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本公司與華星、東亞及福鏘訂立音樂庫發行協議,據此本公司獲委任為發行人並獲授權於中國發行作品及卡拉OK音樂錄像,年期三年由二零一八年四 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 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有關音樂庫發行協議之持續關連交易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本公司與華星、東亞及福鏘訂立音樂庫發行協議,據此本公司獲委任為發行人並獲授權於中國發行作品及xxOK音樂錄像,年期三年由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於本公告日期, 豐德麗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間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67.56%
,乃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華星、東亞及福鏘各自為豐德麗之全資附屬公司,故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彼等均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 音樂庫發行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為持續關連交易設定之年度上限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創業板上市規則)均少於5%,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74(2)條有關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之規定,而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音樂庫發行協議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本公司(作為特許使用人)與華星、東亞及xx(作為授權人)訂立音樂庫發行協議,據此本公司獲委任為發行人並獲授權於中國發行作品及xx OK音樂錄像, 年期三年。音樂庫發行協議之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年期: | 由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年 |
地區: | 中國 |
發行服務: | 關於獲授權人授予之權利,本公司將會提供: (a) 以實物配置及電子傳送媒介發行作品及xxOK音樂錄像之服務; (b) 營銷支援服務; 及 (c) 經授權人以書面同意,收取發行費以外收費之任何附加服務。 |
特許權: | 授權人根據中國版權法下有權對作品及xxOK音樂錄像作出之所有行為,包括: (a) 發行、供應、出售、宣傳、營銷及使用作品及xxOK音樂錄像之唯一及獨家權利; (b) 向公眾印發、出租、外借及展示拷貝之權利; (c) 於本公司在中國一個具安全性之電腦伺服器上複製,及通過傳送 、發佈、分發或憑藉任何方式達到使用之權利; (d) 使用由授權人或其代表提供所有涉及作品及xxOK音樂錄像之材料及訊息之權利, 以供本公司發行作品及xxOK音樂錄像; (e) 向任何人士或法團授出再授權,惟本公司仍須為次特許使用人之所有行為、遺漏及疏忽對授權人負責。本公司可容許次特許使用人再授出次特許權予一名或多名第三層特許使用人,惟本公司須促使次特許使用人為第三層特許使用人之所有行為、遺漏及疏忽對本公司負責。 |
發行費: | 就本公司按照載於音樂庫發行協議內之條款向授權人提供服務,本公司將有權保留總收入之15%之金額作為發行費。 |
付款: | 本公司將向授權人提供季度結單,其中列出相關曆季之收益。收益乃按總收入扣除: (a) 經本公司與授權人事先同意或按音樂庫發行協議項下許可之本公司或其經銷商所產生之所有稅項、成本及開支; (b) 發行費; 及 (c) 任何其他扣減費(如適用)。 本公司將在收到授權人確認結單後30天內將實際收取之收益匯送予授權人。 |
年度上限
於截至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政年度及截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八個月各自之持續關連交易年度上限如下:
截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 截至二零二一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 八個月 | |||
二零一八 | 二零一九 | 二零二零 | ||
港元 | 港元 | 港元 | 港元 | |
年度上限 | 2,600,000 | 7,900,000 | 8,700,000 | 6,200,000 |
以上年度上限之釐定乃參考:
(a) 根據本集團發行音樂庫發行協議獲授權之作品及xxOK音樂錄像可產生之預期收入流量;及
(b) 音樂庫發行協議規定之發行費率。
訂立音樂庫發行協議之原因及裨益
董事相信,本集團擁有合適平台, 可充份利用並抓緊音樂庫發行協議之相關資產而帶來之潛在財務利益。此外,由於本集團一直建立其自有音樂庫,因此, 將其自有音樂作品連同音樂庫發行協議之音樂作品之權利授予及/或再授予潛在客戶,實屬更具效益及經濟回報更為豐厚之安排。將本集團及授權人之音樂作品捆綁於同一交易中, 令本集團可擴展其客戶基礎,並可於擬進行之交易中收取較高之費用。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 持續關連交易乃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及於本集團日常業務中訂立, 其條款屬公平合理, 並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xxxxx為豐德麗之最終控股股東, 彼可視為於持續關連交易中擁有重大利益, 故已就批准音樂庫發行協議之董事會會議上放棄投票。
本集團及關連人士之資料
x公司為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及於百慕達存續之獲豁免有限公司。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本集團主要從事電影製作及發行;舉辦、管理及製作演唱會及現場表演;藝人管理; 製作及發行電視節目; 音樂製作及出版; 授權媒體內容; 提供策劃及管理文化、娛樂及現場表演項目方面之顧問服務。
華星之主要業務包括提供旗下音樂庫之特許權,以及製作與銷售音樂錄音、唱片及錄像。東亞之主要業務包括音樂製作及發行,以及提供藝人管理服務。福鏘之主要業務包括音樂製作及發行。華星、東亞及福鏘皆為豐德麗之全資附屬公司。
豐德麗為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司。豐德麗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 其附屬公司主要業務包括發展、經營以及投資於媒體及娛樂、音樂製作及發行、投資以及製作與發行電視節目、電影及影像光碟產品、營運戲院、化妝品銷售、物業發展作銷售及物業投資作出租用途, 以及開發、經營及投資於文化、休閒娛樂及相關設施。
創業板上市規則之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 豐德麗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間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67.56%,乃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華星、東亞及福鏘各自為豐德麗之全資附屬公司, 故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彼等均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 音樂庫發行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為持續關連交易設定之年度上限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創業板上市規則)均少於5%, 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74(2)條有關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之規定, 而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釋義
在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華星」 | 指 | 華星唱片出版有限公司,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豐德麗之全資附屬公司 |
「本公司」 | 指 | 寰亞傳媒集團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及於百慕達存續之獲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創業板上市及買賣( 股份代號: 8075)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創業板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
「持續關連交易」 | 指 | 音樂庫發行協議項下擬進行之持續關連交易 |
「控股股東」 | 指 | 具有創業板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發行費」 | 指 | 總收入之 15% |
「東亞」 | 指 | 東亞唱片(集團)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並為豐德麗之全資附屬公司 |
「豐德麗」 | 指 | 豐德麗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及買賣 (股份代號: 571), 並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 |
「福鏘」 | 指 | 福鏘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豐德麗之全資附屬公司 |
「創業板」 | 指 | 聯交所創業板 |
「創業板上市規則」 | 指 | 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 |
「總收入」 | 指 | x公司就發行、傳送及傳播作品及xx OK 音樂錄像而實際收取之收益、收入及/或付款總數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港元」 | 指 | 港元,香港之法定貨幣 |
「香港」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xx OK 音樂錄像」 | 指 | 載列於音樂庫發行協議附表中之音樂視聽錄製品,且授權人為唯一及實益擁有人以及有權授權或委任發行人 |
「授權人」 | 指 | 華星、東亞及福鏘 |
「澳門」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
「音樂庫發行協議」 | 指 | 華星、東亞、福鏘及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訂立之發行協議,內容有關授權人向本公司授予於中國發行作品及xx OK 音樂錄像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附屬公司」 | 指 | 具有創業板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
「作品」 | 指 | 載列於音樂庫發行協議附表中之聲音錄製品,且授權人為唯一及實益擁有人以及有權授權或委任發行人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寰亞傳媒集團有限公司xxx
執行董事
香港,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四名執行董事,即xxxxx(主席)、xxxxx、xxxxx及xxx先生;以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xxxxx、xxx先生及xx先生。
本公告所載資料乃遵照創業板上市規則而刊發,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資料。董事願就本公告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 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公告所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完整,沒有誤導或欺詐成份,且並無遺漏其他事項,致令當中所載任何xx或本公告產生誤導。
本公告將自刊發日期起計最少七日在創業板網站 (xxx.xxxxx.xxx)「最新公司公告」一頁和本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xx)內供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