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
要求修訂貨物原產地標準申請
1. 內地與澳門於2018年12月12日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下稱《協議》),並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協議》,符合下列之一規定的貨物,應當視為原產澳門貨物:
(一)有關貨物完全在澳門獲得或生產;
(二)有關貨物在澳門僅由原產澳門材料生產;
(三)有關貨物在澳門使用了非原產澳門材料進行生產:
(1)、 貨物屬於《協議》附件(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適用範圍(詳情載於本局網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x0x0x000000x0x0x00xx00x0000x000xx00xx/xx/Xxxxx_xx.xxx),並符合相應稅則歸類改變、區域價值成分、製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規定;
(2)、 貨物不屬於附件(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適用範圍,但能滿足按照累加法計算的區域價值成分大於或等於30%的標準,或者按照扣減法計算的區域價值成分大於或等於40%的標準。
2. 《協議》設立了修訂《安排》原產地標準磋商機制,若澳門生產商有需要對《安排》原產地標準作出修訂的要求,可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提出修訂原產地標準申請,有關具體實施安排如下:
2019年度:
本澳生產商分別於今年7月1日、9月1日和11月1日前,向本局提交修訂申請(“申請表格”透過本局網頁下載),本局將經認定後的修訂申請提交內地並進行磋商。
磋商完成後,將修訂後的《安排》原產地標準納入《協議》附件(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並對外公佈。
經修訂後的《安排》原產地標準將分別不遲於今年10月1日、12月1日和2020年2月1日實施。
2020年度及以後:
本澳生產商分別於3月1日和9月1日前,向本局提交修訂申請(“申請表格”透過本局網頁下載),本局將經認定後的修訂申請提交內地並進行磋商。
磋商完成後,將修訂後的《安排》原產地標準納入《協議》附件(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並對外公佈。
經修訂後的《安排》原產地標準將分別不遲於當年7月1日和第二年1月1日實施。
3. 諮詢服務及遞交申請表
可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對外貿易處諮詢及遞交申請表,地址: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xxxxxx0x,xx:(000) 00000000/ 85972342,傳真:(000) 00000000及電郵:xxxxxxxx@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