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信利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特别提示: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信达信利 5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委托人...
信达信利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信达信利 5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集合计划基 本信息 | 名称 | 信达信利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类型 |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目标规模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5 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下同),其中,信利 5 号 A 的认购规模上限为 4.25 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下同),信利 5 号 B 的认购规模上限为 0.75 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下同)。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 |
管理期限 |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 | |
集合计划份额的分级概要 | 1、集合计划的分级概要 本集合计划通过集合计划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信利 5 号 A 和信利 5 号 B,两类份额合并运作。 本集合计划信利 5 号 A 和信利 5 号 B 的份额初始配比近似 85:15,但本集合计划可以接受因为利息折算份额、参与资金尾差等原因造成的配比偏离。 集合计划成立后,信利 5 号 A 每六个月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信利 5 号 B 每 2 年开放一次申购赎回。在每次信利 5 号 A 参与开放期首日,管理人将对信利 5 号 A 进行份额折算,将信利 5 号 A 的单位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折算后,信利 5 号 A 与信利 5 号 B的份额比例可能不等于 85:15。 为控制风险,在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 0.96 元时,触发预警线,管理人不得再买入固定收益类资产;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 0.94 元时,集合计划终止。 2、收益分配规则 (1)信利 5 号 A 年预期收益率 信利 5 号 A 年预期收益率每半年确定一次。推广期参与信利 5 号 A 的委托人在第一个半年的预期收益率由管理人在集合计划成立日在管理人网站披露,之后由管理人在每个信利 5 号 A 退出开放期前 5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披露接下来半年信利 5 号 A 的年预期收益率,并提示该次开放信利 5 号 A 的折算事宜。信利 5 号 A 参与开放期首日(即份额折算日)开始管理人按最新公告的收益率为信利 5 号 A 委托人计提收益。 推广期,信利 5 号 A 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上 1.8%。存续期内,管理人将在开放期前 5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布该次开放后信利 5 号 A 的预期年收益率。 信利 5 号 A 年化预期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优先级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管理人自调收益率,其中管理人自调收益率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信利 5 号 A 的预期收益的金额采用单利计算,年预期收益率及收益均以信利 5 号 A 面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并自份额折算日起进行调整。 |
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优先级份额可能出现净值损失。 (2)本计划在扣除信利 5 号 A 的本金,并实现信利 5 号 A 的本金的全部预期收益后,如有剩余,全全部归信利 5 号 B 享有,如有亏损,则以信利 5 号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信利 5 号 B 承担。 (3)信利 5 号 A 收益分配通过在信利 5 号 A 参与开放期首日进行份额折算的方式进行。信利 5 号 B委托人到期获得收益分配。 (4)如本集合计划净资产等于或低于信利 5 号 A 的本金及自信利 5 号 A 上一参与开放期首日(如无信利 5 号 A 上一参与开放期首日,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起累计每日预期收益的总额,则本集合计划净资产全部分配给信利 5 号 A 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信利 5 号 A 的本金及预期收益总额的差额,不再进行弥补。 (5)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信利 5 号 A 持有人获得自信利 5 号 A 上一参与开放期首日(如无信利 5 号 A 上一参与开放期首日,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起累计每日预期收益的总额,即如在本集合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信利 5 号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累计每日预期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 ||
推广 期 |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 |
开放 期 |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信利 5 号 A 每 6 个月开放一次,信利 5 号 B 每 2 年开放一次。开放期分为参与开放期和退出开放期。 信利 5 号 A 开放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的前四个工作日,信利 5 号 A 参与开放期与开放期一致,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宣布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在信利 5 号 A 参与开放期,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信利 5 号 A 参与。信利 5 号 A 退出开放期为信利 5 号 A 开放期的前两个工作日。委托人在信利 5 号 A 退出开放期可以申请办理信利 5 号 A 退出。 信利 5 号 B 开放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满 2 年的对应日的前四个工作日,信利 5 号 B 参与开放期与开放期一致,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宣布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在信利 5 号 B 参与开放期,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信利 5 号 B 参与。信利 5 号 B 退出开放期为信利 5 号 B 参与开放期的前两个工作日。委托人在信利 5 号 B 退出开放期可以申请办理信利 5 号 B 退出。 参与开放期和退出开放期的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开放期举例说明:如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 2011 年 6 月 1 日(周三),成立满 6 个月的对应日为 2011 年 12 月 1 日(周四),成立满 12 个月的对应日为 2012 年 6 月 1 日(周五),以此类推。因此,信利 5 号 A 第一个参与开放期为 2011 年 11 月 30 日(周三)、2011 年 11 月 29 日(周二),2011 年 11 月 28 日(周一),2011 年 11 月 25 日(周五),第二个参与开放期为 2012 年 5 月 31 日(周四)、2012 年 5 月 30 日(周三),2012 年 5 月 29 日(周二),2012 年 5 月 28 日(周一),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 宣布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第一个退出开放期为 2011 年 11 月 28 日(周一),2011 年 11 月 25 日(周 五),第二个退出开放期为 2012 年 5 月 29 日(周二),2012 年 5 月 28 日(周一)。 | |
份额面值 | 人民币 1.00 元。 | |
最低金额 |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信利 5 号 A 的最低参与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每次追加金额单笔不少于 1 千元。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信利 5 号 B 的最低参与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每次追加金 额单笔不少于 1 千元。 | |
相关费率 | 1、认购费/申购费:免收。 2、托管费:0.2%/年。 3、管理费:0.5%/年。 4、退出费:免收。 5、上述费用的详细情况及其他费用详见管理合同第十四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支出及业绩报酬”的相关约定。 | |
投资范围 | 1、投资范围 |
本计划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指期限小于或等于1 年的债务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私募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国债、金融债、金融机构次级债、央行票据、国债期货、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银行存款、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资金借出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国债期货后,可将其纳入集合计划投资范围。 本计划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仅可持有因可转债、可交换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计划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产品可以投资于债券正回购,参与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资产组合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100%。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到期日在一年期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中期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私募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期限在 7 天以上的债券逆回购等。 (2)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100%,其中在计划开放期内占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10%。现金类资产主要包括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期)的政府债券、期限在 7 天以内(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和现金(包括结算备付金)等。 (3)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4)本集合计划投资的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项信用评级在 AA-及 AA-以上。 (5)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管理人将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 (6)本集合计划投资股权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比例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50%。 (7)风险敞口:国债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8)本集合计划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5%。 (9)本集合计划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0)本集合计划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交易完成 1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3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如因 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 |
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调整机会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
风险收益特征 | 从集合计划整体运作来看,本产品属于中低风险品种。从两类份额看,信利 5 号 A 表现出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信利 5 号 B 获得剩余收益,带有适当的杠杆效应,表现出风险较高,收益较高 的特点,其预期收益要高于普通纯债型产品,但一旦债券市场波动,其风险也大于普通纯债产品。 | |
适合推广对象 | 本集合计划的适合推广对象为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现有的客户,具有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且认同集合计划投资理念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 信利 5 号 A 优先获得预期收益,属于低风险等级产品,适合向所有类型客户推广。 信利 5 号 B 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征。因此,信利 5 号 B 属于高风险等级产品,适合向风险承受能力高的客户推广。 | |
当事人 | 管理 人 | 机构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电话:010-63081231 |
托管 人 | 机构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通信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电话:0755-83199084 | |
代理推广机构 | 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托管人。 | |
集合计划的参与 | 办理时间 |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信利5号A或信利5号B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对信利 5 号 A、信利 5 号 B 分别定期开放。本计划运作每满 6 个月后对信利 5 号 A 开放一次,每满 2 年对信利 5 号 B 开放一次。开放期分为参与开放期和退出开放期。 信利 5 号 A 开放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的前四个工作日,信利 5 号 A 参与开放期与开放期一致,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宣布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在信利 5 号 A 参与开放期,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信利 5 号 A 参与。信利 5 号 A 退出开放期为信利 5 号 A 开放期的前两个工作日。委托人在信利 5 号 A 退出开放期可以申请办理信利 5 号 A 退出。 信利 5 号 B 开放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满 2 年的对应日的前四个工作日,信利 5 号 B 参与开放期与开放期一致,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宣布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在信利 5 号 B 参与开放期,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信利 5 号 B 参与。信利 5 号 B 退出开放期为信利 5 号 B 参与开放期的前两个工作日。委托人在信利 5 号 B 退出开放期可以申请办理信利 5 号 B 退出。 参与开放期和退出开放期的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 ||
办理方式、程序 |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 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 |
参与 费 | 本集合计划免收参与费,即参与费率为 0。 | |
认购资金利息 |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 | |
集合计划的退出 | 办理时间 | 委托人在信利 5 号 A 退出开放期可以申请办理信利 5 号 A 退出;委托人在信利 5 号 B 退出开放期可以申请办理信利 5 号 B 退出。信利 5 号 A、信利 5 号 B 退出开放期的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退出办理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并公告。 |
办理方式、程序 | 1、退出申请的提出 委托人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机构网点提出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份额数量超过委托人持有份额数量时,申请无效。 2、退出申请的确认 委托人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之后到推广机构网点取得 T 日退出申请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委托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巨额退出、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另行约定。 3、退出款项划付 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广机构,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账户,退出款项将在 T+2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如集合计划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 |
退出 费 | 本集合计划免收退出费用。 | |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及预约 申请 | 本集合计划不设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限制条款。 | |
巨额退出(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 |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计划总份额数的 1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延期退出或暂停退出。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足够能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额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2)超额部分延期退出:当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委托人退出 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可延期予以办理。管理人对单个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应当按 |
照其退出申请份额占当日本集合计划退出申请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委托人当日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委托人在申请退出时, 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予以撤销。委托人选择延期退出的,管理人对当日未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退出价格为下一工作日的集合计划相应份额类别单位净值。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3)暂停退出:连续两个或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的,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暂停和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超额部分延期退出或者发生暂停退出情形时,管理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
连续巨额退出 (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 |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集合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 1、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信利5号B份额全部由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认购结束后,管理人可以根据信利5号A的募集情况,确定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信利5号B份额的金额,并在管理人网站予以公告。自有资金认购规模的具体比例根据管理人公告确定。公告后管理人将根据公告中列示的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规模,完成自有资金认购信利5号B的流程。存续期,若信利5号A份额规模发生变化,导致信利5号A与信利5号B的份额配比大于85:15,管理人将在十个工作日内以自有资金参与信利5号B,保持份额配比控制在85:15。 2、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 15%。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应当在超限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部分自有资金参与份额退出,以符合法规要求。除因上述原因外,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的信利 5 号 B 不得退出。 3、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集合计划管理人按上述约定以自有资金认购信利 5 号 B,不能构成对信利 5 号 A 本金及收益的保证,也不能保证信利 5 号 B 本金不受损失。 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公告委托人和托管人。 | |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 集合计划的信利 5 号A 累计认购达到 8500 万份且信利 5 号B 累计认购达到 1500 万份且其委托人的人 数为 2 人(含 2 人,其中信利 5 号 A 和信利 5 号 B 委托人均不少于 1 人)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 |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信利 5 号 A 累计认购未达到 8500 万份或信利 5 号 B 累计认购未达到 1500 万份或信利 5 号 A 委托人少于 1 人或信利 5 号 B 委托人少于 1 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退还完毕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 |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 |
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
费用 、报酬 | 费用种类(计提 标准、方法、支 付方式) | 1、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注册登记费用; (5)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因集合计划资金划付支付给银行的划拨费用; (7)证券账户开户费: (8)与集合计划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管理人不对委托人承担的各类税负进行代扣代缴;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2)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由管理人提前书面告知托管人管理费计提起始日。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3)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协商调减管理费和托管费,并在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4)证券交易费用:本集合计划证券交易费用包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和赎回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5)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托管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产品在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成立的,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扣划;如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产品未能成立,由管理人在收到托管人缴费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托管人,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6)其他费用:其他费用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由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
业绩报酬 | 管理人对信达信利 5 号 B 份额提取业绩报酬,不对信达信利 5 号 A 份额提取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按委托人每笔参与信达信利 5 号 B 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信达信利 5 号 B 份额委托人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在信达信利 5 号 B 份额委托人退出和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4)在信达信利 5 号 B 份额委托人退出或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按委托人退出份额或计划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 (5)本计划份额退出的时候采用“先进先出”原则。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1)当信达信利 5 号 B 份额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时,若信达信利 5 号 B 份额持有期年化收益率 R 小于或等于 5.3%,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2)当信达信利 5 号 B 份额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时,若信达信利 5 号 B 份额持有期年化收益率 R 大于 5.3%,管理人提取超出部分的 50%作为业绩报酬: (3)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推广期参与的为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申购参与当日,下同)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化收益率,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年化收益率。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R = A - C × 365 ×100% C T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 R=年化收益率 A=结算日(信达信利 5 号 B 份额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信达信利 5 号 B 份额的单位资产净值;; C=参与日信达信利 5 号 B 份额的单位资产净值; T=份额持有天数。 (4)管理人以超额比例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
年化收益率(R) | 提取比例 | 业绩报酬(E) | |||
R≤5.3% | 0 | 0 | |||
R> 5.3% | 50% | E=K×(R-5.3%)×50%×(T÷365) | |||
注: ○1 E=信达信利 5 号 B 份额委托人每笔参与应提取的业绩报酬; ○2 R=年化收益率; ○3 K=退出份额×参与日次级份额的单位资产净值。 3、业绩报酬支付: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计提日计提并支付,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划出金额(含业绩报酬)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并将扣除业绩报酬的款项转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托管人对业绩报酬不承担复核责任。 | |||||
收益 | 收益构成 | 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
分配 | 分配原则 | 1、每一份信利 5 号 A 享有同等的分配权,每一信利 5 号 B 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2、集合计划不进行现金分红,信利 5 号 A 收益分配通过在信利 5 号 A 参与开放期首日进行份额折算的方式进行。信利 5 号 B 委托人到期获得收益分配。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集 计划展 期 | 是否可以展期 | 本集合计划不可以展期。 |
终止和清算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 0.94 元; (2)自本计划成立后满 1 年时,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而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4)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许可,不能继续担任集合计划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5)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6)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7)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信利 5 号 A 或信利 5 号 B 委托人少于 1 人; (8)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9)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相应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相应份额的比例 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 |
特 别 说 明 |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