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资产投资合法、合规、安全、有效,规避投资风险,使资金更好地用于新疆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新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第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第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持资金的流动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二章 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六条 基金会的投资资产限于基金会留本基金、非
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第七条 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
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三章 投资的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根据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基金会可以开展的投资活动包括:
(一)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
(二)低风险的货币市场类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
(三)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投资;
(四)投资不动产;
(五)根据基金会《章程》及相关规定,进行其他保值增值投资。
第十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基金会开展委托
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受托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商品、人身保险产品及投向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二)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
(三)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五)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六)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七)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投资程序与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工作应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最 终投资责任。秘书处负责制定年度投资计划,计划报理事 长批准。投资计划应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投资金额在两百万元 及以下的,由秘书处制定投资计划,具体投资项目报理事 长批准,监事会根据情况提供可行性建议;投资金额超出
两百万元的,属重大投资活动,须通过理事会半数成员同意,须经监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须理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或终止投资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提请(终止)投资人的意见和签名、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书面存档。为确保投资工作的实时性和可操作性,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投资决策,可采取通讯会议的形式执行,并作书面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银行活期、定期存款不属于资金运作范畴,秘书处可根据资金实时情况,本着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行安排中短期存款,同时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定期将投资收益情况向理事会及理事长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及理事长报告投资情况。
第十九条 须经理事会通过的投资方案,履行理事会决策前需征求学校计财处及相关部门意见。根据捐赠情况及投资需要,可酌情设立投资委员会,专人管理定向投资理财项目。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应按上级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一)根据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可以采用分散投资策略。可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可以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
(二)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应当及时调整对,终止该项投资;
(三)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
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发生以下行为,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
(二)在投资行为中,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给基金会造成不必要损失的;
(四)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
(五)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