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营业地址: 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渤海路 169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2524934W 电子邮箱:cwb@tgit.cn传真: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江苏信托-通光线缆员工持股 1 号单一资金信托
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编号:【 】
产品发行编码:【 】
二〇二〇年
签署于:江苏省南京市
江苏信托-通光线缆员工持股 1 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
[委托人]
法人名称: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代“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 xx
法人营业地址: xxxxxxxxxxxx 000 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2524934W
邮政编码:226100
联系人: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cwb@tgit.cn传真:
[受托人]
名称: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
营业地址:xxxxxxxxx 0 x
邮政编码: | 210005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 |
传真: 联系人: |
受托人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更名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的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愿将其合法所有/管理的
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愿为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
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金信托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合同、信托合同: 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江苏信托-通光线缆员工持股 1 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信托: 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
3、资金信托: 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4、信托文件: 指约定本信托项下各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及附件《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xx书》、《信托资金认购单》、《信托资金交付通知》。
5、风险xx书: 指本合同附件《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xx书》及其有权的修订及补充。
6、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7、信托财产: 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8、信托专户: 指受托人为本信托在银行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9、证劵专户: 指受托人在本信托项下为购入股票开立的股票专用账户。
10、信托利益: 指受益人因享有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分配的信托财产。
11、信托受益权: 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
12、信托报酬: 指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管理信托事务而与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取得的报酬。
13、信托存续期: 指本信托生效之日至本信托终止之日的时间段。
14、信托年度: 指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 12 个月为一个信托年度。
15、委托人/通光线缆: 指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中委托人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代“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16、受托人: 指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江苏信托。
17、受益人: 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
组织。在本信托成立时,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
18、保管人: 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19、证券经纪商: 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保管协议》: 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编号为【 】《江苏信托-通光线缆员
工持股 1 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保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1、《操作协议》: 指受托人、保管人与证券经纪商签署的编号为【 】《江苏信
托-通光线缆员工持股 1 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保管协议保管协议之操作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2、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23、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4、信托单位净值: 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25、货币单位: 除非特别指明,信托文件中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26、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并实施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27、委托人指令/指令: 委托人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向受托人发出的管理、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向受托人发出的标的股票交易指令、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指令。
28、股票/标的股票: 指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通光线缆,股票代码 300265)。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为实施委托人制定的《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建立委托人内部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委托人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委托人持续健康发展,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拥有合法支配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以受托人的名义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处分。
第三条 信托种类
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的事务管理类信托,即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分配清算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等信托管理事务。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本合同约定下的委托人指令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和委托人的指令对本信托履行信托事务管理的职责。
非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亦不得在信托受益权上设定质押等权利负担。
第四条 信托的产品类型
本信托属于权益类产品。若本信托产品类型的划分与监管机构认定的产品类型不一致的,则本信托的产品类型以监管机构的认定为准,受托人将及时向委托人进行公告。
第五条 信托规模
1、本信托规模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00元),但不超过人民币(大写)xx叁拾贰万元(小写:¥5,320,000.00元),信托生效时的信托资金规模
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00元),且不超过人民币(大写)xx叁拾贰万元(小写:¥5,320,000.00元)。
2、委托人可以分期交付信托资金,首期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00元),且不超过人民币(大写)xx叁拾贰万元(小写:¥5,320,000.00元)。
3、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可以增加信托资金,增加后的信托资金规模超过人民币
(大写)xx叁拾贰万元(小写:¥5,320,000.00元)的,委托人需另行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受托人同意后,双方签署信托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六条 受托人、保管人 [受托人]
名称: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
营业地址: xxxxxx 0 x 00-00 x
邮政编码: 210005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保管人]
保管人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住所:xxxxxxxxxx 000 xxxxxxxX-X0 x负责人:艾晨
本信托资金实行保管制。由受托人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订《江苏信托-通光线缆员工持股1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保管协议》,信托资金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根据保管协议履行保管义务。
第七条 受益人
本信托成立时的委托人同时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非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八条 信托资金及交付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可以分期交付,首期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00元),且不超过人民币(大写)xx叁拾贰万元(小写:
¥5,320,000.00元)。委托人交付首期信托资金时需向受托人提供信托资金交付通知(样本见附件三)。
2、委托人须将信托资金以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交付至受托人为本信托专门开立的信托专户。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的信托专户为:
户 名: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账 号:【 】
开户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3、委托人交付后续各期信托资金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以向受托人提供信托财产交付通知书(样本见附件三)的形式通知受托人。信托资金到达信托专户后,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信托资金认购单》。
4、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专户之日起至本信托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信托财产。
5、委托人保证上述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管理的资金,委托人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且设立本信托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第九条 信托生效与信托期限
1、本信托自本信托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本信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本信托生效:
(1)本信托已成立;
(2)委托人已向信托专户交付首期信托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不超过532万元。
2、信托期限为6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本信托可根据合同的约定提前或延期终止。
3、本信托锁定期为5年,锁定期自通光线缆公告最后一笔通光线缆股票登记至本信托名下时起算。锁定期满后,本信托可根据委托人指令提前终止。锁定期内,委托人不得向受托人发出售出本信托所持有的通光股份股票的指令,也不得向受托人发出要求分配信托利益的指令。
4、不晚于本信托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委托人可向受托人发送书面延期指令(委托人应当于延期指令中明确本信托延期后的到期日),本信托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5、本信托期限届满或终止时,信托财产未分配完毕的,本信托自动顺延至信托财产分配完毕之日。
第十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由下列一项或数项构成: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资金,即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
2、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专户之日起至本信托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
3、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而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而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5、法律、法规规定可计入信托财产的其他财产。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权限
1、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在本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其他信托财产进行管理。
3、委托人确认,其向受托人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均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均已经
委托人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同意;如委托人指令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或损害受托人利益的,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因执行未经委托人董事会决议批准的委托人指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受托人均不承担责任。
(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方式
1、投资范围
本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将信托成立时信托资金金额中不低于97%但不高于98%的信托资金通过二级市场购入通光线缆(300265)股票并持有,剩余资金主要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及作为本信托的日常运营资金,用于支付信托运行期间各项税、费。
(1)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应为本信托开立专用的证券专户等股票购入所需的相关手续。本信托项下的指定股票通光线缆(300265)的交易、持有仅限于在该专用证券专户内进行,该专用证券专户除进行指定股票通光线缆(300265)的交易、持有外不得进行其他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的交易、持有。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指令,经受托人自主审核符合信托合同约定后,购入指定股票通光线缆(300265),直至购入股票完成。购入股票完成是指购入指定股票通光线缆(300265)所运用的资金(不含股票交易费用)达到委托人指定金额,但不超过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总额的98%。
(3)本信托项下购入的指定股票通光线缆(300265)一经购入后,非经委托人指令,受托人不得再进行任何买卖交易、变更过户或其他任何信托合同未约定的操作。
(4)本信托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5)本信托所持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60个月,60个月后解禁。锁定期自通光线缆公告最后一笔通光线缆股票登记至本信托名下时起算。
(6)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本信托将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以“委托人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的1%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委托人知晓并同意,本信托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款项
(按照“当次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1%”计算)缴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以下账户,由
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受托人指定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
账 户 名: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号:【 】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将各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金及收益划入本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并归属于信托财产,若届时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尚未与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金及收益结算的,则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无义务垫付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金及收益。
2、股票交易的实施
(1)就股票交易事宜,委托人可以选择通过证券经纪商PB系统以电子方式向受托人发出线上指令,也可以可使用人工电话录音、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应急指令,发送应急指令后,委托人应立即与受托人交易人员以电话确认。通过应急指令方式发送的指令,指令原件必须当日内发送至受托人。带有有效预留印鉴或预留授权人签字的指令传真件、扫描件以及复印件视同指令原件。指令原件与应急指令内容应当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应急指令内容为准。
(2)委托人指令中应当包括含有交易标的的品种和名称、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区间、交易时间区间等要素具体的股票交易计划。
(3)委托人出具指令,应为受托人审核以及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交易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如委托人未留出足够时间导致受托人未能审核或未执行指令,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4)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入股票,但因股票二级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受托人不保证交易日股票购入指令能够得到完全的执行,如某个交易日股票购入指令在指定的交易日或交易日范围内的最后交易时间结束时仍未能完全执行的,则该指令即行作废,不再延期执行。本合同约定的股票购入完成当日,受托人应于股票交易日的16:30前向委托人提供截至当日的专用证券专户的资产明细和当日成交明细,因不可抗力原因受托人无法提供的,应在不可抗力原因消失后及时向委托人提供上述信息。
(5)本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可要求受托人提供专用证券专户的资产明细和交易记录,也有权要求对专用证券专户的信息进行现场查阅核实。
3、本信托项下日常运营资金的管理
(1)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按合同约定完成指定股票通光线缆(300265)购入且扣除对应的信托业保障基金金额后的剩余资金为本信托日常运营的资金,日常运营资金为支付本信托日常运营管理中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的备付资金。
(2)在满足本信托日常运营费用支付的前提下,闲置的运营资金由受托人进行配置运用,配置标的限于银行存款、同业存款。
(3)日常运营资金可由闲置运营资金配置运用收益、本信托持有股票的分红等为资金来源进行补充。
(4)本信托终止清算时,对支付所有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剩余的运营资金,若委托人未对该部分的信托财产提供分配指令,受托人有权将未指令分配的该部分信托财产返还委托人。
若本信托管理运用、处分方式或者信托合同的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的要求不一致的,则受托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本信托的管理运用、处分方式或者信托合同条款。
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的估值
本信托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估值时间、估值程序、估值方法、估值错误的处理、暂停估值、净值的披露等事项由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的规定确定具体的标准后向委托人进行公告。因估值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不限于审计费、估值费等由信托财产承担。
本信托根据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
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如采用本项第(1)- (2)项规定的方法对信 托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受托人认为按 本项第(1)- (2)项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保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保障基金估值方法
(1)保障基金在按自然季度缴入保障基金保管户之前按以本金列示,按活期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2)从保障基金本金缴入保障基金保管户认购保障基金之日起,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逐日计提收入。
3、本合同未明确约定估值方法的品种,由受托人、保管银行、委托人共同商定估值方法。
4、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第十三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利益的分配方法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指令。
(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和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获取受托人定期编制的资产管理报告。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6)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保证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信托资金至本合同指定的信托专户,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处分权,且委托人承诺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2)委托人保证已经取得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出具委托人指令的权利,并保证就签署、履行本合同已取得一切必要的批准、同意和授权。
(3)委托人保证在受益人未按要求向受托人支付受托人就已分配的信托利益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产生的相关税款的,委托人应代为向受托人支付上述相关税款。
(4)委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利益的分配方法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指导意见和信托文件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明确的指令。
(5)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2)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事务管理。
(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于全体受益人受偿的权利。
(4)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因正当理由而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的情况下,可以辞任。但受托人应负责寻找继任受托人,并且在继任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5)若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利益的分配方法作出的指令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指导意见和信托文件约定相违背时,或损害受托人利益时,受托人有权拒绝履行委托人作出的指令。
(6)信托财产认购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估值、收益分配与结算具体事宜,受托人将根据有权机关或机关的有效规定进行处理或调整,并进行披露。
(7)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确保对信托财产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
(3)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本合同约定的信托报酬以外的利益。
(4)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5)受托人妥善保存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有关的完整记录;对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6)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仅以扣除信托费用和负担的债务后的信托财产为限以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7)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的资料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8)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进行事务管理,委托人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9)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10)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风险控制措施
本信托设置风险提示线为【0.70】元。当T日信托单位净值低于或等于风险提示线时,受托人应在T+2交易日15:00前,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委托人提示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条件享有本合同约定的信托利益。
2、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亦不得在信托受益权上设定质押等权利负担。
3、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有效的指令材料。
4、受益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受托人就已分配的信托利益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产生的相关税款。
5、本信托持续期间,受益人除根据合同规定条件享有约定的受益权外,信托受益人的其他权利由委托人行使,除非委托人在不违反本合同的前提下向指定受益人特别授权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交有效的授权文件。
第十七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发生的下述费用列入信托费用:
(一) 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指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管理信托事务而与委托人约定取得的报酬。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计提信托报酬。
(二) 信托管理费用
信托管理费用包括:
1、受托人信托报酬;
2、银行手续费和清算费、律师费等;
3、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4、保管费用(根据《江苏信托-通光线缆员工持股1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保管协议》约定收取);
5、增值税;
6、信息披露费用;
7、代理收付费;
8、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包括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投资标的交易所需的佣金、印花税等税费);
9、按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
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上述信托费用、负担的债务应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不足部分,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另行支付的金额不视为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不增加信托单位份数,亦不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约定的委托人/受益人权利。受托人无义务以固有财产垫付信托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费用为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的直接费用,受托人不得将任何间接费用列入信托费用。
若信托利益分配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受托人应就前述已分配的信托利益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则受托人有权要求已获得前述信托利益分配的受益人向受托人支付受托人应代扣代缴的税款,如前述受益人未按要求支付相应税款的,则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代为支付相应税款。
第十八条 信托利益的分配、信托报酬的提取
特别提示:本条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利益保底保收益的任何承诺,受托人仅有义务以实际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和负债后的余额为限分配信托利益。
(一)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分配
1、信托利益是指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受益人因享有信托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在本信托项下,委托人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向受托人提交信托利益分配指令,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委托人应当在分配指令中应当明确信托利益分配日,委托人向受托人送达信托利益分配指令的日期不得晚于信托利益分配日前3个工作日。
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的信托利益分配指令和其他指令应符合本合同、法律法规、证监会政策规定、交易所规则、以及委托人发布的相关公告的约定。委托人确认信托利益分配指令和其他指令已通过委托人内部相关权利机构的审批,对于未经相关审批所产生的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与受托人无关。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后,就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争议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受益
人享有的股票数量、受益人享有的现金金额争议、分配时间争议、信托利益分配财产状态争
议等。
2、若本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存在非现金形式,则委托人须在信托利益分配指令中明确受益人获得的股票数量,在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非交易性股票过户的方式将该等数量的股票过户至受益人股票账户;在非交易性股票过户的过程中,如因法律、法规、证监会政策规定、交易所规则等原因,无法完成非交易性股票过户的,则该等信托利益的分配暂停,并由委托人、受托人另行协商,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证监会政策规定、交易所规则的方式完成信托利益的分配。
3、委托人信托利益分配指令中明确的受益人以现金方式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以拟分配的受益人对应的相关受益权份额为基准进行分配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该等现金划付至受益人银行账户。委托人提交的股票变现指令需满足信托合同、法律法规、证监会政策规定、交易所规则、以及委托人发布的相关公告的约定。
4、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的分配指令必须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指令的内容应当符合信托利益分配当时的信托财产现状和实际执行条件。分配指令应加盖委托人公章并经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向受托人提供原件。委托人发出分配指令后,受托人在接到指令后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该分配指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人按照指令要求进行分配;经审核发现该分配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出具不予分配的通知,说明不予分配的理由。委托人应按照受托人的通知,重新发出分配指令,受托人经审核无误后,应按照指令进行分配。
5、委托人指定的分配如因股票市场原因或其他与受托人无关的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分配的,受托人应在知晓上述情况后及时向委托人作出书面说明,委托人确认后应重新发出分配指令。
6、本信托存续期间,当获得持有股票的现金分红或闲置资金配置运用收益时,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标准以股票分红资金或闲置资金配置运用收益补充本信托的日常运营资金,补充运营资金后的收益余额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交分配指令以存续的受益人受益权份额为基准向受益人分配。
7、如本信托期满终止、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时,信托财产尚未分配完毕的,则委托人应指令受托人将扣除信托费用后全部剩余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若本信托终止清算时,委托人未指令将剩余信托财产全部分配给受益人的,受托人有权将未指令分配的信托财产向委托人返还。在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非交易性股票过户的方式将信托财产
过户至受益人股票账户;在非交易性股票过户的过程中,如因法律、法规、证监会政策规定、交易所规则等原因,无法完成非交易性股票过户的,则该等信托财产返还暂停,并由委托人、受托人另行协商,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证监会政策规定、交易所规则的方式完成信托财产返还。
8、如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全部分配完毕的,本信托提前终止;如信托到期日信托财产尚未全部分配完毕的,本信托自动顺延至信托财产分配完毕之日。
(二)信托报酬的计算及计提方式 1、信托报酬的计算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至首次信托利益分配日前(不含首次信托利益分配日,下同),信托报酬按委托人已交付信托资金的【】%/年进行计算,信托报酬计算公式为:
首次信托利益分配日前的信托报酬=∑(截至首次信托利益分配日的信托资金每日余额×
【】%÷365)
(2)首次信托利益分配后,信托报酬依据本信托项下证劵专户内股票存续数量及存续时间进行转换计算。信托报酬计算公式为:
首次信托利益分配日后(含首次信托利益分配日,下同)的信托报酬=∑(自首次信托利 益分配日后本信托项下证券专户内每日存续的股票数量×每股股票每日对应的信托报酬标准)
每股股票每日对应的信托报酬标准=信托资金总额×【】%÷股票总数÷365
(3)当按照以上方式计算得出任意年度的信托报酬不足【】万元/年时则按照【】万/年收取信托报酬。当按照以上方式计算得出任意年度的信托报酬超过【】万元/年时则按照【】万/年收取信托报酬。
注:信托资金总额为首次信托利益分配日的前一日信托资金总规模;股票总数为首次信托利益分配日的前一日本信托项下证劵专户内的股票总数,当本信托项下持有的股票数量因送转股、股份分拆、缩股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则股票总数自该变化发生之日起按照相应方案进行除权调整。
2、信托报酬的提取与支付
(1)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个信托年度之日和信托终止日为信托报酬提取日,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该年度的信托报酬。
(2)某个信托报酬提取日本信托项下日常运营资金不足支付全部信托报酬的,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约定,要求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未于信托报酬提取日后5个工作日向受托人足额支付信托报酬的,委托人应以应付未付信托报酬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受托人亦有权在未来年度从本信托项下的现金分红收入、闲置资金配置运用收入、日常运营资金中优先支付本信托应付未付的信托报酬和前述违约金。
第十九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委托人和受托人就信托终止协商一致;
(3)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5)信托被撤销或解除;
(6)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导致信托终止的情形。 3、本信托终止,xx合同同时终止。
4、若本信托的存续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或受托人认为本信托的存续对受托人产生负面影响的,则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
(二)xx的清算
1、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及时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委托人/受益人同意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审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要求对本信托审计的,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2、受益人自信托清算报告出具之日起二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
告所列的有关事项解除责任,本次信托事务结束。
第二十条 信托税费的处理
1、委托人、受益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依法纳税的责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承担代扣代缴义务的,则受托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揭示与承担
1、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时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包括法律政策风险、股票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其他风险等。
(1)法律政策风险
国家股票市场监管政策、财政税收政策、投资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可能影响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分配。
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要求,信托缴纳相关税费(包括不限于增值税)的,受托人有权就受益人信托利益及实际分配金额进行相应降低调整,即可能导致受益人实际获得的信托利益降低。信托清算后若受托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纳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发生的各项税金(包括不限于增值税)的,则受托人有权向受益人就拟补缴或已缴纳金额进行追偿。
(2)股票市场风险
因本信托中信托财产的主要存续形式为股票,因此在信托存续期间有可能因股票市场的风险及证券市场、证券交易结算机构的原因,导致信托利益及信托利益分配过程中受益人的受益权的实现受到影响。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监管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3)管理风险
信托财产运作过程中可能由于受托人信托财产运用部门、信托财产管理部门受其管理水平、管理手段、管理技术制约或因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的存在不可控因素等,影响信托财产的实现和信托利益的分配。
(4)PB系统交易风险
本信托如通过证券经纪商的PB系统交易,受托人仅依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数据计算本信托财产总值等数据,在此过程中,PB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但受托人仅依据该PB数据开展风险监控、估值等工作,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5)其他风险
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2、委托人应认真阅读信托文件并充分了解相关信息,自担风险,受托人不承诺保本保最低收益。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运用和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由委托人指定和确认,委托人对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已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识别。委托人已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各项风险。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委托人和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如因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问题或因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而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3、受托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4、本信托生效前,若委托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在该信托生效后依法行使该项权利致使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到强制执行的,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且不能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其他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新任受托人的选任
本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致信托财产损失或因破产、依法被撤销导致其职责终止的,新任受托人由委托人选任。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签订地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2号。
第二十六条 通知
1、通讯地址变更通知
(1)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如果在本信托终止前一日发生变化,应在二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2)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2、送达方式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
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通知应采用专人送达、挂号信邮递、特快专递、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递送至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或传真号码
(或按照本条的约定正式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以专人送达、挂号信邮递、特快专递、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通知应视为已在以下情况有效送达: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挂号信邮递:以收件人签收日或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5日为送达日(以二者先到的时间为准);
(3)特快专递:以收件人签收日或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4日为送达日(以二者先到的时间为准);
(4)传真方式: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5)电子邮件:通知到达对方电子信箱之日。 3、信托事务的报告
受托人于本信托终止后内编制完成本信托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事项 1、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委托人、受托人签署完毕之日起生效。 2、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受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申明条款
委托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本合同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4、合同附件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信托资金认购单》、《信托资金交付通知》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肆份,受托人持贰份,委托人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特别提示:
1.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亦不得在信托受益权上设定质押等权利负担。
2.在签署本合同前,请详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及其他相关信托文件,其他相关信托
文件为《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委托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受托人: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 2 号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一
江苏信托-通光线缆员工持股 1 号单一资金信托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委托人设立本资金信托并签订信托合同。在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将信托资金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及在二级市场买入标的股票。尽管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仍存在投资风险,请委托人仔细阅读本资金信托合同第二十一条的内容。委托人投资于本信托,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受托人既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受托人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受托人仅承担通道功能,投资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
在签订有关信托合同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信托合同,谨慎做出是否签订信托合同的决定。委托人签订了本申明书则表明委托人已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信托合同,并已了解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肆】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委托人在此做出如下声明: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又称被动管理类信托或通道类信托。与主动管理类信托不同,受托人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仅收取较低的信托报酬,并承担与之匹配的较低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委托人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委托人应当以其有合法持有的资金设立本信托,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设立信托,且该等资金不是洗钱或其他违法所得,运用该等资金也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的要求。
2、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要素。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应自主决定信托的设立,并自主决定信托期限、信托资金运用对象、信托资金金额、信托期限、资金运用方式、后续管理方式等信托要素,受托人仅依据委托人的指令管理信托,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3、委托人自主管理。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令运用信托资金后,资金的后续监督与管理将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受托人仅需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在自身办公场所承担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出具相关文件予以配合等书面管理责任,无需进行现场调查或现场管理,也无需承担后续监管责任。
4、受益人应接受信托终止时的现状分配。本信托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信托终止(包括提前终止、预计存续期限届满、延期终止)时,受托人有权将信托财产以届时存续的状态
(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权等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利)直接转让给委托人/受益人,并就此免除信托责任。
5、受益人应当承担信托合同中“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承担、风险揭示及风险防范”条款所揭示的其他全部风险。
6、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顾问(如有)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其已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设证券账户时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的全部内容,并自行承担文件中所列风险事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面临的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等原因而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无异议。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意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以合法持有的资金设立本信托。
。
委托人或委托人代理人(公章)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期:二〇 年 月 日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二
江苏信托-通光线缆员工持股 1 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资金认购单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 ||||
机构证号 | □□□□□□□□□□□□□□□□□□ | ||||
住所(地址) | 邮编 | ||||
移动电话 | 固定电话 | ||||
本次认购前信托资金 | (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小写)¥ 元整 | |||
本次认购 信托金额 | (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小写)¥ 元整 | |||
本次认购后信托金额 | (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小写)¥ 元整 |
本机构/本单位作为委托人将出资认购江苏信托-通光线缆员工持股 1 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本机构/本单位认购信托信息如下:
本信托单位认购书一式二份
,
委托人声明:本机构/本单位保证以自己合法所有/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保证设立信托已经取得必要的 委批准和授权,未损害债权人利益,保证所提交的有关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托人
、
委托人: 受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托
日期: 年 月 日 人
( 以上内容由委托人填列 ) 各
持
( 以下内容由受托人填列 ) 一
份
受托人确认: ,
委托人于 年 月 日以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出资认购信托,本次交付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 具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本次缴款后,委托人认购的信托资金金额为 有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同等
托人: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律效
日期: 年 月 日
力
。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三
信托资金交付通知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江苏信托-通光线缆员工持股1号单一资金信托项下委托人,我公司确定将于【 】年【 】月【 】日向贵公司交付第【 】期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整。请贵公司配合做好相应事宜。
特此通知。
委托人或委托人代理人(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