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 请填写场地名称] 二零二四年宵市场特许协议
本协议 于二零二三年 月 日订立。
协议双方为
( 1 )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政府 ”) 的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 如场地是屯门天后庙广场, 则改为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 (“署长 ”);以及
( 2 ) 先生∕ 女士*( 香港身分证号码 : )(“ 获 许 可 人 ”) ; 获 许 可 人 的 业 务 地 址为 ( 地址) 注 1 ∕ * 获许可人现居 于 ( 地址) 注 2 。
(* 删去不适用者 )
注:
1. 请填写获许可人在其商业登记证( 如有) 上的业务地址。
2. 如获许可人并无业务地址,则填写其香港住址。
双方现同意如下:
1 . 定义及释义
1.1 在本协议内,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各词和用语的涵义如下︰
“ 业务 ” 指获许可人根据本协议条款售卖及推广本协议 第一附表订明的 # 湿货/ 干货/ 快餐食品/ 主题货品 的业务, 并包括本协议准许进行的任何相关活动;
(# 删去不适用者)
“ 开始日期 ” 指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 [ 请填写时间] ( 或政府以书面形 式指定的其他日期);
“ 该 活动 ” 指于二零二四年二月四日至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在场地 举办的二零二四年宵市场;
“ 食环署 ” 指政府食物环境卫生署;
“ 香港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感染控制措施 ” 指政府不时宣布有关预防及控制传染病所采取的措施;
“ 知识产权 ” 指专利、 商标、 服务商标、 商用名称、 外观设计权、 版权、域名、数据库权、工业知识产权、新发明、设计或程序, 以及其他知识产权, 不论其是现有或于日后产生、性质及出处、是否已经注册, 并包括要求获授任何有关权利的申请, 亦不论有关权利在哪个适用的司法管辖区注册或可予强制执行;
“ 准用范围” 指第三附表所标示场地范围内第 号摊位;
“ 使用费” 具有第 3 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 特许期” 指由开始日期 [ 请填写时间] 至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 [ 请填 写时间] 的期间, 但依据本协议条文提前终止则除外;
“ 疏忽” 一词的涵义与《 管制免责条款条例》( 第 71 章) 第 2 ( 1 ) 条中该 词的涵义相同;
“ 准 售商品 ” 指本协议第一附表订明的 湿货/ 干货/ 快餐食品/ 主题货品 ) ;
“ 余下的特许期” 指本协议若根据第 6 、第 7 或第 10 条终止或取消时,由终止或取消协议的生效时间起计特许期的余下部分( 以时数计算);以及
“ 场地” 指 [ 请填写年宵市场场地名称及地址] , 并包括准用范围。
1.2 以下释义规则适用:
( a) 凡指单數的字词亦指众數 ,反 之亦然 ;凡 指某性别的字词亦指所有其他性别;凡提述任何人,亦指任何个人、商号、法人团体或并非法团的团体。
( b) 插入标题只为方便参阅,并不影响本协议的诠释。
( c) 凡提述某条条款或某个附表, 即指本协议的某条条款或某个附表。本协议各附表为本协议的构成部分。
( x) x提述多少天即指多少个历日; 凡提述工作天即指除星期六及《公众假期条例 》( 第 149 章) 所定义的公众假期以外的任何 日子。
( e) 凡提述法令或法例条文 ,须理解为指那些不时已作出更新 、修订 、修 正或重新制定的法令或法例条文 ,并 包括其附属法例在内。
(f) 倘文意许可或需要, “ 获许可人” 包括其执行人或管理人。
( g) 获许可人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作为 、失责行为 、疏 忽或 不作为, 均视为获许可人的作为、失责行为、疏忽或不作为。
( h) 凡提述“ 包括” 即应理解为不局限于随后的字词。
( i ) 表示全部意思的词,须视为包括指全部的任何部分。
( j ) 本协议中英文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2. 进入、 占用和使用准用范围的权利
2.1 政府现向获许可人批出可撤销、非专有、不可转移、不可转让的权 利,以供依据本协议条款于特许期内进入、占用和使用准用范围, 在该活动中经营业务。
2.2 获许可人没有准用范围的独有享用权,政府作为准用范围的拥有人 ( 不论经署长或以其他方式行事), 得保留一切权利和权力, 可为任何目的而随时进入准用范围, 无须事先通知获许可人或取得其同意。获许可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政府及其雇员、代理人或获授权人员行使管有及控制准用范围的权利。
2.3 该活动的营业时间为( 二零二四年二月四日至六日) 上午# 七时/八 时/ 九时至晚上# 十一时/十二时 、( 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至八日) 上午# 七时/八时/ 九时至翌日凌晨# 一时/三时及( 二零二四年二月
九 日 ) 上 午 # 七 时 / 八 时 / 九 时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二 月 十 日 上 午 # 七 时 (“ 营业时间 ”)。 政府保留权利随时调整或缩短营业时间。 如上述营业时间经调整或缩短,则营业时间指经调整或缩短后的营业时间。 [# 删去不适用者]
3. 使用费
获许可人须于签订本协议当日向政府缴付港币 元 正
的使用费(“ 使用费 ”)。
4. 准用范围
4.1 准用范围于开始日期以当时“ 原样” 状况移交获许可人。
4.2 获许可人须按接受“ 原样” 状况的原则接受准用范围在开始日期时的状况。其后,准用范围如有任何损坏或损耗,概由获许可人负责。
4.3 获许可人须于下文第 5 条指定的期间接收准用范围,否则政府可全 权酌情决定如何处理该准用范围,以作任何其他用途。
5. 搭建摊位日期
在特许期的首三天,准用范围会开放予获许可人作搭建及布置摊位 之用。该三天期内,获许可人不得在准用范围经营任何业务。
6. 不可抗力
6.1 假如政府在任何时间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而被阻止、妨碍或延误履行 本协议 ,政 府可向获许可人发出口头( 以新闻发布 、公 告或其他类似通讯方式) 或书面通知 ,以 实时终止或暂停本协议 ,并 于有关通知指明终止或暂停本协议的生效日期及时间。所引致的暂停将于不可抗 力持续发生期间持续。
6.2 就第 6.1 条而言, “ 不可抗力” 指︰
( a) 爆发影响香港的战争、叛乱、革命、暴动、内乱,火灾、民众 骚乱、罢工或自然灾害;
( b) 任何类似前述事件的灾难事件;或
( c) 流感大流行、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 2019 冠状病毒病或 其他影响香港的流行病爆发。
7. 暂停/ 取消该活动和限制进出场地
7.1 即使本协议载有任何相反规定,假若有任何下文第 7.2 条所述的关 闭或限制情况或基于其他原因, 政府可随时向获许可人发出口头 ( 以新闻发布、 公告或其他类似通讯方式) 或书面通知, 以实时延迟开始日期、或暂停或取消该活动的全部或部分, 无须交代原因, 并于有关通知指明暂停或取消活动的生效日期及时间。假如准用范围位于受该活动暂停影响的区域, 本协议将于通知指明的期间暂停。 假如准用范围位于受该活动取消影响的区域 , 本协议将会随即终止。
7.2 政府如认为有需要,可在特许期内不时关闭或限制使用或进出整个 场地或其任何部分, 以实行感染控制措施、进行人流管理或维修保 养工程。
8. 一般契诺
8.1 获许可人( 不论其本人或透过其雇员或代理人) 在经营业务时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规定,以及不得作出任何违反或抵触在香港实行的 法律( 包括基本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国安法 ”)) 的行为。
8.2 获许可人( 不论其本人或透过其雇员或代理人) 须遵守政府根据任何 适用的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包括但不限于《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
(第 599 章)及其附属法例)刊宪或以其他方式发出的最新指示,
以及须遵守由食环署就有关预防及控制传染病在场地采取的措施。
8.3 获许可人须申领在该活动经营业务所需的各类牌照、许可证及∕或 授权。
8.4 获许可人不得雇用任何受法律禁止在香港工作的人。
8.5 如获许可人违反上述第 8.1 至第 8.4 条的任何规定,在不损害政府
任何其他权利( 不论是根据本协议 、普通法 、任何法例或其他情况所 享有的权利) 的原则下,政府可根据第 9 . 2 ( e) 条提前终止本协议。
8.6 获许可人须遵守第二附表就使用场地事宜所订明的规则。
8.7 获许可人( 不论其本人或透过其雇员或代理人) 在经营业务时须遵守感染控制措施。
8.8 本协议受《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第 132 章) 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所有规例规限,适用范围包括场地及在准用范围内经营的业务。
8.9 获许可人确认于签订本协议前 ,已参 阅《游乐场地规例 》( 第 132 BC章) 并明白该规例的条款及规定。 获许可人须遵守《游乐场地规例》 ( 第 132 BC 章) 的条款及规定。
[ 如场地不是法例第 132 章所指的公众游乐场地,例如屯门天后庙 广场,则请删去第 8.8 及第 8.9 条。]
9. 终止协议
9.1 政府若认为获许可人违反或即将违反第二附表的任何条文,会向获许可人发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如获许可人未能实时( 或于警告指定的其他时间内) 按警告指定的方式就有关的违反事项作出补救或停止作出任何可能导致有关违反事项的作为或行为,政府可随时藉书 面通知实时终止本协议。
9.1A 政府若认为获许可人违反食环署在场地采取的感染控制措施,或食 环署就执行感染控制措施所发出的任何指示,会向获许可人发出口 头或书面警告。如获许可人未能于警告指定的时间内按警告指定的方式就有关的违反事项作出改正或补救,或提供任何虚假资料充作 是遵从有关的感染控制措施或指示,政府可随时藉书面通知实时终 止本协议。
9.2 除第 9.1 条或 9.1A 条另有规定外 ,政 府可随时藉书面通知实时终止本协议假如:
( a) 获许可人未能、 拒绝或疏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及条件;
( b) 当获许可人在任何时候被判破产, 或被判接管令以致其产业被接管 ,或 出让或转让其财物 ,或 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债务重整或安排或意图这样做, 或有人并非为进行政府先前书面批准的重组或合并而向法院提出获许可人业务破产或清盘的呈请;
( c) 获许可人转让或转移或意图转让或转移本协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责任或权利;
( d) 获许可人于任何时间单方面放弃及∕或撤销本协议;或
( e) 发生任何事件或情况致使政府按本协议的条文终止本协议,包括以下任何条文:
( i ) 第 8 条( 一般契诺);
( i i ) 第 18 条( 防止串通行为);以及
( i i i ) 第 20 条( 行贿送礼)。
10. 无须交代原因终止协议
即使本协议载有任何相反规定,政府可随时藉书面通知实时终止本 协议, 无须交代原因, 并于有关通知指明终止本协议的生效日期及时间。倘政府按本第 10 条终止本协议,政府会按第 11 . 1 ( d) 条向获 许可人退还使用费。
11. 暂停及终止协议的后果
11.1 倘本协议基于任何理由而被提前终止或期满(“ 终止协议 ”):
( a) 本协议不再具有效力及作用,但不影响:
( i ) 署长和政府因获许可人先前违反本协议而根据本协议或 在法律上应有的权利和作出的申索;
( i i ) 在终止协议前已归于某一方的权利和申索;以及
( i i i ) 本协议以明示或默示方式规定在终止协议后继续适用和
生效的条文;
( b) 署长和政府均无须承担获许可人因或就终止协议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申索、法律程序、法律责任、损失、损害赔偿、费用或开支;
( c) 在不影响署长和政府的其他权利和申索( 包括根据第 14 . 1 条索取弥偿的权利) 的原则下, 倘本协议根据第 9 条终止, 获许可人须承担署长和政府因终止本协议而招致的一切损失、 损害赔偿 、费 用和开支 ,包 括署长和政府因提前终止本协议而招致的一切行政及法律费用, 而获许可人无权获退还任何使用费;
( d) 倘本协议在开始日期前根据第 6 、第 7 或第 10 条终止或取消, 政府会向获许可人无息退还全数使用费; 倘本协议在开始日期或之后根据第 6 、第 7 或第 10 条终止或取消, 使用费会按以下计算方式无息退还获许可人:
使用费 | X | 余下的特许期( 以时数计算) |
整个特许期的总时数 |
注:计算所用的各项数字会调高为最接近的整数
( e) 当本协议被提前终止或期满时, 获许可人须遵守载于第二附 表第 44 至 46 条的离场安排。
11.2 假如因根据第 7 条延迟开始日期或根据第 6 或第 7 条暂停本协议导致特许期缩短︰
( a) 使用费将根据以下计算方式无息退还获许可人︰
使用费 | X | 被缩短的特许期( 以时数计算) |
整个特许期的总时数 |
注:计算所用的各项数字会调高为最接近的整数
( b) 署长和政府均无须承担获许可人因或就延迟开始日期或暂停本协议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申索 、法律程序 、法律责任 、损失、 损害赔偿、费用或开支。
12. 无须就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12.1 政府及署长均无须为下列情况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a) 获许可人或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财产有所损失或损坏, 除非有关损失或损坏完全因署长或政府的雇员或代理人的严重疏忽或故意的不当行为造成;或
( b) 获许可人或其雇员或代理人受伤或死亡, 除非有关伤亡因署长或政府的雇员或代理人疏忽造成。
12.2 由于( a) 实施人流管理措施( 包括在场地实施单向式人潮控制系统), ( b) 关闭或限制使用或进出整个场地或其任何部分 ,以 实行感染控制措施、进行人流管理或维修保养工程,( c) 封闭场地附近的道路,( d)场地的照明系统故障、场地暂停供电或供水、天气恶劣或其他无法 预计的意外 ,( e) 开始日期被延迟 ,(f) 该活动的营业时间被调整或缩 短 ,( g) 该活动的规模被调整,或( h) 本协议被暂停 、提前终止或期满 ( 除第 11 . 1 ( d) 条或 11 . 2 条另有规定外) ,而 导致获许可人在业务或收入方面有任何损失,署长或政府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须就该损失承担 任何法律责任。
13. 禁止日后申请或竞投
在不影响政府有权不与任何人签订任何合约或订立任何其他形式的关系的原则下, 如发现获许可人有下列情况, 政府日后筹办年宵市场、车公诞市场及大埔林村放马莆新春市场时, 可行使其绝对酌情权,禁止获许可人及∕ 或任何代表获许可人行事的人申请或竞投上述任何或所有市场的任何摊位,并取消其申请和竞投资格:
( a) 获许可人就其业务的名称或地址提供虚假资料;
( b) 获许可人转让或转移其在本协议下任何部分的权利、 利益或责任予任何人;
( c) 在该活动进行期间或结束后, 获许可人在准用范围或附近销毁、 毁烂或弃置任何未售出的商品( 不论是否第一附表所订明 的商品),包括任何未售出的盆栽或花卉;或
( d) 获许可人违反第二附表第 2 、第 3 、第 5 、第 6 、第 12 、第 16 、第 18 、第 24 ( a) 或第 35 条的规定。
14. 弥偿
14.1 获许可人须就下列事项向政府、署长及政府的雇员或代理人 (“ 弥偿 人” ) 作出弥偿:( a) 不论由任何人向弥偿人声言作出、提出或提起的 所有及任何申索、 诉讼、 调查、 要求、 法律程序或仲裁( “ 第三方申索” ) ;以 及( b) 弥偿人因或就下列情况而可能直接或间接蒙受或招致 的所有及任何损失、损害、伤亡, 以及所有及任何讼费、收费及开 支:
( a) 第 12.1 条所提述而政府及署长均概不负责的任何损失、损害 或伤亡;
( b) 获许可人或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疏忽;
( c) 获许可人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文;
( d) 获许可人违反任何据本协议作出的保证或有任何失实xx的情况;
( e) 获许可人不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或规例;或
(f) 获许可人的作为构成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4.2 如获许可人有任何雇员或代理人在场地受伤或死亡,获许可人必须 在三( 3 ) 个完整工作天内把该伤亡事件以书面通知政府。
15. 不得转让
获许可人不得转让或转移本协议的任何权利、 利益或责任予任何人。
16. 通知及警告
获许可人在下列情况得被视为已收到政府就本协议向获许可人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警告或其他文件:
( a) 有关的通知、 警告或文件已张贴于获许可人在准许范围的摊
位;
( b) 有关的通知、 警告或文件已递交获许可人或其在准许范围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或
( c) 有关的通知、 警告或文件以人手送递或以挂号邮递方式送往获许可人在本协议第一页列明的地址当日。
17. xx及保证
获许可人现向政府xx及保证下列事项︰
( a) 获许可人有充分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
( b) 获许可人有进行业务所需的一切牌照、许可证及∕或授权;
( c) 获许可人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均为合法 、有效 、具约 束力 并可予强制执行的责任;以及
( d) 获许可人在本协议向政府作出的所有声明 、xx及保证 ,在本 协议整段有效期内均属真实、完整及准确。
18. 防止串通行为
18.1 获许可人现向政府xx及保证下列事项:
( a) 在竞投二零二四年宵市场摊位前 ,获许可人从没有向任何人传 达其标价款额;
( b) 获许可人从没有透过与任何人作出安排以厘定标价款额;
( c) 获许可人从没有与任何人就两者会不会投标作出任何安排 ;以及
( d) 获许可人从没有在竞投中以任何方式与任何人有其他串通行 为。
18.2 如获许可人违反上文第 18.1 条的任何xx及保证 ,政府有权根据第
9 . 2 ( e) 条终止本协议。
18.3 就获许可人违反上文第 18.1 条的任何xx及保证而引致或与之相关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获许可人须向政府作出弥偿, 并使政府获得弥偿。
18.4 第 18.1 条不适用于获许可人为获得保险报价以计算标价而与其承保人或经纪人进行的保密通讯,或为获得其专业顾问协助准备投标 所进行的保密通讯。
18.5 第 18.2 及第 18.3 条所订明的政府权利,均为增补并无损于政府针 对获许可人而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
19. 不受约束的权力
本协议不得视为限制、减损或以其他方式干扰署长、政府或任何公 职人员依法获授予或委以的任何权力或职责。
20. 行贿送礼
如获许可人或其任何雇员或代理人被发现就本协议或任何其他政府合约触犯《防止贿赂条例》( 第 201 章) 或任何同类性质法例所订 明的罪行,政府可根据第 9 . 2 ( e) 条终止本协议。
21. 可分割性
如本协议有任何条文依法被裁定为违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 则有关条文得视为不属本协议的一部分, 而本协议其他条文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均不受影响。
22. 完整协议
本协议为双方就目标事项达成的整体协议及协议。
23. 修订
23.1 政府如认为有需要,有权随时以口头或书面通知修订第二附表的任 何规则,使该活动有秩序及顺利进行。
23.2 除在上述情况外,本协议只限藉双方签署的文书方可作出修订。
24. 双方的关系
获许可人只以获许可人的身分签订本协议。本协议内容不构成署长
∕政府与获许可人之间的雇佣合约、代理人或合伙人关系、业主与 承租人关系或联营关系。
25. 授权
政府∕ 署长可授权任何政府部门的人员或职员代表其签立并执 行本协议,获许可人必须遵守由该等代表政府∕ 署长的人员或职员作出的指示。
26. 《 合约( 第三者权利) 条例》
双方现声明 ,本 协议并无赋予或意图赋予任何第三者依 据《 合约( 第三者权利) 条例 》( 第 623 章) 强制执行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任何权益或 权利。
27. 管限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本协议受香港法律所管限,并按香港法律解释。双方均同意接受 香港法院的专有司法管辖权管辖。
本协议谨于文首所载日期签订为证。
获许可人签署:
姓名:
香港身分证号码: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的代表签署:
[ 如场地是屯门天后庙广场,
则改为 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的代表 ]
姓名: 职位:
见证人签署:
姓名: 职位:
第一附表
二零二四年宵市场摊位 准售商品一览表
A. 湿货摊位
准售的物品
– 鲜花
– 石景盆栽
B. 干货摊位
准售的物品 | |
– 凉果、干果及果仁类 – 预先包装食物( 不包括樽装饮品) – 贺年糖果 – 袋装腊味( 如腊鸭、腊肠等) – 生果( 非切开生果) – 海味干货 – 贺年装饰品 – 人造花 – 图画及日历 – 玩具( 不包括可飘浮的 LED 发光气 球) – 文具 – 古玩 – 陶瓷器 – 檀香 – 香烛 | – 领带 – 刺绣 – 鞋 – 书籍 – 衣服 – 塑料用品 – 皮革用品 – 手工艺品 – 百货用品 – 清洁用品 – 精品摆设 – 计算机及电讯产品 – 录音带∕录像带及影 音激光数码碟 |
C. 快餐摊位
准售的食品
– 预先煮熟的快餐食品
– 面包西饼
– 即食小食
– 雪糕
– 饮品,包括由持牌食品制造厂或其他认可來源生产的不含酒精的含 气或不含气樽装饮品。
附注:
1. #(适用于没有公用洗涤区的场地) 快餐摊位只可使用电力作燃料,而且只准将食物加热,不得煮食。
#(适用于设有公用洗涤区的场地) 快餐摊位只可使用电力作燃料,在符合临时食物制造厂牌照的特定发牌及持牌条件下, 可烹调已预制及即可烹煮的食物。
(# 删去不适用者)
2. 经营快餐摊位的获许可人须领有食环署签发的临时食物制造厂牌照,并须遵守有关的卫生规定。
D. 主题摊位
准售的物品
– 贺年食品
– 挥春
– 年画、贺年用品及装饰物( 不包括吹气玩具∕公仔或毛公仔)
第二附表
使用场地的规则
一般条文
1. 获许可人只可纯粹为了于该活动经营业务而使用准用范围, 并须确保准用范围只会用作该用途。 获许可人不得使用准用范围作任何其他活动。
2. 倘食环署认为获许可人在场地内为宣传、推广、陈列、展示、售卖或 送赠任何准售商品而进行的活动是违 法( 包括违反任何在香港实行的法律或规例, 包括国安法), 不利于国家安全, 不道德, 或是不符合年宵市场的宗旨( 即适合不同年龄市民欢欣庆贺农历新年) ,食 环署有权指示获许可人停止有关活动, 而获许可人必须立即遵从署方指示。
3. 获许可人 ( 不论是其本人或透过其雇员或代理人) 不得︰
( a) 作出任何行为( 包括呼喊口号、使用言语、透过任何媒介( 例如小 册子、 横额、 衣物、 视听器材或电子器材) 展示讯息或标志, 以及进行集会或活动),其方式令政府认为-
( i ) 可能干扰或影响场地的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
( i i ) 可能造成或导致场地或附近地方的安宁受破坏;
( i i i ) 可能阻碍游人自由或畅通流动,或增加政府在场地进行人流管理的困难;
( iv) 可能对场地或在场地的任何人造成滋扰、损害、骚扰、 烦扰、不便或干扰;或
( v) 可能令在场地的任何人觉得厌恶、侮辱或反感;
( b) 作出扰乱秩序及不雅的行为;或
( c) 把家具、 设备( 包括手提扩音器、 扬声器及其他视听器材或电子
器材)、货品、对象( 包括横额展示架、装饰品及物品) 带入场地, 但行使本协议主体部分第 2.1 条获赋予的权利所需者则除外。
4. 获许可人必须遵从署长、食环署或政府其他部门就场地使用事宜不 时发出的指令和指示。
搭建摊位
5. 干货摊位 、主 题摊位和快餐摊位的高度不得距离地面超过 3 x 。湿 货摊位的高度不得距离地面超过 4.5 米。
6. 湿货摊位的高度如距离地面超过 3 米,获许可人须自费聘用一名认 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或《 建筑地盘( 安全) 规例》( 第 59 I 章) 规定的合资格的人,在该活动举行前为其摊位的搭建物向食环署提供 安全证明。
7. 不得在准用范围内以棕榈叶搭建摊位,而摊位的遮篷须以不易燃的 材料制成。
8. 不得在两行摊位之间的通道悬挂招牌或装饰物,亦不得容许竹杆或 其他装置伸出准用范围之外。
9. 摊 位 顶 不 得 用 作 贮 存 商 品 或 任 何 其 他 东 西 或 用 以 进 行 任 何 其 他 活动。
经营业务
10. 获许可人如无所需的牌照 、许可证及∕或授权 ,不得在准用范围经营 任何业务 。获 许可人必须遵守各所需牌照 、许 可证及∕ 或授权的规定和条件。
(* 注 :本 协议并不豁免获许可人遵守任何发牌条件 。获 许可人须与各有关当局接触,以便申领法例规定在准用范围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 牌照、 许可证及∕ 或授权。 获许可人须注意: 各有关当局对于牌照、许可证及∕或授权的申请审批需时 ,而获许可人在获发有关牌照 、许可证及∕或授权之前,不得以未能开业为理由要求减免使用费。)
11. 获许可人须于食环署指定时段在准用范围经营业务。如事先未获食
环署批准 ,任 何人均不得在准用范围过夜 。署方只会准许获许可人派 驻看更员在准用范围过夜 ,以便看守准用范围的财物 ,但事先须向署 方登记其姓名及香港身分证号码。
12. 获许可人不得在准用范围赌博或进行违法或不道德活动,亦不得准 许或容许他人这样做。
13. 获许可人不得在准用范围进行游戏活动。
14. #(适用于没有公用洗涤区的场地) 不得在准用范围或附近煮食。
#( 适用于设有公用洗涤区的场地) 在符合临时食物制造厂牌照的特定发牌及持牌条件下, 可在准用范围烹调已预制及即可烹煮的食物。 不得在准用范围附近煮食。
(# 删去不适用者)
15. 获许可人须时刻对准用范围及其内财物的安全和保安负责。 展示和售卖商品
16. 除第一附表所列的商品外 ,如 未获署方书面批准 ,获 许可人不得展示或售卖其他商品。
17. 不得进行没有售卖实质商品而纯粹推广、宣传或登记会员∕顾客的 活动、筹款活动及其他活动。
18. 获许可人不得在场地贮存 、展示 、提 供 、要约出售或售卖任何下列所 述者:
( a) 动物和禽鸟;
( b) 酒类饮品;
( c) 仿冒产品;或
( d)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 》( 第 390 章) 所订的第 II 类( 不雅) 物品或第 III 类( 淫亵) 物品。
19. 不得展示或售卖氢气球 。如须展示或要约出售气球及充气物品 ,只可 使用空气或氦气作为充气气体。
20. 不得展示或售卖罐装喷沫或罐装喷雾飘带。
21. 不得展示或售卖香烟 、雪茄或烟草 ,亦不得展示有关香烟 、雪茄或烟 草的广告。
22. 不得以拍卖形式售卖准售商品。
23. 售卖准售商品时不得只出示样本∕款式。获许可人在顾客为准售商 品付款后 ,必 须即场将商品交付顾客 。获 许可人不得要求顾客先就商品即场付款, 然后才在其他地方领取商品, 或将商品送交其他地方。
快餐摊位
24. ( a) 获许可人在准用范围经营快餐摊位, 必须领有食环署发出的临时食物制造厂牌照 。除电力外 ,不得使 用气体或其他燃料将食物
/饮品加热。
( b) 此外,获许可人在准用范围经营快餐摊位须遵守下列条款︰
( i ) 不得设置顾客座位。
( i i ) 不得在准用范围或附近洗涤煮食器具( 场地内设立的公用洗 涤区除外)。
( i i i ) 不得在准用范围附近地方处理食物。
( iv) 悬挂的广告或标志只可显示摊位名称、所售食物/饮品及 售价。
( v) 在准用范围内须设有最少一个标准容量 4 公斤的二氧化碳 灭火器。
( vi) 总电掣须设在准用范围内易于接触之处,并须以中英文标 贴清楚标示。
准用范围的状况
25. 获许可人必须保持准用范围及附近地方整洁卫生,以令食环署满意 为准。
26. 获许可人必须在营业时间内在其摊位提供足够消毒搓手液供顾客使 用。
27. 获许可人必须设置足够数目可贴合盖上盖冚的垃圾桶( 或食环署指示的其他类型垃圾桶),并保持垃圾桶状况良好、清洁卫生。
28. 获许可人必须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 ,防止准用范围的地面受损 ,并保护准用范围免受火损、台风破坏等灾损。
29. 获许可人事前未获食环署书面同意,不得在准用范围进行任何结构 或电力方面的改动或加建工程。
30. 获许可人必须保持其在准用范围的器具 、家具 、装置及设备维修妥善 和可供使用。
31. 无论何时 ,获 许可人均不得阻碍政府人员进入准用范围任何部分 ,以视察该处情况。
贮存物品
32. 获许可人必须确保准用范围贮存或供要约出售的准售商品:
( a) 清洁卫生;以及
( b) 稳妥放置或迭放在准用范围内, 不致阻塞通道或构成意外或火警危险。
33. ( a) 获许可人不得在场地内任何地方( 准用范围除外) 放置或弃置任何商品或东西, 并须确保其商品或东西不会阻塞或堵塞这些地方。
( b) 如获许可人违反上述( a) 款, 政府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立即移走并处置任何相关商品或东西 ,无须向任何人赔偿 。政府因此 而招致的一切费用 、损失 、损害赔偿 或开支 ,可作为拖欠政府的 债项向获许可人追讨。
34. 获许可人必须确保准用范围不会存放或贮存《危险品条例》( 第 295
章) 所指的危险品或违禁品( 例如超过下文第 35 条所订明数量的氦气瓶,或任何武器、军械、炸药或易燃物体)。
35 . # ( 适用于指定摊位) 获许可人不得在准用范围存放 、贮 存或使用超过一百五十( 150 ) 公升的氦气( 即《 2012 年危险品( 适用及豁免) 规例》( 第 295E 章) 所订明无须领取牌照的最高分量)。
#( 适用于非指定摊位) 获许可人不得在准用范围存放、 贮存或使用氦气瓶。
(# 删去不适用者)
照明和电力
36. 场地内已有照明设施 。除电力灯具外 ,获许可人不得使用其他人工照 明设备。
37. 获许可人可使用蓄电池为准用范围供电。
38. 获许可人可自费安排电力公司进行电力装置工程,为准用范围临时 供电。获许可人进行上述安排时,须遵从以下规定:
( a) 为准用范围临时供电所需的电力装置工程, 必须由食环署指定的电业承办商进行 。如食环署没有指定承办商 ,则有关工程必须 由注册电业承办商进行。
( b) 供电装置必须安装于场地内特为有关用途而设的范围。
( c) 该等电力装置须符合《电力( 线路) 规例》( 第 406E 章) 的规定。
( d) 架空电线须距离地面最少 4.5 x ,以 容许消防车∕ 救护车等安全通过。
( e) 不防风雨而放置在室外的设备不得接驳供电系统。 违反上述规定者,会被截断或终止电力供应。
39. 食环署如证实或有理由怀疑获许可人管有的设备出现漏电或电力负 荷过重的情况( 例如供电系统断路) ,可 要求获许可人截断该设备的电
源。如不遵办,准用范围会被截断或终止电力供应。获许可人必须向机电工程署证明,并使该署信纳有关设备不会引致漏电或电力负荷 过重( 例如由注册电业工程人员进行测试) , 才会获恢复准用范围供电。
40. 对因电力装置引起的意外或火警事故,若由于获许可人或其雇员或 代理人疏忽所致,获许可人须负全责。
41. 食环署可施加任何其他规定,使供电系统安全运作。
42. 食环署可限制向准用范围提供的最高电流量( 以安培计算) ,并 在特许期间不时更改该限制的量值 。获许可人必须遵守这项限制 ,并在详加 考虑后才进行电力装置工程。
车辆
43. 除非获得食环署批准,否则车辆不得进入场地。 离场安排
44. 倘本协议被提前终止或期满:
( a) 获许可人须在下列时间前, 自费移除准用范围的装置或设备( 如有的话),并将准用范围在清洁卫生的情况下腾空交还署方-
( i ) 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上午七时前( 如场地是xxxx公园,
则在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上午九时前);或
( i i ) 政府向获许可人发出的口头( 以新闻发布、公告或其他类似 通讯方式) 或书面通知指定的其他日期及时间。
( b) 获许可人须移除准用范围内不属于政府的可移除对象, 并须自费把准用范围xx移除上述对象而造成的损毁妥为修复。
( c) 获许可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均须在政府发出的口头 ( 以新闻发布、 公告或其他类似通讯方式) 或书面通知指定的时间或之前撤 离准用范围。
( d) 倘获许可人未能遵守上文第 44 ( a) 或 44 ( b) 条的规定, 政府可执
行该等条文的规定 。政府有权在本协议被提前终止或期满时 ,接管或处置获许可人安装或竖设的任何装置及设备, 或未被收回或移除的任何物品 ,无须向任何人作出赔偿 。政 府因此而招致的一切费用、损失、损害赔偿或开支,可视为拖欠政府的债项向获许可人追讨。
45. 虽有上文第 44 ( b) 条的规定, 获许可人仍可在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上午七时前( 如场地是xxxx公园 ,则在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上午 九时前),自愿将任何未售出的花卉及盆栽送交政府,不向政府收取任何费用。获许可人须同时清楚明白, 政府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接收交来的任何花卉或盆栽,并于接收后决定其如何处置。
46. 获许可人不得在该活动进行期间或结束后, 在准用范围或附近销毁、 毁烂或弃置任何未售出的商品( 不论是否第一附表所订明的商品),包括任何未售出的盆栽或花卉。
杂项条文
47. 获许可人于特许期内必须可随时出示本协议供政府人员查阅。
第三附表
标示准用范围的场地图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