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SDGP370000000202202006213A_001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项目名称: 山东省交通行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升 级监理服务
合同编号: SDGP370000000202202006213A_001
计划编号: 37000000023001420220032
采 购 人: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数据应用和收费结算中心
供 应 商: 山东正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采购人(全称):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数据应用和收费结算中心 供应商(全称): 山东正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 山东省交通行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升 级监理服务 项目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山东省交通行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升级监理服务。
2.服务地点: 济南。
3.服务内容和范围:对山东省交通行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升级项目提供 监理服务 。
二、服务期限
全过程监理_。三、服务标准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乙方在投标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澄清及承诺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柒万叁仟贰佰元 (¥73,200.00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银行转账。
五、项目经理
供应商项目经理: 鹿全礼 。六、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73,200.00 元;财政专户资金: 0 元;自筹资金: 0 元。七、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生效,项目验收后一次性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100%。
八、合同融资事项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采(2020)31 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政采(2021)4 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
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九、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合同条款;
(4)服务标准和要求;
(5)图纸(如果有);
(6)服务费用报价表;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十、承诺
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一、签订时间
x合同于 2022 年 8 月 9 日签订。十二、签订地点
x合同在 济南 签订。
十三、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四、合同生效
x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十二、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执贰份,代理机构一份。
采购人: (公章) | 供应商: (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齐鲁银行济南历下分行 |
账号: | 账号:000000029003800003166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合同内容
1.1 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实施提供本项服务工作,供应商承诺提供并完成此项服务工作。
1.2 服务阶段: 全过程监理 。
1.3 服务内容: 监理服务 。
具体包括:对山东省交通行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升级项目提供监理服 务。
1.4 服务的进度安排: / 。
1.5 服务的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安排
1.5.1 服务机构。供应商按照服务内容和目标要求成立服务机构如下:
/ 。
1.5.2 职责。服务机构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按照职能要求和目标任务确定工作职责,于项目启动后三日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5.3 人员。供应商根据部门职能和采购人需要配备有关专业人员。
1.6 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工作完成之日止,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和进展。
第二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1 采购人应向供应商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图纸、信息等,并给予供应商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在适当时候指定一名代表与供应商联系。
2.2 采购人应为供应商就项目服务推进提供正当工作便利,费用由供应商负担。
2.3 除了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技术人员外,供应商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供应商应对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并使采购人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
2.4 供应商应根据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技术报告及有关资料。
2.5 供应商为采购人的技术人员前往供应商驻地和考察提供必要的设施和交通便利。
2.6 供应商对因执行其提供的服务而给采购人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但这种损害或损失是由于供应商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活动中的疏忽所造成的。供应商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负责。
2.7 供应商对本合同的任何付出和所有责任都限定在供应商因付出专业服务而收到的合同总价之内。
第三条 服务报酬
3.1 计取依据: / 。
3.2 本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技术费用,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采购人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如采购人所要求的服务超出了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范围,双方应协商修改本合同总价,任何修改均需双方书面签署,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3 服务价款支付: 合同签订生效,项目验收后一次性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100%。
3.4 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采购人将以上述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服务报酬时,供应商按照财务制度提供发票。
第四条 保密
4.1 由采购人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供应商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采购人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供应商。
4.2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采取适当措施对相关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3 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
第五条 税费
5.1 国家根据税法对甲乙双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方负担。
第六条 保证
6.1 供应商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服务,其合同项下的服务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
6.2 如果供应商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人满意,采购人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供应商,并给供应商三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如供应商在采购人所给的期限内未能改正或弥补,所有费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供应商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令采购人满意的服务为止。
第七条 服务成果的归属
7.1 所有提交给采购人的技术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采购人的财产,供应商在提交给采购人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
7.2 供应商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但未经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
第八条 转让
8.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是采购人或是供应商均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
9.2 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尽快通知另一方。
9.3 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
第十条 仲裁
10.1 因本合同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提交 济南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 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一条 语言和标准
11.1 除本合同及附件外,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所有往来函件,供应商给采购人的资料、文件和技术咨询报告、图纸等均采用中文。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为服务工作结束且支付完毕服务报酬后失效。。
12.2 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双方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12.4 补充条款: / 。
附件一:中标通知书
附件二:报价明细表
项目编号:HYHA2022_-_1344_
项目名称: 山东省交通行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升级监理服务
包号: A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小计 | 备注 |
1 | 监理费 | 项 | 1 | 65000.00 | 65000.00 | |
2 | 管理费 | 项 | 1 | 3800.00 | 3800.00 | |
3 | 税金 | 项 | 1 | 4400.00 | 4400.00 | |
总报价 | 73200.00 |
附件三:安全保密协议书
安全保密协议书
甲方: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数据应用和收费结算中心乙方:山东正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协议所列条款。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双方在山东省交通行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升级项目监理服务合作期间,所知悉或获得的对方的一切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信息系统相关的信息、数据,以及技术资料、工作计划等不包含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中的任何知识产权。
2、未经对方书面许可,凡以直接、间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行为。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保密信息的行为不构成向乙方授予任何与保密信息相关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的知识产权。
2、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其职员透露或使其接触保密信息或其中的任何部分,范围是为完成本项目期间需要使用保密信息的人员。
3、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规定,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保留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收回所提供的保密信息及其使用权的权利。
4、未经对方书面许可,甲乙双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内容及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或者甲方上级部门要求提供的除外。
5、对甲方提供的信息,乙方只能应用于双方约定的项目,不得自行扩大业务范围或进行信息的研判分析,如确需扩大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甲方提供的信息转交给第三方使用。
6、乙方人员不得擅自携带记载工作内容的移动存储介质和打印资料外出,严禁在互联网上传输所涉及项目的任何信息和资料。
7、乙方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必须与所有从事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内容应听取甲方意见,并向甲方提供协议的副本等相关资料备案。
三、其他约定
1、甲方由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等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要求终止协议的,双方均有权解除或者终止协议。
2、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申请向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3、双方合作关系结束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储、记录甲方所提供的任何信息和资料,不得发表涉及甲方信息的技术文档和论文。
4、如发现保密资料以及相关业务数据泄露,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积极协助甲方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5、乙方如未能遵守上述协议,有违反保密规定行为而造成泄密的,甲方可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于本协议条款的修改,只有经双方授权的代表书面签署后方可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8、本协议规定的保密责任的期限为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