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1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发行 2020 年战疫专题债券的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批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的《国家开发银行关于通过商业银行柜台试点发行金融债券的请示》(开行发〔2014〕119 号)和 2019 年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金融债券相关协议,制定本次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 债券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 2020 年战疫专题债券为 1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按
年付息,发行量不超过 80 亿元(不含商业银行柜台分销额度),
以实际中标量(债券面值)为准。债券缴款日为 2020 年 2 月 12
日,上市日为 2020 年 2 月 14 日,起息日为 2020 年 2 月 12 日,
付息兑付日为 2021 年 2 月 12 日,票面利率以首次发行利率为准。如遇节假日,则支付日顺延。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农商银行)是我行 2020 年战疫专题债券商业银行柜台人民币金融债券承办银行。首场招标结束后,我行有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上海农商银行追加发行分别不超过 15 亿元、30 亿元、5亿元、0.1 亿元、3.3 亿元、1 亿元、0.1 亿元、0.5 亿元当期债券。承办银行投标认购后,按照首场中标价格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向个人、企业、金融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 2 号,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分销。
发行人对本期债券保留增发的权利。
本次发行所筹资金将主要用于国家开发银行向疫情防控提供的应急融资。
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保留本期债券发行品种和发行时间等要素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二部分 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本次发行的 2020 年战疫专题债券为固定面值,采用单一利率
(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可在一定数量标位内进行不连续投标,最高有效投标价位与最低有效投标价位之间所包含的价位点(根据标书规定的步长划分、按连续价位点计算)不超过一定数量的标位(含最高、最低有效投标价位)。本次标位区间设置由我行在发行前向市场公布。
(三)本期债券不设立基本承销额。
(四)追加发行采用数量招标方式,追加发行价格为首场中标价格。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利率(利差)或价格步长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缴款日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本次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做市团成员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四、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他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做市团成员应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
五、发行情况公告
“发行情况公告”由我行在相关媒体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发行时间安排
本次招标的 2020 年战疫专题债券于 2020 年 2 月 6 日 9:00 发标,9:00 至 10:00 进行投标。如确定追加发行,则追加发行时间为首场招标结束后 20 分钟内。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做市团成员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20 年 2 月 7 日我行发布发行情况公告。2020 年 2 月 7 日至
2020 年 2 月 12 日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分销期,承销做市团成员组织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做市团成员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手续。
2020 年 2 月 7 日至 2020 年 2 月 11 日为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分销期,由柜台债券承办银行进行分销。
2020 年 2 月 12 日中午 12:00 前,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本期债券额度注销的函,确定柜台分销债券最终发行总额。
2020 年 2 月 12 日承销做市团成员和柜台债券承办银行分别将本期债券的承销和分销款项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承销做市团成员同时作为我行柜台债券承办银行的,应注明汇入款项的类别)。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收款人账号: 110400373,汇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向我行汇款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 支付系统清算行行号:
201100000017。
2020 年 2 月 13 日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本期债券的资金到账确认书。如承销做市团成员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2020 年 2 月 13 日中央结算公司向我行提供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 银行间债券市场分销
一、分销方式:承销做市团成员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承销费及兑付手续费:债券承销费按认购债券面值计算,
1 年期无;无兑付手续费。
三、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四、分销条件:承销做市团成员按约定价格进行债券分销。第四部分 商业银行柜台债券市场分销
一、分销金额:根据本发行办法第一、二部分招标确定。 二、分销方式:柜台债券承办银行在分销期内进行分销,所
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在承办银行办理债券二级托管。
三、分销费用:按照发行人与承办银行签署的商业银行柜台人民币金融债券分销协议执行。
四、分销对象:个人、企业、金融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在《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