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Q&A傳真或E-mail即時服務: 三、遠端通訊連線服務(WIN:遠端桌面、TeamViewer、Skype、Email): *問題偵測與判斷處理。 *程式潛在錯誤(BUG)更新。 *遠端資料重整作業等。
維 護 合 約 書(範本)
甲方 佛光大學
立合約書人:
乙方 ○○○○
茲因乙方提供甲方電腦應用軟體系統維護服務,雙方同意並基於平等互惠之原則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標的物
x合約維護標的物係指甲方委由乙方開發之「○○○○」(以下簡稱本系統)。
第二條:維護範圍及內容
一、電話諮詢,線上即時服務:
*本系統基本操作解說。
*本系統環境基本設定解說。
x、Q&A傳真或E-mail即時服務:
*本系統基本操作步驟/程序說明。
*本系統使用常見問題與處理說明。
*資訊環境一般狀況排除方法。
三、遠端通訊連線服務(WIN:遠端桌面、TeamViewer、Skype、Email):
*問題偵測與判斷處理。
*程式潛在錯誤(BUG)更新。
*遠端資料重整作業等。
四、系統維護範圍係指簽約當時為使本系統正常運作所產生的所有程式,以及本合約書維護期間所產生的程式。
五、甲方因校務研究暨資訊整合需要,乙方需無償提供甲方所需標的物data
view資料供介接使用。
第三條:維護期間
x系統之維護日期自○年○月○日至止。
第四條:維護費用及付款方式
x合約維護費用總額計新台幣○○○○元整(含稅)。
本維護費用於甲乙雙方簽署合約生效後,乙方一次請款開立統一發票向甲方請款,甲方匯入乙方指定帳戶。
第五條:維護方式
乙方提供維護之基本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8:00至下午5:00(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之正常上班時間為基準;惟如乙方於服務時間內開始進行管理維護服務之任何超時工作,則不在此限)。
如甲方要求乙方基本維護時間外提供維護服務,雙方可另議計費辦法,且於選定維護時間兩天前通知乙方安排配合。
甲方因系統使用需求,得向乙方提出本合約第二條中所列之維護項目要求,乙方不得拒絕,並依下列情況等級在期限內回應。
嚴重情況:標的物發生異常致影響正常運作,應於上班時間八小時內回覆處理方式,使本系統恢復正常運作。
一般情況:標的物發生異常但不致影響正常運作,應於上班時間八小時內回應,若責規於乙方,乙方需於七個工作日內排除事故,修復異常狀況。
維護需求發生時,乙方接獲甲方提出「需求反應單」;但情況急迫時,甲方得逕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即時處理,乙方不得拒絕,惟事後甲方仍應填列「需求反應單」。乙方於維護完成後,應於系統登載處理結果後提供予甲方,並經甲方確認完成後,始得為服務之依據。
乙方如於預估時間內無法完成該項維護服務內容時,應立即向甲方反應與協商,並取得甲方之瞭解與同意展期,並於需求反應單上註明預定完成日期。
乙方因順利維護本系統所必需之各項資源(包括硬體及相關系統軟體等),經甲方同意後,得要求甲方提供及必要支援協助及同意使用。
乙方於進行本系統維護前,必須取得甲方同意,同時應保留所有維修記錄。
乙方在「需求反應單」提出反應,甲方應成立一內部進度控管機制,於2~4日內進行處理,並於處理狀態中適時更新且述明處理狀況,讓乙方了解所提「需求反應單」的進度。
第六條:保密及權利義務
甲方提出維護需求後,乙方應即依約處理本系統功能諮詢、變更或除錯等服務。
甲方應提供乙方對系統疑義之諮詢解釋及維護所需之其他相關偵錯操作。
乙方應維持二名以上維護人員相互支援維護工作。
本系統在本合約有效期間內,甲方應保持其原狀與完整,因甲方人為作業疏失或因自行加入、刪除、移動應用軟體或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程式資料毀損者,乙方不負修復之責任,或乙方得終止本合約所規定之所有服務工作。
甲、乙雙方並應負責要求所屬員工遵守保密規定如附件,若有員工違反者,視同該方當事人違反本合約,將按民、刑法追究責任及賠償。
甲、乙雙方應善盡管理人之責,妥善保管他方提供有關本系統之所有資料。
因乙方人員處置不當、疏忽行為而引起維護標的物損壞,乙方應彌補甲方損失。
第七條:違約罰則
乙方未依約履行本合約之義務時,或違反本合約書內容,或未能於規定工作天內完成,除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失外,每逾一個工作天,應罰以維護費用總金額之千分之二。甲方得逕由下一期付款費用扣除,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合約生效
x合約自雙方簽訂之日起開始生效,並取代本合約簽訂前雙方所有在口頭或書面上之建議、協議及會議結論。
第九條:合約變更
x合約之修改,需經雙方同意並以附件方式經雙方簽署用印後生效,該生效之附件,視為本合約不可分割之一部份。
第十條:合約終止
任一方有下列情事發生者,他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
一方違反或不履行合約時。
一方有破產、解散、重整、停止營業、公司合併或其他嚴重影響債信之情事發生時。
一方未經他方同意而將本合約之權利義務移轉或讓予第三人者。
除前述情形外,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任意終止或解除本合約。
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合約提前終止者,乙方應按實際情形結算維護費用,如甲方所撥付費用有超額之情形時,乙方應無息返還予甲方。
自本合約終止日起,乙方不再依本合約為甲方從事任何與本合約之相關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法律適用及訴訟管轄
x合約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及規範,雙方關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所引起之疑義、爭執或糾紛,應本誠信原則解決,若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合約收執
x合約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由甲方分別陳轉備用,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十三條:未盡事宜
x合約之解釋、效力、履行及其他未盡之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律裁決之。
立合約書人:
甲 方:佛光大學
聯 絡 人:
地 址:宜蘭縣礁溪鄉xx村林尾路160號
電 話:00-0000000
乙 方:○○○○
負 責 人:○○○○
聯 絡 人:○○○○
公司地址:○○○○
電 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保密合約
一、乙方已充分了解中華民國「營業秘密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規之內容,並承諾願意遵守該等法規,以確實維護甲方保障秘密之權利。
二、乙方依本合約所產生之任何營業秘密,均歸屬於甲方所有。且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前開營業秘密以任何之方式洩漏或交付予第三人。
三、乙方於執行本合約時,就其因而知悉、取得或使用之營運資訊,不論是否為甲方所提供,均負有守密之義務;且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前開資訊以任何之方式洩漏或交付予第三人。
營運資訊得以有形或無形方式提供,包括但不限於書面文件、繪圖、電子或其他電子媒介、樣品與口頭溝通。
四、除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約事項之全部或一部份以任何方式交由第三人處理。
五、乙方因執行本合約,而自甲方取得之一切資料、文件,均應於本合約期間屆滿時無條件歸還甲方,不得加以複製;或將其銷毀,並出具銷毀證明。
六、本合約期間屆滿後,乙方就其因執行本合約所知悉甲方之秘密,仍負有守密之義務。
七、乙方同意以契約關係或其他方式約束受僱員工於受僱期間及僱用終止後均負有不得對第三者洩露與甲方業務或技術有關之機密資料之義務。另就乙方受僱員工於執行職務過程中獲知前開應保密之資訊而向第三者洩露或合約規範以外之使用拷貝或修改之情形,即令非來自乙方之指示,或乙方不知情,仍應由乙方與該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乙方須對此立即採取糾正措施以為補救。
八、乙方違反本合約所定事項,除依其情形應負刑事責任外,對於甲方因而所致之一切損失,均應依實際損失情形負起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