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GSHX2022-XJ-036
武山县人民医院胰岛素泵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询价文件
项目编号:GSHX2022-XJ-036
代理机构:甘肃恒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
武山县人民医院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甘肃恒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水市秦州区天宝名都 12 号楼 704 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12-21 15: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SHX2022-XJ-036
项目名称:武山县人民医院胰岛素泵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20(万元)
最高限价:/
采购需求:医疗设备一批(具体规格、要求、技术参数详见询价文件。)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
x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②财务状况报告:提供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良好的证明;③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六个月任一个月的有效票据凭证;④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未被列入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行贿犯罪记录名单,以本公告之日起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贿犯罪查询结果为准。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及“信用甘肃”网站查询
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
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12-13 至 2022-12-15,每天上午 8:30 至 12:00,下午 14:30 至 17:30
地点:甘肃恒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水市秦州区天宝名都 12 号楼 704 室)
方式:凡是欲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须持“申请人资格要求”中的所有相关材料、单位介绍信、法人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以上资料除委托人身份证可为复印件外,其他均为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上资料复印件一套,在甘肃恒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场领取询价文件。
售价:2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12-21 15:00
地点:甘肃恒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水市秦州区天宝名都 12 号楼 704 室)五、开启
时间:2022-12-21 15:00
地点:甘肃恒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水市秦州区天宝名都 12 号楼 704 室)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①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②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武山县人民医院
地 址:武山县城关镇解放路 105 号联系方式:0938-342945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恒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天水市秦州区天宝名都 12 号楼 704 室联系方式:0938-68272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
电 话:0938-6827288
此表关于本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内 容 |
2.3 | 采 购 人:武山县人民医院 交货地址:武山县人民医院指定地点 |
2.3 |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恒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天水市秦州区岷玉路 11 号 |
询 价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 |
4.1 | 投标语言: 中文 |
4.4 | 投标报价:含设备、材料报价、安装、调试、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点的相关运输费、保险费、检验费和伴随服务费等。最终目的地为甲方指定地点。 |
4.6 | 投标有效期:60 天 |
4.7 | 询价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询 价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递 交 | |
5.2 | 投标截止时间:2022 年 12 月 21 日 15:00(北京时间) 询价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甘肃恒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 |
询 价 时 间 地 点 | |
6.1 | 询价时间:2022 年 12 月 21 日 15:00(北京时间) |
6.2 | 询价地点:甘肃恒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天水市秦州区天宝名都 12 号 楼 704 室) |
2.1、适用范围
x询价文件仅适用于本项目询价询价公告中所叙述的投标范围。 2.2、定义
(1)“委托人”系指:武山县人民医院
(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甘肃恒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项目的代理机构。
(3)“投标人”系指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询价响应文件并参与投标的法人。
(4)“卖方”指成交的投标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5)“货物”指卖方按询价文件和询价内容的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软硬件、工具、手册及有关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等。
(6)“服务”指询价文件和询价内容规定卖方须承担的附加工作(运输、安装、试验、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及其他类似义务)。
2.3、合格投标人的基本条件
(1)符合询价公告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2)投标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同一包(标段)的投标。
(3)本项目实现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人须在甘肃恒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在甘肃恒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投标人购买了本询价文件并非意味着完全满足了合格投标人的条件,一切均以询价小组审核的结果为准。
2.4、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1) 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优
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等。
(2) 符合要求的优先采购,需价格优惠的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 投标人自行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真实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2.5、采购费用
无论本项目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其本身参加本项目投标和采购的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3.1、询价文件的组成
(1)询价文件共分六章,其内容如下:第一章:询价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项目需求 第四章:询价
第五章:采购合同
第六章:询价响应文件格式
(2)对询价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询价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照询价文件要求编制询价响应文件。如果投标人未按询价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提交的询价响应文件没有对询价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则有可能导致询价响应文件被拒绝。
任何对询价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询价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2、询价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
(1)任何要求对询价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日 3 个工作日前按招标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截止日 3 个工作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寄送(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每个购买询价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2)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
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询价文件进行修改。
(3)询价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和电传,通知所有购买询价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立即以电报、电传、传真形式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4)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书时有充分时间对询价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并通知每一个投标人。
4.1、询价响应文件编制原则
(1)询价响应文件应突出重点,精简扼要。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客观真实的原则,对弄虚作假或违背诚信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询价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询价文件的要求提交询价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应对询价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4.2、询价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1)询价响应文件应按照 “询价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以 A4 版面统一编制。
(2)对于有特定格式要求的,不允许改动其内容,否则,其投标无效。
(3)询价响应文件的制作,应使用简体中文;除在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度量衡单位应使用公制单位。
(4)询价响应文件在加盖投标人公章时,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公司部门章或分支机构章、授权(投标)专用章等代替;否则,询价响应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5)询价响应文件应该用计算机打印,编制目录并加注页码,用不可拆卸的方式整册装订牢固,任何塑料夹条或可随意抽取的装订方式均按无效询价响应文件处理。
(6)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须由投标人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后方为有效。 4.3、询价响应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编写的询价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承诺书
(3)询价报价表
4.4、投标报价
(1)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2)根据《技术规格书》规定的供货和责任范围,投标人应对全部货物进行单项报价,单项报价包括了全套货物合同项下卖方提供技术、设计、制造、采购、交货、技术服务、培训服务、安装、调试、验收、包装、税金、运杂费等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投标人未单独列明的分项价将视该项目的费用已包含在其它分项中,合同执行中不另予支付。
(3)投标人应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商务、合同和技术责任进行报价。如投标人作出偏离,应在《偏离表》中列出,并提供由于偏离所引起的价格差异。
(4)投标人按照上述第 4.3(3)条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买方评审,但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限制买方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5)投标人的成交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任何以可调整价格的理由都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6)投标人漏报的单价或每单价报价中漏报、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投标报价中,成交后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
4.5、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4.6、投标有效期
(1)投标有效期为 60 天,在此期间询价响应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审、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内,买方可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电传、传真等。投标人可以拒绝买方的这种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书,但要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4.7、询价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询价响应文件正本和二份副本,并以恰当方式将每份清楚标以“正本”、“副本”等。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询价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询价响应文件上签字。
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询价响应文件须编写目录,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并逐页加盖公章。询价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询价响应文件签字人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5.1、询价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询价响应文件采用双层密封,内层包装投标人应将询价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统一密封包装, “询价报价表” 用信封分开密封包装,再将此二份材料统一进行外层包装。
内层包装须按以下要求标记:
材料名称(询价响应文件、询价报价表)、投标单位(盖公章)的全称、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外层包装须按以下要求标记:
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请勿在 年 月 日 (开标时间)之前启封”字样,在开口和开缝处贴密封条并加盖密封章(不得以公章或私章代替)。外包装不得具有任何能体现投标人信息的文字或印记,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如果外层信封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3)询价响应文件如果未按要求密封,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按无效投标处理。 5.2、询价响应文件的递交
(1)询价响应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到指定的地点,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询价响应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2)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买方、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5.3、询价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 投标人在递交询价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和撤回其询价响应文件,但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修改、补充的内容为询价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询价响应文件应按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3) 投标截止期之后的修改和撤回均无效。
(4)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日起至询价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询价响应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6.1、成交通知书
(1)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成交通知书》发出事宜。
(2)成交通知书是成交人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合同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3)招标代理机构将电话通知成交人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未按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成交人,则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
(4)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签订合同
(1)成交人按询价结果通知书中要求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询价文件和成交人询价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6.3、合同文件
除包括“询价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外,还应包括:
(1)与本项目招标有关的澄清、说明、有关技术要求的补充内容。
(2)投标单位在投标时随同投标书递交的资料与附图;
(3)在商谈本合同书时,双方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
6.4 招标代理服务费
(1)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件的
有关规定标准计取,由成交人支付。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 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100000 | 0.05% | 0.05% | 0.05% |
1000000 以上 | 0.01% | 0.01% | 0.01% |
(2)成交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足额中标服务费、交易场地费等相关费用后,凭交款凭据领取成交通知。
(3)代理服务费缴纳账户:
户 名:甘肃恒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营业室账 号:620501 630101 00000447
武山县人民医院胰岛素泵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拟采购胰岛素泵、动静脉脉冲气压治疗仪、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医用等离子体移动式空气消毒机、下肢关节康复器等医疗设备一批,采购预算
20.20 万元。
序号 | 名称 | 规格参数 | 单位 | 数量 |
1.体积:符合行业规范及使用要求; | ||||
2.重量:符合行业规范及使用要求。 | ||||
3.基础率分段:24/48 段; | ||||
4.基础设置步进量:0.1/0.05u; | ||||
5.输注频率:2~60 次/小时; | ||||
6.每次最小给药量:0.05 个 u; | ||||
7.输注方式:基础率输注、临基率输注、大剂量输注、 | ||||
xx输注; | ||||
8.手动大剂量输注(智能模式/三餐模式)、xx大剂量 | ||||
胰岛素泵 | 输注; | |||
1 | 台 | 3 | ||
(核心产品) | 9.大剂量输注速度:可调整; | |||
10.基础快设数据库:6/24 段法双数据库可选; | ||||
11.基础率设置范围: 0~5u; | ||||
12.临机率设置范围:速度 0~200%,时间 0~24 小时; | ||||
13.手动大剂量设置范围:a.常规设置范围 0~20u;b. | ||||
最大可修正范围 0~85u; | ||||
14.日总量最大值:a.60u; b.医生 200u; | ||||
15.大剂量向导:有; | ||||
16.基础率校准:有; | ||||
17.基础率方案:可预存多套; |
18.装药方式:自动复位,自动计算所装药量; 19.报警方式:铃声; 20.警示方式:a)大剂量输注结束后 30min 就餐提示; b)电压低于 1.2v 时低电压提示;c)药液低于 20u 时低药液提示;d)无输注液时药完报警;e)输注管道阻塞达到 6u 之前阻塞报警; 21.操作及警示回顾:每项 50 条; 22.具有看家狗功能,输注安全; 23.菜单:开放式,可自由规划; 24.CPU 数量:双 CPU; 25.最大装药量:305u; 26. 输注管路接口形式:标准xx接口(正反旋均可); 27.防水等级:IPX8 级。 | ||||
2 | 动静脉脉冲气压治疗仪 | 1.结构形式:落地推车式,方便移动和搬运。 2.动力系统: 采用大流量风泵。 3.单气室压力设计: 压力范围:腿部 0-45mmHg;脚部: 0-150mmHg。 4.高科技材料腿套和脚套:可重复使用;采用TPU 材料,自适应的透气性能,极大地增加了病人的舒适度,避免了因风箱效应产生的压力间隙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安全性和有效性。 5.工作模式:脚部单独气压控制,腿部单独气压控制,脚部腿部综合气压控制。 6.全自动芯片压力感应系统:仿生动态压力(不是束缚压)维持,收缩时间:(持续压力 12 秒);间歇时间(舒张)48 秒;增压速度;小腿约 10mmHg/秒,脚步约 100mmHg/秒;整个气室充气时,腿部受压均匀,受压部位静脉无受压断点,无压力损失,模拟腓肠肌 收缩的仿生效果,使病人有很好的舒适感,提高回流 | 台 | 1 |
效率,以延长间歇时间保障静脉的再充盈。 7.独特的容积压力法自动测试:独特的单气室腿带;保证对每一个病人的个性化适合度;避免梯度压力因压力间隙梯度顺应性带来的安全隐患。 8.视听警报:开机自动检测工作状态,出现漏气及气路受压等状况,会自动停机并报警,安全开关故障时自动打开使腿(脚)带处于无压状态;故障自诊。 9.显示形式:高清液晶显示屏,动态压力实时显示, 动态压力实时显示误差 5mmHg,保证了任何原因导致停机后,压力自动释放,避免因故障停机造成的压力束缚时间过长,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10.操作面板:全自动一键式操作,无需人为调节,避免人工调节带来调节偏差安全隐患。 11.机器外壳:采用一次出模成型,机壳流线型外观设 计,可靠性好,符合 GMP 设计理念。 | ||||
3 | 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 | 1.系统配置:发送器,充电器,检测器,传感器助针器;血穂监测类型:实时监测; 2.适用人群:适用于 14 - 75 岁糖尿病患者; 3.精准度:平均绝对相对差(MARD) 8.1%、低血糖检出率 90%、20/20%以内一致率 93.2%、Consensus 误差栅格分析,测量值落在 A+B 区内的比例为 100%、Clarke误差柵格分析,测量值落在 A+B 区内的比例为 99.8%; 4.葡萄糖测试有效范围:2.2mmol/L - 22.2mmol/L; 5.葡萄糖传感器使用时长:最长 170 小时(7 天); 6.每日血糖数值要求:每 5 分钟记录并显示 1 个数值, 全天 288 个血糖值; 7.葡萄糖传感器存储温度:传感器存储条件:2°C 至 27。(2 的室温下; 8.校准要求:至少每 12 小时校准一次; | 台 | 1 |
9.安全性: 含高低血糖报警功能,个性化报警阀值设置,保障患者安全、能提前 10 - 60 min 预警高低血糖,个性化报警阀值设置,保障患者安全; 10.发送器正常运行时间:在没有任何用户导致的损坏 情况下, 该系统预期可正常运行至少 12 个月(1 年); 11.专用助针器:专用助针器将传感器植入患者皮下; 12.实时动态葡萄糖监测应用软件:实时动态葡萄糖监测应用.实时接收显示患者葡萄糖浓度数值, 可用于传感器校准,输入运动和饮食等数据,并在葡萄穂浓度达到,低于,高于,预计低于或高于设定值时,发 出报警。 | ||||
4 | 医用等离子体移动式空气 消毒机 | 设备基本参数: 1.消毒因子:等离子体,特定适用空间体积≤100 ㎥,安装方式:移动式,无需安装,额定输入功率≤85W,工作电源环境:220V±22V 50Hz±1Hz ;5 循环风量 ≥1120m3/h;等离子体密度分布≥5.71X1018m-3(提供检测报告);臭氧泄漏量≤0.005mg/m3(提供检测报告);等离子体空气消毒机内部不得装有中、高效过滤器和紫外线杀菌灯。符合 WS/T 648-2019《空气消毒机通用卫生要求》第 6.4.2 条;电源线安全性:保护接地阻抗≤0.06Ω(提供检测报告); 2.设备消毒和洁净性能:设备对白色葡萄球菌(8032)进行60Min 消毒作业后的杀灭率≥99.95%(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设备对 100m3 空间作业 120min 后,0.5 ㎛悬浮粒子数 UCL≤1.6x10^6(粒/m3)(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设备对 100m3 空间作业 120min 后,0.5 ㎛悬浮粒子数均值去除率≥95.8%(提供第三方检测报 告);2.5 设备对毒株 A/PR8/34 进行 60min 消毒作业后去除率≥99.9%(提供检测报告)。 | 台 | 1 |
3.设备的物联网功能(硬件):支持 NB 协议连接,具 备主动发射网络和连接网络功能。 | ||||
5 | 下肢关节康复器 | 1.电源:交流 220V ±22V、50Hz±1Hz; 2.额定输入功率:60VA; 3.大腿支架长度可调范围 0~260mm,允差±10%; 4.小腿支架长度可调范围 0~260mm,允差±10%; 5.伸展角度最大调节范围为 0~120°;屈曲角度最大调节范围为 0~125°,级差 3°,其中 123°~125°级差 2°,角度不大于 50°时,允差±5°;角度大于 50°时,允差±10%; 6.角度运行速度 8 档可调,最小角速度为 1.5°/s,最大角速度为 3.6°/s。级差 0.3°/s,允差±20%; 7.训练时间 0~240min 可调,级差 10min,允差±10%,时间结束会有提示音; 8.脚踏板移动至最左位置和最右位置中心线夹角为 60°,允差为±10°; 9.活动仪设有线控开关,安全可靠; 10.设备功能:下肢关节(髋、膝、踝)功能障碍的康复训练。 | 台 | 1 |
1.质量保证
(1)投标人必须提供核心产品生产厂商的授权和第三方检测报告,未提供或提供不全者视为不响应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其投标无效。
(2)投标产品必须是原装、全新的产品,并且符合国家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
(3)所有货物在开箱检验时必须完好,无破损,配置与装箱单相符。数量、质量及性能不低于本需求书中提出的要求。
(4)货物外观清洁,标记编号以及盘面显示等字体清晰,明确。
(5)对于影响货物正常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无论在技术规范中指出与否,供应商都应提供
并在询价响应文件中明确列出。 2.售后服务
(1)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维修与更换故障/缺陷部件;
(2)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时,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投标人必须在 2 小时内响应,24
小时赶赴现场进行维修。如遇紧急情况,应急时需 2 小时内提供到货。保质期后如果采购人要求,成交人应负责有偿优惠维修。
(3)质保期内成交人免费提供产品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维修及保养服务。质量保证起始日期以项目验收之日起为准。对于延长质量保证期限的,最终以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为标准。
3.验收
(1)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及使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货物进行预验收,成交人和采购人共同清点、检查外观,作出开箱记录,双方签字确认。成交人应保证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供应商负责调换、补齐。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调试、培训、使用正常后由使用单位验收,成交人凭验收合格证明申请付款。
(2)成交人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装箱单和合格证等,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
4.交付期限及交付地点
合同签订接到采购方供货通知后 5 日内交货。由成交人负责,将货物运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并安装调试确保正常使用。
5.付款办法:双方合同约定
1. 1、询价小组
(1) 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建询价小组。
(2) 询价小组评审专家由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2 人及采购方代表 1 人
共 3 人组成。
(3)询价小组负责评审工作,对询价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和评审,选取成交候选人,并提交书面询价报告。
1.2、询价小组职责
(1)审查询价响应性文件是否符合询价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商对询价响应性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人;
(4)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询价工作的作为。
2.1、询价文件的受理
(1)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询价。投标人应委派授权代表参加并携带相关资质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印刷经营许可证)、法人授权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截图、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甘肃失信记录名单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2)未递交以上资质证件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其响应文件。
(3)代理机构对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询价响应文件,按规定接收,对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询价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4)由投标商代表和监标人对询价响应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5)代理机构对通过密封检查的询价响应文件进行拆封,并递交至询价小组进行评审。 2.2、询价响应文件的初审
(1)资格性检查。开标结束后,询价小组根据法律法规和询价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是否满足合格投标人基本条件要求、是否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资格性审查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是否按要求参加开标会议。
2.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良好的证明;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六个月内的有效票据凭证;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是否具有需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4.是否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按要求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
(网页截图)
5.是否未被列为失信记录名单,并按要求提供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甘肃失信记录名单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2)符合性检查。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由评审专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询价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询价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询价小组决定询价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询价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符合性审查
1.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编制要求编写
(1)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2)目录是否清晰可查;
(3)页码是否与目录一致;
(4)是否按要求签署、盖章、装订。
2.实质上是否响应询价文件:响应条款是否满足询价文件项目需求,主要从项目服务需求及其他要求等方面进行评审;
3.报价:同一个项目或同一种货物未提供两种及以上备选方案或报价。
4.特殊声明:是否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声明;
5.投标有效期: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期内。
6.投标文件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不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内容的。
(3)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4) 询价小组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
(5) 实质上没有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2.3、询价响应文件的澄清
在评审期间,询价小组可要求投标人对其询价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询价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询价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询价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4、询价响应文件的详细评审
(1)询价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询价小组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询价小组将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投标分别从“技术”、“质量”、“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对其技术、质量和服务是否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进行评判。
(3)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询价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技术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4)询价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询价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询价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询价响应文件澄清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对于询价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采购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将影响投标人的综合评审。
2.5、无效投标
(一)开标会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询价响应文件不予唱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1.询价响应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递交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资格证明文件的;
(二)资格性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2.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虚假的;
3.未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投标及无经营资质的;
4.被列入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贿犯罪记录名单的。(网页截图)
5.被列入“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及“信用甘肃”网站失信记录执行人的。(网页截图)。
(三)符合性审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询价响应文件处理。
1.询价响应文件未按编制要求编写,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内容不齐全、份数不够的;
2.询价响应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询价响应文件无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的;
4.投标有效期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的;
5.同一个项目或同一种货物提供了两种及以上备选方案或报价的;
6.询价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声明的;
7.未按询价文件第二章 4.5 款要求缴纳保证金的;
8.法律、法规和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6、成交原则
(1)本项目确定一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2)询价小组对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按照其依据询价要求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进行排序,并推荐排名第一的为拟成交人(当报价相同时,以质保期长、供货时间短者优先;报价、质保期和供货时间均相同时,现场抽签确定;当最低价低于货物成本时,询价小组讨论决定)。
(3)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确定胰岛素泵为
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时,依照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 31 条之规定确定投标人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
2.7、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是询价小组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询价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询价邀请书、询价日期和地点;
(2)询价过程,包括询价小组成员名单、询价情况及说明、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3)询价结果。 2.8、终止采购
在询价采购中,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2.9、关于投标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文件中提供各种资料、说明的真实性负责。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资料欺骗采购人和评委的行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定标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会对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内容和证明材料进行核查,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采购人的核查工作,不得托词拒绝核查或隐瞒真实情况。若在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发现中标人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其中标人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负相关责任。
本表关于采购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本合同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应以本表为准。
序号 | 内 容 |
1 | 买方名称:武山县人民医院 |
2 | 卖方(成交人)名称: |
3 | 质量保证金金额:合同价款 5% |
4 | 质量保证金期限:12 个月 |
5 | 应提供的伴随服务:选所有 |
6 | 备品备件要求:选所有 |
7 | 质量保证期:产品最终验收后不少于一年 |
8 | 免费维修与更换缺陷设备及部件的期限为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免费维修期限:/ |
9 | 在质保期内,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时,卖方必须予以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新产品。所有产品、材料的选型、配置必须满足技术参数整体要求。 |
10 | 交货期:合同签订接到采购方供货通知后 7 日内交货,并安装调试确保正常使用。 |
11 | 付款方法和条件:双方合同约定 |
12 | 交货地点:武山县人民医院 交货地点及验收地点为最终使用单位指定地点。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项目(项目编号: )以
方式进行采购,根据评审结果,经采购人确认,乙方确定为成交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询价文件、询价响应文件的相关内容,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合同。
1.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元 (大写):
2.产品清单:(根据货物数量可自行加行)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生产商(产地) | 数量 | 单价 | 备注 |
3.付款方式:项目实施完结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95%;剩余 5%的货款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1.交货时间: (询价响应文件承诺时间)。若延期交货,乙方每天应向甲方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因不可抗拒力所导致的交货、服务及付款延迟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处理。
2.交货地点:使用单位指定地点。
三、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验收:双方在交货地点现场对产品交接、验收。
1.因产品质量对甲方(需方)造成损失的(需方须提供质量法定机构的质检报告),乙方(供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2.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包装要求的,甲方(需方)有权要求换货、退货,造成损失的按上条办理。
3.甲方(需方)应按所买产品标签注明的用途、使用技术和方法在有效期内使用,超出有效期范围使用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供方)不负责任。
4.甲方(需方)有权监督乙方(供方)的售后服务,并对乙方(供方)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加以指出乃至追究合同责任。
5.甲方(需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乙方(供方)有权按照合同,要求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6.甲方(需方)对乙方(供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7.双方指定联系人,所有履约过程均应由双方经手人签字纪录。五、争议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解决。
x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七、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招标代理公司一份。
2.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询价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是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致:甘肃恒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方确认收到贵方提供的采购编号: 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投
标人名称)作为投标者正式授权 (授权代表全名、职务)代表我方进行有关本投标的一切事宜。
在此提交的询价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包括如下等内容:一、询价报价表;
二、技术、商务响应文件;三、技术说明文件;
四、资格证明文件;五、法人授权书;
六、投标人情况介绍文件;
七、售后服务、优惠条件、关键零部件、易损件、专用件的以后供货价格清单及培训计划承诺书。
我方已完全明白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重申以下几点:
一、我方决定参加:项目编号为 的投标;
二、全部货物供应和有关服务的投标总价为: ¥ (大写: ) ;三、本询价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在投标截止日后 天有效,如成交,有效期将延至合同终止
日为止;
四、我方已详细研究了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修正文(如果有)和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并完全明白,我方放弃在此方面提出含糊意见或误解的一切权力。
五、我方明白并愿意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日期之后、投标有效期之内撤回投标,则投标保证
金将被贵方没收。
六、我方同意按照贵方可能提出的要求而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或信息。
七、我方如果成交,将保证履行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合同书》中的全部任务。
八、如我方成交,我方将支付给甘肃恒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交服务费,并在接到成交通知后立即支付。
九、所有与本招标有关的函件请发往下列地址: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投标人代表签字 公章投标人名称
公章
日期
致: (采购人):
根据 项目的要求,为杜绝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行为,我单位在此庄严承诺:一、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二、不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三、不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等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以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其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保持良性的竞争关系。
五、不与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恶意串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成交,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七、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不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降低质量或标准、减少数量、拖延交付时间等方式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一)信封格式
请按以下内容填写开标信信封抬头,并将黑框剪下,贴在开标信信封外面,除非特殊情况,否则请不要更改信封格式:
开 标 信
致:甘肃恒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 标 人:
(盖章)
投标人名称 | ||
投标总价(元) | (小写): (大写): | |
其它说明事项 | 交付期 | 投标声明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此询价报价表(含分项报价表)应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密封递交。
(2)投标报价应包括:产品费用、运输费用(货物到武山县人民医院指定地点的运费)、安装、调试验收及投标等全部费用。
(3)投标人签名栏须填写投标人全称,由法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超过两页的必须逐页加盖公章),未按此要求签名者投标无效。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规格型号 | 生产商(产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小计 |
… | |||||||
投标总价 | ¥ (大写: )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此表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加行。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致:甘肃恒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x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国家或地区)的 (投标人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表人,就甘肃恒鑫项目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编号为 〕的招标文件中的 采购项目的投标和合同执行,以我方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投标人(法人公章):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职务:
被授权人(签名):职务:
法人代表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需附在投标文件中。
被授权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加加盖鲜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至开标现场。
说明:若法人参加投标,则不需要出具授权,但应提供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明(证明应包含公司名称、法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格式自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良好的证明;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六个月任一个月的有效票据凭证;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三)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四)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截图。
(五)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甘肃信用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法人代表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背面
正面
背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按照询价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方案说明书,内容包括技术、服务、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等。至少应包括如下: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附件 3);
2)响应说明书:填写投标响应表(附件 4),并提供支持文件;
3) 质量保证措施、培训方案、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承诺(附件 5)。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企业性质 | ||||||
法定代表人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营业执照号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金 | 高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中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初级职称人员 | |||||
成立时间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
投标响应表
序号 | ★1 询价文件要求 | ★2 投标货物实际参数 | 响应/偏离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注:投标人应按照询价文件要求,对技术、质量及服务内容做出全面响应。响应有差异的,则说明差异的内容;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产品质量保证与服务承诺函
致: 甘肃恒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单位参与了贵公司组织的 (招标文件编号: )的公开招标,经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我们同意招标文件中相关要求,对所投标项目向贵单位特作如下保证和承诺:
1.交货期:
2.质保期:
3.产品质量承诺:
4.售后服务承诺:
5.技术培训承诺:
6.包退包换承诺:
......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一)、询价文件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投标人简介;
(三)、投标人觉得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
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 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
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
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
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
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
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
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
法。
第二十五条 x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附 1.1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 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 人员 人,营业收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 人员 人,营业收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 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 人员 人,营业收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 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 1.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
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
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
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2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
《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附件 2.1
x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 3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 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4 年 6 月 10 日
附件 4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现就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关情况。
2019 年 2 月 1 日
附件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07]5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 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 号)提出,为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在积极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包括节水)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节能效果显著、性能比较成熟的产品,予以强制采购。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政府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积极采购、使用节能产品,大大降低了能耗水平,对在全社会形成节能风尚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由于认识不够到位,措施不够配套,工作力度不够等原因,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政府机构采购节能产品的比例还比较低。目前,政府机构人均能耗、单位建筑能耗均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节能潜力较大,有责任、有义务严格按照规定采购节能产品,模范地做好节能工作。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务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的有力措施,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机构能耗水平,节约财政资金,而且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从短期看,使用节能产品可能会增加一次性投入,但从长远的节能效果看,经济效益是明显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重要意义,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采取措施大力推动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工作。
二、明确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
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建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制度,明确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和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类别,指导政府机构采购节能产品。
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同时,采购招标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
三、科学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展改革委门户网、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等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
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产品属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二是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三是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四是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
在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中,实行强制采购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是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二是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三是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 5 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要根据上述要求,在近几年开展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工作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公布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组织好节能产品采购工作。
四、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是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重要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要建立健全制定、公布和调整机制,做到制度完备、范围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科学,确保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公开、公正、公平进行。要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社会公示制度。采购清单和调整方案正式公布前,要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指定的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对经公示确实不具备条件的产品,不列入采购清单。建立举报制度、奖惩制度,明确举报方式、受理机构和奖惩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和任务,确保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贯彻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要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数据统计工作,及时掌握采购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强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提出对策。要督促进入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产品范围的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检验等要求,确保节能等性能和质量持续稳定。质检总局要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的监管,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认证质量和水平。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和相关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认证和检测工作,并对纳入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清单的节能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生产企业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及时报告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按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单位,财政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财政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财政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