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津貼及服務協議1
學校社會工作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學校是除家庭以外另一個有助青少年塑造個性及行為的場所。在追求學問以外,旨在幫助學生更清楚了解自己、充分發揮他們的潛能、培養個人及人際關係技巧。為達到以上目標,我們必須引導及幫助學生增強本身的能力。
2. 因此,學校社會工作提供後勤支援服務,透過應用社會工作的原則及方法,因應學生的成長過程及/ 或對學校生活的適應情況提供協助,尤其是協助在這些方面遇到困難的學生。
3. 學校社會工作主要以學校為基礎,但在有需要時亦包括家訪及外展服務。
目的及目標
4. 學校社會工作旨在:
˙ 幫助學生充分發展潛能,達至健康的個人發展,獲得充足和適當的學校教育,建立和諧的人際關係,並引導他們關心社會;
1 本《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 幫助學生處理個人、家庭及人際關係或學習問題;
˙ 增強學生精神健康和提升抗壓能力;以及
˙ 增強學生、家庭、學校及社會之間的聯繫。
服務性質
5. 學校社會工作透過提供下列服務, 達到預防、發展、支援和補救的功能:
˙ 個案工作服務;
˙ 小組及活動;
˙ 諮詢服務; 以及
˙ 協調和動員非駐校的社會資源。
服務對象
6. 學校社會工作為日間中學學生提供服務,並特別關注在個人、 家庭及人際關係或學習方面有問題的學生。
II 服務表現標準
7.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服務量
標準 服務量指標 議定水平
1 該年度內處理的個案總數 50 × 該 年 度 內 用 作 計
服務量 | ||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算 服 務 量 標 準 的 認 可 | ||
學 校 社 工 職 位 數 目( 附註1 和 2 ) | ||
2 | 該年度內達至協定目標後完結的 | 16 × 該 年 度 內 用 作 計 |
個案總數(附註3) | 算 服 務 量 標 準 的 認 可 學 校 社 工 職 位 數 目( 附註4) | |
3 | 該年度內舉辦的小組/活動總節 數(迎新活動除外) | 40 × 該 年 度 內 用 作 計 算 服 務 量 標 準 的 認 可 學 校 社 工 職 位 數 目( 附註5) |
3a. 在服務量標準第 3 項當中,該 | 10 × 該 年 度 內 用 作 計 | |
年度內為增強精神健康/提升抗 | 算 服 務 量 標 準 的 認 可 | |
壓能力而設的小組/活動總節數 (附註6) | 學校社工職位數目 | |
3b. 在服務量標準第 3 項當中,該 | 4 × 該年度內用作計算 | |
年度內涉及策略伙伴的小組/活 動總節數(附註6 和 7 ) | 服 務 量 標 準 的 認 可 學 校社工職位數目 | |
4 | 該年度內提供諮詢服務的總次數 | 380 × 該年度內用作計 |
(附註8) | 算 服 務 量 標 準 的 認 可 | |
學校社工職位數目 | ||
5 | 該年度內與學校人員舉行協作會 議的總次數(附註9) | 5( 按該年度內每所中學計算) |
5a. 在服務量標準第 5 項當中,為服務規劃/評估進行交流和反映 意見而舉行會議的總次數(附註10) | 1( 按該年度內每所中學計算) |
註釋: 1 . 認可學校社工職位指(a) 2000 年 4 月 1 日的學校社工
人手編制及(b) 2000 年 4 月 1 日後因注入新資源而設 的學校社工職位估計人手編制。
(a) 2000 年 4 月 1 日是服務營辦者同意接納整筆撥 款 時,有 關單位/服務營辦者的學校社工人手編 制定影日 期。有關 人手編制是計算服務量標準的 基礎。 然而,如在年內或 2000 年 4 月 1 日後因 服務擴展或縮減而須調整學校社工人手編 制,則以調整後的人手編制為準。
(b) 學校社工職位估計人手編制指因 2000 年 4 月 1 日 後 注 入 額 外資 源 而 用作 計 算 津貼 的 估 計人手編制的數目。
2. 如 服 務 量 標 準 第 1 項 的 實 際 服 務 量 達 議 定 水 平 的 95% 但不足 100 %、達 90 % 但不足 95 %,又或達 85% 但不足 90 %,則服務量標準第 3 項的議定水平可分別上 調 7 %、14% 和 21 %。一般而言, 實際服務量不應低於 議定水平的 85 %。 如服務量標準第 1 項的服務量不足 議定水平的 85 %,必須提供有力的理據。
3. 達至協定目標後完結的個案指服務對象資料系統反映 已達至或部分達至協定目標後完結的個案。
4. 如 服 務 量 標 準 第 2 項 的 實 際 服 務 量 達 議 定 水 平 的 95% 但不足 100 %、達 90 % 但不足 95 %,又或達 85% 但不足 90 %,則服務量標準第 3 項的議定水平可分別上 調 7 %、14% 和 21 %。一般而言, 實際服務量不應低於 議定水平的 85 %。 如服務量標準第 2 項的服務量不足 議定水平的 85 %,必須提供有力的理據。
5. 當服務量標準第 1 和第 2 項的實際服務量如註釋 2 和註釋 4 所述未能符合標準時,服務量標準第 3 項的原 本議定水平將分別按照註釋 2 和註釋 4 所述相應上 調。
6. 服 務 量 標 準 第 3a 和 第 3b 項 所 呈 報 的 數 字 可 互 相 重疊,即某小組/活動如為增強精神健康/提升抗壓 能力而設,同時又涉及策略伙伴, 便可同時計入服務 量標準第 3a 和第 3b 項。
7. 「涉及策略伙伴的小組/ 活動」是指重點與社區持份 者( 例如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綜合家庭服務中心/ 綜合服務中心、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綜合青少年 服務中心、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醫療隊等) 合作 舉 辦 的 小 組 / 活 動 , 以 切 合 學 生 及 其 家 人 的 不 同 需 要。與持份者進行個案層面的協作不在計算之列。
8. 諮詢指為學生、 學校、教師、家長及與學生相關委員 會提供的諮詢服務。
9. 協作會議是指加強與學校人員 ( 校長及/或其代表 ) 的伙伴關係,從而達至學校社會工作服務目的及目標的 會議( 不包括個案會議)。
10. 會議涉及學校社工的督導人員。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
標準 服務成效指標 議定水平 !
1 該 年 度 內 達 至 與 服 務 使 用 者 協 75%
定的目標後完結的個案百分率
2 該 年 度 內 達 至 與 小 組 成 員 協 定 60%
的目標後完結的小組百分率( 附註11 )
註釋: 11 . 50% 以上的小組成員表示小組已達至協定目標。
基本服務規定
8. 服務應由持有認可社會工作學位的註冊社工提供。
9. 服務應以駐校方式提供。
質素
10.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會福利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1. 社會福利署(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12.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津貼
13. 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合資格專業人士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 及認可收費( 如有的 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 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的形式發放。
14.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向機構發出的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數而調整「其他費用」, 現時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政府不會承擔因項目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和財務申報規定
15.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 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6.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 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和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7.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授權的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 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