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一、项目概况
为确保什邡市辖区电子警察系统高效、稳定、可靠的运行,按照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将系统维修维护等工作整体外包,拟由专业公司提供技术支撑和运行保障。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公路交通工程钢结构防腐技术条件》(GB/T18226-2015)。
4.《公安交通管理外场设备基础施工通用要求》GA/T652-2006。
5.《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6。
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258-96。
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18-92。
8.《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496–2014。
9.其他相关国标、行业最新规范文件。
本项目服务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法规及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交替更新的,涉及本项目有关的履行事项应同步调整适用最新的生效标准、规范。
三、项目要求
★1.维保内容:本项目维保内容主要包括各电子警察外场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定期开展对电子警察外场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配件及设备更换(含设备费)优化调试,升级改造以及设备现场配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线与标牌的规范性、安全性检查,超速采集设备年度检定等。
★2、服务范围:
负责181套非现场执法前端设备及后台设备,主要服务范围如下:
序号 |
项目 |
数量 |
备注 |
1 |
闯红灯自动抓拍系统 |
58套 |
对正式投入使用的设备实施进行安全巡查、维护保养、故障处置、有效运行、系统优化调试 |
2 |
超速抓拍系统 |
30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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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停抓拍系统 |
92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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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礼让行人自动抓拍系统 |
1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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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后台设备运维 |
1项 |
后台设备包括智能交通管控平台、中心服务器、存储、UPS、电脑等硬件设备和软件 |
3.1. “电子警察”及其附属设施调查及管理台账更新。
3.2. “电子警察”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维护工程。
3.3. “电子警察”改造,管道调查,作出管道图,并提出管道埋设方案。
3.4. “电子警察”及其所有附属设施的安全性检查。
3.5. “电子警察”校时。
3.6. “电子警察”镜头及前端控制柜内部保洁。
3.7.采购人交办的其它维护任务及采购交办的其它应急任务。
3.8.“电子警察”及其附属设施维护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路口控制主机、杆件、机柜基座、线缆、管道、窖井等附属设施的维护。设施维护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内容。
四、本项目采购内容的功能、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技术参数等要求
1、外场设备运行维护要求
x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1每日开展外场巡视工作,包括:各监控点位的设备运行情况检查,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情况检查,警示标线及标牌的规范性情况检查,并提交巡查报告;
1.2检查各监控点区域内交通安全标志、标线是否齐备、标线是否齐全或是否有出现不全不清或被遮挡等情况,是否满足违法证据取证要求,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
1.3外场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包括主机设备、抓拍设备、闪光灯、设备杆等设备的清洁、检修、调试、维护等内容,并提交设备维护与保养报告;
1.4负责对外场设备故障的分析处理,并及时解决故障;
1.5负责故障设备的检修,对于需更换部件的,负责设备诊断、维修更换和安装调试,所更换的设备如需重新开通,应由维护单位负责开通,采购人提供相关资料予以配合;
1.6负责对因过往车辆抖动造成的设备位移、焦距松动等情形,致使场景变化、画面模糊等导致不满足违法证据取证要求的设备进行及时检查和调整;
1.7每天通过后台巡查发现网络故障,及时协调网络运营商对掉线网路问题进行处理;
1.8当前端设备网络故障时进行外场数据下载,负责下载相关前端设备采集的数据;负责按时将下载的数据完好无误地交给后台处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现场巡检维护和专业技术养护,现场巡检和技术养护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以下主要项目:
1.9前端子系统外场所有设备的现场巡检维护和专业养护:所有设备、设施及附属材料器件、接头、防雷接地、杆体、基础、环境、手孔井、相关保护措施等现场巡检和专业养护(包括专业清洁保养等)、排查和排除安全隐患。摄像机等特种设备的清洁保养等须使用专业的材料、洗剂等。
1.10对与前端子系统采集机动车违法行为有关的,包括交通标志、标线等在内的附属交安设施(含设备监控区域内、外)出现残缺、破损、遮挡、遗失的,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17)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部委出台的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巡检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处理;
1.11出具现场巡检维护和专业技术养护报告书并报采购人。
1.12响应时间要求
故障级别 |
响应时间 |
恢复时间 |
I级:属于紧急问题;其具体现象为:系统崩溃导致业务停止、数据丢失。 |
城区30分钟,各镇 50分钟响应 2小时内提交故障处理方案 |
12小时以内 |
II级:属于严重问题;其具体现象为:出现部分部件失效、系统性能下降但能正常运行,不影响正常业务运作。 |
城区30分钟,各镇 50分钟响应 2小时内提交故障处理方案 |
24小时以内 |
III级:属于较严重问题;其具体现象为:出现系统报错或警告,但业务系统能继续运行且性能不受影响。 |
城区30分钟,各镇 50分钟响应 2小时内提交故障处理方案 |
48小时以内 |
IV级:属于普通问题;其具体现象为:系统技术功能、安装或配置咨询,或其他显然不影响业务的预约服务。 |
城区30分钟,各镇 50分钟响应 2小时内提交故障处理方案 |
3天内 |
1.13项目组织管理要求
成交供应商应严格加强运维组织管理,确保组织管理的落实。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强化考核与监督,并建立日报、周报、月报的台帐管理机制,落实各项维护工作事项。现场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参加磋商时的承诺到岗,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运维质量并按计划、要求完成运维任务。在运维服务期间,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2、其他内容及要求
2.1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人业务工作需求,制定维护服务工作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落实各项维护工作事项,确保合同期内电子警察设备等各类非现场数据采集设备正常有序开展。
2.2供应商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办理用工手续,并对其工作期间的安全负责,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成交供应商负全责。为本项目提供服务所需配套设备购置后,产权归成交供应商所有;按照本项目有关保密要求,所有存储介质交由采购人负责处理。
2.3供应商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应不少于2人,应具备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并提供现场服务和7×24小时响应服务。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在服务期内更换项目负责人和驻场管理负责人。
2.4供应商自行提供车辆、机具等,保证外场设备运行维护要求。其中提供不少于1台高空车、1台运行维护用车(可租赁),如为租赁的成交后签订合同前提供租赁合同。成交供应商需根据业务要求,工作事项的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适当增加车辆配置,费用包含在维护费用中。
2.5供应商独自承担由于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变化而直接带来的一切工作和费用。
★2.6.安全作业要求
成交人应按国家要求定时对维护人员进行交通安全、用电安全、高空作业安全等方面教育。一旦发生人员、设备及第三方安全事故等, 所有责任及经济赔偿均应由成交人承担,采购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单独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7.维护保养过程中,需对锈蚀 “电子警察”杆件,“电子警察”机柜及时喷涂氟碳漆。
按照采购人要求对现有杆件、机柜等进行喷涂氟碳漆的工作。涉及杆件、机柜等表面锈蚀的,在喷涂前应当进行除锈工作。进行除锈工作时要求需将杆件打磨至光亮无锈,钢材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并且没有附着不牢的氧化皮,底材显露部分的表面应具有金属光泽;喷涂氟碳漆后,覆盖层必须结构紧密、表面均匀、完整无孔,不得出现流淌等,出现返锈情况必须及时返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参照《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 相关要求执行。进行路面施工时,应当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及车辆安全,并尽量减小对道路通行的影响。
2.8.窨井管理
对遗失和损坏的井框井盖进行增补, 应采用原材质产品,包括井框井盖的提供以及井框井盖的运输安装。对有沉陷(包括井的沉陷与井周路面的沉陷)、井周破损、开裂、井框座高差等病害窨井进行修复及新作窨井,施工包括xx路面的开挖(切割、凿除)砌壁、抹面、井框井盖安装等工作,窨井应满足嵌入深度不小于 30mm,井座高度不小于 80mm,支承面宽度≥20mm,总间隙≤8mm,井框高差不大于 5mm 的要求,且不得有震响现象。井盖应按我市综合执法局相关规范进行恢复,井盖按采购人规定,配有交安字样。
2.7供应商在采购人或政府有重大事件、重大工程或改造项目时,应当无条件提供协助和保障,确保完成任务。
2.8供应商在维护服务工作中,可以依法运用相关公司的专业技术,为本项目做好服务工作,但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应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2.9供应商应积极优化系统功能,结合工作需求提出合理的系统运行管理改进措施,促进电脑网络设备和后台系统的高效率应用,以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满足采购人管理工作需求。
2.10.资料管理
建立维护保养台账、应急抢修台账、专项作业车使用管理台账等需登记造册的台账,以每月为单位,交采购人审阅并确认签字。
2.11.维保服务巡查方式
为了全面做好项目运维服务,成交人应采用主动巡检维修与应急抢修相结合的服务流程,最大限度保证系统的完好。并且指派专人 24 小时/天保障及时响应服务请求电话。
2.12.供应商承诺成交后,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组织本地化售后服务团队并完成以下服务内容。
(1)设备设施日常巡查
每日对设备设施等外场设备及配套组件进行运行性巡查,确保设备安装和运行正常,无变形、错位、损坏及无安全隐患;以及设备数据采集、传输和通讯线路进行巡查,确保设备运行控制正常;建立巡查台账,并每周提交采购人签字确认。
(2)设施设备维护与保养
对维保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及配套组件进行检查、保养、检修、调试等,并按时提交巡查和处置报告。每月对设备设施等及配套组件安装运行情况进行逐一详细检查,保证设备安装完好、工作正常,设备安装不存在松动、锈蚀、变形、老化严重、掉漆、密封不严、损坏、非法利用及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季度对设备设施线缆进行检查,保证线缆完好,无破损、漏电、老化严重和短路现象,电点接触良好可靠,线缆安装和材料符合国家电气规范要求且无安全隐患;每年度对设备设施、线缆及配套组件安装运行情况进行逐一详细全面检查,保证设备安装完好、工作正常,设备安装不存在松动、锈蚀、变形、老化严重、掉漆、密封不严、损坏、非法利用及安全隐患等问题;保证线缆完好,无破损、漏电、老化严重和短路现象,电点接触良好可靠,线缆安装和材料符合国家电气规范要求且无安全隐患;并填制、汇总年度巡查总账,并提交主管部门签字确认。
(3)提供足够的维保设备备件,备件种类和数量由成交人和采购人商定,但最少应保证故障处置及时。
(4)配合采购人完成特定要求的设备检查、检修标定工作。
(5)按采购人要求,在基于现有设备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规范和整改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6)配合采购人对维保范围外但与维保设备使用有关的软、硬件进行安装、调试或故障处置,由此产生的人工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设备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2.13对巡查过程中或采购人方发现及获取到的各类故障,按以下要求及时限处置:
(1)前端设备运行故障,成交人人员在城区30 分钟内、各镇 50分钟内到场,1小时内处置完毕恢复使用,对需要维修或更换设备的,使用配件在 2-24 小时内更换完毕恢复使用。
(2)前端设备松动、锈蚀、变形、掉漆、密封不严、损坏以及线缆类(供电、通讯、控制)问题,在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成交人应在 3 天内处置完毕,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使用或数据泄密的,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隐患并在 2 小时内恢复正常,对设备被非法利用立即清除并通知采购人方核查处理。
(3)对立杆损坏等需要动土破路类故障,成交人立即采取措施先行消除安全隐患,其后由双方商定恢复时间(最长不超过 3 日),成交人在商定时限内完成恢复工作,最长时限不超过 5 日。
(4)对设施、设备及配套组件、线缆老化或异常,不能提供清晰、准确、规范的数据或指示、隔离能力的,经采购人方认定但仅限于不能正常使用的(不包含技术升级改造和政策性、指令性调整),成交人立即进行维保、维修或更换,所需费用由成交人全部承担。
(5)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按采购人要求立即处置。
(6)对供电、传输线路等不属于维保范围内的故障,成交供应商立即报告采购人单位,并主动联系服务提供方处置,采购人方也应主动协调和支持。
(7)故障处置恢复要符合国标相关规范要求,材料和设备不低于原有且为当前主流设备参数标准。
(8)由于成交人操作不当或处置不及时造成的其他设备损坏或数据丢失,由成交人承担全部责任,设备需照价赔偿、数据予以恢复;数据不能恢复的,采购人方有权根据数据数量和重要程度向成交供应商索赔。
(9)对维保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因巡查漏失、处置不及时等任何原因导致任何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10)填写《故障处置报告》,记录并报告故障发现、故障处置、恢复使用全过程,交采购人方确认。
2.14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改变维护工作内容及要求,按采购人交办期限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2.15成交供应商应为采购人提供全面的系统维护服务团队,项目管理人员和各项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和服务要求等应满足采购人工作需求。
2.16完成采购人指定的前端抓拍点位迁改工程。
2.17配合采购人完成特定要求的设备检查和标定工作。
2.18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的其它责任。
2.19安全保障要求
成交供应商须严格贯彻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须制订安全制度和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检查实施情况,切实地做到运维施工安全。由于供应商安全意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及时、不力等的责任所造成的火灾、财产毁损、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其责任及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承担,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一切责任和义务。供应商要确保本项目不发生任何重大安全事故。
2.20运维服务考核容、打分及退出机制
(1)运维服务考核容、打分
设备在线率(15分):在线率90%以上不扣分;低于90%,每低于1%扣0.5分;低于60%,该项不得分。
故障处理(30分):故障发生、响应、到达现场、处置超时,发生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日常巡查(10分):未按要求巡查及隐患处理,发生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
现场检查(10分):业主不定时检查,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巡查的,发现一起扣1分;巡查不合格的,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
资源配置(15分):未按业主单位要求配置设备、车辆、人员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指令要求(10分):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业主下达的任务通知,发生一起扣1分。
根据德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通报,凡被支队相关科室通报一次,扣10分。经整改仍未达到支队要求,仍然造成大队被通报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当月考核得分直接为0分。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当月维护费用。
当月度考核分数低于80分,采购单位有权向现场项目负责人谈话提出改进,中标服务商应该予以及时整改;当月度考核分数低于60分,采购单位有权向现场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整改要求,中标服务商应该出具书面整改建议以及整改情况反馈。中标服务商整改不及时或拒不整改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暂缓维保单位的维护费用支付,直至中标服务商整改完毕。当年服务期内出现两次月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当月维护费用。
除一票否决项及其他特殊考核项外,季度月考核平均分数与应结算费用系数
考核分数 |
对应扣减比例(绩效系数) |
90分及以上 |
该次费用全额支付(1.00) |
80-90分(含80分) |
该次费用总额扣减5%(0.95) |
70-80分(含70分) |
该次费用总额扣减15%(0.85) |
60-70分(含60分) |
该次费用总额扣减25%(0.75) |
60分以下 |
该次费用总额扣减50%(0.5) |
2.21退出机制
如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采购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的。
(2)供应违反保密规定要求的。
(3)无特殊情况或其他客观原因,服务期内出现两次月考核分数低于60分(不含60分)以下。
★3、保密要求
成交供应商应与甲方签订保密信息协定,严格按如下条款实施:
(1)成交供应商应保证其公司人员在服务期间所接触的采购人各种文件,数据,信息,系统资料,系统操作等严格遵守采购人保密制度,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成交供应商的服务人员在对采购人业务有关的终端、软件和非技术部门进行服务时均需有采购人的人员在场。
(3)采购人网络系统属于公安视频专用网络系统,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遵守公安网络使用制度以及公安信息系统使用规定,严禁泄漏公安网络信息,未经采购人的人员确认,成交供应商的服务人员不得对采购人业务系统作任何操作。
(4)按照各级公安机关对公安信息网络的安全要求,由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定安全保密协议,落实公安网络安全及信息保密的各项规定。
(5)对电子警察的设置位置、系统参数、技术指标和资料,以及前端系统采集的数据、图像等所有信息不得擅自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
五、商务要求及其他要求
(一)合同支付约定:成交人在当季度维护任务完成验收合格后,下个季度首月10个工作日内上报当月支付相关资料,待采购人审核后进行支付。以上未尽事宜以采购合同为准。
(二)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1、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2、本项目履约验收由采购人组织。验收时间:每季度一次;验收内容:本项目需要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服务内容;验收程序:成立 1 个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掌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技术需要的人员单数和监督人员组成。验收小组代表验收方履行验收工作职责,掌握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做好验收记录,提出验收意见,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并签字确认。
(三)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1、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采购人逾期支付服务费的,除应及时付足服务外,应向中标人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1/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中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3、如因中标人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中标人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四)合同其他条款:
1、供应商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含人员工资、意外伤害保险、工具费、其他费用、配件及设备更换费用(含设备费)、作业车辆使用及维修折旧费、材料费、税金、利润以及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费用,合同期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2、成交供应商入场时,应对全市辖区内所有电子警察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巡检排查,并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设施现状,维护建议等。
3、新增的更换设备设施内容由成交人统计提交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成交人负责更换安装调试新增的设备所产费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4、路面施工及土建基础施工、管线埋设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所产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5、控制线缆线路排检费用均由成交人负责,采购人提供协调、支持。电力使用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6、对施工、撞击等第三方人为损坏的,由采购人授权成交人向责任方追偿恢复,对暂时不能协调一致的,由成交人先行予以恢复,费用由成交人先行垫付,其后由成交人根据采购人授权向责任方追偿。
7、对不可抗力导致损坏的,由成交人承担恢复工作,所产生的费用采购人承担。
8、服务期间成交供应商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做到合法用工。凡成交供应商与第三方所发生的法律、经济责任,由中标人负责,与采购单位无关。(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9、合同期内发生与本项目有关发生的人身安全及其他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赔偿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注:“★”号参数为本项目的实质性参数,不允许负偏离,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