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n 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3%)^(n-1),其中 n 为保单年度数。
复星联合好好享福护理保险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中所称合同指“复星联合好好享福护理保险合同”,“本公司”指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产品特色】
一、保额递增、抵御通胀
有效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按基本保险金额以 3.0%年复利的形式增加,有效抵御通货膨胀。
二、现价明确、利益可期
现金价值在合同中明确列示,保单利益清晰明确,在享受保险保障的同时,保单现金价值也在逐年提升。
三、额外保障、终身关怀
特定疾病/高残导致护理状态可额外赔付 25%的基本保险金额,严重认知障碍疾病可额外赔付 10%的基本保险金额。
四、服务全面、安享晚年
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社区机构康养服务、住院医疗护理服务、居家养护服务或老年脑健康管理服务等。
五、保单贷款、灵活应对
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按保单现金价值的 80%向本公司申请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50 周岁至 80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被保险人。
二、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二者较早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
豫期,具体详见【犹豫期及退保】。
三、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含
第 180 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1)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进入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护理保险金责任,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若已发生理赔,则应扣除相应的理赔金额),本合同终止。
(2)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若已发生理赔,则应扣除相应的理赔金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不受上述等待期的限制。
四、交费方式
本产品可选择趸交、3 年交、5 年交。
五、保险期间终身
六、保单利益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必选责任包括给付一般护理保险金责任、疾病身故保险金责任。可选责任包括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责任、高残护理保险金责任及严重认知障碍疾病护理保险金责任。
七、保险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
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以 3%年复利形式增加。
第 n 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3%)^(n-1),其中 n 为保单年度数。
2、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计划 | 计划一 | 计划二 | 计划三至 计划六 | 计划七 | 计划八 | 计划九 | 计划十 |
必选责任 | |||||||
一般护理保 险金 | 有 | 有 | 有 | 有 | 有 | 有 | 有 |
疾病身故保 险金 | 有 | 有 | 有 | 有 | 有 | 有 | 有 |
可选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根据被保险人投保的计划,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计划 | 计划一 | 计划二 | 计划三至 计划六 | 计划七 | 计划八 | 计划九 | 计划十 |
一般医疗保 险金 | 无 | 无 | 无 | 有 (有社保) | 有 (无社保) | ||
特定疾病护 理保险金 | 无 | 有 | 无 | 无 | 有 | 无 | 有 |
高残护理保 险金 | 无 | 有 | 无 | 无 | 有 | 无 | 有 |
严重认知障 碍疾病护理保险金 | 无 | 有 | 无 | 无 | 有 | 无 | 有 |
2.1 必选责任
2.1.1 一般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被保险人进入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内不间断持续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公司将在观察期结束后,按以下规定给付一般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尚未到达交费期满日,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护理保险金:
1)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已到达交费期满日,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护理保险金:
1)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1.2 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而身故的,本公司将按以下规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尚未到达交费期满日,本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已到达交费期满日,本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2 可选责任
2.2.1 一般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或罹患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本
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在一个保单年度内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数额上限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3%,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数额小于上述限额的,差额部分可以后延至后续保单年度,但后延部分不计入后续保单年度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数额上限。
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数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 30%为
限,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数额达到上述限额时,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2.2.2 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因该特定疾病进入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内不间断持续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在观察期结束后,除给付一般护理保险金外,本公司还将按下列规则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护理保险金及特定疾病服务护理保险金。
(1)特定疾病关爱护理保险金
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护理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特定疾病服务护理保险金
1)若观察期结束时的日期在保单生效后的五个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将在观察期结束后为被保险人提供居家照护服务,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具体服务内容在相应的健康管理服务手册上载明并公示于本公司官方网站。
2)若观察期结束时的日期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后,本公司将在观察期结束后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5%给付特定疾病服务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提供保障的特定疾病共有 20 种,具体疾病名称、疾病定义详见本条款附表一。
2.2.3 高残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
代码》(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中 1-3 级等级的伤残的,且因该意外事故进入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内不间断持续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在观察期结束后,除给付一般护理保险金外,本公司按下列规则给付高残关爱护理保险金及高残服务护理保险金。
(1)高残关爱护理保险金
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高残关爱护理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高残服务护理保险金
1)若观察期结束时的日期在保单生效后的五个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将在观察期结束后为被保险人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具体服务内容在相应的健康管理服务手册上载明,并公示于本公司官方网站。
2)若观察期结束时的日期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后,本公司将在观察期结束后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5%给付高残服务护理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上述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和高残护理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且以
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若两项同时发生,本公司仅给付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
2.2.4 严重认知障碍疾病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严重认知障碍疾病,且因该严重认知障碍疾病进入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内不间断持续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在观察期结束后,除给付一般护理保险金外,本公司还将在观察期结束后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严重认知障碍疾病护理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提供保障的严重认知障碍疾病共有 3 种,具体疾病名称、疾病定义详见本条款附表二。
3、特别注意事项
(1)一般护理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xx非疾病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视为解除合同,参照条款 8.1 相关约定处理。
八、责任免除
1、一般护理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高残护理保险金或严重认知障碍疾病护理保险金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进入长期护理状态、疾病身故、发生高残、确诊特定疾病或严重认知障碍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一般护理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高残护理保险金或严重认知障碍疾病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入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入长期护理状态、疾病身故、发生高残、确诊特定疾病或严重认知障碍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9)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导致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0)无论是否出于心理目的而进行的美容、整容费用;
(11)丰胸或缩胸手术及其并发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12)非处方药品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保健品、膳食补充剂、药妆、戒烟药物、食欲抑制剂、头发再生药物、抗光老化药物、美容用品、大剂量维生素、维他命、健康滋补类中草药(包括但不限于:1.单味或复方均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鹿茸、猴枣、狗宝、海马、海龙、玛瑙、玳瑁、冬虫夏草、马宝、牛黄、珊瑚、麝香、羚羊角尖粉、犀角、燕窝、人参(生晒参除外),以及各种可以药用的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2.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阿胶、阿胶珠、鹿角胶、鳖甲胶、三七、龟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藏红花、生晒参、羚羊角粉。3.以上所列药品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饮片及药材、中药敷贴、中药熏蒸)、膏方费,中草药代加工成粉剂、药丸、胶囊、胶或其他制剂发生的加工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3、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保险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利益演示】
复先生,70 岁,选择购买复星联合好好享福护理保险,1 年交,年交保费 10 万,计划三,保终身,具体保险利益演示如下:
(单位:元)
保单年度 | 年龄年初 | 年交保险费 | 累计保险费 | 基本保险金额 | 有效保险金额 | 一般护理保险金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现金价值 (年末) |
1 | 70 | 100,000 | 100,000 | 96,200 | 96,200 | 120,000 | 100,000 | 74,400 |
2 | 71 | 0 | 100,000 | 96,200 | 99,086 | 120,000 | 100,000 | 77,300 |
3 | 72 | 0 | 100,000 | 96,200 | 102,059 | 120,000 | 102,059 | 85,400 |
4 | 73 | 0 | 100,000 | 96,200 | 105,120 | 120,000 | 105,120 | 93,300 |
5 | 74 | 0 | 100,000 | 96,200 | 108,274 | 120,000 | 108,274 | 101,000 |
6 | 75 | 0 | 100,000 | 96,200 | 111,522 | 120,000 | 111,522 | 103,900 |
7 | 76 | 0 | 100,000 | 96,200 | 114,868 | 120,000 | 114,868 | 106,900 |
8 | 77 | 0 | 100,000 | 96,200 | 118,314 | 120,000 | 118,314 | 110,000 |
9 | 78 | 0 | 100,000 | 96,200 | 121,863 | 121,863 | 121,863 | 113,300 |
10 | 79 | 0 | 100,000 | 96,200 | 125,519 | 125,519 | 125,519 | 116,700 |
15 | 84 | 0 | 100,000 | 96,200 | 145,511 | 145,511 | 145,511 | 135,500 |
20 | 89 | 0 | 100,000 | 96,200 | 168,687 | 168,687 | 168,687 | 157,400 |
25 | 94 | 0 | 100,000 | 96,200 | 195,555 | 195,555 | 195,555 | 183,800 |
30 | 99 | 0 | 100,000 | 96,200 | 226,702 | 226,702 | 226,702 | 215,600 |
35 | 104 | 0 | 100,000 | 96,200 | 262,809 | 266,700 | 266,700 | 266,700 |
【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二者较早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公司支付过保险赔款的,还应扣除相应赔款金额。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 件,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犹豫期后退保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时,应当向本公司送达: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本合同的效力至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的次日零时或解除合同申请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二者中以较晚者为准)终止。本公司自收到完整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现金价值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本公司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