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頭城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108.10.1 經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目的
為有效防止校內所屬各場所發生職業災害,促進全體教職員生等及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工作者之安全與健康,特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1 條規定,訂定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以下簡稱本規章),以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等有關人員執行本規章規定事項。
二、適用範圍:
(一) 適用範圍包括校內所有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工作場所。
(二) 適用本規章之人員,係指因工作性質確需進出工作場所之校內工作者 (如:教職、員工等)及利害相關者(如訪客、自營作業者、承攬商、供應商等)
三、規章內容:(請依各校之需求增減項目及內容)
(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1. 本校所有校內工作者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章及本校依法制定之各項管理規章/計畫/辦法。
2. 維持各工作場所之整理、整頓、清潔及紀律。
3. 應依照各工作場所之工作守則,穿著或配戴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4. 各項實(詴)驗應依據各場所之作業標準進行。
5. 校內工作者應遵行各級主管之安全衛生指導。
6. 校內工作者應參與各項安全衛生活動。
(二) 危害鑑別及風險評估
1. 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擬訂危害鑑別及風險評估執行辦法,由各單位確實自行實施危害鑑別及風險評估。
2. 本校依「危害鑑別風險評估執行辦法」實施危害辨識及評估,以維護校內工作者
之安全。
3. 各單位執行危害鑑別及風險評估之結果,將做為本校各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規畫及執行之基礎。
(三) 教育訓練
1. 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辦法擬訂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辦法。
2. 校內工作者應依本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辦法」接受相關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提出安全衛生有關建議。
(四) 自動檢查之實施
1. 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擬訂自動檢查計畫,由各單位自行實施自動檢查。
2. 本校依「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主管理與檢查,以維護校內工作者之安全,落實
災害防救功能。
3. 校內工作者依本校「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時,發現異常狀況應依據相關流程執行檢修或採取必要措施。
4. 各單位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檢查、檢點,如發現對校內工作者有危害之虞時,應立即予以停工。
5.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須經檢查機構檢查點合格始可使用,並由取得合格證照人員操作,使用之機械、設備、器具需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規定及不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規定之機械、設備、器具,不得使用。
(五) 採購與承攬管理
1. 本校已擬訂「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及「承攬商安全管理辦法」辦理相關之採購及承攬管理工作。
2. 若本校校內工作者與承攬商共同作業時,承辦單位應與承攬商設置協議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協議會議。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採購或發包工程及作業各單位,應依本校『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辦理。
3. 若本校承辦單位未參與共同作業時,該工程由二個以上攬商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商之一設置協議組織,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六) 災害通報與處理:
1. 本校之校內工作者於工作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或事故時,應依本校「安全衛生緊急應變計畫」及「學校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事件事故調查及處理辦法」進行災害之處理及通報。
2. 本校之校內工作者應配合職業災害或事故之調查。
3. 除必要之職業災害及事故之緊急應變外,應保持現場之完整,以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轄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或檢查處實施調查(重大職業災害時)或檢查。
4. 工作場所發生一般職業災害或虛驚事件,應通報及配合本校負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進行災害調查、及統計分析以辦理作業環境改善。
(七) 危害通識
1. 本校已擬訂「危害通識計畫」,作為本校於危害物作業之管理、標示與教育之準則。
2. 置備各實習(驗)場所危害性化學品清單與安全資料表(SDS)之維護與更新。
3. 危害物質容器標示、實驗(習)場所公告板替代標示、化學物質管理。
4. 使相關之校內工作者及利害相關者(含:新生及新進工作者)接受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八) 作業環境監測
1. 本校已擬訂「作業環境監測計畫」,針對化學性危害物質及物理性危害之作業環境進行監測工作。
2. 本校使用化學性危害物質及物理性危害之作業環境,均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掌握暴露者作業環境實態與評估其暴露狀況,所採取之規劃、採樣、監測及分析之行為。
3. 作業環境監測包括危害辨識及資料收集、相似暴露族群之建立、採樣策略之規
劃及執行、樣本分析及數據分析及評估。
4. 作業環境監測小組定期查核,每次完成監測應自我檢討,檢討要項包含:作業環境監測政策目的、基礎資料蒐集、作業環境監測規劃制定、作業環境監測執行及數據處理、保存及後續改善。
5. 監測結果更應告知被採樣暴露者與公告趨勢圖,詳細解說監測結果,監測資料並加以妥善保存及管理。
(九) 變更管理
1. 本校已擬訂「變更管理辦法」,以辦理設備、原物料、實驗流程、技術及安全設施之變更工作。
2. 為降低設施、設備、製程、物料、技術..等之變更所起之潛在危害風險,進而保護校內工作者(如:教職、員工與學生等)及於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工作場所作業之承攬商勞工與從事修繕或其他作業之自營作業者安全、健康及設備損失,特訂定本辦法由各單位依循辦理。
3. 變更作業包括變更申請、可行性與危害評估、完成該變更之相關告知與訓練及測詴前安全檢查。
(十) 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1. 本校已擬訂「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辦法」,製作相關之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2. 本校對實驗(習)場所可能存在之危害,經風險評估及對場所做實施工作安全分析後,提供正確安全的作業標準供校內工作者(如:教職校內工作者員工與學生等)及利害相關者(如訪客、承攬商等)作業時有所遵循,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3. 安全作業標準製作步驟包括選擇單位作業、實施作業分析、訂定標準之草案、決定作業標準、安全作業標準文件制訂與審核、之變更與修正、安全作業標準之修正、安全作業標準文件管制。
(十一) 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器具管理
1. 為保障校內工作者(如:教職、員工與學生等)於工作中,不受機械設備及危害
物之危害,並有效管理個人防護具,本校擬訂「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器具管理辦法」。
2. 各相關單位對防護具應定期實施自動檢查,並填寫定期檢查表、領用登記表,記錄存檔保存備查。
(十二) 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健康管理
1. 為了解校內工作者(如:教職、員工與學生等)身體健康狀況,做為工作作業安排之參考,並防止職業病及傳染病發生,建立完善之健康管理制度,本校已擬訂「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健康管理辦法」。
2. 本校定期辦理教職員工及學生之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及特殊作業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紀錄正本除分送個人外,由健檢醫院彙整提送健檢總表,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保存,並建立分級健康管理。
(十三) 緊急應變
1. 為鑑別可能發生之災害事故或緊急狀況,因應、防止、或降低此類事件所可能造成的人員傷害、財產損失與工作環境影響,本校已擬訂「安全衛生緊急應變計畫」。
2. 指派校內工作者參加本中心緊急應變小組,並加以任務分組。
3. 針對學校常見的災害,定期對教職、員工與學生等做緊急應變之演練。
4. 製定緊急應變實施流程、疏散作業流程、通報流程,及緊急應變措施及救護等工作。
(十四) 人因危害防止
1. 本校為維護校內工作者(含:教職、員工、與學生等)及在學校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工作場所從事作業之承攬商勞工與自營作業者的健康福祉,預防人因性危害及避免重複性作業導致肌肉骨骼傷病,特訂定「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
2. 人因性危害因子評估流程中之簡易改善,為負責人員依據本校校內工作者「肌肉骨骼症狀調查表」中的確診疾病、有危害、與疑似有危害,使用簡易人因工程檢核表評估,辨識出個案之危害因子,再參考勞動部(職安署或勞安所)相關報告及技術叢書內容,擬訂改善方案及執行改善。
3. 人因性危害因子評估流程中之進階改善,為針對簡易改善無法有效改善的個案,進行進階改善,可召集人因工程危害改善小組或邀請專家參與,參考國內外相關人因工程文獻資料、勞安所相關研究報告或技術叢書內容,擬訂進階改善方案及並落實執行改善。
(十五) 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
1. 本校為了防止因工作負荷促發相關心血管疾病 (俗稱過勞),為「長期處在高度心理壓力之下所產生的身心耗弱狀態」,嚴重者甚至會造成工作者猝死,故擬訂
「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2. 實施步驟為:辨識及評估可能促發疾病之高風險群、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實施健康檢查與管理及促進、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十六)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
1. 為防止職場暴力之發生,本校擬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預防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本校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2. 執行職務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處置執行流程包含建構行為規範、辨識及評估危害、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教育訓練、適當配置作業場所、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或提供必要保護措施、建立事件處理程序、職場暴力之管理、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十七) 母性特別保護危害防止
1. 為促進校內女性工作者及利害相關者的健康福祉,預防及避免因未對可能造成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環境(含設備、措施及物品與作業),本校擬定「學校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計畫」。
2. 計畫內容包含危害辨識與評估(含分工與權責)、危害評估範圍、評估重點事項、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本校女性工作者健康風險等級、告知評估結果、採行分級管理措施、執行成效評估與持續改善。
四、組織
(一)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為本校安全衛生最高諮詢組織,研議、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有關事務,共有委員 19 人(含)以上組成,委員組成如下:
1. 主任委員:校長,擔任會議主席。
2. 執行秘書:實習主任,擔任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主管。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委員會議。
3. 委員: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進修部主任、主任教官、人事主任、實習組長、庶務組長、設備組長、勞工代表(商業經營科主任、資料處理科主任、幼兒保育科主任、流行服飾科主任、美容科主任、餐飲管理科主任、觀光科召集人)。
(二)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依各處室分工,任務編制,組織與職責如下:
職稱 | 職責 |
校長 | 綜理督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各項業務。 |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實習主任兼任) | 擬訂、規劃及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教務主任 | 協助規劃、督導及辩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各項業務。 |
學務主任 | 協助規劃、督導及辩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各項業務。 |
總務主任 | 協助規劃、督導及辩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各項業務。 |
輔導主任 |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災害心理復健。 |
圖書館主任 | 職業安全衛生資料上網宣導。 |
進修部主任 | 協助規劃、督導及辩理夜間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各項業務。 |
人事主任 | 提供新進校內工作者及職務調動校內工作者相關資料供辦理訓練、評鑑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自辦訓練。 |
主計主任 | 協助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經費預算業務。 |
校長室秘書 | 緊急職業安全衛生事故發言及資料彙整。 |
主任教官 | 執行緊急職業安全衛生事故通報手續、辩理學生職業安全衛生緊急危機事教及教育訓練。 |
庶務組長 | 校園環境職業安全衛生各項業務。 |
教學組長 | 校園教學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
設備組長 | 實驗場所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
實習組長 | 協助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辩理職業安全衛生各項業務,及實習工場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
特教組長 | 特教班學生教學及環境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
體育組長 | 體育教學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業務。 |
衛生組長 | 校園環境及急救、救護等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宜。 |
護理師*1 | 校園急救、救護等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宜。 |
營養師 | 校園飲食安全、衛生相關事宜 |
商業經營科主任 | 規劃商業經營科專業教室教學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管理事宜。 |
資料處理科主任 | 規劃資料處理科專業教室教學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管理事宜。 |
幼兒保育科主任 | 規劃幼兒保育科專業教室教學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管理事宜。 |
流行服飾科主任 | 規劃流行服飾科專業教室教學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管理事宜。 |
美容科主任 | 規劃美容科專業教室教學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管理事宜。 |
餐飲管理科主任 | 規劃餐飲管理科專業教室教學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管理事宜。 |
觀光科召集人 | 規劃觀光科專業教室教學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管理事宜。 |
電力技士 | 協助校園電力安全相關管理事宜。 |
技士、技佐 | 協助各科專業教室教學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管理事宜。 |
五、權責單位
(一) 校長職業安全衛生權責:
1. 綜理本校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2. 擔任本校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或校務會議主席。
3. 核定本校職業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劃與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工作守則、及各項管
理計畫。
4. 責成各單位達成有關安全衛生業務之執行。
5.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二)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權責
1. 研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 研議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 研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4. 研議校長交付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委員權責
1. 對本校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2. 協調、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3. 研議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4. 研議作業環境監測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5. 研議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6. 研議各項職業安全衛生提案。
7. 研議校內之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8. 研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9. 考核各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10.研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11.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權責:
1. 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指導有關單位實施。
2. 規劃、督導各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3. 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4. 規劃、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危害通識及作業環境監測。
5. 規劃、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 規劃校內工作者之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7. 督導校內工作者之疾病、傷害、殘廢、死亡等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8. 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並提供有關校內工作者之之安全衛生諮詢服務。
9. 提供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10.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五) 各單位主管負責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權責事項:
1. 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事項。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3. 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4. 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5. 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6. 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衛生管理事項。
7. 校長或其代理人交辦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六) 校內工作者之安全衛生職責:
1. 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章及該作業場所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 作業前切實實施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檢點,有異常應立即調整或向上級報告。
3. 維持工作場所之整理、整頓、清掃、清潔及紀律。
4. 按照規定穿著或配戴個人防護具,並遵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
5. 接受健康檢查,並遵守檢查結果建議事項。
6. 報告所有傷害事故經過 (含虛驚事故)及設備損害情況。
7. 報告不安全或不衛生情況,提供安全衛生建議。
8. 接受工作上所需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提出安全衛生有關建議。
9.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須經檢查合格始可使用;取得合格證照人員方可操作。
10.明瞭發生緊急事件時個人之應變任務。
11.協助新進人員瞭解各項安全衛生規定。
12.遵行各級主管之安全衛生指導。
13.其他有關安全衛生應遵守事項。
14.參與各項安全衛生活動。
六、獎懲:
(一) 本校校內工作者違反本規章,因而發生災害者,將依據本校「教職員獎懲」及「學生獎懲」之規定予以議處。對遵守本規章,而避免職業災害發生,具有具體事蹟者,依規定予以獎勵。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函送當地轄區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1. 未遵守本校所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
2. 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健康檢查或體格檢查者。
3. 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
(三) 本規章未盡事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相關表單及作業流程
(一) 本規章中有關「危害鑑別與風險評估」之部份,請參考本校「危害鑑別風險評估執行辦法」。
(二) 本規章中有關「教育訓練」之部份,請參考本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辦法」。
(三) 本規章中有關「自動檢查」之部份,請參考本校「自動檢查計畫」。
(四) 本規章中有關「採購管理」之部份,請參考本校「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五) 本規章中有關「承攬管理」之部份,請參考本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六) 本規章中有關「災害通報與處理」,之部份請參考本校「學校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事件事故調查及處理辦法」。
(七) 本規章中有關「危害通識」之部份,請參考本校「危害通識計畫」。
(八) 本規章中有關「作業環境監測」之部份,請參考本校「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九) 本規章中有關「變更管理」之部份,請參考本校「變更管理辦法」。
(十) 本規章中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部份,請參考本校「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辦法」。
(十一) 本規章中有關「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器具管理」之部份,請參考本校「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器具管理辦法」。
(十二) 本規章中有關「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健康管理」之部份,請參考本校「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健康管理辦法」。
(十三) 本規章中有關「緊急應變」之部份,請參考本校「安全衛生緊急應變計畫」。
(十四) 本規章中有關「人因性危害預防」之部份,請參考本校「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
(十五) 本規章中有關「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之部份,請參考本校「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十六) 本規章中有關「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之部份,請參考本校「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十七) 本規章中有關「母性特別保護危害防止」之部份,請參考本校「學校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計畫」。
八、頒布實施及修正
x管理規章經學校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於 108 年 10 月 14 日公告實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