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深圳市佳兆业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佳兆业公益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深圳市佳兆业公益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佳兆业公益基金会所有项目的立项、管理和执行。
第三条 x办法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监督和评估、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深圳市佳兆业公益基金会所立项目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关注的领域、宗旨和范围、项目的管理团队、项目可行性和资金来源等。
第六条 基金会接到项目申请后,由项目部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通过约谈、电话访谈、尽职调查等方法对项目进行
初审。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严格合法合规实施项目,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项目专业化管理。由专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检查验收,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项目效果按预期完成。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行资金专项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项目接收的捐赠资金应全部进入本会账
户,项目款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 用;严格按善款使用审批权限办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对拨付善款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 根据项目协议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使用。
第十一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执行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分批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
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评估
第十三条 基金会采用项目跟踪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所属基金或项目执行方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做项目进展反馈报告,及时提供项目执行报告,随时接受捐赠方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终结后可邀请审计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项目评估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效果和社会效果评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评估,并据此写出评估报告。
第六章 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进行归类建档。
第十七条 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定期由项目部具体负责,实行专人管 理,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