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行動 CEO APP 服務
玉 山 銀 行 全 球 智 匯 網 服 務 約 定 條 款
立約定書人茲為全球智匯網(以下簡稱網路銀行)服務之使用,經與貴行協議,並經立約定書人攜回審閱條款內容並充份了解後,同意簽訂下列條款,俾資遵守。未來如有增減、變更條款內容時,將於貴行營業場所或貴行網站公告,立約定書人同意悉依變更後規定辦理。
第一條 銀行資訊
一、銀行名稱:玉山銀行
二、24 小時客服專線:(00)00000000三、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四、地址:臺北市松山區 105 民生東路三段 115 號
五、銀行電子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第二條 約定事項之適用範圍
x約定係網路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約定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抵觸本約定。但個別契約對立約定書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三條 名詞定義
「網路銀行業務」:指立約定書人端電腦經由網路與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電子文件」:指貴行或立約定書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服務時間」:所有項目之服務時間為不分假日 24 小時,僅外匯帳務交易因服務之特殊性,服務時間依貴行網頁公告時間為準。貴行網路銀行因電腦系統暫停服務及結帳時間,得暫停立約定書人在網路銀行之各項服務。
「OTP 裝置」:(One Time Password,簡稱「OTP」)指一次性動態密碼卡片,其運作模式是由卡片內部晶片透過特殊演算法計算出一組動態密碼,每一組數字都是唯一的,且不可重覆使用,產生之動態密碼係作為覆核交易放行之用。
第四條 行動 CEO APP 服務
一、行動 CEO APP 服務,指以連結網際網路之行動載具或其他可上網之設備,登入網路銀行服務系統,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申請行動 CEO 需為網路銀行會員,且於網路銀行完成申請,即可成為行動 CEO 會員。
三、行動 CEO 為延伸提供網路銀行之服務,故使用方式、業務規範等均依照網路銀行規定辦理。
四、本會員需由貴行官方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之連結或貴行提供之軟體(如智慧型手機應用軟體)進入本項服務。若會員非經由上述貴行網站之連結或軟體使用行動 CEO,致生資料外洩或其他損害,應自負其責任。
第五條 網頁之確認
立約定書人使用網路銀行前,應先確認全球智匯網之正確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無誤,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電玉山客服中心﹙02﹚21821313 詢問。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第六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貴行及立約定書人同意使用約定之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輸。
貴行及立約定書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行接收經貴行及立約定書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並將檢核或處理結果通知立約定書人。
貴行或立約定書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貴行可確定立約定書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立約定書人。
貴行對於合理懷疑其內容、授權、來源及未遵守程序之通訊得拒絕執行,且應可能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將此等被拒之資料訊息通知立約定書人。
第八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貴行因立約定書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定書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四、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通知立約定書人,立約定書人受通知後得以電話向貴行確認。第九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貴行電腦自動處理,立約定書人發出電子文件傳送至貴行後即不得撤回、撤銷或修改。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行規定之
期限內,得撤回、撤銷或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貴行後,於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貴行服務時間時,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定書人,該筆交易將依約定不予處理,或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
立約定書人於註銷網路銀行使用後,於註銷前所為之預約交易,貴行得逕予撤銷。第十條 OTP 裝置申請
一、OTP 裝置申請及更新:立約定書人同意申請貴行 OTP 裝置,並依照貴行指定方式支付相關費用或授權貴行於 OTP 裝置申請或更新
時,由立約定書人指定之帳戶扣取相關費用。
二、OTP 裝置使用範圍:立約定書人於 OTP 裝置申請時,應另與貴行逐一約定每張 OTP 裝置使用範圍,於立約定書人指定範圍內 OTP
裝置始生效力。使用範圍之分類與界定依貴行所訂之規則為準。
三、立約定書人同意詳細閱讀貴行於申請過程及貴行網頁中提供之各類訊息,並同意遵守各訊息內所揭示之約定及貴行之相關規定。四、立約定書人於 OTP 裝置使用有效期限內,因各種原因申請 OTP 裝置之註銷,不得要求貴行退還OTP 裝置費用。
五、貴行保有最終核發 OTP 裝置申請的權限。
第十一條 OTP 裝置之遺失
立約定書人知悉其向貴行所申請之OTP 裝置遺失時,立約定書人應即通知貴行並於網路銀行中進行 OTP 裝置暫禁;立約定書人於 OTP
裝置暫禁指示前已為之交易,均視為立約定書人所為之有效指示,貴行無須負任何責任。
立約定書人向貴行通知裝置遺失亦可親至貴行辦理 OTP 裝置暫禁之作業。如立約定書人未能明確表達該遺失卡片所代表之 OTP 裝置序號致貴行無法為特定 OTP 裝置之停用時,為確保立約定書人之權益,立約定書人特此授權貴行得就特定用戶代碼下之全部 OTP 裝置為停用,惟因停用所致之不便及全部損失,貴行不負任何責任。
立約定書人通知貴行 OTP 裝置遺失後復尋得者,應親至貴行辦理 OTP 裝置解禁;惟如該 OTP 裝置業已申請註銷者,則不得回復其效力,立約定書人應向貴行辦理重新申請 OTP 裝置等事宜。
第十二條 費用
立約定書人自使用本約定服務之日起,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貴行自立約定書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貴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貴行應於貴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立約定書人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定書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立約定書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定書人使用網路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立約定書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契約相關服務。
前項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第十三條 立約定書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立約定書人申請使用本約定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
立約定書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立約定書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因立約定書人之行為侵害貴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應自負其責任。
立約定書人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硬體,有與貴行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遵守貴行所提供安裝之相關資料,並自行負擔其費用及風險。
第十四條 立約定書人連線與責任
立約定書人使用網路銀行時,為控管交易安全,僅得憑貴行核發之 OTP 裝置辦理轉帳等交易。申請網路銀行一般服務、登入密碼單(包括使用權限被註銷後重新申請)及 OTP 裝置之申請,以立約定書人任一存款帳戶之原留印鑑代表歸戶約定;網路銀行轉帳服務須以立約定書人該約定轉出帳號之原留印鑑約定之。
貴行提供予立約定書人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僅限於首次登入使用,立約定書人須先更改使用者名稱及密碼後,才能使用其他或約定之服務,此後並得隨時自行變更使用者名稱及密碼。本服務之密碼變更作業事項悉依貴行規定辦理如下:
一、登入網路銀行之使用者名稱連續錯誤 5 次,系統將凍結網路銀行使用權限,隔天重新開放。使用者密碼連錯誤 5 次或申請後 30 天
內未首次登入使用,系統將自動停止網路銀行使用權限,立約定書人須向貴行申請密碼重設後始得繼續使用。二、OTP 裝置之密碼連續輸入錯誤 5 次,系統將自動註銷 OTP 裝置之使用權限。
三、立約定書人同意若於一年內均未使用本項服務時,貴行得終止本項服務。四、立約定書人之使用權限經註銷後,若日後仍有需要,應重新申請。
五、為降低風險,立約定書人應不定期變更使用者密碼。
立約定書人對貴行所提供之初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相關文件及自行設定之使用者名稱及使用者密碼,應負保管之責。
立約定書人使用 OTP 裝置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遭竊、滅失或密碼洩漏有被冒領之虞時,應立即向貴行辦理書面掛失手續或使用網路銀行辦理掛失手續,辦理掛失概以貴行電腦登錄完成始生效力,在尚未依上開方法辦妥掛失停用手續前遭冒用所生之損害,立約定書人仍應負清償之責,已付款者,視同對立約定書人生清償效力。
第十五條 帳務日期歸屬
立約定書人於貴行帳務日期劃分點以前所為之交易併入貴行當日帳處理,劃分點以後之交易則歸屬次營業日帳處理。第十六條 網路銀行授權功能約定
立約定書人向貴行申請此服務後得授權公司內部人員(以下簡稱被授權人員)使用貴行網路銀行服務。
立約定書人使用網路銀行授權功能服務必須事先約定,並依貴行網路銀行授權功能相關表單訂定被授權人在約定範圍內使用貴行網路銀行服務。
被授權人使用貴行網路銀行業務之所有相關行為與立約定書人之使用效力相同。
倘因立約定書人或被授權人員之疏失或管理不當等原因而造成立約定書人損失,當自行負責,概與貴行無涉。第十七條 網路銀行臺幣轉帳約定
立約定書人使用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易服務之轉出帳戶必須事先約定。
立約定書人申請透過網路銀行臺幣轉帳自動化服務之轉出、入帳戶需逐戶約定,惟轉定存、繳本人玉山信用卡款等不需約定轉入帳號即可交易。新增約定轉入帳號於申辦日後次一日開始生效,每一轉出帳戶每日最高轉出限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整(與自動化設備轉帳,如電話語音、自動櫃員機、WebATM 等合併計算),如約定之轉入帳戶為貴行帳戶者,可另行約定超逾新臺幣參佰萬元限額。
立約定書人得向貴行申請非約定轉帳交易服務,每一轉出帳戶每日轉出累計限額為新臺幣十萬元整、每月轉出累計限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整(與自動化通路合併計算,未來如有調整將另於網路公告)。立約定書人申請後如欲取消非約定轉帳交易服務,可於網路銀行線上辦理。本服務自申辦完成或取消完成時即生效。
立約定書人亦可透過網路銀行傳送以貴行及它行其他帳戶為轉入帳號之臺幣轉帳/匯款付款指示訊息,惟該付款指示執行與否,悉依貴行規定辦理。立約定書人同意傳真予貴行處理前述付款指示之申請書上蓋有立約定書人留存於貴行之原留印鑑者,視同與正本文件有相同之效力,貴行得依該傳真文件之指示辦理相關作業,並由貴行人員依作業當時網路銀行系統中所留存的交易資料進行付款作業。
立約定書人並承諾於傳真後立即將正本文件(須與傳真文件內容相同)送交貴行。貴行因信賴本條文中所稱之傳真文件之指示而辦理相關作業,而受有任何損害時,立約定書人願負賠償之責。
立約定書人使用自動化通路設備(包括但不限於全球智匯網等)辦理匯出匯款作業,而匯入行通知立約定書人得更正電子訊息時,擬委請貴行依立約定書人以傳真方式提供之「玉山銀行電子訊息傳真修改確認書」(以下簡稱修改確認書)辦理相關作業,為使貴行接受並xxx等傳真文件,茲同意下列約定事項:
一、凡傳真予貴行之修改確認書上蓋有立約定書人於貴行所開立的任一存款帳號原留印鑑,視同與正本文件有相同之效力,貴行得依該傳真修改確認書之指示辦理相關作業。
二、申請人應於傳真後將修改確認書正本文件(須與傳真文件內容相同)於七日內送交貴行。 三、貴行因信賴修改確認書所稱之傳真文件,而受有任何損害時,立約定書人願負賠償之責。
四、除該修改確認書另明示定義者外,該修改確認書中所有名詞用語之意義均與本約定條款名詞定義之意義相同。
第十八條 網路銀行外匯交易服務
網路銀行外匯交易服務之轉帳(扣/入帳)帳戶必須事先約定,同一存戶於同一營業日之申辦金額上限,依貴行規定辦理。立約定書人接受申辦限額如下:
一、 同一存戶於同一營業日於網路銀行辦理新臺幣結購交易(新臺幣存款結購入外存、新臺幣存款結購外幣辦理自行轉帳及匯出匯款等)併計所有臨櫃及電子化業務通路之結購金額,限未達等值新臺幣伍拾萬元。
二、 同一存戶於同一營業日於網路銀行辦理外幣結售交易(外幣存款結售存入新臺幣帳戶、外幣匯入匯款結售存入新臺幣帳戶、提領 PayPal 款項存入新臺幣帳戶等)併計所有臨櫃及電子化業務通路之結售金額,限未達等值新臺幣伍拾萬元。
三、 同一存戶於同一營業日於網路銀行辦理原幣匯出匯款及原幣轉帳(含同一存戶不同帳戶間)之累計金額,限未達等值美金伍拾萬元。
四、 超過限額之外匯交易請逕洽各營業櫃檯辦理。
立約定書人線上申辦匯出匯款業務同意貴行於申請當日採用 SWIFT 電匯方式匯至本人指定之受款人帳號。若發生匯出款項遭 貴行之存同銀行以受款人被列為恐怖組織或其所屬國被列為禁匯國家等事由,將款項予以扣押者,立約定書人無條件同意承擔一切損失,概與貴行無涉。
立約定書人同意本項業務之承作匯率,可依貴行牌告匯率或與貴行議定之匯率(議價日須等於交割日)為準,如未依約完成交易或要求交易取消,致貴行受有損失時,貴行得向立約定書人酌收違約金。
立約定書人於網路銀行辦理結匯交易限在銀行服務時間內完成交易,進行網路銀行外匯交易時將逐筆如實申報結匯及匯款性質,倘若發生申報不實或填寫不正確情事,其後果由立約定書人自行負責。
貴行對未依程序傳送之資料訊息無依其行事之義務,且貴行對於立約定書人之錯誤、漏失或資料訊息重覆傳送之情事亦無需負責。貴行因執行本項業務產生需另外補收取由立約定書人負擔之費用時,立約定書人於接獲貴行通知後應立即補繳該費用,不得異議。立約定書人同意若於線上申辦涉及大陸地區之匯出匯款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網路銀行國內(外)信用狀
立約定書人申請使用國內(外)信用狀開狀功能前,應已向貴行申請開發國內(外)信用狀額度,並已與貴行簽訂「委任開發國內(外)信用狀契約」或「綜合額度授信契約」,且已約定授扣帳號後方得申請使用。
立約定書人願遵守國際商會現行及嗣後適用之信用狀統一慣例與電子信用狀統一慣例(eUCP),並同意遵守電子簽章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範。
立約定書人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並授權貴行自立約定書人約定之存款帳號內自動扣繳。立約定書人使用貴行所提供之本項服務,如依規定須再為書面處理時,願無條件配合儘速至貴行之營業單位補充完成。
第二十條 網路銀行薪資轉帳交易服務
立約定書人使用網路銀行薪資轉帳交易服務之轉出帳戶必須事先約定。
立約定書人申請透過網路銀行薪轉自動化服務之轉出、入帳戶需逐戶約定,每一轉出帳戶每日最高轉出限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整。
立約定書人亦可透過網路銀行傳送以貴行其他帳戶為轉入帳號之薪資轉帳付款指示訊息,惟該付款指示執行與否,悉依貴行規定辦理。立約定書人同意傳真予貴行處理前述付款指示之申請書上蓋有立約定書人留存於貴行之原留印鑑者,視同與正本文件有相同之效力,貴行得依該傳真文件之指示辦理相關作業,並由貴行人員依作業當時網路銀行系統中所留存的交易資料進行付款作業。
立約定書人並承諾於傳真後立即將正本文件(須與傳真文件內容相同)送交貴行。貴行因信賴本條文中所稱之傳真文件之指示而辦理相關作業,而受有任何損害時,立約定書人願負賠償之責。
立約定書人使用網路銀行執行薪資轉帳撥薪,可委託貴行通知收款人(即立約定書人員工),收款人如有申請貴行個人網路銀行服務者,即可透過貴行個人網路銀行進行查詢,查詢內容為立約定書人於網路銀行編輯執行的薪資轉帳付款訊息。立約定書人了解並承諾下列事項:
一、立約定書人委託貴行代為通知收款人的內容,係立約定書人為交易付款所自行編輯建立的通知訊息,立約定書人已告知收款人可於貴行個人網路銀行進行查詢,並經收款人同意貴行得使用及保留相關付款資訊,以利立約定書人未來查核使用,貴行除依法令規定得予揭露外,應負保密責任。
二、貴行僅代立約定書人通知收款人相關付款訊息,立約定書人與收款人就付款明細內容所生爭議,概與貴行無涉。三、貴行因信賴本承諾書而提供之服務,受有任何損害時,立約定書人願負賠償之責。
第二十一條 交易核對
立約定書人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貴行查明,並同意由貴行提供相關記錄後,經雙方認定之結果為準。
貴行應於每月對立約定書人以電子文件或貴行及立約定書人約定之方式提供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提供)。立約定書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立約定書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立約定書人。
立約定書人對於轉帳交易結果,同意採取自動櫃員機查詢對帳、電話語音查詢對帳、傳真對帳單、網路查詢對帳、網路列印對帳單、至貴行補登存摺對帳,或由貴行以電子文件方式通知立約定書人(若因有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致無法遞送時,該月即不再重送),通知貴行查明,並同意由貴行提供相關記錄後,經雙方認定之結果為準。
第二十二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立約定書人利用本約定之服務,如其電子文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定書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立約定書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貴行及立約定書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定書人。
立約定書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定書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立約定書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定書人通知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立約定書人同意對貴行因協助立約定書人召回、取消更正資料訊息或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而生之任何損失、責任及費用願負責賠償。第二十三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貴行及立約定書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貴行或立約定書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一、貴行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
二、貴行依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立約定書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貴行負擔。第二十四條 資訊系統安全
貴行及立約定書人應各自確保電子文件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紀錄及資料。
第三人破解使用網路銀行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網路銀行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駭客入侵貴行之電腦或相關設備者所發生之損害,由貴行負擔。
立約定書人對本項業務資訊應予妥善維護,不得有任何破壞或擅自轉接等不當行為。第二十五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貴行及立約定書人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或一方因使用或執行本約定之服務而取得他方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
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約定無關之目的,且於經他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立約定書人義務之違反。
第二十六條 損害賠償責任
貴行及立約定書人同意依本約定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僅就他方所生之損害及其利息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不可抗力
貴行或立約定書人就本約定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第二十八條 紀錄保存
貴行及立約定書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第二十九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貴行及立約定書人同意依本約定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第三十條 立約定書人終止契約
立約定書人得隨時終止本約定,但應親自或依貴行約定方式辦理。第三十一條 貴行終止契約
貴行終止本約定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定書人。但立約定書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通知立約定書人終止本約定:
一、立約定書人未經貴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立約定書人企圖利用本項業務處理他人資料或有不良使用紀錄,或有大額或大量異常交易或有使用模擬程式、木馬程式及病毒程式等任何破壞、不當行為時。
三、立約定書人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或立約定書人自行或經他人提出破產、清算、解散或重整之申請者。四、立約定書人違反法律或其他相關法規者,或帳戶被用作(或疑似用作)不法用途者。
五、立約定書人已結清與貴行一切存放款業務往來者。
六、立約定書人違反本約定之約款,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七、其他貴行認為合理得終止本約定書者。
第三十二條 原留印鑑約定說明
立約定書人為向貴行申請使用網路銀行服務,茲約定於立約定書人註銷使用貴行網路銀行服務前,除約定轉出帳戶須蓋用該帳戶於貴行之存款原留印鑑外,其餘立約定書人與貴行間因網路銀行服務所生之契據及書類,除首次申請使用及 OTP 申請/異動約定時需負責人親簽,得僅憑蓋用立約定書人於本行任一存款帳戶所原留印鑑即生效力。
如立約定書人名稱、組織、章程內容、印鑑、代表人、代表人權限範圍或其他足以影響貴行權益變更情事發生時,即應立即以書面將變更情事通知貴行,並辦妥變更或註銷上述原留印鑑之手續,未經書面通知或未完成變更或註銷原留印鑑手續前與貴行所為之行為,立約定書人均願負一切責任,如因而造成貴行損害並願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契約修訂
x約定如有未盡事宜,得經貴行及立約定書人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第三十四條 文書送達
立約定書人同意以本約定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定書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並同
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定書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本約定中立約定書人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銀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三十五條 法令適用及法院管轄
x約定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本約定以貴行或本帳戶開戶之分支機構所在地為履行地,立約定書人並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三十六條 標題
x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第三十七條 契約分存
x契約壹式貳份,由貴行及立約定書人各執壹份為憑。
玉山銀行個人資料法定告知事項
ㄧ、親愛的顧客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立約定書人的隱私權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立約定書人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立約定書人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本行蒐集立約定書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立約定書人詳閱如後附表。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立約定書人就本行保有立約定書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立約定書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立約定書人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立約定書人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立約定書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立約定書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立約定書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立約定書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立約定書人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0000-00-0000、(00)0000-0000)詢問。
五、立約定書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立約定書人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立約定書人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附表
特定目的說明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
授信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11 票券業務 126 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 040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1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29 會計與相關服務 135 資(通)訊服務 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77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ㄧ、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 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右邊「個人 資 料利 用 之對象」欄位 所 列之 利 用對 象 其國 內 及國 外 所在地。 | ㄧ、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其他子公司等)。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 (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四、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