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招商xx招满分年金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招商仁和[2024]年金保险 0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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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重要权益 | 招商仁和招满分年金保险产品提供生存和身故保障。 |
常用术语 | ☆ 投保人指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保险人指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的十五日(指自然日,下同)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
投保案例 | |
和先生为女儿xx(0 周岁)投保招商xx招满分年金保险,交费期间为 3 年,年交保险费 100000 元,对 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 168986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妻子仁女士。 本例中和先生为投保人,女儿小和为被保险人及大学教育金、深造教育金、成家立业金受益人,妻子仁女士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险人。本主险合同于 2024 年 10 月 1 日生 效,2025 年 10 月 1 日为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
保险金 | 领取人 | 领取金额 | 案例描述 |
大学教育金 | 女儿小和 | 300000×10%=30000 元 | 女儿小和于年满 18、19、20、21 周岁后的首个 10 月 1 日零时生存 |
深造教育金 | 女儿小和 | 300000×20%=60000 元 | 女儿小和于年满 22、23、24 周岁 后的首个 10 月 1 日零时生存 |
成家立业金 | 女儿小和 | 168986 元 | 女儿x和于年满 25 周岁后的首个 10 月 1 日零时生存 |
身故保险金 | 妻子仁女士 | 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当时本主 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较大者 | 女儿小和不幸身故,身故保险金 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第六条
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十六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 每页脚注
条款目录
第一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 第一条 基本保险金额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投保范围 第四条 保险期间 | ||
第二章 我们不保什么 |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其他免责条款 | ||
¥ | 第三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 第七条 保险费的支付第八条 宽限期 第九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 | |
¥ | 第四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 第十条 受益人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第十四条 宣告死亡处理 | |
第五章 如何退保 | 第十五条 犹豫期 第十六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七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
第六章 其他权益 | 第十八条 现金价值第十九条 保单贷款 第二十条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 ||
第七章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合同构成 第二十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第二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五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第二十六条 未还款项 第二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变更 第二十九条 争议处理 |
招商xx招满分年金保险条款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在本条款中,“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第一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我们不接受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大学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1、19 周岁、20 周岁、2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零时仍生存,我
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该保单年度3大学教育金:
大学教育金 = 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4 × 10%二、深造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22 周岁、23 周岁、24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该保单年度深造教育金:
深造教育金 = 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 20%三、成家立业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2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家立业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10 年 10 月 1 日,2010 年 10 月 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为 0 周岁,2011 年 10 月 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2028 年 10 月 1 日零时即年满十八周岁。
2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二十四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4 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指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发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每期保险费金额乘以已交费期数。
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主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零周岁(须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十三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章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 保人本人外)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条款“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景 突出显示的内容:“保险责任”、“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事故通知”、“犹豫期”、“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第三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5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第八条 宽限期
5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
第九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包括补交保险费的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上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确定的利率计算。
若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保单贷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若因以上两项原因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自同时满足各自对应复效条件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谁有权领取,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十条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二、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主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之外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大学教育金、深造教育金、成家立业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6。
二、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7、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三十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单利,从第三十一日起按照超过天数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 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有执业医师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
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诊所、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院。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身故,您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我们,以便我们及时停止支付大学教育金、深造教育金或成家立业金。如任何人于被保险人身故后仍以任何方式从本公司收受或领取大学教育金、深造教育金或成家立业金,则该受领人应当立即向我们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后收受或领取的大学教育金、深造教育金或成家立业金,否则我们有权追回。
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诉讼时效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第五章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申请退保。
第十五条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第十六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主险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七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第二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五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章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第十八条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第十九条 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xx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逾期期间的利率按前述利率再加一个百分点执行。我们会参考贷款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并根据不同产品类型、产品定价利率等综合确定保单贷款利率。
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若在保单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未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二十条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我们将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我们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
您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须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七章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合同构成
本主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第二十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险合同
期满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基准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二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 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第二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二十九条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xxx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