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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開戶總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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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日期: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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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總約定書標準條款
開戶總約定書 標準條款
1 前言
1.1 一經於本行開立任何帳戶或使用本行任何服務,即表示貴客戶同意接受本標準條款、所適用之國別條款、以及本行可能告知貴客戶就本行之產品或服務所適用之其他任何條款。本標準條款連同所適用之國別條款,取代貴客戶帳戶與本行之服務先前所可能適用之一切標準條款及條件。
1.2 若本行特定產品與服務所適用之條款、本行之國別條款以及本行之標準條款間有任何歧異,特定產品或服務所適用之條款應優先適用,次為國別條款,末為標準條款。
2 定義
2.1 於本標準條款,下列名詞具有以下涵義。
(a) 帳戶係指貴客戶於本行開立之每一帳戶。
(b) 合約係指本標準條款、相關國別條款以及經貴客戶與本行合意而適用於貴客戶帳戶、或貴客戶透過該帳戶而得使用之產品或服務、或與該帳戶連結之產品或服務所適用之其他任何特定條款和條件。
(c) 營業日係指本行以及(若涉及另一司法管轄區(國家、州、區域或地區)或另一幣別)位於該司法管轄區主要金融中心之銀行皆對外正常營業之日(週六或周日除外)。
(d) 國別條款係指為貴客戶帳戶開立地所處特定司法管轄區所訂之條款與條件,用以修訂或增補本標準條款者。
(e) 電子服務包括任何本行提供予貴客戶帳戶使用之電子服務。
(f) 本行成員指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母公司、代表處、代理人、子公司及關係企業(包括任何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之任何分支機構或代表處)。
(g) 標準條款係指本公司帳戶標準條款。
2.2 以下於本標準條款亦有適用。
(a) 凡稱「人」者,本行亦指該人之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以及被授權管理其 法律上權利之任何人。「人」亦包括自然人、合夥、法人組織、非法人團體、政府、國家、國家機構與信託。
(b) 「包括」係指「包括但不限於」。
(c) 「法規」包括任何司法管轄區之任何政府組織、機構、部門、稅務機關或其他機關或組織之任何規定、規則、官方指令、要求、實務規範或指導方針
(不論有無法律效力)。
(d) 凡稱法律或法規者,本行係指對其所為之任何修訂及相關立法。
(e) 合約皆包括該合約之任何修訂、增補或替換。
(f) 「本行」與「本行之」係指任何為貴客戶開立並維護帳戶或向貴客戶提供服務之本行成員。
(g) 「貴客戶」或「貴客戶之」係指帳戶持有人或本行同意向其提供服務之人。
3 貴客戶帳戶之開立及管理
3.1 要求. 就貴客戶於本行開立之任何帳戶或本行向貴客戶提供之任何服務,本行有權就貴客戶帳戶開立時所需金額、存款餘額、本行將予付息之存款金額與本行得接受之貨幣種類等,訂定限制條件,並得訂定並告知貴客戶本行之收費、手續費與一般利率,以及本行其他要求。若因本行業務之必要或貴客戶變更組織型態,本行得於事前通知貴客戶後變更貴客戶之帳戶號碼。
3.2 資訊. 貴客戶應向本行提供本行為開立並維護貴客戶帳戶而合理所需之一切文件、資訊及授權。這包括為使本行符合「認識客戶」、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之要求, 以及本行所應遵守或同意遵守之其他任何法律及法規之規定所需者。提供予本行 之任何文件、資訊或授權如有任何變更,貴客戶應立即以書面告知本行並提供本 行該等變更之佐證文件與證明。
3.3 有權簽章人員. 貴客戶應提供本行有關操作貴客戶帳戶之授權書,貴客戶授權書如有任何變更,並應以書面立即告知本行。若貴客戶帳戶係由貴客戶之有權簽章人員(即業經貴客戶許可其操作該帳戶之人員)操作者,貴客戶應提供本行該等人員之姓名及簽樣,如有任何變更,並應以書面立即告知本行。若因本行政策或本行所需要或同意遵守之任何法律或法規之規定,本行無法接受任何有權簽章人員者,本行將告知貴客戶。
3.4 變更有權簽章人員. 本行將依從經本行善意認為係由本行記錄中留存之貴客戶有權簽章人員所為之任何指示。直至本行業已接獲貴客戶書面通知貴客戶有權簽章人員之變更、並有合理時間(自接獲貴客戶通知後至少七個營業日)變更本行記錄為止,上開規定皆有適用;其後,本行將依從新任有權簽章人員之指示行事。
3.5 「信託」帳戶. 若貴客戶以貴客戶名義開立之帳戶係基於「信託」或以「名義人」身分或其他類似身分,或以資本市場服務執照持有人(或同等身分)之身分持有個別客戶帳戶者,以下規定將有適用。
(a) 除身為帳戶持有人之貴客戶以外,本行將不承認任何人就貴客戶帳戶享有任何利益。
(b) 本行將僅接受貴客戶或貴客戶有權簽章人員就貴客戶帳戶所為存提款項之請求,以及其他與貴客戶帳戶有關之指示。
(c) 為貴客戶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本帳戶,乃貴客戶之責任,本行對此不負任何監控之責。
3.6 合夥帳戶。若貴客戶以合夥之身分開立帳戶,而該合夥之組成有任何變更,例如,由於任一合夥人死亡、破產、退休或其他原因所致者,貴客戶應立即以書面告知 x行。本行得將其餘合夥人或新任合夥人(或二者)視為具有管理貴客戶帳戶之 完全權限,宛如該合夥關係並無任何變更。直至本行接獲其餘任一合夥人、或死
亡合夥人之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或受託人、或破產或無清償能力之合夥人之破產管理人、清算人或類似之管理人等以書面通知並非如此為止,本項規定皆有適用。
4 貴客戶帳戶之存提
4.1 存入貴客戶帳戶. 貴客戶得以本行所接受之貨幣並依本行所接受或同意之任何方式將款項存入貴客戶帳戶。對於某些存款方式,本行得按本行告知貴客戶之費率向貴客戶收取費用。本行就外幣存款僅接受貴客戶於營業日存入貴客戶帳戶。存入貴客戶帳戶之款項之入帳日將視現行市場慣例而定,或由本行按本行一般銀行實務決定之。
4.2 收訖款項. 若款項存入貴客戶帳戶之方式需經清算及結算(如:支票)、或係透過國內或國際轉帳而存入者,於本行實際收訖該等款項前,本行無須將之記入貴客戶帳戶。若本行於收訖該等款項前將之記入貴客戶帳戶者,此項入帳應以本行收訖該等款項為前提條件,若本行未收訖該等款項,本行將自貴客戶帳戶內扣除該筆金額。
4.3 固定或定期性存款. 就貴客戶未設定自動轉期續存之「固定性」或「定期性」存 款,貴客戶須於到期日當日或於到期日前告知本行該筆金額之處理方式。(例如,若貴客戶存入三個月期之固定性存款,則其到期日為貴客戶存入日起算滿三個月 之日。)若本行未獲貴客戶指示,本行得將貴客戶之存款連同其所生之利息,依 貴客戶存款當時所適用之利率(或本行所定之其他利率),按與原固定性或定期
性存款相同之期別予以轉期續存。就已設定自動轉期續存之固定性或定期性存款,本行將於其屆到期日時,自動將存款金額連同其所生之任何利息予以轉期續存。 除貴客戶於到期日前至少兩個營業日另行告知本行者外,此等存款金額將按相同 期別並依貴客戶存款當時所適用之利率(或本行所定之其他利率)予以轉期續存。
4.4 提款.
貴客戶同意下列條款。
(a) 貴客戶應於貴客戶帳戶內存放足以支應一切付款及提取之資金,並應確保該等資金係隨時可動用。若因貴客戶帳戶存款不足而無法以貴客戶帳戶辦理付款,就該筆交易未成功之付款,本行得向貴客戶收取費用。若貴客戶帳戶內
存款不足、但本行仍決定允許以貴客戶帳戶辦理付款或允許貴客戶帳戶透支者,貴客戶應立即清償所透支之一切金額,以及按本行當時現行利率計算之任何利息與其他費用。
(b) 貴客戶得按本行所接受或同意之任何方式自貴客戶帳戶內提取款項。倘經貴客戶請求,本行得(但無義務)允許貴客戶提取與貴客戶帳戶所屬幣別不同之貨幣。若本行允許之,則該筆提款將適用於貴客戶提款當時本行所定之匯率。若貴客戶擬提取某種特定幣別之大額現鈔,該筆提款將視本行持有該幣別之可用現鈔數量而定。貴客戶須提前通知本行此等情事。
(c) 本行得允許貴客戶於到期前提前終止或提取固定性或定期性存款,惟貴客戶應支付國別條款中所約定、或依本行所訂定之費用。
(d) 於下列任一情形,本行或將禁止貴客戶自貴客戶帳戶內提取款項,並得不辦理與貴客戶帳戶有關之任何交易或事項:
(i) 本行無法就貴客戶或貴客戶有權簽章人員之身分獲得滿意之確認者;
(ii) 經本行合理相信該項請求或指示不真實、不清楚或不完整者;
(iii) 本行相信該項簽名與貴客戶提供予本行之有權簽章人員之簽樣不同,或該項指示之簽署與貴客戶提供予本行之授權書不符者;
(iv) 貴客戶帳戶內之款項基於任何原因而業遭指定用途(圈存),致無足夠款項滿足貴客戶之請求或指示者;
(v) 貴客戶帳戶遭結清或停用;或
(vi) 本行必須遵守監理機構、法律、法院或法規就下列事項之任何要求、請求或命令者。
- 若本行被告知不得付款或不得允許提款。
- 若本行須向任何政府機關(或機構)付款。
- 若本行須凍結貴客戶帳戶。
- 若本行遭禁止而不得處理貴客戶之請求或指示。
4.5 轉帳. 若本行已完成必要之安排,本行即得接受就貴客戶帳戶與貴客戶或任何他人於本行或其他任何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其他任何帳戶之間進行轉帳交易之指示。本行將於接獲貴客戶請求當日、或於次營業日儘快辦理貴客戶轉帳交易之請求,或於國別條款所定之時間內辦理之。為使轉帳成功,貴客戶有責任確保貴客戶係
提供正確資訊予本行(包括受款人之詳細資料)。本行無須查驗貴客戶於指示中所提供予本行之任何資訊。本行得就轉帳交易設定限制條件(例如,對於擬轉帳之金額或貴客戶使用轉帳服務之頻率等)。
4.6 付款地. 本行就貴客戶帳戶內之存款,將僅由貴客戶帳戶所在之本行成員、或該成員於貴客戶帳戶開立地所處同一司法管轄區內之任何分行予以清償,而不會透過任何於其他司法管轄區之本行成員或其分行償付之。
5 利息、費用及收費
5.1 利息支付 x行將就貴客戶得計息帳戶內每日清算後之每日日終餘額支付利息。本項利息將按當時該帳戶所適用之利率或貴我雙方合意之利率計付之。本行就遭結清或停用之帳戶內、或經本行列為靜止戶之帳戶內之餘額,本行將不支付貴客
戶利息。若本行認為,於一定期間內,貴客戶並無任何交易、或該帳戶並無任何活動者,本行得將該帳戶列為靜止戶。若貴客戶將本行原已同意支付利息之帳戶予以結清者,本行將支付計至貴客戶結清該帳戶之日止(但不含該日)之利息。
5.2 收費、費用、成本等 貴客戶應按當時所適用之費率或貴我雙方合意之費率,支付與貴客戶帳戶及本行服務有關之一切費用、收費(包括外匯手續費或費用)、成本、支出及手續費。於電子支付之情形,若應由xx支付費用並不明確者,則由貴客戶支付本行費用,受款人則應支付代理行之費用。
6 對帳單
6.1 對帳單 按本行一般銀行實務,本行將透過郵寄、或本行之電子服務、或以貴我雙方所約定之其他任何方式,向貴客戶寄送對帳單。若貴客戶於通常接獲對帳單之日起算七日內,仍未接獲對帳單者,貴客戶應以書面通知本行。若貴客戶未通
知本行,本行將視同貴客戶已接獲對帳單。若貴客戶告知本行或本行獲悉對帳單有任何錯誤或遺漏之記載、資訊或金額者,本行將立即更正並告知貴客戶。
7 本行之責任
7.1 注意義務與技能. 本行於向貴客戶提供與貴客戶帳戶有關之任何服務時,將按銀行業之標準與實務以及本合約之內容,以合理之注意義務及技能為之。本行將依銀行業之標準與實務決定各筆交易確認之日期。
7.2 代理人等. 向貴客戶提供服務時,本行得使用任何通訊、清算、結算或支付系統、或任何中間銀行或通匯銀行、代理人或其他人員或組織。本行之行為並將符合本 行所選用之任何清算、結算或支付系統、或任何中間銀行或通匯銀行之任何規則 或規定,以及所適用之任何國際法律、規則與規定。貴客戶茲確認,本行及本行
之通匯銀行之行為亦應符合各司法管轄區有關洗錢、資助恐怖主義之法律與法規、以及有關制裁的立法或規則(例如,針對一個或數個司法管轄區所採取之政治性 措施)。
7.3 使用其他組織. 於所適用之法律或法規許可之範圍內,本行得將本行銀行業務之任何部分轉委由或分包予任何司法管轄區內之任何人。向貴客戶提供服務時,本行亦得處理並使用任何本行成員之服務。
8 貴客戶之責任
8.1 監控貴客戶帳戶.
貴客戶有責任為下列事項:
(a) 監控貴客戶帳戶餘額,如貴客戶帳戶有任何未經授權之付款或提取、或有任何可疑事項,並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
(b) 核對所有對帳單(包括電子對帳單及交易明細),如對帳單載有任何未經授權或錯誤之記錄(存入或支出)或其他不正確之處,並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本項核對及通知義務,貴客戶應於收受對帳單後 14 日內,如為電子對帳單,則應於該對帳單作成日起 14 日內為之。若貴客戶逾期未為此等通知,則
視為貴客戶已同意貴客戶對帳單、電子帳單或交易明細之內容乃正確無誤並具有最終確定之效力。
(c) 如本行用以聯絡貴客戶之郵寄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有任何變更、或貴客戶留存於本行之資訊(包括貴客戶留存印鑑、有權簽章人員及授權書等)有任何相關之變更者,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貴客戶並應向本行提供本行所需之文件以證明該項變更。自本行接獲該等資訊起,本行
至少需要七個營業日以變更本行留存之記錄,此後,將適用已更新完畢之變更事項。
(d) 盡合理之注意及採取合理之預防措施,並具備適當之內部控制程序與保全安排,以防止貴客戶之帳戶或服務發生支票、付款指示及提款請求等遭詐欺、偽造或其他未經授權之使用之情事。
(e) 若貴客戶獲悉貴客戶之帳戶確實發生或疑似遭詐欺、偽造或其他未經授權之使用之情事、或有關貴客戶帳戶之其他事項經貴客戶認屬可疑者,應立即告知本行。
(f) 若貴客戶使用支票,貴客戶應立即:
(i) 若貴客戶於申請後兩週內仍未收到支票簿者,貴客戶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
(ii) 支票如有遺失或被竊者,貴客戶應立即通知本行並申請掛失止付;及
(iii) 貴客戶帳戶結清時,貴客戶應立即返還或銷毀所有未經使用之支票,以防止貴客戶帳戶發生詐欺、偽造及未經授權之使用之情事。
8.2 指示. 貴客戶請求本行付款、提款或轉帳時,貴客戶應負責確保其提供本行完整、清楚且正確之資訊(包括本行制式申請表中所要求之一切資訊),俾使本行得以 處理貴客戶之請求。
9 貴客戶帳戶之停用及結清
9.1 貴客戶或本行結清貴客戶帳戶. 貴客戶或本行皆可隨時結清貴客戶帳戶,若國別 條款中有規定,結清帳戶之一方並應於結清帳戶前通知他方。貴客戶帳戶結清時,貴客戶應向本行立即清償積欠本行之一切款項,包括透支之金額(如有)、利息、成本、支出、手續費及其他貴客戶就該帳戶所積欠之任何費用。若貴客戶帳戶有 結餘,就該項餘額(扣除貴客戶積欠本行之任何金額後),本行將以銀行本票或 銀行匯票之方式郵寄至本行記錄中所載之貴客戶地址,或以本行決定之其他方式 向貴客戶支付。就結清後帳戶內之存款餘額,本行將不予付息。本合約將持續適
用至貴我雙方已履行其全部責任為止。
9.2 本行停用或結清貴客戶帳戶。如有下列任一情事,本行得不待通知貴客戶、亦不附任何理由,隨時將任何帳戶立即予以停用、凍結或結清:
(a) 本行應遵守之任何法律或法規規定,維護貴客戶帳戶或允許貴客戶繼續使用該帳戶乃屬非法行為者;
(b) 經本行認定或有理由懷疑該帳戶被用於任何詐欺或非法活動或交易(包括賭博、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或逃漏稅捐等)、或與該等活動或交易有關;
(c) 本行發現貴客戶之組織或管理團隊內部、或貴客戶董事、股東、有權簽章人員或貴客戶合夥人之間,現正存有或未來可能有關於詐欺或不法行為之爭議或任何主張;
(d) 本行自貴客戶之有權簽章人員或任何董事或合夥人(無論該董事或合夥人是否為貴客戶帳戶之有權簽章人員)收到與貴客戶之指示相矛盾之指示;或
(e) 貴客戶未能遵守本合約之任何規定。
於相關法律及法規允許之情形下,本行將儘速通知貴客戶本行業已停用或結清貴客戶之帳戶。
9.3 終止本行服務. 貴客戶帳戶被結清或停用時,本行將自動終止與該帳戶有關之一切服務。
10 貴客戶積欠本行之款項
10.1 貴客戶就收費、費用、利息及稅款等所積欠本行之款項. 若貴客戶積欠本行任 何款項、費用、利息、手續費、成本、稅款或其他金額(無論係立即或嗣後到 期),不待通知貴客戶,本行有權隨時主張抵銷並自貴客戶帳戶中扣除所欠金額,縱將導致貴客戶帳戶透支,亦同。為實行該等行為,本行並得將貴客戶於本行開
立之所有或任何帳戶予以合併或整合,無論該等帳戶係以貴客戶單獨名義或與他人聯名而持有者。若本行有兌換貨幣之需要,本行將按本行當時有效之匯率兌換之。
10.2 誤存入帳之款項. 若款項係因錯誤而存入貴客戶帳戶者,一經本行獲悉該項錯帳,本行便得立即從貴客戶帳戶中扣除該等款項。本行將告知貴客戶該項錯誤以及已 扣除之金額。倘貴客戶業已使用或提取該等款項,貴客戶應於本行告知貴客戶該 項錯誤後立即予以返還。
10.3 本行之權利. 本行依本條規定所享有之權利,以及依所適用法律之規定而享有之任何擔保權益(例如,抵押權或質權)、抵銷權或其他權利,皆有適用。
11 賠償本行損失
11.1 賠償. 對於本行因下列事項而可能或必須支付之所有損失、損害、支出、成本
(包括本行向本行律師所支付或應支付之法律費用,以及因索賠或程序所產生之損失、損害、支出及成本),貴客戶同意賠償本行或向本行償還之(或兩者併為之):
(a) 貴客戶與貴客戶受益人間就貴客戶帳戶之開立、管理或維護等所發生或可能發生之任何爭議;
(b) 本行依據本行善意認屬真正之貴客戶有權簽章人員之指示所為之行為;及
(c) 貴客戶未能遵守本合約的任何規定。
11.2 本行不負法律責任之事項. 就貴客戶或任何他人由於下列事項而可能遭受或面臨 之任何損失、損害、支出、費用、索賠或程序,無論其屬直接、間接或衍生性者,亦不論其是否基於契約關係所生者,本行概不負責。
(a) 因下列事項而導致本行遲延或未能向貴客戶履行本行之責任者:
(i) 本行遵守本合約或任何法律或法規、相關司法管轄區法院之命令、外 匯管制、貨幣限制或制裁法案、或反洗錢或反恐怖融資之法律與法規;
(ii) 支付系統或通訊系統故障、停電、電腦故障、機械故障、任何軟體程式發生問題或錯誤、或任何政府之限制、干預、緊急程序或任何相關市場暫停交易、民事裁定、恐怖主義活動或威脅行為、天災、戰爭、罷工或其他超出本行控制範圍之其他情事;或
(iii) 本行為向貴客戶履行本行之責任而使用任何通訊、清算、結算或支付系統、或中間銀行或通匯銀行、代理人或其他本行得選用之任何人,或其作為或不作為。
(b) 貴客戶未能遵守本合約之條款、或以任何方式涉及貴客戶帳戶之詐欺、偽造或其他未經授權之使用之行為。
12 外匯風險及貨幣風險等
12.1 國際支付. 國際支付應依本行及任何中間銀行或通匯銀行所應遵守之相關清算、結算或支付系統之規則與規定、以及付款地所屬司法管轄區之法律與法規而為辦理。若貴客戶要求本行轉帳至另一司法管轄區,除經貴客戶要求兌換,或依該司法管轄區之法律、規則及法規,本行應為兌換者外,本行通常不會將該筆款項兌換為該司法管轄區之貨幣。
12.2 稅務風險及貨幣風險. 就外幣帳戶,貴客戶同意:
(a) 貴客戶將負擔任何稅賦,並將承擔貨幣價值損失之風險、或因發行該等貨幣之司法管轄區對於貨幣兌換、或對該幣別資金之取得或轉帳所設之限制、或因任何政府行為等,而導致無資金可供隨時提取、或於該等資金到期應為給付時(如有適用)無資金可供提取之風險;以及
(b) 如所存外幣為某一貨幣聯盟之成員國之貨幣,若發生任何與該貨幣聯盟有關 之情事,從而限制該種外幣之取得、兌換、信用或轉帳,或使本行對於貴客 戶帳戶中該種外幣存款或餘額所負相關義務之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可行者,本行即無須向貴客戶給付貴客戶帳戶內之款項,不論係以該種外幣或其他任 何貨幣,均同。
另,若經本行合理判定本行無法有效利用存儲於本行之外幣資金者,本行得採取以下任一或多項行為。
(i) 於本行合理酌定之期間內暫停、停止或減少本行就該等資金所支付之利息。
(ii) 按當時所適用之本行利率,就該項存款向貴客戶收取利息或其他費用。
(iii) 如為定期性存款,變更該定期存款之天期。若發生上述任一情事,本行將儘速告知貴客戶。
12.3 外匯風險. 如有下列任一情事,貴客戶同意本行得依當時所適用之本行匯率,將資金兌換為貴客戶帳戶所屬幣別,由於匯率波動而導致該等資金之價值有任何損失者,並由貴客戶承擔:
(a) 貴客戶以非貴客戶帳戶所屬幣別之貨幣辦理存款、取款或轉帳者;
(b) 轉帳或付款失敗而存入貴客戶帳戶之退款之幣別與貴客戶帳戶所屬幣別不同;或
(c) 就貴客戶帳戶之相關費用、收費或交易等有關事項,本行有轉換幣別之必要者。
13 制裁措施
13.1 遵守制裁措施. 美國、聯合國、歐盟、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及貴客戶於其他司法管轄區開立且持有銀行帳戶之該司法管轄區政府機關,會就某些國家、機構及個人實施特定制裁措施及規定。在相關制裁措施下,若可能導致本行違反制裁措施、法令規定或本行關於制裁措施之內部政策者,本行或本行之代理人可能無法處理或進行貴客戶之交易指示。因此,於不影響本合約其他條款的情形
下,本行可能:
(a) 拒絕或者延遲執行貴客戶的交易指示或進行交易;
(b) 立即暫停、凍結或終止貴客戶之帳戶;或
(c) 根據本行合理決定之匯率以其他貨幣支付貴客戶。
對於貴客戶或任何人因本行行使本條所載之權利可能遭受或因而產生之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成本、請求或程序(無論屬於直接、間接或衍生性),本行不負任何責任。
14 貴客戶資訊
14.1 客戶資訊. 有關貴客戶、貴客戶帳戶以及該帳戶之交易等資訊,本行將予以保密。惟,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任何有關貴客戶、貴客戶帳戶、貴客戶之交易、以及貴客戶所屬集團之任何成員等之資訊,貴客戶許可本行及本行成員得提供予下述之人:
(a) 本行成員(包括任何繼受人)。
(b) 本行之顧問、資料運送人、服務提供者與代理人、以及向其提供服務之任何人,俾以符合內部要求、或管理風險、或在與客戶建立關係或締結合約前對其進行調查、或提供銀行及其他服務或產品予貴客戶及貴客戶所屬集團之任何成員。
(c) 為遵守相關法律及法規、或任何本行應予遵守或本行善意相信本行應予遵守之命令、指令或請求所必要之範圍內,於任何司法管轄區內提供予任何人
(包括任何監理組織或政府組織或準政府機關(例如,政府或國有之公司或企業)、機構、部門或監理機關(包括自律監理)、金融主管機關、稅務機關或其他機關或組織)。
(d) 任何繼受或可能繼受本行於本合約項下之全部或一部權利或義務之人、或任何受讓或可能受讓本合約(或其任何部分)之人。
(e) 任何本行善意相信乃貴客戶董事或其他經理人、股東、合夥人(如為合夥團體者)、帳戶簽章人或法律顧問、或(如為信託帳戶者)帳戶受益人之人。
(f) 任何本行善意相信向其提供資訊係屬合理之人。
14.2 法律上提供資訊之權利. 適用本行於本條項下之權利時,本行依貴我雙方間之任何合約或所適用之法律或法規而可能享有之其他提供資訊之權利,亦同有適用且不受其影響。
14.3 持續許可. 因貴客戶同意本第 14 條內容而授予之許可,縱於本合約終止、且貴客戶帳戶並已結清後,仍有適用。
15 通訊
15.1 本行發出之通訊. 依本行一般銀行實務或依貴我雙方合意之內容,本行得以下列任一方式向貴客戶寄送對帳單、存款確認書或任何交易之確認書、信件、通知或其他通訊:
(a) 專人親送或郵寄至本行記錄中所留存之貴客戶通訊地址;
(b) 傳真至本行記錄中所留存之貴客戶傳真號碼;
(c) 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本行記錄中所留存之貴客戶電子郵件位址;或
(d) 使用本行之電子服務或其他電子媒體寄送。
如有必要,本行亦得透過新聞、廣播、電視、網路或其他本行選用之媒體寄發通知與通訊。
15.2 本行向貴客戶寄發之任何通訊,將自下列時點起適用:
(a) 如以專人親送– 交付時;
(b) 如以郵寄遞送– 付郵後三個營業日;
(c) 如以傳真寄送– 本行傳送報告中所示之傳送成功時點;
(d) 如以電子郵件寄送– 本行傳送至貴客戶電子郵件位址時;
(e) 如以電子服務寄送– 於傳送時;及
(f) 如透過新聞、廣播、電視或網路而為通訊– 於該項通訊作成時。
15.3 貴客戶發出之通訊. 貴客戶向本行所為之通知、指示、信件或其他通訊皆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經本行收訖。本行得接受經由電話或臨櫃、傳真、電子服務或其他經貴我雙方同意之方式所為之指示。貴客戶應向本行提供本行辦理此等業務所需之申請表、授權書或其他文件。
15.4 通訊遺失或遲延. 如任何通訊於交付或寄送時,發生遲延、被攔截、遺失或其他無法送達他方之情事者,貴我雙方皆無須負責。如於交付或寄送時,有任何他人獲悉該通訊之內容者,亦同。
16 本標準條款之變更
16.1 變更. 本行得隨時變更本標準條款或國別條款之內容。就該等變更,本行將以下列任一方式合理通知貴客戶:將修訂後之條款寄送予貴客戶、將之刊登於本行網站並告知貴客戶,或者,於媒體刊登修訂後之條款。所有變更將自該項通知或公告所載之日起適用之。
16.2 不同意此等條款. 若貴客戶不同意修訂後之標準條款或修訂後之國別條款,貴客戶得選擇於該等條款生效前結清貴客戶之帳戶。若貴客戶於該等修訂後之條款生效後,仍未結清貴客戶帳戶者,本行將視貴客戶已同意該項變更。
17 一般約款
17.1 聲明事項. 貴客戶同意貴客戶將履行其依本合約所負之責任,並同意貴客戶以電子或傳真方式向本行提供之一切通訊或文件、或所提供之影本,皆為其原本之真實複製本,且其原本皆為真正與完整。貴客戶茲確認,貴客戶於本合約項下之義務皆為有效、具有拘束力、並得依其條款而為執行。
17.2 錄音. 本行得將本行與貴客戶任何董事、經理人或有權簽章人員之任何電話通話予以錄音。該等錄音將為本行之財產,且除有明顯錯誤者外,並為該通話內容之決定性證據。
17.3 掃描記錄. 貴客戶同意與貴客戶帳戶有關之任何表單、支票、付款方式或其他電子文件、指示或通訊等之掃描記錄、電子資料或影像,於任何法院訴訟中,皆得作為證據以證明其內容。
17.4 連帶責任. 若某一帳戶係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之人共同持有、或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之組織或商號所持有者,該等帳戶持有人應依本合約負連帶責任。
17.5 文件保存. 本行將保留原始文件(例如:支票、債券、匯票)並留存任何關於該等文件之電子資料或影像,直至法律及銀行業之標準與實務所要求本行應為保存之期限為止。於該期限後,本行即得將之銷毀。
17.6 稅款及其他費用. 貴客戶應支付貴客戶依本合約所積欠本行之款項,且不得扣除任何就該等付款所應付之稅款或其他費用。
17.7 執行條款. 若本標準條款或相關國別條款之任何條款無法執行或不復有效,該標準條款或國別條款之任何其他條款皆不受其影響。
17.8 未執行本行權利. 若本行決定不予執行本行於本合約項下之任何權利,其並不代表本行將來亦不執行,且其亦不代表該等權利不復存在。
17.9 x與. 未經書面通知本行並事前取得本行書面許可,貴客戶不得讓與或轉讓本合約項下之任何權利及義務。貴客戶同意,本行得讓與本行於本合約項下或與本合約有關之所有或任何權利,並得轉讓本行於本合約項下或與本合約有關之所有或任何權利及義務。
17.10 準據法. 本標準條款及相關國別條款以貴客戶帳戶開立暨持有地所處司法管轄區之法律為準據法。
17.11 其他語言. 若本標準條款或任何國別條款被譯為英文以外之語言,且二者間存有歧異或不一致者,則應適用英文版之內容(除國別條款中另有約定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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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總約定書國別條款- 臺灣
開戶總約定書 國別條款- 臺灣
1 前言
1.1 本國別條款適用於貴客戶在臺灣所開立之本行帳戶及所使用之本行服務。本國別條款與標準條款均同有適用。
1.2 標準條款中之定義,於本國別條款亦有適用。
1.3 如標準條款及本國別條款經譯為英文,而其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間存有任何歧異者,應適用中文版本之內容。
1.4 營業時間. 營業時間為正常營業日之上午 9 時至下午 3 時 30 分,非營業時間所為之任何交易,本行將於次一營業日之營業時間處理之。
2 存摺與交易紀錄
2.1 存摺僅供參考. 貴客戶之存摺僅供貴客戶參考之用,存摺所載之餘額未必為貴客戶帳戶最新之存款餘額。
2.2 無摺交易. 貴客戶得以不使用存摺或不登錄存摺之方式,辦理貴客戶帳戶之存、提或扣款交易。補登存摺時,本行得將未登錄貴客戶存摺之交易予以彙總(加總合計),並僅於貴客戶存摺上列印彙總後借方與貸方之總額。未登錄貴客戶存摺之交易,本行得寄送其對帳單予貴客戶。
2.3 本行寄送予貴客戶之對帳單如有遭退回或其他無法送達之情事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保護貴客戶帳戶資訊,本行得停止寄送對帳單予貴客戶直至貴客戶親至本行任一分行請求恢復寄送為止。
2.4 存摺遺失或毀損. 貴客戶之存摺有遺失或毀損者,貴客戶僅須繳交本行隨時所定之費用,本行即將補發新摺予貴客戶。
2.5 貴客戶之責任. 貴客戶應:
(a) 隨時妥善保管存摺;
(b) 存摺如有遺失或遭竊,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以及
(c) 定期補登存摺。
3 利息
3.1 利率及利息之計算. 本行就貴客戶之支票帳戶將不予付息。就活期性存款帳戶,若活期性存款帳戶某日之日終餘額未達最低餘額要求者,本行就該日餘額將不予計息。(最低餘額要求為新臺幣活期性存款:新臺幣壹萬元、新臺幣活期儲蓄存
款:新臺幣伍仟元、外幣活期性存款:美元、紐幣、英鎊、加幣、歐元、瑞士法 郎、新加坡幣與澳幣-各該幣別壹佰元;港幣-港幣壹仟元;日圓-日幣壹萬元;人 民幣-人民幣xx元。)就定期性存款帳戶,最低餘額要求為新臺幣定期性存款: 新臺幣壹萬元、新臺幣定期性儲蓄存款:新臺幣壹萬元、外幣定期性存款:美元、紐幣、英鎊、加幣、歐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幣與澳幣-各該幣別壹仟元;港幣- 港幣壹萬元;日圓-日幣拾萬元;人民幣-人民幣伍仟元。
本行將依下列方式計付利息:
(a) 新台幣存款:本行將以每年365 天為基礎,就帳戶之存款餘額計付利息。對於所有相關往來帳戶內之存款,本行將按本行牌告利率每日計息。除另經本行同意者外,所有利息均依存入時起算之實際天數計算(亦即,牌告利率÷ 365 x 存入時起算之實際天數),並於當月最後一個營業日將之存入貴客戶活期性存款帳戶內(若該月之末日非營業日,本行仍將計息至當月之最後一個日曆日)。透過自動化設備或網路銀行於非營業時間存入新台幣活期性存款帳戶之現金存款、轉帳及付款,於計算利息時,現金存款、轉帳及付款之當日亦將計息而得計入「存入時起算之實際天數」。
(b) 外幣存款:就帳戶之英鎊、港幣與新加坡幣之存款餘額,本行將以每年 365天為基礎計付利息,其他外幣存款則以每年360 天為基礎計付之。對於所有相關外幣往來帳戶內之存款,本行將按本行牌告利率每日計息。除另經本行同意者外,所有利息均依存入時起算之實際天數計算(亦即,牌告利率÷ 365 或 360 x 存入時起算之實際天數),並於當月最後一個營業日將之存入貴客戶外匯活期性存款帳戶內(若該月之末日非營業日,本行仍將計息至
當月之最後一個日曆日)。
3.2 存款保險. 本行為加入存款保險之要保機構。貴客戶於本行之存款受有存款保險之保障(視存款保險條例所規定之存款項目及其限額而定),惟可轉讓定期存單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4 收費、費用、成本及稅捐
4.1 費用及收費標準表. 本行有權就貴客戶之帳戶及本行之產品及服務訂定有關之收費、費用或成本。詳情請參收費標準表(附錄四)。
4.2 最低餘額及服務費. 本行得依法令之規定,隨時訂定或調整貴客戶帳戶之最低餘額。若貴客戶於帳戶內無法維持所需之最低餘額,貴客戶須支付本行所訂之服務費。
4.3 稅捐. 本行得依法扣繳貴客戶應納之稅款,貴客戶並授權本行得自貴客戶帳戶內扣取該等金額。若貴客戶免繳該項稅賦,貴客戶應負責申請免稅事宜並向本行提供相關證明。
5 一般約款
5.1 抵銷. 若貴客戶未向本行履行其所負之任何義務,或經本行認有必要時,於不影 響標準條款或本國別條款其餘約款(包括但不限於標準條款第10 條)之情形下,
本行得於法令適用之範圍內,自貴客戶帳戶扣取貴客戶應支付本行之收費、費用、利息及稅款等之任何金額。舉例而言,此等情形可能包括以下各例:
(a) 貴客戶之公司或機構業遭清算、聲請破產或現正重整中;
(b) 貴客戶業遭台灣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
(c) 貴客戶已停業;
(d) 有證據顯示貴客戶信用狀況不良或貴客戶涉及非法活動,或本行以其他原因而業向貴客戶提起訴訟或其他程序;或
(e) 第三人對貴客戶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
此等自貴客戶帳戶扣取金額之行為,即為「抵銷」。若本行將行或已對貴客戶帳 戶主張抵銷,本行將於事前(或於抵銷當時)通知貴客戶,但無須經貴客戶同意。本行將以溯及之方式主張抵銷,亦即,溯及至最初得為抵銷時發生抵銷之效力。
5.2 錯誤. 本行誤將款項存入貴客戶帳戶,或係因第三人之錯誤(例如,提供錯誤帳 號、或帳戶戶名不正確)而誤存入帳者,一旦本行發現該項錯帳,本行即得立即 自貴客戶帳戶中扣除該等款項。本行將於扣取該等款項之前或當時,通知貴客戶。倘貴客戶業已使用或提取該等款項,於本行向貴客戶通知該項錯帳後,貴客戶應
立即返還之。
5.3 外匯申報. 依所適用法令之規定,結匯或外匯交易之許可、申請、報告或申報等,皆應由貴客戶負責。抑或,於法律許可之範圍內,貴客戶得授權本行以貴客戶名 義而為相關之申報。(如本行以貴客戶名義而為申報,貴客戶同意本條款並同意 申報之內容。)
5.4 人民幣有關交易之風險. 向大陸地區匯出或匯入人民幣款項,現須受大陸地區及台灣法令之限制。貴客戶應閱讀並同意遵守本行之「人民幣業務往來補充約定條款及相關風險告知事項」(如附錄三),以瞭解並接受人民幣業務往來之重要條款及相關風險。
5.5 於外幣帳戶下新增外幣存款幣別. 若貴客戶持有外幣存款帳戶, 貴客戶同意當貴客戶收到外幣匯款或就外幣存款結匯為其他外幣,且該項匯款或應支付予 貴客戶之結匯款之幣別非為貴客戶現有之外幣存款幣別時,倘匯款電文或結匯指示上顯示之外幣存款帳戶戶名以及帳號與貴客戶於本行之外幣存款帳戶資料符合時,除貴客戶另有指示外,本行得於該外幣存款帳戶下增加指定外幣幣別並將該項匯款或應支付予 貴客戶之結匯款直接匯(存)入該帳戶以支付該筆款項,無須貴客戶另簽署開戶相關文件,絕不因貴客戶未另簽署開戶相關文件而對本行有所抗辯。
5.6 存入票據. 若貴客戶存入須經清算及結算之票據(支票或本票)且指示本行託收該 等票據時,貴客戶同意託收票據之張數以及金額明細,以本行最終檢視結果為準。貴客戶並同意所託收之票據於運送途中,若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 本 行或付款行有權(但無義務)代理貴客戶辦理以下事宜:
(a) 掛失止付;
(b) 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
5.7 籌備處存款帳戶. 若籌備處存款帳戶未於開戶完成日起算之 6 個月內完成正式公司登記,並持辦理公司登記之相關證照及印鑑辦理變更戶名基本資料等相關事宜者,本行得逕將該帳戶變更為代表人個人之存款帳戶。
5.8 防制洗錢、經濟制裁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 於不影響標準條款第 9 條及第 13 條之規定下,為執行洗錢防制作業、經濟制裁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目的,貴客戶同意本行得進行以下措施:
(a) 本行發現貴客戶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本行得拒絕與貴客戶間之業務往來,終止本合約所載之各項交易與業務關係或逕行關戶。
(b) 本行將定期或認為必要時要求貴客戶配合本行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資料,或請貴客戶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貴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若貴客戶不願配合者,本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與貴客戶間之各項業務關係。
5.9 電子通知. 貴客戶同意本行得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合約所載之各項交易、銀行服務相關資訊及通知至貴客戶留存於本行之電子郵件信箱。就收取上開電子通知所可能產生之任何費用應由貴客戶自行負擔。本行就電子通知之傳送應設置合理安全機制,但本行就電子通知之及時性、正確性、完整性、可靠性及安全性並不為任何保證。貴客戶瞭解並接受上開傳送之電子通知有被未經授權之第三人取得之可能。電子通知於傳送時如發生錯誤、遲延、被攔截、遺失、毀壞或其他無法送達貴客戶或有任何他人獲悉該內容之情事者,本行無須負責。另本行得基於風險控
管考量拒絕以電子通知方式傳送上開電子通知予貴客戶,或將傳送資訊以本行加密方式處理。本行就貴客戶或任何第三人因不正確或不完整之電子通知內容或因信任上開內容,或因貴客戶要求本行降低電子通知之加密標準所造成之任何損失或損害,均不負任何責任。倘貴客戶收到之電子通知內容與本行留存之實際帳戶交易紀錄不符時,以本行留存之交易往來紀錄為準。
6 靜止戶
6.1 靜止戶. 自民國 103 年 03 月 10 日 (含) 起,帳戶不轉列靜止戶,且既有靜止戶回復為正常戶。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2 日以前依本行當時規定轉入靜止戶且帳戶餘額小於新台幣xxx者,貴客戶擬結清帳戶或恢復往來,應依本行規定之簡便結
清或重新啟用等手續辦理,不適用本條就既有靜止戶主動回復為正常戶之規定。標準條款第 5.1 條關於靜止戶部分之規定不予適用。
7 合約之變更
7.1 合約之變更. 本行得隨時依照標準條款第 16 條(本標準條款之變更)及任何相關法令,變更合約條款之內容。如本行變更收費標準表、變更或增設最低帳戶餘額要求、存款起息點、帳戶管理費之相關金額或條件,除該等變更係對貴客戶有利者外,本行將於至少 60 日前(或法令所定之任何其他期間)將修改內容公開置放於營業處所或公告於本行網站以代個別通知,貴客戶同意自修改內容公佈之生效日起受其拘束。若貴客戶不同意本行所為之任何變更,貴客戶得隨時終止合約並結清貴客戶之帳戶。若貴客戶於該等變更後繼續使用貴客戶之任何帳戶者,將視為貴客戶已同意該項變更。
8 個人資料
於不影響標準條款第 14 條之規定下,貴客戶同意本行得為下列事項:
8.1 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 為符合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本行已另行提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告知書」予貴客戶(下稱「告知書」)。貴客戶同意本行及告知書所載之對象得於告知書所列之地區內,依告知書所述而蒐集、處理、使用並(國際)傳輸貴客戶之任何個人資料。若貴客戶為非自然人客戶
(例如公司),貴客戶並同意本行及告知書所載之對象得為告知書所載之特定目的範圍內,於任何合理期間內,以任何方式於任何地區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貴客戶所提供之非個人資料。
8.2 貴客戶茲此同意不主張銀行法第四十八條或其他與個人資料使用有關之類似法令之規定。
8.3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之個人資料. 貴客戶茲此確認,若貴客戶提供予 x行之資訊含有第三人(包括貴客戶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監察人、代表人、股東、經理人或受僱人)之個人資料者,貴客戶皆已向該等第三人告知、而該等第三人 亦已審閱並同意告知書之內容。如經本行要求,貴客戶並應提供相關證明予本行。如本行變更告知書所列之任何項目,貴客戶並同意本行得將該等變更內容告知貴 客戶,而貴客戶將另轉告前述之人並取得其同意。
8.4 金融商品及服務之行銷. 為行銷金融商品及服務之目的,貴客戶同意本行得依告 知書將關於貴客戶之資料提供予本行成員或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機構。貴客戶得隨時通知本行取消本項同意。
8.5 信用資訊. 在不影響本國別條款之其他規定下,貴客戶亦同意本行得於相關法令適用之範圍內,基於第 8.1 條所述之目的,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票據交換所、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其他金融機構、信用機構或政府機構查詢貴客戶之相
關資訊。貴客戶並確認貴客戶皆已向其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
僱人等告知告知書之內容、而該等第三人亦已同意將其個人資料為如此之使用。如經本行要求,貴客戶並應提供相關證明予本行。
9 委外處理
9.1 委外處理. 於不影響標準條款第 7.3 條之規定下,本行得於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 令(包括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及其不時修訂之內 容)許可之範圍內,將本行銀行作業之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於行政、電信、資 料登錄、處理、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維護、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文
件掃瞄作業、資料輸入、列印、封裝及交付郵寄,表單、憑證及其他資料之保存、匯款、存款、支付、交換、徵信、帳款催收及其他依所適用法令准予委外之事項 等),委託或分包予其他任何機構(包括位於臺灣境外者)代為處理。貴客戶同 意該等權利於本行更名或重組之情形依然適用。
9.2 基於上開第 9.1 條所述之目的,貴客戶亦同意本行得傳遞有關貴客戶之相關資訊
(包括貴客戶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貴客戶並確認貴 客戶皆已向其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等告知告知書之內容、而該等第三人亦已同意將其個人資料為如此之使用。如經本行要求,貴客戶並應 提供相關證明予本行。
10 申訴
10.1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本行將透過本行之內部申訴流程盡力解決申訴爭議。貴客戶並同意本行得將法律所規定之相關資料,於本行營業場所或網站上公告之。貴客戶得透過下列管道向本行申訴:
(a) 撥打本行服務或申訴專線:02 6606 0302;或
(b) email 至電子郵件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
10.2 若無法透過本行內部申訴流程解決該項爭議,貴客戶同意以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1 定期性存款帳戶附加條款
11.1 定期性存款之利息. 本行將依下列規定支付利息。
(a) 新台幣定期性存款:就所有新台幣定期性存款,本行將依貴客戶存入當時所適用之本行牌告利率,單利計付利息。本行將於該定期性存款到期(屆清償期)當日或經雙方合意之日,將利息存入貴客戶帳戶內或以另經本行同意之方式支付。若本行新增或取消大額存款牌告利率及變更大額存款門檻,於異動前收存未到期之定期性存款,貴客戶並同意本行將按以下利率適用方式計息:
(i) 新增大額存款牌告利率:採固定利率者,仍依原一般存款牌告固定
利率計息;採機動利率者,仍依一般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
(ii) 取消大額存款牌告利率:自取消大額存款牌告日起,採固定利率者,貴客戶並同意本行仍依原大額存款牌告固定利率計息;採機動利率 者,則依最近之一般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
(iii) 變更大額存款門檻:採固定利率者,貴客戶同意本行仍依原大額存款固定利率計息;採機動利率者,則改適用符合原存款金額之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若無法適用時改按一般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
(b) 外匯定期性存款:就所有外匯定期性存款,本行將依貴客戶存入當時所適用之本行牌告利率或經貴我雙方合意之利率,按日單利計息,並於存款到期時,一次支付利息,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帳戶另得選擇依雙方合意之日,將利息存入貴客戶帳戶內或另經本行同意之方式支付。若本行新增大額存
款牌告利率,於異動前收存未到期之定期性存款,貴客戶並同意本行仍依原一般存款牌告利率計息。
11.2 定期性存款提前解約. 貴客戶於定期性存款到期前不得解約。惟,貴客戶得以七日前之書面通知本行中途解約,並得提領該存款全額。於可轉讓定期存單之到期日前,貴客戶不得中途解約。就貴客戶提前解約之定期性存款,本行將按該定期性存款實存期間所適用之牌告利率之 80%計付利息。若貴客戶於本行存入定期性存款後一個月內解約者,本行將不予付息。
就轉期續存之定期性存款,如貴客戶於其轉存之到期日前中途解約,本行將按貴客戶轉存該筆存款之日依第 11.2 條所適用之利率予以計息。
11.3 定期性存款之到期日. 除下列任一情形者外,本行將於定期性存款到期時,將其款項存入貴客戶之活期性存款帳戶:
(a) 貴客戶已請求本行製發定存單;或
(b) 貴客戶已與本行約定到期自動轉期續存。
若貴客戶於原到期日後一個月內向本行申請轉期續存者,本行得溯及自原到期日起予以續存,並依原到期日所適用之利率計付利息。
11.4 到期後之款項提領. 貴客戶於定期性存款到期日後提款者,自該到期日起至貴客戶提取該定期性存款日止,本行將按本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予以計息。可轉讓定期存單於到期日後,本行將不予付息。如為外匯定期性存款,且本行未牌告該幣別活期存款利率者,本行亦不予付息。
12 支票存款帳戶附加條款
12.1 定義. 下列名詞於本條之意義如下。
(a) 「退票」係指本行對於提示之票據(支票、匯票或本票)拒絕付款,經填具退票理由單,連同票據,一併退還執票人之謂。
(b) 「清償贖回」係指對於因下列之理由而遭銀行拒絕付款之票據,由貴客戶以清償票款等消滅票據債務之方法予以贖回之謂:
(i) 帳戶內存款不足;
(ii) 發票人簽章不符;
(iii) 擅自指定金融業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或
(iv) 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者。
上開債務一經貴客戶全數清償,本行將向貴客戶返還該遭拒付之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
(c) 「提存備付」係指支票因貴客戶帳戶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後,貴客戶將票款存入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帳備付之謂。
(d) 「重提付訖」係指退票後重新提示,於支票存款帳戶或其他應付款帳戶內付訖之謂。
(e) 「註記」係指貴客戶如有退票紀錄、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事實時,由台灣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備供查詢之謂。
(f) 「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係指本行終止受託為貴客戶支票存款帳戶所簽發本票之擔當付款人之謂。
(g) 「拒絕往來」 係指金融業者拒絕與票據信用紀錄顯著不良支票存款戶為支票存款往來之謂。
12.2 簽章樣式. 開立支票存款帳戶時,貴客戶應填具印鑑卡及開戶申請表。本行將向 台灣票據交換所查詢貴客戶之信用紀錄,若查詢結果令本行滿意,本行將發給空 白支票予貴客戶。印鑑卡所載任何資訊如有變動,貴客戶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如擬變更簽章樣式,貴客戶應重新填具印鑑卡。
12.3 通知本行變更. 若本行發現貴客戶之名稱或法定代理人有任何變更而未依前開第
12.2 條通知本行者,本行得要求貴客戶辦理相關之變更。於不影響標準條款及本國別條款其他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標準條款第 9.2 條)之情形下,如貴客戶於本行要求後一個月內仍未辦理變更者,本行得終止結清貴客戶之支票存款帳戶。
12.4 受領支票及本票. 如貴客戶支票簿中之所有支票與所有空白本票皆已用罄,貴客戶得申請發給新支票簿及本票。申請時,貴客戶應於申請表上簽蓋原留印鑑,本
行將核對並查驗支票簿、空白支票及本票之數量。如有下列任一情事,本行得不發給貴客戶支票簿及空白本票:
(a) 貴客戶之任何支票曾因貴客戶帳戶存款不足而遭退票、或貴客戶經常於退票後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或
(b) 貴客戶使用支票有其他不尋常或不正常之情事者。
如本行拒絕發給貴客戶支票或本票,本行將以書面告知貴客戶拒發之理由。貴客戶對本行之拒絕有不同意者,得以書面對本行之決定提出異議。
貴客戶於本行開立之任何存款帳戶遭法院或相關命令扣押者,除貴客戶業就扣押之金額如數予以提存備付外,本行得停止提供支票簿或本票予貴客戶。
12.5 使用支票及本票. 使用支票或本票時,貴客戶應為下列事項。
(a) 貴客戶應按編號之順序使用支票或本票。貴客戶不得將某特定帳戶(例如 A
帳戶)所使用之支票或本票使用於另一帳戶(例如 B 帳戶)。
(b) 支票或本票如未載明受款人姓名,本行得要求執票人於票背簽名或蓋章,俾使本行得以付款。
(c) 貴客戶如簽發載明受款人姓名之支票或本票,該受款人應於票背簽名或蓋章,俾使本行得以付款。若受款人業將該支票或本票背書轉讓者,執票人應於票 背簽名或蓋章。本行對簽名之真偽、或判斷持有該支票或本票之人是否為真 正之票據權利人,概不負責。
除本行另有規定者外,貴客戶應使用本行所提供之格式之支票,並於支票上鈐蓋原留印鑑,如有指定代理人者,並應加蓋代理人之原留印鑑。
12.6 支付票款. 不論票據發票日、到期日或提示日之先後,其支付順序將由本行決定之。
12.7 暫緩支付及偽造或變造. 貴客戶簽發之任何支票或本票如有不合規定或本行對之 有疑義時,本行得拒絕支付或暫緩支付。若貴客戶留存本行之簽章遭變造或偽造,而本行並無從知悉該等情事者,就貴客戶所生之任何損失,本行概不負責。
12.8 註記. 貴客戶於其簽發之支票或以本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退票之次日起三年內,如有任何清償贖回、提存備付、重提付訖或其他涉及貴客戶票據信用之情事者, 貴客戶得要求本行向台灣票據交換所申請辦理註記。
12.9 帳戶拒絕往來. 貴客戶於所有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下所簽發之支票或本票,若因下列任一情事遭退票,合計一年內達三次,且未經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或貴客戶因使用支票涉及犯罪經判決確定者,本行得自台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a) 帳戶內存款不足。
(b) 發票人簽章不符。
(c) 擅自指定金融業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前項各款退票紀錄分別計算,不予併計。
若貴客戶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或本行以其他原因終止與貴客戶之支票存款帳戶合 約時,貴客戶應予接受,並應於一個月內將未經使用之空白支票或本票返還本行。如未依前述約定返還,貴客戶並同意本行得按貴客戶未返還之支票或本票之張數,扣除支票或本票之退票手續費。
12.10重新開立支票存款帳戶. 貴客戶如經拒絕往來而有下列任一情形,經本行同意後,貴客戶得重新開立帳戶:
(a) 拒絕往來期間已屆滿。
(b) 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之全部退票,均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12.11公司重整之暫予恢復往來. 若貴客戶之公司或機構,於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 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貴客戶得要求本行向台灣票據交換所申請辦理重整註記,經重整註記者,本行得暫予恢復往來。貴客戶在暫予恢復往來之日起至原拒絕往 來期間屆滿前,如貴客戶公司或機構有任何支票遭退票者,本行得自台灣票據交
換所告知本行此等情事之日起,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12.12透支. 除本行另依授信合約給與貴客戶透支額度得依透支相關約定辦理外,貴客戶不得簽發超過存款餘額之支票,否則本行得依照規定予以退票。貴客戶於接獲本行通知後,應依授信相關約定返還本行代墊之金額及其利息。
12.13手續費. 貴客戶簽發之支票或本票因貴客戶帳戶內存款不足而遭退票時,本行得向貴客戶收取手續費。此項手續費將不逾台灣票據交換所向本行所收取手續費之 150%。如第 12.13 條所述情形發生時,貴客戶同意支付本行經雙方合意之違約金、工本費及手續費等款項,本行並得自貴客戶帳戶內扣取該等金額或要求貴客戶支付之。
12.14擔當付款人. 貴客戶簽發載明本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時,本行將以貴客戶於本行之帳戶內之款項,支付該本票票款。倘因貴客戶帳戶內存款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致貴客戶所簽發之本票退票時,就此等遭退票之本票,本行將與支票退票紀錄合併計算。
若該本票之執票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始行提示,惟仍於本票到期日起算(如為見票即付之本票,則自發票日起算)三年內,且貴客戶未撤銷付款委託,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本行仍得付款。
12.15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 若貴客戶於其他銀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因簽發以金 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提示期間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所 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達三張時, 本行得自台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終止為貴客戶擔當付款人之委託三年。
本行並得要求貴客戶返還任何尚未使用之剩餘空白本票。
若本行終止受貴客戶委託為擔當付款人時,於本行通知貴客戶後一個月內,貴客戶應返還任何尚未使用之剩餘空白本票。
12.16本票或匯票之退票. 就貴客戶所簽發之本票或承兌之匯票,如本行對其日期或金額有任何疑義者,本行得將該本票或匯票予以退票處理。
12.17信用紀錄. 於不影響本約定條款其他任何規定之情形下,貴客戶並同意本行以 台灣票據交換所為彙整退票紀錄及拒絕往來資料處理中心。貴客戶亦同意台灣票 據交換所得將貴客戶之退票紀錄、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提供他人查詢。
13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帳戶附加條款
13.1 外匯存款. 貴客戶得於本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或定期性存款帳戶。貴客戶不得自該等帳戶中提取現金,亦不得兌換為新台幣,惟貴客戶得就該資金辦理跨行轉帳。
13.2 無存款保險. 貴客戶存於本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帳戶內之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存款保險之保障。
14 稅務要求之遵循
14.1 資訊揭露. 於經貴客戶同意之本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告知書外,且在不影響本行所提供之該告知書之範圍內,貴客戶授權本行、本行員 工,及任何因工作、職權或職務範圍接觸與貴客戶個人及帳戶資料(下稱「個人資料」)有關之本行紀錄、簿冊、或任何往來紀錄或資料之其他人,得依任何適用之國內外法令(包括使本行負有申報及/或扣除扣繳稅額義務之任何適用之國內外法律,例如美國外國帳戶稅務遵循法(及其修訂、取代或替代之法律))之要求,向下列之人揭露任何個人資料:
(a) 本行之任何分公司、代表處、母公司、關係企業、子公司、代理人、委外
服務提供者及其代理人、任何其他人或本行位於任何地區之任何其他辦公處所;
(b) 位於臺灣、新加坡或其他國家之任何政府機關、準政府機關、監管機關、
財政、貨幣或其他主管機關、機構或個人;及
(c) 本行負有義務向其揭露或本行合理認為依本行利益而需向其揭露之任何人。
為本行依適用之國內外法令向上述之人揭露個人資料之目的,貴客戶應依任何適用之國內外法令之要求,提供本行個人資料持有人之書面同意文件及/或其他文件。
14.2 情事變更之通知. 貴客戶將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下列任何事項之變更:
(a) 貴客戶之營業項目、狀態、身份,包括國籍、居住地、稅務地址、登記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地址之任何變更;及
(b) 貴客戶之組成、股東、合夥人、董事或公司秘書或貴客戶營業之性質(依其適用)。
14.3 詢問之協助. 貴客戶將全力協助本行為遵循任何適用之國內外法令(包括美國外國帳戶稅務遵循法(及其修訂、取代或替代之法律)及/或任何政府機關之任何其他申報及/或扣除扣繳稅額要求)所提出之任何詢問,包括立即提供本行為遵循任何適用之國內外法令所必須之所有相關資訊、細節及/或文件。
14.4 本行預扣款項之權利. 本行支付與貴客戶之任何金額均應受所有適用之國內外法令之規範,包括任何扣除扣繳稅額要求、外匯限制或管制規定。貴客戶同意及承諾,本行依據前開適用之國內外法令得自任何應支付與貴客戶之款項中,逕行扣除或被要求執行扣除該扣繳稅額、將該款項存入雜項或其他帳戶,及/或暫時
保管該款項,直至決定該扣除扣繳稅額要求、外匯限制或管制規定之適用性。本
行不就該扣除扣繳稅額、暫時保管或存入所生之任何損失負責。
14.5 賠償. 如貴客戶未履行或拒絕履行貴客戶於本第14條項下之任何義務,貴客戶同意賠償因貴客戶未遵守相關法令(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外國帳戶稅務遵循法及其修訂、取代或替代之法令)而使本行遭受之任何支出、損失、賠償、罰款,扣繳稅額或其他稅負或其他相關款項。
14.6 終止與關閉帳戶. 縱貴客戶與本行間於本第14條或其他契約有不同約定,如貴客戶不同意本第14條,或雖同意惟嗣後撤回同意,或請求本行不得為遵循相關稅務、申報及/或扣繳稅務要求之目的而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貴客戶個人資料,或不遵守本第14條之約定者,貴客戶同意本行在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有權於通知貴客戶後,逕行立即終止相關服務及/或與貴客戶間之所有契約,及/或關閉貴客戶在本行之所有帳戶。
14.7 不一致條款. 如本第14條之約定與相關產品及/或服務適用之任何其他條款有不一致之處,於本行遵循稅務、申報及/或扣除扣繳稅額要求(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外國帳戶稅務遵循法(及其修訂、取代或替代之法律))之範圍內,應以本第14條約定為準。
附錄一
電話銀行服務約定書版本日期:2020/03/10
1. 申請人向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下稱「貴行」)申請「電話銀行服務」者,同意遵守下列各項約定條款。如本約定條款未予規定者,則適用開戶總約定書、星展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之有關規定:
服務申請:申請人向貴行申請「電話銀行服務」(下稱「本服務」),經貴行同意本服務之申請後,貴行將發給使用本服務所需之初始密碼函,嗣後申請人得以本服務約定之變更密碼方式逕自透過電話語音方式變更該密碼。本服務之項目包含密碼變更及其他經貴行同意得辦理之電話銀行服務。
2. 服務提供:申請人透過電話語音系統登入貴行電話銀行,並由申請人以電話輸入
其當時有效之「電話銀行」密碼無誤後,即可轉接客服中心服務專員協助相關服務。
3. 密碼:
(a) 申請人就本服務密碼應負嚴格保密之責任,不得使第三人知悉或使用,如有違反,申請人應自負一切風險及責任,如致貴行受有任何損害或損失,並應負賠償責任。
(b) 貴行有權認定憑正確密碼所為之指示均係由申請人所為。貴行得執行該等指 示,而不需對該密碼是否由申請人使用負任何責任,倘因他人詐欺或未經授權而使用密碼所導致申請人之損失, 貴行不負任何責任。
(c) 倘申請人知悉密碼有遭他人盜用、冒用之虞,或未經申請人合法授權之情形,
申請人應立即通知貴行辦理密碼掛失手續,停止本服務。但貴行於接獲是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除貴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申請人不得以該密碼之使用非經其使用或授權使用以資對抗貴行。
(d) 為保障申請人之權益,如使用語音密碼連續三次錯誤,電腦即自動停止本服
務,申請人依貴行所定程序重新申請密碼重置手續後始得繼續使用本服務。
4. 貴行擬增加或變更本服務之服務項目、作業程序,或停止提供本服務時,得於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不需另行通知或取得申請人之同意,且申請人無需再行簽署本約定條款或其他文件,即得使用該項服務。申請人並同意遵守貴行新增或變更服務有關規定。
5. 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包括電腦故障、線路中斷、第三人之行
為或疏漏等),以致未能提供本服務者, 貴行不負賠償責任。
6. 申請人擬終止使用本服務,應依貴行規定之程序辦理。貴行認為申請人使用本服務有違反法令或不當往來之情形或本服務有遭他人非法使用之虞時, 貴行得隨時逕行終止本服務,而不須另行通知。
7. 申請人同意貴行得將申請人與貴行人員之對話予以錄音。貴行得自行決定保存錄音內容之期間,並得以該錄音作為任何與服務有關之證據。
8. 本約定條款同時以中、英文作成。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如有衝突或不一致之處,應以中文版本為準。
附錄二
傳真指示交易重要注意事項及聲明版本日期:2020/03/10
重要注意事項
1. 申請人茲確認並同意 貴行就任何傳真指示得向本開戶文件所列之傳真指示交易電話照會授權人員中指定之任一授權人員進行電話照會確認,經電話照會確認授權人員之基本資料及交易資訊內容無誤者,除 貴行基於風險控管另與申請人確認及要求交付正本以外,申請人事後無須另行遞送傳真文件之正本予 貴行。如 貴行
為電話照會時,上述所指定之任一授權人員均得為傳真指示之確認。 貴行得對該等電話照會之談話進行錄音及決定保存錄音內容之期間,此等錄音並得於任何法律程序中做為證據。 倘貴行未能與指定之授權人員電話照會,貴行仍得自行決定在沒有電話確認的情形下依該傳真文件逕行辦理相關交易。
2. 申請人確認並同意 貴行得信賴上述電話照會授權人員係合法授權人員,申請人同
意自行負責上述人員及電話之正確性,如上述人員或其電話有誤或有變動而未被及時更正,其所生損失及相關責任均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3. 申請人聲明及確認已向上述交易照會授權人員告知且上述交易照會授權人員已詳
閱貴行於網站上揭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告知事項」。
4. 請申請人應詳細考量傳真指示交易之風險,傳真文件不若正本易於辨識真偽,遭冒用、偽造簽章之風險較高;亦有可能因輸入錯誤傳真號碼或線路故障而導致資料洩漏予他人或無法正確到達 貴行。除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倘申請人因傳真指示受有任何請求、損害、損失或成本者,貴行不負任何責任。申請人應持續就與傳真交易有關之任何可能風險進行獨立之評估及考量。除非申請人同意承擔傳真指示交易所生之風險,否則不應簽署本傳真指示交易授權書。
傳真指示交易約定條款
茲鑒於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下稱「貴行」)得同意接受申請人(下稱「申請人」)申請傳真指示交易,申請人同意及承諾下列各項約定條款:
1. 使用傳真指示進行交易均須受本約定條款規範。凡申請人與 貴行間相關帳戶、交 易、服務、產品、資訊等有關的其他約定事項,將會繼續適用,但如有任何歧異,就傳真指示而言,應以本傳真指示交易約定條款(下稱「本約定條款」)為準。
2. 申請人同意以傳真送達時,傳真文件本身即為申請人就該指示內容及授權之唯一
有效證據,申請人不得另提出原稿,以該原稿之內容或簽章係經無合法授權之人剪貼、修改等事由,對抗 貴行。惟 貴行應盡合理注意義務,審閱該文件。
3. 申請人同意並授權 貴行得充分信賴傳真指示內容及簽章之真實性。申請人並同
意於法令許可之最大範圍內, 貴行對於依照申請人傳真指示之內容所為之任何 行為不負任何責任。若 貴行依誠信原則相信傳真或其內容之真實性可能有疑義,貴行得依其全權決定不接受該指示,毋須另行通知申請人。
4. 貴行得以合理之注意查核以申請人名義發出之傳真指示上簽章是否與留存之授權
印鑑或簽名相符。任何 貴行依傳真指示所作之交易,對於申請人均有拘束力,不論申請人是否有實際之授權、認知或同意。申請人了解並願意承擔偽造之印鑑或簽名因傳真過程中扭曲、變形、 縮小或放大、不清晰而致無從辨識之風險。如
傳真文件不清楚或無從辨識時,申請人同意 貴行於接受申請人另行傳真清楚足以辨認其內容及印鑑或簽名之指示前, 貴行得拒絕接受原傳真指示辦理交易。
5. 申請人有義務以電話通知 貴行該傳真之發送,並以電話確認 貴行已收到傳真
指示。若無電話確認, 貴行有權(但無義務)執行該傳真指示。 貴行不論於任何情形下,均毋須對未收到之傳真指示負責。
6. 貴行有權(但無義務)要求申請人就其傳真指示以電話或書面於 貴行指定之時間內確認。惟 貴行得自行決定在沒有電話或書面確認的情形下或得到電話或書面確認以前,執行該傳真指示。如 貴行已要求申請人就其傳真指示為確認, 貴行於未接獲申請人之確認前,得拒絕執行。
7. 申請人同意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如傳真傳輸因通訊斷線、斷
電、系統壅塞等),以致傳真時間延遲、遺漏或 貴行無法接收或因此導致交易延誤、錯誤或無法完成時, 貴行無須負任何責任。
8. 申請人就傳真指示內容可能因傳送而洩密之風險,應自行負責。於法令許可之最大範圍內,不論任何原因,倘於傳送過程中有揭露機密之情事發生時, 貴行不負任何責任。
9. 申請人同意 貴行得指定傳真指示於特定之時間為之。 貴行有權利(但無義務)執
行或拒絕未於特定時間內收到之交易指示,因前述造成之任何損失, 貴行無須負任何責任。如屬應憑申請人出具之正本文件辦理之交易,於正本在 貴行指定時間內送達貴行後始得辦理。
10. 申請人及 貴行之任何之一方得隨時透過書面方式終止本約定條款,貴行於收到終
止通知後次一營業日生效。申請人承諾,就 貴行因受理及執行終止授權前所為之傳真指示所生直接或間接所產生之任何訴訟、程序、請求、損失、損害、成本及費用,應隨時補償貴行並使之不受損害。
11. 於法令許可之最大範圍內,如因第三人冒用申請人之名義及/或留存印鑑為本授權
書之傳真指示,而導致申請人受有損害時, 除 貴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 貴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12. 申請人同意並承諾,傳真之文件視同正本,與正本之文件、憑證具同等之效力。
申請人同意 貴行基於風險控管有權(但無義務)要求申請人於 貴行指定之時間內將傳真文件之正本送回 貴行,以利內部確認及查核。倘申請人於傳真交易後遞送傳真文件之正本、憑證予 貴行者,若於遞送途中不慎遺失,申請人同意另立新文件、憑證送交 貴行,並視實際需要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掛失、止付或
補發手續。惟 貴行於收訖傳真指示後即可按傳真指示作業,不論隨後 貴行有無收到正本文件。若 貴行收訖並執行之傳真指示與嗣後送達之正本文件之間有任何歧異,應以貴行收訖並執行之傳真指示為準,申請人絕無異議。
13. 本約定條款同時以中、英文作成。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如有衝突或不一致之處,
應以中文版本為準。
附錄三
人民幣業務往來補充約定條款及相關風險告知事項版本日期:2020/03/10
客戶(下稱「立約人」)就其與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下稱「貴行」)辦理之人民幣(下稱「人民幣」)業務往來,除願遵守開戶總約定書及其他與 貴行間之相關約定外,並同意遵守下列各項約定:
一、一般約定事項
1. 本補充約定條款係就立約人辦理人民幣存款帳戶(下稱「人民幣帳戶」)業務 (包含定期存款及活期存款)、匯出匯款、匯入匯款業務 (下稱「匯款業務」)及其他人民幣業務(衍生性金融商品除外)之補充相關約定事項。本補充約定條款應與立約人與 貴行間之其他相關約定包括但不限於開戶總約定書、貿易文件條款、授
信文件及其他銀行業務及服務約定條款等一併閱讀適用。如其他約定條款就人民幣業務與本補充約定條款有不一致之處,以本補充約定條款為凖。
2. 立約人了解並同意今後所有與 貴行往來之人民幣業務交易均應遵循任何監管或
適用於人民幣業務之司法機構、政府或主管機關、代理機構或其他機構於現行或未來所不時訂定的法令、規定、指引、限制、指示、命令或行政規則等與 貴行和清結算行或代理行之協議及其後之任何修訂或變更。同時, 貴行有權要求立約人檢附相關交易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如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之相關法令規定就人民幣交易相關要求有變更時,應依變更後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 立約人及其負責人同意且立約人應促使為辦理人民幣業務交易所涉及之必要第
三人同意 貴行得為辦理人民幣業務交易需要或為遵守相關法令、主管機關及清結算行及任何其他監管機構的規定及協議,採取所需的一切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向清結算行及監管機構提供有關立約人、其負責人及該必要第三人的資料、交易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將立約人辦理人民幣業務的交易資料和資訊傳送予大陸地區貨幣管理機構,立約人及其負責人並同意依清算行「人民幣清算帳戶規則」、清算行與 貴行簽訂之其他契約書或文件,及立約人與貴行簽訂之其他契約書或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告知事項及約定辦理。
4. 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決定是否接受或核准立約人之指示或交易,並得基於下列原
因拒絕接受、退回或取消立約人之交易指示或將相關存款、匯款之全部或部分款項沖正:(1)為遵循交易當時任何有關的法令、規定、指引、限制、指示、命令或行政規則等;(2)相關清結算行、付款行或代理行取消匯款或要求退匯或返還立約人之匯入匯款;(3)相關清結算行、收款行或代理行拒絕或無法接受立約人指示之人民幣匯出匯款;(4)立約人未提供或拒絕提供 貴行要求之相關貿易、指示及(或)交易文件或資料;(5)超過相關清結算行、付款行或代理行提供予 貴行之人民幣購售或兌換限額而無法交易者;(6)立約人違反「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及(或)任何有關的法令、規定、指引、限制、指示或行政規則。
5. 立約人確認所有交付予 貴行的文件與資訊均為完整、真實及正確。 貴行可充份信任該文件與資訊並據以辦理相關交易及業務,無須進一步確認。
6. 倘因租稅、匯率貶值或因任何法令或政府行為(包括收歸國有或外匯管制之規定)、任何(法律上或事實上)有權機關之行為或任何他人動用政府、軍事或警察權、戰爭、罷工、系統故障、清結算行暫停或終止服務、其他 貴行無法合
理控制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情事,造成人民幣資金無法取得或無法清算交割、或限制兌換、領取、非自願轉換、扣押等,導致人民幣資金價值的減損,於法令許可之最大範圍內,貴行無需負責。
7. 立約人同意應隨時補償 貴行就 貴行於開立、維持或關閉人民幣帳戶或執行立
約人所為交易指示直接或間接所產生及因相關訴訟、程序、請求所產生之一切損失、成本及費用,並使貴行免受損害。
8. 立約人同意於結清人民幣帳戶時, 貴行得依 貴行所訂定之匯率,將剩餘人民
幣款項轉換為任何其他可自由兌換及流通之幣別及抵充立約人未清償 貴行之費用及債務(如有)後返還立約人。
9. 立約人同意配合大陸地區及台灣地區相關法律、法規及 貴行要求,履行防制洗
錢及打擊資恐之義務。倘立約人違反本補充約定條款、相關聲明確認事項或違反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關於人民幣業務相關法令規定及要求者, 貴行得隨時通知立約人後終止本補充約定條款及關閉人民幣帳戶,並得停止提供各項人民幣服務。
10. 本補充約定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就本補充約定條款應依中華民國法
律及相關法令規定解釋及適用。立約人與 貴行因本補充約定條款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規定者從其規定。
11. 本補充約定條款同時以中、英文作成。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如有衝突或不一致
之處,應以中文版本為準。二、存款約定事項
1. 貴行得接受以人民幣現鈔或以其他幣別現鈔按 貴行訂定之匯率兌換存入人民
幣帳戶(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人民幣帳戶不接受現鈔存入),及以人民幣匯入匯款或以其他幣別存款按 貴行訂定之匯率兌換存入人民幣帳戶。
2. 立約人得自人民幣帳戶提取人民幣現鈔或按 貴行訂定之匯率兌換為其他幣別現鈔後提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人民幣帳戶不得提領現鈔),及兌換為其他幣別存款或匯出至其他銀行帳戶;惟匯出匯款至大陸地區境內僅限與跨境貿易及直接
投資項下人民幣結算相關之匯出匯款。
3. 立約人辦理上述第 1 項及第 2 項之業務涉及人民幣兌換時,應依中央銀行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有關規定及罰則辦理。人民幣之兌換如涉及跨境貿易及直接投資相關交易,立約人同意提供實際人民幣收支需求相關交易文件。
三、匯款約定事項
1. 匯出匯款:在符合本補充約定條款及 貴行匯出匯款相關約定事項(包含但不限於開戶總約定書及外幣匯出匯款約定書)前提下, 貴行得依立約人指示辦理人民幣匯出匯款,但相關指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所有人民幣匯出款項均來自立約人之人民幣帳戶;
(2) 人民幣帳戶得進行與大陸地區跨境貿易及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相關之匯出匯款或由相關主管機關及監管機構允許的其他交易。
2. 匯入匯款: 貴行得依立約人指示接受人民幣匯入匯款,但相關指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所有人民幣匯入款項均解入立約人之人民幣帳戶;
(2)人民幣帳戶得接受來自大陸地區與跨境貿易及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相關之匯入匯款。
3. 當人民幣款項之取得、存入、或轉帳因任何司法機構、政府或主管機構、代理機構或其他機構而受到限制、暫停或禁止, 貴行無須負擔以下責任,直到 貴行已收到該筆匯款或退匯款項為止:
(1)以任何形式給付人民幣款項或其他幣別款項予立約人(匯入匯款適用)或受益人(匯出匯款適用);
(2)將人民幣匯出款項退匯至立約人之人民幣帳戶。四、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直接投資相關約定事項
1. 立約人同意辦理涉及跨境貿易及直接投資項下相關交易者,應符合大陸地區有關規定及要求。倘違反大陸地區有關規定及要求者,立約人暸解相關交易及匯款可能受到限制、暫停或禁止等風險。
2. 立約人辦理涉及跨境貨物貿易項下相關交易者,應確認其交易範圍同時符合下列(1)及(2)項限制:
(1) 貨物輸出或輸入國至少有一方為大陸地區;或買、賣任一方為大陸地區且資金進出大陸地區者,包括下列貿易形式(i)或(ii):
(i) 貨物輸出或輸入國至少有一方為大陸地區,不以買賣方位於大陸為限;或
(ii) 買、賣任一方位於大陸地區且資金進出大陸地區者,包括貨物輸出或輸入國雖不位於大陸地區,惟買、賣方及資金進出涉及大陸地區者。
(2) 對大陸地區已進出口之貨款或未進出口之預收付貨款(皆含委外加工或商
仲貿易),且以人民幣結算或清算之匯出入款或以跟單方式辦理者。
(3) 貨款必須以人民幣支付,惟相關交易文件是否以人民幣計價,則非要件。
3. 立約人同意辦理涉及跨境貿易項下相關交易者,應提供真實、完整、正確之實際人民幣收支需求之相關交易文件予貴行查核確認。
4. 立約人辦理涉及跨境服務貿易項下相關交易者,應確認其交易範圍符合以下限制:
(1) 對大陸地區提供服務之收入、或接受大陸地區提供服務之支出,且以人民幣結算或清算之匯出入款者。
(2) 收入或支出必須以人民幣收支,惟相關交易文件是否以人民幣計價,則非要件。
5. 立約人辦理涉及直接投資項下相關交易者,應確認其交易範圍符合以下限制:
(1) 對大陸地區股本投資或收回股本投資,且以人民幣結算或清算之匯出入款者。
(2) 應依「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二十六點及附表十規定辦理。
6. 立約人辦理涉及跨境貿易及直接投資項下相關交易,應依中央銀行所發布之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辦理。
五、人民幣業務風險告知事項
由於目前人民幣進出大陸地區仍須受大陸當地相關法規的限制,立約人辦理人民幣業務可能面臨下列風險(以下稱「風險告知事項」):
1. 立約人應注意其原持有人民幣資產或負債可能因法令之變更,導致必須改以其他貨幣作為收、付的工具。立約人原持有之人民幣資產、負債或因交易而產生之給付義務均可能因法令之變更導致影響人民幣資金在市場的供需或交易之清算交割,雖 貴行對原已受理之人民幣案件之後續作業,仍積極、盡力尋求其他
解決管道及方式,但必要時有將依當時之市場匯率,改以其他幣別取代之可能性。
2. 立約人應充分瞭解人民幣進出大陸地區時將受到當地法令限制:辦理大陸地區
人民幣匯出及匯入者,若不符合大陸當地法令規定者,其人民幣資金不得任意進出大陸地區。倘若立約人將人民幣資金匯往大陸地區,但因前述原因,導致人民幣匯款不能送達時, 貴行將協助辦理退匯,但其所需之郵電費及國外銀行收取之費用均由立約人負擔,且直接自匯款金額中扣除。立約人應瞭解大陸當地之法令,可能隨時變更。
3. 立約人應充分瞭解人民幣仍會受匯率波動之影響衍生其交易之風險及評價損失。
鑑於影響市場變動因素甚多,導致匯率波動幅度可能極大,立約人從事人民幣 相關交易,可能因市況起伏不定或特殊情事發生,導致立約人之交易風險或評 價損失。爰立約人於從事該筆交易前,應考量本身財務狀況及承受風險之能力,並充分瞭解該筆交易所涉財務、會計、稅制及相關法律規定;立約人明瞭並願 意自行承受因進行交易所可能衍生之交易風險及損失。
4. 立約人同意就買賣人民幣相關交易、匯款人民幣至大陸地區相關交易及跨境貿
易、直接投資相關交易,如經 貴行發現有交易不實或虛偽情事,違反「銀行業 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貴行得拒絕受理其交易。
5. 立約人同意辦理涉及跨境貿易、直接投資項下相關交易者,應符合大陸地區有
關規定及要求。倘違反大陸地區有關規定及要求者,立約人暸解相關交易及匯款可能受到限制、暫停或禁止等風險。
6. 本風險告知事項同時以中、英文作成。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如有衝突或不一致
之處,應以中文版本為準。
附錄四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DBU)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資金管理服務
DBS Bank Ltd., Taipei Branch Standard Tariff (DBU) - Cash Management Service
更新日期: 2020/01/10 生效日期: 2020/03/10
Updated: 2020/01/10 Effective: 2020/03/10
服務項目 Service/Item | 收費標準 Service Charge | ||
IDEAL 企業網路銀行 | 公司戶申請密碼機與重置費 Issuance of Corporate Internet Banking Security Token | 實體動態密碼器: 每個實體動態密碼器 TWD$ 500 數位動態密碼器: 費用免收 Physical Token: TWD$ 500 per token Digital Token: No fee required | |
網路銀行客戶端 技術支援及教育訓練 On-site Support or Training | 每趟 TWD$ 1,500 TWD$ 1,500 each trip/location | ||
IDEAL RAPID 企業帳戶即時管理服務 | 公司戶申請建置費 Implementation Fee | 每次 TWD$ 400,000 TWD$ 400,000 each time | |
維護費用(月) Monthly Maintenance Fee | 每月 TWD$ 20,000 TWD$ 20,000 per month | ||
交易費用 Transaction Fee | 每筆 TWD$ 5 TWD$ 5 / each | ||
數位憑證 Digital Certificate | 憑證中心申請費用 Digital Certificate Application Fee | 每年 TWD$ 15,000 TWD$ 15,000 per year | |
憑證儲存裝置(eToken) Digital Certificate eToken | 每個 TWD$ 500 TWD$ 500 per token | ||
*如上費用不包含客戶端須購買 SSL 憑證服務費用。(如客戶需要使用 Inward Credit Confirmation 服務) | |||
帳戶服務 Account Services | 帳戶管理費 Account Maintenance Fee | 每月TWD$ 500 或 USD$15,或其他等值 TWD$500 之外幣。 當月台外幣活期性存款平均餘額合計達 TWD$ 10 萬(含)以上免收帳管費。若有申請其他特殊專案帳戶,則依該帳戶條款收取帳戶管理費用。 TWD$ 500 / USD$ 15 per month,or equivalent TWD$500 for other foreign currency。 The monthly average deposit balance =>100,000, free. If applied any special account program, will follow its term and conditional for service charge if any. | |
票據信用開戶查詢- 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Chequeing Account Opening - Type 1 of Chequeing Account Credibility Enquiry | 每次 TWD$ 100 TWD$ 100 per account | ||
票據信用開戶查詢- 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Chequeing Account Opening - Type 2 of Chequeing Account Credibility Enquiry | 每次 TWD$ 200 TWD$ 200 per account | ||
支票 Cheque | 申領空白支票 Issuance of Cheque Book | 三個月活期性存款平均餘額低於 TWD$ 15 萬,每張收費TWD$ 10 三個月活期性存款平均餘額達 TWD$ 15 萬(含)以上 免費 3months average deposit balance <150,000, charge TWD$ 10 per Cheque 3months average deposit balance =>150,000, free | |
申領專戶支票 Issuance of Personalized Cheque Book | 每張 TWD$ 10 (最低印製量 2,000 張) TWD$ 10 per Cheque (Minimum Required Printing Quantity is 2,000) | ||
退票違約金 Bounced Cheque Handling | 每張 TWD$ 225 TWD$ 225 per Cheque returned | ||
註記退票 Annotation of Bounced Cheque | 每張 TWD$ 150 TWD$ 150 per Cheque returned | ||
台幣票據託收 Local Currency Cheque Collection | 手續費 Handling Fee | 每張 TWD$ 10 TWD$ 10 per Cheque | |
託收票據委託同業代收 Deposit Cheque via Partnered Bank | (依受託行收費標準+另加TWD$ 5)/每張(目前收費標準為TWD$ 31) (Partnered Bank Standard Fee + TWD$ 5) per Cheque (The current fee is TWD$ 31) | ||
託收票據- 撤票 Deposited Cheque Withdrawal | 每張 TWD$ 100 TWD$ 100 per Cheque |
託收票據- 退件及撤票遞送費用 Deposited Cheque Bounce and Withdrawal Delivery Charge | 送件地區 Delivery Location | 收費/每趟 Fee / Each Trip | |||
台北市 Taipei City | TWD$100 | ||||
其他地區 Others | TWD$150 | ||||
票據撤銷付款委託- 申辦或註銷費用 Countermand Order of Payment – Application or Cancellation Charge | 每筆 TWD$ 100 TWD$ 100 per Cheque | ||||
票據掛失止付 Stop Payment of Cheque | 每份 TWD$ 150 TWD$ 150 per request | ||||
調閱/複印庫存託收票 Retrieval of Post Dated Cheque(PDC) Images | 每張 TWD$ 50 TWD$ 50 per PDC | ||||
簽發本行支票 Issuance of Cashier Order | 每張 TWD$ 50 TWD$ 50 per Cashier Order | ||||
簽發台支 Issuance of Bank of Taiwan Cheque | 面額 TWD$ 100 萬以內每張 TWD$ 400 面額 TWD$ 100 萬(含)以上每張TWD$ 200 Cheque amount of <TWD$ 1,000,000 - TWD$ 400 per piece Cheque amount of >=TWD$ 1,000,000 - TWD$ 200 per piece | ||||
光票託收 Clean Collection | 手續費 Handling Fee | 依票面金額 0.05%計收(每張最低 TWD$ 200,最高 TWD$ 800) 0.05% of check face amount(Minimum TWD$ 200,Maximun TWD$ 800) | |||
郵電費 Cable Fee | (註:同一付款行,同一幣別,同一申請人視為一筆) (Notice: Same paying bank, currency and applicant regard as a transaction) | ||||
台幣匯款服務 Local Currency Remittance Services | 台幣匯出滙款-手續費 Domestic Payment - Commission | 每筆 TWD$ 200 萬(含)以內,每筆 TWD$ 30 每筆 TWD$ 200 萬以上每逾 TWD$ 100 萬,每筆加收TWD$ 10 Amount <= TWD$ 2,000,000 - TWD$ 30 Amount > TWD$ 2,000,000 - TWD$ 10 every additional TWD$ 1,000,000 | |||
外幣匯款服務 Foreign Currency Remittance Services | 匯出匯款-電匯 Outward Remittance- Telex Remittance | 一般電匯-手續費 Non-Full Payment Commission | 每筆 TWD$ 600 元 TWD$ 600 / each | ||
一般電匯-郵電費 Non-Full Payment Cable Fee | 每通 TWD$ 300 元 TWD$ 300 / each | ||||
全額到行郵電費 Full Payment Cable Fee | 每筆 TWD$ 600 元 TWD$ 600 / each | ||||
改匯(為修改受款人或帳號等內容)-郵電費 Amendment (Amend for payee or account number)-Cable Fee | 每通 TWD$ 300 元 TWD$ 300 / each | ||||
退匯 Remittance Rejection | 每筆 TWD$ 300 元 TWD$ 300 / each | ||||
退匯後重匯-手續費 Re-remit after rejection-Commission | 每筆 TWD$ 800 元 TWD$ 800 / each | ||||
退匯後重匯-郵電費 Re-remit after rejection-Cable Fee | 每通 TWD$ 300 元 TWD$ 300 / each | ||||
由本行 DBU 匯至本行 OBU-手續費 Commission for account transfer from DBS’s DBU to DBS’s OBU | 免收手續費 No commission required | ||||
匯出匯款-票匯 (註:不論金額大小,一律發 | 一般票匯-手續費 Normal Draft Remittance- Commission | 每筆 TWD$ 50 元 TWD$ 50 / each |
付款行所在地 Paying Bank Location | 收費/每筆 Fee / Each |
台灣/香港/澳門 Taiwan/Hong Kong/ Macau | TWD$ 200 |
亞洲/紐澳 Asia/New Zealand& Australia | TWD$ 250 |
歐美及其他地區 Europe/America and Others | TWD$ 300 |
MT110 通知國外) Outward Remittance- Draft Remittance (Note:MT110 message will be sent for all amount.) | 一般票匯-郵電費 Normal Draft Remittance-Cable Fee | 每通 TWD$ 300 元 TWD$ 300 / each | |
止付-手續費 Stop Payment- Commission | 每筆 TWD$ 1,000 元 TWD$ 1,000 / each | ||
止付-郵電費 Stop Payment-Cable Fee | 每通 TWD$ 300 元 TWD$ 300 / each | ||
改匯-手續費 Amendment- Commission | 每筆 TWD$ 50 元 1. 客戶退回原開票據,要求重行開立另一票據 2. 電報取消原開票+一般票匯 TWD$ 50 / each 1. Customer returns the original issued draft, and asks to issue a new draft. 2. Send out telex to cancel the original draft + normal draft remittance | ||
改匯-郵電費 Amendment-Cable Fee | TWD$ 600 元/ 兩通電報 TWD$ 600 / 2 pieces of telex message | ||
匯入匯款 Inward Remittance | 一般電匯-手續費 Normal Remittance- Commission | 每筆 TWD$ 450 元 TWD$ 450 / each | |
國外匯入台幣計價- 票匯 Local currency valuation international inward draft remittance | 每張 TWD$ 500 元(限解付行為本行之匯票) TWD$ 500 per draft (Applicable to DBS TW as the payment bank only. ) | ||
國外匯入台幣計價- 電匯 Local currency valuation international inward T/T remittance | 每筆 TWD$ 500 元 TWD$ 500 / each | ||
由本行 OBU 匯入-手續費 Commission for account transfer from DBS’s OBU | 免收手續費 No commission required | ||
存入/提出 外幣現鈔-手續費 Foreign Currency Cash Deposit/ Withdrawal | 實際匯差收費標準依據存入金額及承作當時之價差收費之(即期與現金匯差),最低每筆TWD$ 100 The standard fee-collection is based on the cash deposit amount and exchange-rate differential announced at the customers’ acceptance, min TWD$100 per transaction | ||
大陸匯款 Outward Remittance from TW to China | 手續費 Handling fee | 每筆 TWD$ 600 元 TWD$ 600 / each | |
郵電費 Cable Fee | 英文匯款-每通 TWD$ 300 元 English Remittance: TWD$ 300 / each | ||
其他服務 Other Services | 申請存款證明(台幣或外幣) Balance Certificate | 每份 TWD$200, 每增加乙份加收 TWD$ 100 1st copy = TWD$ 200, additional will be at TWD$ 100 per copy | |
補發存摺 Reissuance of Passbook | 每份 TWD$ 100 TWD$ 100 per change | ||
補發存單 Reissuance of TD Certificate | 每份 TWD$ 100 TWD$ 100 per change | ||
列印傳票 Copy of Historical Records e.g. Deposit Withdrawal Slip, Remittances, Cheque images etc | 1. 分行文件調閱,每張 TWD$ 100 2. 倉庫文件調閱,每張 TWD$ 100+每次 TWD$ 800(調閱紀錄費) 1. For voucher kept at Branch - TWD$ 100 / each 2. For voucher kept at storage - TWD$ 100 each (archived voucher) + TWD$ 800 / each | ||
列印對帳單/定存利息明細表/ 水單收據/ 電文 Request for Historical Account Statement/Time Deposit Interest List/Receipt/Telegraph | 近期(一年以內),每月每份TWD$ 50,惟每次申請最高收取至TWD$ 1,000 早期(逾一年),每月每份TWD$ 100 ,惟每次申請最高收取至 TWD$ 2,000 Period requested within 1 year - TWD$ 50 per month per copy, xxx TWD$ 1,000 per request Period requested > 1 year ago - TWD$ 100 per month per copy, xxx TWD$ 2,000 per request | ||
法院扣押款-手續費 Hold by Court Order-Commission | 每筆 TWD$ 200 元 TWD$ 200 / each | ||
現金代收 Cash Collection | 每趟每個定點TWD$ 1,200 (含稅) TWD$ 1,200 (tax included) for each trip / each location |
虛擬帳戶收款服務 Virtual Account Collection | 每筆 TWD$ 5 元; 商家代碼設定費TWD $3,000 /每組; 商家代碼維護費TWD $ 3,000/每組每月 TWD$ 5 / each transaction ; Corporate Code setup fee TWD $3,000/set ; Corporate Code maintenance fee TWD $3,000/per set per month | |
透過媒體交換自動轉帳服務 (ACH)委託代收或代付業務 | x收代付每筆手續費TWD$ 10, 成功授權書核印每筆手續費 TWD$ 50 For ACH Payment / Collection -TWD$ 10 / each For verification of debit authorization - TWD$ 50 / each | |
透過媒體交換自動即時轉帳服務 (eACH)委託代收或代付業務 | x收代付每筆手續費TWD$ 12, 成功授權書核印每筆手續費 TWD$ 50 For eACH Payment / Collection -TWD$ 12 / each For verification of debit authorization - TWD$ 50 / each |
*若涉及不同幣別兌換時,將依本行所訂的匯率兌換。
*其他非屬「企業金融」之「外幣現鈔存入之提領」臨櫃業務,相關收費標準依「個人金融服務手續費」規範為準。
*任何手續費之修訂、增訂或刪除皆依本行最新公告為準,其餘手續費收費標準維持不變。
*If we need to convert currency, we will do so using our prevailing currency exchange rate at the time.
*When「Foreign currency cash services」are not relevant to Institutional Banking, we will charge corresponding services fees based on 「Consumer Banking Standard Tariff」.
*The Bank’s latest announcement shall prevail if there is any revision, addition and/or deletion on any service fee charge item, and all other service fee charges will remain unchanged.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資金管理服務
DBS Bank Ltd., Taipei Branch Offshore Banking Unit Standard Tariff (OBU) - Cash Management Service
更新日期: 2020/01/10 生效日期: 2020/03/10
Updated: 2020/01/10 Effective: 2020/03/10
服務項目 Service/Item | 收費標準 Service Charge | |||||
IDEAL 企業網路銀行 | 公司戶申請密碼機與重置費 Issuance of Corporate Internet Banking Security Token | 實體動態密碼器: 每個實體動態密碼器 USD$17 數位動態密碼器: 費用免收 Physical Token: USD$17 per token Digital Token: No fee required | ||||
網路銀行客戶端 技術支援及教育訓練 On-site Support or Training | 每趟 USD$50 USD$50 each trip/location | |||||
帳戶服務 Account Services | 帳戶管理費 Account Maintenance Fee | 每月USD$15,或其他等值 USD$15 之外幣。 當月台外幣活期性存款平均餘額合計達 USD$3,000.00(含)以上免收帳管費。若有申請其他特殊專案帳戶,則依該帳戶條款收取帳戶管理費用。 USD$ 15 per month,or equivalent USD$15 for other foreign currency。 The monthly average deposit balance => USD$3,000.00, free. If applied any special account program, will follow its term and conditional for service charge if any. | ||||
支票 Cheque | 光票託收 Clean Collection | 手續費 Handling Fee | 依票面金額 0.05%計收(每張最低 USD$ 7,最高 USD$ 27) 0.05% of check face amount(Minimum USD$ 7,Maximun USD$ 27) | |||
郵電費 Cable Fee | 付款行所在地 Paying Bank Location | 收費/每筆 Fee / Each | ||||
台灣/香港/澳門 Taiwan/Hong Kong/ Macau | USD$ 7 | |||||
亞洲/紐澳 Asia/New Zealand& Australia | USD$ 9 | |||||
歐美及其他地區 Europe/America and Others | USD$ 10 | |||||
(註:同一付款行,同一幣別,同一申請人視為一筆) (Notice: Same paying bank, currency and applicant regard as a transaction) | ||||||
外幣匯款服務 Foreign Currency Remittance Services | 匯出匯款-電匯 Outward Remittance-Telex Remittance | 一般電匯-手續費 Non-Full Payment Commission | 每筆 USD$ 20 元 USD$ 20 / each | |||
一般電匯-郵電費 Non-Full Payment Cable Fee | 每筆 USD$ 10 元 USD$ 10 / each | |||||
全額到行郵電費 Full Payment Cable Fee | 每筆 USD$ 20 元 USD$ 20 / each | |||||
改匯-郵電費 Amendment-Cable Fee | 每筆 USD$ 10 元 USD$ 10 / each | |||||
退匯 Remittance Rejection | 每筆 USD$ 10 元 USD$ 10 / each | |||||
退匯後重匯-手續費 Re-remit after rejection- Commission | 每筆 USD$ 25 元 USD$ 25 / each | |||||
退匯後重匯-郵電費 Re-remit after rejection-Cable Fee | 每筆 USD$ 10 元 USD$ 10 / each | |||||
由本行 OBU 匯至本行 DBU-手續費 Commission for account transfer from DBS’s OBU to DBS’s DBU | 免收手續費 No commission required | |||||
匯出匯款-票匯 (註: 不論金額大小,一律發 MT110 通知國外) Outward Remittance-Draft | 一般票匯-手續費 Normal Draft Remittance- Commission | 每筆 USD$ 5 元 USD$ 5 / each | ||||
一般票匯-郵電費 Normal Draft | 每筆 USD$ 10 元 USD$ 10 / each |
Remittance (Note: MT110 message will be sent for all amount.) | Remittance-Cable Fee | ||
止付-手續費 Stop Payment- Commission | 每筆 USD$ 50 元(註: 未提示原票據) USD$ 50 / each (Note: The original draft is not addressed.) | ||
止付-郵電費 Stop Payment-Cable Fee | 每筆 USD$ 10 元 USD$ 10 / each | ||
改匯-手續費 Amendment- Commission | 每筆 USD$ 5 1. 客戶退回原開票據,要求重行開立另一票據 2. 電報取消原開票+一般票匯 USD$ 5 / each 1. Customer returns the original issued draft, and asks to issue a new draft. 2. Send out telex to cancel the original draft + normal draft remittance | ||
改匯-郵電費 Amendment-Cable Fee | 每筆 USD$ 20 元(二通電報) USD$ 20 / each (2 pieces of telex message) | ||
匯入匯款 Inward Remittance | 一般電匯-手續費 Normal Remittance- Commission | 每筆 USD$ 15 元 USD$ 15 / each | |
由本行 OBU 匯入-手續費 Commission for account transfer from DBS’s OBU | 免收手續費 No commission required | ||
大陸匯款 Outward Remittance from TW to China | 手續費 Handling fee | 每筆 USD$ 20 元 USD$ 20 / each | |
郵電費 Cable Fee | 每筆 USD$ 10 元 USD$ 10 / each | ||
其他服務 Other Services | 申請存款證明 Balance Certificate | 每份 USD$ 7 元, 每增加乙份加收 USD$ 3.5 元 1st copy = USD$ 7, additional will be at USD$ 3.5 per copy | |
補發存摺 Reissuance of Passbook | 每份 USD$ 3.5 元 USD$ 3.5 per change | ||
補發存單 Reissuance of TD Certificate | 每份 USD$ 3.5 元 USD$ 3.5 per change | ||
列印傳票 Copy of Historical Records e.g. Deposit Withdrawal Slip, Remittances, Check Images etc | 1. 分行文件調閱,每張 USD$ 3.5 元 2. 倉庫文件調閱,每張 USD$ 3.5 元+每次 USD$ 27.5 元(調閱紀錄費) 1. For voucher kept at Branch - USD$ 3.5 / each 2. For voucher kept at storage - USD$ 3.5 / each (archived Voucher) + USD$ 27.5 / each | ||
列印對帳單/定存利息明細表/ 水單收據/ 電文 Request for Historical Account Statement/Time Deposit Interest List/Receipt/Telegraph | 近期(一年以內),每月每份 USD$ 2 元,惟每次申請最高收取至 USD$ 35 元早期(逾一年),每月每份 USD$ 3.5 元,惟每次申請最高收取至 USD$ 69 元 Period requested within 1 year - USD$ 2 per month per copy, maximum USD$ 35 per request Period requested > 1 year ago - USD$ 3.5 per month per copy, maximum USD$ 69 per request | ||
虛擬帳戶收款服務 Virtual Account Collection | 每筆 USD$ 0.2 元; 商家代碼設定費USD $100 /每組; 商家代碼維護費USD $ 100/ 每組每月 USD$ 0.2 / each transaction ; Corporate Code setup fee USD $100/set ; Corporate Code maintenance fee USD $100/per set per month | ||
法院扣押款-手續費 Hold by Court Order-Commission | 每筆 USD$ 10 元 USD$ 10 / each |
*若涉及不同幣別兌換時,將依本行所訂的匯率兌換。
*其他非屬「企業金融」之「外幣現鈔存入之提領」臨櫃業務,相關收費標準依「個人金融服務手續費」規範為準。
*任何手續費之修訂、增訂或刪除皆依本行最新公告為準,其餘手續費收費標準維持不變。
*If we need to convert currency, we will do so using our prevailing currency exchange rate at the time.
*When「Foreign currency cash services」are not relevant to Institutional Banking, we will charge corresponding services fees based on 「Consumer Banking Standard Tariff」.
*The Bank’s latest announcement shall prevail if there is any revision, addition and/or deletion on any service fee charge item, and all other service fee charges will remain unchanged.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DBU)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進出口業務更新日期: 2013/10/02 生效日期: 2013/10/20
進口業務收費標準 Import Service Charges | ||
服務項目 Service/Item | 說明 Description | 收費標準 Listed Pricing |
進口開狀 Import Letter of Credit / Re-issued LC / Back-to-Back LC | ||
開發信用狀: LC Issuance: | i) 開發信用狀手續費 -- 每一季 i) LC Issuance Fees - for each quarter | 依信用狀金額 0.25%計收, 最低收費NT$800 0.25% of LC amount, Min. NT$800 |
信用狀修改: LC Amendment: | i) 增加信用狀金額- 每一季 i) Increase in LC amount - for each quarter | 依信用狀金額 0.25%計收, 最低收費NT$800 0.25% of LC amount, Min. NT$800 |
ii) 延長信用狀有效期間- 每一季 ii) Extension of validity - for each quarter | 依信用狀金額 0.125%計收, 最低收費NT$800 0.125% of LC amount, Min. NT$800 | |
iii) 其他修改事項 iii) Other Amendments | NT$600 | |
備註: 如果開發信用狀申請人申請信用狀以短電的方式開發,則開狀行將收取短電費用及郵寄費用 Remarks: Airmail and Short cable charges shall be levied if applicants apply for LC to be issued by short cable | ||
開發銀行保證函/擔保信用狀 Bank Guarantee/Standby LC (Foreign Currency) | ||
開發銀行保證函/擔保信用狀: BG/SBLC Issuance: | i) 開發銀行保證函/擔保信用狀手續費 i) Issuance Commission | 依銀行保證函/擔保信用狀信用狀金額 1% p.a.計收(依銀行保證函/擔保信用狀實際天數計算), 最低收費NT$3,000 1% p.a. of Guarantee/SBLC amount on actual days, Min. NT$3,000 |
銀行保證函/擔保信用狀修改: BG/SBLC Amendment: | i) 增加銀行保證函/擔保信用狀金額 i) Increase in BG/SBLC amount | 依銀行保證函/擔保信用狀信用狀金額 1% p.a.計收(依銀行保證函/擔保信用狀實際天數計算), 最低收費NT$3,000 1% p.a.of Guarantee/SBLC amount on actual days, Min. NT$3,000 |
ii) 延長銀行保證函/擔保信用狀有效期間 ii) Extension of validity | 依銀行保證函/擔保信用狀信用狀金額 1% p.a.計收(依銀行保證函/擔保信用狀實際天數計算), 最低收費NT$3,000 1% p.a.of Guarantee/SBLC amount on actual days, Min. NT$3,000 | |
iii) 其他修改事項 iii) Other Amendments | NT$1,000 | |
信用狀之撤銷 Cancellation on LC | ||
信用狀之撤銷: LC Cancellation: | i) 手續費(信用狀需完全未使用) i) Handling Fee(L/C has to be entirely unused) | NT$800 |
進口到單 Import Bills | ||
信用狀項下之到單: Bills under LC: | i) 超押費用 i) Excess drawing of Import LC | 超押金額之 0.25%, 最低收費 NT$800 (收費計算期間自到單日起至信用狀到期日止) 0.25% of LC overdrawn amount, Min. NT$800 (Commission is charged from the inward bill receipt date to LC expiry date) |
ii) 承兌/延期付款手續費 ii) Acceptance/Deferred payment Commission | 依信用狀金額之 1.25%計收(依實際遠期信用狀天數計算),最低收費 NT$1,500(除非信用狀另有規定,手續費將於付款時向受益人扣收) 1.25% of LC amount on actual tenor of seller's usance LC, Min. NT$1,500 (Collected from beneficiary unless otherwise specified) | |
iii) 瑕疵費 iii) Discrepancy Fees | US$60 (如果提示文件為瑕疵文件,瑕疵費將於付款時向受益人扣收,僅適用外幣信用狀) US$60 or equivalent /Flat chargeable to Beneficiary if discrepant documents presented. | |
iv) 文件寄回出口方銀行 iv) Documents returned to sender | US$40(僅適用外幣信用狀) US$40 or equivalent /Flat |
託收項下之到單: Bills for Collection: | i) 承兌交單(DA)手續費 i) Handling Commission of DA | 依託收金額之 0.2%計收, 最低收費NT$500 0.2% of bills amount, Min. NT$500 |
ii) 付款交單(DP)手續費 ii) Handling Commission of DP | 依託收金額之 0.15%計收, 最低收費NT$500 0.15% of bills amount, Min.NT$500 | |
iii) 文件寄回出口方銀行 iii) Documents returned to sender | US$40 | |
進口記帳融資: Import OA Finance/Bills Receivable Purchase (Import, Local): | i) 手續費 i) Handling Commission | 依融資金額之 0.1%計收,最低收費NT$500 0.1% of OA Finance/BRP amount, Min. NT$500 |
ii) 匯出匯款手續費 ii) Outward Remittance Fees | NT$600 | |
iii) 匯出匯款郵電費 iii) Cable/Postage of Outward Remittance | NT$300 | |
出口業務收費標準 Export Service Charges | ||
服務項目 Service/Item | 說明 Description | 收費標準 Listed Pricing |
信用狀通知及修改 LC Advising and Amendment | ||
正本信用狀通知: Original LC Advising: | NT$800 | |
修改信用狀通知: Amendment LC Advising: | NT$400 | |
信用狀通知之撤銷 Cancellation of LC Advising: | NT$800 | |
出口信用狀掛失 Export LC Lost | ||
手續費 Handling Fees | NT$3,500 | |
轉開信用狀 Transfer of LC | ||
全額/部份轉讓不換單: Full/Partial Transfer without Substitution of Invoice: | ||
正本信用狀 Original LC | NT$800 | |
修改信用狀 Amendment LC | NT$400 | |
全額/部份轉讓換單: Full/Partial Transfer with Substitution of Invoice: | ||
正本信用狀 Original Transfer LC | i) 信用狀轉讓手續費-- 每一季 i) Transfer LC Issuance Fees - for each quarter | 依信用狀轉讓金額 0.25%計收 , 最低收費NT$800 0.25% of Transferred LC amount, Min. NT$800 |
修改信用狀: Transfer LC Amendment: | i) 增加信用狀轉讓金額 i) Increase in Transfer LC amount | 依信用狀金額 0.25%計收(依實際天數計算), 最低收費 NT$800 0.25% of Transferred LC amount on actual days, Min. NT$800 |
ii) 延長轉讓信用狀有效期間- 每一季 ii) Extension of validity - for each quarter | 依信用狀轉讓金額 0.125%計收, 最低收費NT$800 0.125% of Transferred LC amount, Min. NT$800 | |
iii) 其他修改事項 iii) Other Amendments | NT$600 | |
出口單據 Export Bills | ||
出口押匯/信用狀項下託收: Bills Negotiation/Collection under LC: | i) 手續費 i) Handling Commission | 依押匯金額 0.1%計收 , 最低收費NT$500 0.1% of Bills Amount, Min. NT$500 |
ii) 轉押匯手續費 ii) Re-Negotiation Commission | 依押匯金額 0.2%計收 , 最低收費NT$500 0.2% of Bills Amount, Min. NT$500 |
iii) 匯出匯款手續費 iii) Outward Remittance Fee | 依匯出匯款金額之 0.05%計收, 最高收費NT$800 最低收費 NT$100 0.05% of OTT amount, Min. NT$100, Xxx. NT$800 | |
iv) 匯出匯款郵電費 iv) Cable/Postage of Outward Remittance | NT$300 | |
v) 出押息天數(即期 LC) v) Days of transit interest charged(Sight LC) | 12 天 12 days | |
出口託收: Bills for Collection (DA/DP): | 手續費 DA/DP Commission | 依託收金額 0.05%計收 , 最低收費NT$500 0.05% of Bills Amount, Min. NT$500 |
出口記帳融資: Export OA finance / Bills Receivable Sales/ Bills Receivable Discount: | i) 手續費 i) Handling Commission | 依融資金額 0.1%計收 , 最低收費NT$500 0.1% of OA Finance/BRS/BRD Amount, Min. NT$500 |
ii) 匯出匯款手續費 ii) Outward Remittance Fees | NT$600 | |
iii) 匯出匯款郵電費 iii) Cable/Postage of Outward Remittance | NT$300 | |
其他項目收費標準 Other Charges | ||
服務項目 Service/Item | 說明 Description | 收費標準 Listed Pricing |
其他項目收費標準 General Charges | ||
寄件郵費 Postage | 台灣/限時掛號郵件 Taiwan/Registered Airmail | NT$250 |
香港/澳門/東北亞/東南亞 Hong Kong/Macau/Northeast Asia/Southeast Asia | NT$600 | |
歐洲/美國/紐西蘭/澳洲/西亞 Europe/USA/New Zealand/ Australia/West Asia | NT$1,000 | |
其他國家/地區 Others | NT$1,200 | |
電報費 Cable Charges | 全電 Full cable | NT$1,000 |
短電 Short cable | NT$500 | |
調閱資料/憑證: Retrieve Historical Records/Statement: | 一年內(含一年)之交易資料/憑證 Transaction period - up to1 Year (inclusive) | NT$150/每張 NT$150/Page |
超過一年之交易資料/憑證 Transaction period - Exceed 1 Year | NT$200/每張 NT$200/Page | |
會計師事務所函證之確認及回覆/出具客戶信用證明 Apply for Audit Confirmation/Client’s Credit Report | NT$500 | |
簽章確認費用 Fees of Signature Verification | NT$300 | |
國內信用狀 Local LC Issuance (Local Currency) | ||
服務項目 Service/Item | 說明 Description | 收費標準 Listed Pricing |
開發國內信用狀: Local LC Issuance : | i) 開發即期信用狀手續費 i) Local LC Issuance Fees - LC Tenor: At sight | 依信用狀金額 0.25%計收(依實際天數計算), 最低收費 NT$800 0.25% of LC amount on actual days, Min. NT$800 |
備註: 如果開發信用狀申請人申請於信用狀到單後轉進口貸款,則開發信用狀之手續費為 NT$500 Remarks: Charged NT$500.- / Flat if NT$ T/R loan applied by LC applicant. |
i) 開發遠期信用狀手續費 ii) Local LC Issuance Fees - LC Tenor: Usance | 依信用狀金額 0.25%計收(依實際天數計算), 最低收費 NT$800 0.25% of LC amount on actual days, Min. NT$800 | |
信用狀修改: Local LC Amendment: | i) 增加信用狀金額 i) Increase in LC amount | 依信用狀金額 0.25%計收(依實際天數計算), 最低收費 NT$400 0.25% of LC amount on actual days, Min.NT$400 |
ii) 延長信用狀有效期間- 每一季 ii) Extension of validity - for each quarter | 依信用狀金額 0.125%計收, 最低收費NT$400 0.125% of LC amount, Min. NT$400 | |
iii) 其他修改事項 iii) Other Amendments | NT$400 | |
信用狀承兌: Acceptance Commission: | ii) 遠期信用狀承兌費 ii) Local Usance LC Acceptance Commission | 依信用狀金額 1.25%計收(依實際遠期信用狀天數計算),最低收費 NT$1,500 1.25% of LC amount on actual tenor of seller's Usance LC, Min. NT$1,500 |
*若涉及不同幣別兌換時,將依本行所訂的匯率兌換。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進出口業務
更新日期: 2013/10/02 生效日期: 2013/10/20
進口業務收費標準 Import Service Charges | ||
服務項目 Service/Item | 說明 Description | 收費標準 Listed Pricing |
進口開狀 Import Letter of Credit / Re-issued LC / Back-to-Back LC | ||
開發信用狀: LC Issuance: | i) 開發信用狀手續費-- 每一季 i) LC Issuance Fees - for each quarter | 依信用狀金額 0.25%計收, 最低收費US$30 0.25% of LC amount, Min. US$30 |
信用狀修改: LC Amendment: | i) 增加信用狀金額- 每一季 i) Increase in LC amount - for each quarter | 依信用狀金額 0.25%計收, 最低收費US$30 0.25% of LC amount, Min. US$30 |
ii) 延長信用狀有效期間- 每一季 ii) Extension of validity - for each quarter | 依信用狀金額 0.125%計收, 最低收費US$30 0.125% of LC amount, Min. US$30 | |
iii) 其他修改事項 iii) Other Amendments | US$20. | |
備註: 如果開發信用狀申請人申請信用狀以短電的方式開發,則開狀行將收取短電費用及郵寄費用 Remarks: Airmail and Short cable charges shall be levied if applicants apply for LC to be issued by short cable | ||
開發銀行保證函/擔保信用狀 Bank Guarantee/Standby LC | ||
開發銀行保證函/擔保信用狀: BG/SBLC Issuance: | i) 開發銀行保證函/擔保信用狀手續費 i) Issuance Commission | 依銀行保證函/擔保信用狀信用狀金額 1% p.a.計收(依銀行保證函/擔保信用狀實際天數計算), 最低收費US$100 1% p.a. of Guarantee/SBLC amount on actual days, Min. US$100 |
銀行保證函/擔保信用狀修改: BG/SBLC Amendment: | i) 增加銀行保證函/擔保信用狀金額 i) Increase in BG/SBLC amount | 依銀行保證函/擔保信用狀信用狀金額 1% p.a.計收(依銀行保證函/擔保信用狀實際天數計算), 最低收費US$100 1% p.a. of Guarantee/SBLC amount on actual days, Min. US$100 |
ii) 延長銀行保證函/擔保信用狀有效期間 ii) Extension of validity | 依銀行保證函/擔保信用狀信用狀金額 1% p.a.計收(依銀行保證函/擔保信用狀實際天數計算), 最低收費US$100 1% p.a. of Guarantee/SBLC amount on actual days, Min. US$100 | |
iii) 其他修改事項 iii) Other Amendments | US$35. | |
信用狀之撤銷 Cancellation on LC | ||
信用狀之撤銷: LC Cancellation: | i) 手續費(信用狀需完全未使用) i) Handling Fee(L/C has to be entirely unused) | US$30. |
進口到單 Import Bills | ||
信用狀項下之到單: Bills under LC: | i) 超押費用 i) Excess drawing of Import LC | 超押金額之 0.25%, 最低收費 US$30 (收費計算期間自到單日起至信用狀到期日止) 0.25% of LC overdrawn amount, Min. US$30. (Commission is charged from the inward bill receipt date to LC expiry date) |
ii) 承兌/延期付款手續費 ii) Acceptance/Deferred payment Commission | 依信用狀金額之 1.25%計收(依實際遠期信用狀天數計算),最低收費 US$50(除非信用狀另有規定,手續費將於付款時向受益人扣收) 1.25% of LC amount on actual tenor of seller's Usance LC, Min. US$50(Collected from beneficiary unless otherwise specified) |
iii) 瑕疵費 iii) Discrepancy Fees | US$60 (如果提示文件為瑕疵文件,瑕疵費將於付款時向受益人扣收) US$60 or equivalent /Flat chargeable to Beneficiary if discrepant documents presented. | |
iv) 文件寄回出口方銀行 iv) Documents returned to sender | US$40 | |
託收項下之到單: Bills for Collection: | i) 承兌交單(DA)手續費 i) Handling Commission of DA | 依託收金額之 0.2%計收, 最低收費US$20 0.2% of bills amount, Min. US$20 |
ii) 付款交單(DP)手續費 ii) Handling Commission of DP | 依託收金額之 0.15%計收, 最低收費US$20 0.15% of bills amount, Min. US$20 | |
iii) 文件寄回出口方銀行 iii) Documents returned to sender | US$40 | |
進口記帳融資: Import OA Finance/Bills Receivable Purchase (Import, Local): | i) 手續費 i) Handling Commission | 依融資金額之 0.1%計收,最低收費US$20 0.1% of OA Finance/BRP amount, Min. US$20 |
ii) 匯出匯款手續費 ii) Outward Remittance Fees | US$20 | |
iii) 匯出匯款郵電費 iii) Cable/Postage of Outward Remittance | US$10 | |
出口業務收費標準 Export Service Charges | ||
服務項目 Service/Item | 說明 Description | 收費標準 Listed Pricing |
信用狀通知及修改 LC Advising and Amendment | ||
正本信用狀通知: Original LC Advising: | US$30 | |
修改信用狀通知: Amendment LC Advising: | US$15 | |
信用狀通知之撤銷 Cancellation of LC Advising: | US$30 | |
出口信用狀掛失 Export LC Lost | ||
手續費 Handling Fees | US$120 | |
轉開信用狀 Transfer of LC | ||
全額/部份轉讓不換單: Full/Partial Transfer without Substitution of Invoice: | ||
正本信用狀 Original LC | US$30 | |
修改信用狀 Amendment LC | US$15 | |
全額/部份轉讓換單: Full/Partial Transfer with Substitution of Invoice: | ||
正本信用狀 Original Transfer LC | i) 信用狀轉讓手續費-- 每一季 i) Transfer LC Issuance Fees - for each quarter | 依信用狀轉讓金額 0.25%計收 , 最低收費US$30 0.25% of Transferred LC amount, Min. US$30 |
修改信用狀: Transfer LC Amendment: | i) 增加信用狀轉讓金額 i) Increase in Transfer LC amount | 依信用狀金額 0.25%計收(依實際天數計算), 最低收費 US$30 0.25% of Transferred LC amount on actual days, Min. US$30 |
ii) 延長轉讓信用狀有效期間- 每一季 ii) Extension of validity - for each quarter | 依信用狀轉讓金額 0.125%計收, 最低收費US$30 0.125% of Transferred LC amount, Min. US$30 | |
iii) 其他修改事項 iii) Other Amendments | US$20 | |
出口單據 Export Bills | ||
出口押匯/信用狀項下託收: Bills Negotiation/Collection under LC: | i) 手續費 i) Handling Commission | 依押匯金額 0.1%計收 , 最低收費US$20 0.1% of Bills Amount, Min. US$20 |
ii) 轉押匯手續費 ii) Re-Negotiation Commission | 依押匯金額 0.2%計收 , 最低收費US$20 0.2% of Bills Amount, Min. US$20 | |
iii) 匯出匯款手續費 iii) Outward Remittance Fee | 依匯出匯款金額之 0.05%計收, 最高收費US$30 最低收費 US$10 0.05% of OTT amount, Min. US$10, Xxx. US$30 | |
iv) 匯出匯款郵電費 iv) Cable/Postage of Outward Remittance | US$10. | |
v) 出押息天數(即期 LC) v) Days of transit interest charged (Sight LC) | 12 天 12 Days | |
出口託收: Bills for Collection (DA/DP): | 手續費 DA/DP Commission | 依託收金額 0.05%計收 , 最低收費US$20 0.05% of Bills Amount, Min. US$20 |
出口記帳融資: Export OA finance / Bills Receivable Sales/ Bills Receivable Discount: | i) 手續費 i) Handling Commission | 依融資金額 0.1%計收 , 最低收費US$20 0.1% of OA Finance/BRS/BRD Amount, Min. US$20 |
ii) 匯出匯款手續費 ii) Outward Remittance Fees | US20 | |
iii) 匯出匯款郵電費 iii) Cable/Postage of Outward Remittance | US$10. | |
其他項目收費標準 Other Charges | ||
服務項目 Service/Item | 說明 Description | 收費標準 Listed Pricing |
其他項目收費標準 General Charges | ||
寄件郵費 Postage | 台灣/限時掛號郵件 Taiwan/Registered Airmail | US$8 |
香港/澳門/東北亞/東南亞 Hong Kong/Macau/Northeast Asia/Southeast Asia | US$20 | |
歐洲/美國/紐西蘭/澳洲/西亞 Europe/USA/New Zealand/ Australia/West Asia | US$35 | |
其他國家/地區 Others | US$40 | |
電報費 Cable Charges | 全電 Full cable | US$35 |
短電 Short cable | US$20 |
調閱資料/憑證: Retrieve Historical Records/Statement: | 一年內(含一年)之交易資料/憑證 Transaction period - up to1 Year (inclusive) | US$10/每張 US$10/Page |
超過一年之交易資料/憑證 Transaction period - Exceed 1 Year | US$10/每張 US$10/Page | |
會計師事務所函證之確認及回覆/出具客戶信用證明 Apply for Audit Confirmation/Client’s Credit Report | US$20 | |
簽章確認費用 Fees of Signature Verification | US$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