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热风指数指在数据采集期间内,日最高气温大于 30℃、且日最大风速大于 3m/s、且日最小相对湿度小于 30%的天数。(单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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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业性冬小麦天气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包括电子协议)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必须为在河南省区域内合法种植冬小麦的种植户、合作社或企业。投保人可以与被保险人相同,也可以是冬小麦产业链的服务供应商。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在保险xxx的投保地理区域内所种植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冬小麦。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保险标的所在区域内倒春寒指数、干热风指数、风力指数中一个或多个指数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标准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倒春寒指数指在数据采集期间内,每日日最低气温在 0 摄氏度以下部分的累加和。(单位:℃)(倒春寒指数计算示例详见释义)
干热风指数指在数据采集期间内,日最高气温大于 30℃、且日最大风速大于 3m/s、且日最小相对湿度小于 30%的天数。(单位:天)
风力指数指在数据采集期间内,日最大风速的最大值。(单位:m/s)不同指数的数据采集期间及赔付标准详见赔偿处理部分。
上述指数所涉及的天气数据,以保险单约定的气象站数据为准(气象站列表见表 1)。
表 1 河南省各区县冬小麦天气指数保险约定的气象站编号
地级市 | 区县 | 气象站编号 |
安阳市 | 安阳 | 53898 |
安阳市 | 汤阴 | 53990 |
漯河市 | 全区 | 57186 |
南阳市 | 镇平 | 57175 |
南阳市 | 方城 | 57179 |
南阳市 | 邓州 | 57274 |
驻马店市 | 正阳 | 57295 |
驻马店市 | 泌阳 | 57281 |
信阳市 | 固始 | 58208 |
周口市 | 扶沟 | 57098 |
周口市 | 太康 | 57099 |
周口市 | 淮阳 | 57192 |
周口市 | 西华 | 57193 |
周口市 | 川汇区 | 57195 |
周口市 | 项城 | 57196 |
周口市 | 商水 | 57198 |
周口市 | 郸城 | 58100 |
周口市 | 鹿邑 | 58101 |
xxx | xx | 00000 |
商丘市 | 睢县 | 58001 |
商丘市 | 民权 | 58004 |
xxx | xx | 00000 |
xxx | xx | 00000 |
xxx | xx | 00000 |
商丘市 | 宁陵 | 58008 |
商丘市 | 夏邑 | 58017 |
商丘市 | 永城 | 58111 |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恐怖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
(三)保险单约定的气象站非正常运转,无法记录真实的天气数据。
第六条 除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倒春寒指数、干热风指数、风力指数计算的赔偿外,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他任何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应包含倒春寒指数、干热风指数和风力指数的数据采集
期间,具体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每一个指数采集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根据气象站数据计算相关指数,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
证、索赔申请书以及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倒春寒指数赔偿处理
倒春寒指数数据采集期间为 3 月 1 日至 4 月 15 日。
倒春寒指数(X℃) | X≤20 | 20<X≤50 | 50<X≤80 | 80<X≤110 | X>110 |
每亩赔偿金额(元) | 0 | (X-20)*10/30 | (X-50)*40/30+10 | (X-80)*5+50 | 200 |
安阳市安阳县、汤阴县和南阳市镇平县:当倒春寒指数大于 20℃(不包含)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赔付标准如下:
倒春寒指数(X℃) | X≤20 | 20<X≤50 | 50<X≤80 | 80<X≤110 | X>110 |
每亩赔偿金额(元) | 0 | (X-20)*10/30 | (X-50)*1.0+10 | (X-80)*160/30+40 | 200 |
商丘市永城县:当倒春寒指数大于 20℃(不包含)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赔付标准如下:
倒春寒指数(X℃) | X≤15 | 15<X≤45 | 45<X≤75 | 75<X≤105 | X>105 |
每亩赔偿金额(元) | 0 | (X-15)*0.5 | (X-45)*1.5+15 | (X-75)*140/30+60 | 200 |
其余地区赔偿标准:当倒春寒指数大于 15℃(不包含)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赔付标准如下:
2.干热风指数赔偿处理
干热风指数数据采集期间为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干热风指数(Y 天) | Y≤7 | 7<Y≤11 | 11<Y≤15 | 15<Y≤19 | Y>19 |
每亩赔偿金额(元) | 0 | (Y-7)*2.5 | (Y-11)*10+10 | (Y-15)*37.5+50 | 200 |
安阳市安阳县、汤阴县和南阳市镇平县:当干热风指数大于 7 天(不包含)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赔付标准如下:
干热风指数(Y 天) | Y≤7 | 7<Y≤11 | 11<Y≤15 | 15<Y≤19 | Y>19 |
每亩赔偿金额(元) | 0 | (Y-7)*2.5 | (Y-11)*12.5+10 | (Y-15)*35+60 | 200 |
南阳市邓州县:当干热风指数大于 7 天(不包含)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赔付标准如下:
商丘市永城县:当干热风指数大于 6 天(不包含)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赔付标准如
下:
干热风指数(Y 天) | Y≤6 | 6<Y≤10 | 10<Y≤14 | 14<Y≤18 | Y>18 |
每亩赔偿金额(元) | 0 | (Y-6)*2.5 | (Y-10)*12.5+10 | (Y-14)*35+60 | 200 |
干热风指数(Y 天) | Y≤6 | 6<Y≤10 | 10<Y≤14 | 14<Y≤18 | Y>18 |
每亩赔偿金额(元) | 0 | (Y-6)*3.75 | (Y-10)*11.25+15 | (Y-14)*35+60 | 200 |
其余地区赔偿标准:当干热风指数大于 6 天(不包含)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赔付标准如下:
3.风力指数赔偿标准
风力指数数据采集期间为 5 月 15 日至 6 月 15 日。
风力指数(Zm/s) | Z≤10.7 | 10.7<Z≤17.1 | 17.1<Z≤24.4 | 24.4<Z≤32.6 | Z>32.6 |
每亩赔偿金额(元) | 0 | (Z-10.7)*10/6.4 | (Y-17.1)*40/7.3+10 | (Z-24.4)*150/8.2+50 | 200 |
当风力指数大于 10.7m/s(不包含),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赔付标准如下:安阳市安阳县、汤阴县和南阳市镇平县、邓州县赔偿标准:
商丘市永城县赔偿标准:
风力指数(Zm/s) | Z≤10.7 | 10.7<Z≤17.1 | 17.1<Z≤24.4 | 24.4<Z≤32.6 | Z>32.6 |
每亩赔偿金额(元) | 0 | (Z-10.7)*10/6.4 | (Y-17.1)*50/7.3+10 | (Z-24.4)*140/8.2+60 | 200 |
其余区县赔偿标准:
风力指数(Zm/s) | Z≤10.7 | 10.7<Z≤17.1 | 17.1<Z≤24.4 | 24.4<Z≤32.6 | Z>32.6 |
每亩赔偿金额(元) | 0 | (Z-10.7)*15/6.4 | (Y-17.1)*45/7.3+15 | (Z-24.4)*140/8.2+60 | 200 |
保险冬小麦赔偿金额(元)=[倒春寒指数每亩赔偿金额(元/亩)+干热风指数每亩赔偿金额(元/亩)+风力指数每亩赔偿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第十九条 保险人对倒春寒指数、干热风指数、风力指数分别计算赔付,但赔付总额合计最多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不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法律)。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释义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倒春寒指数计算示例如下。
假设倒春寒指数数据采集期间为 3 月 1 日至 3 月 5 日,5 日内日最低气温分别为-3℃、- 1℃、0℃、2℃、5℃。
倒春寒指数=(0-(-3))+(0-(-1))+ 0+ 0+ 0=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