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民間自提
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21、21-1、22、22-1地號等四筆市有土地(基地一)
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35、35-1地號等二筆市有土地(基地二)
設定地上權案(第2次公告)
招商說明會
x簡報僅摘要供投資人評估參考投標須知細節與契約條款 仍以公告之招商文件為準
110.03.17
1
基地概況
2
3
地上權招商程序須知及契約條款
簡報大綱
1基地概況
1
概況
基地 招商辦理歷程
70%
影
視 50%
音比例
未選出最優申請人
BOT民間自提
流標
設定地上權
資格-價格
設定地上權
資格-興建計畫-價格
101 103
105
105.8
細部計畫放寬影視音至50%
107
109
109.1
議會同意招
商但書
110
110.3
-維持議會同意招商但書
-財審會下修權利金底價
-放寬權利金繳交分期
-免興建計畫書評選
-影視音比例因取消評選給分機制,故調整基本門檻為七成由契約規範。
1
緣起
基地
概況
釋出內湖五期重劃區
「影視音產業區」土地
推動設置影視音產業園區
內科2.0計畫檢討大內科未來產業發展趨勢,大內科區域電視媒體、影視後製、數位影音產業聚集,仍有影視音產業發展之群聚優勢
期望能以本區域科技產業帶動發展新媒體產業
5.內湖影視音園區
6.瑞光社宅
4.行善社宅
環 |
狀 |
線 |
東 |
環 |
段 |
八大
MOMO
緯來
FOX
富邦
TVBS
年代
基地
民生汐止線
中天年代新聞
三立 蘋果日報
規劃中捷運路線尚未核定,僅供參考
中視
1
基地
概況
xx影視音產業群聚
1
概況
基地 基地土地條件
基地一
基地二
項目 | 基地一 | 基地二 |
面積 | 6,407.79平方公尺 (約1,938坪) | 8,160.01平方公尺 (約2,468坪) |
土地所有權人/土地管理機關 | 臺北市/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 臺北市/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
土地使用分區 | 影視音產業區 | 影視音產業區 |
建蔽率/容積率 | 60% / 360% | 60% / 360% |
容積樓地板面積 | 6,978坪 | 8,886坪 |
預估工程造價 | 20億元 | 25億元 |
公告實施日期及文號 | 案 名 | 附件 |
97.08.05府都規字 第09733252100號 | 變更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及 『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計畫案 | 附件三 |
102.09.09府都規字 第10236368200號 | 變更xxxxxxxxxxxx00、00-0、00、00-0xx「辦公服務 區(一)」及同小段35、35-1地號「工商服務展售區」為「影視音產業區」細部計畫案 | 附件三之一 |
105.8.25府都規字 第10500915800號 | 修訂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21地號等土地影視音產業區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規定案 | 附件三之二 |
2.2.2.2相關交通及停車規定,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1.為鼓勵本地區各建築基地使用能充分利用或提供大眾運輸工具,除一般住宅區外,各基地於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時應擬具大眾運輸使用計畫及停車空間提供公共使用計畫,併同審議後據以實施 (詳附件三)。
2.本計畫區建築基地除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原稱「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留設法定汽、機車停車位及裝卸位外,其原法定機車停車位屬三分之一應以規劃設置地面層自行車停車位替代。另建築基地面積達到3,000 平方公尺以上,且使用具公共性活動需求者,應配合留設計程車排班空間(詳附件三)。
3.本地區不適用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要點(原稱「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共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詳附件三)。
4.為內部化交通需求,本計畫區未來開發者需提供至xx捷運站之接駁公車,並配合於基地內留設接駁公車停車位(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91次委員會議決議,詳附件三之二)。
1
基地
概況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
基地一
基地二
基地一
基地二
指定留設5公尺帶狀公共開放空間 指定留設10公尺帶狀公共開放空間 廣場式公共開放空間(面積至少250m2)
廣場式公共開放空間(面積至少500m2)
指定留設4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最小規模基地境界線兩側各
退3公尺留設無遮簷人行道,得計入公共開放空間
建築基地內指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圖
指定留設人行通道示意圖
1
基地
概況
x設公共開放空間及人行道
組別編號 | 使用分區名稱 組別名稱 | 影視音產業區 |
12 | 公用事業設施(其他項目) | |
(無線電或電視設施、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播送系統、社區電臺、廣播公司、電視公司、電信機房) | ○ | |
13 | 公務機關 | ○ |
15 | 社教設施 | ○ |
16 | 文康設施之其他項目 | ○ |
17 | 日常用品零售業(其他項目) | |
(飲食成品、糧食、水果(營業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 | △ | |
19 | 一般零售業甲組 | ○ |
20 | 一般零售業乙組 | ○ |
21 | 飲食業 | ○ |
22 | 餐飲業 | ○ |
組別編號 | 使用分區名稱 組別名稱 | 影視音產業區 |
26 | 日常服務業 | ○ |
27 | 一般服務業(其他項) | ○ |
28 | 一般事務所 | ○ |
29 | 自由職業事務所(文化藝術工作室) | ○ |
30 | 金融保險業 | ○ |
32 | 娛樂服務業(其他項) | |
戲院、劇院、劇場、樂隊業、電影院、錄影帶節目帶播映業及視聽歌唱業、 舞場、舞蹈表演場、電腦網路遊戲 | ○ | |
33 | 健身服務業(不含營業性浴室(含三溫 暖)) | # |
43 | 攝影棚 | ○ |
53 | 公害輕微之工業(其他項) | |
(樂器製造業) | ○ | |
企業營運總部及其關係企業 | □ |
註:
1.○:允許使用。
2.△: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工業區附條件允許使用。
3.#:允許比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使用,相關回饋條件由本府另訂之。
4.□:比照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附條件允許使用。
1
基地
概況
允許使用組別
基地一
基地二
依「松山機場障礙物限制面之檢查規定」檢討基地開發之航高限制
1
基地
概況
航高限制
2地上權招商程序
公告招商 | 110.03.04 |
招商文件澄清與釋疑 | 110.03.16 |
招商說明會 | 110.03.17 |
招商文件修訂及補充 |
簽約
階段
得標人繳交履約保證金
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
乙方繳交第1期權利金
得標人成立專案公司
(單獨投標人亦可以原名義簽約)
招商階段
截止收件
1
2
資格審查作業
開啟價格標
公布得標人
110.04.19
11:00止
14:00
完成資格審查(無需補件補正)並當場宣布資格合格投標人後,
隨即辦理開啟價格標作業,或另行通知擇期辦理。
最高投標權利金者為得標人
次高投標權利金者為次得標人
2
招商
程序
本案預計辦理期程
3須知及契約條款
地上權設定登記 取得使用執照
應設置公共藝術
綠建築銀級以上標章
智慧建築合格級以上標章
5年內
12個月內
取得使照2年內
延長期間累計不得超過2年
◆ 本基地於公告招標時無既有樹木
契約期間內本標的內之樹木如有達「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之受保護樹木,乙方應依該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3
須知
契約
土地用途及使用限制
扶植影視音新創產業空間
扶植新創空間
◼ 至少基地一600坪/基地二800坪(容積樓地板面積),租予設立5年內影視音業進駐。
◼ 每月每坪租金不超過新臺幣 900元,出租率需達9成以上。
◼ 乙方營運第9年得依市場行情提出租金調整方案,報甲方核定實施。
得標人應承諾影視音相關類別之使用容積樓地板面積佔總容積樓地板面積百分比,該百分比應達70%以上。
◼ 乙方將園區使用者名單(載明
使用面積等)送甲方審核。
◼ 甲方成立查核小組每年實地 查訪1次,及不定期實地查證。
◼ 乙方涉有違約情事, 依契約第8章辦理。
契約3.3.2
契約2.5.13
內湖區居民任用
契約2.5.14
乙方承諾專案公司員工,應雇用至少2%符合任用資格且設籍內湖區之居民。
3
須知
契約
乙方承諾事項
影視音比例70%
項目 | 基地一 | 基地二 |
基地面積(坪) | 1,938.4 | 2,468.4 |
容積樓地板(坪) | 6,978.1 | 8,886.3 |
影視音七成面積(坪) | 4,884.7 | 6,220.4 |
扶植新創空間(坪) | 600.0 | 800.0 |
新創空間佔容積樓地板 | 8.6% | 9.0% |
3
須知
契約
各空間樓地板面積概估
扶植新創空間
非影視音空間
影視音空間
流行音樂 行業代碼 | 名稱 | |
4583—13 | 影音光碟批發 | |
土地使用管制不允許批發業 | ||
4764—11 | 音樂光碟、影片光碟零售 | |
4869—13 | 影音光碟零售攤販 | |
5611—16 | 有娛樂節目餐廳 | |
5920—11 | 流行音樂發行 | |
5920—12 | 音樂詞曲版權代理及授權使 用 | |
5920—15 | 錄音工程 | |
5920—99 | 其他聲音錄製及音樂發行 | |
6312—12 | 線上音樂串流服務 | |
7603—11 | 流行音樂歌手經紀 | |
7719—13 | 舞臺燈光、音響設備出租 | |
9010—15 | 音樂詞曲創作 | |
9020—16 | 流行音樂表演 | |
9030—13 | 流行音樂展演空間經營 | |
9030—16 | 流行音樂表演活動籌辦、監 製與經紀 | |
9322—11 | 視唱中心(KTV) |
依文化部每年度出版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音產業之行業代碼與名稱依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八次修訂)定義影視音產業,惟仍須符合影視音產業區允許使用項目。
電影 行業代碼 | 名稱 |
5911—11 | 動畫影片製作 |
5911—14 | 電影片製作 |
5911—99 | 其他影片製作 |
5912—00 | 影片及電視節目後製服務 |
5913—11 | 電影片代理及發行 |
5914—00 | 電影院 |
5920—13 | 電影錄音、音效 |
7719—15 | 電影及電視節目拍攝器材設備 出租 |
7730—13 | 影音光碟租賃 |
9322—12 | 視聽中心(MTV) |
廣播電視 行業代碼 | 名稱 |
5911—12 | 廣告影片製作 |
5911—13 | 電視節目製作 |
5911—15 | 線上影片及節目製作 |
5913—12 | 電視節目代理及發行 |
5913—99 | 其他影片發行 |
5920—14 | 廣播節目製作及發行 |
5920—16 | 電視節目錄音、音效 |
6010—11 | 廣播電臺經營 |
6010—12 | 網路廣播 |
6020—11 | 無線電視頻道經營 |
6020—12 | 衛星電視頻道經營 |
6020—13 | 電視頻道代理商 |
6020—14 | 網路電視節目編排及播放 |
6101—11 |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 |
6109—11 | 衛星通信網路服務 |
6312—11 | 線上影片串流服務 |
7603—99 | 其他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 |
3
須知
契約
影視音產業定義
單獨投標
投標人應為我國公司,並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我國公司係指依中華民國法令成立之公司。
外國公司,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均不得投標。
(須知第5.1.1.1.1 條)
合作聯盟投標人應檢具「合作聯盟協議書」
(詳附件六)須經我國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之公證或認證。
一般資格規定
各成員均應為符合本須知第
5.1.1.1.1 條規定具單獨投標資格者
應檢具「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
(變更)登記表影本」,或「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登記查詢網站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之公司基本資料」……
各成員應檢具「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或「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登記查詢網站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之公司基本資料」……
財務資格
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2億元
授權代表公司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1億元合作聯盟之各成員合計不得低於2億元
提出最近 2 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影本(無須辦理公證或認證)。
各成員提出最近 2 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影本(無須辦理公證或認證)。
3
須知
契約
資格規定
授權
代表
合作聯盟
各成員不得為其他單獨投標人或其他合作聯盟成員
不得為其他單獨投標人或其他合作聯盟成員
投標文件套封檢核表
妥予密封
資格及投標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套封
(詳附件十二)
妥予密封
妥予密封
投標文件套封(附件十四)
價格標單套封
(詳附件十一)
◼ 投標文件檢核表(詳附件四)
◼ 投標廠商切結書(詳附件五)
◼ 合作聯盟協議書(詳附件六,單獨投標人免附)
◼ 中文翻譯切結書(詳附件七,無外文證明文件者免附)
◼ 投標人一般資格證明文件
◼ 投標人財務資格證明文件
◼ 投標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不得補件、補正)
◼ 價格標單(詳附件九,不得補件、補正)
(詳附件十三)
3
須知
契約
投標文件封裝方式
投標
保證金
投標階段
◼ 為新臺幣3,500萬元整,投標人應於提送投標文件前完成繳納
獲選為得標人
◼ 得標人或專案公司應於本契約簽訂日前5日之前,繳付履約保證金新臺幣7,500萬元整。
履約
保證金
3
須知
契約
保證金
3
須知
契約
權利金
權利金
權利金依下列規定分為7期繳付:
第 1 期 得標人應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10日內繳付權利金10%。
權利金及土地租金
應另加計營業稅
第1年
第 1 期
10%
2 第 2 期 得標人應於本標的建造執照核發之日起30日內繳付權利金15%(如未取得建造執照,至遲仍應於00年00月00日前繳付)。備註:訂為簽約日後2年
地上權存續期間為50年
第3年
4
5
6
第 2 期
15%
權利金底價:
7 第 3 期 得標人應於本標的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30日內繳付權利金15%(如未取得使用執照,至遲仍應於00年00月00日前繳付)。備註:訂為簽約日後7年
基地一:
6億4414萬元整。
第8年
9
10
第 3 期
15%
基地二:
8億8815萬元整。
第12年
13
14
15
第16年
17
18
19
第20年
21
22
23
第24年
25
第 4 期
15%
11 第 4 期~第 7 期 自第3期繳付日後,每四年為1期,每期應繳付權利金15%。得標人應於當期第四年度,同第3期之繳付月、日前繳付權利金。
第 5 期
15%
第 6 期
15%
第 7 期
15%
以上時間點僅供參考,實際繳付時間依執照核發時間變動,並依契約條款定義各期期限。
土地租金
自完成點交日起算
(契約簽訂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通知乙方指定點交日。)
年息率2.5% 年息率1%
不隨申報地價調整之地租 隨申報地價調整之地租
每年固定按訂約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乘以年息率2.5%計算。
按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乘以年息率1%計算。但訂約次年度以後之地租較前一年度增加逾 6%者,超出部分不予計收。
3
須知
契約
土地租金
權利金及土地租金
應另加計營業稅
5.4 投標須知洽購
請先至銀行臨櫃匯款(銀行別: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戶名:臺北市文化設施
發展基金、帳號:1615340340000-1、
註記:購買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21、21-1、22、22-1地號等4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招標文件
或購買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35、35-1地號等2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
招標文件
,每份工本費新臺幣2,000元整),持匯款收據正本至本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臺北市市府路 1號3樓南區,聯絡電話:00-00000000 轉1122)領取招標文
件,逾期不予受理。
歡迎廠商踴躍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