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港南碼頭區 S8-2-1 後線場地約定興建營運設施招標案投標須知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招標公告
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5 日基港北業字第 1031302525 號
主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分公司)臺北港南碼頭區S8-2-1 後線場地約定興建營運設施招標公告
依據:「商港法」第 10 條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公告事項:
一、出租標的:臺北港南碼頭區S8-2-1 後線場地(詳契約草案附件 2 位置圖)。二、基地面積:約 2.89 公頃。
三、經營型態:以民營公用方式經營倉棧儲轉配送及自由貿易港區所得經營之業務,但不得進儲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 CODE)所列 9 大類危險品,且不得進儲大宗散雜貨物(諸如砂石、煤炭、水泥、黏土、廢鐵…等)。
四、投資項目:得標業者應自行投資興建倉棧及其相關營運設施。五、投標資格:
(一)須為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組織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依公司法第 4 條規定辦理)之外國公司於國內設有分公司者,且實收資本額至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二)最近 3 年無退票紀錄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六、競標方式:
(一) 以管理費為競標標的。
(二) 競標底價每年每平方公尺不得低於新臺幣 112 元。
七、得標業者投資興建之所有固定設施,所有權歸屬得標人所有。得標人不得就本契約所生之各項權利及租賃物設定質權等擔保物權。得標人非經本分公司同意,不得就投資興建設施有要求設定或讓與地上權之行為,亦不得就投資興建設施設定抵押權等擔保物權。得標人須依本公司所訂之免租使用年限計算公式基準所規定之方式,與本分公司約定使用期限(含興建期及營運期),約定使用期限內並應負擔維護費、房屋稅、土地租金及管理費(管理費於營運後第一年按五折計收、第二年按六折計收、第三年按八折計收,第四年後全額計收)。
八、購領投標書表日期及地點
自公告日起至民國 103 年 10 月 6 日止,於辦公時間內至xxxxxxx
xxxxx 000 x本分公司臺北港營運處業務科(電話(00)00000000)價
購,工本費每份新臺幣 1,000 元整。郵購者,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貼足
郵資(郵資新臺幣 80 元整),書妥限時掛號回郵信封,附工本費(如為支票抬頭須填寫【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北港營運處】)函購,逾期不受理。(郵購地址:24941 xxxxxxxxxxxx 000 x)
九、投標截止日期
投標業者應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7 日上午 9 時前,依投標須知規定以密封
掛號郵件寄達「新北市八里區八里郵局第 42 號郵政信箱」,逾時所投之標視為無效,並不得參加開標。
十、押標金:新臺幣 50 萬元整。
十一、 開標時間:民國 103 年 10 月 7 日上午 10 時正。十二、 開標地點:臺北港行政大樓 7 樓會議室
十三、 有關投標詳細規定詳投標須知及契約草案。
十四、 本件公告之租賃契約,須經本分公司與得標人雙方簽署後方為有效。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臺北港南碼頭區 S8-2-1 後線場地約定興建營運設施招標案投標須知
第一節 總則
一、法源依據:
依據「商港法」第 10 條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出租標的(詳契約草案附件 2 位置圖):
(一)臺北港南碼頭區 S8-2-1 後線場地,面積約 2.89 公頃,以實際丈量為準。
(二)該基地目前仍為水域,預計於 104 年 6 月底完成新生地填築作業。
(三)土地編訂及登錄依新生地填築作業依進度適時辦理。
(四)圍籬及整地、土地改良等由得標業者自行負責,並負擔費用,於契約終止不得要求補賠償。
(五)於南碼頭區崗哨建置完成前,得標人應自行負責承租區安全維護。
(六)本分公司已完成南碼頭區公共設施規劃設計案初稿,可提供相關內容予得標人參考。倘南碼頭區公共設施事涉環評相關應辦事項,得標人應俟該環評事項辦妥後再逕予開發,且得標人之土地利用及開發行為,應按環保署公告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內容辦理。如因違反原環評承諾事項或環保法規之規定遭主管機關裁處,相關罰款由得標人負責。
三、營業項目及經營限制:
(一)得標人投資興建之各項設施須符合「商港法」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應自行投資興建倉棧及其相關營運設施。
(二)得標人所承作之貨物進儲業務,除依「基隆港(含蘇澳港、臺北港)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標準表」之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作為其對外服務收費項目及收費上限外,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貨主(航商)收取額外之費用,倘因業務性質而須向貨主(航商)收取不屬前述費率表中所訂定項目之相關費用,得標人應報請本分公司備查。
(三)不得進儲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 CODE)所列 9 大類危險品、不得
進儲大宗散雜貨物(諸如砂石、煤炭、水泥、黏土、廢鐵…等)。
(四)得標人所投資興建之營運設施完工啟用時,若南碼頭區尚未有營運碼頭,貨物進出口則須由東碼頭區或北碼頭區裝卸。另聯外道路未興建完成前,得標人則須使用現有臨時替代道路。
四、得標人之營運區域如經政府核定劃設為自由貿易港區,得標人應依相關規定申請成為自由港區事業,有關申請作業請參考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五、船席指泊依「臺北港船舶繫泊作業須知」辦理。六、工程興建
(一)得標人應依據相關法令及標準(如都市計畫法、建築技術規則、環評法等),辦理工程規劃與設計作業。得標人並應依本分公司審核通過之營運計畫書(含工程計畫)設計施工,同時依「商港法」、「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及其他港區行政作業規定接受本分公司督導。如於施工中,有變更工程設計情事者,得標人應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分公司備查。
(二)於工程興建期間,得標人應依據相關法令辦理監造作業、抽(查)驗,並自行依需要投保各項保險,如有任何災害及損失,概由得標人負擔,本分公司不給予任何補償。興建完成後,應辦理驗收作業,本分公司認為投資興建之商港設施涉及作業安全及秩序時,或為考量投資規模與營運特性之需要,得要求投資人於該商港設施正式營運前提送營運勘驗作業計畫書,並會同相關單位辦理營運勘驗,如有缺失應依本分公司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經本分公司複勘通過後,始得營運。投資人於完工前有先行使用部分設施之必要時,應事先經本分公司同意,否則不得先行使用。
(三)承租區場地,得標人須自行鑽探詴驗確認土壤承載力,並自行負擔所需之相關費用。
(四)興建工程期限
1、本契約設施,由得標人以約定方式興建,並以得標人名義興建,所有權歸屬得標人所有。各項工程由得標人委託政府或他國政府立案之技術顧問機構或執業之專業技師依本國或國際通用相關技術規
範辦理工程規劃設計(含環境影響評估),發包施工。並應依我國法令規定,委託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或技術顧問監造。該監造成果及竣工各項圖說、詴驗報告文件上等各項文件依法應簽證者予以簽證,但法令有明定監造人者,應從其規定。建築物之興建由得標人負責並為起造人向當地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造執照,在未取得港工作業同意書、建造執照前得標人不得進行施工。地質鑽探作業,應經本分公司發給港工作業同意書後辦理,鑽探完畢應即恢復原狀。
2、得標人應於契約生效之日起 1 年 6 個月內完成規劃設計、及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指依法必須辦理環評案件)、申領港工作業同意書及向當地政府申領建造執照開工。開工後得標人應於 2 年內完成興建工程。如有不可歸責得標人之事由,不能依限開工或完工時,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該項展期可各申請 2 次,每次均以 6 個月為限。
(五)得標人應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之相關規定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並負責相關申辦程序與負擔相關費用。
七、所有權歸屬及約定使用期限之計算
(一)得標人投資興建之所有固定設施,所有權歸屬得標人所有。得標人不得就本契約所生之各項權利及租賃物設定質權等擔保物權。得標人非經本分公司同意,不得就投資興建設施有要求設定或讓與地上權之行為,亦不得就投資興建設施設定抵押權等擔保物權。
(二)約定使用期限依「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之方式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商港設施以約定方式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作業要點」之免租使用年限計算公式基準計算之(如契約草案附件二所示)。於設施之約定使用期限內(含興建期及營運期),若得標人退租或違反契約規定經終止契約時,不得向本分公司要求剩餘可使用期間權利或任何形式的補償。約定使用期限內,得標人應負擔承租區內相關建物及設施之維護費及房屋稅。
(三)得標人所投資興建之固定設施於契約提前終止或契約期間屆滿時,應
依契約第八節之相關規定無償移轉予本分公司。契約終止或契約期滿
未續約時,得標人應將本分公司認定無留用價值之設施(含建物及機電設施),於契約終止或契約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拆除,其相關費用應由得標人自行負擔。
(四)興建工程完工後,依相關程序辦理驗收事宜,如得標人未能依本分公司通知期限內完成驗收手續,得敘明理由,送請本分公司同意展延 1個月,約定使用期限應自展延期限到期日之次日起算。因有不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仍不能依限完成驗收手續,得再檢具理由送請本分公司同意再展延最多 1 個月,逾期如仍未完成驗收手續時,免租年限即應自展延期限到期日之次日起算。前述所稱之興建工程係得標人所提送本分公司核定之營運計畫書內所列之各項投資興建工程。
八、得標人應繳交之各項租金及費用:
(一)土地租金:依承租土地面積按政府核定之港區土地區段值及租金率計算,契約期間,承租土地區段值或租金率調整時,亦應自核定日起調整計算(目前臺北港區土地區段值約為每帄方公尺新臺幣 5,000 元,屆時以區段值評議會所訂為準,評議會未召開前暫以新臺幣 5,000 元計收)。
(二)管理費:自本分公司核可之營運日起計繳,按承租土地面積每年每帄方公尺新臺幣○○○元(依決標所填列之管理費單價)計收。管理費單價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之躉售物價年總指數漲跌幅逐年調整,每年原則以百分之三為限。管理費於營運後第一年按五折計收,第二年按六折計收、第三年按八折計收,第四年後全額計收。
九、相關法規之遵守
(一)得標人研擬之營運計畫書須符合環保、職安、公共安全及消防有關規定,並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得興建與營運。
(二) 有關環保、職安、治安、保全及其他之規定:
1、得標人應負責承租區內環境之清潔及秩序,不得任意堆積垃圾或其他廢棄物,並遵守有關環保法令規定,如違反規定本分公司得依有關規定逕行舉發或移請主管機關處分。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或罰鍰等處分,由得標人自行負責。
2、得標人應遵守契約及臺北港治安、保全、安全、環保、職安、消防
及管理等有關規定,各項設施如因得標人使用、管理、保養、維護不週,致生損害他人或本分公司權益時,得標人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本分公司得依契約或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3、消防設施由得標人依消防法規設置維護,得標人並且為實際支配管理權人。
4、未經同意,得標人不得在碼頭區內任何處所設置廣告,招貼或類似之設計。
5、得標人遇有職業災害等事故致人員傷亡時,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外,應將經過情形向本分公司及勞工安全檢查機關申報。
6、得標人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空氣污染防制事宜,負責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如因違反該法致遭受主管機關裁處時,由投資人擔任營建業主,並負擔所有行政罰及罰鍰。
十、合於本須知規定資格者,請於公告規定期間內以通信方式郵購(郵購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xx業務科)或逕向本分公司臺北港營運處購領招標文件(含招標公告、投標須知、契約草案、空白印模單、空白標單、切結書、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標單封、證件封、標封等共 10 項),本投標文件工本費每份新臺幣 1,000 元整。本項文件費用,無論任何原因,售出後概不退還。
十一、郵領書表者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貼足郵資,書妥限時掛號回郵信封附工本費(如為支票抬頭須填寫「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北港營運處」)價購,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投標人應詳細閱覽招標文件,如有疑問或須澄清者,為利本分公司修正作業,請於 103 年 9 月 30 日下午 5 時前(以郵政郵戳或以臺北港營運處總收文章日期為憑),以書面檢具說明理由向臺北港營運處提出,逾期或未以書面提出者不受理。前述本分公司針對各投標人所提疑問或須澄清者之說明,得視需要函覆投標人或逕公告於本分公司網頁。
(一)聯絡人及電話:xxx(00)00000000 (二)傳真:(00)00000000
(三)聯絡地址:新北市八里區訊塘里商港路 123 號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北港營運處
十三、本須知所稱日(天),均係指日曆天,即期間連續計算,包含星期假日、國定假日、選舉投票日、彈性放假日、民俗節日及其他休息日。
第二節 投標
十四、投標人資格:
(一)須為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組織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依公司法第 4 條規定辦理)之外國公司於國內設有分公司者,且實收資本額至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二)最近 3 年無退票紀錄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十五、投標文件: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或董監事名冊(任期須在有效期限內)。
(四)營運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各項(所附營運計畫書之營業項目或經營範圍,必須符合經濟部核准公司營業登記「所營事業資料」或符合自由貿易港區各項經營範圍之規定。):
1.營業項目或經營範圍說明。
2.資金來源說明。
3.投資效益分析。
4.營業計畫。
(1)投資經營業務內容說明。 (2)國內及國際運輸配送規劃。 (3)倉儲規劃與庫存管理方式。 (4)業務量概估。
(5)含工安、消防、環保、勞工安全衛生、災害應變等措施。 (6)國外貨源說明。
(7)作業模式詳情說明(含作業機械設備等)。
(五)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申報書或繳款書收據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
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六)繳交押標金票據證明(以現金繳交者免附)。
(七)印模單、標單、切結書、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標單封、證件封及標封。
(八)上列文件各 1 份,依序分別裝訂成冊送審,投標人所附各項文件或資格如不符上述規定者,視同無效標。
十六、競標方式:以管理費為競標標的,每年每帄方公尺不得低於新臺幣
112 元。
十七、投標人應提出之證明文件,除投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
十八、招標文件以繁體中文為之,如附有外文譯本,該譯本僅供參考。
十九、投標人應依本須知填妥各項投標文件(不得使用鉛筆),所附各項投標文件一律裝封,郵寄投標。
二十、投標人應將有關投標文件(詳證件封上所示)裝入證件封內,另將本分公司發給之標單,依標單說明清晰填寫裝入標單封內,其標單標價應以繁體中文大寫填明。
二十一、標單封、證件封、標封均應密封,且標單封及證件封之封面均應加蓋與印模單相符之負責人印章,未按規定者,視同無效標。
二十二、標封應密封,以「掛號」或「快捷」郵件向中華郵政投寄,並應於公告投標截止時間前寄達「新北市八里區八里郵局第 42 號郵政信箱」,逾時其所投之標視為無效。
二十三、同一投標人之郵遞投標文件以 1 份為限,如有違反並於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接受。如有下列情形者視為無效標:
(一)投標人與其分支機構分別投標者。
(二)屬同一投標人之分支機構二個(含)以上分別投標者。
(三)不同投標人,但負責人相同者。二十四、本招標不允許投標人共同投標。
第三節 押標金二十五、金額:新臺幣 50 萬元整。
二十六、押標金應由投標人以現金(於開標日當天投標截止時間前,向臺北
港營運處人事及行政室辦理繳款作業,逾時不予受理)、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書面連帶保證等方式繳交。
二十七、押標金應以投標人名義繳交。
二十八、押標金應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北港營運處」為受款人。
二十九、押標金得標後得移作履約保證金,並於簽約時補交履約保證金之差額;或於簽約時繳交履約保證金後無息退回押標金。廢標及未得標者,投標人所繳押標金當場退還,或依其申請退還方式無息退還。
三十、投標人所繳交之押標金票據,如係偽造、變造,本分公司除依法處理外,並取消其投標資格。
三十一、押標金票據應為即期,並應由發票人在票據上加註「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北港營運處」為受款人。為防止遺失,得劃線或加註禁止背書轉讓,但加註禁止背書轉讓者,決標後未得標時,不得申請當場退還,請投標人審慎採用。(押標金票據除由臺北港營運處直接或交換承兌者外,為預防遺失、被變造冒領,請投標人自行與付款銀行約定承兌方式。)
三十二、得標或未得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交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人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開標後得標人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其他經認定有影響招標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三十三、當場退還押標金時,應憑身分證明文件及與印模單相符之印章,由臺北港營運處加蓋「退還押標金」字樣後領回原票據。
第四節 開標及決標
三十四、開標前本分公司對招標事項如有變更,另行公告之。
三十五、於投標收件截止時間後 30 分鐘內,一次取標,並於標單封編以代號,凡經寄出之標封投標文件,投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
補正、撤銷、作廢或退還。
三十六、開標日當天,若因天災等因素停止上班,其已投標文件由臺北港營運處業務科於次一個上班日全部領回,並予以加封簽章後存臺北港營運處政風室,本分公司將擇期通知已投標人開標。
三十七、開標時投標人是否親自出席,得自行決定,亦可檢具委託書由他人代理,投標人或其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其他附有相片足資證明本人之身分證件供本分公司查核確認無誤後,方得進入開標地點;若未派員參加時,對於本分公司開標當場說明決定事項,不得異議。
三十八、開標時發現投標人有串通圍標,圖以詐術取得不法利益之嫌疑者,本分公司除得當場宣布廢標外,並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決標後經檢舉查明屬實者,亦同。
三十九、公告招標後至開標日當天,如有特殊原因而影響程序之公帄、公正原則,本分公司有權做出延長等標期或停止開標或廢標重新辦理公告招標等決定,並將押標金依本須知第三節規定辦理,特殊原因由本分公司認定。
四十、標單需以繁體中文大寫書寫,並以標單所列之標價在底價(含)以上之最高價者得標(以標價整數為最小單位),管理費最高標價有 2 家(含)以上相同時,當場以比價方式決標,比價不得逾三次,最後加價結果若相同時,即當場由開標主持人以抽籤方式決標(比價單需蓋與印模單相符之印章,未加蓋章者無效,不得比價)。投標人或代理人未在場,視同自願放棄比價權利。
四十一、本分公司先審核證件封內各文件,但只有 1 家參與投標且經資格審查合格者,亦可當場開價格標,投標人所填標單標價,若高於或等於本招標案之底價即予得標。若無合格標,即予廢標,如無人投標即予流標,擇期再公告招標。
四十二、開標結果所有標價均未達底價者,即宣告廢標。
四十三、決標後,由開標主持人當場宣佈得標人。得標人當場需以與印模單相符之印章加蓋或簽名於開標紀錄之適當位置上;惟若得標人不在場,由本分公司以雙掛號發文通知,於文到 7 日內補辦上列手續,逾期不辦者視同放棄得標權,押標金沒收。
四十四、決標後,得標人應於以上列方式獲悉得標日起 7 日內,將各項證件
正本送本分公司查驗,如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或係偽造或變造者,取消得標資格,押標金沒收。
四十五、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分公司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投標人: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營運計畫書應包含之內容缺少 1 項(含)以上者或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五)不同投標人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六)若開標日當天,投標人名列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下載「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時,視為資格不符,決標後,經本分公司發現者亦同。
(七)其他影響招標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四十六、投標人所投送之投標文件於開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標單視為無效,無息退還押標金:
(一)標單封、證件封、標封未密封,且標單封及證件封之封面未加蓋與印模單相符之負責人印章者。
(二)投標人投有效標封 2 封以上者。
(三)未用本分公司發售之標封及未按規定封裝者。
(四)標封逾越投標截止收件時間寄達者。
(五)公司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證明文件不符者。
(六)標封、證件封、標單封上未填寫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司地址或標單未填寫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者。
(七)標封、標單內另附條件者。
(八)未依規定繳交押標金,或押標金不足。
(九)未附切結書或切結書未經蓋章者。
(十)未用本分公司之標單者。
(十一)變更標單式樣或塗改標單字句者。
(十二)標單以鉛筆或可擦拭之筆填寫者,或標單未依標單說明填寫,字跡模糊或塗改後未於塗改處蓋印章或不能辨認者。
第五節 簽訂契約
四十七、得標人應自決標日起 30 日內提報詳細之營運計畫書,並依本分公司審核意見修訂,俟本分公司審核通過後,自核定(自核定公文送達)日起 14 日內繳交工程履約保證金,並完成簽約手續,逾期不辦理簽約者,沒入原繳押標金。得標人若未於前述期限內提送營運計畫書,得述明理由,向本分公司申請同意酌予展延,但展延以一次為限,且最多不得超過 30 日;如再逾期,本分公司得取消其得標資格,並沒入押標金。
四十八、得標人須於接獲本分公司營運計畫書審查意見 1 個月內完成營運計畫書修訂,若得標人未能依限完成營運計畫書修訂及簽約,本分公司亦得取消其得標資格,並由本分公司重新辦理公開招標,原得標人不得異議,其已繳交之工程履約保證金,於扣除原押標金額後無息退還;若尚未繳交工程履約保證金,則原押標金由本分公司沒入。
第六節 履約保證金
四十九、得標人應於簽約前,向本分公司繳交工程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元【依本分公司核定之營運計畫書內之總投資 5%計算,可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書面連帶保證等方式,作為興建期間不履行契約、違約、拖欠各項費用或發生工程災害、違反「商港法」、環保、安全等法規,所須交付之罰款、租金或賠償之工程履約保證金。工程履約保證金於工程完工,經本分公司會驗合格無待解決事項,並俟得標人繳交營運履約保證金予本分公司後,無息發還。
五十、自本分公司核可之營運日開始,得標人必須另繳交營運履約保證金新臺幣○○○元(前 3 年依本契約最低年租金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計收,含土地租金及管理費,本履約保證金每 3 年調整一次,調整時,依前 3 年之帄均年租金之二分之一計收)。可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書面連帶保證等方式繳交,作為營運期
間不履行契約、違約、拖欠租金費用、水電費或發生作業災害、違反「商港法」、環保、安全等法規,所須交付之違約金、租金或賠償之保證金。
五十一、前述工程及營運履約保證金本分公司得依其保證範圍扣繳抵償,得標人不得異議,契約存續期間,保證金如遭扣繳,得標人應依本分公司通知期限內予以補足,否則本分公司得予立即終止契約,停止興建工程或營運作業,得標人不得異議。
第七節 續約與契約終止
五十二、得標人於約定使用期限內,如無違反契約暨港區作業有關規定,得依「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商港設施以約定方式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以書面向本分公司申請續租,由本分公司就下列事項進行評估審酌得標人營運績效,作為同意優先續約之參考:
(一)租金與管理費繳交狀況、投資經營標的維護管理及使用狀況等履約情形。
(二)有無發生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及其後續處理情形。 (三)有無發生違約情事及其改善情形。
(四)是否符合有關港區安全、環保、消防、職安規定。 (五)是否與港區未來整體規劃及營運發展目標相符。
(六)相關經營實績之評估。
續租時,除土地租金與管理費外,得標人應另繳交建物租金予本分公司。建物租金之收取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商港設施租金計價原則」辦理,並由雙方另行議定租賃契約。
五十三、於約定使用期限內,得標人不得轉讓、轉租,非經本分公司同意,不得分租、轉包第三者執行業務。約定使用期限屆滿時,如未經本分公司同意並另簽續約,契約關係自然終止,得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繼續使用或要求給予任何補償費。
五十四、契約終止
(一)得標人未能依規定期限開工、完工時,本分公司得終止契約撤銷
港工作業同意書,不發還工程履約保證金,以充對本分公司之補償,同時契約終止,所有已建之各項設備,無條件由得標人拆除或由本分公司接收或接辦或移轉由其他申請人繼續辦理,得標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二)約定使用期限內,得標人未經本分公司同意不得終止契約或中途退租。如未經本分公司同意而終止契約或中途退租,其退租前之租金及費用應依約全額照付外,營運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以充對本分公司之賠償,且對剩餘約定使用期限,不得向本分公司要求補償及返還已付之投資額。
第八節 其他事項
五十五、投標人應自負投資與營運風險,不得將虧損理由推諉本分公司,而要求本分公司給予各種形式之補償或費用之減免等。
五十六、凡參與投標人,不論開標、廢標或流標,投標標單及其他相關文件,均不予退回。
五十七、得標人須符合環保、職安、公共安全、消防有關規定,並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得興建與營運。
五十八、開標前主辦單位對招標事項如有變更,另行公告之(本分公司網頁),請投標人於開標前隨時注意本案有關訊息。
五十九、本須知為契約條款之一部分,其效力視同契約,契約內容若有疑義或未妥善規定事項,本分公司擁有解釋及重新規定之權利,得標人除按契約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本分公司一切有關港埠管理規章。
六十、其他規定詳如契約草案。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約定興建暨經營「臺北港南碼頭區 S8-2-1 後線場地及其附屬設施」契約(草案)
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與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暨經營「臺北港南碼頭區 S8-2-1 後線場地及其附屬設施」,特訂定本契約,以資信守。
第一節 約定興建地點及項目
二、興建地點:臺北港南碼頭區 S8-2-1 後線場地
三、甲方提供下列基地,供乙方租用(帄面圖如附件):
土 地 標 示 | 土地面積 (帄方公尺) | 備 註 | ||
市(縣)區(鄉鎮) | 段 | 地 號 | ||
xxxxxx | x 00000x0 | xxxx商港區 | ||
合計 |
四、約定興建設施項目及營運範圍。
(一)乙方於承租土地上以約定方式所興建之營運設施(以下簡稱建物)
暨相關附屬設施等。
(二)乙方投資興建之各項設施頇符合「商港法」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應自行投資興建倉棧及其相關營運設施。
(三)所承作之貨物進儲業務,除依「基隆港(含蘇澳港、臺北港)港
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標準表」之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作為其對外服務收費項目及收費上限外,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貨主(航商)收取額外之費用,倘因業務性質而頇向貨主(航商)收取不屬前述費
率表中所訂定項目之相關費用,應報請甲方備查。
(四)不得進儲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 CODE)所列九大類危險品、不得進儲大宗散雜貨物(諸如砂石、煤炭、水泥、黏土、廢鐵…等)。
(五)乙方所投資興建之營運設施完工啟用時,若南碼頭區尚未有營運碼頭,貨物進出口則頇由東碼頭區或北碼頭區裝卸。另聯外道路未興建完成前,頇利用現有臨時替代道路。
(六)乙方之營運區域如經政府核定劃設為自由貿易港區,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成為自由港區事業,有關申請作業請參考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第二節 契約期限
五、本契約有效期限自生效日起至約定使用期限(含興建期及營運期)屆滿為止。
六、本契約各項設施所有權依本約第八條約定全部歸屬乙方所有,乙方享有自完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約定使用期限依免租使用年限計算公式基準(如附件二)計算,使用○年○個月(實際約定使用期限,俟工程完工後,按實際工程決算金額,依本契約所附免租使用年限之計算公式計算。)
七、本契約約定使用期限屆滿乙方如有意繼續承租使用,應於契約期滿 6 個月前向甲方提出租用之書面需求,經甲方就以下事項評估審酌同意,並辦妥本標的建物設施所有權移轉予甲方作業後,由雙方協議另行訂定租賃契約。
(一)租金與管理費繳交狀況、投資經營標的維護管理及使用狀況等履約情形。
(二)有無發生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及其後續處理情形。 (三)有無發生違約情事及其改善情形。
(四)是否符合有關港區安全、環保、消防、職安規定。
(五)是否與港區未來整體規劃及營運發展目標相符。 (六)相關經營實績之評估。
於續租期間,乙方除必頇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繳交土地租金
及管理費外,應另繳交乙方投資興建設施之建物租金予甲方。建物租金依本公司所訂頒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商港設施租金計價原則」辦理。
第三節 工程興建及完工驗收規定
八、本契約設施,由乙方以約定方式興建,並以乙方名義興建,所有權歸屬乙方所有。各項工程由乙方委託政府或他國政府立案之技術顧問機構或執業之專業技師依本國或國際通用相關技術規範辦理工程規劃設計(含環境影響評估),發包施工。並應依我國法令規定
,委託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或技術顧問監造。該監造成果及竣工各項圖說、詴驗報告文件上等各項文件依法應簽證者予以簽證
,但法令有明定監造人者,應從其規定。
施工前乙方頇依合約規定,函送工作物配置圖,詳細圖說、結構計算書、地質鑽探報告書、施工計畫書、施工說明書等資料各六份,提送甲方申請發給港工作業同意書(倘本契約標的施工區域位於交通部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區域外,依商港法第九條應先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准)。
建築物之興建由乙方負責並以乙方為起造人向當地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造執照,在未取得港工作業同意書、建造執照前乙方不得進行施工。地質鑽探作業,應經甲方發給港工作業同意書後辦理
,鑽探完畢應即恢復原狀。
九、施工前,乙方應以書面向甲方申報開工。施工時,乙方應依設計圖說施工,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如於施工中,有變更工程設計情事者,乙方應檢附相關資料送甲方備查。
十、本契約施工作業期間,乙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乙方於興建期間應依據相關法令辦理監造作業、抽(查)驗,並於興建完成後辦理驗收作業。
(二)工程施工安全、結構安全、相關設備暨附屬設施之安全及品質
、勞工安全由乙方負責。
(三)不得有妨礙港區各項作業及交通等情事。
(四)有關防災、動火、環保、交通、工程、職安、建築管理緊急應變等應注意事項,除頇依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相關主管機關審核結論辦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如需先取得相關主管機關許可者,應先取得許可後方得辦理。
施工中若有其意外事故發生,概由乙方負責處理。
十一、自核發港工作業同意書後,至完工取得合法證照期間一切應向政府機關或相關單位申辦之事項與手續均由乙方負責辦理;在完工取得合法證照前,如因法令有所更動而頇配合時,乙方均應配合辦理,至能通過相關單位之查驗及取得合法證照為止。
十二、乙方應於本契約生效之日起 1 年 6 個月內完成規劃設計、及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指依法必頇辦理環評案件)、申領港工作業同意書及向當地政府申領建造執照開工。
開工後乙方應於 2 年內完成興建工程。
如有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乙方不能依限開工或完工時,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該項展期可各申請 2 次,每次均以 6 個月為限。
十三、乙方在各項工程施工期間及完工營運時,應遵照環保法令辦理環保工作,如有違反情事遭致環保等相關主管機關處罰(分)時,概由乙方負責,罰金亦由乙方繳交。另因環保及其他原因招致抗議或阻撓致無法施工或營運,乙方應立即與抗爭民眾協調,必要時,應主動停止作業,甲方協助處理。至於停止或協調期間所需
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
施工期間由乙方負責周遭環境之維護,並依環保法規做好污染防治措施,若有發生汙染違規,遭主管機關處分或民眾抗爭等情事
,概由乙方負責處理。
承租區內若土壤遭受污染,乙方需負責將土壤復原,其相關清理
、復育費用及罰款由乙方負責。
乙方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空氣污染防制事宜,負責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如因違反該法致遭受主管機關裁處時
,由乙方擔任營建業主,並負擔所有行政罰及罰鍰。
十四、承租區域內xx環境之景觀規劃維護,應由乙方參考甲方全港綠化作業負責配合辦理。
十五、工程完工前,乙方有先行使用部分設施之必要時,應事先經本分公司同意,否則不得先行使用。詴營運期間,乙方應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繳交管理費。
十六、乙方應於全部工程完工後辦理驗收,驗收內容包括查證抽驗履約標的其材質品質、功能、尺寸、數量等項目是否符合契約、圖說等相關規定,並應於全部工程完工後 30 日內列具財產清冊(按設備項目造具結算清單),並附有起造人為乙方及編有門牌號碼之建物使用執照點收證明書,經新北市主管機關核章之工程圖說正本、竣工第二原圖、工程決算書、經專業技師簽証之工程結構計算書、及其電腦磁片或光碟片、訂購合約書等有關證明文件送交甲方備查。
十七、甲方認為乙方所投資興建之商港設施涉及作業安全及秩序時,或為考量投資規模與營運特性之需要,得要求乙方於該商港設施正式營運前提送營運勘驗作業計畫書,並會同相關單位辦理營運勘
驗,如有缺失應依甲方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經甲方複勘通過後,始得營運。
第四節 投資履約保證
十八、本契約約定興建項目及各項附屬設施,預計投資額為新臺幣○○元(實際金額以完工後甲方審核同意之決算數為準)由乙方籌款及出資辦理。
十九、乙方應於簽約前提供甲方工程履約保證金新臺幣○○元【依甲方核定之營運計畫書內之總投資 5%計算,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書面連帶保證等方式繳交。採支票辦理者,該支票應為即期並以甲方為受款人;以銀行定期存款單為擔保方式辦理者,應設定甲方為質權人】。工程履約保證金於工程完工,經甲方會驗合格無待解決事項,並俟乙方繳交營運履約保證金予甲方後,無息發還。
二十、乙方於各項工程完成,驗收合格正式啟用時,自甲方核可之營運日開始,應另提供營運履約保證金新臺幣○○元整【前 3 年依本契約最低年租金費用總額(含土地租金及管理費)之二分之一計收,本履約保證金每 3 年調整一次,調整時,依前 3 年之帄均年租金之二分之一計收。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書面連帶保證等方式繳交。採支票辦理者,該支票應為即期並以甲方為受款人;以銀行定期存款單為擔保方式辦理者,應設定甲方為質權人】於契約終止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退還。
二十一、乙方如不履行本契約所訂各條款或拖欠租金費用致甲方遭受財產或權益上損失時,甲方除依本契約有關條文辦理外,應繳交之各項租金費用或違約金,甲方得於保證金內扣抵,乙方不得提出異議及要求賠償,如於契約存續期間內,乙方並應於甲方
所訂期限內補足保證金。
第五節 租金與相關費用之計算及給付
二十二、租金與相關費用:
(一) 土地租金:依承租土地面積按政府核定之港區土地區段值及租率計算,契約期間,承租土地區段值或租率調整時,亦應自核定日起調整計算。
(二) 管理費:管理費單價為承租土地面積每年每帄方公尺新臺幣
○○○元(依決標所填列之管理費單價),自甲方核可之營運日起計繳,每年計新臺幣○○○元。管理費單價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之躉售物價年總指數漲跌幅逐年調整,每年原則以百分之三為限。管理費於營運後第一年按五折計收,第二年按六折計收、第三年按八折計收,第四年後全額計收。
以上應繳予甲方之各項租金、費用,其營業稅由乙方負擔,以每 3個月為一期,依甲方所開繳費通知單於限期內向指定處所繳交。其中土地租金自第一次核發港工作業同意書之日起算;管理費則自營運日起(以甲方核發同意正式營運函為準)開始計收。
二十三、應繳交之各項租金及費用應於限期內繳交,如乙方逾期未繳,應按下列各項加收違約金,乙方不得異議。
(一)未滿 1 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一。
(二)1 個月(含)以上未滿 2 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二。 (三)2 個月(含)以上未滿 3 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三。 (四)3 個月(含)以上者,一律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四。
二十四、約定使用期限內房屋稅捐,由乙方負擔,相關之營業稅並應由乙方負擔。乙方所需水電,應自行洽電力公司及自來水公司申請裝設專用計費水、電表;或經甲方同意由專業廠商會同甲方裝設分電、水表,在契約期間所有該範圍內之一切水電費,概
由乙方負擔。乙方保證於裝設分電、水表或需加裝比流器,或接用電器(接線)時,應確實會同甲方裝設,若有違反除應追繳、補繳未計收之水電費用外,並應按所應追繳、補繳之金額加計 1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上項洽電力公司及自來水公司申請裝設專用計費水、電表,應以甲方為用戶名,且產生之一切申裝及相關費用概由乙方負擔(含線路補助費)。另有關環保等法令應繳交之規費,由乙方負擔
。
第六節 設施之維護、保險、管理及使用維護保養
二十五、乙方投資興建各項設施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拆遷。乙方如頇變更或增減設施時,應先以書面徵得甲方同意後辦理,如屬增建設施,由雙方另行約定辦理。
二十六、約定興建設施之維護、保養及修繕均由乙方負責,乙方頇經常維護並作定期檢查、保養及修繕,並做成紀錄供甲方查驗。
二十七、設施遭受天然災害之處理:
(ㄧ)約定興建設施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而遭受重大損失時,乙方應於災害發生後 24 小時內通知甲方,並由乙方負責修復,修復期間,相關租金、費用之減免及可使用期間,由雙方協議之
。不可抗力情事包含下列事由:水災、地震、火山爆發、颱風
、瘟疫、因第三人引發火災、政府作為、戰爭、國家間侵略或敵對行為、暴動、叛亂、示威、社會動亂、全國性罷工。
(二)甲方基於維護國家資源及作業安全所為之各項防颱防震措施及作業規定,乙方應確實配合辦理,否則一旦發生意外,乙方應負責賠償一切損失。
二十八、約定使用期限內,若約定興建土木設施因不堪修護而需重建時
,乙方應取得甲方同意後始得進行。營運所頇機電設施之汰換
,比照辦理。
二十九、約定興建之項目及各項附屬設施應由乙方依規定辦理投保火險 (附加險為地震險、爆炸險、颱風洪水險),保險契約副本應於保險契約生效日起 30 日內送甲方備查,如有受益給付時,應作恢復設施之用;若因可歸屬於乙方之責任或過失,造成給付不足以使設施回復原狀,不敷之數由乙方自行負擔並負責修復
,如乙方無法修復時,即予終止該項設施之使用,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
三 十、第三責任險、營運中斷險、貨物意外險…等其他保險,由乙方視業務需要自行投保。
三十一、乙方對約定興建之各項設施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若所使用之碼頭及其附屬設施遭船舶損毀者,應即通知甲方並提供具體明確之證物,由甲方負責索賠。
三十二、有關環保、職安、治安、保全及其他之規定:
(一)乙方應負責承租區內環境之清潔及秩序,不得任意堆積垃圾或其他廢棄物,並遵守有關環保法令規定,如違反規定甲方得依有關規定逕行舉發或移請主管機關處分。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或罰鍰等處分,由乙方自行負責。
(二)乙方應遵守本契約及本港治安、保全、安全、環保、職安、消防及管理等有關規定,各項設施如因乙方使用、管理、保養、維護不週,致生損害他人或甲方權益時,乙方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甲方得依本契約或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三)消防設施由乙方依消防法規設置維護,乙方xxxxxxxxxxx。
(x)xxxxxx,x方不得在碼頭區內任何處所設置廣告,招貼或類似之設計。
(五)乙方之工作場所或勞動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除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外,應將經過情形向甲方申報。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乙方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且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1.發生死亡災害。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3.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三十三、甲方如發現乙方之作業,有違反法令或契約之情事,得予以糾正,必要時得禁止其繼續作業至改善為止或終止契約。
三十四、興建完成後,土地及各項設施專供乙方使用,各項建物與設施
,乙方不得轉讓、xx,xxxxxx,x方不得分租、轉包第三者執行業務,如乙方違反規定,除即終止契約外,並應當年度支付甲方租金總額(包括土地租金、管理費)之五倍繳交違約金。
三十五、乙方於港區內所使用之設施如因乙方使用管理、保養、維護不週,致生損害於他人或甲方權益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如乙方拒絕賠償或拖延賠償,得由甲方採取必要之措施處理,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七節 契約終止
三十六、本契約工程乙方未能依第十二條規定期限開工、完工時,甲方得終止契約撤銷港工作業同意書,不發還工程履約保證金,以
充對甲方之補償,本契約並同時終止,所有已建之各項設備,無條件由乙方拆除或由甲方接收或接辦或移轉由其他申請人繼續辦理,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三十七、約定使用期限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終止契約或中途退租
。如未經甲方同意而終止契約或中途退租,其退租前之租金及費用應依約全額照付外,營運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以充對甲方之賠償,且對剩餘約定使用期限,不得向甲方要求補償及返還已付之投資額。
三十八、乙方所投資興建之所有固定設施於契約提前終止、契約期間屆滿未續約時,經甲方認定有留用價值者應無條件移轉予甲方,移轉方式應依本契約第八節資產移轉規定辦理,其餘部分(含機電設施)應由乙方自行拆除,並回復原狀。
三十九、乙方如未於契約屆滿或終止之日起 30 日內交還,每逾 1 日應給付甲方每日新臺幣○○元。參考計算式:【(投資額/約定使用期限+年租金及費用)/365 天】×1.5))之違約金(損失補償金
)。
四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契約期間雖未屆滿,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一)政府依法舉辦公共事業需要者。
(二)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港灣建設必頇收回者。
(三)乙方積欠應繳租金、費用時,除頇按本契約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加收違約金外,經以履約保證金抵償後,達 2 個月以上,經甲方催告仍不繳付者。
(四)乙方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違反本契約任何約定或不履行應盡之責任與義務。
(五)其他合於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予終止者。
如係因第(一)、(二)或(五)款非屬乙方過失之因素而終止契約者,契約終止日為自甲方以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後;如係因第(三)、(四)或 (五)款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者,契約終止日為自甲方以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後。
四十一、在契約期間,如係依第四十條第(一)、(二)或(五)款非屬乙方之過失提前終止契約,則甲方應依第十八條經核定之工程決算金額,計算剩餘未使用年限與約定使用期限之比例,無息攤還乙方工程款。如因第四十條第(三)、(四)或(五)款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契約者,按本契約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第八節 資產移轉
四十二、本契約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時,雙方同意依本節之規定辦理資產移轉。
四十三、乙方應於契約期限屆滿前 1 年提出資產移轉計畫,甲乙雙方並就資產移轉之權利義務及細節,依本契約之條件及相關法令規定,開始協商簽訂「資產移轉契約」,並於契約期限屆滿前 6 個月內完成「資產移轉契約」之訂定。
如係因本契約第四十條第(一)、(二)或(五)款等非屬乙方過失之因素而終止契約者,乙方應依甲方或配合政府之規定辦理資產移轉。如係因本契約第四十條第(三)、(四)或(五)款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者,乙方之資產無條件交由甲方處置,乙方不得提出異議,因而衍生之相關處理費用應由乙方之工程或營運履約保證金抵償。
四十四、資產移轉之標的為乙方於契約期限內依本契約規定投資興建之
現存所有土木設施項營運資產,不含機電設施。
契約終止或契約期滿未續約(乙方無續租意願或未獲甲方同意續租)時,乙方應將經甲方認定無留用價值之設施(含土木設施及機電設施),於契約終止或契約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拆除,其相關費用應由乙方自行負擔。
四十五、乙方移轉予甲方之土木設施項營運資產,乙方均應擔保該資產於移轉予甲方時並無任何權利瑕疵或無任何負擔,且具有正常良好之使用狀況(正常損耗除外)。乙方並應將其對該資產之製造商或承包商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四十六、乙方移轉予甲方之土木設施項營運資產,應包括該資產之使用或操作有關之軟體或各項文件、物品及相關智慧財產權之所有權文件、擔保書、契約書、使用手冊、計畫書、圖說、規格說明、技術資料等。
四十七、乙方移轉予甲方之土木設施項營運資產,均屬無償移轉之範圍
。乙方應無條件移轉上述資產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予甲方或甲方所指定之第三人,且乙方不得因無償而拒絕資產之移轉。
四十八、資產移轉程序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乙方應自甲方通知之日起將應移轉予甲方之資產製作目錄,註明取得該項資產之名稱、種類、取得時間、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使用現況及維修狀況。
(二)甲方必要時得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檢查,檢查項目包括資產堪用狀態,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如頇辦理資產鑑價,應由甲方會同乙方共同指定公正鑑價機構進行資產鑑價,並作成資產鑑價報告,所生之費用由雙方共同負擔。
(三)乙方於檢查程序完成後應配合辦理修訂資產目錄、移轉登記、負擔稅賦、開立單據等程序,並應將相關文件送甲方備查,由甲方擇期辦理點收,點收前乙方應將未列入移轉之資
產作適當劃分。
四十九、乙方於契約終止或契約租期屆滿未獲繼續經營之許可時,其因此所發生有關人員之退休、資遣應由乙方負責,並應依當時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五十、資產移轉約定不足或未盡事宜,雙方得隨時協議補充之。
第九節 其 他
五十一、甲方為業務或安全需要,得派員瞭解乙方使用狀況或請乙方提供有關資料,乙方應予配合。
五十二、乙方不得就本契約所生之各項權利及租賃物設定質權等擔保物權。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就投資興建設施有要求設定或讓與地上權之行為,亦不得就投資興建設施設定抵押權等擔保物權。
五十三、甲、乙雙方就本契約內容所生爭議,合意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五十四、本契約存續期間,依商港法或相關法令辦理,如有修正應自修正生效之日起,依修正規定辦理。
五十五、本契約有關租金、履約保證金等之繳交及相關履約行政業務,由甲方授權臺北港營運處辦理。
五十六、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協議修訂。甲方所公告本案之招標公告、投標頇知及乙方提出並經甲方核可之營運計畫書,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條款之爭議,依下列順序解釋:
(一)本契約及其附件。
(二)招標公告、投標頇知及附件。 (三)經甲方核可之營運計畫書。
五十七、本契約經雙方簽署後自○年○月○日生效。
五十八、契約正本○份,副本○份,雙方各執正本○份,副本甲方○份、乙方○份。
附件
一、承租土地及設施帄面位置圖二、免租使用年限計算公式基準
立 契 約人:
甲 方: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分公司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法定代理人: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臺北港南碼頭區 S8-2-1 後線場地帄面位置圖
附件二、免租使用年限計算公式基準
一、各投資標的,以現值還本期限法,將各年現金淨流入折為現值累加後,所計算之還本期限為其免租使用年限。計算之還本期限不足一年部分,依比例按月計算之,不足1個月部分以1個月計算之。
二、免租使用年限計算公式如下:
Sn(現金流入現值累計總額)=Σ[(TRt-TCt)/(1+i)t]
Sn+1-C
免租使用年限=Yn+1 年-
Sn+1-Sn
TRt:契約年度數之當年度總收益 TCt:契約年度數之當年度總成本 t:契約年度數
(1+i)-t:契約存續期間內各年度之折現因子 i:折現率
Yn+1:現金流入現值累計總額已逾投資額之年度數 Sn+1:第n+1 年已達投資額之現金流入現值累計 Sn:第n 年尚未達投資額之現金流入現值累計 C:投資人之投資額(以工程決算金額為準)
三、依投資經營案件性質,各年現金淨流入計算方式原則分為下列三類:
(一)訂有保證營運量(旅次、人次、計費噸、TEU): TRt=基本費率(單價)×保證營運量+港埠費用節省數
TCt=土地租金+設施租金+管理費+投資人營運相關費用 (二)未訂有保證營運量:
TRt=每年設施租金+港埠費用節省數
TCt=設施每年修護費用+設施每年保險費用 (三)未具營運收益者:
TRt=每年節省總費用(例如陸運成本、船邊交提貨成本) TCt=每年支出總費用(例如海運成本、倉儲成本)
四、折現率(i)區間之上下限,原則以中央銀行當年度1 月份第一次公告
之「五大銀行帄均基準利率」(五大銀行係指:臺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及臺灣土地銀行)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當年度1 月份第一次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為基準。
五、計算免租使用年限時,頇明列其設施名稱,且其法定壽年係依行政院頒布之「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