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借款人同意貴行於撥款時倘經再次查詢聯徵中心後,發現借款人有其他新增核准應計入DBR22 倍規範之授信額度,借款人同意貴行保留核貸與否之權利。三、加速條款(一) 借款人對貴行任一借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二) 借款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貴行得隨時對借款人縮短借款期間,或視為全部到期:1.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2....
個人信用貸款借款契約書 (一次撥付型適用)
線 上 簽 署 日 期 | 借款人: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 認 | 證 | 方 | 式 | 借款人: | ||||
保證人: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 保證人: | |||||||||
借 | 款 | 人 | |||||||||||
借款人身分證字號 | |||||||||||||
借款人借款契約書 寄 送 方 式 | |||||||||||||
借款人借款契約書 寄 送 位 址 | |||||||||||||
保 | 證 | 人 | |||||||||||
保證人身分證字號 | |||||||||||||
保證人借款契約書 寄 送 方 式 | |||||||||||||
保證人借款契約書 寄 送 位 址 | |||||||||||||
借款人茲向玉山銀行(以下簡稱貴行)申請信用貸款,雙方約定遵守下列事項(以下借款人與保證人合稱立約人,借款人與貴行合稱雙方): 立約人聲明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日)本借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內容,且已充分瞭解,並以簽訂本契約之簽署行為,同時為審閱完成之確認。 | |||||||||||||
申貸方案與借款利率 | |||||||||||||
借 | 款 | 金 | 額 | 新臺幣 元整 | 還 | 款 | 方 | 式 | 按月攤還本息 | ||||
借 | 款 | 期 | 間 | 動 | 用 | 方 | 式 | 一次動用 | |||||
本次申貸的方案為 ,如同意申辦,請再次確認並勾選。 | |||||||||||||
限制清償期間 | 借款人自撥款日起 個月(含)內,如有提前償還部分本金或全部清償,借款人應支付貴行提前清償違約金,計收方式如下:自撥款日起前 個月,支付清償本金的 4%作為提前清償違約金,自撥款日起第 個月至第 個月,支付清償本金的 3%作為提前清償違約金。 | ||||||||||||
一、機動利率計息 借款利息自撥款日起按貴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 %,依下列約定加碼方式按月計付,嗣後依貴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 □加碼 %,即以年利率 %計息 □自撥款日起前 個月加碼 %,即以年利率 %( )計息, 自撥款日起第 個月起加碼 %,即以年利率 %( )計息。 □自撥款日起前 個月加碼 %,即以年利率 %( )計息, 自撥款日起第 個月至第 個月加碼 %,即以年利率 %( )計息,自撥款日起第 個月起加碼 %,即以年利率 %( )計息。 二、固定利率計息 借款利息□自核撥日起,以年利率 %固定計息,按月計付 □採二階段計算;自撥款日起前 個月以年利率 %固定計息,自撥款日起第 個月起以年利率 %固定計息,按月計付。 借款總費用年百分率為 %,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年百分率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若借款人死亡或重 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等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貴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 |||||||||||||
無限制清償期間 | 借款人得隨時償還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 ||||||||||||
一、機動利率計息 借款利息自撥款日起按貴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 %,依下列約定加碼方式按月計付,嗣後依貴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 □加碼 %,即以年利率 %計息 □自撥款日起前 個月加碼 %,即以年利率 %( )計息, 自撥款日起第 個月起加碼 %,即以年利率 %( )計息。 □自撥款日起前 個月加碼 %,即以年利率 %( )計息, 自撥款日起第 個月至第 個月加碼 %,即以年利率 %( )計息,自撥款日起第 個月起加碼 %,即以年利率 %( )計息。 二、固定利率計息 借款利息□自核撥日起,以年利率 %固定計息,按月計付 □採二階段計算;自撥款日起前 個月以年利率 %固定計息,自撥款日起第 個月起以年利率 %固定計息,按月計付。 借款總費用年百分率為 %,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年百分率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 | |||||||||||||
貸 | 款 | 費 | 用 | 帳戶管理費:新臺幣 元整 |
收 回 x 行 貸 款 | |||||
撥 | 入 | 帳 | 號 | □玉山銀行帳戶(僅限借款人本人同名之玉山銀行帳戶)帳號: □他行存款帳戶(僅限借款人本人同名之臨櫃開立國內存款帳戶) 請撥入 銀行/郵局 分行/支局 帳號 (郵局請填局號及帳號共 14 碼) | |
扣 | 款 | 帳 | 號 | □同意辦理玉山銀行帳戶自動扣繳 玉山銀行帳戶帳號: 設定玉山銀行帳戶自動扣繳:借款人授權自上開帳戶扣繳本貸款之每月應繳本息,並授權貴行得免憑借款人之存摺及取款條或支票,利用自動化設備或由貴行任一有權簽章人員簽發存款支出憑證逕自借款人指定本人帳戶自動轉帳取償本貸款之有關債務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貸款費用、信用資訊查詢費、違約金、實行本貸款債權之費用、律師費、委外催收之費用),其處理方式悉依乙方有關之規定辦理,於全部債務清償完畢前,非經貴行同 意,借款人不得任意終止、撤回或限制授權,亦不得將前開帳戶結清,並以本契約為授權之證明。 | |
撥 | 款 | 日 | 民國 年 月 日 (※若遇颱風日或其他特殊情形以致無法如期撥款,將需重新對保,屆時亦有專人與您聯繫,敬請見諒。※當日實際撥款時間,將依銀行系統批次為準) | ||
每 | 月 | 繳 | 款 | 日 | ※若當月無該日,則於該月月底扣款;如遇非營業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扣款。 |
保證人之保證內容 | |||||
聲明內容 立保證書人聲明已確實瞭解所應負擔之權利義務。保證責任與範圍 保證人知悉借款人向貴行申請借款,願共同遵守本契約外,並同意遵守下列所訂之保證債務範圍、金額、期間約定內容。 1. 保證責任: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經貴行就借款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 2. 保證範圍:保證人就借款人依原簽借款契約所定新臺幣 元整動用借款或因簽發票據所生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債務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負一般保證之責,並同意保證期間為自借款人借款之日起 個月。 3. 借款人於清償期屆至或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而不依約還款時,保證人願負一般保證責任。 4. 除貴行同意更換保證人並辦妥換保手續外,保證人不得中途終止本契約。 □保證人已審閱、瞭解上述保證內容,並同意遵守本保證內容所載之權利義務。 | |||||
備註 | 1. 尚未於貴行開戶,欲以其他銀行帳號繳款者,需確認已下載填寫並回函「委託轉帳代繳玉山銀行個人信用貸款本息授權書」。 2. 申請其他銀行帳戶自動轉帳繳款手續約需 45 個工作天,借款人填妥「委託轉帳代繳玉山銀行個人信用貸款本息授權書」後,請寄至 241 新北市三重區中興北街 42 巷 17 弄 10 號,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 信貸經營部。自動轉帳設定未完成前,請於繳款日當日將當期貸款應繳金額匯款至貴行通知之指定帳號,以免產生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3. 若遇颱風日或其他特殊情形以致無法如期撥款,因本契約之撥款日與扣款日將需配合實際撥款日期再做異動,將需請您配合重新對保,屆時亦有專人與您聯繫,敬請見諒。 4. 當日實際撥款時間,將依銀行系統批次為準。 5. 若當月無該日,則於該月月底扣款;如遇非營業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扣款。 6.借款人如於借款期間變更手機號碼,請告知貴行以保障您的權益,如有違反導致未收到貴行簡訊通知者,相關責任 及損失應自行負責。 | ||||
消費者資訊之利用 | |||||
貴行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 貴行得將立約人與貴行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貴行經立約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立約人與貴行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貴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復原狀,及副知立約人。 (二) 立約人提供貴行之相關資料,如遭貴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露、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立約人,且立約人向貴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貴行應即提供立約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三) 立約人經貴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履行告知義務,已瞭解「玉山商業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個人貸款)」。立約人:兩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立約人如不同意,貴行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 |||||
利率調整通知 | |||||
(一) 貴行於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 15 日內將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告知借款人。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二) 前項告知方式,貴行將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約定另以下列借款人所指定之方式告知,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三) 貴行調整定儲利率指數時,借款人得請求貴行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借款人: 請選擇利率調整通知約定方式: 存摺登錄 簡訊通知 網路銀行登入 電子郵件信箱通知 | |||||
重要契約條款 | |||||
一、費用之收取 (一) 借款人同意支付貴行貸款費用,借款人應於貴行撥貸時一次全部交付,並授權貴行得自貸與款項中扣收或自約定往來帳戶中扣繳之。借款人不得以借款提前清償或其他任何理由請求貴行退還貸款費用。前述所列費用均以一次收取為限。且除本契約書所列貸款費用與金額外,貴行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費用。 (二) 借款人如欲向貴行申請餘額證明,借款人同意支付貴行手續費每份新臺幣 100 元。借款結清完畢後,借款人如欲向貴行申請貸款結清證明,借款人 同意支付貴行手續費每份新臺幣 100 元。 |
二、借款人同意貴行於撥款時倘經再次查詢聯徵中心後,發現借款人有其他新增核准應計入DBR22 倍規範之授信額度,借款人同意貴行保留核貸與否之權利。 三、加速條款 (一) 借款人對貴行任一借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 (二) 借款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貴行得隨時對借款人縮短借款期間,或視為全部到期: 1.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 2. 依破產法聲請和解、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前置協商、前置調解、和解、聲請宣告破產、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者。 3. 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 4. 因債務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者。 5. 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或受沒入、徵收其主要財產之行政處分,或因犯罪嫌疑被羈押或經起訴者。 (三) 借款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由貴行事先定合理期間(三日),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借款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1.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者。 2. 借款人對貴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貴行核定或約定用途不符者。 3. 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貴行有不能完全受償之虞者。 4. 前述各款外,借款人擔任第三人之保證人,第三人有未能按時清償債務之具體事實,而貴行有保全債權之必要時。 四、線上簽署契約適用條款、錯誤處理及損害賠償:(如與其他條款牴觸,本條款優先適用) (一) 貸款申請書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二)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電子文件作為履行本契約書相關之表示方法(包含但不限於催告、通知),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三) 貴行、立約人應保存所有本契約書相關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貴行對於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授信全數清償後五年。 (四) 如電子文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如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郵件通知立約人。 (五)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依本契約書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六)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簽章,或以「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安全規範,作為立約人身分識別與同意本契約條款之依據,無須另行簽名或蓋章。 (七) 契約之交付:立約人同意本契約由貴行以電子通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提供收執,視同實體契約文件交付,並同意以銀行保存或列印之資料作為雙方借款之憑證。前項電子通路係指電子郵件通知、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或雙方約定之其他電子通路之一。 (八) 本服務經貴行事先同意始提供,一經線上對保即為完成線上服務之提供,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之情形。 五、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貴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目的,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及「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等相關法規,進行以下措施: (一) 貴行於發現立約人、交易相對人或交易關係人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之時,得逕行暫時停止立約人與 貴行各項交易與業務關係而無須另通知立約人;貴行並得終止本契約下之各項服務約定條款。 (二) 貴行於定期審查立約人身份作業或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立約人新增業務往來關係、身分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以及疑似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得要求立約人於接獲貴行通知後 60 天(含)內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個人或公司資料 (包括立約人之實質受益人或行使控制權之人及相關資訊)、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立約人逾期仍不履行者,貴行得以書面終止本契約下之各項服務約定條款,並於終止之書面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 □立約人已審閱、瞭解上述重要契約條款,並同意遵守本約定條款所載之規範事項。 |
其他契約條款 |
一、 本息攤還與還款方式 (一) 自撥款日起, 依年金法, 按月攤還本息, 貴行應提供借款人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 另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 請參閱網址: xxx.xxxxxxxx.xxx.xx。 (二) 借款人如有溢繳月付金或其他帳款之情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於借款人申請領回前,其餘額得由貴行無息保管,並以抵付後續到期應付貴行之費用、違約金、利息及月付金,貴行無主動退還及通知之義務。 (三) 如有前項情形,或借款人清償貸款相關債務及費用(包含本金、利息、貸款費、信用諮詢查詢費、違約金、實行本貸款債權之費用、律師費、委外催收等相關費用)後如仍有餘款,借款人同意貴行得將餘款優先退至借款人於本契約指定交付貸款之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或經雙方另有約定匯至借款人扣繳存款帳戶,如有匯費,由借款人負擔。 二、 計息方式 (一) 借款期間為一年(含)以下者,一律以 365 天為計息基礎,按日計息;超過一年者,按月計息,不足月部分則採按日計息。如計息期間跨越新舊利率時,以新舊利率天數佔該期總天數之比例計算利息額。 (二) 按日計息者,一年(含閏年)以 365 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終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 365 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三) 按月計息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 12 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一年(含閏年)以 365 日為計息基礎, 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 365 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三、 借款之交付及委託代償約定 (一) 貴行將貸與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於貴行或他行之約定帳戶內(僅限借款人本人同名之國內非數位存款帳戶),即視為貴行貸與款項之交付。借款人並同意貴行自貸與款項中扣除委託貴行代償款項(放款及其他債務)、貸款費用以及匯費(新臺幣 30 元整,匯費需按次支付,收費標準隨時可能變動,請參閱本行網站 xxx.xxxxxxxx.xxx.xx 公告事項)等金額後,撥入借款人指定帳戶,一經撥入,即視同全部貸與款項於撥付當日已由借款人收足無誤,且借款人同意以實際撥款日為本契約之生效日並作為每月繳款相對日,且本借款經當日撥款手續完成後,除有歸責於貴行之事由外,不論是否當日入帳,借款人同意自撥貸日起算利息。 (二) 委託代償本行或他行貸款者:借款人同意本借款優先償付於貴行約定放款帳號及他行之貸款,即委託貴行由借款金額或借款撥入之借款人存款帳戶逕為扣款,清償借款人於貴行及他行截至本借款撥款當日之剩餘本息及相關費用,並終止前述帳號之借款。 (三) 本借款撥款日若以電匯方式匯入借款人指定撥入帳戶時,倘因電腦故障或線路中斷或逾匯款受理時間,無法當日匯達者,借款人同意貴行俟滯留原 因消除於當日或次一營業日匯款。若借款人指定之撥入帳戶有誤而遭對方銀行退匯時,經貴行聯絡後,應儘速前來辦理退匯、轉匯等相關手續。 |
(四) 借款人於本契約內填寫之借款撥入帳號、代償資料含代償銀行、代償分行、代償帳號、代償金額等及自動扣繳設定資料若有錯誤或變動時,借款人同意以電話通知、書面或傳真方式授權貴行更正,經貴行以借款人電話通知、書面或傳真所載內容執行撥款或扣款後,若仍有發生錯誤或衍生任何糾紛等情事,借款人同意自負其責。 (五) 所代償款項如為循環性商品(如循環性信用貸款或信用卡、現金卡),本人同意結清該循環性商品之款項,並將信用卡、現金卡辦理剪卡後,逕自寄回原發卡行辦理停用結清作業。 四、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一) 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時,於貴行未依本契約重要契約條款第三條主張加速條款到期前,貴行除按原借款利率計算每期應繳本金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外,並得收取違約金。違約金按下列方式計收:依每期應繳本金,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逾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 於貴行依本契約重要契約條款第三條主張加速條款到期後,貴行按原借款利率計算未清償本金餘額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外,並得收取違約金。違約金按下列方式計收:依未清償本金餘額,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逾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五、 抵銷權之行使 (一) 借款人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加速條款規定視為到期,貴行得將立約人寄存貴行之各種存款及對貴行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借款人對貴行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借款人之存款及其對貴行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貴行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二) 貴行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立約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且自該書面寄送時即生抵銷之效力,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1. 借款人對貴行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貴行之債權於貴行對借款人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2. 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3. 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三) 立約人寄存貴行之存款經抵銷者,立約人持有之存款憑證,於抵銷之範圍內失其效力。 (四) 立約人對貴行負擔數宗債務,而立約人或第三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應依序抵充費用、違約金、利息、本金,立約人並同意由貴行決定數宗債務抵充之先後順序。 六、 貴行所有對借款人之債權,借款人同意貴行得逕自將其一部分、全部併同其擔保物權轉讓與第三人,借款人亦同意貴行得逕自將上述債權設定質權於 第三人。 七、 住所變更之告知 立約人之住所或通信處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貴行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告知立約人或於貴行營業場所或網頁公告。 八、 管轄法院 x借款契約書以貴行總行所在地為履行地,並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倘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九、 委外催收之告知 (一) 借款人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貴行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 貴行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營業場所及網站。貴行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立約人受損者,貴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 委外業務之處理 (一) 貴行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二) 貴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三) 受貴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立約人權利者,立約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貴行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十一、除貸款條件外,立約人同意貴行得隨時修訂本貸款契約書之相關規定,貴行應於修訂生效前 60 日公告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立約人,立約人若有反 對,應於貴行指定期限內向貴行以書面提出異議,則該異議之條文對立約人不生效力。 十二、立約人因申請貸款提供予貴行所有相關資料,包含身分證、個人證件、工作證明、存摺、各式財力證明等,立約人同意並允諾所有填載內容及提供資料均屬真實,若貴行於貸放期間查覺其相關資料有偽造、變造、或其他加工導致與事實不符之情事,經查證確認屬實,貴行有權提前收回所有於貴行之債權,並保留相關法律追訴權。 十三、契約之交付 (一) 本契約正本乙式參份,由借款人、保證人、貴行各收執壹份。 (二) 借款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有關之授信憑證如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立約人願依貴行通知再立授信憑證,除經立約人提出包括但不限於貴行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往來文件影本、縮影本之記載,證明貴行資料確有錯誤,而應由貴行更正之外,立約人對上述文件之記載均如數承認並依約履行。 十四、貴行之服務方式: 為維護立約人權益,立約人對本服務有所疑義時,除書面外,亦得透過下列方式向貴行提出申訴或反映意見。貴行受理申訴後,將由專人與立約人溝通說明釐清原因,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立約人: 1. 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或各營業單位。 2.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3. 上開資料如有變更,貴行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十五、「定儲利率指數」訂價說明: (一) 訂價基礎: 定儲利率指數係於臺灣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土地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國內知名銀行中選定採樣參考銀行(以撥款時本行網站公告者為準),並以該等採樣參考銀行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平均值為基準。 (二) 調整之通知方式: 定儲利率指數每三個月定期調整一次,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將於貴行各營業單位牌告之「存放款利率表」暨貴行網站上揭示。 (三) 調整頻率及方式: 調整日期為每年之 2 月 21 日、5 月 21 日、8 月 21 日及 11 月 21 日(如調整日遇假日,以次一營業日為調整日),採樣日期為調整日當月 11 日至 17 日 |
之平均利率為基準,時間以中央銀行當日公告資訊為準。指數以小數點以下第二位為準,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四) 訂價指數構成修正: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全權更改定儲利率指數之採樣參考銀行,並逕行指定其他本國銀行替代之。 1. 當採樣參考銀行中有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有銀行法第 62 條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之一者。 2. 採樣參考銀行之中有停售一年期固定利率定期儲蓄存款產品者。 |
□立約人已充分瞭解本契約條款,並同意遵守本契約條款所載之規範事項。 |
個人貸款確認聲明書 |
親愛的顧客您好,敬請協助填寫下列事項,以確認本次貸款規劃符合您的意願與需求: 一、 若您在本次貸款申請期間向本行所投保之財產保險產品,包含商業火險、住宅火險地震險等,如未與本行告知指定扣繳方式,將視同保費來源以貸款資金給付。 二、 請問您本次貸款申請所投保之「住宅火險及地震基本保險或商業火險」之投保方式?(單選) (一) □透過貴行承辦人員協助投保或加保事宜。 (二) □本次為自行投保(即未透過貴行承辦人員協助投保或加保事宜)。 (三) □本次已投保適當之火險,無須任何投保或加保事宜。 (四) □本次無需投保火險故不適用 如非特殊案件,辦理房貸請勾選第三項,辦理信貸請勾選第四項,如未正確勾選須重新對保三、 請問您本次貸款申請期間是否有向本行業務人員購買保險或理財商品?(不包含財產保險) □是,有向本行購買。 □否,並未向本行購買。(請跳第五題說明) 四、 如是,您購買的保險或理財商品類型是:(可複選) □房貸壽險商品 □傳統型保險商品 □投資型保險商品 □共同基金 □海外債券 □海外股票 □海外 ETF □結構型商品 □黃金存摺 □其他商品: ※購買保險或理財產品,需承擔因財務槓桿操作方式所面臨的風險,包含貸款需支付本金與利息,及投資理財或購買保險可能發生之相關風險及最大可能損失。 五、 為維護您的權益,與您確認本行業務人員並未鼓勵或勸誘以辦理貸款、保單借款或定存解約之方式進行投資理財或購買保險,請問您當下是否已了解? □是,我已充分了解。 六、以上有關個人貸款確認聲明書之內容,本人已充分暸解本次規劃之產品內容及相關權益。 2022.05 版 |
代償他行貸款委託聲明 | |||
因借款人需要向貴行申貸,並委託貴行代為清償本人截至 年 月 日於下列銀行尚未結清之款項: ※下述各項帳號、戶名、金額、收款人等資料皆經借款人確認無誤,若發生因前述資料錯誤導致無法代償情形,借款人同意協助詢問正確資料,並授權貴行修正及接受貴行得依實際代償日期、金額等相關資料進行匯款作業。 | |||
產品類別 | |||
收款銀行/分行 | |||
戶名 | |||
帳號 | 金額 | ||
銀行聯絡人及電話 | |||
備註 | |||
收款銀行/分行 | |||
戶名 | |||
帳號 | 金額 | ||
銀行聯絡人及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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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類別 | |||
收款銀行/分行 |
戶名 | |||
帳號 | 金額 | ||
銀行聯絡人及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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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銀行/分行 | |||
戶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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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類別 | |||
收款銀行/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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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銀行/分行 | |||
戶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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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聯絡人及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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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類別 | |||
收款銀行/分行 | |||
戶名 | |||
帳號 | 金額 | ||
銀行聯絡人及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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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銀行/分行 | |||
戶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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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聯絡人及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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