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校发〔2019〕15 号附件
辽宁科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的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 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 260 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辽科发〔2018〕31 号)、《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 “放管服”改革若干举措的通知》(辽科发〔2019〕22 号)、《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通知》
(辽科发〔2019〕9 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抓好赋予高校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9〕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科研人员受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项目,是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通过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国家和地方政
府及其组成部门或境外资助的项目课题,若资金提供方没有正式批文,视为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要遵循等价有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原则。合作双方原则上必须签订技术合同书,特殊情况下可签订合作协议书。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及项目负责人在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具体如下: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负总责。
(二)科技处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经费的使用、管理、监督、审计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三)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四)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并根据审计任务需要安排专项审计,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五)监察处(纪委办公室)负责科研经费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承担相应的监察责任。
(六)各学院负责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的日常监督与管理,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持。
(七)项目负责人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
行项目、使用经费,接受上级部门、项目委托方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完成委托方要求,是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活动中的经济业务及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法律责任。
(八)在横向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项目负责人个人主观原因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项目负责人个人责任。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所签订技术合同按照《辽宁科技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签订的技术合同条款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技术合同实行逐级审查制。技术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先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主管科研负责人对技术合同中项目人员的组成、履约能力、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以及有无知识产权争议等进行审查,项目负责人填写《辽宁科技大学技术合同审批表》,由所在单位主管科研负责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后送至科技处;科技处指派专人对技术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审查,然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六条 项目合同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及合同内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项目负责人或合同内容的,须由项
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征得委托方同意,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第七条 项目合同生效后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技术合同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征得项目委托方同意。技术合同的补充、变更与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补充协议、变更与解除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其审查方式与原技术合同订立时的审查方式相同。
第八条 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技术市场审核认定后,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承接的非财政拨款性质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等方式获取的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或委托协议的约定预算合理使用,没有约定预算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校后,项目负责人凭“合同书”“合同经费预算表”到科技处开具“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并到财务处办理相关立账手续。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应用于与该项目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可用于项目所需的能源费、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分析检测费、差旅费、会务费、劳务费、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鉴定费、通讯费、信息费、设计安装费等。确因工作需要,可由科研经费支付招待费、租车费、机动车保险费、过路费、燃油费、维修费等相关费用。租车费、机动车保险费、过路费、燃油费、维修费、招待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 35%。
其中,科研人员在国内出差可自主选择交通工具,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可凭发票实报实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包干使用。科研人员可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等科研活动,国际差旅费标准按照国际合作交流处相关文件执行。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横向科研经费可为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用于奖励项目组成员中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科研酬金。绩效支出发放须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和贡献,由项目负责人在绩效支出预算额度内提出具体分配方案进行发放,发放对象为我校参与实际项目工作,并对项目完成作出贡献的具有工资性
收入的项目组成员。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与成果转让收益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计入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采购设备和大宗材料由科研团队自行组织采购,所购设备归科研团队所有,不做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入账,鼓励科研团队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将所购设备捐赠给学校。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中的管理费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管理费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不超过项目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如下:
5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5%;
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部分为 4%;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为 3%。
管理费的分配比例按下表进行计算:
管理费分配比例
项目合同总额 | 校科研管理费,% | 校科研基金,% | 学院管理费,% | 合计,% |
≤50 万元 | 3 | 1 | 1 | 5 |
50~100 万元 | 2 | 1 | 1 | 4 |
>100 万元 | 1 | 1 | 1 | 3 |
第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承担科研项目按在职人员管理,免收学院管理费。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审批权限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执行过程中需向外单位支付协作费,应
签订正式合同,不得假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合同预算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五章 结题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结题,科技处协助项目负责人在结题验收后办理结账手续。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资金作为成果转化净收益可全部作为绩效奖励,也可用于后续项目研究、团队建设和以创业资本或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以及为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缴纳学费等。
第二十条 项目到期应结题但因故需要延期的,项目负责人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提供项目委托方认可延期的相关手续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申报知识产权。横向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科研合同的约定确定。学校依照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
度,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成果完成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横向课题取得的成果、专利在出售、转让前必须征得学校同意,转让成果经管理部门进行公示,无异议方可执行。合同或协议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研究成果需要委托其他技术贸易机构转让时,由课题负责人提前与学校科技处商定,由学校科技处签订委托书。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