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計畫道路東側之工業區內未來尚有廠房擴建需求,且隨著機場捷運 A7站完工後,周邊住宅區及商業區未來發展趨勢亦因擴張效應而具多元性,市區機能範圍亦擴大至南林路、壽山路及文桃路內,未來將有更迫切之公共通行需要,故依本府98 年11 月25 日府城規字第 0980457332號公告實施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678次及第700次會議審議通過部分〉將本道路採...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興辦「林口特定區(工十二工業區第一期)細部計畫聯外道路拓寬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本市xxxxxx000xx等4筆土地,合計面積 0.085264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5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
1、本計畫位於本市龜山區南林路(桃9-1鄉道)上,鄰近本市龜山區及新北市泰山區、新莊區之交接邊界,係本市龜山區往來新北市泰山區之道路,亦為工十二工業區生產營運及廠商出入之交通運輸要道。本計畫道路長度300公尺,寬度8~9公尺,本計畫路段往西屬本市轄境內之南林路均已拓寬為12公尺,往東迄至工十二工業區止之南林路亦已拓寬為12公尺,僅本計畫路段寬度仍為8~9公尺外,前後路段均已拓寬為12公尺,因南林路常有大客貨車往返,本計畫路段車流容納已嫌不足,且路線彎曲無法通視,形成交通安全問題,實有拓寬之必要。
2、本計畫道路東側之工業區內未來尚有廠房擴建需求,且隨著機場捷運 A7站完工後,xx住宅區及商業區未來發展趨勢亦因擴張效應而具多元性,市區機能範圍亦擴大至南林路、壽山路及文桃路內,未來將有更迫切之公共通行需要,故依本府98 年11 月25 日府城規字第 0980457332號公告實施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678次及第700次會議審議通過部分〉將本道路採截彎取直方式拓寬至12公尺與前後段等寬,期望透過道路拓寬,提升交通安全及便利性,滿足工作與通勤之需求,並提升休憩旅次,促進本市龜山區與新北市泰山區發展。本計畫完工通車後永久提供民眾通行使用,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以達改善交通、貨運暢流之計畫目的。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預定110年12月開工,111年5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道路拓寬工程(由8~9公尺拓寬至12公尺,道路雙向混合車道各4.5公尺寬,路肩各0.6公尺寬,側溝各0.9公尺寬)。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
1、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
2、依據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案屬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本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本案用地所需經費新臺幣18,246,496元,已列入本府工務局110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工務業務-用地取得工作-本市一般道路、瓶頸打通及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取得費用」預算項下支應,預算數共計新臺幣156,265,619元,預算編列未造成財政排擠效果,足敷本案使用,後續將依計畫覈實使用。本案業經本府110年3月2日府工用字第1100045356號函同意興辦。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含用地勘選及使用現況說明)
(一)本案係屬都市計畫土地,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已依第2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計畫範圍現況大部分為既成道路(xxxxxx)xxx,及少部分非合法建物(鐵皮倉儲,僅需小面積拆除)與農林作物。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x計畫範圍位於龜山區南林路,坐落於山稜線上,鄰近林口特定區計畫本市與新北市交接邊界,其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如下:
1、東鄰工十二工業區。
2、西鄰住宅區、商業區及農業區。
3、南側及北側均為地勢有高低落差、現況種植樹木雜林之保護區。
(三)擬徵收坐落本市xxxxxx000xx等4筆土地,合計面積0.085264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圖說與徵收土地清冊。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x計畫徵收範圍現況大多為既成道路(均已列入徵收)、空地及少部分非合法建物(鐵皮倉儲,僅需小面積拆除)、農林作物。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1、無,本計畫範圍內之建物(鐵皮倉儲)屬非合法建築改良物,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予一併徵收。
2、本計畫範圍內農作改良物已辦理協議價購取得。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本計畫位於本市龜山區南林路(桃9-1鄉道)上,鄰近本市龜山區及新北市泰山區、新莊區之交接邊界,係本市龜山區往來新北市泰山區之道路,亦為工十二工業區生產營運及廠商出入之交通運輸要道。本計畫道路長度300公尺,寬度8~9公尺,本計畫路段往西屬本市轄境內之南林路均已拓寬為12公尺,往東迄至工十二工業區止之南林路亦已拓寬為12公尺,僅本計畫路段寬度仍為8~9公尺外,前後路段均已拓寬為12公尺,因南林路常有大客貨車往返,本計畫路段車流容納已嫌不足,且路線彎曲無法通視,形成交通安全問題。因本計畫道路東側之工業區內未來尚有廠房擴建需求,且隨著機場捷運 A7站完工後,xx住宅區及商業區未來發展趨勢亦因擴張效應而具多元性,市區機能範圍亦擴大至南林路、壽山路及文桃路內,未來將有更迫切之公共通行需要,故依都市計畫將本道路採截彎取直方式拓寬至12公尺(與前後段等寬),期望透過道路拓寬,提升交通安全及便利性,滿足工作與通勤之需求,並提升休憩旅次,促進本市龜山區與新北市泰山區發展,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具合理關連性。
2、本興辦事業位於都市計畫區內之道路用地,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後附本府110年3月2日府工用字第1100045356號函之影本。
3、本計畫係依本府98年11月25日府城規字第0980457332號公告實施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678次及第700次會議審議通過部分〉辦理。
4、本案業經本府110年4月1日府都行字第1100078100號函開立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符合都市計畫使用規定。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1、本案道路工程係依據本府98年11月25日府城規字第0980457332號公告實施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原劃設寬度12公尺進行拓寬並辦理用地取得,道路設計規劃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與相關準則辦理,且計畫範圍未通過人口密集住宅地區、文化保存區及環境敏感地區等,於規劃階段時已充分考量交通現況、行車便利性及道路拓寬後之效益。
2、本興辦事業計畫業經本府110年3月2日府工用字第1100045356號函核准。
3、本案業經本府110年4月1日府都行字第1100078100號函開立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符合都市計畫使用規定。
4、本計畫範圍大部分為現況道路,已優先考量利用公有土地,盡可能減少徵收私人土地,使用之土地均已達成道路拓寬效益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x計畫位於本市龜山區南林路(桃9-1鄉道)上,鄰近本市龜山區及新北市泰山區、新莊區之交接邊界,係龜山區往來泰山區之交通要道,亦為工十二工業區生產營運及廠商進駐之交通運輸要道;計畫欲拓寬現況之既成道路(南林路),並非新闢道路,故已為影響民眾最小之路線。本計畫東側之工十二工業區內未來尚有廠房擴建需求,且隨著機場捷運 A7站完工後,xx住宅區及商業區未來發展趨勢亦因擴張效應而具多元性,市區機能範圍亦擴大至南林路、壽山路及文桃路內,未來將有更迫切之公共通行需要,故道路拓寬後可提升工十二工業區廠商貨運暢流及員工通勤安全,並擴增xx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市區機能,滿足未來公共通行需求,用地勘選xx一定範圍內已無其他可替代路線。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x計畫係道路拓寬工程,屬永久使用性質,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設定地上權、租賃、聯合開發、捐贈、公私有土地交換、容積移轉等方式,經評估均不可行,理由如下:
1、設定地上權
因本工程係永久使用之公共事業,為配合永久性設施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維護需求,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租賃
因本工程係道路使用,永久提供公眾通行,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方能使交通改善計畫得以長遠落實,不宜以租賃方式取得。
3、聯合開發
此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惟本案係為取得道路用地,不適宜以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4、捐贈
私人捐贈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土地所有權人如願意捐贈土地,本府將配合後續所有權移轉作業,惟本案迄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5、公私有土地交換
x府都市發展局於每年6月底前公告本市可供交換公有非公用土地標的,同時受理民眾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審查。民眾可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土地所有權人陳○○於110年1月12日口頭提出需求,本府於110年1月20日府工用字第1100016265號函復xx「有關本市109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之交換標的』
投標時間係自109年11月27日上午9時至同年12月28日下午5時止,且 110年度交換標的投標時間尚未公告」,並檢附109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之交換標的」土地清冊供xx參考,xx於第1場公聽會xx意見表示本府可供交換之土地「…面積太小,我們的土地面積約630.20平方公尺,但要交換的4筆土地合計起來90.5平方公尺,相差甚遠…」,故因可供交換土地面積過小不符需求且逾投標時間等因素,而未能以公私有土地交換方式辦理。陳君復於110年3月29日(本府110年4月6日收件)xx意見詢問110年度公私有土地交換時間及申請步驟等相關問題,本府於110年4月7日專函回應可供交換公有非公用土地標的之公告期間及同時受理申請審查及受理機關資訊,並另於110年6月17日府工用字第1100153142號函通知xx有關本市110年度可供交換土地已於110年6月9日公告,並請其於 110年6月28日前通知本府(工務局)是否有意願採交換方式辦理,惟
110年度可供交換土地土地計4筆,面積合計僅89.5平方公尺,尚難符合xx需求,xx亦未於期限內通知本府工務局有意願採交換方式辦理,爰未能以公私有土地交換方式辦理。
6、容積移轉
x市辦理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均依內政部訂定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本府制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辦理。民眾可依上開辦法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惟查截至目前為止並無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相關需求。
以上6種其他取得方式經評估均為不可行,另考量道路拓寬工程屬永久使用性質且具有公共交通安全性及便利性之迫切需求,並基於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益,本府於徵收土地前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於110年3月26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以市價協議,或以其他方式徵詢取得土地,惟未能與本案土地及地上物所有權人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為改善xx居民交通之安全疑慮,爰依相關規定報請徵收,以達計畫目的。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x計畫位於本市龜山區南林路(桃9-1鄉道)上,鄰近本市龜山區及新北市泰山區、新莊區之交接邊界,係本市龜山區往來新北市泰山區之道路,亦為工十二工業區生產營運及廠商出入之交通運輸要道。本計畫道路長度300公尺,寬度8~9公尺,前後路段均已拓寬為12公尺。因南林路常有大客貨車往返,本計畫路段車流容納已嫌不足,且路線彎
曲無法通視,形成交通安全問題,故依都市計畫將本道路採截彎取直方式拓寬至12公尺(與前後段等寬),期望透過道路拓寬,提升交通安全及便利性,降低車禍發生機率,完工通車後永久提供民眾通行使用,符合增進地方公共利益之目的,有利於促進xx土地及地區經濟之發展,整體而言對該地區有正面之影響,故本案道路拓寬確有其必要性。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工程用地位於本市龜山區樂善里,109年12月龜山戶政事務所統計資料,樂善里總人口數為4,544人,總戶數1,815戶,其中男性 2,299人,女性2,245人,以男女比例分析,男性占50.59%,女性占
49.41%,男女比例相當。年齡結構以青壯年人口20-59歲為主(幼年人口0-9 歲10.30%;青少年人口10-19 歲7.59%;青壯年人口20-59 歲 67.83%;老年人口60歲以上14.28%)。徵收計畫範圍內建物為倉儲使用,無人設籍,亦無實際居住人,預定徵收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數計2人(自然人及私法人各1人),自然人為年齡介於40-59歲之壯年人口。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x計畫範圍臨保護區,長度約300公尺,現況大多為既成道路、空地,及少部分非合法建物(鐵皮倉儲,僅需小面積拆除)、農林作物,道路拓寬不會有大規模開挖或整地情形破壞地區城鄉風貌,現住居民並不需為此改變生活型態、重建社會關係或調整謀生之方式,且道路採截彎取直方式拓寬後,可提高南林路行車通視,使車流更順暢,減少交通事故發生機率,保障當地居民與用路人之交通安全,對周圍社會現況具正面影響。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依本府社會局110年3月19日桃社助字第1100023255號函,本計畫沿線用地所有權人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相同情境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亦無身心障礙之弱勢族群,故未對xx弱勢族群生活型態者造成影響。又本工程僅鐵皮倉儲等非合法建物需小面積拆除,無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需安置情形。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x計畫道路拓寬後有助於車輛順暢,提升交通之便利性,亦可保障居民出入通行安全,降低車禍發生機率,提升行車流暢性,降低二氧化
碳排放,減少對於道路xx居民呼吸道危害之健康風險,對居民健康有正面助益,本案無須進行居民健康風險評估。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x計畫範圍大部分為現況道路,僅有鐵皮倉儲小面積拆除,尚無規模性經濟產業活動,道路拓寬後,可提高用路人行車便利性及交通安全性,促進附近工業區、住宅區及商業區發展,有助於提升鄰近土地之價值,帶動xx土地利用及提高地價,可增進政府稅收,對地方政府未來整體稅收亦有正面效益。本案交通條件改善將提高地區土地價值、促進工商產業發展,未來屬中央政府稅收之營業稅等亦可有增加稅收之效益。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x計畫範圍內土地屬都市計畫區內之道路用地,非屬以農作為主之農業用地,且範圍內僅種植少量榕樹、桉樹及藤類植物。本道路拓寬工程強調保育及綠化,不會對於附近農業生產環境造成破壞,故無影響糧食安全之疑慮,本計畫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無需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x計畫道路臨保護區,現況大多為既成道路、空地及少部分非合法建物(鐵皮倉儲,僅需小面積拆除)、農林作物,道路拓寬後,因交通便利性提升,有助於xx臨住宅區及工業區產業發展,增加就業機會。徵收計畫亦不影響範圍內人口之就業,並無可能轉業人口,無須訂定輔導轉業措施。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用地經費約需新臺幣18,246,496元,已列入本府工務局110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工務業務-用地取得工作-本市一般道路、瓶頸打通及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取得費用」預算項下支應,預算數共計新臺幣156,265,619元,預算編列未造成財政排擠效果,足敷本案使用,後續將依計畫覈實使用。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x計畫範圍內土地皆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範圍內無供農業、林業、養殖、畜牧生產使用之土地,故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不致造成影響。本計畫範圍內土地皆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無需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文件。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道路拓寬屬線性規劃,路線劃設配合現況既成道路,並儘量與地
籍線平行或垂直,使剩餘土地面積屬塊狀可完整使用,減少畸零土地產生,以維持土地利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x計畫道路現況大多為既成道路、空地,及少部分非合法建物(鐵皮倉儲,僅需小面積拆除)、農林作物,道路拓寬不會有大規模開挖或整地情形破壞地區城鄉風貌,配合本案道路拓寬工程之推行,可以促進整修改建,街道整齊寬闊明亮,促使城鄉風貌改善,確實提升居民生活品質及促進地方發展。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依本府110年3月19日府文資字第1100065238號函,本案需用土地並非位屬且非鄰接古蹟、古蹟保存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考古遺址之所在地,亦無位經本局105年7月普查之「桃園考古遺址普查計畫」區域內;日後如於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價值之建造物,以及疑似考古遺址或具古物價值者,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3條、第35條、第57條及第77條規定,立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本府(文化局)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x計畫範圍內土地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現況大多為既成道路、空地,及少部分非合法建物(鐵皮倉儲)需小面積拆除,不會導致居民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且道路拓寬可提升往來東側工十二工業區、西側住宅區、商業區之交通便利性,增進工作機會及改善用路人使用道路之交通安全;工程施作同時可進行環境整理及景觀更新,改善生活環境,提升居住品質。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x計畫屬道路拓寬工程,所使用土地均屬道路用地,土地使用現況大多為既成道路、空地及部分非合法建物(鐵皮倉儲,僅需小面積拆除)與農林作物,未存在自然景觀,不涉及地區生態環境改變,依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之道路拓寬規定,本案非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長度1公里以上」、「重要濕地,長度1公里以上」、「水庫集水區,長度1公里以上」、「海拔高度1500公尺以上」、「山坡地,拓寬寬度增加一車道之寬度以上且長度5公里以上」、「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拓寬寬度增加一車道之寬度以上且長度5公里以上」、「非都市土地,拓寬寬度增加一車道之寬度以上且長度10公里以上」等區位規模,經檢視免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詳後附本府110年3月29日府環綜字第1100074830號函。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x計畫係道路拓寬工程,完工後可提升龜山區南林路車流順暢度,完善交通運輸機能,減少交通事故發生機率,保障用路人之交通安全;計畫道路鄰近本市龜山區及新北市泰山區、新莊區之交接邊界,道路拓寬後有利於計畫西側住宅區、商業區及東側工業區之經濟發展,且可提升本市往來新北市休憩旅次,對周圍居民或社會整體具正面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x計畫道路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節能減碳之目的。在工程方面,將依國家「永續工程」目標,評估縮小營建規模,採用高效能再生材料,及優先使用在地材料。於施工階段時注意挖填土石方xx及減量,營建剩餘土石方與其他工程撮合交換或再利用,以促進地區土地發展及合理利用,確保永續發展。
2、永續指標
道路拓寬完成後,可使達成行車通視,提升交通安全,降低車禍發生機率,保障居民出入通行安全;亦可使交通更順暢,降低噪音危害,減少汽機車廢氣及二氧化碳排放量,以保護自然生態,達成節能減碳之永續發展指標。
3、國土計畫
本案勘選土地係配合國土計畫、區域計畫及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均經本府依都市計畫法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公告在案,依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劃設道路用地範圍,進行道路拓寬工程,達成最大交通改善及道路服務效能,區域內無國土復育方案禁止開發土地,亦非屬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無大規模開發行為,落實國土保育及保安,避免造成環境破壞,符合國土計畫原則。本案業經本府110年4月1日府都行字第1100078100號函開立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依都市計畫規定使用,符合國土計畫。
(五)其他因素
x計畫範圍現況大部分為既成道路(南林路)與空地,及少部分非合法建物(鐵皮倉儲)與農林作物,無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需安置情形,故無須提出安置計畫。本計畫所影響需配合拆除之地上物均依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桃園市農作改良物與農業機具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查估基準」發放補償費。
(六)綜合評估分析 1、公益性
x計畫位於本市龜山區南林路(桃9-1鄉道)上,鄰近本市龜山區及新北市泰山區、新莊區之交接邊界,係本市龜山區往來新北市泰山區之道路,亦為工十二工業區生產營運及廠商出入之交通運輸要道。本計畫道路長度300公尺,寬度8~9公尺,本計畫路段往西屬本市轄境內之南林路均已拓寬為12公尺,往東迄至工十二工業區止之南林路亦已拓寬為12公尺,僅本計畫路段寬度仍為8~9公尺外,前後路段均已拓寬為12公尺,因南林路常有大客貨車往返,本計畫路段車流容納已嫌不足,且路線彎曲無法通視,形成交通安全問題,故依本府98年11月25日府城規字第0980457332號公告實施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678次及第700次會議審議通過部分〉將本道路採截彎取直方式拓寬至12公尺,期望透過道路拓寬,提升交通安全及便利性,滿足工作與通勤之需求,符合公益性。
2、必要性
x道路工程係依據都市計畫道路原劃設寬度進行拓寬並辦理用地取得,於規劃階段已充分考量交通現況、行車便利性及道路拓寬後之效益,計畫範圍大部分已為現況道路,已優先考量利用公有土地,盡可能減少徵收私人土地,且計畫範圍未通過人口密集住宅地區、文化保存區及環境敏感地區等,使用之土地已達道路拓寬效益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考量計畫東側之工業區內未來尚有廠房擴建需求,且隨著機場捷運 A7站完工後,xx住宅區及商業區發展趨勢亦因擴張效應而擴大至南林路、壽山路及文桃路內,未來將有更迫切之公共通行需要,故道路拓寬後除可提升工業區廠商貨運暢流及員工通勤安全,亦可滿足鄰近居民未來公共通行需求,已無其他可替代路線,故確有其必要性。
3、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事業計畫範圍為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道路完工後將永久提供公眾通行使用,勘選之土地已優先使用尚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已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以市價向土地或地上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徵詢取得土地所有權。本案用地範圍內計有5位土地所有權人,協議結果計有吳○○、x○○、x○○等3人同意協議價購,並已辦理買賣移轉登記過戶完畢;惟土地所有權人長溢貿易有限公司分別向內政部營建署及本府xx修改都市計畫線型以避免拆除其非合法建築改良物,案經本府於109年4月16日召開市長專案會議,評估因本工程位於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如為了避開
都市計畫發布後才於保護區興建的違章建築而變更道路線型,顯不具合理性,且本工程位於山稜線上,如依xx內容將線型北移,因北邊地勢有高低落差,恐影響行車安全,於109年5月6日將會議結論「建議維持原線型」函送內政部營建署,並於110年4月7日、110年6月23日函復xx人申請徵收該範圍土地之必要性,惟其仍不同意協議價購;另土地所有權人陳○○因價格不符合期待、本府可供交換公有非公用土地標的面積過小不符合其需求等因素,亦未能於協議價購同意書繳交期限內繳交同意書,其所提出xx意見經本府妥為函復後仍不同意協議價購,亦視為協議不成。因本案無法以其他方法取得,考量道路拓寬改善工程迫於公益需求,爰依規定申請徵收取得土地,以達成改善交通、維護交通安全之目標,符合適當及合理性原則。
4、合法性
(1)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一、國防事業。二、交通事業。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八、社會福利事業。九、國營事業。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本計畫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交通事業。
(2)都市計畫法第48條: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一、徵收。二、區段徵收。三、市地重劃。本計畫係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得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徵收方式取得。
(3)本案徵收土地屬本府98年11月25日府城規字第0980457332號公告實施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678次及第 700次會議審議通過部分〉劃設之道路用地。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本府業於110年1月15日及110年2月8日將舉辦第1場、第2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龜山區公所及樂善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地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刊登自由時報(110年1月16日~17日、110年2月9日~10日)及張貼於本府網站(110年1月15日、110年2月8日),並於110年1月 28日(第1場)、110年2月18日(第2場)舉行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刊
登自由時報文件影本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第1、2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分別於110年2月5日(第1場)及110年2月26日(第2場)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龜山區公所及樂善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110年2月4日、110年3月3日),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110年2月18日第2場公聽會針對110年1月28日第1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後附本府 110年2月5日府工用字第1100031130號函暨110年2月26日府工用字第
1100044268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合計18筆土地(私有土地計有11筆,公有土地計有7筆),前於109年12月9日已召開1場協議價購會議,協議價購結果計有4筆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協議,故於110年1月28日及同年2月18日舉辦公聽會時,範圍內土地所有權權屬已變更為私有土地7筆、公有土地11筆。
(二)本府以110年3月10日府工用字第1100057141號開會通知單通知本案用地範圍內尚未取得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該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皆有個資遮蔽處理),均已合法送達。本次市價係由本府委託庭譽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不動產估價師法等相關規定所查估之市價,所評估之單價每平方公尺22,400元經邀集本府地政局與轄管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協審,並經相關行政程序核定,本府並於110年3月26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後附協議通知。
(三)本案未能全數同意協議價購之理由
本案用地範圍內計有5位土地所有權人,經本府110年3月26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議,協議結果計有吳○○、xx○、x○○等3人同意協議價購,並已辦理買賣移轉登記過戶完畢;惟○○○○有限公司、陳○
○等2人分別因xx修改都市計畫線型以避免拆除其非合法建築改良
物,及價格不符合期待、本府可供交換公有非公用土地標的面積過小不符合其需求等因素,未能於協議價購同意書繳交期限內繳交同意書,且其所提出xx意見經本府妥為函復後仍不同意協議價購,視為協議不成。因本案土地未能取得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且無法以其他方法取得,本府為道路拓寬工程需要,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徵收,詳如後附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協議紀錄影本。
(四)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併本府110年3月10日府工用字第1100057141 號開會通知單及110 年3 月30 日府工用字第 1100075395號函送會議紀錄(給予xx意見期限至110年4月6日)、110年6月18日府工用字第1100153376號函送更正會議紀錄(給予xx意見期限至110年6月28日),以書面通知有權人提出事實及法律上之意見xx,所有權人○○○○有限公司、x○○等2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經本府妥為函復仍不同意協議價購,亦未能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詳如後附xx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五)土地所有權人之協議價購通知、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之通知均依地籍資料登記之住址及通訊住址寄送,已合法送達。
八、安置計畫
無。依本府社會局110年3月19日桃社助字第1100023255號函,本計畫工程用地所有權人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相同情境經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亦無身心障礙之弱勢族群,故未對xx弱勢族群生活型態者造成影響。又本工程範圍內僅鐵皮倉儲等非合法建物需小面積拆除,無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需安置情形,故無須提出安置計畫。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依本府110年3月19日府文資字第1100065238號函,本案需用土地非位屬且非鄰接古蹟、古蹟保存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考古遺址之所在地,亦無位經本局105年7月普查之「桃園考古遺址普查計畫」區域內;惟日後如於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價值之建造物,以及疑似考古遺址或具古物價值者,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33條、第35條、第57條及第77條規定,立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本府(文化局)辦理。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
地價補償金額計新臺幣18,246,496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徵收補償地價:新臺幣21,400元/平方公尺,估價基準日109年9月1日。
(三)準備金額總數:新臺幣156,265,619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
已列入本府工務局110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
「工務業務-用地取得工作-本市一般道路、瓶頸打通及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取得費用」 預算項下支應, 預算數新臺幣 156,265,619元,足敷本案使用。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本案徵收土地屬本府98年11月25日府城規字第0980457332號公告實施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678次及第700次會議審議通過部分〉劃設之道路用地。
需用土地人: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市長 xxx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位置 A | 位置 B | 位置 C | 位置 D |
林口特定區(工十二工業區第一期)細部計畫聯外道路拓寬工程土地使用計畫圖
林口特定區(工十二工業區第一期)細部計畫聯外道路拓寬工程徵收土地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