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金简称:国泰黄金ETF。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1
二、基金概览 1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2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4
六、基金合同摘要 9
七、基金财务状况 9
八、基金投资组合 10
九、重大事项揭示 11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2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12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13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14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人详细查阅刊登在 2013 年 6 月 21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fund.com )上的《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国泰黄金ETF。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国泰黄金。
4、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8800。
5、现金申购、赎回简称:国泰申赎。
6、现金申购赎回代码:518801。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3 年 7 月 22 日基金份额总额:410,336,800.00 份。该份额数为本基金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总额。
8、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3 年 7 月 22 日基金份额净值:1.0069 元。
9、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总额将在 2013 年 7 月 26 日《关于国泰黄金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中予以披露。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3 年 7 月 29 日。
12、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本基金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也称为“一级交易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770 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 2013 年 6 月 24 日至 2013 年 7 月 12 日公开发售。其中,网下
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13 年 6 月 24 日至 2013 年 7 月 12 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13 年
7 月 10 日至 2013 年 7 月 12 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的日期为 2013 年 6 月 24 日至 2013
年 7 月 12 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发售 15 个工作日,网上现金发售 3 个工作日,黄金现货实盘合
约发售 15 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 3
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及黄金现货实盘合
约认购。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生效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3 年 6 月 24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3
年 7 月 12 日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10,325,000.00 元人民币(均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无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通过网下直销现金认购的有效净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1,800.00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认购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已于 2013
年7 月18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76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
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410,336,800.00 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3 年 7 月 18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日为 2013 年 7 月 24 日。具体的折
算方法请见 2013 年 7 月 2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关于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本基金上市交易首日基金份额总额将在 2013 年 7 月 26 日发布的《关于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中予以披露。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基字[2013]146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 年 7 月 29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国泰黄金。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8800。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现金申购、赎回简称:国泰申赎。
7、现金申购、赎回代码:518801。现金申赎参与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或者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现金申购与赎回。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总额将在 2013 年 7 月 26 日发布的《关于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中予以披露。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10、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等有关规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本部分内容中涉及的基金份额数等为本基金份额折算前的相关数据。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3 年 7 月 22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3767 户,平
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08,929.33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3 年 7 月 22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396,021,80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96.51%;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4,315,00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3.49%。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3 年 7 月 22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 持有人名称(全称) | 持有基金份额(份) | 占总份额比例(%) |
1 | 山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20,004,800.00 | 29.25% |
2 | 上海金策实业有限公司 | 100,007,000.00 | 24.37% |
3 |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0,000.00 | 24.37% |
4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00.00 | 4.87% |
5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00.00 | 4.87% |
6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000.00 | 3.66% |
7 |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 | 15,000,000.00 | 3.66% |
8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000,000.00 | 1.46% |
9 | 杜文博 | 1,000,000.00 | 0.24% |
10 | 高建 | 800,000.00 | 0.19% |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3、总经理:金旭
4、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000060090
8、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股权比例 |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60% |
意大利忠利集团 | 30% |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 10% |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
及监督;
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分管领导议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11、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正式员工 256 人,其中 60%(153 人)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林海中咨询电话:400-888-868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金鑫证券投
资基金,以及 35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
投资基金(包括 2 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成为目前业内少数拥有“全牌照”的基金公司之一,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旭蔚,硕士研究生,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财通证券。2000 年 1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战略规划专员、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机构理财部副总监(主持工作),2008 年 4 月至 2009 年 9 月任财富管理中心产品规划总监,2009 年 9 月至 2012 年 4月任产品规划部总监兼财富管理中心产品规划总监,2012 年 4 月起任量化投资小组副组长。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63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3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14 只,其中封闭式 3 只,
开放式 311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0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本基金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目前,本基金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名单如下: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屈斯洁联系人:魏佳亮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 2013 年 7 月 22 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 7 月 22 日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
资 产 | 期 末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 期 末 |
资 产 : | 负债: | ||
银行存款 | 10,336,800.00 | 短期借款 | |
结算备付金 | 191,255,930.25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存出保证金 | 衍生金融负债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211,672,000.00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其中:股票投资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
债券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
基金投资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22,505.63 | |
商品现货合约投资 | 211,672,000.00 | 应付托管费 | 4,501.13 |
衍生金融资产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付交易费用 |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付税费 | ||
应收利息 | 20,859.05 | 应付利息 | |
应收股利 | 应付利润 |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负债 | 108,083.80 | |
其他资产 | 负债合计 | 135,090.56 |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基金 | 410,336,800.00 | ||
未分配利润 | 2,813,698.74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413,150,498.74 | ||
资产合计: | 413,285,589.30 |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 413,285,589.30 |
注:1、截至 2013 年 7 月 22 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69 元,基金份额总额 410,336,800.00 份。
2、本报告期自 2013 年 7 月 18 日起至 2013 年 7 月 22 日止。本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7 月 18
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13 年 7 月 22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股票 | - | -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商品现货合约投资 | 211,672,000.00 | 51.22 |
其中:黄金 | 211,672,000.00 | 51.22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201,592,730.25 | 48.78 |
6 | 其他各项资产 | 20,859.05 | 0.01 |
7 | 合计 | 413,285,589.30 | 100.00 |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截止 2013 年 7 月 22 日未持有股票。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本基金截止 2013 年 7 月 22 日未持有股票。
(四)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截止 2013 年 7 月 22 日未持有债券。
(五)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止 2013 年 7 月 22 日未持有债券。
(六)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商品现货合约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 商品现货合约 代码 | 商品现货合约 品种 | 数量(克) | 公允价值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 Au99.99 | Au99.99 | 800,000 | 211,672,000.00 | 51.23 |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 2013 年 7 月 22 日,其他各项资产构成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金额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20,859.05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20,859.05 |
3、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4、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重大事项揭示
(一)本基金将以 2013 年 7 月 24 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具体的
折算方法请见 2013 年 7 月 2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关于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首日上市交易的份额是本基金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具体请见 2013 年 7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三)只有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方可以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认购本基金而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的投资人不能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只能在本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后通过上市交易卖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本基金现采用黄金合约申购赎回和现金申购赎回两种方式。黄金合约申购赎回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现金申购赎回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
(五)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计算文件,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计算文件和黄金现货合约最新成交价格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仅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目前,因 IOPV 计算不包括Au(T+D)、Au99.95 合约等原因, 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发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申购的基金份额或赎回的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为基金办理黄金现货合约、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还可以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的规定,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凡与该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或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并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工作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2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3、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黄金现货合约交易手续费、延期费、过户费、仓储费、登记费等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则约定的其他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发布服务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黄金资产的价格变化,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的价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被动式管理策略。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紧密跟踪黄金资产的价格变化,本基金可从事黄金租赁业务、黄金互换业务及投资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以期降低基金运营费用的拖累,降低跟踪误差水平。本基金进行保证金交易只能用于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管理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当基金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的价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市场波动等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八、争议的处理和使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