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ZHHT-20211201
2021-2022 年度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清雪作业融雪剂采购项目-单价询价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ZHHT-20211201
采购人: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中合恒泰咨询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目 录
项目概况
2021-2022 年度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清雪作业融雪剂采购项目-单价询价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合恒泰咨询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 0000 x吉林省科 技厅科研园计算机 1 号楼 315 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 09 点 00 分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ZHHT-20211201
项目名称:2021-2022 年度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清雪作业融雪剂采购项目-单价询价项目预算金额:总金额 1,170,000.00 元,单价 774 元/吨
最高限价:总金额 1,170,000.00 元,单价 774 元/吨
采购需求:2021-2022 年度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清雪作业路用融雪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 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拟投标的供应商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2 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近三年(2018 年、20 19 年、2020 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当供应商成立日期在 2018 年-2020 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日期起至 2020 年之间的财务审计报告,2020 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需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3 供应商2021 年1 月至今任意一个月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保的良好记
录。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4. 信誉要求
4.1 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2 拒绝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参与投标。
5. 其他要求
5.1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5.2 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被授权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是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 年 12 月 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5 日,每日上午 8:30 至 11:30,下午 13:
3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同);
地点:xxxxxxxxxx 0000 x吉林省科技厅科研园计算机 1 号楼 315 室;方式:持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获取招标文件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 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文件售价:300 元。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1 年 12 月 31 日 09 点 00 分(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开标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xx中心 13 楼开标四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公告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 《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长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
联 系 人:xx
联系方式:1590441304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合恒泰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 1244 号吉林省科技厅科研园计算机 1 号楼 315 室联 系 人:石国生
联系方式:0431-8081039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石国生
电 话:0431-80810393
4.监督部门:长春市朝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采购人 | 名 称: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 址: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 联系人:xx 联系方式:15904413043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中合恒泰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 1244 号吉林省科技厅科研园计算机 1 号楼 315 室 联系方式:石国生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
3 | 项目名称 | 2021-2022 年度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清雪作业融雪 剂采购项目-单价询价项目 |
4 | 分包及中标规定 | ☑本项目不分包。 |
5 | 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 | 预算金额:总金额 1,170,000.00 元,单价 774 元/吨 最高限价:总金额 1,170,000.00 元,单价 774 元/吨本项目按单价金额报价。 |
6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7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个日历天。 |
8 | 踏勘现场 | 不统一组织。 |
9 | 履约保证金 | ☑ 不需要 □需要,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 (履约保证金须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10 | 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 | □ 采购人支付 ☑ 中标人支付,代理费:执行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采购代理费金额为 1.6800 万元。 |
1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 料 |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
12 |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 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以前,供应商将“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的扫描件(加盖公章)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
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同时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以相同的方式向所有相关供应商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供应商在收到后 1 小时内电子邮件回复“确 认收到”。 | ||
采购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修改”的扫描件(加盖公章)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所有相关供应商同时电话通知。供应商在收到后 1 小时内电子邮件回复 “确认收到”。 | ||
13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14 | 招标文件的质疑 |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 疑。 |
1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 允许。要求: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方案,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
16 | 投标报价的范围 | 含税全包价,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17 | 投标报价的次数 | x次投标报价为一次不得更改报价,供应商只有一次报价的机会。投标报价(即开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预算金额 或最高限价。 |
18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报价是完成本招标文件所约定的采购内容的全部费用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经费、管理费、 税金、利润等完成服务内容的所有费用。 |
19 | 投标保证金 | 按照长春市财政局文件,长财采购[2021]695 号文件《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及采购文件工本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全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但对于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 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应确保投标保证金在递交截止时间前划拨到采购人指定的银行账号上,否则,其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支票、汇票、保函正本、电 汇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贰万元整(¥20000.00 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繁荣路支行 帐户名称:中合恒泰咨询有限公司帐 号:22050100450100000455 注: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以到账为准。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开标前未按要求提交到账的,视为放弃投标,采购人将不接受其投标文件。供应商应在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上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 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 | ||
20 | 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 |
21 | 开标程序 |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采购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信息; (3)供应商代表检查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4)按照递交投标文件顺序当众开标,公布开标(报价)一览表内容,并记录在案; (5)采购人代表、供应商被授权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
22 | 投标文件编制 |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每册采用书册方式左侧胶装,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 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23 | 投标文件签章 |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xx(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法人章。 |
24 |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正本份数:一份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四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电子版 U 盘两份 其他要求: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装订成上册。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其他因素部分装订成 |
下册。 | ||
25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密封内容:投标文件上册(一正四副)或投标文件下册(一正四副)或投标文件电子版或开标一览表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 标 人: 在 2021 年 月 日 : 时前不得启封 |
26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 |
27 | 评标委员会 | (1)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 5 人。 (2)评标专家抽取方式: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28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
29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评标委员会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是,评标委员会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并按照授 权确定 1 名中标人。 |
30 | 中标公告 | 中标结果在 《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长春市政府采购网》公告,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
31 |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 |
31.1 | 书面形式的定义 |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数据电文形式包括文字的打印或复印件、传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电子文档, “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变更公告,纸质形式包括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文件澄清、 答疑。 |
31.2 | 相关评标标准认可要求 | 潜在供应商的证照、业绩及相关附件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备审查,否则在评标时不予认可。 |
31.3 | 投标文件密封要求 | 投标文件上册(一正四副)、下册(一正四副)、电子版(2 个 U 盘)、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览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原件单独密封成五个密封包,且符合本章 25 条要求,粘贴封套。未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收。 |
31.4 | 分包和非主体、非关键性 工作 | x项目不允许分包。 |
31.5 | 监督和管理 |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上级采购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的管理。 |
31.6 | 关注 | x项目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
31.7 |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 / |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
1 | 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供应商须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若营业执照更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不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及税务登记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内附“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公章。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近三年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当供应商成立日期在 2018 年-2020 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日期起至 2020 年之间的财务审计报告,2020 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需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提供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内 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供应商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声明函格式见本文件“第九章附件 1”,须提供声明函原件。 | ||
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 供应商 2021 年 1 月至今任意一个月应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内附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复印件并 加盖公章。 | ||
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供应商 2021 年 1 月至今任意一个月应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内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声明函格式见本文件“第九章附件 1”,须提供声明函原件。三年内时间区间为 2018 年 12 月 8 日-2021 年 12 月 30 日。(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 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2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拟投标的供应商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声明函格式见本文件“第九章附件 1”,须提供声明函原件。) |
3 | 信誉要求 | 1.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 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拒绝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 p://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参与投标。 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时应在开标前 24 小时内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www. xxxx.xxx.xx)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此项供应商不需要提供证 明材料。 |
4 | 其他要求 |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声明函格式见本文件“第九章附件 1”,须提供声明函原件。 2、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被授权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是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5 | 投标保证金 | 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9 项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内附缴纳凭据并加盖公章。O |
备注:开标时,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字迹、印章要清晰。
(一)项目说明
1、本章内容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
2、供应商注意:采购人不接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最高限价)的投标,否则,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二)主要货物名称:2021-2022年度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清雪作业路用融雪剂,融雪剂要求:氯化镁30%,缓蚀剂3%,烘干氯化钠67%,包含运费及发票带全套的厂家资质
(质检报告、售后服务站、901质量证书),包含税金等一切费用。
(三)其他要求
1、上述货物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检测标准。
2、合同履行期限、交货地点与方式:
合同履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交货地点: 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内,按甲方指定的地点交货。交货方式: 采购人指定时间,配送到指定地点。
3、履约保证金: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
(四)售后服务要求和约束机制:
1、提供产品喷洒作业指导书并负责现场喷洒使用指导工作。
2、中标人在供货过程中如缺斤少两,质量不符合要求,一经发现首次警告并退货,二次发现取消其中标资格。每次供货采购方指定检测地点对所供货物进行检斤。如发现卫生质量问题,采购方有权退货。
(五)付款方式:年末一次性支付。
注:★本章所有条款不接受负偏离,所有要求均为最低要求。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6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2.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2 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包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
2.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符合以下规定:(本项目不适用)
2.4.1 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4.2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4.3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2.4.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5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4.6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2.5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活动。
2.6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2.7 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公开招标的资格。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1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4.2 计量单位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为“元”。
4.3 时间单位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4.4 投标有效期
4.4.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
4.4.2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
4.5 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5.1 踏勘现场: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5.2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
5.3 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1 供应商对招标投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6.2 询问在本项目的公告页面在线提交。
6.3 询问及答复的内容在本项目的公告页面查看。
采购人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8.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 保要求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除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8.2 中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
10.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0.1.1 招标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服务、招标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招标公告;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4)采购需求;
(5)评标办法;
(6)供应商须知;
(7)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
(8)xxx监督;
(9)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10)投标文件格式;
(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0.1.2 根据本章第 10.2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1.3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及供应商确认,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
11.1 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
11.2 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组成:
11.3 资格审查部分
11.3.1 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第三章序号 1 要求的内容); 11.3.2资格证书(如有);
11.3.3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声明函(见附件1)
11.3.4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11.4 商务部分
11.4.1 投标函;
11.4.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4.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4.4 投标报价:
(1)报价一览表。是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汇总表,投标报价(即投标报价总计金额)为各个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报价项不得空缺、删除或修改,也不可用“……”“--”“免费”“无”及“已包含在总价中”等表示。
(2)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小计名称应当与《报价一览表》中费用名称、金额对应,供应商应当对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各分项逐一报价,无此项报价的不得删除、修改报价项,可用阿拉伯数字“0.00”表示,供应商认为《分项报价明细表》有漏项的,可以增加分项报价。
(3)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材料。供应商认为需要对《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有关报价进一步说明或者证明其报价的文件和材料等。
11.4.5 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若有);
11.4.6 商务响应表;
11.4.7 招标文件商务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若有);
11.4.8 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若有)。
11.5 技术部分
11.5.1 对本项目服务总体要求的理解;
11.5.2 服务方案;
11.5.3 应急服务措施;
11.5.4 服务响应表;
11.5.5 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11.5.6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11.5.7证明服务与招标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主要包括内容:
(1)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
(2)保证在服务期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3)对照招标文件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按照招标文件中服务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如实填写具体响应的参数以及要求。采购人只接受相同或者优于技术、商务条款中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标准。供应商若采用欺骗手段提报虚假资料和承诺的,一经发现,其投标无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供应商在详细阐述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的规定以及要求。
(5)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供的服务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供应商须全部承担。
11.5.8 招标文件技术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11.5.9 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2.1 投标报价的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供应商应对所投包中的服务进行报价,对每一包服务的报价必须全部报齐。
12.3 投标报价的次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4 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12.5 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署。
12.6 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
12.7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览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2.8 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只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报价进行唱标。
12.9 供应商的中标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不得出现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
13.1 投标文件应按所投包分别进行编制。
13.2 投标文件编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投标文件签章: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 供应商踏勘现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5 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服务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
14.1 供应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上传的投标文件。
14.2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销其投标文件。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1 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6.2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不论招标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不退还。
17.1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依法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17.2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7.3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本项目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7.4 质疑函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否则采购人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7.5 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17.6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通过系统以电子文档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8.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 94 号令)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采购主管部门处理。
18.2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本级采购主管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或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18.3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18.4 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18.5 代理人提出投诉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18.6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 12 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 宣布开标纪律;
1.2 宣布采购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信息;
1.3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1.4 按照递交投标文件顺序当众开标,公布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览表)内容,并记录在案;
1.5 采购人代表、供应商被授权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6 开标结束。
2.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所有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30 分钟内签到。
2.2 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开标记录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三方代表签字确认。
2.3 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4 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
2.5 在评审结束前,投标单位请在评标区域外等候。评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单位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澄清。
3.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成及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评审专家的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3.2 评审专家的抽取
3.2.1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
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持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参加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3.2.2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3.3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3.4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3.5 评标委员会具有依据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6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3.6.1 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3.6.2 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6.3 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3.6.4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3.6.5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3.7 评标委员会的义务:
3.7.1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xx地履行职责;
3.7.2 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7.3 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标情况;
3.7.4 发现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3.7.5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7.6 编写评标报告;
3.7.7 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3.7.8 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3.7.9 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3.8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3.8.1 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8.2 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
3.8.3 自身与政府采购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
3.8.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系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3.9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4.1 资格审查
4.2 宣布评标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4.3 组织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
4.4 符合性审查;
4.5 技术和商务评审;
4.6 澄清有关问题;
4.7 比较与评价;
4.8 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4.9 编写评标报告;
4.10 宣布评标结果。
5.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标委员会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未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行下一项评审。
5.2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 24 小时内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 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时要将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应包括网站网址、查询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投标无效;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
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投标无效。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招标文件一并保存。
5.3 在资格性审查时,对属于不合格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必须提出不合格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说明。
6.1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6.1.1 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采购主管部门报告;
6.1.2 宣布评标纪律;
6.1.3 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6.1.4 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6.1.5 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1.6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6.1.7 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6.1.8 核对评标结果,有以下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采购主管部门报告;
6.1.8.1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6.1.8.2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6.1.8.3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6.1.8.4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6.1.9 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6.1.10 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6.2 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内容详见附录。
在符合性审查时,对属于投标无效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必须提出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投标无效说明。
6.3 技术和商务评审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包括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6.3.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商
务部分、技术部分和其他因素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
6.3.3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7.1 如果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时,评标委员会应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限时提交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的澄清;评标委员会不接受超时的澄清。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2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评标委员会有权确定其投标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7.3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交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需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对于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8.1 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中标候选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人应当自
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 8.3 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8.2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3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最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最终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相关评审因素,确定排列顺序。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最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8.4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8.5 对于分包招标的项目,供应商可以选择多包投标但限制中标包数的,中标人的选择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分包及中标规定”确定。
8.6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8.7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级采购主管部门。
8.8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9.1 评标结束后,不再现场宣布评标结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媒介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9.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中标公告或者发布中标公告后不签发中标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中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3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供应商或投标无效:
10.1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10.2 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负偏离的;
10.3 应提供而未提供带“▲”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
10.4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发生偏离的;
10.5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没有分项报价、拒绝报价、有多个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
10.6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0.7 评标委员会判定供应商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的;
10.8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签章的;
10.9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10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对投标无效的认定,必须经评标委员会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
1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1.1.1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11.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1.1.3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11.1.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1.1.5 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11.2 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
12.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12.2 记名投票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13.1.1 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3.1.2 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人;
13.1.3 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13.1.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13.1.5 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违法违规认定意见并作投标无效处理:
13.2.1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3.2.2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3.2.3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3.2.4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3.2.5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投标:
13.3.1 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12.3.2 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13.3.3 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13.3.4 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13.3.5 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中标提供方便;
13.3.6 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采购主管部门。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视情节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长春市政府采购活动:
14.1 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的;
14.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4.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4.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4.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4.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4.7 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14.8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14.9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 1:符合性审查评审表
序 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有效性审查 | 投标文件签署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 齐全。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 书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字或盖章齐全。 | ||
投标方案 | 只能有一个方案投标。 | ||
报价唯一 | 只能在采购预算范围内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 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2 | 完整性审查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内容 | 投标文件内容齐全、无遗漏。 | ||
3 | 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审查 | 投标文件内容 | 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采购内容作出响应。 |
投标有效期 | 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
附 2:综合评分法评审表
分值组成 | 价格部分:30 分 商务部分:20 分技术部分:50 分 | ||
评审因素 (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价格部分 (30%) | 投标报价 | 30 分 | 1、经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的最低报价作为评审基准价; 2、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30%× 100 |
商务部分 (20%) | 企业类似业绩 | 6 分 | 提供近三年(2018 年至今)类似业绩,每个得 2 分,满分 6 分。提供业绩合同原件,投标文件内附合同复印件 (提供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服务内容及合同履行期 限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认证证书及检测报告 | 3 分 | 投标人针对供货要求中技术参数所提供具有国家检测认证资质“CMA”的检测报告,为投标人所供货物必须达到的技术标准;有得 3 分,无不得分。提供检测报告原件, 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 |
需求供货能力 | 3 分 | 1、在货物要求紧急情况下能在 2 小时内按要求供货完 毕,得 3 分; 2、紧急情况下能够在 2-4 个小时内按要求供货完毕, 得 2 分; 3、紧急情况下能够在 4 小时以上按要求供货完毕,得 1分。 注:以上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书原件。 | |
人员培训方案 | 5 分 | 投标人针对喷洒使用融雪剂提供人员培训方案,对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全面详尽、科学合理得 5 分,基本合理、 可行得 3 分,内容较少得 1 分,无不得分。 | |
优惠条件 | 3 分 | 提出对采购人的实质性的优惠条件内容,每提供一项得 1 分,最多 3 分,无体现得 0 分 | |
技术部分 (50%) | 生产工艺和流程方案 | 7 分 | 提供本项目产品的参数、生产工艺及生产流程。方案优质、可行性高、着重为采购单位考虑得 7-6 分;方案较 优质、可行性较高、基本为采购单位考虑得 5-3 分;方 案一般、可行性一般得 2-1 分;方案差或不体现得 0分。 |
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10 分 |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定质量保证方案的组织架构,责任分工科学、合理、完整,包括质量控制的目标、方法、体系制度、保证措施等。方案清晰、全面详尽、科学合理得 10-8 分,基本合理、可行得 7-4 分,内容较少得 3-1 分,无不得分。 | |
环保降解 | 6 分 | 投标产品使用后可降解,提供详细的降解流程图及相关图片等材料,全面详尽、科学合理得 6-5 分,基本合理、 可行得 4-3 分,内容较少得 2-1 分,无不得分。 | |
生态环境无公害 | 6 分 | 投标产品使用后对植物、水体或土壤等生态环境无公害,提供详细的数据分析及实验室研究数据报告,全面详尽、科学 合理得 6-5 分,基本合理、可行得 4-3 分,内容 较少得 2-1 分,无不得分。 | |
雨雪天气应急处理方案 | 5 分 | 紧急情况下,面对突发恶劣天气及意外情况制定完善的防范制度及应急处理方案,方案清晰、全面详尽、科学合理得 5-4 分,基本合理、可行得 3-2 分,内容较少得 1 分,无不得分。 | |
运输、验收方案 | 5 分 | 针对长春市交通位置特点,地理特点制定合理的运输配送、验收方案。方案合理,内容详细完整性好,操作性强的、充分满足业主要求得 5-4 分;方案较合理,内容 较完整,有可操作性、基本满足业主要求得 3-2 分;内 容较少得 1 分;无运输、验收方案的得 0 分。 | |
售后服务方案 | 6 分 | 供应商做出详细售后服务承诺,具有完备的售后服务体系,售后服务方案(服务响应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团队、服务内容、服务计划的合理性等方面)等,在满足售后服务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优得 6-4 分,一般得 3-1 分; 售后服务较弱或无售后服务得 0 分。 | |
合理化建议 | 5 分 | 提出有利于本项目实施和化雪等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建议清晰、全面详尽、科学合理得 5 分,基本合理、可行 得 3 分,内容较少得 1 分,无不得分。 |
附 3: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 评标委员会
(签字)
年 月 日
附 4: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二)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法律规定允许澄清或说明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具体内容以签订的实际合同为准,按照采购人规定的范本执行)
投标文件
上册
资格审查部分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公章):二〇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单独装订成上册(一正四副),并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封装,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收。投标文件内无须重复装订该部分资料。
资格审查文件目录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等;
......
注:提供以上资料的具体要求详见本文件第三章。
附件 1:
一、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18 年 12 月 9 日-2021 年 12 月 30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我方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未违反以下两款规定: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
若以上声明不实,我方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投 标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正/副本
投标文件
下册
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公章):二〇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其他因素部分装订成下册(一正四副),并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封装。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收。
商务文件目录
1、投标函(见附件2);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见附件3);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4);
4、报价一览表(见附件5);
5、分项报价表(见附件6);
6、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见附件7) (若有);
7、供应商同类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若有);
8、商务响应表(见附件8);
9、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见附件9)
10、联合投标协议书(若有)(见附件10);
11、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若有)(见附件11);
12、招标文件商务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若有);
13、招标文件其它规定或者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文件和说明(若有)。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
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招标项目 名称)(编号为 )的投标,为此,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同意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xxxx如下:
1、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服务的含税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吨(小写)
¥ 元/吨人民币。合同履行期限: 。 2、我单位人民币(大写) 元整的投标保证金已经提交。
3、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4、若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5、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以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6、我们已详细阅读了全部采购文件,我们接受采购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并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和履行一切必要手续。
7、我们对采购文件关于时限、程序方面的规定没有异议,保证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参加投标活动。
8、我们如果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则采购中心可不予退还我们的投标保证金。
9、投标文件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90个日历天。
10、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印章):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投标函由授权代表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采购代理机构) :
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姓名)为我公司本次项目的授权代表,代表我方办理本次投标、签约等相关事宜,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合同并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代表联系方式 。
在我方未发出撤销授权委托书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授权人(代表)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撤销而失效。
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法人代表身份证以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代表姓名: | 性 别: | 年 龄: |
单 位: | 部 门: | 职 务: |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5:
供应商名称 | 含税总报价 (元/吨) | 合同履行期限 | 投标保证金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报价一览表
注:此表应按供应商须知的投标文件密封规定单独密封。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6:
分项报价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品 牌型号 | 技术指标 参数 | 生产厂家 或产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吨) | 合计 | 其他说明 |
1 | / | ||||||||
2 | |||||||||
… | |||||||||
单价报价(元/吨):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1.以上报价含生产制作、包装、运输、保险、利润、税金、专利技术、技术支持、质保期服务等一切费用。
2.如果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3、以上表中要求填写的规格、品牌型号、技术指标参数、生产厂家或产地必须如实填写。
供应商名称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自然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采购单位名称 | 项目名称 | 单价 | 合同金额 (万元) | 采购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同类或类似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附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日 期: 年 月 日
商务响应表
项目 | 招标文件要求 | 是否响应 | 供应商的承诺或说明 |
货物售后服务 要求 | |||
合同履行期限或者提供服务起止时间 | |||
能力或业绩要求 | |||
…… |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8: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 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 的 名 称 ) , 属 于(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行 业 )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xx):日期:
采购人:供应商:
联合投标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
(如果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可按照甲、乙、丙、丁…序列增加)
联合体各方经协商,就响应(采购人名称)组织实施(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招标活动联合进行投标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各方一致决定,以 为主办人进行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分别提交资格文件。
二、在本次投标过程中,主办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以及投标内容对采购人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以及响应等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如果中标并签订合同,则联合体各方将共同履行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所负有的全部义务,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联合体各方保证对主办人为响应本次招标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全部质量保证以及售后服务支持。
四、本次联合投标中,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采购人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供应商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五、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
六、本协议提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实质内容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七、本协议共份,联合体各方各持一份,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采购人名称: (公章) 供应商名称: (公
章)
法定代表人: (印章) 法定代表人: (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1:
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本项目不适用)
(如果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可按照甲、乙、丙、丁…序列增加)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根据 (采购人名称)与 (供应商名称)签订的《联合投标协议书》的内容,主办人 的法定代表人 现授权 为联合投标代理人,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投标各方均予以认可并遵守。
特此委托。
主办人的法定代表人: (印章) 职合投标代理人: (印章):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采购人名称: (公章) 供应商名称 (公章)法定代表人: (印章) 法定代表人: (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技术部分
技术文件目录
(格式自拟)。
序号 | 货物 名称品牌 | 采购文件 技术指标参数 | 投标文件 技术指标参数 | 偏离情况 | 偏离说明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注:供应商投标技术参数无论与招标技术参数是否存在偏离,均需填写此表。
表中“偏离情况”栏应填写正偏离(投标文件技术参数高于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负偏离(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低于采购文件技术参数)或无偏离(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同采购文件技术参数相符合)。
供应商名称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自然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1.1 供应商最终得分的计算方法:以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报价作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余供应商的价格分按下式计算:价格分=(磋商基准价/供应商磋商报价)×满分
1.2“同类项目”是指供应商已经完成的或正在履行的与本次采购要求相同或者类同的服务,并且签订合同一方必须是供应商。
1.3 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1.4 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须提供本单位的服务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本招标文件小型、微型企业的相关价格扣除标准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4.1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1.4.2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4.3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1.4.4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1.4.5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5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5.1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1.5.2 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供应商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1.5.3 提供本企业服务。本项所称服务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的服务。
1.6 评分得分非整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1.7 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原件的扫描件,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评分项目 | 分数 | 评分标准 | 备注 | |
商 务部分 |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优采政策加分 | 5 | 加分计算方法是: 加分=5×[所投优先采购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除外)中的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总计最高加 5 分。 须同时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附认证机构名录)电子文档和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原件扫 描件,否则不得分。 | 本项目不适用 |
3.政策加分以及计算方法
3.1 说明:
3.1.1 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或者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1.2 联合体投标的企业业绩等商务评分项,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3.2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给予价格扣除。
3.2.1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2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 30%以上的,同样按以上规定给予价格扣除。
3.3 按照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
知》〔2019〕9 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的规定,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享受政府采购优先政策:
3.3.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在评审时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分别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分别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详见供应商评分标准)。
3.3.3 供应商必须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电子文档和所投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经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
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
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 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 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
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
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x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