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門牌 高雄市新興區中山二路 472 號 6 樓之 9、10、11 建築完成日期 67 年 8 月 21 日 建號 07809 樓房層數 14 建築材料 RC 主建物 層樓 六 面積(m2) 170.37 合計 170.37 權利範圍 1/1 共同使用部分 建號 面積(m2) 權利範圍 08020 231.33 1488/10000
附件三
立契約書人 賣方:高雄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 (以下簡稱乙方),茲甲方將後開不動產出售予乙方,雙方協議訂立條款如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不動產標示及買賣權利範圍
土地座落 | 地目 | 使用 分區 | 面積 | 權利範圍 | ||||
xx | xxxx | x | xx | xx | 平方公尺 | |||
xxx | xxx | xxxx | 000 | 662 | 149/10000 | |||
高雄市 | 新興區 | 過田子段 | 600-1 | 63 | 149/10000 | |||
xxx | xxx | xxxx | 000 | 721 | 149/10000 |
(以下稱買賣標的,如有不符或未詳盡,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一、土地標示
二、建物標示
建物門牌 | 高雄市新興區中山二路 472 號 6 樓之 9、10、11 | ||||
建築完成日期 | 67 年 8 月 21 日 | ||||
建號 | 07809 | 樓房層數 | 14 | 建築材料 | RC |
主建物 | 層樓 | 六 | 面積(m2) | 170.37 | |
合計 | 170.37 | 權利範圍 | 1/1 | ||
共同使用部分 | |||||
建號 | 面積(m2) | 權利範圍 | |||
08020 | 231.33 | 1488/10000 |
三、停車空間:■無車位
□有車位,本約買賣標的包括□地上 □地下地 層停車位(□平面式 □機械式 層)。車道(□斜坡式□升降式)其產權及使用規定如下:
產權登記:□有建物產權 □無建物產權 | 產權狀況:□獨立權狀 □持分併入公共設施 使用狀況:□固定位置使用□有停車位但非固定位置 □需定期抽籤 □不一定有停車位先到先停 □需承租 □其他 |
車位編號:□有車位編號,目前車位編號: □無車位編號(有關停車位之使用狀態甲方無分管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 件,但雙方已經現場向管委會或住戶等相關人員確認位置及使用約定無誤。) |
第二條:增建或占用部分
買賣標的現況另有增建或占用部分,依現行法令無法登記,其權利義務業經雙方約定如下:
一、增建或占用範圍:□地下室 □一樓空地 □平台 □頂樓 □露臺
□夾層 □防火巷 □天井 □其他
二、買賣標的如有未依法申請或與現行法令不合之增建、加蓋部分(含經主管機關列管在案備查者),甲方應誠實告知。在簽約後至交屋前被通知須拆除(或被拆除)者,甲乙雙方同意應按估價師事務所就拆除部分辦理鑑價,減少買賣價金;若在交屋後被通知須拆除(或被拆除)者,則由乙方承擔風險。若甲方於交屋前已收受主管機關之查報、拆除通知而未告知者,甲方除須按上述鑑價原則減少價金外,亦須負擔鑑價費用及損害賠償。
第三條:乙方於簽訂本約前確已至買賣標的所在地現場詳細檢視,並充分瞭解不動產經紀業所提供之產調資料。買賣標的及增建部分如有出租,雙方約定:□權利義務同移轉 □騰空交屋。
第四條:辦理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
一、雙方就本約不動產買賣共同委任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本約簡稱僑馥建經)辦理買賣價金履約保證及由僑x建經將價金信託存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名下信託專戶之交易管理暨認證事宜。雙方已充分閱覽並於本約簽訂之同時共同簽立「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並收執「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證 書」(以下簡稱保證書)。
二、保證生效與否及相關約定,概以本約、「申請書」及「保證書」內容為依據。三、本約各期買賣價金應依約存匯入以下帳戶
銀行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
戶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專屬帳號:81623003859689(末九碼即為本案保證號碼)(以下簡稱專戶)
四、由僑x建經認證雙方權利義務履行之結果,並依據雙方所簽署相關契約之約定辦理價金給付或返還之作業。
第五條:買賣價金之給付與收受
一、本約買賣標的的總價款(甲方係公司行號者含營業稅):新台幣: 元整
二、給付方式如下:
付款方式 | 金額 | 繳款時間及說明 |
第一期款 (簽約款)10% | 新台幣: 元整 | (1)簽約時乙方應給付第一期款(含定金) (2)本期款項應全數存匯入專戶。 (3)甲方應交付所有權狀正本。 |
第二期款 (備證用印款)10% | 新台幣: 元整 | (1)甲方應於 111 年 8 月 8 日備齊一切過戶所需之證件資料並完成用印手續交付特約代書收執,以便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作業。 (2)乙方最遲應於前開日期將第二期存匯入 專戶。 |
第三期款 (完稅款)10% | 新台幣: 元整 | (1)稅單核發後「五日內」乙方應將第三期 款存匯入專戶。 |
(2)若乙方須以買賣標的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支付尾款,應依本約第六條第四、五款之規定開立擔保尾款之本票及配合特約代書至申貸金融機構完成對保借款指定撥款手續。 (3)若乙方無須以買賣標的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支付尾款,應將第四期款(尚未給付之全部價款)併同第三期款存匯入專戶,不得保留任何價款於過戶後給付。 (4)若於辦對保借款時或特約代書辦理繳稅前已確認乙方之貸款總額少於尾款者,乙方應於給付第三期款之同時或於通知期限 前將差額存匯入專戶。 | ||
第四期款 (尾款)70% | 新台幣: 元整 | (1) 若乙方無須以買賣標的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支付尾款,應於給付第三期款之同時一併將尾款存匯入專戶。 (2)若乙方須以買賣標的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支付尾款,應於產權過戶完成後三個工作天內,將核貸之款項轉存匯入專戶(若有需代清償甲方之債務者,就代清償後之餘額屬買賣價款之部分亦同) (3)乙方未完成前款(2)至(4)之義務,或本款(1)所約定之尾款或差額未依約存匯入專戶,雙方同意特約代書不辦理繳稅及產權移轉登記手續。 (4)產權移轉登記完成後因故發生金融機構核撥乙方之貸款不足支付尾款時,其差額應由乙方以現金於點交期限前或甲方通知 期限內一次補足入專戶。 |
三、乙方若有遲延給付價金之情事,每逾期一日應按遲延價金萬分之二計算違約金給付甲方。若乙方逾期十日仍未配合給付該遲延價金,再經甲方定期間催告仍不履行時,甲方有權解除本約。
四、除係代繳稅款、支付仲介服務報酬、代清償甲方債務及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乙方同意甲方動支之款項不在僑馥建經保證範圍內)以外,甲方不得要求自專戶內支配任何款項。
第六條:產權移轉及貸款作業
一、買賣標的之產權移轉登記、抵押權之塗銷或設定作業,經甲、乙雙方同意共同授權由 xxx 地政士(本約稱特約代書,需為與僑馥建經特約辦理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之地政士)依本約之約定辦理之。特約代書就本款事務之實際作業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惟仍應承擔本款事務之全部責任。
二、甲方應依約交付所有權狀正本(於簽約時)、印鑑證明、戶籍資料、稅單等產權移轉所需文件予特約代書。雙方應配合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書表用印。自文件交付日起至買賣合約完成(或解除)日止。非經甲乙雙方同意,任一方均不得向特約地政士要求取回文件、終止委託或直接向有關機關申請案件撤銷,違者對特約地政士不生效力。雙方同意授權特約代書使用當事人交付之印章蓋妥撤銷買賣申報及代繳稅款及回復產權之用印書類。日後如需甲方本人出面協辦或補蓋印鑑、補換證件等 時,甲方應無條件即時交付,不得藉故拖延拒絕或要求任何補償行為,否則所生之損害概由甲方負擔之。雙方同意由特約代書依法依約依例辦理繳稅,不得另主張繳稅日期。
三 、買賣標的產權移轉登記之名義人得由乙方指定,但乙方所指定之權利登記名義人應與乙方就本約共負連帶債務責任。登記名義人應於辦理用印手續時確認之,若有因乙方於用印後要求變更導致產權移轉作業遲延之損失或稅捐、費用增加者,概由乙方負擔之。
四、若乙方須以買賣標的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支付尾款者,最遲應於繳稅前,與登記名義人共同開具與尾款(乙方尚未存匯入專戶之餘款)同額之本票(以甲方為受款人)作為給付尾款之擔保,該本票由特約代書收執保管,於尾款存匯入專戶後或辦理房地點交結清付款時返還乙方。若乙方未依約給付尾款,經甲方催告仍未履行,該本票得交付甲方執行權利。
五、乙方如須以買賣標的向金融機構申辦之貸款支付尾款時,應於完稅前確認貸款額度及辦妥相關之對保及指定撥款手續,並同意產權移轉與抵押權設定應同時辦理。乙方並應配合辦理貸款存匯入專戶所必須之保全手續(諸如:簽署撥款同意書同意金融機構將核貸金額撥入專戶,協同特約代書至銀行辦理取款手續、於對保後將存摺及取款書蓋妥印鑑章交付特約代書保管等作業模式)。
六、本約簽訂後,乙方若遲延或拒絕給付價款、不依約開具擔保尾款之本票、怠於辦理對保借款手續、借款資格不符合之情事,於乙方依約履行或補正前,應停止辦理繳稅、產權移轉登記等作業。甲方若就買賣標的所設定或負擔之債務未確定可行之清償方式者,亦同。
七、本約辦理繳稅手續、產權移轉登記送件前,甲方若有發生本約第七條第一、二款之情事者,應即停止繳稅、產權移轉登記等作業。若逾十五日仍未配合排除清理,並經乙方定期間催告仍不履行時,乙方有權解除本約。
八、甲方就買賣標的已設定抵押權或有其他債務負擔者,應協助特約代書或僑x建經查詢及確認有關之債務明細,並配合於債務受償三日內提供清償證明文件。
九、甲方就買賣標的所設定或負擔之債務,若須以乙方所給付之價金或乙方向金融機構所申辦之貸款配合清償者,應於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後辦理,否則概由甲方於完稅前自行理清。
第七條:擔保責任
一、甲方保證產權清楚,無他人主張所有權、優先承買權、使用權、界址糾紛、占有等權利糾紛或一物數賣之情事。
二、本約簽訂後,甲方不得就買賣標的增加借貸或提供設定抵押權、出租、出典、讓售、擔保等情事或其他擴張信用之行為。
三、若因故乙方申貸之金融機構未將核xxxxxxxxxxxxxxxxx,x方應立即配合將該款項存匯入專戶,不得藉故拒絕或拖延。
四、甲方應於點交前將原設戶籍、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稅捐機關)等全部遷離或註銷, 若未如期遷離、註銷致乙方受損害時,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稅費負擔
一、除本約有特別約定以外,房屋稅、地價稅、水電費、瓦斯、電話及管理費等費用,於「點交日」前由甲方負責繳納,「點交日」後由乙方負責繳納,其餘未約定之費用依法令規定,法令未規定者,由買賣雙方平均負擔。房屋契稅由乙方負擔。土地增值稅由甲方負擔,並依一般稅率申報繳納,如甲方依自用稅率申報,但其出售之土地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時,甲方同意依一般稅率繳納。
二、增值稅及其他移轉前須繳納之相關稅費由乙方代繳納,並得由專戶中撥付代繳(若本約之解除係非可歸責於乙方且增值稅得退還時,該退還之稅款歸屬於乙方;依法不得退還之相關稅費,則由乙方向甲方追索),契稅得由乙方先行存匯入專戶以配合特約代書繳納稅款之作業。
三、本約雙方同意「土地」按本約簽訂日當年度之公告現值申報增值稅,「房屋」由主管機關按最近一期評定現值報繳契稅。
四、產權移轉時,雙方所需負擔之各項費用。
甲方:■土地增值稅 □登記規費 □印花稅 ■代書業務執行費用
■保證費用 ■簽約費 ■實價登錄費 □其他
乙方:■契稅 ■登記規費 ■設定規費 □公證或監證費 ■印花稅
■代書業務執行費用■保證費用 ■簽約費 ■實價登錄費
■火險及地震險費 □其他
五、申辦履約保證之費用以本約買賣總價款萬分之六計算(最低收費 600 元),由雙方平均負擔之。
六、產權移轉登記日前工程受益費如有已開徵未繳納者歸甲方負責,如有未開徵,但已通知將徵收工程受益費時,為配合產權移轉手續,乙方應出具工程受益費續繳同意書交付特約代書,以便辦理產權登記之用,日後徵收時由乙方負責繳納。
七、本條約定之稅費若由甲方或乙方自行繳納(不由專戶中撥付),應於特約代書通知期限內繳納,並將納訖收據交由特約代書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不得藉故拖延,若因一方拖延而造成對方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本條所定稅捐或費用如係甲方應負擔而無故拒絕繳納者,得由乙方墊付,並於點交結算後由僑x建經自應給付甲方之買賣價金內扣除返還乙方。
第九條:買賣標的點交
一、除有特別約定以外,乙方依約完成價金給付,且本約買賣標的完成產權移轉登記、點交手續無誤後,即由僑x建經將甲方應收之買賣價金餘款結算後匯入甲方指定之帳戶。
二、雙方應於辦理買賣標的點交時個別簽立「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專戶收支明細表暨點交確認書」,甲方應將買賣標的騰空(雙方另有約定者除外)現場點交與乙方,點交時如有未搬離之物件,應視同廢棄物處理,處理費用由甲方負擔。
三、如有使用現況之住戶規約、分管協議、大樓管理辦法、停車位使用辦法等文件,點交時甲方應一併交付乙方,乙方應繼受相關之權利義務。
四、點交之買賣標的應以簽約時之現狀或本約之約定為準。
五、除另有特別約定以外,本約買賣標的未點交前,其室內外門窗廚廁(含鐵窗、鐵
門)、共同使用之定著物及點交前已增建部分,甲方自本約簽訂日起不得任意取卸破壞,應依原狀點交與乙方,現有附屬水電、瓦斯、衛生設備亦應恢復或保持正常使用。如有毀壞、被人侵占等情事,甲方應負責排除或修復,俾使乙方完整取得。
六、本約買賣標的雙方應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畢,並辦妥相關之他項權利登記或塗銷等作業無誤後辦理點交(若因相關作業遲延者,最遲不得逾民國 111 年 9 月 20 日)同時乙方應履行全部價金之給付(包括貸款核撥入專戶或完成代清償作業或存入甲方指定之帳戶)。如屆最後期限甲方仍不能點交時,甲方應自最後期限之次日起算,每逾一日按買賣總價金萬分之二計付違約金賠償乙方,如逾十五日甲方仍不能點交,再經乙方定期間催告仍不履行時,乙方有權解除本約。
七、甲方依法對乙方負有瑕疵擔保之責,但若發生乙方未能明確主張確有重大之權利瑕疵或物的瑕疵(其對乙方之危害或損失確已達非屬輕微之程度)而無故拒絕點交或拒絕協調或怠於進行司法作為,並經甲方定期間催告仍拒不配合點交,則甲方免除配合點交之義務(但甲方就免除買賣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負擔,應由甲方另以書面通知乙方始生效力),並由僑xxxxxxxxxxxxxxxx,x方並應自甲方通知點交之日起,每逾一日按甲方因點交所可得價金萬分之二計付違約金賠償甲 方。
八、經甲乙雙方同意提前辦理點交或借屋裝修(應另定書面協議)者,買賣標的之利益危險自標的物交付時起由乙方承受負擔,甲方就買賣價金之收受仍依本約之約定辦理。
九、點交時若甲方就買賣標的尚有管理費、維修費、違約金等任何應負擔款項與第三人未結清者,該款項應由專戶中扣抵。若甲方對該款項之支付有爭議時,應保留該款項不得取回,待爭議理清時依約處理之,雙方亦不得藉此妨礙房地點交之權利義 務。
第十條:違約、解除契約暨賠償責任
一、除本約有特別約定外,甲乙任一方若發生不依約履行義務之違約情事,經他方定七日以上期間催告仍未履行,雙方同意應由僑x建經進行最終催告仍未履行或認證後,本約即生解除之效力,並由僑x建經執行專戶價金之撥付作業。
二、本約簽訂後,乙方若有違約情事經甲方合法解除本約,乙方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
任,且乙方已支付之價金應交付甲方沒收作為懲罰性違約金;除非乙方於僑馥建經最終催告期限內向法院起訴,否則僑x建經即依約將上述款項交付甲方沒收,沒收後若乙方對違約金之數額再有異議時,乙方依法所有違約金酌減之權利僅得對甲方請求,不得對僑x建經做主張。乙方若有開立本票或支票亦應照其面額賠償並同意甲方據以執行。
三、本約簽訂後,甲方若有擅自解約、不為給付、給付不能或違約情事致本約解除時,除應負擔乙方所受損害之賠償外並喪失收受買賣價金之權利,且應返還甲方已支配之價金,並同意按乙方已支付價金總額及開立本票或支票之面額,作為懲罰性違約
x另行給付乙方。
四、買賣標的因不可歸責於任一方之天災事故致給付不能、嚴重毀損不堪修復時,雙方同意解除本約,甲方應將已支配(包括受代清償之款項)之價金回補存匯入專戶,經僑x建經完成價金之返還後,雙方不得向他方請求任何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五、本約簽訂後,若係違約情事致解除本約、或合意解除本約、或終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之委任、或經僑馥建經終止保證關係時,即由僑x建經依申請書之規定於認證後將專戶價金結算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返還乙方或交付甲方沒收。
六、雙方應共同依約履行買賣相關之權利義務,辦理點交前若雙方就權利義務之履行或已發現之瑕疵、修繕有爭議且未能合意解決時,任一方應於點交期限前或催告期限前訴請法院裁判,確定判決前雙方同意僑馥建經應停止專戶價金之撥付,前開爭議經判決確定後,僑x建經始依確定之結果執行專戶價金之撥付。若雙方無法合意解決且皆怠於訴諸司法途徑並屆本約所定期限或條件時,則僑馥建經概依本約約定逕行認證違約責任之歸屬並據以執行專戶價金之撥付,但若爭議所繫屬之情事無本約約定之適用、無相關法令之依據、無交易習慣之循例可供認證、無事實之證據(或鑑定)可供認證, 則僑馥建經得暫停專戶價金之撥付,直至雙方理清為止。
第十一條:個人資料使用
一、甲乙雙方經不動產經紀業(含經紀業總部及各加盟店)及特約地政士明確告知,於買賣流程中有關「買賣方資料欄」內各項資料之蒐集,係不動產經紀業基於不動產仲介居間代理服務、行銷、客戶管理及其他與不動產經紀業營業目的活動相關範圍 內; 及特約地政士基於不動產地政服務,辦理價金履約保證作業、不動產移轉、設定、貸款、稅務之相關範圍內,於不動產經紀業及特約地政士營業期間及營業地區內,處理及利用該等個人識別類資料,以維護交易安全及提供相關服務,並於日後發送相關資訊所需要。甲乙雙方有向不動產經紀業或特約地政士請求查詢、閱覽、複製、更正及刪除個人資料等權利。惟如其不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足影響委託任務之執行,不動產經紀業或特約地政士得不接受或中止委託契約。
二、甲乙雙方依前項內容得由不動產經紀業(含經紀業總部及各加盟店)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相關資料,同意不動產經紀業及其委託之第三人為房屋流通銷售及契約期滿後之客戶關係維繫與其他行銷活動訊息提供。
第十二條:特別約定
一、若符合房地合一實價課稅規定者,甲方應依財政部之相關規範自行申報繳納,如有未繳納或繳納不實之情事,甲方應自負其責。
二、甲乙雙方依規定應以本約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及提供「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實價登錄)等相關作業;本約資料係經甲乙雙方合意及確認無誤,若因本約資料造成申報者發生損害時,概由甲乙雙方負責。
三、除甲乙雙方與經紀業有書面禁止之約定外,即同意僑x建經得於本約簽訂後依甲方與經紀業間之委託銷售契約等相關文件將甲方應給付之仲介服務報酬自專戶內撥付予經紀業。
四、若當事人對仲介服務報酬有爭議時,除能提出明確之事證或於僑馥建經最終催告期限內起訴而暫停撥付外,否則僑馥建經得撥付上開款項。
五、買賣標的若有非屬房地結合體之土地,應於繳稅前完成土地鑑界作業,鑑界規費由甲方負擔。土地鑑界結果若與買賣約定或權利登記內容不符者,雙方同意以本約土地總價款換算單位土地面積之單價計算找補,或另行協商解決。
六、甲方已明確告知,買賣標的主附屬建物及依法約定專用之部分並無凶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發生,乙方確已知悉,嗣後若發現甲方所言不實,甲方仍應負法律上之責 任,乙方並得解除本約。
七、本約各項條款所定之天數,雙方同意概以日曆天計算。
八、本約如有附件(例如:依法由甲方簽具之房屋現況說明書)亦視同本約之一部分。本約約定事項之效力及於雙方之受讓人、繼承人、典權人、管理人或承租人。
九、雙方相互間所為之洽商,徵詢或通知辦理事項如以書面通知,應以本約所載之連絡地址為通信地址,如發生無法送達或當事人拒收時,概以郵遞日視為送達生效日。
十、本約如有爭議致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買賣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約縱經解除亦不影響本條款之適用。
十一、甲乙雙方同意委由僑x建經辦理買賣價金履約保證,並於簽立本買賣契約之同 時,簽立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等相關事宜悉依申請書之約定辦理。
第十三條:契約分存
x約正本一式肆份,由甲乙雙方、特約代書(或經紀業)及僑馥建經各執一份存憑。
第十四條:甲方願意附贈乙方之設備項目(以簽約現況為主),如需辦理過戶該費用由乙方負擔。
■燈飾 □床組 □梳妝台 □熱水器 □電話線
□洗衣機 □瓦斯爐 □沙發 組 □冷氣 台 □衣櫥
□電視機 □電冰箱 □天然瓦斯 ■壁櫥 □吊廚
□洗濯台 ■其他:固定物
第十五條:其他約定事項
一、雙方合意,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同時簽立租賃合約並經民間公證人公證合約內容,買方同意於過戶交屋完成後,回租予賣方五年,月租金新台幣 35,000元整(含稅),且約定五年租金不得調整。
二、雙方合意,若買方需貸款,頭期款之第一期簽約款、第二期用印款、第三期完稅款至少需各付一成款,貸款至多七成,若貸款總額少於尾款者,買方應於給付完稅款之同時或於通知期限前將差額存匯入建經公司履約保證專戶。
三、賣方同意買方得指定第三人為權利登記名義人,惟登記名義人必須概括承受原有買賣契約之條件,不得要求增減條文,並就契約共負連帶債務責任。
價金給付備忘錄
款 別 | 繳款日期 | 支付價 x種類 | 乙方繳款金額 | 價金解繳人 (簽名或蓋章) | 備註 |
年 月 日 | □現金 | 元整 | □本款項已由乙方存匯入專入。 □本款項確由乙方支付,並交由左列價金解繳人負責存匯入專戶。 | ||
□支票 | 元整 |
※注意事項:
1.買方於簽約後三日內電洽或上網查詢價金是否存入專戶。
2.後續自備款概由買方自行存入專戶,不可假手他人。
3.以支票為支付者,請確立抬頭為專戶名稱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
4.請檢查相關契約確實載明仲介品牌及店名。
立契約書人
賣 方 ( 甲 方 ):高雄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代 表 人:xxx
電 話:(00)000-0000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92088489
設 立 或 戶 籍 地 址:xxxxxxxxxx 000 x 0 xx 0、10、11
買 方 ( 乙 方 ):
代 表 人: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設 立 或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地 址:
經 紀 人: 電 話:
經紀營業員: 電 話:
買方經紀業公司商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