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近日与福域控股有限公司(Wise Partner Holdings Limited) (以下简称“福域控股”或“甲方”)签订牧业合作意向协议,本次收购意向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目前情况判断,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此框架协议仅表达双方的合作意向,最 终实施与否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代码:834179 证券简称:赛科星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牧业合作意向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协议签订情况
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近日与福域控股有限公司(Wise Partner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福域控股”或“甲方”)签订牧业合作意向协议,本次收购意向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目前情况判断,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此框架协议仅表达双方的合作意向,最终实施与否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甲方是一家根据香港法律在香港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甲方自 2014 年起在中国从事规模化奶牛养殖、鲜奶及其制品的加工等
经营业务,截止目前现有 7 家从事畜牧养殖、奶制品加工、销售的子公司,其中主要从事畜牧养殖的全资子公司分别是华夏畜牧(三河)有限公司、北京海华云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华公司”)和华夏畜牧兴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化公司”),三家牧业公司现奶牛存栏规模是 2 万头、日产生鲜乳达 290 余吨。
三、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前提:为了甲乙双方未来能够顺利整合牧业、乳业资源,甲方对其所有的牧场业务进行整合、对其下设的海华公司和兴化公司进行重组。甲方应当争取在 2016 年 9 月 30 日前,最迟不迟于 2016
年12 月31 日前完成对其牧场业务及下设海华公司和兴化公司的重组
工作。如甲方在 2016 年 9 月 30 日前未完成对海华公司和兴化公司的
重组,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在 2016 年 9 月 30 日之后 5 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要求将重组期限延续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可以以其自身的牧场管理经验、管理人员为甲方的重组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持。
2、重组方案:甲乙双方确定的初步重组方案是,甲方将其目前所持有的海华公司和兴化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甲方的另一家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全资子公司。具体的重组方案是:甲方将海华公司和兴化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甲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华夏基耐乳业兴化有限公司。以上重组的完成以相应公司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为准。
甲乙双方可以根据重组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和甲乙双方的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后,对上述重组方案进行调整。
3、重组方案的完成:完成上述第二条中具体重组方案,即海华公司和兴化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时,视为甲方完成重组方案。
4、合作方式:在甲方按期完成重组方案后,乙方委托审计、法
律、评估等中介机构对其牧场业务及海华公司和兴化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甲方及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各公司应当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在乙方完成上述尽职调查后,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经友好协商后签订正式的《收购协议》。
5、排他性合作:自本意向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上述海华公司和兴化公司重组完成前,甲方不得再就有关甲方及其子公司的所涉牧场业务合作、收购事宜与任何第三方开展谈判磋商或达成任何协议(包含意向性协议)。
6、本意向协议的性质:本意向协议是双方合作的基础。甲、乙双方的具体合作内容以双方未来根据情况签订的《收购协议》为准。
四、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x协议有利于整合甲乙双方的牧业、乳业资源,推进双方的共同发展。本协议的签订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协议而对协议对方形成依赖。
五、协议签订的审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福域控股有限公司(Wise Partner Holdings Limited)与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牧业合作意向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