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D AS
第10/2018號會員通函 2018年10月
鼓勵採用1996年保賠協會間紐約土產交易所協議(2011年9月修訂版)的新租約條款
參第7/2011號會員通函中提及的“0000xxxxxxxxxxxxxxx(xxXXX)0000年9月修訂版”,其中規定了一種機制,即如果在紐約土產交易所定期租船合同(簡稱NYPE)或 Asbatime租船合同項下和/或根據該等租船合同所批准的運輸合同項下發生了貨物索賠,則相 應的責任可以在船東和租船人之間快速公平地進行分攤。
為了鼓勵採用2011版協議,並將其納入各項NYPE/Asbatime租船合同,第7/2011號通函中建議會員參考國際保賠協會集團起草並推薦使用的一則租約條款。
然而,近期一宗倫敦仲裁案的結果令國際保賠協會集團感到擔憂。該案的仲裁庭認定,相關租約條款只併入了ICA的責任條款,而沒有併入2011版協議第9條規定的有關提供擔保的要求。
因此,考慮到近期的這一仲裁結果,國際保賠協會集團對2016年發佈的租約條款建議措辭進行了修改,以涵蓋2011版協議中規定的擔保要求。修改後的建議條款如下:
“船舶所有人與承租人之間的貨物賠償責任,應當完全適用1996年保賠協會間紐約土產交易所協議(2011年9月修訂版)或其後續修訂或替代文本的規定,並且完全依照該等規定獲得擔保及進行分攤與和解。即使本租船合同中有任何其他條款或聲稱將任何其他版本的保賠協會間紐約土產交易所協議納入本租船合同的條款,本條款應優先適用”。
國際保賠協會集團旗下各家協會均發佈了類似的通函。您真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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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Xxxxx 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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