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SDGP371312000202402000010A_001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项目名称: 山大附中河东实验学校、河东区王于埠社区 还建项目选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合同编号: SDGP371312000202402000010A_001
计划编号: 37131200060700120240001
采 购 人: 临沂市河东区财政局
供 应 商: 立信国际工程咨询(山东)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政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二〇二四年三月一十四日
采购人(全称): 临沂市河东区财政局
供应商(全称): 立信国际工程咨询(山东)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 山大附中河东实验学校、河东区王于埠社 区还建项目选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A 包 项目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山大附中河东实验学校、河东区王于埠社区还建项目选聘工 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A 包。
2.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服务内容和范围: 对包内服务项目提供预算复审、过程跟踪和结算造价 咨询服务。
二、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后根据甲方要求及项目进度完成编制并提交报告。三、服务标准
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中描述相一致。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贰拾柒万伍仟xx元整 (¥275500.00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可调价格合同 。
五、项目经理
供应商项目经理:xxx。六、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275500.00 元;财政专户资金: 0 元;自筹资金: 0 元。七、付款方式
□一次性支付方式: /
☑ 分期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合同总金额的 10%,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成果并报甲方审核考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xxx款。2、本项目过程跟踪和结算服务费用为按照付费标准折扣后的参考价格,最终结算价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工作量和采购人相关规定付费办法和标准的 整体付费八折计算。3、预算复审费用最终结算价根据项目实际工作量及项目预算评审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中服务要求中的相关规定支付。
□其他支付方式: /
八、合同融资事项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31 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21)4 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九、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合同条款;
(4)服务标准和要求;
(5)图纸(如果有);
(6)服务费用报价表;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十、承诺
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一、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03 月 14 日签订。十二、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临沂市河东区财政局办公室 签订。十三、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十五、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执贰份,代理机构一份。
采购人: (公章)临沂市河东区财政局 | 供应商: (公章)立信国际工程咨询(山东)有 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住所: | 住所:临沂市北城新区(孝河路与上海路交汇处) IEC 大厦 18 楼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xxx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xxx |
电 话:0539-2932536 | 电 话:0539—8206635 |
传真: | 传真:822228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工行临沂市中支行 |
账号: | 账号:1610021109022147476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276002 |
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合同内容
1.1 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实施提供本项服务工作,供应商承诺提供并完成此项服务工作。
1.2 服务阶段:全阶段 。
1.3 服务内容:对 1#小学教学楼、3#艺术楼、4#餐厅及风雨操场、室外配套 等内容提供预算复审、过程跟踪和结算评审服务。
第二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1 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工作场所及办公设施。
2、按照协议约定取得相关财务处理的全部资料。
3、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及会计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相冲突。
4、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和管理。
5、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
6、应向供应商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图纸、信息等,并给予供应商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在适当时候指定一名代表与供应商联系。
7 、采购人应为供应商就项目服务推进提供正当工作便利,费用由供应商负担。
8、对于不配合工作或工作不力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证良好的服务态度及业务能力,提供优质服务;履行财务复核等职责。
2、应当勤勉尽职,xx自律,依法在协议约定范围内尽快完成约定事宜。
3、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须及时向甲方指定的负责人汇报。
4、乙方对服务内容的工作结果负责。
5、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时间要求组织相配比的资源及时完成财务处理。
6、正常工作日按照甲方的作息时间安排,不迟到不早退;如在正常休假期间遇紧急情况,乙方将全力配合甲方工作,确保不耽误相应的业务处理。乙方保证 8 人在服务大厅上班,乙方应依法与被派遣人员 8 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
7、乙方所派遣工作人员要服从甲方管理,品行端正,业务精通,并且具有相应的资质,如甲方对乙方工作人员不满,乙方落实后将对相关人员及时调换,以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8、除了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技术人员外,供应商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供应商应对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并使采购人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
9、 供应商应根据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技术报告及有关资料。
10、 供应商为采购人的技术人员前往供应商驻地和考察提供必要的设施和交通便利。
11、 供应商对因执行其提供的服务而给采购人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但这种损害或损失是由于供应商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活动中的疏忽所造成的。供应商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负责。
12、 供应商对本合同的任何付出和所有责任都限定在供应商因付出专业服务而收到的合同总价之内。
第三条 服务报酬
3.1 计取依据:投标报价_。
3.2 本合同形式为可调价格合同。本项目过程跟踪和结算服务费用为按照付费标准折扣后的参考价格,最终结算价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工作量和采购人相关规定付费办法和标准的 整体付费八折计算。预算复审费用最终结算价根据项目实际工作量及项目预算评审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中服务要求中的相关规定支付。
3.3 服务价款支付:1、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0%,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成果并报甲方审核考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xxx款。2、本项目过程跟踪和结算服务费用为按照付费标准折扣后的参考价格, 最 终结算价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工作量和采购人相关规定付费办法和标准的 整体付费八折计算。3、预算复审费用最终结算价根据项目实际工作量及项目预算评审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中服务要求中的相关规定支付。
3.4 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采购人将以上述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服务报酬时,供应商按照财务制度提供发票。
第四条 保密
4.1 由采购人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供应商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采购人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供应商。
4.2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采取适当措施对相关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3 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
第五条 税费
5.1 国家根据税法对甲乙双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方负担。
第六条 保证
6.1 供应商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服务,其合同项下的服务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
6.2 如果供应商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人满意,采购人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供应商,并给供应商三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如供应商在采购人所给的期限内未能改正或弥补,所有费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供应商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令采购人满意的服务为止。
第七条 服务成果的归属
7.1 所有提交给采购人的技术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采购人的财产,供应商在提交给采购人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
7.2 供应商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但未经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
第八条 转让
8.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是采购人或是供应商均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
9.2 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或上级政府政策变化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尽快通知另一方。
9.3 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
第十条 仲裁
10.1 因本合同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提交采购人所在 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 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一条 服务质量条款
1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质量事故,采购人有权扣除该项目全部评审费用,并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发现问题线索将依法移交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
(1)无特殊原因,该项目评审结果经抽审后,如审减率(〈中标人出具的评审值-抽审值>/中标人出具的评审值×100%)超过 3%;或虽未达到该审减率,但最终审减金额大于 300 万元的。
(2)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职不到位,事前未及时将变更等影响项目造价的事项向采购人汇报,导致项目实际投资超出项目概算的。
(3)在审核资金拨付时,因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申请资金数额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4) 中标人在审核预算复审项目时,未发现原评审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存在重大错误的。
(5)因中标人原因,给采购人、项目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1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较大质量事故,采购人有权除了参照《临沂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付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扣减评审费外,还应按照中标人评审费总额 5%的比例进行扣减,并约谈中标人负责人。
(1)无特殊原因,该项目评审结果经抽审后,如审减率(〈中标人出具的评审值-抽审值〉/中标人出具的评审值×100%)超过 1%,小于或等于 3%;或虽未到该审减率,但最终审减金额大于 100 万元,小于等于 300 万元的。
(2)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职不到位,事前未及时将变更等影响项目造价的事项向采购人汇报,导致项目实际投资超出项目合同价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采取随机抽查方式,中标人 2 次不在岗位的,或中标人虽在岗,但对项目投资情况不了解、不掌握的。
(4)中标人在审核预算复审项目时,未发现原评审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存在较严重错误的。
(5)因中标人原因,给采购人、项目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严重影响的,
1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质量事故,采购人有权除了参照《临沂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付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扣减评审费外,还应按照中标人评审费总额 3%的比例进行扣减。
(1)无特殊原因,该项目评审结果经抽审后,如审减率(〈中标人出具的评审值-抽审值〉/中标人出具的评审值×100%)超过 0.5%,小于或等于 1%;或虽未达到该审减率,但最终审减金额大于 30 万元,小于等于 100 万元的。
(2)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职不到位,未事前及时将现场变更等影响项目造价的事项向采购人汇报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采取随机抽查方式,中标人 1 次不在岗位的。 (4)中标人在审核预算复审项目时,未发现原评审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存在
一般性质错误的。
(5)因中标人原因,给采购人、项目单位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
11.4 对于经抽审的项目,审减率未达到上述比例的,采购人有权参照相关规定扣减评审费。
第十二条 服务要求
12.1 中标人对项目实行全面质量控制,采购人对中标人的工作绩效进行监督 考核,定期组织业务讨论与交流,提高执业水平,发挥中标人的专业技术优势,提高效率与资金使用绩效。
12.2 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必须指定固定的联络人开展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事项或通知已送达指定联络人或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或公司注册地的,即视为已送达公司。中标人不得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更换联络人, 如必须更换时,必须书面通知采购人,并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联络人必须保证能提供 24小时的随时联络配合并提供各种有效的联络方法。
12.3 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及时效完成采购人交付的造价咨询工作,未按时提 交预算、结算审核等报告时,中标人支付采购人 500 元/天违约金;逾期 10天以上时, 采购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并不予支付任何款项(非中标人原因除外),中标人还应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或 仲裁费、交通费、律师费等所有损失)。
12.4 参加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能完全承担本合同造价业务的能
力, 同时必须具有完成同类工程的类似造价业务经验, 负责人必须具有独立完成过同类工程的类似造价业务管理经验。中标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必须使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人员名单中的人员, 不得随意更换, 如必须更换时须书面通知采购人, 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如中标人提供的专业人员的简历有虚假成分, 中标人要负相应的责任。若中标人所派人员不能满足现场需求, 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 3 天内安排更换,否则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处以 1000 元至
5000 元/次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12.5 向采购人出具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该报告须经中标人技术负责人、具体项目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中标人公章(结算报告需提交工程量底稿)。
12.6 未经采购人批准,中标人不得直接将评审报告提供给除采购人之外的单 位或个人。
12.7 中标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委托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与施工单位进行其 他交易,且严禁中标人未经采购人同意私自联系与委托工作有利益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扣除该评审项目所有评审费。
12.8 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项目相关单位或个人索要财物,不得接受馈赠或宴请。上述行为一经发现, 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触犯法律的, 由
中标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语言和标准
13.1 除本合同及附件外,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所有往来函件,供应商给采购人的资料、文件和技术咨询报告、图纸等均采用中文。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为服务工作结束且支付完毕服务报酬后失效。
13.2 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双方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13.4 补充条款: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