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海杰盛通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挂牌公司名称:上海杰盛通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地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简称:杰盛通信股票代码:831113
收购人:高云天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外企服务公司朝阳门南大街 14 号
二零一七年七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公众公司拥有权益的股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公众公司拥有权益。
三、本次收购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权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四、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收购人承诺本收购报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目 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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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三、收购人最近 2 年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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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人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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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杰盛通信、被收购公 司、公众公司 | 指 | 上海杰盛通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收购人 | 指 | 高云天 |
本次收购 | 指 | 收购人以现金收购xx、xx人持有的杰盛通 信56.25%的股权后成为杰盛通信的实际控制人 |
收购报告书 | 指 | 《上海杰盛通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xx及xx人、高云天关于上海杰盛通信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
《公司章程》 | 指 | 《上海杰盛通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收购方律师 | 指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被收购方律师 | 指 |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
财务顾问/海际证券 | 指 | x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业务规则》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第5号》 | 指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股转公司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 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采用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高云天,男,1982 年 9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
2007 年毕业于英国华威大学金融数学专业。2007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0 月韩国友
利投资证券证券投资部,行业研究员。2009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1 月韩国友利投
资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9 月,中国先锋金融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长助理。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10 月,香港幻音数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5 年 11 月至今,深圳一房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16年 9 月起,任上海杰盛通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三年。
二、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高云天参股、控股及关联企业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与收购人关联关系 | 注册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出资额 占比 | 主要经营业务 | |
x次收 购前 | x次收 购后 | ||||||
1 | 上海杰盛通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控股/参股、董事 | xxxxxxxxxxxxx 0 x 00 x 0000 x | 500.00 | 18.75% | 75.00% | 移动通信外包服务中的网络工程建设、网络维护及网络优化业 务,公寓运营及 服务业务。 |
2 | 深圳汇鑫鸿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控股、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 | xxxxxxxxxxxxxx 0xX x 201 室 | 10,000.00 | 90.00% | 90.00% |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企业管理咨询、 经济信息咨询。 |
3 | 深圳融鑫恒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控股、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 | xxxxxxxxxxxxxx 0xX x 201 室 | 10,000.00 | 90.00% | 90.00% |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企业管理咨询、 经济信息咨询。 |
4 | 北京行知 慧诚教育科技有限 | 控股、 执行董事兼 | xxxxxxxxxx 00 xx 0 x | 800.00 | 90.00% | 90.00% | 技术推广服务;教育咨询。 |
序 号 | 公司名称 | 与收购 人关联 | 注册地 | 注册资 本(万 | 持股比例/出资额 占比 | 主要经营业务 | |
公司 | 总经理 | 楼 13 层(来广营宏源广兴孵化器 A692 号) | |||||
5 | 上海彧萌至列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参股,执行事务合伙人 | xxxxxxxxx 000 x 00 x 000 xJ916 | 6,200.00 | 3.2258% | 3.2258% |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
6 | 上海复本创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控股、执行董事 | xxxxxxxxxxxxxx 000 xX x 0000 x | 1,000.00 | 间接 90.00% | 间接 90.00% | 金融信息服务,基金管理。 |
7 | 上海一象天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参股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E-2808 室 | 15,160.00 | 间接 34.04% | 间接 34.04% |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 |
8 | 上海自贸试验区康袤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 | 参股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24 楼 9-12 室 | 33,973.00 | 间接 2.944% | 间接 2.944% | 实业投资。 |
9 | 北京和信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 | 参股 | xxxxxxxxx 00 xxxxxX x 00 x 2-2802 | 97,700.00 | 间接 0.205% | 间接 0.205% |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 |
10 | 北京和信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 | 参股 | xxxxxxxxx 00 xxxxxX x 00 x 2-2803 | 55,050.00 | 间接 0.08% | 间接 0.08% |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 |
11 | 常州佩祥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 | 参股 | 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 冶路 41 号 | 500.00 | 间接 8.00% | 间接 8.00% | 电子商务形式销售建筑材料等。 |
12 | 深圳一房 和信资产管理有限 | 总经理 |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 10,000.00 | - | - | 受托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 |
序 号 | 公司名称 | 与收购 人关联 | 注册地 | 注册资 本(万 | 持股比例/出资额 占比 | 主要经营业务 | |
公司 | 号A 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 ||||||
13 | 厦门一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中国(厦门)自由贸易试验区xxxxxxx 00 xxxxxxxxx X x 0 x 00 xxA 之十 | 1,000.00 | - | - | 金融信息服务、资产管理、产权转让的中介服 务。 |
14 | 北京慧道智远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xxxxxxxxxxx 00 xx 0 xx 0 x X-000 x | 美元 2,000 | - | - | 技术推广服务;教育咨询。 |
15 | 上海果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监事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 198 号 1 幢 楼三层 A-68 室 | 100.00 | - | - | 投资管理(除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 除经纪)。 |
16 | 湖北永信汽车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 | 执行董事 | 武汉市江汉区xx街万国花园 7 栋 10 层 3 号 | 1,500.00 | - | - | 汽车救援、汽车保洁;汽车配件批发兼零售;二手车交易服务、汽车信息咨询、汽车事务代理; 汽车租赁。 |
17 | 上海大羽千成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委派代表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E-2809 室 | 1,000.00 | - | - |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投资咨询,企业资产重组并购策划,财务咨 询。 |
说明:上述表中序号 6 上海复本创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由高云天直接投资序号 3 深圳融鑫恒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序号 7、8、9、10、11 五家
公司由序号 6 上海复本创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人参股、控股及关联企业同杰盛通信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收购人最近2 年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最近 2 年不存在曾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有关)、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四、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收购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收购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之一: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股转系统公告〔2016〕94 号),收购人已出具承诺函,郑重承诺不属于司法执行及环境保护、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联合惩戒文件已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
综上,收购人不存在《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收购
公众公司的情形,收购人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五、收购人与杰盛通信的关联关系
在本次收购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杰盛通信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第二节 x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购方式
x次收购为高云天受让杰盛通信原股东xx和xx人持有的杰盛通信
56.25%的股权成为杰盛通信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实施前,xxxx持有杰盛通信 49.50%的股权,xx人持有杰盛通信 6.75%的股权,xxx持有杰盛通信 18.75%的股权,xxxx有杰盛通信 25.00%的股权。
本次收购实施后,xxx持有杰盛通信 75.00%的股权,为杰盛通信的实际控制人。
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收购前 | 收购后 | ||
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张爱华 | 125.00 | 25.00% | 125.00 | 25.00% |
2 | 高云天 | 93.75 | 18.75% | 375.00 | 75.00% |
3 | xx | 247.50 | 49.50% | - | - |
4 | xx人 | 33.75 | 6.75% | - | - |
合计 | 500.00 | 100.00% | 500.00 | 100.00% |
二、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7 年 7 月 24 日,xx、xx人与x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xx将其持有的杰盛通信 49.50%股权转让给xxx,转让价格为 594 万元;xx人将其持有的杰盛通信 6.75%股权转让给xxx,转让价格为 81 万元。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相关的所有费用支出及税务责任由xxxxx;
3、《股权转让协议》自交易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收购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情况
x次收购价款总额为 675 万元,全部为收购人自有资金的积累,收购人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杰盛通信资源获得其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
收购人已出具声明,本次收购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支付方式为现金,不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情形。
收购人未在收购标的上设定其他权利,未在收购价款之外作出其他补偿安排。
四、收购人持有股权的限售
x次收购完成后,高云天直接控制杰盛通信股份比例为 75.00%,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收购管理办法》,收购人作为实际控制人所持有股权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进行转让。但在收购人实际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 个月的限制。
五、本次收购履行的相关程序
x次收购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权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本次收购方式为自然人xx、xx人与xxx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人无需履行其他决议程序,收购人将依法履行与本次收购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前六个月收购人买卖杰盛通信股票情况
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收购人与杰盛通信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与公众公司不存在发生交易的情况。
第三节 后续计划
一、收购目的及对公众公司主要业务的调整计划
x次收购的主要目的为利用公众公司平台有效整合资源,开拓新的业务市场以及业务模式,进行项目投资等,努力扩大销售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公众公司综合竞争力。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在公众公司原有业务基础上,继续发展长租公寓相关业务。
二、对公众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
x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公众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必要的调整计划,并适时对杰盛通信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调整建议。
三、对公众公司组织机构的调整计划
x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不排除未来 12 个月内对公众公司组织机构进行调整的可能。收购人将根据实际需要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组织架构。
四、对公众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x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实际需要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对杰盛通信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五、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杰盛通信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
六、对公众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未来收购人将根据杰盛通信的业务调整适当调整现有员工的聘用计划。
第四节 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公众公司影响和风险
x次收购后,高云天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保证杰盛通信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本次收购不会对杰盛通信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收购人将积极寻求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投资项目并纳入公司,提升公司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改善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
二、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出具日,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与杰盛通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同业竞争,收购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将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开展对与杰盛通信经营相同或类似之业务的投入,亦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杰盛通信的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以避免对杰盛通信的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与杰盛通信不存在发生交易的情况。收购人承诺作为杰盛通信的股东期间,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杰盛通信及其控股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或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交易,保证关联交易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确保不侵害杰盛通信及其小股东的利益。
第五节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以及约束措施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行为做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一)关于收购人主体资格的承诺
收购人出具《收购人主体资格承诺函》,承诺如下:
1、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2、收购人不存在《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规定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
(1)不属于司法执行及环境保护、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联合惩戒文件已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
3、收购人最近 2 年不存在曾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有关)、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4、收购人不存在利用收购公众公司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5、收购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声明而带来的相应损失。
(二)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收购人出具《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声明与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次收购将合计支付xx及xx人 675 万元人民币,本人用于此次收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被收购公司资源获得其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也不存在用于收购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xxx通信或其关联方的情形。
(三)保持杰盛通信独立性的承诺
收购人出具《关于保证上海杰盛通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收购人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保证杰盛通信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本次收购不会对杰盛通信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本人保证不利用杰盛通信违规提供担保,不以任何形式占用杰盛通信的资金,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经营。如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将依法承担由此给xx通信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收购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将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开展对与杰盛通信经营相同或类似之业务的投入,亦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杰盛通信的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以避免对杰盛通信的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上述承诺的有效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担任杰盛通信实际控制人为止。
(五)关于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收购人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在作为杰盛通信的股东期间,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杰盛通信及其控股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或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交易,保证关联交易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确保不侵害杰盛通信及其小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股权锁定的承诺
收购人出具《收购人关于股权锁定的声明及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上海杰盛通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盛通信”)发起收购的收购人,就直接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权锁定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声明与承诺:
本人承诺,对于本次收购的股份,在完成股份过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收购的杰盛通信股份,也不由杰盛通信回购该等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的限售安排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收购人承诺如下:
(1)收购人将依法履行上海杰盛通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上海杰盛通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收购人将在杰盛通信的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x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杰盛通信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上海杰盛通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杰盛通信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收购人将向杰盛通信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收购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相关中介机构
一、相关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公众公司法律顾问
名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负责人:xxx
住所:xxxxxxxxxx 000 xxxxxxxx 00 xxx:00-00-00000000,13022129599
传真:00-00-00000000
经办律师:xx、xxx
(二)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 X xxxxxxxx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3861078
财务顾问主办人:xxx、xx
(三)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xxx
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00 x电话:000-0000-0000, 0000-0000
经办律师:xx、何年生
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人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杰盛通信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上海杰盛通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收购人(签字)
2017 年 7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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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杰盛通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法律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xxx
x办律师:
x x 何年生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17 年 7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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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杰盛通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财务顾问及主办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
x x x
财务顾问主办人 :
x x x x x
x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7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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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杰盛通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收购人身份证明文件;
2、任何与本次收购及相关股权权益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其他安排的文件;
3、收购人做出的与本次收购有关的说明及承诺;
4、财务顾问报告;
5、法律意见书;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公众公司办公地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1、公众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 上海杰盛通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十楼 C 单元 200120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8950295
联系人: xxx
2、投资者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x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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