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美尚国际(老挝)生态景观有限公司(MISHO INTERNATIONAL (LAO) ECONOGY & LANDSCAPE CO. LTD., 以下简称“美尚老挝”)与 GINAT CONSOLIDATED LIMITED(以下简称“GCL”)于2016 年2 月28 日签署的《PACKAGE D1 - CONSTRUCTION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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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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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2016)沪锦律顾字第 85-2 号
致:xxx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美尚国际(老挝)生态景观有限公司(MISHO INTERNATIONAL (LAO) ECONOGY & LANDSCAPE CO. LTD.,
以下简称“美尚老挝”)与 GINAT CONSOLIDATED LIMITED(以下简称“GCL”)于2016 年2 月28 日签署的《PACKAGE D1 - CONSTRUCTION AGREEMENT》
(以下简称“《工程合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收到公司提交的交易对方《商业登记证》、双方签署的《工程合同》及公司就该《工程合同》签署情况的《声明及承诺》等法律文件及资料,并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商业登记证》、《工程合同》等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声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xx和重大遗漏。
鉴于 GCL 系境外公司,且《工程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均在境外,本法律意见书仅基于对公司提交的法律文件形式审阅和公司的声明承诺所作出,并假设:
1. 公司提供的文件及题述的事实都是正确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2. 公司所作出的书面《声明及承诺》真实、完整、有效;
3. 《工程合同》的签署人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签署及履行其作为《工程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授权;
4. 《工程合同》各方当事人签署该等文件及该等文件的条款与条件均为各方真实完整的意思表示;
5. 适用 TERRITORY OF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 法律的《商业登记证》合法、有效并对签约对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GCL 现持有 TERRITORY OF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 的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号码为 1727446 的《商业登记证》。根据该登记证,GCL 是一家于 2012 年 8 月 9 日设立的商业公司。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GCL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GCL 为依据 TERRITORY OF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 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GCL 现持有的《商业登记证》,GCL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GCL 具备签署《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
三、合同签署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与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司提交的《工程合同》,《工程合同》业经双方当事人签署盖章,并经马来西亚驻老挝大使馆见证(盖章),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及承诺》,该合同条款系由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确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署及合同内容符合当地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美尚老挝与 GCL 签署的《工程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