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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石蓮花簡易網室結構」專利有償讓與契約
立契約書人:
讓與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為有效管理及運用研究發展成果之智慧財產權,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會第 133 次會議」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研
發成果管理小組 106 年度第 6 次會議」決議,同意將「石蓮花簡易網室結構」之專利有償讓與乙方,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同意約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定義
x專利:係指「石蓮花簡易網室結構」專利,中華民國專利證書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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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讓與金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價金 (稅前),加計營業稅(即前揭金額之 5%)後之金額為 。乙方同意本有償讓與xx因本契約經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
第三條:付款方式
一、乙方應於雙方簽訂本契約後十五日內,一次全額付清前條讓與金予甲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之款項,得以現金、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等方式支付之。若以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支付者,應經甲方同意並符合甲方之要求。
第四條:本專利之讓與登記及維護費用
一、本專利之讓與登記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並由乙方負擔讓與手續所需之一切費用。乙方應於接獲甲方辦理專利權讓與書面通知之日起七個工作天內,依甲方之要求提供讓與登記申請所需文件予甲方。乙方並應充分配合甲方辦理讓與登記所需之一切手續。
二、乙方應自接獲甲方辦理專利權讓與書面通知之日起,負擔本專
利權之維護等相關費用,包括甲方決定辦理有償讓與,因而暫緩繳交之年費及滯納金等。乙方未依規定自行繳費,因而致本專利權發生失效或其他不利益情事者,概由乙方自負其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惟於完成讓與登記前因乙方之行為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乙方之授權使用
一、乙方充分了解本專利係政府經費研發之成果,乙方特此同意就本專利,授予甲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其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本會或所屬機關),依永久、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轉讓等方式,使用、實施全部或一部之權利。xxxx若將本專利讓與或授權第三人時,並應通知該第三人遵守本條約定。該第三人再為讓與或授權時,亦同。
二、乙方應依甲方之要求,充分配合辦理本條授權之登記手續。
第六條:標的運用之限制
乙方不得自行或授權或讓與第三者於大陸地區製造、銷售或使用,並應遵守政府相關法令規定。xxxx若將本專利讓與或授權第三人時,並應通知該第三人遵守本條約定。該第三人再為讓與或授權時,亦同。
第七條:免責條款
乙方同意並承認,本契約僅規範甲方同意讓與本專利予乙方相關事項。甲方亦僅依本專利現狀交付乙方,甲方不擔保本專利無瑕疵、亦不擔保本專利之合用性或商品化之可能性,且不擔保乙方利用本專利技術所製造產品之產品責任。本契約生效後,本專利之任何舉發、被撤銷或其他衍生糾紛,乙方同意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涉;甲方亦毋須返還或賠償任何款項予乙方。
第八條:特約條款
一、雙方同意基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範,如受讓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或所屬機關以書面通知三個月內改善仍未改善者,農委會或所屬機關得終止甲方讓與之權利:
1.乙方於合理時間無正當理由未有效運用本專利,且第三人曾
於該期間內以合理之商業條件,請求授權仍不能達成協議者。 2.乙方以妨礙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方式實施本專
利。
3.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者。
二、如有前項情事之一發生時,甲方應協助另改以其它方式授權給乙方。
第九條:違約效果
一、乙方未依本契約第六條約定於期限內繳付讓與金,每逾一日應另按總額之萬分之三計付遲延違約金。如逾一個月仍未付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二、乙方如違反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時,願給付價金兩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含稅),雙方並立即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還其支付之讓與金。
三、除前款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契約之約定或不按本契約約定履行時,無過失之一方得以書面限期他方於十日內改正或補正,逾期未改正或補正者,無過失之一方得以書面逕行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第十條:契約之終止或解除
一、乙方充分了解本專利之讓與,依規定需送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准,乙方亦充分了解甲方對於相關主管機關之意見並無影響能力;若主管機關不同意者,甲方得以書面解除本契約之全部。於此情況下,甲方之責任僅限於無息退還乙方已繳交予甲方之一切款項,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張任何其他權利。xxx對本專利仍有興趣者,得優先與甲方另議讓與事宜。
二、除依前款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者外,本契約因一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他方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時,無過失之一方除得依本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行使權利外,並得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三、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乙方除應返還自甲方受讓之本契約標的專利權外,並應立即停止行使對本專利之權利。
第十一條:契約修改
x契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之方式為之,不生效力。
第十二條:合意管轄
x因本契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聯絡管理
x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甲方聯絡人 姓名:xxx
xx:助理研究員
電話:00-0000000#0000
傳真:電郵:
地址:xxxxxxxxxxxxxx 000 x
乙方聯絡人 姓名:
職稱:電話:傳真:電郵:地址:
第十四條:完整合意
一、本契約及其所有附件構成訂約雙方對本案之完整合意。任何於本契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契約之事項,對雙方均無拘束力。
二、附件之效力與本契約相同,但兩者有牴觸時,概依本契約為準。
第十五條:契約份數
x契約正本壹式參份,副本壹式參份,由甲方執正本貳份,乙方執正本壹份為憑,副本由甲方執存參份。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代 表 人:xxx
地 址:花蓮縣xx鄉吉安村xx路二段 150 號電 話:00-0000000
乙 | 方: | |
代 | 表 | 人: |
地 | 址: | |
電 |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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