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作計畫合約書範例
立合約書人 ○○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為進行「○○學程」(以下簡稱本計畫),由乙方提供專款,與甲方合作辦理本合約所約定相關事項,甲乙雙方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並依誠信原則履行:
第一條 計畫內容
▇計畫依「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之精神,甲乙兩方同意合作培育參與本計畫學生,採 🞏碩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模式 / 🞏博士四年研發模式 / 🞏解決產業議題研發模式進行。乙方得視需要派人員至甲方場所進行共同研究討論,但須接受甲方計畫主持人督導,實習內容由甲乙雙方共同議定。派遣人員之各類費用與保險由乙方自行負責。
研究項目:__________一、在學期間
乙方同意派員與甲方組成論文委員會,共同指導參與本計畫學生,進行下列事項:
(一)甲乙雙方同意共同確認參與本計畫學生應修課程,並同意合作訂定學習成效指標,考核參與本計畫學生學習狀況。
(二)甲方提供在校學習資源;乙方提供產品計畫,▇▇▇▇▇▇▇▇▇▇▇▇,▇方並願意適時提供產業經驗及提供該研發專題研究所需之資源。
(三)同意在符合相關法規下與甲方共同指導參與本計畫學生完成畢業論文。二、產學實習:
乙方同意甲方參與本計畫學生至乙方公司學習,以兩年為原則,乙方應依據研究專題需要,提供學生客製化之個人銜接課程及訓練。
第二條 計畫期間
▇計畫執行期間: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民國__年__月__日止。第三條 甲乙兩方參與本計畫,需同意配合下列對參與本計畫學生身分規定事項:
一、有全職工作者,或非全職工作者有薪資所得,其單筆薪資或平均每月薪資,超過當年度每月基本工資者,均不得領取獎助學金。
二、前款不得領取獎助學金之情事,學生如有隱匿不實者,學校應負責追繳已領取之獎助學金,並追究相關責任。
三、學生因休學、退學、學業成績評量或企業考評結果未通過而退出本計畫或正規學期時間(包括寒、暑假)另有全職工作者或超過第一款薪資標準之情形者,學校即應停止獎助學金撥付,並不得因復學或就讀其他學程而再申請獎助學金。
四、學生因其他因素自行退出本計畫者,除停止獎助學金撥付外,應由學校追繳其已受領的教育部獎助學金總額二分之一。
五、學生參與計畫如有違反學術倫理或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與甲乙雙方無涉,甲方依學生個人獎懲辦法處理,經甲乙雙方認情節嚴重而應退出本計畫者,除停止獎助學金撥付外,應由學校追繳其已受領的教育部獎助學金總額二分之 一。
第四條 計畫經費
一、本產學合作之合作經費,依計畫書及作業要點之規定,教育部採部分補助,獎助學金方面,甲方及乙方之總配合款不得低於教育部補助經費額度之百分之五十;其中總配合款之百分之七十應由乙方出資。本計畫執行所需費用部分(包含教師研究經費方面等),乙方之總配合款不得低於教育部補助經費額度之百分之二十。本產學合作之__年出資額共計新台幣 元整,其出資額比例如下所示:
(一)教育部補助款:獎助學金新台幣 元整、計畫執行所需費用新台幣
元整、共計新台幣 元整。
(二)甲方配合款:獎助學金新台幣 元整、計畫執行所需費用新台幣
元整、共計新台幣 元整。
(三)乙方配合款:獎助學金新台幣 元整、計畫執行所需費用新台幣
元整、共計新台幣 元整。二、付款方式如下:
合約簽訂後,乙方應分年撥付前項配合款,乙方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 工作日內,每年配合款應一次全數撥付至甲方指定帳戶。
三、乙方未依本條第二款規定於期限內繳付計畫經費且逾期三十日者,不論甲方有無催告,甲方得依其違約情事,就乙方每月本計畫經費總額百分之一之金額作為每逾期一日之懲罰性違約金,不足三十日者以三十日計;如逾期六十日未繳者,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
四、如教育部減少或調整年度補助經費者,甲乙雙方同意依教育部減少或調整後之年度補助經費按本條第一項規定計算該年度之個別出資額。
五、如教育部停止年度補助經費者,甲乙雙方同意個別出資額另行協商之。第五條 計畫經費之處理
一、本計畫經費納入甲方校務基金處理,甲方以自行收納收據向乙方核銷。
二、計畫主持人可依需要調整計畫經費各項目及額度核實報支,並報請甲方同意之。
三、本計畫經費已支付部分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概不退還。第六條 計畫執行期間之延長
甲方如因事實需要,認為有延長之必要時,應於執行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徵得乙方同意後延長之。
第七條 計畫進行之瞭解與協助
乙方於計畫進行中需要瞭解執行情形時,甲方可盡力協助乙方詳予說明,並提供乙
方有關資料。必要時,乙方得派員至甲方瞭解計畫進行狀況。甲方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如因研究需要,需乙方提供必要之協助時,乙方應盡量配合。
第八條 以本計畫經費預算所購置之圖書、儀器設備等一切資產,乙方同意該等資產之產權歸甲方所有,由甲方納入校產管理。
第九條 計畫研究成果之歸屬與權益
一、甲方、計畫主持人及參與本計畫學生因執行本研究所產出研發成果獲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智慧財產權)皆歸甲乙雙方共有。
二、乙方若將第一款之研究成果向專貴機關提出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申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甲方,徵得對方書面同意後,須以雙方為權利共有人,其申請維護等相關費用則由乙方負擔,甲方應無償提供必要技術及文件資料之協助。
三、任一方均不得未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將本條第一款智慧財產權之全部或一部以任何形式提供、授權或讓與第三人。
四、雙方如將本條第一款智慧財產權或讓與第三人者,其授權或讓與所產生之權益收入(如簽約金、授權金、衍生利益金等),依主導簽約之一方百分之六十,另一方百分之四十分配比率分配之。
五、雙方利用本研究之智慧財產權後續再自行研發之衍生成果,其智慧財產權之歸屬為各自擁有。
六、甲方及計畫主持人得將本研究成果於國外公開發表之,但應於發表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十條 無擔保規定
▇計畫之智慧財產權係以本計畫執行結束甲方所完成之技術狀態交付乙方,甲方擔保盡力協助乙方,但不擔保智慧財產權之具專利性、合用性及商品化之一切可能 性。
第十一條 保密責任
一、甲乙雙方及計畫主持人、參與計畫學生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保管因本合約而知悉或持有未公開之相關資料及文件,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
二、若一方違反本條第一款之規定者,應賠償他方因此受有損害之責。若甲方違反則賠償金額以乙方歷年已交付之總配合款為金額上限。
三、本保密條款於本合約終止後二年內有效。第十二條 侵權責任
一、乙方使用本計畫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時,倘遇有任何智慧財產侵權行為致遭受第三人請求時,與甲方無涉,惟乙方應盡速通知甲方,雙方並全力進行必要防禦程序,以確保有關權益,甲方對乙方及第三人不負侵權責任。
二、因本計畫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被侵害,乙方行使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及計畫主持人應協助以方採取保全行動或法律程序之進行,以確保雙方共同之權益,其訴訟等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合約終止
一、本合約經雙方簽訂完成後,任一方均不得任意終止本合約。
二、任一方如認為產學合作計畫之繼續執行,已不能達到預期之目的或認為已無繼續進行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必要時,該方應於終止前 日以書面通知他方,並經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終止本合約;為於此情況下,甲方應於本合約終止後 日內,將其已受領自乙方之合作經費中未使用之部分,無息返還乙方,且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其他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三、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任一方如不履行、怠於履行,不完全履行本合約之相關規定或有其他違約情事者,他方得以書面通知期限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者,他方得以書面通知逕行終止或解除本契約,雙方就本合約終止後之後續相關事宜,悉依以下處理之:
(一)如因可歸責於甲方違約,經乙方依本款之規定終止合約後,甲方應於本合約終止後 日內返還乙方受領之一切合作經費與乙方,其已支出部分亦 同;如因此致乙方受有損害或不利益,甲方概應負責。
(二)如因可歸責於乙方違約,經甲方依本款之規定終止本合約後,其甲方已受領自乙方之合作經費,甲方無須返還之;如因此致甲方而受有損害時,乙方概應負責之。
四、教育部就本計畫停止補助經費,不影響本計畫及本合約之繼續執行。
五、本合約經終止或解除後,其相關資料、合作成果、所產生之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悉歸雙方按本合約之規定共有,且雙方仍應遵守本合約第九條、第十一條所定之權益歸屬及保密責任之規定。
六、本合約如有本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事,致本合約終止或解除,甲方應自行處理與參與本計畫學生之一切權利義務關係;然如雙方另有書面協議者,從其約定之。
第十四條 考核及罰則
一、若有下列情事之一發生時,甲方須依本條第二款賠償乙方:
(一)甲方於培訓期間有合約第十三條之事項之一,或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終止本合約者。
(二)參與本計畫學生於培訓期間任意或自請離訓者。二、甲方應賠償金額為乙方已給付之獎學金總額。
第十五條 附件效力
一、附件視為本合約之一部份,但附件與合約本文有牴觸時,以合約本文為準。 二、任何與本合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合約之本文或其附件之事項,對
雙方均無拘束力。
第十六條 合約之解釋與糾紛之解決
一、本契約書之增刪修改,經甲乙雙方協議後,應以書面為之。
二、本合約書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解釋及適用。甲乙雙方對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疑議或糾紛,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三、本合約衍生之法律爭議糾紛,乙方經甲方同意後,得於___縣/市提付仲 裁,並依中華民國仲裁法解決;於法院訴訟時,雙方同意以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解決。
第十七條 其他事項
一、 本合約書計正本二份,由雙方各執乙份;副本二份由乙方收執乙份,甲方收執乙份。
二、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作業要點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立約人
甲方:
代表人: (簽章)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 計畫主持人:
乙方:
代表人: (簽章)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