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起生效。公约最初条文规定理事会为二十一席。该条随后于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九日为大会第十三届(特别)会议所修正,并于一九六二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规定理事会为二十 七席。一九七一年三月十二月大会第十七届(A)(特别)会议所批准的另一修正案规定理事会为三十席,该修正案于一九七三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