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1
平xxxxxx、xxxxxxxxxxx
xx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障xx中路、平城北路市政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城区目前房地产市场价格,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详见县城xx中路、平城北路市政建设规划实施范围图。
二、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等面积调换。
三、补偿标准
(一)住宅货币补偿标准
1.步级房第一层、顶层:2200元/平方米。
2.步级房第二层:2300元/平方米。
3.步级房标准层:24OO元/xxx;xxxxxxxxx:0000元/平方米。
4.房屋建筑面积依房产测量规范计算。
5.主屋外的杂房:砖混400元/平方米;砖瓦350元/平方米。
6.主屋外简易临时搭建(临建物):100元/平方米。
7.室外水泥地板:60元/平方米。
8.私房门楼(砖混):1000元/座(按附属结构标准补偿,特殊构筑、装修另行补偿)。
9.围墙:100元/平方米。
(二)商业用房补偿标准
沿街店铺货币补偿:13000元/平方米;沿街的商业用房可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以补偿价值按异地等值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具体位置见附件3)。
(三)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由实际使用人负责解决好纠纷,如不能解决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并确定房屋产权,但在争议期间不得影响拆迁,由公证部门进行房屋丈量公证,待确定产权后由产权人确定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
(四)住宅性质房屋私自改为商业用房货币补偿标准
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对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营业设施进行评估给予补偿,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予补偿其营业设施。
(五)未形成房屋的用地补偿
1.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国有土地,未动工或在建中未形成房屋的,按《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建设用地面积由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建筑物依现状按实结算确定补偿。
2.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的建(构)筑物,抢种的农作物、青苗等一律依法不予补偿。
四、实行房屋产权置换规定
(一)对象条件及相关规定
1.xx中路、平城北路市政建设工程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住宅房屋已签订房屋产权置换安置协议书的被征收人。
2.祖屋、杂房、简易房(临建物)只实行货币补偿,不予房屋产权置换。
3.房屋产权置换按所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产权置换,少于置换房面积50%以下的拆迁房屋,只作货币补偿;超出产权置换的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进行结算。
4.步梯房置换房原则上根据征收房屋的原层数进行置换,由被征收人根据签订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序号的先后顺序挑选回迁置换房屋。电梯房置换房原则上根据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序号的先后顺序挑选回迁置换房屋。
(二)安置房的标准、位置、管理
1.安置房结构:框架结构层。
2.安置房的面积按实际建设为准。
3.产权置换的房屋标准:外墙贴瓷砖,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砖,卫生洁具、室内刮白,水电齐备,地面为地板砖铺设,普通门、铝合金窗等配备齐全,有线电视、水、电表等,本着拆一补一的原则。
4.安置房的位置:在翠拥华庭A区一栋3至6层;安置房交房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二年内。
五、征收拆迁房屋xx的土地补偿规定
征收红线范围内的零星土地、鱼塘、房屋间距用地、地面附着物、青苗,按县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文件并结合当前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六、征收房屋登记、丈量、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
(一)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等有关产权证明,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报登记。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按每栋房屋或每间房屋勒脚以上(即外墙皮对外墙皮)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封闭的阳台按1/2计算建筑面积计算。墙体结构封闭的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
(三)一座房屋有两户以上产权人的,其房屋的公共建筑面积,瓦面老屋住宅的公共廊厅、横屋走道、土地等公共面积,按产权人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如产权人的房屋公共面积有书面约定的,则按书面约定办理。
(四)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七、搬迁房租补助和临时安置费补助
(一)搬迁补助标准
征收人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住宅20元/㎡、门店50元/㎡)。
(二)租赁住宅、店铺的搬迁
被征收人租赁出去的住宅、门店,由被征收人负责解除租赁关系,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交付给征收人拆除。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选择调换房的给予住宅房拆迁户每月60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起到通知交付安置房后满三个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住宅房拆迁户一次性360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门店给予一次性营业损失补偿l5000元,不作临时安置补助。
八、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奖励办法
凡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付拆除的,选择产权置换的按建筑面积计算给予400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面积计算给予600元/㎡奖励。
十、其他注意事项
(一)凡在该征地、征收房屋红线范围内,抢种、抢建建(构)筑物、改变房屋结构和土地使用性质及进行房屋装修的,一律依法不予补偿。
(二)凡现场与房屋所有权人(产权人)实地丈量、清点、登记、确认的数据,建筑结构等,一经签认房屋补偿协议书后,产权人如有异议,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复核,逾期视作产权人对签认的协议补偿无异议。
(三)对不按规定前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征收部门向全国房地产评估机构发出邀约,经资格审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评估公司作为候选评估机构,再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候选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承担本项目的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本征收项目评估工作,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四)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征收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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