年 1 月 11 日止,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计
证券代码:600104 证券简称:上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36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❹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汽集团”)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77 号)核准,向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上汽集团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等 8 名特定对象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57,894,736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2.80
元,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德师报(验)字(17)第 0001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7
年 1 月 11 日止,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计
657,894,736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2.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999,999,980.80 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计人民币 140,500,000.00 元,公司收到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14,859,499,980.80 元, 扣除已发生的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5,00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854,499,980.80 元。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开立了专项
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募集资金的本公司之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各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单位”)亦开立了专门账户存储本公司所拨付的募集资金。详见公司于2017 年2 月7 日发布的临2017-005号公告。
二、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根据上汽集团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一 “上汽电商平台车享网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 4 亿元,由公司下属全
资子公司上海赛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可电子”)实施,公司通过对下属子公司增资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入该项目。
上汽集团原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销”)持有赛可电子 100%股权,由于公司业务管理需要,上汽销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上海车享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享科技”),并由其持有赛可电子 100%股权。为满足募集资金投入项目需要,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序号 | 账户主体 | 账号 | 截至 2017 年 10 月 30 日余额 (单位:元) |
1 | 上海车享科技产业有 限公司 | 1001215519303212278 | 0 |
大会和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批准车享科技在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新开立一个募集资金专户,具体账户情况如下:
公司及车享科技与财务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车享科技(乙方)、财务公司(丙方)与国泰君安
(xx)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授权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上汽电商平台车享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xx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xx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xx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xx的调查与查询。xx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xx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x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xx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并抄送xx(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xx联系人处,下同)。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xx,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xx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或向xx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xx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自行或者在xx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xx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