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碼」 指 就客戶使用電子交易服務之密碼、個人識別碼及用戶識別碼; 「賬戶」 指 以客戶名義在現在或將來根據本協議在本公司開立之一個或多個期貨/期權交易賬戶; 「本協議」 指 由客戶資料表、賬戶開戶表格、本條款與條件及就專業投資者作出之任何聲明書及/或確認書(如適用)(任何一項皆可不時修訂或增補)共同組成之本客戶買賣協議; 「認可債務證券」 指 與期交所規則所界定的涵義相同,可不時修訂; 「認可證券」 指 與期交所規則所界定的涵義相同,可不時修訂; 「聯繫人士」 指...
期貨 / 期權交易賬戶 |
第一節:一般條款與條件
x第一節適用於現時或其後在本公司開立不論任何性質之各個及每個賬戶。
1. 適用範圍及釋義
1.1 於本第一節,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以下詞彙具下列涵義:
「登入碼」 | 指 | 就客戶使用電子交易服務之密碼、個人識別碼及用戶識別碼; |
「賬戶」 | 指 | 以客戶名義在現在或將來根據本協議在本公司開立之一個或多個期貨/期權交易賬戶; |
「本協議」 | 指 | 由客戶資料表、賬戶開戶表格、本條款與條件及就專業投資者作出之任何聲明書及/或確認書(如適用)(任何一項皆可不時修訂或增補)共同組成之本客戶買賣協議; |
「認可債務證券」 | 指 | 與期交所規則所界定的涵義相同,可不時修訂; |
「認可證券」 | 指 | 與期交所規則所界定的涵義相同,可不時修訂; |
「聯繫人士」 | 指 | 屬本公司相同「公司集團」(定義見公司條例第 2 條)內之成員公司或法人團體; |
「獲授權人」 | 指 | 客戶按本公司要求之方式,不時知會本公司其根據第 8 條授權可發出指令之人士(等); |
「事務」 | 指 | x公司根據本協議為客戶進行之期貨及期權事務; |
「營業日」 | 指 | 除星期六、星期日、公眾假期及由有關交易所宣布為非營業日之其他日子以外,有關交易所開市接受買賣之任何日子; |
「結算所」 | 指 | 由期交所委任或設立及運作以提供交易所合約結算服務予期交所參與者及就任何其他交易所,向其他交易所提供相類服務之結算所; |
「結算所保證金」 | 指 | 根據有關交易所的規則及規例及/或變價(不論如何稱述)規定本公司必須向有關交易所或執行代理呈報作為保證金及/或變價調整(不論如何描述)的現金款項或非現金抵押品; |
「客戶資料表」 | 指 | 客戶就開立賬戶之目的填妥及簽署之客戶資料表; |
「商品」 | 指 | 與期交所規則界定的涵義相同,可不時修訂; |
「公司條例」 | 指 | 公司條例(香港法律第 622 章),可不時修訂或增補; |
「本公司」 | 指 | 民眾期貨有限公司,為獲證監會發牌之期貨交易經紀,可從事第二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牌照號碼為 CE No. AAK561,及為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 |
「賠償基金」 | 指 | 根據該條例第 236 條所成立之投資者賠償基金; |
「合約」 | 指 | 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 |
「客戶」 | 指 | 賬戶持有人(等),其資料載於客戶資料表; |
「電子交易服務」 | 指 | x公司根據本協議所提供可通過任何電子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民眾期貨郵箱、本公司網頁所載之任何資訊及當中所含之軟件)以進行買賣之電子交易服務; |
「交易所」 | 指 | 期交所及/或(視乎情況而定)於世界各地可以或其成員之間可以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的任何其他有關交易所、市場或交易商聯會; |
「交易所合約」 | 指 | 經證監會及期交所根據有關期交所規則第 201 條批准可於市場買賣之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 |
「FATCA」 | 指 | 《1986 年美國國內收入法》(United States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86) (經修訂)第 1471 至 1474 條、任何該法案之現時或未來之規則或官方詮釋、任何該法案下訂立的協議、或任何依據就執行該法案而訂立的任何政府間協議所採納的任何財政或監管規則、規例或慣例; |
「期貨期權業務」 | 指 | 買賣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的業務; |
「期貨合約」 | 指 | 下列情況的合約:- (a) 一方同意以協定的價格,於將來某協定時間向另一方交付一項協定商品或協定的商品數量;或 (b) 雙方會於將來某協定時間,視乎該協定商品與訂立合約時相比,價值較高或較低或視乎情況,水平較高或較低而作出調整; |
「期交所」 | 指 | 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
「香港」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無力償債事件」 | 指 | 一名人士發生以下任何事件,據此,該人士 (a) 變得或被宣佈為無力償債或破產; (b) 為與其自動清算、清盤、破產、無力償債、管理或接管有關的任何訴訟之對象; |
(c) 為與委任管理人、接管人、行政接管人、受託人、清盤人或任何相似或類似人員有關的任何訴訟之對象; (d) 為其全部或絕大部分債權人的利益而進行轉讓; (e) 就上述任何事項作出存檔、提出呈請或通過或提呈決議案; (f) 變得無力支付到期債務;或 (g) 牽涉任何司法管轄區的類似事件; | ||
「指令」 | 指 | 客戶或其獲授權人按照本協議就合約交易而作出之指令、指示、通知或其他通訊; |
「保證金」 | 指 | x公司不時向客戶要求而金額不少於有關結算所保證金的現金或(在經獲准的情況下)非現金抵押品,藉以保障本公司免除因其按客戶之指令買賣現有、未來或預期合約而蒙受損失或蒙受損失之風險; |
「綜合賬戶」 | 指 | 與期交所規則界定的涵義相同; |
「期權合約」 | 指 | 下列情況的合約:- (a) 授予合約一方權利,於協定未來日期或之前,或(視乎情況而定)於協定未來日期,按協定價格向另一方購入一項協定商品,或一項商品的協定數量;倘第一方行使其購買權利,另一方必須按協定價格交付商品,或第一方將收取經參考商品價值較協定價格為高的金額(如有)而釐定的款 項;或 (b) 授予合約一方權利,於協定未來日期或之前,或(視乎情況而定)於協定未來日期,按協定價格向另一方沽售一項協定商品,或一項商品的協定數量;當第一方行使其沽售權利,另一方必須按協定價格接收商品,或第一方將收取經參考協定價格較商品價值為高的金額(如有)而釐定的款 項; |
「民眾證券」 | 指 | 民眾證券有限公司,為獲證監會發牌之證券經紀,可從事第一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牌照號碼為 CE No. APR560; |
「民眾證券郵箱」 | 指 | 民眾證券就收發確認書、結單及其他通告而設立之保密通訊設施; |
「該條例」 | 指 | 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及據此制定之任何附屬法例,可不時修訂或增補; |
「密碼」 | 指 | 於取得登入電子交易服務、民眾期貨郵箱及/或本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務時與用戶識別碼同用之客戶之個人密碼; |
「個人識別碼」 | 指 | 客戶於向本公司發出指令時採用之個人識別號碼; |
「專業投資者」 | 指 | 與該條例附表 1 所界定的涵義相同,可不時修訂; |
「期交所規則」 | 指 | 期交所訂立及可不時修訂或修改之有關規則、規定及程序; |
「獨立銀行賬戶」 | 指 | 根據該條例第 149 條訂立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客戶款項)》規則,以本公司名義在認可財務機構或證監會核准的組織開立的往來或存款賬戶,該賬目名稱中應含有「信託」、「客戶」或其他類似語句; |
「證監會」 | 指 |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證監會操守準則」 | 指 | 證監會頒佈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可不時修訂; |
「本條款與條件」 | 指 | 第一至第五節所載之條款與條件,可不時修訂或增補; |
「交易」 | 指 | 基於本協議而訂立合約、將合約平倉或進行交付及/或交收;及 |
「用戶識別碼」 | 指 | 於取得登入電子交易服務、民眾期貨郵箱及/或本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務時與密碼同用之客戶之個人身份。 |
1.2 為詮釋條款與條件之條文:
(a) | 單數字彙🖃具眾數字彙涵義,反之亦然;及語句🖃具一性別及其他性別。 |
(b) | 倘條文內有「及/或」一語,則該條文(視文義而定)指人時則指任何一人或🖃指兩人,指事時則指任何一事或🖃指兩事。 |
(c) | 除另有指明外,本條款與條件內加插之標題純為便於查閱,而非本條款與條件之組成條款。 |
(d) | 除另有指明外,凡提述條款及分節,均指本協議之條款及分節。 |
(e) | 凡提述「書面」,則🖃指書函、傳真、電郵及其他電子傳輸。 |
(f) | 本條款與條件內加插之副標題純為便於查閱,及於詮釋本條款與條件時不必理會。 |
1.3 | 本公司是獲證監會發牌進行期貨合約交易活動(中央編號 AAK561)。本公司是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期貨交易商類別)。本 公司是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之期貨結算所參與者(結算參與者類別)。 |
2. | 客戶身份識別 |
2.1 | 基於清洗黑錢、打擊恐怖份子籌資活動或相關司法權區的其他規定,在本公司向客戶提供或持續提供任何服務之前,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必須查明及記錄客戶的身份詳情。客戶承諾按要求立即向本公司提供有關客戶身份的資料或文件。 |
2.2 | 本公司保留權利(按其酌情)依據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證監會操守準則)要求有關客戶身份之額外資料或文件。 |
2.3 | 本公司須按期交所或其他交易所、證監會或其他法律或監管或政府機關(不論是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的要求披露相關機關可能要求的名稱、實益身份及有關客戶的其他資料,而客戶同意按本公司可能作出的要求提供該資料,以使本公司遵守該等規定。特別是,如果本公司未能遵守期交所規則第 606(a) 或第 613(a)條下的披露要求,期交所行政總監可要求本公司代表客戶平倉或對客戶的持倉徵收保證金附加費。 |
2.4 | 客戶謹此確認期交所、香港聯交所、證監會及其他法定或監管或政府機關(統稱「監管機構」)實施的香港客戶身份規則的政策。客戶同意受客戶身份規則的政策所載的條款與條件及補編約束(見本條款與條件第四節)。客戶確認,倘未有在兩個營業日內向相關監管機構提供相關資料,本公司必須拒絕客戶的申請或拒絕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 |
2.5 | 鑒於本公司向客戶提供服務,客戶保證,關於涉及在期交所上市或買賣的期貨合約或就該等期貨合約而出售的衍生工具(包括場外衍生工具)之任何交易(不論該等交易在何處達成): (a) 倘本公司取得資料,本公司獲明確授權可未經客戶進一步同意按要求向監管機構透露客戶身份資料,例如該交易的最終客戶或負責發出該交易指令人士及/或從交易的商業或經濟風險中獲益或承擔交易的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的身份、地址及聯絡詳情(「資料」); (b) 客戶按監管機構要求立即向本公司(或直接向監管機構)提供資料; (c) 倘客戶代表另一客戶擔任代理人,客戶已作出妥善安排,確保客戶的客戶將按要求向本公司(或直接向監管機構)提供資料; (d) 客戶將繼續按監管機構要求向本公司(或直接向監管機構)提供或確保客戶的客戶按監管機構要求向本公司(或直接向監管機構)提供資料,儘管本公司已終止向客戶服務(就客戶在該終止前進行之任何交易而言);及 (e) 就任何適用保密法所規定的該資料而言,最終客戶或負責發出該交易指令人士及/或從交易的商業或經濟風險中獲益或承擔交易的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已有效及不可撤銷地放棄彼等的任何保密權利或任何保密利益。 |
2.6 | 本協議終止後,本第 2 條的條文繼續有效。 |
3. | 專業投資者 |
3.1 | 根據該條例,就本公司提供予客戶的所有服務而言,客戶可被分類及被視為專業投資者。 |
3.2 | 倘客戶被分類及被視為專業投資者(按該條例附表 1 第 1 部分「專業投資者」釋義第( j)段所界定),本公司須就此分類進行年度確認,而客戶同意按要求立即向本公司交付確認表,以協助進行年度確認。 |
3.3 | 客戶可隨時要求不再被視為專業投資者,不論就所有產品或市場或其任何部分亦言。 |
3.4 | 客戶確認,對於被分類為專業投資者的人士,本公司可獲豁免遵守若干條文,進一步詳情載於證監會操守準則。 |
4. | 賬戶 |
客戶可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登入賬戶。倘客戶於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接觸本公司時遇到困難,客戶可嘗試以電話聯絡本公司,並將客戶所遇到之困難知會本公司。 | |
5. | 承認、聲明、保證及承諾 |
5.1 | 客戶承認、聲明、保證及承諾: (a) 在客戶資料表上所載之資料乃屬完整、真實及正確及為最新資料,而本公司有權完全依賴該等資料及聲明作任何用途。客戶承諾,倘其所載之資料有任何變更,將在有關變更(等)發生後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確認本公司有權依賴該資料,直至本公司接獲客戶發出的書面變動通知; (b) 客戶已就本協議取得可能需要之一切必須同意或授權,而該等同意或授權具十足效力及作用;及 (c) 客戶已獲得權力、授權及合法行為能力,訂立本協議及履行其項下之義務,而本協議對客戶具有效和合法約束力。 (d) 根據本協議向本公司提供之款項、認可債務證券或其他財物,不論是作保證金或其他用途,在任何時間不附帶任何押 記、質押、產權轇轕或留置權,除非於本協議有所規定或獲得本公司以書面明確同意,而客戶並不會出售、授予期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試圖出售、授予期權或處理在賬戶內的任何該等證券或現金,除非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 (e) 除客戶根據第 25 條款持有綜合賬戶的情況外,客戶沒有持有其他綜合賬戶,而客戶是為自身而不是代其他人以代理人或信託人進行買賣,及並不存在任何安排以使任何人士或實體在本協議或由客戶或其獲授權人發出指令經本公司進行之任何合約持有任何實質權益。 (f) 本公司可要求公司賬戶客戶之任何股東或董事提供個人擔保。 |
(g) 訂立本協議及履行本協議下的客戶義務,不會違反或導致違反客戶所訂立或客戶受約束的任何承諾、協議、合約、細則或其他憲章文件;及 (h) 客戶並無被採取相當於或可能相當於無力償債事件的任何行動或舉措,且並無為妨礙、延誤或欺詐客戶現時或可能變成對其負有債務的任何人士而訂立任何交易。 | |
5.2 | 客戶謹此授權本公司於任何時候對客戶進行信用調查及接觸任何人,包括客戶之來往銀行、經紀或任何信用代理商,以核實其所提供之資料。 |
6. | 適用規則及規例 |
6.1 | 所有交易均須依照期交所或其他交易所或其他市場及其各自之結算所不時修訂或有效之憲章、規則、規例、習慣、裁定及釋義辦理。根據本協議辦理之一切交易,均受當時適用之任何有關法例、規則或規例,包括但不限於不時修訂之該條例及適用管轄權區所有有關商品交易法例、規則及規例所規管。 |
6.2 | 客戶同意受到有關市場及交易所不時適用有關期貨或期權買賣的一切規則及規例所規限,包括但不限於與期交所規則有關的規則及規例。 |
6.3 | 如本協議任何條文與期交所、結算所或對本協議的內容具司法管轄權的任何機構的現有或未來法例、規則或規例相抵觸,則該等條文應被視為按照任何該等法例、規則或規例被撤銷或修改,而本協議在所有其他方面將繼續維持十足效力及作用,直至按照本條款與條件終止為止。此外,本公司可能採取或不採取其酌情認為合適的任何行動,包括但不限於不理會任何未執 行的指令或撤銷任何已執行的交易,以確保符合該等法例、規則或規例。 |
6.4 | 就本公司與客戶之間進行的任何有關款項、外幣、貨幣期權或外匯合約的交易而言,客戶同意該等交易受辦理有關交易的交易所的附例、規則及規例及有關交易所處於的國家的法律所規管及約束,而在此段中所述的所有交易中,本公司均可以主事人身份辦理。 |
6.5 | 所有在期交所以外其他市場執行之交易將受有關市場而非期交所之規則及規例所規管。而由該等市場就有關交易提供予客戶的保障程度及類別,相比按期交所規則提供予客戶的保障程度及類別可能有明顯的差異。 |
7. | 電子交易服務 |
7.1 | 客戶同意,於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時客戶須遵守本協議之條文。日後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提供之任何新增服務,客戶須按照本協議之條文及其任何新增之適用條文使用。 |
7.2 | 客戶明白,電子交易服務乃半自動化設施,可供客戶發出電子指令,以買入、賣出及以其他方式處理合約及接收資訊。 |
7.3 | 客戶確認,電子交易服務及其組成軟件乃屬本公司及/或第三方供應商(等)所有。客戶同意及承諾,客戶不會,亦不會嘗試干預、修改、拆散、顛倒或以其他方法以任何方式改變,以及不會嘗試未經授權而登入電子交易服務及其組成軟件之任何部分。客戶同意,倘客戶違反本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或承諾、香港或相關國家之規則、規例、法令及法律,或倘本公司合理懷疑客戶違反本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或承諾、香港或相關國家之規則、規例、法令及法律,則本公司有全權在不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即時暫停或終止客戶之登入碼及/或終止賬戶及向客戶採取任何行動。倘客戶獲知任何其他人士作出上述行為,客 戶承諾即時知會本公司。 |
7.4 | 客戶乃就賬戶使用電子交易服務之唯一用戶。客戶須對登入碼之保密及使用負全責,並承諾下列各項: (a) 不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任何登入碼; (b) 不以容易導致濫用或欺詐之方式書寫或記下登入碼;及 (c) 倘遺失、未獲授權披露或遭人濫用客戶之登入碼,則即時報知本公司。 客戶確認及同意,客戶須對使用登入碼進入電子交易服務所發出之指令負全責。 |
7.5 | 客戶進一步確認及同意,客戶須就下列事項即時通知本公司(此乃客戶使用電子交易服務以發出指令之一項條件): (a) 緊接就賬戶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指令後,客戶並未收到: (i) 參照單號;及 (ii) 指令或指令執行之正確確認通知(不論以硬拷貝、電子或口述形式); (b) 客戶收到一宗交易的確認通知(不論以硬拷貝、電子或口述形式),而該交易並非由客戶發出指令進行或出現任何類似衝突;或 (c) 客戶獲悉任何未經授權使用用戶識別碼、密碼或個人識別碼事宜。 |
7.6 | 客戶同意,倘發生第 7.5 條所述之情況而客戶未能即時通知本公司,則本公司或本公司之任何董事、僱員、代理人或代表毋須就任何指令之處理、錯誤處理或損失而引致之任何責任、索償或其他債務,對客戶或對任何其他人士負責,除非該損失乃因本公司作出欺詐、嚴重疏忽、故意失責行為所引致,則作別論。 |
7.7 | 本公司沒有責任通知客戶本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就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所經歷的任何困難或就該等困難採取任何行動。本公司亦無職責或義務核實、修改、填妥或更新於電子交易服務展示的任何資料。客戶將自行獨立決定是否登入或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或完成任何交易,而客戶確認及同意電子交易服務並非及不會成為客戶就其賬戶作出任何投資決定的主要基準。 |
7.8 | 客戶明白、確認及同意: |
(a) 本公司網址上之即時報價服務及其他市場資訊乃由本公司不時委聘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提供; (b) 本公司或本公司之任何董事、僱員、代理人或代表均不須就客戶可能因即時報價服務(包括客戶因倚賴該等服務)而蒙受之任何損失、費用、開支、損害賠償、或索償對客戶負責; (c) 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提供之市場數據及資訊,乃由聲稱對該等數據及資訊擁有專利權之各有關交易所(等)或聯會(等)或代理人(等)(由彼等發放該等數據及資訊)提供予本公司; (d) 本公司不會就客戶可能因其訂立本協議或依賴電子交易服務而招致或經歷的任何利潤虧損或預期儲蓄(均不論直接或間接)或任何特別、間接、附帶或隨之而來的損失承擔責任,即使本公司知悉該等虧損或損失的可能性亦然; (e)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任何聯屬公司)不會及將不會因提供電子交易服務而成為客戶之顧問或授信人;及 (f) 概無任何一方保證市場數據或任何其他市場資訊乃適時、順序、準確及完整,而本公司、本公司之董事、僱員、代理人或代表或任何發放方均毋須在任何方面對該等數據、資訊或訊息本身,或有關之傳送或傳遞之不確、錯誤或延遲或遺 漏,或該等數據、訊息x資訊無顯示及間斷(不論是否因本公司或任何發放方之任何疏忽行為,或就電子交易服務之精確性、品質、準確性、安全性、完整性、可靠性、性能、適時性、定價或持續供應情況,或電子交易服務的延遲或遺 漏,或任何為提供電子交易服務或維持客戶獲得電子交易服務的連接或通訊服務出現故障,或客戶與本公司的通訊受到 任何干擾或中斷或客戶與本公司之間出現任何錯誤通訊,或因本第一節第 41 條所述之不可抗力事件,或非本公司所能控制或任何發放方所能合理控制之任何其他原因所導致或產生之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承擔任何責任。 客戶僅以該等數據、資訊及即時報價供客戶個人使用及參考,而不得進行複製、翻印、分類臚列、傳送,或用作商業用途,且客戶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該等數據供應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 | |
7.9 | 藉申請及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客戶聲明及保證: (a) 客戶獲授予合法權利開立及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及 (b) 客戶使用電子交易服務不會導致違反客戶居住或原籍司法權區或其他相關司法權區之任何法律、規例或政府規定或其他規定。 |
7.10 | 倘由於客戶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包括任何違反本第 7 條或違反電子交易服務保安(包括任何使用或進入本協議並不涵蓋的任何本公司其他系統))而致使本公司承擔或產生任何債務、損失、索償、損害賠償、裁決、訴訟、行動、法律程序、費用(包括法律費用)及開支(統稱為「損失」),客戶同意在本公司要求時向本公司作出賠償,惟由於本公司嚴重疏忽或蓄意失當行為所引致的該等損失除外。 |
8. | 獲授權人(等) |
8.1 | 客戶可不時委任一名或以上獲授權人就任何有關本公司服務及本公司業務的事宜向本公司發出指令,或其名義代表客戶執行任何及所有該等行為、事項及訂立任何契據文書。 |
8.2 | 所有獲授權人的委任及撤銷委任均須以書面及以本公司按其絕對酌情可以接受的該方式送交本公司。該委任、撤銷或修訂僅於本公司收訖後滿三個營業日後生效及/或本公司已有足夠時間在其營運系統內記錄、核實及驗證該委任、撤銷或修訂。 |
8.3 | 就上述條文而言,惟在不影響上述條文一般效力的原則下,獲授權人獲授權作出以下行為、事項及事宜: (a) 向客戶之賬戶存款或由客戶之賬戶提款; (b) 要求本公司提供及由本公司取得任何及所有關於賬戶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結單及所有其他通知及文件; (c) 給予本公司有關本公司提供的服務的任何及所有指令; (d) 通知本公司(該通知被視為客戶的決定性指令)任何細節的變動,包括但不限於通訊地址的變動;及 (e) 不時修改及/或更新其簽署式樣及/或個人資料,而本公司有權及謹此被授權依賴獲授權人作出之上述修訂及/或更新而毋須進一步通知客戶。 |
8.4 | 客戶須追認在獲授權人權力範圍內的所有行為及事宜。 |
8.5 | 本公司毋須就客戶因為獲授權人之行為或不作為而可能蒙受或產生之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承擔任何責任。客戶須就獲授權人之行為或不作為承擔全部責任,並同意就本公司因為獲授權人之該等行為或不作為及因為接受客戶此授權而可能蒙受或產生之所有損失、費用、索償、損害賠償或開支持續向本公司作出全面賠償。 |
8.6 | 本授權概不影響本公司的權利、權力及補償權利,以及客戶根據本協議之義務及責任;而客戶須受及繼續受本協議所載之所有條款與條件的全面約束。 |
8.7 | 倘客戶死亡,獲授權人之行為將對客戶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視情況而定)及向客戶索償之所有其他人士具約束力,直至該死亡的通知書已送交本公司為止。本公司於本協議項下的權利不受客戶身故或無合法行爲能力影響。 |
9. | 擔任客戶之代理人 |
9.1 | 除非本公司(於賬戶結單中就相關交易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本公司為主事人身份,否則本公司乃代表客戶執行交易之代理人。本協議並無任何條文,將構成本公司擔任客戶之受託人。 |
9.2 | 本公司根據本協議向客戶提供服務時,將時刻依據僅客戶為本公司的客戶的基準,故倘客戶代表其他人士(不論該其他人士是否為本公司所確認)行事,該人士將不會是本公司的客戶,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並不及將不會向客戶所代表而行事的任何 |
人士承擔或接受任何責任,而客戶謹此確認及同意客戶須獨自負責清償根據及依據本協議就任何該人士或代表任何該人士所進行之交易所引起的所有債務。 | |
9.3 | 客戶同意於本公司要求時採取所需或本公司視為適宜的行動,以追認或確認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作為客戶代理人或代表客戶恰當行使本公司有關賬戶的權利及權力所作的任何事宜。 |
9.4 | 在不影響上述條文的原則下,倘客戶保證客戶為及代表另一人士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事,則: (a) 客戶獲客戶主事人明確授權,就根據本協議所提供服務向本公司發出指令; (b) 客戶主事人將聯同客戶共同及個別地就客戶根據及就該等服務須履行的所有義務向客戶負責;及 (c) 儘管上文(b)另有規定,客戶將聯合客戶主事人共同及個別地向本公司負責,猶如客戶就所有該等義務及責任而言為主事人。 |
10. | 指令 |
10.1 | 於接獲客戶或其獲授權人發出或指稱發出之指令後,本公司有權為賬戶及客戶於本公司開立之任何其他賬戶(等)訂立合約,但本公司可酌情拒絕執行任何指令,而毋須給予拒絕執行之原因。 |
10.2 | 本公司有權接受及依賴由任何客戶、獲授權人或聲稱為客戶或獲授權人的任何其他人士所發出或指稱發出(不論是否以電 話、互聯網或書面形式)或根據為登入及使用電子交易服務而設之登入碼安排或本公司認為真確之任何指令或其他通訊(不 論是否以書面形式)。客戶須對一切該等指令或通訊負責並受其約束,而本公司將不會就該等指令或通訊產生之任何損失、成 本、索償、損害賠償或開支負責。在無損上述條文原則下,客戶願意以書面方式確認一切口述指令。 |
10.3 | 本公司可記錄所有與客戶或任何獲授權人的電話交談,以核實客戶或任何獲授權人的指令。如有爭議,客戶同意接受任何該記錄內容為客戶或獲授權人指令的最終及決定性證據。 |
10.4 | 本公司可隨意合併客戶之指令與其他本公司客戶相類交易指令或本公司本身的指令一起處理。然而,倘無法滿足所有指令,在任何隨後的分配中將優先處理客戶的指令。 |
10.5 | 任何指令一經發出即不得修改、取消或撤回,除非本公司同意及確認(以電子方式或書面)任何指定指令已被修改、取消或撤回。一切就本公司所理解及按誠信代為執行的指令皆屬不可撤銷且對客戶具約束力,不論是否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發 出。本公司除須核實接入電子交易服務之登入碼(如指令通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外,並無義務或職責核實任何指令之真確性,或發出指令之人士之身份或授權。 |
10.6 | 客戶同意本公司可以(但無義務)透過電子監察或記錄一切或任何指令。任何相關電子記錄或錄音(或其謄本)將作為本公司與客戶之間就該等指令之內容及性質之決定性證據。 |
10.7 | 本公司毋須為因通訊設施故障或傳輸中斷或通訊媒體(不論該通訊設施或媒體是否由本公司提供)不可靠或任何其他非本公司所能合理控制之原因而導致之傳輸、接收或執行指令之延誤、錯誤、曲解或不完整承擔責任。 |
11. | 文書 |
11.1 | 本公司須就每宗代表客戶執行之交易,向客戶以郵遞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發出一份賬戶結單,列明該條列下之《證券及期貨 (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第 5 條規定之一切相關資料。 |
11.2 | 除非本公司於客戶被視為已接獲任何通知書、結單、確認書或其他通訊後三個營業日內收到客戶之書面反對,否則該等通知書、結單、確認書或其他電子通訊及賬戶結單所載列或提述之所有交易均被視為獲授權及真確及已獲客戶追認及確認。客戶同意以當時載於賬戶結單之條款清繳賬戶之欠款,客戶同時確認不以本公司之電話確認視為最終通知或確認。 |
11.3 | 倘客戶為專業投資者,其同意本公司毋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Q 章)向客戶提供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上述同意將自賬戶開立當日後生效,惟倘客戶向本公司發出通知特定地撤回其同意則除外。 |
12. | 交易常規 |
12.1 | 客戶承認及同意,買賣指令一經提交予本公司及被執行,除非客戶原先買賣合約經已平倉,否則客戶須接收或交付商品,或以現金交收合約,惟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可要求以現金交收而並非實物交收合約。 |
12.2 | 立約雙方明確理解,除非本文另有說明或本公司依照慣常做法以書面向客戶xx,否則本公司與客戶進行的任何交易,本公司僅以客戶的代理人的身份辦理。本公司無責任但有權可酌情將任何本公司代客戶運作的賬戶中任何未平倉合約平倉。除上 文所述外,本公司有權(可絶對酌情作出決定而無須提出任何理由)拒絕代表客戶辦理任何交易。 |
12.3 | 本公司如認為有需要時,可以沽售屬於客戶或客戶佔有權益的任何商品或其他財產,或取消客戶買賣任何商品的未完成買賣指令,而事前可以知會客戶或不知會客戶。本公司亦可以借入或購入所需的任何商品,以代客戶完成沽售(包括客戶的賣空交易)的交收手續。上述買賣可以是公眾買賣,且可以在未經向客戶發出公佈或通知的情況下,以本公司可購買並無附帶任何權利或贖回權的商品或財產的方式進行。客戶亦同意,就因上述任何出售而引致的損失而言,本公司並無賠償損失的責任。而在不損害上文一般性的原則下,客戶對於變賣方式或變賣時間,概不會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索償要求。客戶如有欠負本公司任何款項,則該等交易所得款項即用作扣除客戶債務之用。 |
12.4 | 由於任何交易所的實質環境限制及合約價格頻繁出現極急變動,在若干情況下可能會引致定價或買賣延誤。本公司或其代理人或許不能按在指定時間所報的價格或按「最佳價格」或「市場價格」進行買賣。本公司及其代理人概不會對其未能或無法遵行任何代表客戶進行的限價盤或買賣盤而承擔責任,惟該等損失是由於本公司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失責引致則除外。如本公司及/或其代理人由於任何原因不能完全執行客戶的買賣盤,彼等可自行酌情決定只部分執 |
行有關買賣盤。如客戶作出任何執行買賣盤的要求後,在任何情況下均須接受相關結果,並受相關結果所約束。 | |
12.5 | 客戶確認,除非客戶向本公司發特別指令,否則客戶所發出之一切指令均以當日為限,並於發出日的交易所正式買賣日結束時失效。 |
12.6 | 本公司及其任何聯繫人士、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可不時自行在任何交易所或市場進行買賣。 |
12.7 | 本公司須合理審慎但有權選擇使用任何經紀或代理人(包括與本公司聯繫人士有關或為本公司聯繫人士的經紀或代理人)以執行任何指令,而毋須對此等經紀或代理人未能履行其職責及義務或疏忽、欺詐、失責、不當行為、作為或不作為負責。 |
12.8 | 本公司可在不抵觸該條例及任何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論是為本公司或為其聯繫人士或其他客戶的賬戶,就任何在交易所買賣的期貨及期權合約,採取與客戶的交易指令相反的交易指令,但該買賣必須是以公平競爭的方式,根據期交所的規則在期交所或透過期交所的設施而執行的,或是透過任何其他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設施並根據該等其他交易所的規則及規例而執行的。 |
12.9 | 客戶確認結算所可在本公司作為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的權利遭暫停或撤銷時,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以便將本公司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平倉合約,及該客戶在本公司所開立的賬戶內任何款項及證券,轉調到另一個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 |
12.1 0 | 客戶確認本公司受期交所規則所約束,而該等規則容許期交所採取行動,限制持倉的數量或規定可代表該等客戶將合約平 倉,因為期交所認為這些客戶所累積的倉盤正在或可能會對任何一個或多個特定的市場造成損害或正在或可能會對某個或多 個市場(視乎情況而定)的公平及有秩序的運作產生不良影響。 |
13. | 交付與交收 |
13.1 | (如為長倉)於當前月份到期的未平倉期貨合約的平倉指令,應於首個通知日前至少五(5)個營業日或本公司指明的時限內向本公司發出,而(如為空倉)則應於最後交易日前至少七(7)個營業日或本公司指明的時限內向本公司發出。否則,須於上述的相同期限內向本公司交付足夠資金或必須的現金/文件以供交收/接收。 |
13.2 | 倘若本公司並未於上述期限內接獲指令或足夠資金或文件,本公司可毋須發出通知為客戶平倉,或以本公司以絕對酌情權決定的條款及方法代表客戶支付或收取款項或資金,或代表客戶交付或接收交易,或以本公司認為合適及視為可行的條款及方法,就有關合約採取其他行動,包括替換、借入、借出、收購或沽售任何商品。如果客戶未能向本公司提供指令,以致本公司被迫或有義務根據有關合約接收或交付商品,則本公司可作出一切必須安排及行動,以終止、取消、解除及釋除本公司的 義務,以致毋須接收或交付商品,並由客戶承擔有關風險、成本及開支。 |
13.3 | 客戶同意,客戶應就所有損失負責(不論賬戶是否已平倉)及賬戶內的任何債項及差額,包括因賬戶平倉而產生的任何債項及差額。 |
13.4 | 客戶須就本公司根據第 13.2 條採取的任何行動,及就本公司可能因根據第 13.2 條採取的任何行動而蒙受的任何費用、損失 及損害賠償(包括相應的費用、損失、處分、罰款和損害賠償),按照第 32 條全數彌償本公司及令本公司不會受到損害。 |
14. | 行使期權 |
14.1 | 客戶確認:(i)交易所已就提交有關期權的行使指令,制定行使截止時間(各自為「交易所截止時間」);及(ii)本公司可制定其本身的行使截止時間(各自為「民眾期貨截止時間」),而其較交易所截止時間可能為早。 |
14.2 | 客戶同意,就於相關交易所截止時間任何未平倉及價內的期權,本公司將於該時間為客戶自動行使該期權,除非其於民眾期貨截止時間前已接獲客戶拒絕行使期權的指令(而就本段而言,當本公司並無就該期權制定其本身的行使截止時間,則民眾期貨截止時間應視為相關交易所截止時間)。 |
14.3 | 客戶同意,就於相關交易所截止時間任何未平倉而屬於平價或價內的期權,本公司將不會行使該期權,除非其於民眾期貨截止時間前接獲客戶行使期權的指令(而就本段而言,當本公司並無就該期權制定其本身的行使截止時間,則民眾期貨截止時間應視為相關交易所截止時間)。 |
14.4 | 客戶確認及同意,客戶有責任自行得知本公司或交易所就一項期權制定的任何行使截止時間,而客戶不會就行使或未行使一項期權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申索,惟情況如為本公司未能按照客戶的指令(該等指令已按照上文第 14.2 條或(視乎情況而定) 第 14.3 條正式發出)行使或(視乎情況而定)拒絕行使期權則除外。 |
14.5 | 客戶必須於本公司指明的任何時間,及(如未有指明)於行使當日相關市場收市前就行使期權寄存充足資金及/或所須文件。 |
15. | 保證金 |
15.1 | 客戶於任何時間均須依照本公司不時要求的金額及形式,在本公司維持超過客戶因進行買賣或其他情況而結欠本公司的債項或債務之抵押品及/或保證金,其中金額須高於相關交易所指定的相關保證金及/或結算所保證金。除相關交易所所允許或為客戶的未平倉合約予以平倉之目的或者按相關交易所不時的規定以外,在本公司收到客戶足夠償付客戶預計的交易責任的抵押品及/或保證金之前,本公司一般不會為客戶進行買賣。除非本公司另行同意,否則所有保證金要求以及客戶賬戶內到期應付的款項均須應要求立即以現金支付。非現金抵押品的價值將由本公司不時以本公司的唯一酌情權釐定。 |
15.2 | 客戶須隨時在其賬戶中維持本公司唯一酌情釐定的開倉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金額。如需要額外的保證金,客戶同意應本公司要求,立即存入該額外保證金。本公司可以隨時酌情修訂保證金要求和程序,而該等修訂適用於客戶的現有持倉以及受影響合約的新倉。 |
15.3 | 客戶根據本協議而須繳付的一切款項(包括保證金及變價調整),須應要求於到期繳付,並以本公司決定的貨幣支付,惟必須遵照本公司代表客戶進行交易的交易所及/或相關結算所所規定的任何限制(如有)進行。客戶須於收到催繳保證金通知及 繳付變價調整要求的二十四 (24) 小時內或本公司絕對酌情決定認為所需並向客戶訂明的較短期限內,繳付催繳的保證金及 |
變價調整要求。如客戶未能繳付該等催繳保證金及變價調整要求,則可能會令本公司有需要根據相關交易所及/或相關結算所的規則將尚未繳付催繳保證金及變價調整要求的客戶所持的未平倉合約平倉。如果連續兩次未能於本公司訂明的期限內,就未平倉合約繳付催繳的保證金及變價調整要求,本公司須就所有未平倉合約的詳情向期交所及證監會匯報。其他匯報規定可能適用於其他交易所。本公司可以要求客戶繳交高於相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訂明的保證金或變價調整,以及可以就未能在本公司所訂明的限期之前繳交催繳保證金或變價調整要求,或未能在作出該等催繳保證金通知或要求繳付保證金,將未平倉合約平倉。
16. 客戶之款項、認可債務證券及認可證券
16.1 本公司獲客戶授權將賬戶的任何現金結餘存入本公司認為適合的任何財務機構(包括本公司不時的聯繫人士)。xxx同意,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任何聯繫人士)有權為其本身的利益享有來自該等存款的任何利息金額。
16.2 本公司為客戶的賬戶而從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結算所)所收取的全部款項、證券或其他財物,均須由本公司以受託人身份持有,並與本公司本身的資產分開。由本公司以上述方式持有的所有資產不得在本公司無力償債或清盤時,構成本公司的資產的一部分,並須在就本公司所有或任何部分的業務或資產委任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或擁有類似職能的人員後,立即歸還予客戶。
16.3 本公司從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包括結算所)收取的任何款項、認可債務證券或認可證券,均須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附表 4 第 7 至 12 段所指明的方式持有,及客戶授權本公司可按照證監會操守準則附表 4 第 14 及 15 段所訂明的方式,運用任何該等款項、認可債務證券或認可證券。本公司尤其可運用任何該等款項、認可債務證券或認可證券以履行其對任何人士的責 任,但該等責任必須是在與其代表客戶進行期貨期權業務有關的情況下或附帶於有關業務而產生。
16.4 客戶確認就本公司在結算所開立的任何賬戶而言,不論該賬戶是全部或部份因代表該客戶進行期貨期權業務而開立的,以及不論該客戶所支付或存放的款項、認可債務證券或認可證券是否已支付予或存放於結算所,該賬戶屬本公司與結算所之間的賬戶,本公司以主事人身份操作該賬戶,因此該賬戶並不存在以客戶為受益人的信託或其他衡平法權益,而支付予或存放於結算所的款項、認可債務證券或認可證券亦不受本協議第 16.2 條所提述的信託制約。
16.5 客戶授權本公司為以下目的,從任何獨立銀行賬戶中提取並運用客戶向本公司繳付的任何款項:-
(a) | 本公司為對結算所或執行代理履行其因曾按照客戶或任何獲授權人的指令進行合約交易而產生的責任所需的款項,但若提取款項會導致代表任何客戶進行的合約交易所需繳付的結算所保證金要求或其他與交易有關的債務,須由其他客戶的款項來支付的話,則不得提取任何款項; |
(b) | 為支付直接與本公司按照客戶或獲授權人的指令而進行的合約交易有關的佣金、經紀費、徵費及其他恰當的收費所需的款項(不論是否經本公司支付); |
(c) | 將款項轉撥予另一個獨立銀行賬戶;及 |
(d) | 向客戶支付或按照客戶的指令支付,但在這情況下,即使客戶作出指令,除非該賬戶是獨立銀行賬戶,否則不得將款項存入本公司的另一個賬戶內; |
16.6 客戶因結算交易或與本協議有關之其他事宜而作出之一切付款,均須以本公司指定之貨幣及於指定地點用無轇轕資金付款,並且:
(a) | 無任何限制、條件或衡平法權益; |
(b) | 無任何源於稅務、徵費、進口、關稅、收費之扣減; |
(b) | 無任何其他金額之扣減,不論屬對銷、反索償或其他事項。 |
16.7 客戶確認且明白,客戶之首要責任為於付款後通知民眾期貨,以及確保民眾期貨可於接獲以存款收據、資金過戶、匯款收據等方式通知該付款事項之同一日收到(有值)付款。
16.8 本公司無責任就本公司所持有之客戶結餘款項支付利息。如果本公司同意就客戶結餘款項支付利息,該利息須按本公司不時通知客戶之息率計算。客戶同意,倘本公司藉該等存款所生利息與本公司釐訂給付客戶之利息有任何差額,本公司有權將此差額保留於本公司之賬戶內。
16.9 儘管本協議另有規定:
(a) | 由或代表本公司(「付款人」)向或為客戶(「收款人」)支付的任何款項,須依據 FATCA 或與外國政府或監管機構的任何其他安排之規定就該等付款作出任何預扣或扣減,而付款人無需因任何該等預扣或扣減而需額外或增加付款。付款人不需向收款人彌償因該等預扣或扣減而產生或引致的任何損失、債務或費用; |
(b) | 若付款人需依據 FATCA 或與外國政府或監管機構的任何其他安排之規定就任何付款作出任何扣減或預扣,而付款人因不作有關扣減或預扣而為此需直接負責有關債務,那麼收款人特此同意向付款人作出彌償(儘管本協議就彌償責任有任何其他限制)並立即向付款人支付該負債金額。收款人在此之彌償責任,應包括支付任何相關負債利息,以及當收款人未能及時向付款人提供足夠資料以便付款人確定是否及/或在何種程度上需依據 FATCA 或與外國政府或監管機構的任何其他安排之規定作出任何扣減或預扣的情況下,應包括支付任何相關罰款的責任;及 |
(c) | 收款人特此同意付款人可向本地及外國(包括美國)監管及/或稅務機構披露收款人的資料。 |
(d) | 客戶謹此承諾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要求的資料、文件及證明,以履行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及規則(包括但不限於 |
FATCA)對本公司施加的義務,並同意向本地及境外監管及/或稅務機關(包括但不限於美國相關機關)披露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及規則(包括但不限於 FATCA)所規定及本公司所釐定的由客戶提供或與客戶、任何實益擁有人、任何授權簽署人或其他代表、於本公司的任何賬戶或任何交易有關的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詳情)、文件、證明或賬戶詳情(包括但不限於相關賬戶餘額、相關利息收入總額、股息收入及提款)。
17. 佣金、收費及利息
17.1 就於期交所執行的所有合約,每份該合約將須繳納賠償基金的徵費及根據該條例收取的徵費,兩者均由客戶負責。客戶亦須承擔相關交易所、政府或具有適當管轄權的機關不時可能徵收的任何其他徵費或費用。
17.2 客戶同意向本公司支付經紀佣金(徵收率可由本公司不時以口述或書面方式通知客戶,作為適用於賬戶之徵收率)及交易 所、結算所或證監會徵收的適用徵費,以及就賬戶的一切適用印花稅、收費、過戶費、利息及其他支出。現行收費表可於本公司的辦事處索取或其網站 xxx.xxxxxxxxxx.xxx 查閱。客戶確認其已獲提供一份現行收費表。
17.3 本公司可不時自賬戶扣除該等佣金、費用及收費及經本公司委任之任何經紀、代理人及委託人代客戶進行之任何交易及向客戶提供服務而須支付一切佣金、徵費、稅項及所有其他收費及所有費用和支出。如賬戶結存不足,客戶會按要求賠償差額給本公司。
17.4 客戶同意,就客戶拖欠本公司之一切逾期未付款項向本公司支付利息(包括裁決前或之後),利息以本公司不時知會客戶之息率及基準,或(倘未有知會)以不超過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或本公司不時釐定之其他銀行之現行最優惠利率加五厘計算。該逾期未付款項之利息得按日累計,及於每個歷月最後一日或本公司要求時支付。該逾期未付款項之利息須每月複利計算。
17.5 客戶謹此明確同意,本公司、本公司任何代名人、本公司任何代理人及/或任何第三方可以為本公司、其本身及/或任何人士的利益,收取及保留及/或向任何人士支付所有或部份因本公司或該等人士根據本協議代客戶進行交易而產生之佣金、回扣或其他費用。
18. 違約
18.1 以下各事項均會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a) | 如就本公司或其代理人按客戶指令而交易的任何合約而言,客戶未能: (i) 根據本協議第 15 條符合任何保證金要求;或 (ii) 按本公司絕對酌情的要求,以現金交收合約或交付或接收任何商品;或 (iii) 支付到期並須由客戶繳付的任何購入價或保證金; |
(b) | 有關客戶的情況出現重大不利轉變,包括其業務或財務狀況、法定地位或身份; |
(c) | 客戶在收到本公司發出繳款要求後,沒有即時清償任何客戶在本公司的賬戶所結欠的數目; |
(d) | 客戶未能妥為履行或遵從本協議或與本公司或其聯繫人士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的任何條款及細則; |
(e) | 就本協議作出的任何聲明、承諾或保證(包括送交本公司的任何證明書、聲明書或其他文件),在任何方面不正確或變成不正確; |
(f) | 客戶為訂立本協議及為本協議所作或為訂立由本公司進行交易的任何合約所需的任何同意、授權、批准、許可證或董事會議決案全部或部份被修改、修訂、撤銷、撤回、暫止或終止或在其他情況下未能維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
(g) | 客戶違反本協議內任何條件或任何交易所或結算所的規則及規例; |
(h) | 由或代客戶提交破產呈請書或委任接管人或清盤人; |
(i) | 客戶的所有或部分業務、財產或資產被沒收、查封、接收,或被扣押、執行或施加或強制執行其他法律程序; |
( j) | 客戶身故、清盤或被司法當局宣佈喪失能力;及 |
(k) | 發生本公司全權認為可能損害其於本協議下任何權利的任何事件; |
18.2 客戶於發現第 18.1 條所述的任何違約事件發生後,應即時通知本公司。
18.3 如出現任何違約事件,在不損害本公司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的前提下,於發生違約事件後的任何時間,本公司即獲授權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但並無責任必須採取以下行動):-
(a) | 沽售屬於客戶而由本公司保管或控制的任何財產,以清償客戶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欠負本公司的任何債務(不論直接欠負的債務,或由於擔保或保證而產生的債務); |
(b) | 出售賬戶內任何或所有長倉的商品; |
(c) | 購入賬戶內任何或所有空倉的商品; |
(d) | 取消代表客戶所作出但尚未執行的任何買賣盤、合約或任何其他承諾,以結束所有或任何賬戶; |
(e) | 在未經客戶的同意下,將客戶的任何持倉進行平倉; |
(f) | 催繳任何已發予本公司或以本公司為收益人的賬戶抵押品; |
(g) | 結合或合併於本公司及其聯繫人士開立的所有或任何賬戶; |
(h) | 借入或購入任何本公司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認為必需或為客戶沽售(包括沽空)所須用作交付或交收的商品或款項; |
(i) 行使本協議第 31 條授予的任何權利;及 ( j) 即時終止本協議; 惟就以上行動而言,本公司毋須向客戶或客戶的董事、高級人員、代表、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遺產繼承人、遺產代理人或買賣交易的承讓人催繳保證金或額外保證金,或向上述人士送交任何其他通知或公佈,不論有關擁有權由客戶獨自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 | |
18.4 | 在扣除採取上述第 18.3 條中提述的任何行動所招致的所有費用及開支後,本公司可將任何剩餘收益用以償付客戶結欠本公司的任何債務。如該收益不足以償付有關債務,則即使可能尚未到原本指定的結算時間,客戶仍須應要求立即向本公司支付因此而產生或於任何賬戶或本協議相關合約內的差額或不足之數,連同利息及所有專業費用(如本公司按其絕對酌情權將該事務轉介予法律顧問,則包括法律費用)及/或本公司為客戶執行合約而招致的開支須由客戶支付且可由本公司從其管有客戶的任何款項中適當扣除,且客戶須就該等差額或不足之數、利息、專業費用及開支對本公司作出彌償,並使本公司免受上述各項損害。 |
19. | 合約細則、保證金手續及平倉 |
本公司須應客戶要求向客戶提供合約細則或其他產品規定、有關產品的任何章程或其他要約文件,並向客戶提供保證金手續及在何種情形下可毋須客戶同意而將客戶的合約平倉的全面說明。 | |
20. | 電話錄音 |
本公司可錄下與客戶或任何獲授權人(等)之通訊談話,該電話錄音將為本公司的財產,及可作為該等通訊的確實證據。 | |
21. | 市場失當行為 |
客戶向本公司承諾,客戶(或其任何獲授權人)不會參與而客戶已設有適當的保護措施防止客戶的獲授權人參與任何根據該條例可能構成市場失當行為的活動。客戶進一步同意,倘客戶獲悉任何人士(包括客戶的授權簽署人)進行的任何活動可能導致客戶涉及市場失當行為即馬上通知本公司。 | |
22. | 聯名賬戶 |
22.1 | 倘賬戶乃以兩人或以上或合夥商號名義開立,客戶或每名合夥人各自(視乎情況而定)聲明及保證: (a) 客戶於本協議下之義務及責任由客戶共同及各自承擔,客戶中任何一人有權行使客戶於本協議下之一切權利、權力及自決權及與本公司進行交易而毋須知會其他聯名人士,猶如客戶中任何一人單獨乃賬戶之單一持有人無異。 (b) 本公司可遵循客戶任何一人/人等就賬戶之指令,並根據該指令交付商品或支付款項。本公司毋須就該等商品或款項之用途或處置作出查究。 (c) 客戶以具有生存者取得權之聯權共有人身份,而非以分權共有人身份簽訂本協議。於客戶任何一人/人等身故時,客戶於賬戶之全部權益得歸尚存者所有(該尚存者有全權發出指令),惟身故者之債務未獲免除並可向其遺產強制執行。 (d) 於客戶任何一人/人等身故時,本公司在未收到該身故之書面通知之前按接獲之指令完成交易而導致賬戶有任何負債或損失,身故者的遺產及尚存者須共同及個別地對本公司負責。 |
23. | 公司賬戶 |
23.1 | 倘賬戶由法人團體開立,客戶證明、聲明及保證﹔ (a) 該公司為根據註冊地之法律循正當手續註冊成立及合法存在,並有全權執行及履行其於本協議下之責任及承擔本協議下之任何債務﹔及 (b) 批准開立賬戶(等)的核證決議案乃於依章召開及舉行之董事會議上正式通過及載入會議記錄冊,並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
24. | 個人賬戶 |
倘賬戶以個人名義開立,客戶謹聲明及保證,客戶具法定能力訂立及履行本協議,且客戶已達十八歲,屬心智健全、具有法定能力及並非破產。 | |
25. | 綜合賬戶 |
25.1 | 如客戶持有綜合賬戶,客戶同意,下列於證監會操守準則及期交所規則所規定的絛款將予適用:- (a) 如客戶並非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 (i) 客戶須在其與發出綜合賬戶指令的人士(等)的交易中遵守及執行期交所規則內所訂明有關保證金及變價調整的規定及程序,猶如該客戶是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及猶如為其賬戶或利益而發出指令的該名或該等人士為客戶; (ii) 客戶須為執行該等指令而促使期交所合約得以訂立,以確保在任何情況下,按指令進行的任何買賣的形式,均不會構成香港或任何其他適用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所指的非法買賣商品市場的報價差額,或有關的買賣方式亦不會構成或涉及投注、打賭、博彩或就該等項目而進行的賭博,從而違反香港法律或任何適用法律; |
(iii) 客戶須施行本條第(i)及第(ii)段的規定,並確保向客戶發出指令的人遵守期交所規則內所訂明的有關保證金及變價調整的規定,以致在期交所與本公司之間,本公司應負責確保傳遞指令的人士都遵守該等有關綜合賬戶的規定,猶如他們每人都是該綜合賬戶的客戶; (b) 客戶須在本公司代其進行涉及交易所合約的交易前,事先向本公司披露該等最終實益擁有該綜合賬戶的人士,以及就發出該項交易指令而最終負責的有關人士或實體的姓名及詳情,或期交所或證監會不時要求的其他資料。客戶確認,倘客戶未能遵守本披露要求,則期交所可能要求本公司將其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或所有未平倉合約平倉,或要求結算所代表本公司平倉,或期交所亦可能就本公司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或所有倉盤徵收期交所認為適當的補倉費用。 (c) 客戶須為其每一個客戶單獨保持保證金要求,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為保證金的目的將任何客戶的持倉用於抵銷或沖減另一客戶的持倉。 (d) 客戶同意接受本公司的監管,猶如本公司為期交所而客戶則猶如期交所參與者般接受相同程度的監管。客戶同意提供一切資料並採取一切措施,以便本公司遵守相關交易所及結算所有關本公司運作綜合賬戶的所有規定。 (e) 客戶同意,如賬戶不再為綜合賬戶時,會立即以書面形式知會本公司。在本公司收到該書面通知之前,該綜合賬戶的結束並不會影響客戶在本協議下對本公司的任何責任。 | |
26. | 常設授權 (客戶款項) |
26.1 | 客戶授權本公司由本協議日期起至本協議日期後之首個 3 月 31 日為止(包括首尾兩天在內)自任何賬戶轉撥資金並支付予任何以客戶名義於民眾證券開立的賬戶(反之亦然)作買賣及/或結算用途及/或履行客戶於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或責任,而毋須通知客戶。 |
26.2 | 鑒於本公司同意根據本第 26 條行事,客戶承諾在任何時候就因本公司行事而針對本公司或本公司因而直接或間接蒙受或產生的所有行動、訴訟、索償、損害賠償、費用及支出持續向本公司賠償並確保本公司不受損害。 |
26.3 | 客戶根據本第 26 條作出的常設授權可於客戶正式簽署書面通知及客戶將書面通知正式送達本公司前五(5)個營業日撤銷,條件為該撤銷不會解除客戶於本協議項下有關本公司在該期限屆滿前根據常設授權執行任何行動的任何責任。 |
26.4 | 客戶進一步同意,倘本公司在常設授權屆滿前至少十四(14)日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而客戶在常設授權屆滿前並無反對續 期,客戶根據本第 26 條作出的常設授權將自動續期另外 12 個月。本公司將於常設授權屆滿日期起一(1)個星期內以書面向客戶確認該自動續期。就專業投資者而言,常設授權可續期至任何期限。 |
27. | 常設授權(客戶證券) |
27.1 | 客戶授權本公司由本協議日期起至本協議日期後之首個 3 月 31 日為止(包括首尾兩天在內),就有關為或代表客戶持有之一切證券抵押品:- (a) 將該等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該條例所界定之認可財務機構,作為該認可財務機構向本公司提供貸款或墊款的抵押品;及/或 (b) 將該等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該條例所界定之認可結算所或另一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作為履行及清償本公司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及/或 (c) 根據該條例所界定之證券借貸協議運用該等證券抵押品, 根據該條例項下《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第 7 條執行而毋須通知客戶。 |
27.2 | 客戶承認,根據常設授權就該等證券抵押品進行借出、借入或寄存而由客戶應付或應向客戶支付的任何代價,將由獨立協議釐定。 |
27.3 | 鑒於本公司同意根據本第 27 條行事,客戶承諾在任何時候就因本公司行事而針對本公司或本公司因而直接或間接蒙受或產生的所有行動、訴訟、索償、損害賠償、費用及支出持續向本公司賠償並確保本公司不受損害。 |
27.4 | 客戶根據本第 27 條發出之常設授權,可以掛號郵件向本公司事先發出之一(1)個月書面通知,並於客戶全數償付本公司之債務後撤銷。 |
27.5 | 本公司根據本常設授權就借入、借出或寄存之該等證券抵押品一直向客戶負責,直至常設授權根據本第 27 條正式撤回為止。 |
27.6 | 客戶進一步同意,倘本公司在常設授權屆滿前至少十四(14)日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而客戶在常設授權屆滿前並無反對續 期,客戶根據本第 27 條作出的常設授權將自動續期另外 12 個月。本公司將於常設授權屆滿日期起一(1)個星期內以書面向客戶確認該自動續期。就專業投資者而言,常設授權可續期至任何期限。 |
27.7 | 客戶明白,該等證券抵押品可能受第三方之留置權所約束,而向客戶退還該等證券抵押品可能須於履行該等留置權後,始可作實。 |
28. | 貨幣風險 |
倘合約交收乃以客戶基本貨幣以外之貨幣進行,客戶承認匯率波動有可能產生盈虧,該盈虧須由客戶全面承擔風險。 | |
29. | 披露 |
29.1 | 本公司須對客戶賬戶之資料保密,惟可將該等資料按任何適用法律或監管要求或應任何交易所、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或政府機關(不論在香港或別地)要求所限而作出披露,並可向該等合資格人士提供賬戶詳情及與賬戶有關的交易資料、賬戶任何其他實際權益人士(等)之身份,包括賬戶最終受益人(等)之姓名。客戶確認本公司毋須就提供該等資料(不論本公司有否 |
法律義務回應該要求)而對客戶負任何責任。 | |
29.2 | 本條款與條件無明文規定本公司須向客戶披露本公司以任何身份代表任何其他人士之過程中所獲知之事項。 |
29.3 | 客戶明白,本公司受監管個人資料用途之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限制。本公司有關個人資料政策及常規之更詳細資料已列載於不時生效之本公司的個人資料政策中,該項政策之現有版本隨附於本條款與條件第三節,客戶同意該政策適用於客戶 本身。 |
30. | 終止 |
30.1 | 本公司保留權利在任何時候毋須通知客戶及毋須理由終止本協議或暫停或終止本公司向客戶提供的所有或任何服務。 |
30.2 | 客戶可於任何時候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以終止本協議。本協議將於本公司收取客戶通知後滿七個營業日(或客戶於客戶通知內所指定的較後日期)終止。該通知並不影響本公司在其收取該通知前訂立的任何交易。 |
30.3 | 當本協議因不論屬於任何情況終止時,客戶根據本協議到期或結欠本公司之一切款項即時變成到期應付。 |
30.4 | 於本協議終止時,本公司可能向客戶收取下列費用: (a) 已累計及到期的定期費用; (b) 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就本協議終止所必需產生的額外開支;及/或 (c) 本公司於結算或總結尚未執行的義務時必需變現的任何損失。 |
30.5 | 本協議終止不會損害本協議各方應負之權利及責任。 |
31. | 留置權、對銷及綜合 |
31.1 | 在無損上述條文原則下,及除法例可能賦予本公司之任何一般留置權、對銷權或類似權利外,所有由本公司或其聯繫人士持有及為任何原因存放於本公司或其聯繫人士開立的任何賬戶,包括由客戶個人或與他人共同享有權益之任何賬戶中任何款 項、資金、資產、商品或其他財產的一切客戶權益,或由本公司或其聯繫人士可能管有(不論是為保管或其他原因)之任何財產,皆受以本公司為受益者之留置權之約束,以保證客戶履行及解除客戶欠本公司之所有債務及其他責任。 |
31.2 | 在適用規則及規例之規限下,本公司可動用該等款項、資金或出售該等資產、商品或財產,採取一切與該出售有關必要行動,及以該出售所得款項對銷及清償客戶欠本公司之一切債務,不論其他人士於此有否權益,亦不論本公司曾否就該等款項、資金、資產或財產批出墊款。 |
31.3 | 在適用規則及規例之規限下,本公司可於任何時候及毋須通知客戶(儘管有任何賬戶結算或其他事宜)將客戶於本公司或其聯繫人士開立的所有或任何賬戶結合或合併,以及對銷或轉撥任何一個或以上該等賬戶內的任何結餘,用於履行客戶對本公司或其聯繫人士於任何其他賬戶或任何其他方面的債項、義務或責任,不論該等債項、義務或責任屬於現在或未來、實際或或有、主要或附屬、個別或共同、有抵押或無抵押亦然。 |
31.4 | 在不限制或修改本協議一般條文的原則下,本公司謹此獲特定授權轉撥客戶於本公司及其聯繫人士的不同賬戶內的任何款項。 |
31.5 | 即使本協議另有規定,本公司有權以任何根據本協議或就任何其他原因由本公司應付客戶的任何款項,以對銷客戶欠本公司或其聯繫人士的任何款項(「債務」),不論該等款項是否根據本協議或其他原因而產生(亦不論該等款項是否到期及應付,及不論該等款項計值的貨幣),且本公司有權以賬戶內持有的任何款項清償該等債務。 |
32. | 責任及賠償 |
除因本公司或本公司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有欺詐、嚴重疏忽或蓄意失職行為而導致客戶蒙受損失者外,凡與賬戶有關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本公司或本公司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毋須向客戶負責。客戶同意應要求向本公司或本公司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就其於合法履行職責,或就賬戶作出決定,或任何有關之作為或不作為而招致之所有損失作出賠償,惟該等損失由於本公司嚴重疏忽或蓄意失當行為者除外。為釋疑起見,客戶同意賠償本公司因其遵從客戶指令(無論口述或書寫)而引致之一切損失。 | |
33. | 投資者賠償基金 |
33.1 | 倘客戶因本公司失責而蒙受金錢上之損失,客戶有權按根據該條例而成立之賠償基金提出索償,惟須受賠償基金不時訂定之條款限制。 |
33.2 | 第 33.1 條所載的賠償基金責任僅限於該條例及相關附屬法例訂明的有效索償,即合資格客戶(按《證券及期貨 (投資者賠償 - 申索) 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T 章)所界定)及受《證券及期貨 (投資者賠償- 賠償上限) 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AC章)所訂明的金額上限所限,因此概不保證必定可向賠償基金追回全部或部分或根本不能追回因該違約而蒙受的任何金錢損失。 |
34. | 投訴 |
倘客戶投訴本公司的服務,客戶應首先致函投訴主任,地址為本公司辦公室。此舉並不影響客戶向任何相關監管機關或其他相關團體投訴的權利。倘客戶有意行使此權利,請告知本公司,本公司會向客戶寄發相關詳情。 | |
35. | 修訂 |
以法律許可為限,本公司可不時修訂本協議中任何條款與條件,並根據本第一節第 36 條通知客戶。客戶確認及同意,於接獲 x公司不時通知之修訂後,倘客戶不接受任何有關修訂,客戶有權根據本第一節第 30 條之規定,於客戶被視為收到根據本第 一節第 36 條發出之通知後四(4)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協議。客戶於通知後繼續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務及/或 |
發出進行任何交易的指令,將構成客戶確認及接受修訂。 | |
36. | 通告、通訊與文件 |
36.1 | 客戶同意,有關賬戶所需及應予發出之一切通告及其他通訊與文件,可由專人派遞、郵寄、傳真、電郵或其他電子通訊(包括在本公司網址上之告示),或以預付郵資方式,送遞予根據客戶資料表內之資料所提供之地址,並註名客戶資料表內所示之人士及其他人士為收件人。一切以此等方式發出之通訊及文件,如屬郵寄則於一(1)個營業日內,如屬專人派遞則於派遞到達之後,如屬傳真、電郵及其他電子傳送則於傳送成功之後,視作客戶已收到論。 |
36.2 | 倘若客戶發出之任何書面指令或任何其他書面通訊以電郵或傳真發出,客戶謹此不可撤回地授權本公司接納該客戶發出之電郵或傳真訊息,作為客戶之指令或通訊正本,而客戶將就本公司因接納、依賴或按照該等指令或通訊行事可能招致、蒙受或 承受不論任何性質之一切損失、損害賠償、利息、成本、開支、行動、要求、索償及程序,要求客戶全數彌償本公司。 |
37. | 延續性 |
本協議之條款與條件具延續性,不因客戶/本公司之業務有任何改變或繼承(包括客戶/本公司之破產或死亡)而終止,並且對客 戶/本公司之繼承人(等)、子嗣、執行人、管理人及遺產代理人(等)具約束力。 | |
38. | 放棄權力 |
本公司在任何時候未能堅持客戶方面嚴格遵守本協議之任何條文或任何持續的行為過程,並不能普遍地或特定地構成或視作本公司放棄其任何權利或特權,除非本公司以書面訂明放棄則不在此限。 | |
39. | 可分割性 |
如果本協議之任何條文被任何法院或法定或監管機構判決為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則只有該條文屬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其餘條文之效用將不受影響,而本協議將具效用及詮釋為該等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並非載於本協議內。 | |
40. | 轉讓 |
客戶不得轉讓本協議。本公司可毋須事先取得客戶同意之下,轉讓或轉歸根據本協議項下及賬戶名下之任何或一切權利、所 有權或利益予任何接辦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之聯繫人士之業務之任何人士、公司或法人團體。 | |
41. | 不可抗力 |
客戶同意,本公司、本公司之董事、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毋須為延遲或未能履行本公司於本協議所規定之責任,或由於本公司、本公司之董事、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無法控制之情況或環境,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限制、交易所或市場裁決、停市、停電、機械故障、通訊線路中斷、電話及其他內部聯絡問題、非授權存取、盜竊、戰爭(不論已宣戰或未宣戰)、惡劣天氣、地震及罷工所引致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負任何責任。 | |
42. | 適當性 |
倘本公司遊説向客戶銷售或推薦任何金融產品,在考慮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該金融產品必須合理適合 客戶。本協議的任何其他條文或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任何其他文件以及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任何聲明,不得偏離本條。就本條而言,「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杆外匯合約。 | |
43. | 重大改動 |
倘客戶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或之個人狀況或業務有重大改動,可能會影響本公司向客戶提供之服務,客戶將根據本第一節第 36 條知會本公司。另本公司資料如有任何重要變更,例如名稱、地址、證監會之註冊身份及中央編號、向客戶提供或客戶可使用之服務、本公司之業務(可影響本公司向客戶提供之服務)及服務收費有重大調整,須知會客戶等。 | |
44. | 規管法例及司法管轄權 |
44.1 | 本協議及所給予所有指令均被視為於香港發出,並須受香港法律規管及按香港法律執行。 |
44.2 | 本協議雙方不可撤回地同意香港法院就以下各項具有專屬性管轄權,而其他法院並無管轄權: (a) 釐定就本協議產生或有關的任何索償、爭議或差異(「程序」);及 (b) 授出臨時補救措施或其他臨時或保障性濟助。 本協議雙方不可撤回地接受該等法院之專屬性管轄權,及放棄以場地或程序於不合適平台展開為理由提出的任何異議。故此,任何一方可於該等法院向另一方或其資產展開程序。 |
45. | 送達傳票 |
如果客戶居於海外,或於賬戶開立後居於海外,及/或於香港並無送達傳票的地址,除非本公司另行同意,客戶必須提名一位人士擔任傳票代理(「傳票代理」),代表其接受有關根據本協議提供的任何服務於香港法院聆訊產生的任何訴訟或程序產生或有關的一切法定過程。倘若客戶成為海外居民,或並無於香港具有接受傳票的地址,客戶同意於不再是香港居民或於香港不再具有接受傳票的地址之前,以本條款與條件第五節所載的格式提名傳票代理。以親身向傳票代理送達任何傳票、以掛號信向傳票代理寄發,或根據香港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向傳票代理送達傳票,對客戶為具有十足效力、完整及具有效用,而傳票代理未能向客戶送達任何傳票知會程序,將不會令有關程序無效。 | |
46. | 時效 |
客戶根據本協議履行義務之時間限制均極為重要。 |
47. | 語言 |
倘本協議之英文本及中文本出現歧異或衝突時,以英文本為準。 | |
48. |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
本協議各方無意賦予任何非本協議一方之第三者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下執行本協議任何條款之權利。 |
第二節:風險披露聲明
於本第二節,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條款與條件第一節所界定或詮釋之詞語及詞彙,將具有相同涵義及詮釋。
客戶明白、承認及接受:
1. |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客戶設定了備用指令,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令,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令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客戶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客戶仍然要對客戶的賬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客戶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客戶。如果客戶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客戶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 |
2. | 期貨 |
(a) 「槓桿」效應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槓桿」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客戶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客戶來說,這種槓桿作用可說是利弊參半。因此客戶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盤而向有關商號存入額外金額。若果市況不利客戶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客戶會遭追收保證金,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盤。假如客戶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客戶可能會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客戶承擔。 (b) 減低風險交易指令或投資策略 即使客戶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交易指令(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令),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交易指令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 「長」倉或「短」倉同樣的高。 | |
3. | 期權 |
不同風險程度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客戶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段)。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客戶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客戶擬購入極價外期 權,應注意客戶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段)。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 |
4. |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
(a)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客戶應向替客戶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客戶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所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
(b) |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客戶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客戶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平」價格。 |
(c) |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果客戶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客戶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那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客戶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客戶。 |
(d) |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客戶先要清楚瞭解客戶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客戶可獲得的淨利潤 (如有)或增加客戶的虧損。 |
(e) |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客戶應先行查明有關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客戶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客戶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客戶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客戶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那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
(f) |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客戶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
(g) |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買賣盤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客戶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所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客戶應向為客戶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
(h) |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客戶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客戶的買賣盤不能根據指令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
(i) | 互聯網交易之風險 由於通訊擠塞及其他原因,互聯網本質屬不可靠通訊媒體,而此一不可靠本質並非本公司所能控制。客戶確認,由於有此不可靠本質,指令及其他資訊之傳送及接收有可能發生故障或延遲,導致無法或延誤執行指令及/或在執行指令時之價位有別於指令發出時之價位。 客戶進一步承諾及同意,在任何通訊中均存在指令遭人截聽、誤解或出錯之風險,而此等風險須由客戶全部承擔。客戶確認及同意,指令一經發出,通常不能撤銷。 客戶明白及同意承擔所有經電子渠道進行之交易之所有相關風險。 |
( j) |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客戶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客戶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客戶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
(k) |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
假如客戶向本公司提供授權書,允許本公司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客戶便須儘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客戶賬戶的成交單據及客戶賬戶的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保證可及時察覺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 |
(l) | 在香港以外地區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的風險 本公司在香港以外地區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將受到有關海外司法權區適用的法律和規則所監管,而該等法律和規則與該條例及其規則或有不同。因此,該等資產未必能享有在香港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所能獲得的相同保障。 |
5. 通過電子渠道接收賬戶結單(「電子賬單」)的風險
x公司向客戶提供電子賬單,客戶可以透過本公司的網站 xxx.xxxxxxxxxx.xxx(「用戶登入」)下載有關賬單。取得登入服務的風險包括:
(a) | 客戶須配備適當的電腦設備和軟件、接達互聯網,及客戶提供和指定一個電郵地址,方可使用登入服務; |
(b) | 互聯網及電郵服務可能涉及若干資訊科技風險及出現中斷; |
(c) | 客戶或招致額外費用方可使用登入服務; |
(d) | 電郵將會是客戶獲通知電子賬單已可透過本公司網站取覽的唯一途徑,故客戶應定期查看其指定電郵地址以收取有關通知; |
(e) | 以透過登入本公司網站取覽電子賬單的客戶如欲撤銷同意,須按照本公司不時要求客戶向其發出事先通知後,方可作實; |
(f) | 客戶或須繳付合理費用,才能取得不可再透過登入本公司取覽及下載的賬戶結單的列印本。 |
(g) | 客戶務請: (i) 於轉換指定電郵地址時,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知會本公司; (ii) 於收取本公司的電郵提示後盡快審閱電子賬單,確保能發現任何錯誤及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報告本公司;及 (iii) 於客戶本身的電腦儲存電子副本或打印電子賬單的列印本以供未來參考之用。 |
第三節:民眾期貨之個人資料政策
1. 香港法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歐洲聯盟訂立的《通用數據保障條例》(“GDPR")及任何其他有關法例管制收集、使用及儲存有關個別人士的資料(「資料」)。本政策是發予民眾期貨有限公司(「民眾期
貨」)於香港有往來的個別人士(「相關人士」),而此等相關人士之資料已經或將會由民眾期貨收集。
2. 就開立或延續賬戶、提供期貨交易/金融服務或設立或延續信貸融通,相關人士需要不時向民眾期貨提供有關的資料。
3. 若未能向民眾期貨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民眾期貨無法開立或延續賬戶或提供期貨交易/金融服務或設立或延續信貸融通。
4. 在民眾期貨與相關人士進行正常業務關係期間,民眾期貨亦會收集下方列出相關人士的部分或全部個人資料,不論他/她身處歐盟,或非歐盟區,亦或透過自動、半自動或手動的方式蒐集。
• 姓名 • 住宅地址 / 戶籍地址 •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及/或 護照號碼 • 聯絡電話(包括但不限於住家電話、行動電話、公司電話及傳真號碼) • 出生日期 • 出生地點 • 電郵地址 | • 性別 • 國籍 • 銀行資訊 • 財務資訊 • 與您職業相關的資訊 • 配偶及家庭資訊(若有需要) • 背景審查(若有需要) • 網絡資料(包括但不限於IP位址、cookies) • 任何用以佐證上述資料的文件或其影本(若有需要) |
5. 對於相關人士提供有關其本人及其他任何人,包括任何關聯人士的資料,相關人士需保證具有足夠授權將這些資料提供給民眾期貨,以用作本政策中所述的用途:
(a) | 為相關人士提供期貨交易/金融服務和信貸融通所涉及的日常運作; |
(b) | 進行配對程序及於相關人士申請信貸時及於每年(通常一次或多於一次)的定期或特別信貸覆核時,進行信用檢查; |
(c) | 設立及維持民眾期貨的信貸評分模式; |
(d) |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欠債; |
(e) | 確保相關人士持續維持可靠信用; |
(f) | 研究、設計及推出銀行、金融、保險服務或相關產品予相關人士,及對提供、處理及使用該等服務及產品的情況進行監察; |
(g) | 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標的(詳情請參閱以下(7)段); |
(h) | 確定民眾期貨對相關人士或相關人士對民眾期貨的欠債金額; |
(i) | 強制相關人士履行責任,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向相關人士及為相關人士債務提供抵押或作出擔保的人士追討欠款; |
(j) | 履行根據下列適用於民眾期貨或其任何分行或民眾期貨或其任何分行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i)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 (ii)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 (iii) 民眾期貨或其任何分行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
(k) | 遵守民眾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附屬公司或成員(統稱「民眾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民眾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
(l) | 讓民眾期貨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民眾期貨對相關人士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其擬承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
(m) | 提供諮詢資料(狀況查詢);及 |
(n) |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
6. 如客戶受 GDPR 約束,客戶須了解並同意資料在以下情況下可能會轉移至歐洲經濟區(“EEA")以外地區:
(a) 民眾期貨從相關人士收集的資料可能會被轉移到並儲存於歐洲經濟區以外的地區,包括但不限於轉移給民眾期貨位於歐洲經濟區以外的附屬公司。
(b) 資料亦可能由為民眾期貨位於歐洲經濟區境外的附屬公司或供應商工作的人士處理。
(c) 如資料轉移至歐洲經濟區以外的地區,民眾期貨會確保資料得到與歐洲經濟區內保護資料方式一致的保護。這可通過多種方式達到,例如:
(i)資料發送至的國家可能是歐盟委員會認可為可提供足夠保障的國家﹔
(ii)資料接收人可能已簽署以歐盟委員會認可的「示範合同條款」為基礎的合同使他們有責任保護資料﹔或 (iii)如果資料接收人位於美國,其可能是歐盟-美國隱私保護計劃的認證成員。
(d) 在其他情況下,法律可能允許民眾期貨以其他方式將資料轉移到歐洲經濟區以外地區。然而,在任何情況下,民眾期貨都會確保遵守適用的資料保護法來轉移資料。
7. 民眾期貨持有的相關人士資料將予以保密,但民眾期貨可就以上(5)段列明的用途把該等資料提供予下列各方:
(a) | 就民眾期貨業務運作向民眾期貨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期貨結算或其他有關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辨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
(b) | 任何對民眾期貨負有保密責任的其他人士包括承諾保密該等資料的民眾集團成員公司; |
(c) |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以及在相關人士欠賬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追討欠款公司; |
(d) | 民眾期貨或其任何分行根據民眾期貨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規定,或根據及為符合任何法律、監 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民眾期貨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民眾期貨或其任何分行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 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 |
(e) | 民眾期貨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民眾期貨對相關人士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及 |
(f) | (i) 民眾集團成員公司; (ii)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期貨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iii) 就以上(5)段列明的用途而被民眾期貨任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寄件中心、電訊公司、電話促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中心、資料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 (iv) 任何涉及民眾集團成員公司向該相關人士提供服務或產品之代理人、受託人、共同受託人、中央期貨存管機構或過戶登記處、保管人、地產代理、律師或其他人士。 |
該等資料可能被轉移至香港境外,但民眾期貨只會在遵照嚴格的內部安全標準、保密政策及適用法律下,才會與上述人士分享資料及其他信息。
8.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民眾期貨擬把相關人士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民眾期貨為該用途須獲得相關人士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a) | 民眾期貨可能把民眾期貨不時持有的相關人士姓名、聯絡資料、産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爲、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
(b) |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財務、保險、銀行及相關服務及産品; |
(c) | 上述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可能由民眾期貨及/或任何民眾集團成員公司提供。 |
如相關人士不希望民眾期貨如上述使用其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相關人士可通知民眾期貨行使其選擇權拒絶促銷。
9.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的條款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相關人士有權:-
(a) | 查問民眾期貨有否持有其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
(b) | 要求民眾期貨改正任何有關其不準確的資料; |
(c) | 查明民眾期貨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實務及獲告知民眾期貨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
(d) | 要求獲告知那些資料會被例行披露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並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
(e) | 就民眾期貨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賬戶資料(為免生疑問,包括任何賬戶還款資料),於全數清還欠賬後結束賬戶時,指示民眾期貨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自其資料庫中刪除該等賬戶資料,但指示必須於賬戶結束後五年內提出及於緊接終止信貸前五年內沒有任何拖欠爲期超過 60 日的欠款。賬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即緊接民 |
眾期貨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賬戶資料前不多於 31 日的期間)所作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 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拖欠爲期超過 60 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 |
10. | 如 GDPR 適用於客戶,根據 GDPR 的規定,除上述第 9 段的權利以外,客戶: (a) 有權取得有關處理其個人資料的資訊,除非屬以下例外情況:(1)客戶已得悉有關資訊;(2)所需作出的資源並不相稱;(3)律容許披露,並已採取措施保障資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4)保密責任; (b) 有以下權利,惟民眾期貨基於其他合法理據仍然有權處理/保留資料作有關用途: (i) 有權隨時反對處理其個人資料; (ii) 在指定情況下有權要求刪除其個人資料,包括(1)就收集目的而言,有關個人資料已不再需要;(2)客戶撤回同意;(3沒有凌駕性的合法利益;或(4)所收集的個人資料是關於接受資訊社會服務的兒童等; (iii) 在 GDPR 規定的情況下,有權反對並有權要求限制民眾期貨對資料的處理。 (c) 有權以系統化、常用和電腦可讀的格式接收由客戶提供予民眾期貨的資料及/或要求民眾期貨在技術上可行的情況下將這些資料傳輸給第三方。 (d) 如客戶認為民眾期貨侵犯其個人資料隱私權,有權向個人資料保障監管機構作出投訴。 |
11. | 民眾期貨持有資料的時間因情況而異,並將在以下情況繼續持有資料: (a) 如賬戶出現任何拖欠還款情況,除非拖欠金額在由拖欠日期起計 60 日屆滿前全數清還或已撇賬(因破產令導致撇賬除外),否則賬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9)(e)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 (b) 民眾期貨需要就使用目的必要的時間內繼續保留資料;或 (c)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保留資料的最短期限。 |
12. | 如相關人士因被頒布破産令而導致任何賬戶金額被撇賬,不論賬戶還款資料有否顯示任何拖欠爲期超過 60 日的還款,該賬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9)(e)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或由相關人士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産令後保留多五年(以較早出現的情况為準)。 |
13. | 根據條例的條款,民眾期貨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
14. |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實務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護主任 民眾期貨有限公司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 77-79 號富通大廈 13 樓 |
15. | 民眾期貨或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有關相關人士的信貸報告用以考慮相關人士之任何信貸申請。若相關人士有意索取有關信貸報告,民眾期貨會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
16. | 本政策不會限制相關人士在《私隱條例》及 GDPR 下所享有的權利。 |
17. | 為使民眾期貨能夠向 閣下提供更佳服務,請確保民眾期貨所登記 閣下的個人聯絡資料正確無誤,如住宅及辦事處地址、電話號碼(包括流動電話)、電郵地址及其他資料。 |
18. | 本政策的條文構成戶口條款及條件及∕或 閣下經已或可能與民眾期貨訂立的協議或安排的一部份。倘有異同,但限於該等異同上,應以本政策的條文為準。 |
19. | |
20. | 於本政策中,「附屬公司」含義應與香港公司條例所賦予者相同。 |
21. |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
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
第四節:香港客戶身分規則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頒佈的客戶身分規則(「該規則」)適用於(其中包括)所有買賣在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上市/買賣的期貨合約,或就該等期貨合約而(作為主事人或代理人)出售的衍生工具(包括場外衍生工具)的持牌法團(例如民眾期貨有限公司),不論該等買賣(「該交易」)是在何處執行的。
基本上,證監會及/或期交所(「監管機構」)在該交易發生後,可要求民眾期貨有限公司在作出要求當日後的兩個營業日內提供客戶身份資料,例如最終受益人及最初負責發出該交易指令的人士的身分、地址、職業及聯絡詳情(但在特殊市況下,監管機構可能會要求在較短期限內取得有關資料)。
倘若閣下作為向民眾期貨有限公司發出買賣指示的直接客戶,本身屬於中介人,則閣下必須即時應監管機構的要求,向民眾期貨有限公司(或直接向監管機構)提供該交易之最終受益人及最初負責發出該交易指令的人士的資料。這是一項持續義務,不論民眾期貨有限公司是否終止向閣下提供服務。
倘若基於保密原因或適用保密法律,閣下不能於交易之時披露閣下主事人的身分,則閣下必須確保,在向民眾期貨有限公司發出交易指示前,閣下的主事人同意其將授權閣下向民眾期貨有限公司應監管機構的要求即時提供其身分(或最終受益人的身分,倘其以中介人身份行事)的資料,及同意放棄其就保密或秘密方面享有的權利。
就集體投資計劃、委託賬戶或全權信託,通常只需要有關計劃、賬戶或信託的名稱,以及最終負責發出該交易指令的人士(即通常為負責投資決定的個別投資管理人)的資料。
倘若就某交易投資管理人的酌情權受計劃、賬戶或信託的一名或以上的受益人(或若干其他人士)凌駕,民眾期貨有限公司將需要發出該交易指令的受益人或受益人等(或其他人士)的資料。
有關該規則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的網站 xxx.xxx.xx。
第五節:提名傳票代理
日期 :
致 :民眾期貨有限公司由 :
標題:提名傳票代理以接收傳票
本人/x等茲提述本人/吾等與民眾期貨有限公司於[]年[]月[]日訂立的客戶買賣協議(供期貨/期權交易賬戶之用)(「該協議」)。
本人/x等由[]年[]月[]日起成為海外居民,及/或本人/吾等於香港並無接收傳票的地址,並謹此提名以下傳票代理(「傳票代理」):
[填寫傳票代理的全名] [填寫於香港的完整地址]
代表本人等接收有關根據該協議提供的任何服務而在香港法院展開的任何訴訟或程序產生或有關的所有法律傳票。
本人/x等承認以親身向傳票代理送達任何傳票、以掛號信向傳票代理寄發,或根據香港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向傳票代理送達傳票,對本人/x等為具有十足效力、完整及具有效用,而傳票代理未能就傳票知會本人/x等,將不會令有關程序無效。
[公司]
謹啟
[以正楷填寫姓名/名稱]
[職位]
[日期]
[空白頁]
網址: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 77-79 號富通大廈 13 樓
網址: xxx.xxxxxxxxxx.xxx | 電郵: xx@xxxxxxxxxx.xxx| 電話: (000) 0000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