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合美人生防癌疾病保险(A 款)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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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合美人生防癌疾病保险(A 款)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
阅 读 指 南
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您有权在签收保险合同后 10 日内解除合同,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 第四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做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第四、五、十一、十二条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 第十一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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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本《附加合美人生防癌疾病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投保人(以下简称“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订立本附加合同。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2.1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2.2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开始,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第三条 承保范围
3.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年满 20 周岁至 55 周岁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能超过 65 周岁。
第四条 保险责任
4.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4.1.1 癌症关爱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经专科医生(见释义)诊断确定为初次患有癌症(见释义),我们将根据《合美人生两全保险(A 款)》中规定之当时的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合美人生两全保险(A 款)》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为初次患有癌症,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金额的较大值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合美人生两全保险(A 款)》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1) 《合美人生两全保险(A 款)》规定之当时的身故保险金的金额;
(2)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4.1.2 癌症住院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为初次患有癌症,如因该初次所患癌症导致住院治疗,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 100 日。
4.2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5.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癌症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1.1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5.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2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合美人生两全保险(A 款)》及本附加合同一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第六条 保险期间
6.1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受益人
7.1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癌症关爱保险金和癌症住院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7.2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7.3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7.4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7.5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7.6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7.7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7.8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
8.1 癌症关爱保险金的申请人为癌症关爱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癌症关爱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 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病理组织学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8.2 癌症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申请人为癌症住院补贴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癌症住院补贴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和住院费用原始收据;
(4)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理组织学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8.3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8.4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8.5 上述相关医疗证明和资料,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8.6 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外,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第九条 诉讼时效
9.1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合同终止
10.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即行终止:
(1) 您于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按约定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主合同解除或终止;
(3) 被保险人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
(4) 本附加合同期满;
(5) 本附加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十一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1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11.2 如您在犹豫期(见释义)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
《合美人生两全保险(A 款)》亦一并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主合同《合美人生两全保险
(A 款)》及本附加合同的任何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11.3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合美人生两全保险
(A 款)》亦一并解除。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1.4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二条 释义
12.1 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为等待期。
12.2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2.3 癌症: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须由专科医生依据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x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12.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2.5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2.6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12.7 医院: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12.8 犹豫期:是指您在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的十日内(含第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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