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2
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
( 年)
招生学校:
学生姓名:
专业名称:
定向就业市:
甲方: (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定向就业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我省在省属高校面向师范本科专业实行师范生公费教育,旨在为农村中小学校培养造就优秀教师。根据《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9〕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备普通高考(夏季)报考条件和认定教师资格身体条件,热爱教育事业,毕业后志愿到农村学校长期从教,有志于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公费教育相关专业。甲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公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依据公费师范生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公费师范生。
将公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一份以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各份文本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 制订公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省财政按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将公费教育经费拨付甲方,甲方免除乙方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其中生活费补助经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一年按10个月计算,寒暑假除外)。修读期间,公费教育经费标准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金额为准。
第五条 关心乙方学习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第六条 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或应丙方要求向丙方反馈乙方培养情况。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一年内,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并由甲方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业.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公费师范生。
第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除《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中止协议情形外,一般不得延长修读年限。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九条 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参加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
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修读年限内,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在甲方规定的毕业离校之日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经教师资格认定后取得相应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乙方可按照甲方规定的办法和程序,须经丙方同意后,在师范公费教育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乙方一般不得因转专业延长修业期。
第十三条 乙方毕业并达到本协议第十一条要求后,根据丙方公费师范生就业实施办法参加专项招聘,符合入职条件的,由丙方落实在农村学校任教岗位。乙方服从丙方安排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乙方为学前教育专业,就业地公办幼儿园若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按照《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3号)等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在培养期报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报名前须按照有关程序经丙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承诺研究生毕业后继续履行本协议,可保留公费师范生身份至研究生毕业。就读硕士研究生期间,不享受公费教育经费补助。在培养期和服务期可报考非全日制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向省教育厅提出公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同时盖有丙方单位公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六条 负责制定公布公费师范生就业实施办法,通过竞岗选聘、双向选择等方式为乙方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确保符合入职条件的乙方有编有岗。其中,就业地公办幼儿园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按照《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3号)对学前教育专业的乙方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为乙方到农村学校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参与甲方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配合甲方加强对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过程管理,推动建立高校、地方政府与中小学“三位一体”协同培养机制。
第十九条 负责签约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经费和交纳违约金。对于未及时足额退还以上费用的,记入人事档案、诚信档案,并通过信用山东向社会公布。
五、中止协议
第二十条 乙方在培养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甲方审核、丙方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后,经丙方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
六、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七、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且须在解除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国家规定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开除学籍;
(二)受到甲方退学处理或自动退学。
八、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丙方应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乙方培养期满未按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毕业离校之日前一个月内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乙方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到农村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乙方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三)毕业后在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特教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满6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从乙方离开任教岗位之日计算,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6.6%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九、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捺印后生效。协议有效期间,国家、省及相关部门变更或补充本协议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的,则以新的规章制度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捺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捺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