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借款合同
特别提示
合同编号:
在签署本合同前,借款人应确保已完整阅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明确了解、知悉借款人的权利义务,认可贷款人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并按借款人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借款人已明确了解、知悉上述内容且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任何异议,现自愿签署本合同,并遵守、履行本合同及附件。本合同签署后,借款发放之前,贷款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再放款,且无须另行向借款人发送终止通知。
第一条 借款基本要素 1.贷款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借款人: ,证件类型:_身份证_,证件号
3.借款金额: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
4.借款用途: ; 借款种类: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 贷款。
5.借款期限:自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资金发放之日起 个月。
6.借款本息偿还方式:
7.借款利率:本《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年利率= %。
8.利率调整方式:借款发放后,借款存续期间内借款利率保持不变。
9.借款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支付方式为: 。借款人的借款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借款发放账户,借款人指定账户信息为:
开户行: / 户名: 账号:
上述指定账户信息与借款人单独签署的《借款发放账户确认书》不一致的,以单独签署的《借款发放账户确认书》为准。
10.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信息为:
开户行: / 户名: 账号:
借款人若修改还款账户,还款账户最终以借款人在借款平台 APP 上绑定的账号为准。借款人清楚知晓并同意,本《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渠道仅支持借款人登录借款平台APP 进行还款操作。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借款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 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借款金额见《借款合同》第一条借款基本要素第 3 项。
2.借款用途:借款用途见《借款合同》第一条借款基本要素第 4 项。
2.1 借款人承诺并保证借款用途真实、合法,并根据本合同列明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资金,借款人承诺将自觉接受贷款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保证不挪用借款资金或不以任何形式将该借款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贷款人规定和要求的用途。
2.2 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或将借款用于本协议禁止用途,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项或几项救济措施:
(1)就其违约使用的借款金额,自违约之日起,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按实际违约天数计收违约罚息,直至违约使用的借款本息已清偿为止;
(2)立即暂缓、取消发放全部或部分借款;
(3)宣布已发放借款全部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偿还所有应付款项;
(4)解除本合同;
(5)采取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3.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见《借款合同》第一条借款基本要素第 5 项。
4.借款利率:借款利率见《借款合同》第一条借款基本要素第 7 项。该利率为固定利率,采用单利方法计算,该固定利率系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 年 月 日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 %的基础上 %(即浮动点)确定。在借款期间内,该利率保持不变;借款分次发放的,每次发放借款的利率均执行该利率。
本条所称“借款发放日”是指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将借款实际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借款发放账户之日。
5.利率调整方式:利率调整方式见《借款合同》第一条借款基本要素第 8 项。
6.结息
《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按月结息,每对账足月按 30 日计。如首尾两期计息不足月的情况下,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如首尾两期计息期超出足月计息期的情况下,则该期利息则为足月利息
(按 30 日计)加上剩余实际天数日利息。借款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发放日起计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计算利息,至借款全部结清日止。日利率=年利率/360。具体举例说明如下:
放款日 | 还款 日 | 首期还款时间 | 首期计息时间 | 计息方式 | 计息天数 |
2 月 2 日 | 2 日 | 3 月 2 日 | 2 月 2 日-3 月 1 日 | 足月计息 | 30 日 |
2 月 10 日 | 2 日 | 3 月 2 日 | 2 月 10 日 -3 月 1 日 | 实际日利息 | 20 日 |
2 月 2 日 | 5 日 | 3 月 5 日 | 2 月 2 日-3 月 4 日 | 足月计息+实际 剩余天数日利息 | 足月(按 30 日计)+实际剩余天数 日利息(3 日,3 月 2 日-3 月 4 日) |
7.罚息率及罚息收取方式:
①借款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自该笔借款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逾期借款本息时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
②若借款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自该笔借款挪用之日起按照
挪用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挪用借款本息时为止。挪用借款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100%。
③若借款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同时借款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的,则贷款人有权自违约之日起按照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④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按罚息利率自欠息次日起计收复利。 8.放款条件:
(1)借款人有关申请资料已经填写完整并按贷款人要求提交了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全部材料;
(2)《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文件已经签署;
(3)借款人的借款资质、信用状况经贷款人和其合作机构调查并分别独立评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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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款人指定且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以下或称为“保险人 (如有)出 具以贷款人及/或其指定的受让人(如有)为被保险人的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单(如有 ,为借款人全部借款本息(含罚息复利等 的 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且保单内容和形式为贷款人所接受;保险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如有 ,该等担保已令保险人满意地落实(涉及担保登记的,该等登记已完成并由保险人取得担保权证 同时 由借款人指定且贷款人认可的具备合法融资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以下或称为“担保公司”(如有 为借款人全部借款本息(含罚息复利等 的 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担保承诺函 (具体名称以实际签订的文本所记载的名称为准)已生效;
(5)如本合同项下有其他担保措施的:该等担保文件已经适当签署;担保涉及登记或备案手续的,该等登记或备案已经完成并取得有关担保登记证明文件;
(6)借款人借款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
(7)借款人在本合同作出的承诺、保证和声明均是持续真实、有效的;
(8)借款人不存在已经发生并仍持续的任何违约,且拟提取的借款也不会导致任何违约的发生;
(9)借款人未有任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发生或情形出现;
(10)贷款人合理要求的其他必备条件。 9.借款支付
借款支付方式见《借款合同》第一条借款基本要素第 9 项
本合同所称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借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借款发放账户确认书及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借款人应当确保借款发放账户信息与借款人交易对象相关信息保持一致。借款人应当对其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借款人确认并同意,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其他非现场调查方式核查借款人借款资金支付及使用情况。借款人违反前述约定进行借款支付,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借款本息。
借款人了解并同意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针对借款人资信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的变化等因素对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的前提条件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
10.放款取消
贷款人将依据其审核标准,决定是否最终发放任何一笔借款以及放款的具体时间。如借款人
不符合放款条件的,贷款人均有权在任何一笔借款发放前终止该笔借款业务并不再发放该笔借款且无需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依据审核标准决定减少借款的金额,借款人同意的,按减少后的借款金额放款;借款人不同意的,该笔借款业务终止。
11.借款偿还:借款偿还方式见《借款合同》第一条借款基本要素第 6 项。具体偿还方式为:
11.1 6/12/24/36 期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期限 | 6/12/24/36 个月 |
本息偿还方 式 | 每月等额本息还款。 |
11.2 36 期 5 年分摊还款法:
借款期限 | 36 个月 |
本息偿还方式 | 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按 5 年等额本息的计算方式生成相应还款计划,1-35 期按还款计划约定偿还相应本息,第 36 期偿还当期利息及剩余本金(即第 1-35 期的每期还款额=[借款本金*月利率* (1+月利率)^60]/[(1+月利率)^60-1])(月利率=年利率/12)。 |
11.3 还款日
本笔借款的还款日以还款计划表载明的还款日为准,借款人可随时登陆 APP 查看。利息、本金均应在该还款日进行支付。
当借款人存在多笔借款的应付款项未按时全额支付时,须优先偿还拖欠时间最长的借款对应的应付款项;若逾期天数一致,优先偿还应付款项较少的借款对应的应付款项。若逾期天数及应付款项一致的情况下,优先偿还放款时间较早的借款对应的应付款项;同一借款下的还款资金支付顺序为保险费(如有)、担保费、复利(如有)、罚息(如有)、利息、本金。借款人知晓并同意贷款人有权对前述还款清偿顺序作出合理调整。
11.4 正常还款
借款人向贷款人交付全部应还本息的行为即视为借款人已履行相应还款义务。双方对借款人向贷款人还款的具体方式约定如下: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及/或贷款人委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于本合同项下任何应还款日(包括提前还款日、或逾期发生或存续时)自借款发放及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代扣)所有应还款项;一次扣划不足的,可以多次扣划。借款人选择银行账户作为借款发放及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同意按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要求签署相应协议,用以办理借款发放及还款账户的扣款。如因借款人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对借款发放及还款账户的还款或款项扣划的,视为借款人未偿还借款或应付款项。借款人应在每一还款日前一天(无论还款日是否为贷款人营业日),向借款发放及还款账户内存入:①自上一还款日(或借款发放日)起至该还款日前一日(含前一日)之间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如有);②于该还款日到期应还的本金(如有)。因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存入资金致无法在还款日按时扣收应还款项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11.5 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以在满足下述条件时通过贷款人指定渠道(如平安担保 APP)向贷款人提交提前还 款申请。
(1)提前还款时间:借款人在进行一期正常(足额)还款后方可申请提前还款;若借款人逾期,借款人在结清逾期款项当天不得申请提前还款。
(2)提前还款申请:若借款人意欲提前还款,需通过贷款人指定渠道(如平安担保 APP)向贷款人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在贷款人就提前还款的时间及金额进行确认后,借款人方可进行提前还款。借款人在申请提前还款前应全额缴清所有逾期应付的保险费(如有)、担保费、复利(如有)、罚息(如有)、利息、本金(如有)等应付款项。
(3)提前还款方式:
-全额提前还款:需缴清所有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其在上次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上一日所产生的利息。
-上期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利息:当提前还款日为非结息日时,借款人提前还款时产生的利息=提前还款前的剩余本金×年利率÷360×计息天数,计息天数为上次计息日(含)至当前提前还款日(不含)。
12.借款逾期
借款人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则构成借款逾期,贷款人及其委托第三方催收公司有权向借款人进行借款催收:
(1)借款人未在正常还款日当天在还款账户中存入应还款项的,即视为逾期。
(2)于《借款合同》项下任何债务到期应付之日,或贷款人依约宣布全部借款到期时,借款人未缴或未缴足任何应还金额的。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借款人声明和保证其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当主体,能以自身名义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并承担民事责任;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且不违反借款人已签署的任何文件或已负有的任何义务;借款人不存在或不可能存在任何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复议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况;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错误、遗漏、隐瞒或误导性陈述,并同意贷款人及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证、收集、处理及保留相关资料。
2.借款期间,借款人因地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及个人或其他足以影响债权人权益的变更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将变更事项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贷款人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如借款人未及时通知,贷款人将有关文书或信息以《借款合同》签订时约定的联系方式通知借款人后即视为送达。因联系方式变更造成债权人或贷款人损失的,借款人须负赔偿责任,因此造成借款人的损失,借款人自行承担。
3.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款项未还清之前,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办理借款发放及还款账户的挂失、销户、银行止付等有碍于贷款人收回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手续,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方式进行催收。
4.借款人在借款之后如发生向第三方借款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须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有权立即收回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5.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报告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6.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发放借款后,借款人应按照所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如有)。
7.借款人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经济状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包括但
不限于相关收入证明、最近半年内的银行流水记录、水电费付款凭证等资料。
8.发生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个人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婚姻状况变化、陷入或即将陷入经济纠纷、辞(退)职、开除、除名、解雇、重大违纪事件时,借款人应于事件发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做出强制执行公证的,无论目前处于放款前或放款后,则借款人应当按照要求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借款人同意并确认,本借款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若借款人不履行其在本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向合同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放弃一切抗辩之权利。
10.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定期报告或告知借款资金的支付情况并提供相应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以供贷款人查验。
11.借款人确认并知悉,若本合同项下借款已投保保证保险或/及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则借款人确认在保险人或/及担保人向贷款人进行实际赔付后,保险人或/及担保人在赔付范围内获得对应的追偿权,保险人或/及担保人可依据有关赔付证明直接向借款人主张追索。
12.贷款人有权使用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进行对资料的核实,在必要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时贷款人有权公开借款人的欠款信息或将之在公众媒体公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欠款金额等。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还款能力的资料予以保密,但贷款人为本合同之目的或办理个人征信相关之目的披露给保险人(如有)、个人征信机构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贷款人有权依本借款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收取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贷款人有权了解、核实有关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贷款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14.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踪、失业、重大疾病、离婚、陷入或即将陷入经济纠纷、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使其已经不再符合贷款人借款条件的,贷款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有权立即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偿还所有应付未付款项。
15.借款人存在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采取救济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16. 借款人不得以与任何第三方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17.当借款人逾期时,贷款人有权授权第三方对借款人提起诉讼。
18.如有政策性原因或其他突发事件,贷款人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借款合同》,但需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须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19.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或《借款合同》借款被宣布立即到期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回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0.贷款人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其在《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不必另行取得借款人的同意且无需事先通知借款人。债权转让时,《借款合同》有关的从合同及其他从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等,一并转让。
21.借款人确认, 无论《借款合同》下的债权转让是否发生,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下所形成的个人信用信息(含不良信息在内)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
22.如借款人对贷款人负有数项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债务),借款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则由贷款人决定借款人清偿的债务对象,借款人对此知悉并认可。
23.借款人知悉并同意,借款人使用贷款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或者第三方电子渠道办理业务的,视为认可贷款人电子渠道和第三方电子渠道相关业务规则,并承诺按贷款人和第三方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否则视为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采取相关措施。
24.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保证保险
1.贷款人在发放借款前,如借款人以贷款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即保险人)就该笔借款的偿还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金额覆盖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复利、违约金(如有)以及为实现保险理赔款支付的费用)的 ,保险期间为所对应借款发放之日至该笔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费用等全部偿还之日止。保险公司名称及具体保险事项详见借款人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2.如发生上述个人借款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保险人自向贷款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就贷款人对借款人对应的债权享有代位求偿权及追索权,该代位求偿权及追索权的范围包括贷款人所享有的对应的借款主债权、抵押权、质权及相关附属权益,借款人完全认可前述权益一并整体不可撤销地由保险人享有(不论借款人该笔借款是否已全部提用),并承诺保险人行使前述代位求偿权时仅需以有关保险赔付证明即可直接向借款人追索,借款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辩,且无条件予以配合。
3.前项约定并不妨碍贷款人仍可根据保险人的需要向其出具权益转让书,借款人对此完全无异议并予确认。
4.借款人确认保险人依法取得上述代位求偿权或追索权或收到权益转让书时无需通知借款人。
第五条 保证担保
贷款人在发放借款前,借款人委托 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包括罚息、复利、违约金(如有)以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及其他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的 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以 向贷款人出具的《保证担保承诺函》(具体名称以实际签订的文本所记载的名称为准)为准。
第六条 反洗钱条款
1.借款人承诺借款人不参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当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检查、协查需要或贷款人发现借款人行为或交易出现异常、涉嫌违反可适用国际制裁项目时,借款人应当配合贷款人开展调查,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2.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借款或还款过程中所涉及的还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按期还款、逾期
还款资金等)、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或任何第三方提供的保证金额等)、各项费用等资金来源、提供的抵/质押物的来源及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活动嫌疑。
3.借款人违反以上任何条款,贷款人可不经通知立即停止向借款人提供服务并视为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的包括清收等在内的违约处理措施。
4.如贷款人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借款人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等非法活动嫌疑的,贷款人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关闭功能、暂停额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等必要的洗钱风险控制措施,对贷款人因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而发生的成本支出、因借款人未履行反洗钱义务或不当行为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由借款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七条 违约及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事件的处理
1.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及其他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
2.在本合同生效后,若借款人在借款发放成功前放弃借款、采取注销收款账户使得贷款人无法放款或因借款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借款人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贷款人的经济损失。
3. 以下任一情形发生,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事件:
(1)借款人向贷款人或保险人、担保人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或资料;
(2)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其收入、信用情况、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3)借款人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4)借款人被宣告失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5)借款人被司法机关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协助司法调查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
(6)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
(7)本合同及/或任何借款确认书/协议项下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变化,且借款人未能按贷款人要求另行提供所需担保的;
(8)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分其财产的重要部分的;
(9)借款人提供给保险人、担保人的担保物或其财产的重要部分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扣押或被司法查封或冻结的;
(10)借款人将提供给保险人、担保人的担保物内部打通或有其他瑕疵、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借款人将担保物重复抵押(或质押);
(11)借款人为本合同借款目的而签署的保证保险保险单或委托担保合同发生提前终止、中止或效力瑕疵的;
(12)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或具体借款确认书/协议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的,挪用资金或将借款资金用于从事非法、违规交易,或将借款用于本合同禁止用途的;
(13)借款人违反其在本合同所做的任何声明、承诺和保证的;
(14)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清偿任何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费用或其他款项的;
(15)借款人未履行与贷款人或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债务; (16)借款人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或逃废贷款人债权;
(17)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
4.若借款人违约或发生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事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补救措施:
(1)立即暂缓、取消发放全部或部分借款;
(2)宣布已发放借款全部提前到期;借款人应在收到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通知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欠付的所有应付未付的款项,对未在该期限内归还的款项,贷款人有权按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计算规则参照《借款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3)解除本合同;
(4)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
(5)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为行使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催收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因此而遭受的其它经济损失;
(6)扣收借款人在贷款人或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机构开立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账户、活期账户、定期账户、国债账户等)中的资金用于受偿债权,借款人自行承担因扣款而产生的利息、手续费、汇兑等损失,扣收款项为外币的,按扣收日贷款人系统挂牌汇率折算人民币还款金额;
(7)采取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八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自借款人进行电子签名之时成立,但仅在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本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之时生效。
2.所有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如有)结清且经贷款人确认后《借款合同》自动终止。
3.本合同双方认可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前述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平台所生成和保留记载的电子合同、电子单据、电子凭证、交易记录等相关资料均构成有效证明合同各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
4.本合同项下的还款计划以及履行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生效后,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向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通知和送达
1.1 通知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发送给借款人的书面通知,按照借款人在借款平台信息系统中填写的通讯地址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本条所述书面通知的形式还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采用在借款平台公告、向借款人发送电子邮件、借款平台站内信息、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贷款人有权决定以前述任何一种或几种形式书面通知借款人。贷款人以多种方式向借款人发送通知的,通知送达时间以最先送达的为准。
1.2 法律文书的送达
(1)借款人同意与贷款人在线订立本合同;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任何纠纷,借款人声明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
(2)借款人确认并接受将借款人在申请本合同项下借款时所提供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作为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司法机关以前述码址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3)借款人确认并接受邮寄地址为借款人在申请本合同项下借款时所提供的住宅地址。
(4)借款人确认并接受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5)借款人确认并接受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含支付令送达)。
(6)若借款人上述送达地址及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有变更,借款人应当及时告知贷款人和/或司法机关。
(7)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受送达人本人或法律规定的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借款人知悉并同意:《借款合同》如涉及保险事宜的,在贷款人转让债权的同时,借款人同意保险人对转让后的债权继续提供保证保险,同意对保险单和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进行相应变更(如需要)。
3.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业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请拨打贷款人客户服务热线 95302 进行咨询或投诉。
4.借款人同意并郑重承诺:
4.1 本人授权贷款人在业务范围内使用本人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所提交借款申请信息、身份信息、联系信息、金融信息等),如进行上报或查询征信、授信管理、贷后管理、营销推介等,并有权为本合同之目的或办理个人征信相关之目的披露给保险人(如有)、信贷征信机构、合作关联方。
4.2 本人已全面、客观、真实知悉和理解《借款合同》所有条款,并不存在异议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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