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YLZC2024-C3-230287-GXCL
博白县 2024 年度第二批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
合同书
项目编号:YLZC2024-C3-230287-GXCL
项目名称:博白县 2024 年度第二批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
采购人(盖章):博白县残疾人联合会
供应商(盖章):玉林市源开商贸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采购人(甲方): 博白县残疾人联合会 采购计划号: YLZC2024-C3-61712
供 应 商(乙方):玉林市源开商贸有限公司 项 目 编 号:YLZC2024-C3-230287-GXCL
签 订 地 点:xxxxxxxx 000 x签 订 时 间:2024 年 7 月 23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成交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服务对象: 博白县户籍
序号 | 服务名称 | 数 量 (户) | 单 位 | 单 价(元/户) | 总价(元) |
1 | 博白县 2024 年度第二批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 | 87 | 户 | 3198.00 | 278226.00 |
成交单价(元/户):人民币叁仟壹佰玖拾捌元整(¥3198.00.00)成交总金额:人民币贰拾柒万捌仟贰佰贰拾xx整(¥278226.00)服务期限及地点:从 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 |
2.服务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在为博白县 87 户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 改造服务,解决残疾人洗澡、上厕所、做饭、户内活动和出行等日常生活困难,满足他们生活和出行的基本需求。
3.合同金额应包括:服务、交通、保险、各项税费、提供售后服务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本次采购项下的全部费用。
第二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主动关爱服务对象,了解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按照服务对象的意愿为其提供服务保障。
2.对乙方开展的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乙方按协议要求履行改造服务内容。
3.负责协调乙方和残疾人之间的工作关系,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4.对服务对象实施动态管理,服务对象条件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服务条件,应及时取消资格。
(二)乙方责任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具有无私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
2.参加改造服务人员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3.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并在工作范围和社会道德规范内,尽量满足服务对象的要求。
4.为服务对象开展改造服务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协议内服务费用。
5.对服务对象进行改造服务时发生的突发事件应立即采取正确措施进行处置。如属服务操作不当造成的失误由xx负责。
6.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第三条 服务期限及地点
1.服务期限:从 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服务地点:博白县辖 区内。
2.乙方提供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或响应文件承诺的和本合同规定的服务,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第四条 服务标准及售后服务
1.服务规范标准:本项目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广西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指导目录(2024 版)》(桂残联字〔2024〕6 号)和《博白县 2024年度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博残字〔2024〕9 号)文件执行。
2.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3.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见合同附件第五条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总额的 50%做为预付款,剩下再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进度款,进度款的支付不超过完成工作量的 30%;工作按时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支付余下的 20%(无息)。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无第七条 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名称、服务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数量、服务完成时间向甲方提供相关相关服务。
2.乙方提供服务内容的质量保证期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期限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的承诺)。在保证期xx服务本身的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符合本项目要求且质量合格的服务。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更换:由xxxx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⑵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终止服务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服务款,同时应承担提供服务期间发生的直接费用。
第九条 验收(本条款适用于甲方自行验收,委托第三方验收的另行规定) 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依据采购文件上的采购要求和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
初步验收,符合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
2.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付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或特殊情况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货款额 5%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服务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 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 乙方提供的服务在服务期内,因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
5. 甲乙双方有其它违约行为的,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内容涉及货款额的 5%,违约内容涉及货款额的 5%不足以赔偿经济损失的按实际赔偿。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
1.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第十三条 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需后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 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六条 本合同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报价表;
3.商务条款偏离表;
4.服务承诺;
5.项目实施方案;
6.响应文件中的其他相关文件;
7.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贰份,乙方、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 博白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4 年 7 月 23 日 | 乙方(章) 玉林市源开商贸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23 日 |
单位地址:xxxxxxxx 000 x | 单位地址:博白县博白镇锦绣东路北面金地嘉园第二期第 C6CK-02 号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电话:0000-0000000 | 电话:00000000000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 |
账号: | 账号:945009010063458895 |
邮政编码:537600 | 邮政编码:537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