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YXS20210500107
大拈花湾文化旅游康养项目xxx渎边路东侧C-07-01地 块B区设计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YXS20210500107
招 标 人 或
招标代理机构:宜兴大拈花湾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2022年3月11日
目 录
六、投标保证金 101
七、设计方案 102
八、项目管理机构 103
九、资格审查资料 106
十、企业业绩 108
十一、自评分一览表 109
十二、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10
十三、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其他材料 110
第六章 设计任务书 111
第一部分 项目概况及xx条件 113
第二部分 规划控制条件 114
第三部分 设计要求 117
第四部分 设计成果要求 138
第五部分 设计时间节点要求 141
第六部分 附件 141
大拈花湾文化旅游康养项目xxx渎边路东侧C-07-01地块B区设计招标公告
(公共资源交易5.0系统)项目编号:YXS20210500107
1、招标条件
x招标项目大拈花湾文化旅游康养项目已由宜兴市行政审批
局以宜行审投备[2020]960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宜兴大拈花湾文化旅
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人为宜兴大拈花湾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
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100.00%,私有资金:0.00%,外国政
府及组织投资:0.00%,境外私人投资: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
目的大拈花湾文化旅游康养项目xxx渎边路东侧C-07-01地块B区设计进
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宜兴市xxx。
2.2 工程规模:详见设计任务书。
2.3 招标范围: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筑、结构、给排
水、电气、暖通)、施工配合、竣工验收以及相关后续服务;设计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总平面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绿色建筑咨询设计(含
二星级绿色建筑检测、设计、申报及标识申领)、景观设计、海绵城市专
项设计(含评审)、PC设计、三板设计、市政道路管网。后续服务包括但
不限于:各阶段招标配合和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二次深化配合服务,施工
期间派驻设计代表、设计修改、变更、相关专题报告、参与隐蔽工程和竣
工验收服务工作。具体设计要求及内容详见设计任务书。
2.4 设计服务期:
120日历天:(1)签订合同后后30天内提交方案设计文件,设计深度
达到报批要求;(2)方案设计报批通过后25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3)
初步设计通过后40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装配式建筑设计);(4)
图审意见出具后15天内通过图审;(5)方案设计报批通过后90天内完成景
观设计。发包人有权对上述计划进行调整,设计人应遵照执行。
2.5 合同估算价:950万元;
2.6 标段划分:1个标段;
2.7 质量要求:合格(满足并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现行设计规
范要求;符合相应阶段设计深度要求;做好图纸报批、综合协调等各项工
作,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审查、PC设计、三板设计及各类审图及时顺利通过,
绿色建筑咨询设计必须取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2.8 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建筑行业甲级或者建
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
力;
3.2 拟派设计负责人的要求: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
3.2.1 拟派设计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指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或将本人执
(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3.2.2拟派设计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2.3拟派设计负责人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并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6个 月内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清单(原件扫描录入诚信库, 编制投标文件时从诚信库获取相关信息)。如有人员已调出仍用于本工程的,视为弄虚作假并查处。本工程不接受退休续聘的设计负责人投标;
3.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3.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3.3.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3.3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3.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3.3.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3.3.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3.3.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3.9投标人正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详见苏信用办 [2018]23号)。
3.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①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 家;②投标时需附有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各自职责分工;③项目负责人必须由牵头单位委派。
3.5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个标段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6日;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宜兴市公
共资源交易5.0系统;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2022年4月7日8时40分。
5.2 本工程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投标人代表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无需提交任何原件资料,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 投标文件到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系统。投标人通过宜兴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进 行远程解密、观看开标现场操作、互动交流等活动。
5.3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资格审查
6.1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法,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详见本公告附件。
8. 其他
8.1 有不良行为在公示期内被暂停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8.2 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原件资料如在年检中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供,
投标人需提供原件发证部门或年检部门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标明有效期。如证明内容模棱两可、含糊不清或因原件资料在其他地方也要使用等,招标人不予认可。
8.3 请各投标单位仔细阅读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的《“不见面” 开标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和演示视频》,并准时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参加不见面开标会。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无法正常参加不见面开标会的,责任自负。
9. 发布公告的媒介
9.1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9.2 本公告发布日期从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6日,本公告为第 1次发布。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宜兴大拈花湾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宜兴市xxx朝阳东路220号
联 系 人:邓先生
电 话:0510-87506686
招标代理机构:xxxxxxxxxxxxxxx
x x:xxxxxxxxxx00xxxxx0xx00x
联 系 人:钱先生
电 话:0510-83592298
2022年3月11日
注:本招标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招标(不见面开标),相关操作要求详见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通知”区“企业诚信库操作须知”及“下载中心”区相关内容。
本项目对投标文件的评审采用定量评审,评审因素包括技术、经济等。评委综合各投标人所有评审因素,按总得分高低择优推荐5名定标候选人(若少于5名则全部入围,入围后不分排名),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因投诉或质疑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5家时,定标候选人数量不再递补。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采用集体议事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入围 单位中确定1-3名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如认为定标候选人设计方案均不能满足招标要求,可以否决所有定标候选人,并不确定中标人。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招标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评审合格。不符合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一、商务报价部分评定分值为10分
计分办法为:
1、确定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比所有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下浮超过 5%(不含 5%)时,该评标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其余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评标基准价 =A。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 10 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投标人的评标价每高出该评标基准价 1%扣0.1分;投 标人的评标价每低于该评标基准价 1%扣 0.2分,直至全部扣完,用插入法计算,精确到 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说明:(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方法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况而改变, 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2)有效投标文件是指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错误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均不影响其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二、技术标分值为 90 分
(一)项目负责人业绩、单位业绩、人员配置、荣誉等评定分值为40 分,计分办法为:
(1)投标单位业绩要求(12分):
自2019年01月01日以来,投标人承担过总建筑面积11万㎡及以上房建类设计业绩的,有一项得2分,最高得12分;(设计内容至少包含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需是包含多层或小高层或高层类型建筑。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需体现项目建筑面积、建筑类型,否则不得分)
(2)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4分):
自2019年01月01日以来,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过总建筑面积11万㎡及以上房建类设计业绩的,有一项得2分,最高得4分。(设计内容至少包含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需体现项目建筑面积,否则不得分。项目负责人业绩与投标单位业绩不可重复计分。)
注:
(1)提供项目的设计合同,时间以设计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建筑面积以设计合同中所注为准,如设计合同中未注明,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项目经理业绩以设计合同中所注为准,如设计合同中未注明,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信息表。上述资料均以诚信库信息为准,否则不作为本项目有效业绩
(2)同一业绩在“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中只计取一次得分,不重复计分,优先计算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也必须是在投标人企业承担的业绩。
(3)人员配置评分(16分):
(1)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2分)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备建筑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以诚信库资料为准,否则本项不得分。
(2)项目组人员配置(除项目负责人外)(14分) 1)项目组人员专业配置合理性 (2分)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专业要求,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等五个主要专业配置设计、复核、审核、审定以及后续服务等五个岗位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5人、且每个专业具备2个国家注册,各类人员齐全)的得2分。上述人员不可相互兼任。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2)建筑专业负责人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得1分。同时具备本专业正高级职称的得2分,同时具备本专业高级职称的得1分(以最高级别职称计分)。本项最高3分。
3)结构专业负责人具备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师资格的得1分。同时具备本专业正高级职称的得2分,同时具备本专业高级职称的得1分(以最高级别职称计分)。本项最高3分。
4)电气专业负责人具备国家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的得1分。同时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1分。本项最高2分。
5)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必须具备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师(给水排水)资格的得1分。同时具备本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1分。本项最高2分。
6)暖通专业负责人必须具备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师(暖通空调)资格的得1分。同时具备本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1分。本项最高2分。
(4)投标人荣誉(8分): 1)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xx技术企业证书的,得2分。
2)自2019年01月01日以来,企业获得过省级(含)以上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勘察设计奖项的,二等(含)以上奖项的,每个得2分,满分6分。限评3项,同一获奖项目按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获奖证书中获奖人名称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并将获奖证书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时间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
如联合体参与投标,以上证书须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
(二)设计方案评定分值为 50分,评审内容及评审标准为:
评委按照下列评分幅度对各评分项进行评分:90≤优≤100;80≤良<90;60≤中
<80。投标文件中无对应评分项内容的,该评分项不得分。
(1)效果图(12分):彩色总平、鸟瞰、沿街透视、局部透视等多角度彩色效果图,不少于4张;
(2)规划设计指标符合度(8分):根据投标人所投设计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机动车位数量、建筑限高等内容。
(3)构思与创意(10分):
总体设计构思严谨、创意新颖,建筑空间处理合理、建筑外立面形式及色彩与xx及城市设计协调,对项目理解透彻,总体设计思路清晰、合理。
景观设计上与建筑协调一致,体现“三全三养”的设计要义,遵循场地适应性原则、生态保护原则、经济可持续性原则,打造具备场地特色的文旅景观。
(4)总体布局及功能配置(10分):
总平面布置设计充分考虑人员的使用满足度,注意控制人员行走线路与物流线路的合理选择,消防车道的设置等事项,使平面布局合理、流畅,功能完善;平面布局及功能区概念分区合理性、主线是否明晰、主题是否突出。投标人根据地块条件,在充分研究调查的基础上,给出合理的总平布局。
平面功能布局:户型有特点,功能合理,逻辑完整。单体占地面积及整栋面积的选择及组合灵活有序。
景观设计:对现状市政路、规划场地内的低丘缓坡、现状市政路、河道、池塘、水库、水域等熟悉了解,对已有规划及建筑设计的高差关系、组群关系、出入口关系等进行充分考虑,合理布置安排景观分区及节点,赋予景观设计功能性、美观性。同时对设计区域的景观,依据确定动线统筹考虑体验效果。
(5)质量、进度保证措施(5分)合理性、针对性、可行性强;
(6)针对本项目的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5分):合理性、针对性、可行性强。
注:1.以上设计方案部分采用暗标评审,设计方案内容中(包括文字部分、设计图部分)不得出现显示企业特征或其他提示性的标记或标识(包括文字),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2、设计方案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3、以上所提供的业绩、证件、证书(企业证书、人员证书)、荣誉等相关证明材料(如职称证书未体现专业的须同时提供职称评审表或毕业证书),应将原件扫描录入诚信库,编制投标文件时从诚信库获取相关信息。
4、人员配置中的相关人员,须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6个月内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清单,否则不得分。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宜兴大拈花湾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00xxxxx0xx00x联系人:钱先生 电话:0000-00000000 | |
项目名称 | 大拈花湾文化旅游康养项目xxx渎边路东侧C-07-01地块B区设计 | |
建设地点 | 宜兴市xxx | |
1.2 | 资金来源 | 自筹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 | 招标范围 | 详见设计任务书 |
设计服务期 | 详见设计任务书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投标人具备详见招标公告,同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详见招标公告。 信誉要求:无 其他:网上招投标活动中使用的证明材料均应从诚信库中获取,电子投标文件以外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一概不作为评标依据。各投标人必须提前完善好诚信库中投标信息和相关投标材料,否则无法完成投标文件,造成无效投标的后 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
1.4.2 | 联合体 | 接受, 联合体投标须满足以下要求:①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 ②投标时需附有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各自职责分工;③项目负责人必须由牵头单位委派。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 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1 | 分 包 | 允许分包,除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外,其余专项设计允许分包,分包单 位必须具备相应设计资质,并须征得招标人同意。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无 |
2.1.2 | 招标文件售价 | 300元 |
2.1.3 |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时间:2022年3月16日23时30分 方式:在提出疑问截止时间前,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企业诚信库会员系统 “网上提问”栏相应的工程中提出。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4月7日08时40分 |
2.2.3 | 招标人澄清的时间 | 时间:2022年3月21日23时59分前 方式:(1)招标人将在上述时限前在网上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将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公示区发布。 (2) 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答疑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也以答疑形式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公示区发布。 (3) 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答疑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答疑中明确。 (4)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查看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 公示区中有关本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
3.1.3 | 投标文件电子版 | (1)各投标申请人须于2022年4月7日8时40分以前将网上投标电子标书(已加密文件)上传至网上招投标系统。本工程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投标人代表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无需提交任何原件资料。投标人通过宜兴市公共资源中心网左侧“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远程解密、观看开标现场操作、互动交流等活动。 (2)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提供四份纸质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招管办各一份存档,必须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 注: |
设计方案部分采用暗标评审,内容中(包括文字部分、设计图部分)不得出现 显示企业特征或其他提示性的标记或标识(包括文字),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 ||
3.2.1 | 报酬计价方式 | 1、建筑方案、施工图设计按建筑面积计价 2、景观设计,PC设计,三板设计、海绵城市设计、市政道路管网设计按面积计价。 3、绿色建筑咨询设计按服务次数计价 |
3.2.2 | 最高投标限价 | x项目的最高总限价为: 950万元其中各分项最高限价: 1、建筑方案设计按建筑面积报价,总建筑面积暂定119038平方米,最高限价 405万元。 2、施工图设计按建筑面积报价,总建筑面积暂定119038平方米,最高限价249万元。 2、景观设计按景观面积报价,总面积暂定41582平方米,最高限价146万元。 3、绿色建筑咨询设计按次报价,最高限价21万元。 4、PC设计按面积报价,其中PC暂定24732 平方米,最高限价28万元;三板暂定 57709平方米,最高限价38万元。 5、海绵城市设计按面积报价,61150平方米,最高限价33万元。 6、市政道路管网按面积报价,61150平方米,最高限价30万元。 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总限价或各分项投标报价有超出分项最高限价的的,招标人不予接受,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人投标报价发生算术性修正的,修正后的报价若超出招标人设定的 最高投标限价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天(日历天) |
3.3.3 | 质量标准 | 合格(满足并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现行设计规范要求;符合相应阶段设计深度要求;做好图纸报批、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审查、 PC设计、三板设计及各类审图及时顺利通过,绿色建筑咨询设计必须取得二星 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①电汇或②电子保函等方式。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0万元整 递交方式: 1、采用电汇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到本标段的保证金子账号中。 账户名称: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宜兴支行”或“xxxxxxxxxxxxxxxxx |
xxx” xxxx:网上交易系统中相应标段的保证金子账号即为该标段保证金账号注: (1)“网上交易系统”是指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 (2)保证金子账号查询方式:投标人进入网上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后,在业务管理模块“业务查询”的“保证金缴纳查询”中查看该标段的保证金子账号。 (3)每个标段会生成两个保证金子账号,分别对应为江苏银行和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投标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个银行及对应的保证金子账号进行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4)投标保证金划出账号必须与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诚信库中的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账号一致,否则无法进行网上保证金的缴纳,请投标人确保企业诚信库中账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5)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缴纳投标保证金,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6)开标时由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验投标人保证金到账情况。 (7)若因系统问题,开标时电子开评标系统无法正常显示保证金到账情况,以实际到账(子账号)为准。 (8)网上保证金缴纳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详见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保证金缴纳流程》。 (9)江苏银行宜兴支行行号:313302392011;xxxxxxxxxxxxx: 31430230062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咨询电话:00000000。 2、采用电子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xxxx://00.000.00.000:0000/xxxx/)办理电子保函。 注: (1)投标人登录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申请相应标段工程项目的电子保函。 (2)电子保函申请账户必须与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诚信库中的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一致,否则无法进行电子保函申请,请投标人确保企业诚信库中账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办理电子保函,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 |
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的其他账户办理的电子保函无效。 (4)开标时由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验投标人电子保函出具情况。 (5)因开标时电子保函系统出现故障,电子开评标系统无法正常获取电子保函出具情况时,若投标人能提供有效电子保函购买相关凭证或证明材料,由相应金融机构和交易中心核实后,视为已成功缴纳投标保证金。 (6)电子保函申请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详见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保函操作手册》。 (7)采用保险公司保险单方式递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满足保险公司规定 的申请条件和信用要求。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1 | 投标文件格式 | 投标文件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时应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软件编制。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后生成有 JSTF 以及 nJSTF 两种后缀形式的文件,其中,JSTF 后缀形式的文件是加密的的文件,用于网上递交。 |
3.7.3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1) 本项目为网上招投标,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和(或)盖章的地方均采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 (2) 对委托代理人、造价人员签字盖章不做要求,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处应盖法人代表电子章; (3)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提供从电子化招投标系统打印出的与投标所 报电子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并按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 |
3.7.5 | 装订要求 | 网上投标无装订要求,中标人另行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 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4.1.1 | 投标文件的密封 | 网上上传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招标人的地址:本工程不接受投标文件备份光盘招标人名称:本工程不接受投标文件备份光盘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投标文件的递交是指使用宜兴市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不见面开标系统,投标人代表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无需提交任何原件资料。投标人通过宜兴市公共资源中心网左侧“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远程解密、观看开 标现场操作、互动交流等活动。 |
5.2.1 | 开标程序 | 网上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组织并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开评标: (1) 宣布网上开标注意事项; (2) 公布投标人名单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3) 公布投标人综合信用分并进行排序,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后续开评标程序;(如采用信用排名入围法) (4) 投标人收到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后,在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投标文件的远程解密; (5) 招标人解密并导入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6) 公布各投标人投标报价、质量目标、项目负责人、工期等内容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其他内容; (7) 网上开标会议结束; (8) 招标人进行评标准备(即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 (如有) (9) 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 (10) 由招标人代表在网上开标系统中随机抽取评标办法中的相关数值及确定评标基准价;(如有) (11) 评标委员会进行后续评审,完成评标报注: 1、投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间(指投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后30 分钟内)在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解密的,如为投标人自身原因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标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 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 2、网上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应当为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且应当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随意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提异)、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 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 |
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因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3、投标人须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简称《手 册》)和演示视频,并按照《手册》要求准时参加网上开标会议,未按《手册》要求操作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 | 评标办法 | x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定分离。 |
7.1 |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评标结果 (定标候选人)公 示 | 定标候选人数量:按照评标办法要求。 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 ☑继续定标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 5名定标候选人(若少于5名则全部入围) | |
采用“ 评定分 离” 法时:定标方法 | 定标方法为: □价格竞争定标法: □票决定标法: □票决抽签定标法: ☑集体议事法: □其他定标方法: |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 /万元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5% |
7.4.1 | 合同签订 |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天内应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合同7日内,应当向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
9.5 | 监督部门 | x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
10.1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 ||
(1)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xxx字〔2014〕2 号文列举的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2) 投标人有违约违规行为或被投诉、举报的,在调查处理期间,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 ||
10.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 ||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余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退还。 | ||
10.3知识产权 | ||
1、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2、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设计理念、设计方案图等)都归招标人所有,招标人有权借鉴或使用投标 人(未中标单)的部分设计。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投标人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 ||
10.4解释权 | ||
(1)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2) 如资格证明材料在年检期间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证明内容必须明确其有效性, 如“同意延期至*年*月*日有效”,“同意继续有效,本证明有效期 10 天”等。未标明有效期的,统 一按出具证明之日起 10 天内有效。标明有效期的,不得超过 30 天,标明的有效期如超过 30 天的,在出具证明之日 起 30 天内有效,超出30 天时不予认可。如证明内容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如“正在办理中”等,不予认可。 | ||
10.5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5.1 | 缩短招标(编制投标文件)时间 | 否 |
10.5.2 | 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是,设计方案部分采用暗标评审,内容中(包括文字部分、设计图部分)不 得出现显示企业特征或其他提示性的标记或标识(包括文字),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
10.5.3 | 项目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编制及报送要求: 投标人须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生成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加密文件:jstf格式,加密文件用于上传。 |
10.5.4 | 1、新增《投标人联系方式》表式见附件,请投标人填写后上传至投标文件相应位置。 2、本工程不接受投标文件备份光盘,但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光盘(nJSTF 后缀形式的未加密文件)。 |
10.5.5 | 本次所有投标文件的知识产权归招标人所有,所有投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对未中标者不作经济补偿。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x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x次招标范围及设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本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质条件、业绩、人员、信誉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作废标处理;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 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 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 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 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 被责令停业的;
(8)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承担本招标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正在拆讼的案件;
(10) 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
(11) 为投资参股本招标项目的法人单位。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第 2.2.2 项规定的时间内, 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x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程,且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2) 分包人的资格要求:拟定的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其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3)其他要求:投标人应将拟定的分包计划,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如有分包),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3.6 款的相关要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设计任务书;
(6) 投标文件格式;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统称
“补遗书”,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1.2本招标文件售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通过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该工程招标公告后,在“疑问留言”区以不署名的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上述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答疑公示区告知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以上述方式予以澄清后,视作所有投标人均已确认收到该澄清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答疑公示区告知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1.1.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供资料。投标文件内容: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四、授权委托书
五、联合体协议书(适用于接受联合体招标)六、投标保证金
七、设计方案
八、项目管理机构九、资格审查资料十、企业业绩
十一、自评分一览表
十二、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其他材料 3.1.2.设计方案内容要求
设计方案部分采用暗标评审,内容中(包括文字部分、设计图部分)不得出现显示企业特征或其他提示性的标记或标识(包括文字),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其内容必须包括:招标文件、设计任务要求内容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内容。
3.1.3 投标文件电子版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投标报价要求
3.2.1、投标人的报价应为完成招标文件所有规定的设计工作内容的各项费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5.1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表格内容填写资格审查表,并按各资格审查表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周期、投标有效期、技术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4.1.1本项目不接受备份光盘。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1 在本章第 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款的要求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 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 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 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 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 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分值,不作为评标依据。
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在中标通知书中明确
有关合同谈判的日期、地点和要求。并将中标结果告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中标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7.4.3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
签 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4 如果根据本章第 3.6款、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 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
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定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定标活动中, 与评标、定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定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1.1 | 形式性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
1.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 ||
1.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设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投标价格 | 不超过最高限价 | ||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定标细则。 |
本项目对投标文件的评审采用定量评审,评审因素包括商务、技术等。评委综合各投标人所有评审因素,按总得分高低择优推荐5名定标候选人(若少于5名则全部入围)。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采用集体议事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入围单位中确定 1-3 名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如认为定标候选人设计方案均不能满足招标要求,可以否决所有定标候选人,并不确定中标人。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见评标、定标细则。
3.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或通过门禁系统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2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4)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7) 投标文件提出的费用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
(8)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3.3.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项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3.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3 投标人得分为各项评分因素得分之和。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1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综合各投标人所有评审因素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择优推荐5名定标候选人(若少于5名则全部入围)。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是否推荐定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因投诉或质疑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三家不影响后续定标。当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不足三家时,定标委员会可以继续定标,也可以作出重新招标的决定。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定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不补充定标作候选人。
5.1.1 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采用集体议事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入围单位中确定1-3名中标候选人。
详细规则按“关于印发《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的通知 苏建招办(2017)3号”执行。
5.1.2 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进入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采用集体议事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入围单位中确定1-3名中标候选人。
5.1.3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公
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5.1.4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无论采用何种评定标方法,中标人失去中标资格需重新组织招标的,或招标工程进入评定标程序后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变更评定标办法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启动招标投标程序。
7.1 本项目定标采取(4)方式。
投票规则:定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推荐人数,在各自的选票上填写相同数量的投标人名称或序号。
(1)直接票决定标
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进行编号, 并以这些编号为基础,将在一对一比较中取胜次数最多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2)逐轮票决定标
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进行排名, 并以这些排名为基础,将在一对一比较中取胜次数最多的 2 名或 2 名以上的投标人确定为进入下一轮表决的投标人,并在下一轮表决中重复采用上述排名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
(3)票决抽签定标
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进行排名, 并以这些排名为基础,在一对一比较取胜次数最多的投标人中选取 2 名或 2名以上的投标人,再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在上述表决过程中,当出现平局时,由定标委员会在出现平局的投标人中再次进行排名表决;如再次出现平局,则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胜出者。
(4)集体议事法
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8.1 招标人在定标会召开后3个日内,应将定标记录、定标报告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公布定标结果。定标记录应包括定标委员会人员名单。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8.2 定标后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从中标候选人中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由原定标委员会重新确定中标人:
(1)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2)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违反行为的。
废标条件
x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采用电子招标的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下同);
1.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
(或签字)的;
1.3 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1.4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1.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1.6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1.7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1.9 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10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1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12 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1.13 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14 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相同的;
1.1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16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17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18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材料品牌的选择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19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20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或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2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22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23 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的;
1.24 招标文件要求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开标会议或未带招标文件规定的证书、证明原件的;
1.25 参加符合性检查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不一致的; 1.26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27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1.28 投标报价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或低于成本价的;
1.29 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项目,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无法导入应急开评标系统的,视为放弃其投标
1.3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1.31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
GF—2015—0209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房屋建筑工程)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大拈花湾文化旅游康养项目xxx渎边路 东侧 C-07-01 地块 B 区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大拈花湾文化旅游康养项目xxx渎边路东侧 C-07-01 地块B 区设计。
2.工程地点: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xxx。
3.规划占地面积:用地面积 平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约平方米,地下约 平方米;
4.建筑功能: 。
5.投资估算:约 万元人民币。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大拈花湾文化旅游康养项目xxx渎边路东侧 C-07-01 地块 B 区 的方案至施工图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施工配合、竣工验收以及相关后续服务。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平面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绿色建筑咨询设计(含二星级绿色建筑检测、设计、申报及标识申领)、景观设计、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含评审)、PC 设计、三板设计、市政道路管网。后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各阶段招标配合和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二次深化配合服务,施工期间派驻设计代表、设计修改、变更、相关专题报告、参与隐蔽工程和竣工验收服务工作。
2.工程设计阶段:
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阶段、施工配合、竣工验收以及相关后续服务。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合同生效日起计划完成设计日期: 另行商定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形式;
2.签约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整( ¥元)(含税)。(其中不 含税金额 元,税率为 6%,税金为 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招投标文件;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
x合同在签订。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
x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x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副本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肆份,设计人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发包人: 设计人:
(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年月日 时 间:年月日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
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 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
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 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
信函的内容。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 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 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 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
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x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 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 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 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x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
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 x;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5.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人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 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
x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外时,设计人有 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
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 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 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7 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 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 15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
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中约定。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15 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
〔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 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 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
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 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 除。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 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
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 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 15 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 15 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15 天内按本合同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且以合同总额为限。
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
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17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
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 30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 14.1.1 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其他有关工程设计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 。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合同、文件、合同协议书、专 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其他合同文件。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保密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后一年。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1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 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2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1.2向设计人提供本项目设计任务书及设计所需资料,并在设计开始前组织设计交底
会。
2.1.3组织实施图纸会审、施工图审图。
2.1.4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
2.1.5 指派专人负责与本项目的联系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设计工作中出现的应由发包人协调解决的问题。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督促设计项目负责人按照设计合同办事; 2、协调各有关单位工作;3、督促并控制好设计进度、质量 4、接收并确认设计人的设 计成果,下达设计相关指令。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7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 7 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1.1 设计人需(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1、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标准 及规范、规定执行. 2、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方案应在满足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的前提下,做到经济性最好,从设计上控制项目成本 3、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设计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提出索赔 4、在发包人施工现场需设计人提供技术支持时,设计人有义务前往施工现场提供技术支持 5、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3.2.1 项目负责人姓 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7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 。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景观设计、绿色建筑咨询设计(含二星级绿色建筑检测、 设计、申报及标识申领)、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含评审)、PC 设计、三板、市政道路管网。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除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外,其余专项设计
允许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设计资质,并须征得招标人同意。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 。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及中标人投标报价进行 支付。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 。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满足国家标准及规范、地方标准及规范、规 定。
5.1.2.4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 / 。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 。
5.3.5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另行商议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5 天。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
发生该情形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按国家标准,设计文 件电子版本一套;CAD 格式文件在支付相应阶段设计费后提供,涉及各阶段报批文件,另行协商。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15 天。
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15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
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 。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 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或预付款的比例 以附件为准 。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设计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7 天前支付。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需(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转给他 人或单位。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无 。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 / 。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 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14.1.3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 。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设计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向 发包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合同额 10% 。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除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理外,设计人承诺负责采取补救措施。由此给发包人带来损失的,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具体
由双方协商,最高赔偿金不超过本合同总价 60%。
14.2.4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 / 。
14.2.6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款项不能弥补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向发包人赔偿发包人所遭受的损失。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超过 30 天。
(2)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
16.2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7 天内。
17.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17.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17.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17.2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原告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 关于设计修改:若因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 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2、在上一设计阶段批复文件未最终拿到的情况下,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提前提供下一阶段设计成果。
3、根据约定,各设计阶段设计方将按规定份数提供相应设计成果,约定份数的图
文制作费及运输费由设计人承担,超过份数的图文制作费及运输费由发包人负责。
4、附件 1-6 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与附件的约定不一致
或没有约定的,均以附件为准。
附件
附件 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 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 4: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 5: 设计进度表
附件 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 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大拈花湾文化旅游康养项目xxx渎边路东侧C-07-01 地块B 区的方案至施工图设 计,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竣工验收以及相关后续服务。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平面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绿色建筑咨询设计(含二星级绿色建筑检测、设计、申报及标识申领)、景观设计、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含评审)、PC 设计、三板设计、市政道路管网。后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各阶段招标配合和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二次深化配合服务,施工期间派驻设计代表、设计修改、变更、相关专题报告、参与隐蔽工程和竣工验收服务工作。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配合阶段、竣工验收以及相关后续服务阶段。
三、设计服务内容
1、建筑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内容
阶段 | 设计内容及范围 | 份数 |
规划概念方案设计 | 根据发包人要求进行项目总体规划概念方案设计,并制作规划概念方案文件,规划概念方案文本包括: • 设计理念简述 • 技术经济指标 • 基地分析图 • 概念方案深度的总平面图 • 概念方案深度的地下室 • 总平面分析图(功能、绿化、交通、日照等) • 概念方案深度的平面图,以示动线、公共区域及户内空间 • 概念方案深度的剖面图,说明基地及建筑的竖向空间关系 • 有关建筑形象和风格,以及建筑组合特征的系列图片 • 表述建筑外部设计意图的彩色渲染图 • 表述建筑体量组合的 SketchUp 透视图 • 日照分析成果规划鸟瞰图 | 按招标人要求 |
报建方案设计 | 报建方案文本 • 各专业报建方案设计说明 • 技术经济指标 • 总平面图 • 地下室 • 总平面分析彩图 • 典型透视效果图 • 鸟瞰图 | 20 |
• 单体主要平面图 • 单体剖面图 • 单体主要立面图其他报批需要的图纸 | ||
施工图设计 | 结构、机电专业初步设计文件 | 12 |
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施工图。 总平面各报批总图(竖向、绿地率、平面定位等分析图)。 | 12 | |
电子文档光盘(提供全套 PDF 格式施工图及建筑平、立、剖 DWG 格式施工图;在施工图出图阶段费用支付后,补充提供:主要部分墙身大样、结构平面图、梁板配筋图、设备平面图、设备系统图 DWG 格式电子文件。平 面图需设置单独的面积框线图层) | 1 | |
设计服务 | 配合项目主体施工阶段的施工现场服务:包括进行施工图图纸的统一问题解答,重要阶段的施工现场指导服务等。 •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负责人按要求出席发包人组织的产品说明 会、客户座谈会等会议及现场配合。 •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负责人能出席发包人通知紧急情况下的项目会议及现场配合。 • 施工阶段由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建筑师配合发包人进行单体外装修 材料的选择及建筑最终外装效果的控制。 • 设计及施工阶段项目负责人及设计师还将应发包人要求参与环境设计等其他相关的设计图纸评审。 • 设计后期项目负责人及主创建筑师团队将协助发包人整合、协调包 括建筑石材、玻璃幕墙、景观、灯光、标识等内容的综合营造。 • 项目负责人及设计师还将应发包人要求参与销售沙盘色彩、立面等效果把控。 |
2、景观设计内容
阶段 | 设计内容及范围 | 份数 |
概念规划设计 | 根据发包人要求进行项目启动会议及现场勘查,进行项目总体规划概念方案设计,并制作规划概念方案文件,规划概念方案文本包括: • 基地分析图: • 景观总体规划设计概念; • 设计概念整个区域的彩色平面图(≥1:500) • 参考图片 | 按招标人要求 |
方案设计阶段 | 根据概念汇报及讨论会议的反馈意见,修改深化概念设计,完成方案设计修改并将最终成果提供给发包人。方案文本包括: • 整个区域的彩色平面图(≥1:500) • 深化后重点地区的放大平面图(1:100~1:200) • 深化后彩色剖面图及效果图若干 • 深化后重点地区视点 SU 水平透视图 • 参考图片若干 • 修改深化后车辆和行人硬质景观设计 • 竖向关系设计 • 植物种植意向设计 • 基地照明意向设计 • 基地室外家具平面及标识系统意向设计 • 水景方案设计 | 按招标人要求 |
• 设计说明,包含详细表达设计理念的草图及相关图片,引述建筑形态、景观平台及户外空间的关系,阐明对主要设计方案的处理手法。分析景观规划设计内的景观系统包括建筑形态、户外空间及基地现状的相互关系。 • 整体鸟瞰图 • 参观路线 • 设计概算 | ||
扩初设计阶段 | 根据被批准的景观方案设计,设计人将设计基地景观扩初设计深度的平面、剖面、立面,并标明各设计元素的形式、尺寸、比例、材质和表面处理。完成扩初设计修改并将最终成果提供给发包人。扩初设计提交文件内容包括: • 材料平面图(硬景元素) (≥1:500) • 竖向和排水点位布置平面图(硬景和软景) (≥1:500) • 水景和水文平面图(≥1:500) • 基地照明点位布置平面图(不包括电气系统图) (≥1:500) • 植栽结构平面图(不包括植物数量及苗木表) (≥1:500) • 基地室外家具布局图 • 公共艺术布置点位图 • 重点区域剖面图、立面图 • 材料选择和规格列表(附带参考图片) • 景观设计概算 | 20 |
施工图设计阶段 | 根据被批准的景观扩初设计,进行景观施工图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修改并将最终成果提供给发包人。施工图设计提交内容包括: • 总平面图(包括坐标定位,竖向标高,铺装排版) (≥1:500) • 布局和材料平面图 (硬景元素) (≥1:500) • 竖向和给排水设计平面图 (硬景和软景) (≥1:500) • 水景和水文平面图(≥1:500) • 电气设计平面图(≥1:500) • 植栽设计平面图(包含苗木表) (≥1:500) • 基地室外家具布局图 • 公共艺术布置点位图 • 景观构筑体及硬质景观剖面图、立面图和细部详图设计 • 材料选择和规格列表(附带参考图片) • 铺装 CAD • 景观设计概算 | 8 |
设计服务 | 配合景观施工阶段的施工现场服务:包括进行施工图图纸的统一问题解答,重要阶段的施工现场指导服务等。 • 在景观施工阶段,负责向发包人选择的施工单位解释设计意图及施工图内容,并负责进行技术交底,参加图纸会审和出席发包人召集并提前预告的有关会议; •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 在施工期间,设计师按合同约定负责到现场及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并按规定程序适时变更设计; • 协助发包人在施工招标过程中进行技术工作和提供施工中苗木材 料的采购表和规格等资料。 |
3、绿色建筑咨询设计
4、海绵城市设计
5、PC 设计
6、三板设计
7、市政道路管网
附件 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或控规资料 | 1 | 合同签订后五日内 | 复印件 |
2 | 当地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 1 | 合同签订后五日内 | 电子稿 |
3 | 项目任务书和策划报告 | 1 | 合同签订后五日内 | 原件 |
4 | 城市地图或总体规划图 | 1 | 合同签订后五日内 | 复印件 |
5 | 基地地形图(cad 版) | 1 | 合同签订后五日内 | 原件 |
6 |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 1 | 合同签订后五日内 | 复印件 |
7 | 1:500地形图 | 1 | 合同签订后五日内 | 复印件及电子稿 |
8 | 用地指标及规划红线 | 1 | 合同签订后五日内 | 复印件及电子稿 |
9 | xx环境资料 | 1 | 合同签订后五日内 | 复印件并由发包人盖章确认 |
10 | 测绘图 | 1 | 合同签订后五日内 | 复印件并由发包人盖章确认 |
11 | 地质报告 | 1 | 合同签订后五日内 | 原件 |
12 | 设计任务书 | 1 | 合同签订后五日内 | 原件 |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附件 3 :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建筑方案设计文件 | 6 | 相应设计阶段费用支付后,设计人提供该阶段全套 DWG 格式图纸。建筑施工图中包括结构、 机电初步设计文件 | |
2 | 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 | 12 | ||
3 | 景观概念设计文件 | 8 | 响应发包人要求 | |
4 | 景观方案设计文件 | 8 | ||
5 | 景观扩初设计文件 | 8 | ||
6 | 景观施工图设计文件 | 8 | ||
7 | 绿色建筑咨询设计文件 | 8 | ||
8 | 海绵城市设计文件 | 8 | ||
9 | pc 设计文件 | 8 | ||
10 | 市政道路管网设计文件 | 8 |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附件 4:
主要设计人员表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注册执业资格 |
附件 5:
设计进度表
签订设计协议时,根据中标人承诺的设计服务期制定
附件 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人民币万元整(¥)。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建筑设计费,见三(2)收费标准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
4.特别约定: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 /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 2 天。
(2)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的设计费,最终按照实际建筑设计面积或专项设计面积核定,多退少补,包含地上、地下、连廊、架空层及拓展面积等。
(3)其它:非设计人原因在提交相应阶段设计成果 3 个月后,仍未通 过政府审批或发包人不要求进入下一阶段的,则发包人应视作设计人已完成该阶段的设计工作,按相应阶段的支付比例及金额先行支付设计费用。
如因项目原因造成图审不通过,发包人应不受上表中施工图配合付款 节点所限,最晚应在施工图完成后 3 个月内支付此款项。
说明:如果中标人为联合体,则根据联合体成员各自承担的设计工作,由发包人分别向联合体各成员方支付进度款,联合体各成员方应各自开具相 应的满足发包人财务要求的增值税发票。
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收费标准如下表:
编号 | 设计类型 | 设计报价 | 备注 |
1 | 小高层(8F-10X) | xxxxx(xxxxxxxxx) | |
0 | xx(0X-0X) |
0 | x宅地下室 | ||
4 | 景观 | 施工图(红线内) | |
5 | 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含评 审) | ||
6 | PC 设计 | ||
7 | 三板 | ||
8 | 绿色建筑咨询设计(含二星级绿色建筑检测、设计、申 报及标识申领) | ||
9 | 市政道路管网 | ||
10 | 精装修二次配合 | 深化施工图 | |
11 | 小高层(8F-10X) | xxxx | |
00 | xx(0X-0X) | ||
00 | x宅地下室 |
序号 | 分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设计阶段及内容 | 估算 总投资 (万元) | 单价 (元/平米) | 估算设计费 (元) | |
建筑面积/专项设 计面积(㎡) | 方案 | 施工图 |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合计 | |||||||
说明: 1)本合同面积为估算,除绿建设计咨询费外最终设计费用按照实际面积核定,根据施工图图审通过文件或专项设计审核通过文件中的面积计算后多退少补。 2)绿建设计咨询费按服务次数计费。 |
如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上表中未列明的产品类型,则设计单价另行约定。 2、设计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四、设计费支付方式
1、建筑方案设计支付方式
付款阶段 | 付款时间 | 付款比例 | 付款金额 (元) | 备注 |
第一阶段 (定金) | 设计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 | 10% | 乙方开始履行合同义务 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 |
第二阶段 | 概念规划经发包人 确认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 | 10% | ||
概念方案经发包人 确认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 | 15% | |||
第三阶段 | 报建方案出图且经 发包人确认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 | 15% | 1、如分期出图,按分期成果进行支付。 2、分组团支付,如跨年度时需根据已完成工作量结清当年费用。 | |
报建方案政府审批通过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或发包人要求进入下一阶段设 计前 | 15% | |||
第四阶段 | 完成提资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 | 10% | 1、如分期出图,按分期成果进行支付。 2、分组团支付,如跨年度时需根据已完成工作量结清当年费用。 | |
完成与墙身大样设计有关的建筑施工图设计校验,配合施工图图审通过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 | 20% | |||
第五阶段 | 立面下架后 7 个工作日内(最迟不晚 于提资后 24 个月) | 5% |
2、建筑施工图设计支付方式
付款阶段 | 付款时间 | 付款比例 | 付款金额 (元) | 备注 |
第一阶段 | 绿建、PC初步设 计完成后7日内 | 按合同总额 的20% | ||
第二阶段 | 拿到方案批示文 件后7日内支付 | 按合同总额 的20% | ||
第三阶段 | 拿到审图合格证 后7日内支付 | 按合同总额 的40% | ||
第四阶段 | 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后7日内 | 按合同总额的20% |
3、景观设计支付方式
付款阶段 | 付款时间 | 付款比例 | 付款金额 (元) | 备注 |
第一阶段 | 合同签订,且设计工作开始后20 个工作日内 | 15% |
第二阶段 | 概念方案成果出图且经发包人确认后20个工作日 x | 15% | ||
第三阶段 | 方案深化阶段设计成果出图且经发包人确认后20 个工作日内 | 20% | ||
第四阶段 | 方案阶段设计成果出图且获当地审批部门通过后 20个工作日内或发包人要求进入 下一设计阶段前 | 25% | ||
第五阶段 | 施工图设计成果出图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后20 个工作日内 | 20% | ||
第六阶段 | 相关现场服务完成且经发包人确认后20个工作日 x | 5% |
4、其余专项设计支付方式
专项设计内容 | 付款节点 | 备注 |
绿色建筑咨询设计 | 1、小评审完成每次通过政府审批支付 30%; 2、预评价完成每次支付 60%; 3、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支付 10% | |
PC 设计 | 1、拆分图完成并取得审图合格证支付 30%; 2、深化图完成支付 60%; 3、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支付 10%。 | |
三板设计 | ||
海绵城市设计 | 1、通过专家评审支付 30%; 2、施工图全部完成支付 60%; 3、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支付 10%。 | |
市政道路管网设计 | 1、首期付款于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 2、第二期付款在设计人完成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施工图设计十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额的60%; 3、第三期付款在完成竣工验收十个工作日支付合同 总额的20%。 |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3、本合同面积为估算,最终建筑设计费用按照实际建筑设计面积核定,在施工图图审通过款中多退少补。
4、发包人应按照付款节点支付费用,付款方式为现汇结算。付费之前设计人应提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付至结算设计费的 95%前,提供结算总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非设计人原因在提交相应阶段设计成果 3 个月后,仍未通过政府审批或发包人不要求进入下一阶段的,则发包人应视作设计人已完成该阶段的设计工作,按相应阶段的支付比例及金额支付相应设计及报审通过费用。
6、设计人完成任一阶段设计工作,发包人均应按照上表约定的相应设计费比例及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不受上表付款阶段先后顺序影响。
设计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单位: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四、授权委托书
五、联合体协议书(适用于接受联合体招标)六、投标保证金
七、设计方案
八、项目管理机构九、资格审查资料十、企业业绩
十一、自评分一览表
十二、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其他材料
:(招标单位名称)
(一)根据已收到的 (项目名称) 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研究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
(¥ 元)的投标总报价完成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全部设计工作。
(二)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及有关附件。
(三)本项目我方拟派设计负责人为 (姓名)。
(四)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投 标人: (盖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报价明细表
序号 | 设计内容 | 面积 (平米) | 单价 (元/平米) | 总价(元) | 备注 |
1 | 建筑设计 | ||||
1.1 | 小高层地上(8F-11F)方案设计 | 43441 | |||
1.2 | 多层地上(5F-7F)方案设计 | 39000 | |||
1.3 | 地下室方案设计 | 36597 | |||
1.4 | 小高层地上(8F-11F)施工图设计 | 43441 | |||
1.5 | 多层地上(5F-7F)施工图设计 | 39000 | |||
1.6 | 地下室施工图设计 | 36597 | |||
2 | 专项设计 | ||||
2.1 | 绿色建筑咨询设计(含二星级绿色建筑检测、设计、申报及标识申领) | / | 元/次 | ||
2.2 | 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含评审) | 61150 | |||
2.3 | PC设计 | ||||
2.3.1 | PC | 24732 | |||
2.3.2 | 三板 | 57709 | |||
2.4 | 景观设计 | ||||
2.4.1 | 景观设计(红线内) | 41582 | |||
2.5 | 市政道路管网设计 | 61150 | |||
合计 |
备注:最高限价950万元。以上各项报价如有详细计算过程可在本表后增加具体说明。
序号 | 条款名称 | 招标人规定 | 投标人承诺 | 备注 |
1 | 设计服务期 | 120日历天。详细时间节点详见设计 任务书。发包人有权对设计计划进行调整,设计人应遵照执行。 | ||
2 | 误期违约金 | 设计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向发包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合同额 10% | ||
3 | 质量标准 | 满足并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现行设计规范要求;符合相应阶段设计深度要求;做好图纸报批、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审查、PC设计、三板设计及各类审图及时顺利通过,绿色建筑咨询设计必须取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设 计标识。 | ||
4 | 设计负责人 | 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 | 姓名 | |
5 | …… | …… |
注: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规定作出承诺,并可以提出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
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xx、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
称) 标段设计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
日 期: 年 月 日
牵头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 (项目名 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设计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 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 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 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分摊。
6. 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 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