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边土壤为建设用地监测六价铬;周边土壤为农用地监测总铬,并同步监测 pH)、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苯并[a]芘的,上述指标为必测项目。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开展监督性监测,切实推进宜宾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项目内容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 2019 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的通知》(川环办函〔2019〕433 号)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 2019 年度全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xx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19〕 434),对涉及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体废
物处置设施(详见表 1-表 4)xx土壤环境开展监督性监测。
表 1 宜宾市列入 2019 年四川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34 家)
序号 | 县(区)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是否新增 |
1 | 翠屏区 | 四川xxx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危险废物治理 | |
2 | 翠屏区 | 四川宜宾江源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 公司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
3 | 翠屏区 | 四川惊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 金属复合板厂)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 理加工 | |
4 | 翠屏区 | 宜宾盈泰光电有限公司 | 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 | 新增 |
5 | 翠屏区 | 四川惊雷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金属压力容器制造 | |
6 | 翠屏区 | 宜宾三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 |
7 | 高县 | 高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 | 生活垃圾处理 | 新增 |
8 | 高县 | 海xx(宜宾)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 垃圾焚烧发电 | |
9 | 高县 | 四川久凌制药科技有限公司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
10 | 高县 | 宜宾市xx乙炔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
11 | 珙县 | 四川省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 磷肥制造,无机酸制造 | |
12 | 江安县 | 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宜宾天原股份 有限公司化工新区) |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 树脂制造 | |
13 | 江安县 | 宜宾光原锂电材料有限公司 | 锂离子电池制造 | 新增 |
14 | 江安县 | 宜宾亚坤钢结构有限公司 | 金属结构制造 | |
15 | 江安县 | 宜宾金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无机盐制造 | 新增 |
16 | 江安县 | 四川三湘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无机盐制造 | 新增 |
序号 | 县(区)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是否新增 |
17 | 江安县 | xxx恒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新增 |
18 | 江安县 | 四川圣亚凯紧固器材有限公司 | 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紧固件制造 | |
19 | 江安县 | 四川廷勋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 涂料制造 | |
20 | 江安县 | 宜宾川安高科农药有限责任公司 | 化学农药制造 | |
21 | 南溪区 | 四川南山射钉紧固器材有限公司(四川南山机械厂) | 金属制品制造 | |
22 | 南溪区 | 四川北方红光特种化工有限公司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新增 |
23 | 南溪区 | 宜宾市xx化工有限公司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新增 |
24 | 南溪区 | 宜宾市南溪xxx化工有限公司 |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新增 |
25 | 南溪区 | 宜宾市四方射钉制造有限公司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26 | 屏山县 | 四川屏山天金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 无机盐制造 | |
27 | 屏山县 | 宜宾金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电池负极材料制造 | 新增 |
28 | 屏山县 | 屏山县天成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 铸造机械制造 | 新增 |
29 | 屏山县 | 宜宾德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铸造机械制造 | |
30 | 屏山县 | 四川九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无机酸制造 | |
31 | 叙州区 | 四川省宜宾威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 | |
32 | 叙州区 | 宜宾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 | |
33 | 叙州区 | 宜宾金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 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 | |
34 | 长宁县 | 宜宾长宁县泰宁化工有限公司 | 无机酸制造 | 新增 |
表 2 宜宾市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工业园区名单(7 个)
序号 | 县(区) | 园区名称 | 主导产业 |
1 | 翠屏区 | 象鼻工业园区 | 仓储物流、机械加工 |
2 | 高县 | 高县工业园区 | 能源化工、农产品加工 |
3 | 江安县 | 江安县工业园区 | 化工企业、氯碱化工、竹木加工、酒类食品、港口物流 |
4 | 南溪区 | 罗龙工业园区 | 轻工产业、化工及医药行业、机械制造产业 |
5 | 屏山县 | 屏山县新发工业集中区 | 轻纺、新材料、精铸机械加工、农副食品加工 |
6 | 宜宾县 | 宜宾县工业园区 | 高端制造业、农林副产品精深加工业和特色化工业 |
7 | 长宁县 | 宋家坝工业园区 | 化工、建材、新材料 |
表 3 宜宾市开展监督性监测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名单(25 个)
序号 | 县(区) | 名称 | 设施类型 | 备注 |
1 | 翠屏区 | 翠屏区宋家镇西南污水处理厂 | 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 | 四川长江工业园区(翠屏区) |
2 | 翠屏区 | 惊雷园区污水处理厂 | 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 | |
3 | 翠屏区 | 双谊食品园区污水处理 | 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 |
厂 | ||||
4 | 高县 | 高县第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 县城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 |
5 | 珙县 | 珙县县城污水处理厂 | 县城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 |
6 | 江安县 | 江安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 县城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 |
7 | 江安县 | 江安县工业园区东片区污水处理厂 | 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 | 江安县工业园区 |
8 | 江安县 | 江安县工业园区康家坝园区污水处理厂 | 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 | 江安县工业园区 |
9 | 筠连县 | 筠连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 县城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 |
10 | 筠连县 | 筠连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 | 县城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 |
11 | 临港经开区 | 白沙城镇污水处理厂 | 县城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 |
12 | 临港经开区 | 宜宾市杨湾污水处理厂 | 县城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 |
13 | 南溪区 | 宜宾市南溪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 县城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 |
14 | 南溪区 | 罗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 | 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 | 四川宜宾南溪经济开发区 |
15 | 南溪区 | 九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 | 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 | 四川宜宾南溪经济开发区 |
16 | 屏山县 | 屏山县污水处理厂 | 县城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 |
17 | 屏山县 | 宋家坝园区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 | 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 | 屏山县新发工业集中区 |
18 | 兴文县 | 兴文县生活污水处理厂 | 县城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 |
19 | 兴文县 | 兴文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 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 | |
20 | 叙州区 | 宜宾xx区xx园污水处理厂 | 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 | |
21 | 叙州区 | 南岸污水处理厂 | 县城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 |
22 | 叙州区 | 叙州区污水处理厂 | 县城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 |
23 | 长宁县 | 长宁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 县城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
24 | 长宁县 | 长宁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 | 县城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 |
25 | 长宁县 | 长宁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 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 |
表 4 宜宾市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名单(7 个)
序号 | 县(区) | 名称 | 设施类型 |
1 | 翠屏区 | 宜宾市环洁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 县城及以上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厂) |
2 | 高县 | 中电海xx(宜宾)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 县城及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厂 |
3 | 筠连县 | 筠连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厂 | 县城及以上生活垃圾填埋场 |
4 | 屏山县 | 屏山县垃圾填埋场 | 县城及以上生活垃圾填埋场 |
5 | 兴文县 | 兴文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厂 | 县城及以上生活垃圾填埋场 |
6 | 叙州区 | 宜宾市叙州区第二垃圾填埋场 | 县城及以上生活垃圾填埋场 |
7 | 叙州区 | 叙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 | 县城及以上生活垃圾填埋场 |
三、★项目要求 1.监测项目
重点监管单位xx土壤监测项目,根据该企业所属行业涉及的污染物类型对应的分析测试项目和企业用地土壤自行监测项目进行选取(各行业常见污染物类型及对应的分析测试项目见附件 1、2)。其中,行业类别中需要监测砷、镉、铬
(xx土壤为建设用地监测六价铬;xx土壤为农用地监测总铬,并同步监测 pH)、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苯并[a]芘的,上述指标为必测项目。
工业园区xx土壤监测项目,根据园区内企业涉及的土壤污染物进行选取
(各行业常见污染物类型及对应的分析测试项目见附件 1、2)。其中,砷、镉、六价铬(xx土壤为农用地监测总铬,并同步监测 pH)、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为必测项目。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xx土壤监测项目,根据接纳污水涉及的污染物进行选取。其中,砷、镉、铬(xx土壤为建设用地监测六价铬;xx土壤为农用地监测总 铬,并同步监测 pH)、铜、铅、汞、镍为必测项目。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接 纳污水的性质,涉及到其他污染土壤的特征指标要纳入监测。
固体废物处置设施xx土壤监测项目,根据接纳固体废物涉及的污染物进行选取(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常见污染物类型及对应的分析测试项目见附件 1、2)。其中,砷、镉、铬(xx土壤为建设用地监测六价铬;xx土壤为农用地监测总铬,并同步监测 pH)、铜、铅、汞、镍、二噁英类(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焚烧厂)为必测项目。
2.监测时间和频次
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xx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的监测频次为 1 次,若存在超标现象的,可增加监测频次。
3.监测布点与采样
(1)重点监管单位xx土壤监督性监测
以企业为监测单元,在其厂界红线外 20 米范围内的裸露土壤布设,监测点
位不低于 3 个,x 20 米范围内无裸露土壤,取样点位可向外延伸。具体监测点位数量可根据企业地块大小和企业污染排放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监测布点应尽量设置在受企业污染影响的区域,并综合考虑污染物迁移方向和xx敏感目标位置等因素,采样以 0.2 米处的土壤为重点采样层。
(2)工业园区xx土壤监督性监测
在工业园区边界红线外 20 米范围内的裸露土壤布设监测点,x 20 米范围内
无裸露土壤,取样点位可向外延伸。每隔 3 公里至少布设一个点位,具体布点位置和数量可根据地形地貌、园区内企业分布、污染物迁移方向、xx敏感目标位置等条件进行调整,采样以深度 0.2 米处的土壤为重点采样层。
(3)污水集中处理设施xx土壤监督性监测
以污水处理设施为监测单元,在其厂界红线外 20 米范围内的裸露土壤布设,
监测点位不低于 3 个,x 20 米范围内无裸露土壤,取样点位可向外延伸。具体监测点位数量和位置可根据污水处理厂地块大小、污水处理设施布局、污水排放口位置、xx敏感目标位置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采样以 0.2 米处的土壤为重点采样层。
(4)固体废物处置设施xx土壤监督性监测
①生活垃圾填埋场
在垃圾坝下 20 米范围内的裸露土壤布设 3 个点,x 20 米范围内无裸露土壤,取样点位可向外延伸。具体监测点位数量和位置可根据地表水径流、农用地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采样以 0.2 米处的土壤为重点采样层。若有配套渗滤
液处理设施,则在其厂界红线外 20 米范围内的裸露土壤布设 1 个点。
②生活垃圾焚烧厂
在其厂界红线外 20 米范围内的裸露土壤布设,监测点位不低于 3 个,x 20米范围内无裸露土壤,取样点位可向外延伸。具体监测点位数量和位置可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地块大小、固废堆存位置、渗滤液处理设施、烟囱排口位置、地形地貌、xx敏感目标位置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采样以 0.2 米处的土壤为重点采样层。
③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在其厂界红线外 20 米范围内的裸露土壤布设,监测点位不低于 3 个,x 20米范围内无裸露土壤,取样点位可向外延伸。具体监测点位数量可根据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地块大小、医废堆存位置、废水处理设施、烟囱排口位置、地形地貌、xx敏感目标位置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采样以 0.2 米处的土壤为重点采样层。
4.监测方法
采样及分析测试方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无现行标准的可选用经方法确认后的国外相关标准。
5.工作程序
1.制定方案
编制本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xx土壤监测方案,开展 2020 年度土壤监督性监测工作。监测方案应包括工作概况、企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情况、监测布点、监测项目、监测时间和频次、监测方法等情况、监测单位、质量控制、经费保障等内容以及布点图等附件。工作方案经专家审查后报生态环境厅备案。
2.开展监测
依据备案方案开展监测工作。 3.编制报告
编制监督性监测报告。监测报告主要包括:工作概况、任务完成情况、质量控制、监测数据、监测结果及分析、工作建议等内容以及原始检测报告、采样点
位图等附件。
污染物类别及对应分析测试项目
类别 | 项目 |
A1 类-重金属 8 种 | 镉、 铅、 铬、 铜、 锌、 镍、 汞、 砷 |
A2 类-重金属与元素 8 种 | 锰、 钴、 硒、 钒、 锑、 铊、 铍、 钼 |
A3 类-无机物 2 种 | 氰化物、 氟化物 |
B1 类-挥发性有机物 16 种 | 二氯乙烯、二氯甲烷、二氯乙烷、氯仿、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二氯丙烷、三氯乙烯、三氯乙烷、四氯乙烯、四氯乙烷、 二溴氯甲烷、 溴仿、 三氯丙烷、 六氯丁二烯、 六氯乙烷 |
B2 类-挥发性有 机物 9 种 | 苯、甲苯、氯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三甲苯、二氯苯、 三氯苯 |
B3 类-半挥发性有机物 1 种 | 硝基苯 |
B4 类-半挥发性有机物 4 种 | 苯酚、 硝基酚、 二甲基酚、 二氯酚 |
C1 类-多环芳烃类 15 种 | 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屈、苯并[b]荧蒽、 苯并[k]荧蒽、 苯并[a]芘、 茚并[l,2,3 - c, d]芘、 二苯并[a,h] 蒽、 苯并[g,h,i]芘 |
C2 类-农药和持久性有机物 | 滴滴涕、六六六、氯丹、灭蚁灵、六氯苯、七氯、三氯杀螨醇 |
C3 类-石油烃 | C1 0 - C4 0 总量 |
C4 类-多氯联苯 12 种 | 2,3 ,3 ',4, 4 ',5,5 '- 七氯联苯( PCB 189 )、 2,3 ',4 ,4 ',5,5 '- 六氯联苯( PCB 167 )、2,3 ,3 ',4, 4 ',5'- 六氯联苯( PCB 157 )、 2,3 ,3 ',4, 4 ',5- 六氯联苯( PCB156 )、3,3 ',4,4 ',5 ,5 '- 六氯 |
联苯( PCB169 )、 2',3 ,4 ,4 ',5 - 五氯联苯( PCB123 )、 2,3 ',4,4 ',5 - 五氯联苯( PCB118 )、 2, 3 ,3 ',4,4 '- 五氯联苯 ( PCB 105 )、2,3 , 4, 4'5 - 五氯联苯( PCB 114 )、3,3 ',4 ,4 ',5- 五氯联 苯( PCB126 )、3, 3 ',4,4 '- 四氯联 苯( PCB77 )、3,4 ,4 ',5-四氯联苯( PCB81 ) | |
C5 类-二噁英类 | 二噁英类( 具有毒性当量组分) ※ |
D1 类-土壤 pH | 土壤 pH |
注: ※ 不含共平面多氯联苯。 |
、
重点行业调查分析测试项目
大类 | 中类 | 分析测试污染物类别※ |
07 石油和天然 气开采业 | 071 石油开采 | A1 类-重金属 8 种 、B2 类-挥发性有机物 9 种、 C1 类-多环芳烃类 15 种、C3 类-石油烃 |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081 铁矿采选 082 锰矿 、铬 矿采选 089 其他黑色金 属矿采选 | A1 类-重金属 8 种 、A2 类-重金属与元素 8 种、 A3 类-无机物 2 种、 D1 类-土壤 pH |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1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092 贵金属矿采选 093 稀有稀土金 属矿采选 | A1 类-重金属 8 种 、A2 类-重金属与元素 8 种、 A3 类-无机物 2 种、 D1 类-土壤 pH |
17 纺织业 |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176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 制造 | A1 类-重金属 8 种、 B1 类-挥发性有机物 16种、B2 类- 挥发性有机物 9 种、B3 类-半挥发性有机物 1 种、 C5 类-二噁英类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1 皮革鞣制加工 193 毛皮鞣制及 | A1 类-重金属 8 种 、A2 类-重金属与元素 8 种、 D1 类-土壤 pH |
大类 | 中类 | 分析测试污染物类别※ |
制品加工 | ||
22 造纸和纸制 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A1 类-重金属 8 种、 B1 类-挥发性有机物 16 利、C5 类-二噁英类 |
25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251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252 炼焦 | A1 类-重金属 8 种 、A2 类-重金属与元素 8 种、 A3 类-无机物 2 种 、B2 类-挥发性有机物 9 种、 B4 类-半挥发性有机物 4 种 、C1 类-多环芳烃 类 15 种、 C3 类-石油烃 |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无机、 有机) | A1 类-重金属 8 种 、A2 类-重金属与元素 8 种、 A3 类-无机物 2 种、 C3 类-石油烃( 无机) |
A1 类-重金属 8 种 、A2 类-重金属与元素 8 种、 A3 类-无机物 2 种、 B1 类-挥发性有机物 16种、B2 类- 挥发性有机物 9 种、B3 类-半挥发性有机物 1 种、B4 类-半挥发性有机物 4 种、 C1 类-多环芳烃类 15 种、 C3 类-石油烃( 有 机) | ||
263 农药制造 | A1 类-重金属 8 种 、A2 类-重金属与元素 8 种、 A3 类-无机物 2 种、 B1 类-挥发性有机物 16种、B2 类- 挥发性有机物 9 种、B3 类-半挥发性有机物 1 种、B4 类-半挥发性有机物 4 种、 C1 类-多环芳烃类 15 种、 C2 类-农药和持久 性有机物、 C3 类- 石油烃 | |
264 涂料、 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 A1 类-重金属 8 种 、A2 类-重金属与元素 8 种、 A3 类-无机物 2 种、 B1 类-挥发性有机物 16种、B2 类- 挥发性有机物 9 种、B3 类-半挥发性有机物 1 种、B4 类-半挥发性有机物 4 种、 C1 类-多环芳烃类 15 种、 C3 类-石油烃、 C4 类-多氯联苯 12 种 | |
265 合成材料制造 | A1 类-重金属 8 种 、A2 类-重金属与元素 8 种、 A3 类-无机物 2 种、 B1 类-挥发性有机物 16种、B2 类- 挥发性有机物 9 种、B3 类-半挥发性有机物 1 种、B4 类-半挥发性有机物 4 种、 C1 类-多环芳烃类 15 种、 C3 类-石油烃 | |
266 专用化学品制造 | A1 类-重金属 8 种 、A2 类-重金属与元素 8 种、 A3 类-无机物 2 种、 B1 类-挥发性有机物 16种、B2 类- 挥发性有机物 9 种、B3 类-半挥发性有机物 1 种、B4 类-半挥发性有机物 4 种、 C1 类-多环芳烃类 15 种、 C3 类-石油烃、 C4 类-多氯联苯 12 种 | |
267 炸药 、火 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A1 类-重金属 8 种、 A3 类-无机物 2 种、 B1类-挥发性有机物 16 种、 B2 类- 挥发性有机物 9 种、B3 类-半挥发性有机物 1 种、B4 类- |
大类 | 中类 | 分析测试污染物类别※ |
半挥发性有机物 4 种、 C1 类-多环芳烃类 15种、 C3 类-石油烃 | ||
27 医药制造业 | 27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A1 类-重金属 8 种、 A3 类-无机物 2 种、 B1类-挥发性有机物 16 种、 B2 类- 挥发性有机物 9 种、B3 类-半挥发性有机物 1 种、B4 类-半挥发性有机物 4 种、 C1 类-多环芳烃类 15 种、 C3 类-石油烃 |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 281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 A1 类-重金属 8 种、 B1 类-挥发性有机物 16种、 C5 类-二噁英类、 D1 类-土壤 pH |
A1 类-重金属 8 种 、A2 类-重金属与元素 8 种、 A3 类-无机物 2 种、 B1 类-挥发性有机物 16 种、 C1 类-多环芳烃类 15 种 | ||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 业 | 311 炼铁 312 炼钢 315 铁合金冶炼 | A1 类-重金属 8 种、 A2 类• 重金属与元素 8 种、C1 类- 多环芳烃类 15 种、C3 类-石油烃、 C5 类-二噁英类、 D1 类-土壤 pH |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21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322 贵金属冶炼 323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 A1 类-重金属 8 种 、A2 类-重金属与元素 8 种、 A3 类-无机物 2 种 、C1 类-多环芳烃类 15 种、 C3 类-石油烃、 C5 类-二噁英类、 D1 类-土壤 pH |
33 金属制品业 | 336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A1 类-重金属 8 种 、A2 类-重金属与元素 8 种、 D1 类-土壤 pH |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384 电池制造 | A1 类-重金属 8 种 、A2 类-重金属与元素 8 种、 A3 类-无机物 2 种、 D1 类-土壤 pH |
59 仓储业 | 599 其他仓储业 | A1 类-重金属 8 种 、B2 类-挥发性有机物 9 种、 B3 类-半挥发性有机物 1 种 、B4 类-半挥发性有机物 4 种、 C3 类-石油烃 |
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772 环境治理业 ( 危废、 医废处置) | A1 类-重金属 8 种 、A2 类-重金属与元素 8 种、 C5 类-二噁英类 |
78 公共设施管理业 | 782 环境卫生管理( 生活垃圾处 置) | |
注:“※”项为各重点行业企业具体分析测试项目,由专业人员根据基础信调查的有关结果选择确定,原则上不少于 2 类;资料严重不全者应对所列全部类別污染物进行分析测试。 |
四、履约要求 (一)服务能力
1.拟投入项目人员配置及专业技术能力(团队组成、分工协作、专业能力证
明等)。
2.项目实施所需的设施设备(与本项目完成有关的软硬件配置,提供设施设备清单)。
3.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务实可行的增值服务措施或有利于采购人的服务承诺等。
(二)服务方案
1.项目实施内容及流程,内容应包含①现状情况分析②资料收集与现场踏勘
③样品监测及工作计划④安全环境及保密措施等内容。
2.实施方案,内容应包含①人员的安排及职责分配②工作进度计划安排等内容。
3.质量控制措施,内容应包含①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②项目各阶段质量控制措施③进度保障措施等内容。
4.后续服务方案,内容应包含①后续服务内容②设备配置③服务人员配置等内容。
注:①供应商应当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真实、客观的履约能力证明材料。
②供应商应当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若提交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应当将该供应商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③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能具体量化,具有可行性及便于监督考核,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夸大其词和空口许诺。
五、★履约时间及方式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于 2020 年 10 月底前完成监督性监测工作;
2020 年 11 月底前完成成果上报。六、商务要求
(一)★合同价款
合同价是供应商响应采购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含完成本项目所涉及人员劳务、差旅、设备投入、保险、风险、税金、利润、招标代理服务费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一切费用。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响应处理。
(二)履约保证金
金 额: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5%。
交款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至采购人(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缴纳时间: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交款时间: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注:1.提供保函的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担保机构。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必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成交投标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投标人完成合同约定所有内容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一次性退还至中标人。
3.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采购人接到投标人申请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以及由采购人确认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退还至中标人。
4.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①成交投标人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②项目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③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5.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投标人损失。
(三)付款方式
1.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30%;完成监督性监测工作及通过专家技术审查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50%;完成最终成果上报并验收合格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20%。
2.成交人须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后进行支付结算,付款方式均采用公对公的银行转账,供应商接受转账的开户信息以采购合同载明的为准。
(四)违约责任
1.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
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 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按时完成合同相关工作。
4.供应商应当遵守采购人的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实 施完成采购合同应当完全满足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若供 应商瑕疵履行采购合同,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要求赔偿合同总价款 20%的违约金,若造成相关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非供应商或采购人原因,致使合同实质性条款无法实现的);
5.2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采购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六、其他要求
(一)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供应商成交后,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与采购单位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二)★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三)采购人定期核对供应商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及相关信息,对于未按照采购文件及响应要求执行或存在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四)供应商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
及其进度。
(五)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七、★验收方法和标准
(一)服务在供应商通知履约完毕后 5 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
(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三)采购人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项目履约成果的,视同验收合格。 (四)项目验收结果合格的,供应商凭验收合格证明书至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
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上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
《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五)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注意:1.本章带“★”号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若未满足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本章的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要求评审,如存在资格性条件要求,应当认定磋商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