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苗栗縣政府為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田寮排水系統分洪治理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xxx等3筆土地,合計面積0.008600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5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水利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本案工程並經苗栗縣政府108年2月20日工商發展處內簽認定非屬建築法第七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第二、三項規定辦理。案內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已徵得農業主管機關苗栗縣政府農業處108年6月3日府農農字第1080105812號書函同意變更使用。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田寮排水系統分洪治理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x等 3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08600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 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本案屬非都市地,並已依該要點第三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且勘選用地非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三) 工程範圍內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18 筆,合計面積 0.0673 公頃,其占工程用地範圍面積 3.71%,已儘量避免耕地及優先使用公有土地,且本工程係興辦水利事業,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及其施行
細則第 2 條之 1 規定。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水利
法第 82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依據苗栗縣政府 108 年 4 月 15 日第 108540D0003140 號內部簽呈同意辦理。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 田寮排水為苗栗市南苗地區主要排水系統,但由於近年極端氣候頻繁,瞬間極大雨使得早期所興建之市區雨水下水道系統無法負荷其瞬間暴雨量,雨水沿道路進入市區,洪水逕流量增加,
再加上下游地勢低窪、排水坡降不足、排水路部份通水斷面不足及下游水位抬高等因素影響,造成颱風豪雨時排水路無法有效發揮排水功能,造成迴水情形,使鄰近道路排水溝滿管或溢流產生,於 94 年 5 月 12 日發生之瞬間暴雨,甚至造成玉清宮(勵志街沿線)發生淹水深度達 60m~80m。因此,考量排水路受限於用地問題,拓寬及加高改善難以執行,使得部份地區排水系統已無法通過 10 年重現期距洪水量,而發生淹水情形發生,經檢討後設計本系統分洪治理工程,以解決前開淹水問題。
2. 本工程保護標準係依「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苗栗縣管區域排水田寮排水系統分洪箱涵規劃分洪治理計畫」報告檢討之保護標準以能宣洩 10 年重現期距洪水量且 25 年洪水位不溢堤為原則,案內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水利用地均為本分洪治理工程所必需,除使用公有土地及未登錄土地外,其餘私有土地係為達前開設計標準所必須使用,分洪工程完成後可減少淹水情形,保障xx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減少每年洪水氾濫造成農作損失之程度,其設計係為達到田寮排水整體治理保護標準之最小寬度,已是對人民損害最少方案,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亦有促進該地區觀光發展之效果,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本案
應具有適當性及合理之利用。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工程係依據「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苗栗縣管區域排水田寮排水系統分洪箱涵規劃分洪治理計畫」進行規劃,其用地範圍並於苗栗地區排水系統「田寮排水」分洪箱涵用地範圍線內進行勘選,並考量田寮排水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排洪安全性以及排水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本計畫原規劃工程分為二期,第一期工程內容包括分洪工程 1,845 公尺(0K+000~1K+845)及截流溝工程,
第二期工程內容則為分流工 163 公尺、分洪工程 872 公尺及調整渠
道坡降工程。經考量有效降低人口密集區淹水,為解決雨水排水系統在田寮排水呈高水位之狀態下無法排入,進而導致溢淹於道路之情形發生,故優先施作第一期工程,若工程完工後經評估已達成防洪效益,則第二期工程可不須施作。本案工程為第一期工程,其使用之土地均已考量為達成排水改善效益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x工程原路線規劃係依據經濟部 102 年 1 月 14 日經授水字第 10220200120 號函核定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縣管區域排水苗栗地區排水系統規劃」,惟因當地居民xx原路線人口密集及商
家眾多,且地下管線複雜,若分洪工程於此施作會嚴重影響該地區之民生及交通,故原計畫工程延宕,無法順利執行。後經本府 107年重新檢討,乃針對分洪箱涵布設路線重新規劃,選擇將分洪位置往上游並沿人口較少之路段布置,除了蒐集原規劃之現況水文水理分析成果,採用與原規劃相同之數值模式進行水理分析,以作為新舊方案水理差異分析之參考,更應用綜合治水對策,因地制宜、配合工程措施,規劃將田寮排水保護標準以 10 年重現期距xx流量為
保護標準,堤頂高度以 10 年重現期距之計畫洪水位加安全出水高度
0.5 公尺作為計畫堤頂高進行設計。
預定地佈設第一期工程包括分洪工程 1,845 公尺(0K+000~1K+845)及截流溝工程,並於與復興路二段交滙之僑育北街、新庄街、維祥街及四維街設置四條截流溝,利用截流系統將田寮排水以東的四條橫向雨水排水系統之部分流量排入分洪箱涵內,為配合本系統分洪箱涵埋設工程施作,同時並將xx排水路進行加高整治及防洪構造物之改建,以達整體防洪功效。重新規劃後之工程用地範圍係就已公告之田寮排水分洪箱涵用地範圍內進行勘選,並配合現有排水路
及側溝施作,用地範圍無其他區域可資替代。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x工程係屬防洪安全使用性質永久性水利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
所有權較符合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以利河川長期防洪治理計畫之遂行,若以下列其他方式取得,經研判為不可行,理由分述如下:
1. 設定地上權:因本案工程係防洪安全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惟本案係為取得水利用地,不適宜以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3. 無償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頇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土地之意願。
4.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埋設分洪箱涵排水系統之整治程及相關設施使用,屬於非都市土地,故不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且本府目前持有土地均有其特定使用之用途,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5. 租用:租用係以私權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因土地租賃並非物權,不利於土地永久使用及管理,一般多用於臨時性公共工程或於徵收前急需使用時之權宜措施。
以上5種其他取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本府以協議價購方式召開協議取得會議,部份所有權人同意與本府以價購方式取得所有權,
惟範圍內部份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成,故需以徵收方式辦理。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x工程經相關資料收集分析並配合現場調查結果,考量計畫區內保
全對象、減少災害損失為標的擇定優先處理順序,完工後可使田寮排水集水區達 10 年保護標準及 25 年不溢堤之原則,減少淹水面積
約 9.9 公頃。工程施設完畢即可有效改善田寮排水溢流所造成之淹水情況,另有土地利用價值提高,增進地方繁榮,保障經濟交通安全等無法量化之間接效益尚未計入,故本計畫整體效益比將大於 1,應儘早實施以確保南苗地區之安全。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 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工程為田寮排水系統分洪治理工程第一期,包括分洪工程 1,845 公尺(0K+000~1K+845)及截流溝工程,坐落於苗栗市,分洪路線流經區域涵蓋維新里、維祥里、玉華里、玉清里、勝利里等共 5 個村里,依據苗栗縣戶政資料 107 年度 4 月份統計資料,人口數約為 19,916 人,年齡結構以 50~59 歲人口居多。本案擬徵收土地 3 筆,面積約 0.008600 公頃,實際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為 6人,本工程施作後,將可提昇防洪標準,保護堤後上開人口數。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興辦事業可改善淹水情形,減少淹水損失,有助於該地區防洪安全提昇,並提高該地區生活品質。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工程可減少田寮排水因豪雨淹水造成之損失,並有助於該地區防洪安全提昇,配合本分洪治理工程將xx道路改善拓寬,能提升周圍交通便利性及安全性,且本案用地範圍內無弱勢族群,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無影響。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1) 水利公共工程及環境營造有助於生命財產保護及改善環境,另本案工程施作時,將要求承包商將其機械使用所產生之噪音或廢氣控制於規定之標準範圍內,故對居民健康風險影響較低。
(2) 本案係興辦水利事業,對居民健康風險影響較低,故無需進行居民健康風險評估。
(二) 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1) 防洪工程興建,可降低因淹水所致沿岸農作物、工廠生產、機具、廠房之損失,故可間接提高農、工業等相關經濟產值,提高稅收。
(2) 因本案工程之興建,防止xx發生,保護附近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增加民眾置產意願,預估未來人口較易增加,並提高政府相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工程位於苗栗市內,現況多為排水路及灌排側溝,部份私有地種植菓樹及農作物;施工與用地取得雖減少部分耕地農糧短收,但減少農產損失甚小,雖減少部份農糧收成,惟本工程完工後其效益可降低溢淹狀況發生,減少農地土壤流失及減少農業生產損失,故無糧食安全問題,就長期評估反可增加農業收成效益。另農地使用之合理性、必要性及無可替代性分析如下:
(1) 合理性:
為提昇防洪保護標準需依治理計畫設置新分洪路線,以疏導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俾維護河防安全。
(2) 必要性:
田寮排水系統因屬於早期興建之護岸,兩岸多為民宅已年久失修,使得水路斷面寬窄不一,又因排水路遭受構造物(橋樑、房屋、暗渠、過水橋等)佔用情況普遍,造成通水斷面不足,水位壅高之情況,影響整體排水路之通洪功能。本排水分洪工程以設置分洪箱涵、排水路加高整治及防洪構造物配合改建為
主,須優先予以興建,可有效控制改善田寮排水溢流造成淹水情況。案內農地零星夾雜於工程範圍內,為工程興辦計畫之完整需要難以避免,故有徵收之必要。
(3) 無可替代性:
本工程勘選用地均位於分洪箱涵之用地範圍線內,屬必要適當範圍,並兼具考量計畫整體性、河川治理、經濟性及景觀性等因素。為防範洪水溢流,農田淹水之虞,仍無法避免必須使用工程範圍內農地。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1) 本徵收計畫周圍社會現況經濟活動有少量農種,大部份已同意協議價購。本興辦事業為排水分洪工程,屬基礎公共建設,工程完工後可提昇防洪安全,間接促進當地產業發展、有利增加就業人口,增進就業或轉業人口。
(2) 對於本徵收計畫可能導致案內農民所耕作之農地面積減少,但不致無法耕作,故無影響所有權人謀生方法或導致其失業之情事。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1) 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經濟部水利署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
-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由該計畫下配合籌款支應,本案徵收費用約計 938,946 元整,並編列經費於本府 107 年度歲出保留款水利建設—河川及水利工程—設備及投資(土地)計 14,504,000 元—項下支應,所編列預算足敷支應。
(2) 本案預算編列無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工程係為排水分洪改善工程,就側溝及路面下方埋設分洪箱涵及排水溝渠整治進行施作,可降低淹水風險,提昇防洪安全,保護當地農林漁牧業之生產,對農林漁牧產業鏈有正面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工程已完成整體規劃,工程用地範圍依據「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苗栗縣管區域排水田寮排水系統分洪箱涵規劃分洪治理計畫」及苗栗地區排水系統「田寮排水」分洪箱涵用地範圍線內,雖徵收部分土地做為防洪工程使用,惟可減少當地淹水區域,促進堤後土地開發,對土地利用有正面效益。
(三) 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1) 本工程工法考量防洪安全與自然生態,以減少對當地環境之衝
擊,促進河岸整體綠化景觀,對城鄉自然風貌帶來正面效益,並未導致城鄉自然風貌巨大改變。
(2) 本案係興辦水利事業,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14 條第 3 項第 6 款所規定無需實施任何環境影響評估。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工程無涉及文化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1) 徵收範圍內部分作為農地使用種植農林作物,部分現況為灌排側溝、道路,興辦事業尚無影響民眾居住情形。
(2) 防洪工程計畫改善當地居民居住生活安全,配合本分洪治理工程將xx道路改善拓寬,增加居民交通便利性,提高該地區生活條件。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 本工程對該地區生態環境尚無不良影響,施設分洪箱涵配合排水路加高整治、防洪構造物改建等可減少因豪雨沖刷沿岸土地損失及週遭生態環境,對整體生態環境之發展有益。
(2) 本案係興辦水利事業,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14 條第 3 項第 6 款所規定無需實施任何
環境影響評估。雖工程範圍均屬非生態敏感地,但由於苗栗縣內為瀕臨絕種保育類石虎出沒及重要棲地與生態敏感地及近文化景觀敏感地位置接近,本府自行評估後仍主動實施鄰近範圍辦理生態檢核作業。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為防洪排水工程,完工後可減少該地區淹水情形,以長期而言可改善苗栗市南苗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更可保障其財產及生命安全,配合本分洪治理工程將xx道路改善拓寬,增加便利性及安全性;道路旁側溝改善亦可增加農田灌排功能,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
(四) 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1) 「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屬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項下「水與安全」之主軸,主要係辦理水患改善工作,並兼顧環境改善。該計畫可達成降低水患災害,提升地方經濟發展、維護生態環境、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居住生活品質,落實國土保育及永續發展等效益。
(2) 本計畫為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公共建設,符合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
我國永續指標之國土資源面向,有關天然災害部分:根據聯合國跨國氣候變遷委員會研究報告,1980 年代以來,全球平均氣溫快速上升之暖化現象與氣候變遷,導致國內外重大氣候災害頻傳,極端氣候機率增加且增強,每年天災死亡人數不斷上升,面臨日益嚴重的災害衝擊與威脅。近年多次颱風及豪雨雨量之「急」、
「快」、「大」,已導致臺灣地區淹水及土石流災情日漸頻傳,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尤其在全球暖化以及氣候變遷的影響下,極端的雨量可能是未來的趨勢,因此本案工程辦理部分河段整治,防止河水漫溢,期以降低天然災害之衝擊與影響,達到治水利水及防災減災之目標,以維國家之永續發展與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符合永續發展指標。
3.國土計畫:
本案土地係「非都市土地」,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徵收作水利工程使用後,依規定辦理一併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區域計畫法及國土計畫法。
(五) 其他因素:無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x工程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現況為種植農作改良物、建築改良物、排水路及側溝等,其中部份所有權人已同意與本府協議價購,徵收範圍土地詳如清冊。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工程用地範內土地改良物有圍牆、地坪、農作物等,部份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徵收範圍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用地西側、北側臨近農田、住宅區;南側臨接新東街,東側鄰近後龍溪。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本府共召開四次公聽會,緣第一次召開公聽會期間,民眾對分洪路
線提出意見,爰依民眾建議修正興辦事業用地範圍後召開第二次、
第三次公聽會,惟第三次公聽會因公告天數不足,故辦理第四次公聽會。業於 107 年 5 月 22 日、107 年 7 月 17 日、107 年 9 月 7、108
年 2 月 20 日將舉辦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公聽會之事由、
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苗栗縣政府、苗栗市公所、苗栗市維祥里、維新里、玉清里、玉華里、勝利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
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刊登新聞紙及張貼於苗栗縣政府網站,並於 107 年 6 月 4 日、107 年 7 月 27 日、107 年 9 月 13、108
年 3 月 5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
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及四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 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或錄影存檔,本案勘選用地範圍內屬非都市土地者亦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並記載於公聽會會議紀錄。
(三)公聽會會議記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7 月 17 日及
107 年 8 月 8 日、107 年 10 月 12 日、108 年 3 月 14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苗栗縣政府、苗栗市公所、苗栗市維祥里、維新里、玉清里、玉華里、勝利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苗栗縣政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7 年 7 月 27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07 年 6 月 4 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及已於 107 年 9 月 13 日第三場公聽會針對 107 年 7 月 27 日第二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及已於 108 年 3 月 5 日第四場公聽會針對 107 年 9 月 13 日第三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7 年 7 月 17 日府水利字第 1070139697 號函、107 年 8 月 8 日府水利字第 1070155965 號函、107 年 10 月 12 日府水利字第 1070201031 號函、108 年 3 月 14 日府水利字第 1080048940 號函檢
送之會議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以 107 年 11 月 9 日府水利字第 1070221407 號函雙掛號方式通知土
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於 107 年 11 月 22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或抄件),通知已合法送達。
(二) 本案協議價購土地之價格係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本府係宸煇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查復,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針對勘估標的進行產權、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不動產市場現況、最有效使用分析,以及估價師專業意見分析後,採用比較法進行評估,並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實價登錄)之相關資訊,經綜合評估並簽請核定後所得結果訂定協議價購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其價格應已與市價相當,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的規定。
本案前經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計有土地所有權人田○○等 21 人同
意依前開市價將所有xxxxxxxx000 xxx等47 筆土地讓售
x府,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工程用地面積合計 0.47400 公頃;惟其中土地所有權人邱○○因不支持本公共工程不同意以價購方式將土地讓售本府、所有權人陳○○等 5 人因未出席協議價購會議,亦未提出xx意見,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徵收。
(三) 因本案仍有部份所有權人未出席會議,亦或無法以電話聯絡上,且於 107 年 11 月 22 日召開之協議價購會議將逾五個月,為落實協議
價購程序及精神,本府以 108 年 4 月 25 日府水利字第 1080078819
號函向本案尚未同意協議價購之所有權人再次協議價購並檢送相關市價擬定報告書、清冊、價購同意書、xx意見書等供參。
(四) 申請徵收前,已併協議價購通知單、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及本府 108
年 4 月 25 日府水利字第 1080078819 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土地所有、土地改良物所有人及權利關係人x○
○等 6 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復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通知均已合法送達。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六、安置計畫
x工程用地範圍內建築改良物為圍牆、地坪等,皆已辦理協議價購完成,案內查無因徵收致無屋可居住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情境相同者,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安置情形,故無需訂定安置計畫。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 計畫目的:本排水分洪治理工程,預計於分洪路線上設置四個截流系統,將田寮排水以東的四條橫向雨水集水系統利用截流系統將部分流量排入分洪箱涵內,減少地表逕流進入田寮排水,以降低排水路
下游負擔;此外,於玉維路之維祥圳旁設置側流堰,將流量截流至分洪箱涵,以發揮分洪箱涵之最大效益為原則,有效改善田寮排水溢流所造成之淹水情況。
(二) 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 計畫進度:預定 108 年 8 月開工,110 年 12 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新台幣 938,946 元。 (二) 地價補償金額:新台幣 938,246 元。
(三) 農作改良物補償費:新台幣 70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 準備金額總數:新台幣 14,504,000 元。
(二) 經費來源及概算:已編列於本府 107 年度歲出保留款水利建設—河川及水利工程—設備及投資(土地)計$14,504,000 元—項下支應,所編列預算足敷支應。
(三) 本案徵收市價經本縣地價評議委員會 108 年第 1 次會議評定並經
第 2 次會議評定市價變動幅度表調整。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田寮排水系統分洪治理工程」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
4
3 用地範圍線
4
6
用地範圍迄點
5
復興
3 路
2
用地範圍起點
1
5
2
1 6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