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协议编号:
债权转让协议
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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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具体描述:
法定代表人:电 话:
乙 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地 址:
电 话:
鉴于:
1、甲方依法享有对融资人 本金为人民币 元的融资债权(见附件一:《债权明细表》),甲方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转让方式处置该融资债权,该笔转让的融资本金为人民币 元。
3、乙方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甲方确认为本次融资债权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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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声明并保证,xx自愿独立承担融资债权的瑕疵和/或风险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主债权:指甲方对融资人 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等。(见附件一:《债权明细表》)。
1.2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权利。
1.3 融资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
1.4 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融资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1.5 融资债权证明文件: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融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融资债权证明文件以其预先披露并在交割日继续持有的全部法律文件为限。
1.6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融资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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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交割日:指融资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融资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 7.2 款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
1.8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1.9 处置费用:指甲方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融资债权实际发生并在交割时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
1.10 服务协议:指甲方在交易基准日前以及过渡期内为融资债权的管理和处置的目的与任何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合同。
1.11 瑕疵:指融资债权自身存在的影响其回收价值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因素、时效因素、融资债权证明文件因素、诉 讼效果因素等各种因素。
1.12 风险:指乙方受让融资债权后,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
第二条 瑕疵和风险揭示
乙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全面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经独立慎重判断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乙方对融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风险完全理解并予以认可,同意按照现状受让融资债权,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甲方返还转让价款或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同时承诺,其从甲方处受让债权后将该等债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将与第三方明确书面约定第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甲方进行追索。
第三条 融资债权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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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基准日,融资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本金 元,对应利息人民币 元,诉讼相关费用人民币 元;融资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债权明细表》。
第四条 融资债权转让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融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融资债权。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交割条件的前提下,交割后,甲方将自基准日起的融资债权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均转让给乙方。
第五条 风险转移
交割后,乙方应独立承担该等融资债权于基准日后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基于乙方已对受让债权状况实施尽职调查,知悉上述融资的全部情况以及风险情况,乙方对此条款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按本协议确定的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受让债权,债权转让完成后,乙方自行承担风险。
第六条 转让价款、其他费用及支付
6.1 转让价款
乙方确认,其因受让融资债权而需按照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乙方将扣除竞价保证金后的尾款,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向甲
方支付转让价款,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完成全部转让价款。
6.2 付款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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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以汇款形式划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 名: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 号 000000000000000000
乙方支付的款项金额均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与付款、结汇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款项有欠付时,乙方应在交割日前补清欠付款项,否则甲方有权选择推迟交割日至乙方补清全部欠款之日。
第七条 融资债权的交割
7.1 交割日的确定
7.1.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第 7.2 款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后的第 3 个工作日为交割日。
7.1.2 甲方有权在第 7.2 款规定的交割条件成就后,单方指定一个早于第 7.1.1 款约定日期的交割日,但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7.2 交割条件
在符合下述全部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应进行融资债权的交割:
7.2.1 甲方已经足额收到乙方按照第 6.1 款约定的全部转让价款,以及第 9.2 款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
7.2.2 截至交割日,乙方已经履行并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割前的全部承诺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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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截至交割日,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在交割日是真实准确的,如同该等声明和保证系于交割日作出的一样。
7.3 融资债权的交割及融资债权证明文件的移交
7.3.1 双方确认,在交割日,融资债权按照交割日的现状一次性地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7.3.2 在交割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对债权文件进行文件交接。乙方在对甲方移交的融资债权证明文件核对无误后,应向甲方出具融资债权证明文件收据,确认其已收到相应的融资债权证明文件。该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无条件地证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债权证明文件)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
7.3.3 交割日后,乙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融资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自行承担融资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7.4 交割后的合作
7.4.1 甲乙双方应在融资债权全部交割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登报(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将融资债权转让给乙方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担保人,登报费用由乙方承担。
7.4.2 融资债权项下涉及的抵(质)押资产,自交割日起,甲方就该等抵(质)押资产依法享有的权益转移至乙方,乙方负责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有),甲方予以必要的配合,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所发生的税收和行政性收费(含可能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罚款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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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承担,乙方逾期受领抵(质)押资产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抵(质)押资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的风险。虽有上述约定,乙方承诺,不以抵(质)押资产可能存在已被查封、不能实际占有控制、已被他人租用、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税费等任何情形要求甲方回购转让债权、要求甲方返还转让价款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将独立承担对该等抵(质)押资产实施占有、控制、处分或办理过户登记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放弃就抵(质)押资产提出任何异议或瑕疵的权利(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并自主负担抵(质)押资产项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应付未付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
7.4.3 交割日后,乙方负责办理已转让的融资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执行)主体变更手续,甲方予以必要的配合,但甲方不对是否能够实现变更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亦不得因为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要求甲方返还转让价款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4.4 除本条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第八条 声明与保证
8.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8.1.1 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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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甲方是融资债权的所有权人,除根据本协议对融资债权进行管理和处置外,甲方未曾将融资债权出售、赠与、转让或信托给任何其他主体。
8.1.3 甲方承诺融资债权真实存在,融资债权本金数额准确,基准日之后,甲方未曾释放融资债权的抵(质)押物、未曾出具同意破产意见、未曾豁免融资债权。
8.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8.2.1 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融资债权,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8.2.2 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8.2.3 乙方确认,在参与转让活动前已认真审阅了融资债权证 明文件,对融资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并自行评估了融资 债权可收回性,乙方参与转让活动,即视为已经完全接受并知悉融 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或瑕疵。乙方进一步确认并保证,基于融资债权的特殊性及现状出售的性质,甲方未就本协议项下融 资债权担保效力、可回收性或乙方受让融资债权后的预期收益等向 乙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乙方是在独立判断融资债 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后自主作出报价,并独自承担因其判 断失误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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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乙方同意并保证,乙方不以任何事由要求甲方回购转让的债权,或要求甲方返还转让价款,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8.2.5 乙方保证在融资债权交割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主张和行使融资债权项下的任何权利,因乙方违法行使权利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的,乙方将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以及因此所支付的费用。
第九条 资格限制条件
乙方应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乙方不能为:转让标的物债务人、担保人及其高管、财务人员;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参与债权转让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参与人员及其参与的中介机构;参与处置转让标的物的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被列入反恐、反洗钱黑名单的人员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仍隐瞒购买的,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支出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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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乙方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甲方有权选择:(a)解除协议,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不给予退还;(b)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协议,对于逾期款项,每逾期一日,乙方还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保密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除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外,任一一方对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得到的对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双方选择如下第 12.2 种争议解决方式:
12.1 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2.2 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战争、暴乱、国家政策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 5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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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通知和通讯
14.1 本协议项下双方的任何通知均应以微信、电子邮件、专人送达、快递或传真方式递送至甲乙方指定的以下联系方式。
14.2 甲方的联络方法地 址:
邮 编:电 话:
联 系 人:微信号: 电子邮件:
14.3 乙方的联络方法地 址:
邮 编:电 话:
联 系 人:微信号: 电子邮件:
14.4 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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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将通知、材料送达至上述联系方式的,即视为送达成功,此约定亦可适用于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法律程序。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本协议签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5.2 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盖名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5.4 本协议双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15.5 本协议采用中文订立,一式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 叁 份,乙方持 份。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债权转让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转让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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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受让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签约地点:深圳市宝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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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基准日:
债权明细表
(币种/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借款合同 | 担保合同/抵押合同 | 本金余额 | 利息 | 垫付费用 | 债权总额 | 抵押物、担保人 |
1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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