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聯通香港流動通訊服務條款
1. 聯通香港的客戶合約
1.1 本流動通訊服務條款(一般條款)適用於聯通香港提供的所有服務。
1.2 所有使用聯通香港電訊服務的客戶必須與聯通香港訂立一份合約(“(合約)。
”)。合約由下列文件組成:
(a) 流動通訊服務申請書;
(b) 任何附帶同意書;
(c) 適用於個別服務的特別條款(特別條款);及
(d) 本一般條款。
1.3 如合約各部份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或衝突,以第 1.2 條較先列出之文件具淩駕性。
2. 服務生效及期限
2.1 除非按照一般條款提前終止,合約將在啟用日期起生效,直至合約涵蓋的所有服務的最短合約期屆滿為止。申請書中將訂明最短合約期的期限。
2.2 最短合約期限屆滿前不多於 60 天及不少於 30 天前,聯通香港將通知客戶合約 即將屆滿,及為客戶提供續約優惠條款(“續約優惠”)。如果客戶接受續約優惠,聯通香港將在現有合約最短合約期限屆滿後根據本合約及續約優惠繼續向客戶提供 服務。
2.3 在現有合約最短合約期限屆滿後時,若(a)聯通香港無法與客戶取得聯絡;(b)客戶不接受續約優惠;或(c) 客戶未按照一般條款終止現有合同,客戶同意(i)聯通香港將繼續依照現有合約及相同的條款以每月形式為客戶提供服務及(ii)不再享有現有合約最短合約期內的所有免費禮品、產品和服務、或優惠、折扣或回贈。有免費禮品、產品和服務、
3. 聯通香港的服務
3.1 聯通香港依據合約為客戶提供的服務只適用於個人通訊用途,不得用於商業用途。客戶不得轉售或分銷(a)聯通香港的服務,或(b)透過聯通香港的服務取得的任何資料或內容服務。。
3.2 聯通香港會以應有的謹慎及技術為客戶提供服務。但是,聯通香港提供的服務可能會因超出其合理控制,包括但不限於不可抗力事件、網絡條件,或連接或由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的其他服務之網絡干擾或故障等因素而受到不利的影響
3.3 為持續向客戶提供服務,聯通香港可能不時需要對其網絡和服務進行升級,修改或維護,在此期間,聯通香港提供的服務可能會暫時中斷或無法使用。
3.4 聯通香港會根據合約中訂明的月費及啟用日期向客戶提供服務,客戶同意遵守合約條款使用服務。
3.5 聯通香港客戶提供的服務包括流動通訊服務及増值服務。在客戶的流動通訊服務成功啟用後,客戶可隨時申請其他増值服務。增值服務的特別條款及細則將視乎不同的増值服務有不同的規定。客戶必須遵守聯通香港對相關増值服務不時公佈之特別條款及細則。聯通香港不保證相關増值服務對某特定用途的適用性及質素。
3.6 客戶同意支付與増值服務相關的費用及使用増值服務時的通話時間。如客戶使用之増值服務為電話會議服務,會議發起人須按所有已接通的通話數量及時間支付費用。如客戶使用之増值服務為流動數據服務,客戶須按聯通香港所紀錄的流動數據用量支付費用
3.7 客戶可隨時申請 IDD 及國際漫遊服務。成功申請 IDD 及國際漫遊服務及繳付相當的按金後,凡於聯通香港與相關電訊商已訂立漫遊協議的有關國家或地區,客戶
均可使用 IDD 及國際漫遊服務。聯通香港有權隨時更改 IDD 及國際漫遊服務的收費而不另行通知,客戶在使用 IDD 及國際漫遊服務前應致電聯通香港客戶服務熱線 (000) 0000 0000 或瀏覽網站查閱最新的收費及準則。
3.8 如客戶使用流動數據服務月費計劃,且一旦其流動數據用量超出其月費計劃的上限,當月月費計劃將自動升級到下一個更高收費的月費計劃。
3.9 聯通香港所有按日費計劃提供的服務,均按香港時區每日 00:00 開始計費至 23:59 為止。
4. 合約冷靜期
4.1 除非客戶在簽署電訊服務申請書時表明同意豁免冷靜期,客戶與聯通香港訂立的合約均設有冷靜期。冷靜期為自客戶訂立合約的日期起計 7 天。客戶可於冷靜期內致電客戶服務熱線(000) 0000 0000 或親臨聯通香港的香港門市取消合約。如客戶在冷靜期內取消合約,客戶無須繳付服務費用,唯聯通香港會向客戶收取與取消合約相關之合理及適當招致的費用。
4.2 冷靜期不適用於
(a) 儘管明白冷靜期對其的好處,且確認並未受到聯通香港的任何勸誘下而在簽訂本合約時仍明確表示同意全然豁免冷靜期之客戶;
(b) 無需登記便可享用服務的客戶(如購買預繳或儲值卡而使用任何流動通訊服務的客戶);或
(c) 客戶根據現有合約提供主要服務之後訂用的服務;或
(d) 按現有合約的相同條款延長、續約或更換合約的客戶。
4.3 客戶同意一旦出現下列情況,冷靜期將不再適用:
(a) 聯通香港已經開始提供服務;
(b) 因客戶訂用服務而由聯通香港提供的網絡終端裝置、客戶處所設備、用戶裝置或任何免費禮品或宣傳禮品已由客戶收取或送達客戶;或
(c) 客戶同意安排的流動電話號碼轉攜預定完成日三天前。
5. 智能卡及流動通訊設備
5.1 當客戶與聯通香港簽訂合約並按合約條款履行付款責任時,聯通香港將根據客 戶擬使用或正使用的服務為客戶提供智能卡或其他流動通訊設備。除非另有書面約 定,該智能卡或其他流動通訊設備均屬聯通香港的財產而由聯通香港借給客戶使用,客戶無權自行轉讓智能卡或其他流動通訊設備。
5.2 聯通香港提供予客戶使用的智能卡均配有一個香港流動電話號碼及一個中國內地流動電話號碼。號碼轉攜之申請只適用於香港流動電話號碼而不適用於中國內地流動電話號碼。
5.3 由聯通香港借給客戶使用之智能卡或其他流動通訊設備因客戶正常使用而損壞,聯通香港有權決定免費為客戶維修或更換。若客戶或聯通香港終止合約,客戶必須 按聯通香港的通知立即將該等智能卡或其他流動通訊設備歸還及送至聯通香港之指 定門市。唯客戶在下列情況需向聯通香港支付由聯通香港不時訂立的維修或的更換 費用:
(a) 客戶未按聯通香港的通知立即將該等智能卡或其他流動通訊設備歸還及送至聯通香港之指定門市;或
(b) 因客戶或任何第三方濫用、錯誤使用、疏忽或蓄意破壞而引致智能卡或其他流動通訊設備的損毀;或
(c) 因智能卡或其他流動通訊設備遺失或被盜。
5.4 如果客戶的智能卡遺失或被盜,客戶必須於 24 小時內致電客戶服務熱線(000) 00000000 或親臨聯通香港的香港門市通知聯通香港,否則客戶應對其智能卡遺失或被盜所招致的一切費用負全部責任,直至聯通香港接獲客戶通知而將暫停服務為止。在任何情況下,客戶仍需支付服務月費。
6. 訂金、按金或預繳款項
6.1 在任何時候,客戶可能需要支付訂金、按金或預繳款項,方可享用聯通香港提供的服務或流動通訊設備。聯通香港有權決定訂金、按金及預繳款項的金額。
6.2 在不損害聯通香港其他權利及補救方法下,聯通香港有權在客戶支付的訂金、按金或預繳款項抵銷:
(a) 客戶根據本合約或與聯通香港簽署的其他合同條款應繳而逾期未繳的費用;
(b) 聯通香港因客戶違反本合約或與聯通香港簽署的其他合同條款而招引的損失或損害。
6.3 聯通香港將在本合約終止後,及符合第 6.2 條的規定下抵銷所有應繳而逾期未繳的費用及或聯通香港因客戶違反本合約或與聯通香港簽署的其他合同條款而招引的損失或損害後,將剩餘的訂金、按金或預繳款項在合理時間內無息退回予客戶。
6.4 客戶確認明白,一旦聯通香港進行清盤,客戶可能無法取回已支付之訂金、按金或預繳款項。客戶同意自行承擔支付之訂金、按金或預繳款項的風險。
7. 服務收費及繳款
7.1 就聯通香港為客戶提供的服務和流動通訊設備,客戶同意按時支付本合約列出的費用,不論該服務和流動通訊設備是由客戶或其他第三方使用。
7.2 在訂立合約時,客戶須支付首月服務月費、購買流動通訊設備的費用、與智能 卡相關的費用(如適用)或其他預繳款項等。除非合約中另有規定,聯通香港自服務 啟用日期起每月向客戶發出帳單預先收取當月須繳付的任何服務月費及其他須預繳 的費用,及上一個月其他按用量計算之服務費用。在可能的情況下,帳單會顯示上 一個月其他按用量計算之服務費用,但有時候有關費用可能在之後的帳單中才顯示。
7.3 所有的費用均不包括任何及所有適用的稅費,包括增值稅(若有)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附加費用(若有)。聯通香港將在發票中單獨要求支付該等費用。
7.4 聯通香港以港幣發出帳單,客戶應使用港幣支付帳單所示費用。客戶務必在帳 單發出日後 30 日(到期日)內全數支付帳單上所示的費用。客戶必須支付帳單所示,或在本合約項下欠付的全部費用,不得抵銷或抵扣。對於客戶逾期未付的任何費用,應自到期日起按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最優惠貸款利率加兩厘(2%)或法律所允 許的最高額(以兩者中較高額者為准)計收利息,直至全數支付費用為止。
7.5 聯通香港將以短訊形式將帳單發送至客戶之香港流動電話號碼,或以電子途徑將帳單發送至客戶的網上帳戶,客戶可登入網上帳戶查閱帳單。
7.6 聯通香港致力確保必須向客戶發出帳單是準確無誤的。除非充分證明聯通香港的紀錄有誤,否則聯通香港的記錄是客戶應付服務費用的準確證明。若客戶認為帳單上的費用有錯誤並欲就該等費用提出任何查詢或異議,則須在該帳單發出日起計 30 日內通知聯通香港,否則該帳單被視為準確無誤及已被客戶接納。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本條並不免除客戶須於帳單到期日前支付帳單費用的責任。
7.7 為令客戶更為留意服務的使用量,每名客戶均獲配一個信用限額。當服務用量 達到信用限額的 80%時,聯通香港將暫停向客戶提供服務,而客戶可致電聯通香港客戶服務熱線(000) 0000 0000 重啓受影響的服務。由於>IDD 及國際數據漫遊計費不 時出現超出聯通香港控制範圍外的延遲,客戶未必能完全避免高於信用限額的收費。
不論任何情況下,xx將不影響聯通客戶根據其超出信用限額的服務用量而須向聯通香港繳付費用的責任。
7.8 如客戶與聯通香港訂立多於一份的服務合約或其他協議,聯通香港有絕對權力將客戶在任何一份服務合約或協議項下的帳戶餘額抵銷其他服務合約或協議項下之欠款或將餘額轉移到其他服務合約或協議項下。
8. 客戶的責任
8.1 客戶應及時地履行本合約所規定的各項義務和責任。
8.2 客戶應按聯通香港的要求提供文件以證明客戶於合約中填寫的資料為真實無誤。若客戶已向聯通香港提供的地址或其他資料有變更,並可能影響聯通香港為客戶提 供的服務或郵寄帳單,客戶需盡快通知聯通香港。
8.3 為確保客戶能持續收到聯通香港發出之帳單,客戶有責任定期查看其流動電話 之短訊及網上帳戶,如客戶未能按第 7.5 條收到帳單,客戶必須儘快聯絡聯通香港。
8.4 客戶須承擔一切與服務和流動通訊設備有關的費用及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就於任何地方使用服務所徵收的一切費用或徵費,包括但不限於所有通話收費、適用稅收、隧道服務牌照費、及因客戶逾期未繳任可服務或流動通訊設備之費用而聯通香港或其代理所招致的法律費用等等。
8.5 客戶使用聯通香港提供的服務或流動通訊設備時,必須時刻遵守聯通香港不時於網站發布之公平使用政策和任何適用司法管轄權法律。客戶對任何其他人士(無論是否經客戶授權)使用聯通香港提供的服務或流動通訊設備均被視為客戶使用有關服務而須負全部責任。
8.6 為使客戶能探訪聯通香港網頁和使用服務,客戶將獲分配個人密碼和個人識別號碼。客戶必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個人密碼和個人識別號碼得到保密及妥善使用,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客戶發現任何人士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客戶個人密碼和個人識別號碼,客戶應立即通知聯通香港;否則客戶應對一切費用負全部責任,直至聯通香港接獲客戶通知而將暫停服務為止。在任何情況下,客戶仍需支付服務月費。
8.7 客戶必須確保客戶使用之流動通訊設備與聯通香港提供之服務的兼容性,且該流動通訊設備是符合並按照聯通香港所通知的設定,合理程序和任何適用司法管轄權之要求。
8.8 客戶不得通過任何聯通香港提供的服務和流動通訊設備<
(a) 發送或傳播任何有可能是淫褻,不道德,粗俗不雅,令公眾不安,欺詐性, 誹謗,歧視,侵犯私隱,恐嚇,辱罵,挑釁性的,煽動種族仇恨,或違法的短信、多媒體資訊、內容或資料;
(b) 發送或傳播任何非應邀商業訊息或內容,或侵犯知識產權;
(c) 作出任何有可能構成鼓勵干犯刑事罪行,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適用司法管轄權法律的行為
(d) 作出任何有可能干擾或損害,或企圖干擾或損害聯通香港或任何第三方網絡的行為;
(e) 作出任何有可能損害聯通香港聲譽的行為。
8.9 客戶承認並同意,聯通香港提供的服務,流動通訊設備和內容之知識產權均屬於聯通香港,聯通香港之第三方服務提供商或許可人。
8.10 客戶不得轉售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分銷聯通香港提供的服務和流動通訊設備,且不得轉讓或分銷客戶在本合約項下的全部或任何權利和義務。
9. 銷售流動通訊設備
9.1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客戶須於流動通訊設備交付予客戶時,即時繳付所購買的流動通訊設備價格。
9.2 倘若客戶訂購任何流動通訊設備,客戶將應向聯通香港支付一筆聯通香港所規定的按金,並且在聯通香港通知客戶可領取流動通訊設備的十四(14)天內到聯通香港指定之門市領取流動通訊設備及繳付餘款。倘若客戶未能如上述時間內領取流動通訊設備及支付餘款,聯通香港有權視客戶為悔約及沒收上述按金作為對聯通香港的算定損害賠償。
9.3 聯通香港對銷售之流動通訊設備保留物權,直至客戶繳付購買流動通訊設備之全部款項。如客戶仍未繳付購買流動通訊設備之全部款項,聯通香港可向客戶取回該動通訊設備。儘管前述所言,該流動通訊設備之風險將於客戶領取流動通訊設備時視作已移轉至客戶。
9.4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聯通香港銷售之流動通訊設備所附有的製造商保證(如有)為該流動通訊設備的唯一保證,限於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包括所有其他銷售條款、條件、保證及xx。聯通香港並不負責維修流動通訊設備的任何缺失,並且不保證客戶所選購的流動通訊設備符合客戶的需要。
9.5 所有流動通訊設備之送貨或領取日期及時間均為聯通香港之估計且不構成合約的要素。如聯通香港未能向客戶提供訂購之流動通訊設備,聯通香港有權取消該訂購之任何部份或全部而無需向客戶作任何賠償。
10. 暫停或終止服務
10.1 聯通香港可在無須提出因由下給予客戶 30 天的預先通知而終止本合約或任何一項服務。
10.2 客戶可在無須提出因由下致電客戶服務熱線(000) 0000 0000 或親臨聯通香港 的香港門市給予聯通香港 30 天通知而終止本合約任何一項服務,唯客戶須遵守第 10.6條及第 10.7 條的規定(如適用)
。
10.3 聯通香港可在下列任何情況下給予客戶通知而隨時限制,暫停、終止或取消本合約或任何一項服務:
(a) 客戶逾期未繳任可服務或流動通訊設備之費用;
(b) 客戶違反或聯通香港合理地相信客戶違反本合約內之任何條款;
(c) 客戶的服務用量超出聯通香港不時設定的信用限額或使用量上限或不符合公平使用政策;
(d) 客戶申請或被頒令破產,或無力償債,或與債權人達成任何安排或和解或為債權人的利益進行轉讓,或進行自動並非由於重組或合併清盤或被強制清盤,或已委任接管人或管理人(或在適用國家地區內就上述事項具同等職能的人)處理客戶資產;
(e) 聯通香港須為保其網路的完整、安全或更新而進行保養、維修、測試,改良或升級;
(f) 聯通香港遇技術困難或商業上不可行繼續為客戶提供服務;
(g) 聯通香港因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停止提供其服務而導致聯通香港未能繼續為客戶提供服務;或
(h) 適用司法管轄權法律、法院或監管機構裁定本合約項下提供的有關服務是違反相關法律、條例或規定的,或聯通香港合理地相信有關服務是違反政府或監管機構現有之法律、條例或規定、或其他適用司法管轄權法律。
10.4 聯通香港可在下列任何情況下無須通知而隨時限制,暫停、終止或取消本合約或任何一項服務:
(a) 有關服務是違反現有法律、條例或規定的;
(b) 在緊急的情況下聯通香港須對其網路進行更新,維修,升級或修理。
10.5 如果聯通香港根據第 10.3 條(a),(b),(c)或(d)款暫停向客戶提供任何一項服務,該服務在暫停服務期間仍持續產生費用,直至(1)聯通香港終止提供該服務或本合約;或(2)客戶彌補相關的違約直至聯通香港重新接駁服務為止。聯通香港保留在重新接駁服務時要求客戶支付接駁費用的權利。
10.6 若客戶根據第 10.2 條或聯通香港根據第 10.3 條(a),(b),(c)或(d)款在相關之最短合約期屆滿前終止本合約或任何一項服務,最短合約期剩餘月份內客戶原可享的所有回贈及優惠將即時取消。客戶除需即時支付所有未支付及/或至終止日(包括當日)為止逾期未繳之費用外,並需支付下列提早終止費用:(a)最短合約期內剩餘月份所應繳付的月費總額;及(b) 提早終止合約之行政費港幣 300 元正。
10.7 如客戶在聯通香港的推廣活動訂立本合約而即時獲得任何與服務或流動通訊設備有關的利益,並於最短合約期內提早終止本合約或任何一項服務,聯通香港有權扣除或取消該利益或從客戶之任何帳戶中扣除相等於該利益的合理價值,或向客戶追討該利益。
11. 責任限制
11.1 聯通香港將以電訊服務供應商應有的合理技術及謹慎提供服務,並在無法接通網路的情況下盡一切合理努力重新提供服務。聯通香港在本合約項下並未作出任何其它明示或隠含的保證或承諾。
11.2 對任何因服務或根據本合約所提供的服務或流動通訊設備的故障、中斷或延誤而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突然或相應損失或損毀或因任何事故造成的其他直接和間接損失或損毀(包括利潤損失或其他損失,無論該損失是否由於聯通香港、其僱員、代理、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務提供商的疏忽導致),客戶同意及確認聯通香港不需為此負任何責任。
11.3 由於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拒絕向聯通香港提供或延遲提供服務,且聯通香港無法在合理成本下獲得替換服務;或如由於法律或監管性質的限制而使聯通香港提供服務受到阻礙,聯通香港無需為未能提供服務而對客戶負責。
11.4 對於本合約或任何一項服務所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特別、間接或後果性的損失或損害(包括不但限於利潤收入),數據損失或毀壞,或因任何病毒傳播而引起的損失或損害,不論是否根據合同、侵權行為、法規或其他原因(>在每種情況下均包括疏忽),客戶同意及確認聯通香港無需為此負任何責任。
11.5 聯通香港引致客戶的直接損失或損害,無論是以依據合同、侵權、法規或其它原因,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聯通香港的責任僅限於對客戶個人不動產或有形資產的直接損害,且限於相等於客戶按照本合約或一項服務下在發生直接損失或損害前已支付之 12 個月服務月費之總額。人事傷害或死亡之直接損失或損害在不此限。
12. 不可抗力事件
如由於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或造成聯通香港未能按合約提供服務,聯通香港無需為此負任何責任。style="font-family:'微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不能預料、不可預見、無法抗拒及聯通香港無法控制的事件,例如任何極度惡劣的天氣、水災、崩塌、地震、風暴、閃電、火災、下陷、瘟疫、恐怖活動、爆發軍事衝突(不論是否已宣戰)、暴動、爆炸、罷工或其他勞工騷亂、民事騷亂、怠工、政府部門徵用或其他
行為或有關方無法合理控制的任何事件。若不可抗力事件不間斷地持續 30 天,客戶或聯通香港均可通過對方立即終止合約。
13. 個人資料
13.1 聯通香港的個人資料私隱政策為本合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客戶可於各香港門市部索取或瀏覽網站不時發布之“個人資料私隱政策”。
13.2 為提供服務,聯通香港會要求客戶提供個人資料。如客戶拒絕提供個人資料,聯通香港保留權利拒絕為客戶提供服務。
13.3 客戶同意和明白聯通香港會把收集所得之個人資料用作以下用途:
(a) 為向客戶提供服務,聯通香港或會將個人資料轉移予香港境內或境外的其它電訊網路提供商、聯通香港之附屬公司或第三方服務提供商;
(b) 推廣或促銷由第三方服務提供商提供的服務或產品,而該服務或產品與聯通香港現時提供的服務或流動通訊設備有直接關連的;
(c) 推廣或促銷由聯通香港或聯通香港之附屬公司提供的服務或產品,而該服務或產品與聯通香港現時提供的服務或流動通訊設備相似或有關的;
(d) 分析、鑒定或探索客戶對服務的需求、信貸或付款狀況;
(e) 分析或改進聯通香港、其附屬公司或第三方服務提供的服務
(f) 處理任何有關提供服務或按客戶要求而提供的付款指示、自動轉脹付款和/或信用貸款;
(g) 將個人資料與來自不同目的和渠道包括第三方服務提供商收集的個人資料進行核對;
(h) 用於與聯通香港提供服務的日常運作;
(i) 為向客戶收取有關聯通香港提供服務逾期未繳的金額,包括將個人資料轉移予第三方信貸管理公司;
(j) 為防範、偵查或打擊罪案而披露。
(k) 根據具適用司法管轄權的政府、法院或監管機構之法律、條例或規定而披露。
13.4 客戶必須通知聯通香港一切會影響聯通香港為客戶提供服務的個人資料的轉變。在聯通香港的合理要求下,客戶必須提供有關客戶和客戶使用服務的資料以便協助
聯通香港
(a) 協助聯通香港遵守任何適用司法管轄權法律下的責任;
(b) 向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對有關履行上述責任作出匯報和
(c) 評估客戶是否能遵守或履行客戶在本合約下的各項責任。
13.5 為促使聯通香港提供服務,客戶授權聯通香港透露或轉讓個人資料予香港境內或境外的附屬公司代理,承包人,其它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包括但不限於信貸管理,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信貸提供者或其它金融機構)。
13.6 若客戶的個人資料(如名字或地址)有變更,而該個人資料將影響聯通香港為客戶提供服務,客戶必須儘快通知聯通香港。否則,聯通香港將以客戶已提供的個人資料為準。
14. 更收合約條款及通知
14.1 除第 14.2 條及第 14.3 條另有規定外,本合約賦予聯通香港可單方面更改合約條款及服務費用的權力。
14.2 如聯通香港合理地相信更改之合約條款或服務費用之增幅(及國際漫遊服務費用除外)將對客戶造成重大負面影響,聯通香港會給予客戶最少 30 天的預先通過,
該通知可以透過下一張帳單、短訊(適用於無需登記便可享用服務的客戶)或其他合適的方式發出。
14.3 因聯通香港
(a) 對申請書內所訂明的任何服務月費或租用費(不包括行政費、訂金、按金或預繳款項或任何獲豁免的費用)或按用量計算費用(不包括 IDD 或國際漫遊服務費用)之各項增幅不超過 30%或港幣 30 元(以較高者為準);或
(b) 更改服務條款而對服務質素帶來重大改變;
客戶可透過致電客戶服務熱線(000) 0000 0000 或親臨各香港門市給予聯通香港最少 15 天通知以終止相關服務而無需支付提早終止費用及任何其他取消費用。本合約將繼續適用於不受更改影響的任何其他服務。
15. 聯通香港的通知
所有根據本合約發出的通訊或通知,除非適用司法管轄權法律另有不同的規定,聯 通香港可以透過書信、帳單加註或附件、發送至客戶香港流動電話號碼之服務訊息 或留言、在聯通香港的網站或香港報章發佈、或其他聯通香港認為合適的途徑發出,並在下列情況視為妥善送達予客戶:
(a) 以專人送遞的,於成功送遞時;
(b) 以郵遞發出的,於投寄後的下一個工作天;
(c) 以傳真、留言或電子途徑發出的,於成功傳送至客戶時;或
(d) 以網站或報章發佈的,於在網頁或報章刊登之首日。
16. 一般條款
16.1 在未得到聯通香港的書面同意之前,客戶不可將本合約下的任何權利及責任全部或部分轉讓、轉送或其他形式分配給任何第三方。
16.2 在無須給予客戶通知下,聯通香港有權(a)將本合約下的任何權利及責任轉讓給任何第三方;(b)自由出售本合約下獲取的應收帳項;及(c)將本合約或任何一項服務其中部交由代理, 承包人, 或其它第三方服務提供商提供,惟聯通香港會為其代理,承包人,或其它第三方服務提供商之行為負責。
16.3 聯通香港提供的服務可能受一個或是多個管轄範圍的法律和規定管轄。如果聯通香港提供的服務在香港境外之某個適用管轄區被裁定或將被合理地理解為是違反有關法律或規定或需要任何額外的牌照要求,聯通香港有權隨時按第 14.4 條通知客戶取消或終止該服務。客戶必須支付取消或終止服務日前須應繳付的任何費用, 但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聯通香港不會負責因法律和規定轉變而影響該服務的任何其它損失或費用。
16.4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根據其性質將在本合約屆滿或終止後繼續生效,包括但不限於第 8、10 及 11 條,則應在本合約屆滿或終止後繼續有效。。
16.5 如果本合約的任何條款基於任何原因被法院判定為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該等條款應被視為獨立於本合約的其它條款,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影響其它條款的效力及履行。
16.6 除本合約另行明確規定外,沒有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合約規定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除非以書面明確,否則不應被視為為放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
16.7 任何因本合約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爭議,應按照香港法律詮釋,並由香港法院專屬管轄。
17. 定義
17.1 本合約中,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意:
聯通香港 指中國聯通 (香港) 運營有限公司。
客戶 指在電訊服務申請書中明確及簽署的客戶。
服務 指聯通香港根據本合約向客戶提供的任何流動通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流動話音、流動數據或增值服務,或其他服務。
申請書 指書面的電訊服務申請書,或經聯通香港明確同意向客戶提供服務的非書面申請。
最短合約期 指申請書中訂明的最短固定合約期。
啟用日期 指申請書內列出的服務可供使用的日期。
網絡 指聯通香港依牌照擁有或營運的電訊網絡,包括所有與使用於網絡或有關的設施及由聯通香港提供予客戶使用之器材。
月費 指聯通香港在申請書或網站中指定而客戶須就相關服務每月向聯通香港支付的各項費用。
月費計劃 指客戶在申請書內選用或客戶按本合約同意自動升級之按月收費使用指定服務用量計劃,或聯通香港同意客戶更改之按月收費使用指定服務用量計劃。
費用 指聯通香港就提供之服務或流動通訊設備在申請書或網站中不時公佈或通知客戶的收費,之收指定而客戶須就相關服務每月向聯通香港支付的費用。
流動數據 指任何經過網絡或提供數據服務的漫游夥伴之網絡傳送或接收的數據或資訊。
流動通訊設備 指流動無線電話、其他無線裝置、登入裝置或與流動通訊服務一併使用的裝置或配件。
回贈 指於申請書內列明之回贈款額。
內容 指可透過使用服務而獲得的任何數據、資料、影像、圖像、影音內容、應用程式、可下載檔或其他多媒體內容。
IDD 指國際直撥長途電話服務。
轉攜 指客戶從一家電訊營運商轉用聯通香港服務時或由聯通香港轉用其他電訊營運商時保留現有香港流動電話號碼的程式。
智能卡 指用戶識別卡包括 USIM 卡。
附屬公司 就一個實體而言,指(a)任何由它控制的實體;(b)任何控制它的實體;或任何其他由第(c)項所述實體所控制的實體。 個人資料 是指任何姓名、位址、服務提供資訊、服務帳單資訊或香港法例第 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定義的個人資料。 訊息 指以電子途徑或其他渠道或情況下發出短訊、圖像、電子郵件或數據。
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指提供可透過聯通香港之服務而獲得及使用的訊息或內容服務之任何第三方商供應商。
政府機關 指具適用司法管轄權的的任何政府或半官方、行政、財
政或司法組織、部門、委員會、機關、審裁處、代理機構或單位元,包括香港電訊管理局。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國內地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但不包括香港、台灣及澳門特別行政特區。
牌照 指政府機關不時向聯通香港發出的牌照以授權本公司提供服務。
工作天 指星期日或香港公眾假期以外的任何一天。
適用司法管轄權 涉及任何一項服務或行為,指服務提供、或作為或不作為所在地之適用國家或政治分區的法律及法規。
網站 指聯通香港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 及其不時更改的網址。
17.2 標題僅為方便參考而設,不影響本合約的釋義和解釋。
17.3 除非另有規定,表示單數的字句包括複數,表示男性的代詞,包括女性和中性,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