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2021zfcg03375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移动办公、办案支撑服务升级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2021zfcg03375
项目名称: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移动办公、办案支撑服务升级项目采 购 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中睿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
第七章 评标规定及办法 62
特别提示:
请各参与项目的供应商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严格按规定的交易程序完成各阶段的投标工作,及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查看关于该项目相关信息,认真配合完成本次招标工作。
甘肃中睿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移动办公、办案支撑服务升级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招标编号:2021zfcg03375二、采购预算:240 万元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1 | 网络升级服务 | 套 | 1 |
2 | 安全系统升级服务 | 套 | 1 |
3 | 保密升级服务 | 套 | 1 |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②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当年新成立的公司或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还未完审计完成的需提资信证明);
⑤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承诺函);
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
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
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获取时间:2021 年09 月 07 日至2021 年09 月13 日,每日00:00-23:59:59,请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在线免费下载。
2、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采购文件。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潜在投标人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获取“用户名+密码+验证码”,以软件认证方式登录;也可以用数字证书
六、公告期限: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 5 个工作日七、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对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1.受疫情影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移动办公、办案支撑服务升级项目的开评标活动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进行,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系统,下载“投标文件固化工具”、“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帮助”和“固化后的招标文件”,并按照“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帮助”来固化投标文件,
并完成网上投标(上传已固化投标文件的文件 HASH 编码)和开标操作,若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已固化投标文件的文件 HASH 编码)则视为放弃投标。
2.投标截止时间:2021 年 10 月 12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3.网上开标地址: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第二电子开标厅
(线上开标)(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
4、开标时间:2021 年 10 月 12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5、开标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第二电子开标厅(线上开标)(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
九、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可自行选择采用银行电汇、保函等其他法定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管理。采用保函等其他法定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收退和管理。
户 名:xxxxxxxxxxx
x x:以投标单位联系人收到的短信内容为准开户银行:甘肃xxxxxxxxx
x x:0000 2105 4001
甘肃银行查询电话:0000-0000000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以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为保证开标现场对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核对,提醒投标人要充分考虑汇款及到账所需时间以及发现问题后采取补救措施所需时间,以确保投标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前到账。因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的,导致投标无效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为了规范交易平台的业务流程以及给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凡是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使用“用户名+密码+验证码”或 CA 数字认证方式登录办理业务。
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浏览公告,并点击“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根据系统提示,保存电子标书文件至本地电脑;投标人浏览电子标书后,确定投标的需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2.0,在系统首页最新招标项目中查询需要投标的项目或在“招标方案”-“标段(包)”中查询需要投标的标段,选中后点击“我要投标”,根据要求填写信息。并依据系统生成的投标 “保证金打款账号”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可登陆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2.0,在首页点击“保证金查询”按钮查询保证金信息或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保证金查询”栏目查询。
投标保证金递交须知:
1、投标人登记拟参加的项目成功后,系统会将投标保证金收款信息发送至投标人预留的手机;投标人可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查询,也可登陆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 2.0 系统自行查询。
2、投标人必须从基本账户以电汇方式提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递交。
3、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电汇手续时,应按标段(包)逐笔递交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其他问题,可查看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投标保证金办理指南”。
(四)网上下载标书须知:
十、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采购人:xxxxxxxx
x x:xxxxxxxxx 0 x采购联系人:张主任
采购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中睿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xxxxxxxxxxxxxxx 0 xx 0000 x联 系 人:xxx
电话/传真:00000000000
甘肃中睿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人(使用单位) |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联 系 人:张主任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地 址:xxxxxxxxx 0 x |
2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中睿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3 | 项目名称 |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移动办公、办案支撑服务升级项目 |
4 | 招标文件编号 | 2021zfcg03375 |
5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6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7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8 | 招标范围 |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移动办公、办案支撑服务升级项目(详见招标文件技术参数) |
9 | 资格审查 | 资格后审 除明确要求在获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外,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 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 |
x表关于招标采购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供的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单位印章。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加注*号项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 ||
10 | 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 |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均应使用汉语(中文),除在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 外,度量衡单位应使用公制单位。 |
10 | 交货时间、地点 |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30日内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11 | 质量要求 |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技术标准。 |
12 | 联合体投标 | x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3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4 | 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 提出质疑的时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
15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文件 |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16 | 投标报价 | 最终总报价(完税价),不许提供备选投标报价方案。 |
17 | 投标有效期 | 开标后90日。 |
18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②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公 |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章); ③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当年新成立的公司或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还未完审计完成的需提资信证明); ⑤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承诺函); 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 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 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19 | 投标保证金 | 金 额:20000.00(贰万元整) 供应商可自行选择采用银行电汇、保函等其他法定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管理。采用保函等其他法定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收退和管理。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信息及须知 1、投标保证金账户内容: |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户 名:xxxxxxxxxxx x x:以投标单位联系人收到的短信内容为准开户银行:甘肃xxxxxxxxx x x:0000 2105 4001 甘肃银行查询电话:0000-0000000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以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为保证开标现场对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核对,提醒供应商要充分考虑汇款及到账所需时间以及发现问题后采取补救措施所需时间,以确保投标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前到账。因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的,导致投标无效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信息注册、投标须知 为了规范交易平台的业务流程以及给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凡是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使用“用户名+密码+验证码”或 CA 数字认证方式登录办理业务。 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浏览公告,并点击“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根据系统提示,保存电子标书文件至本地电脑;供应商浏览电子标书后,确定投标的需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2.0,在系统首页最新招标项目中查询需要投标的项目或在 “招标方案”-“标段(包)”中查询需要投标的标段,选中后点击 “我要投标”,根据要求填写信息。并依据系统生成的投标“保证金打款账号”交纳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可登陆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2.0,在首页点击“保证金查询”按钮查询保证金信息或在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保证金查询”栏目查询。 |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3、投标保证金递交须知: (一)供应商登记拟参加的项目成功后,系统会将投标保证金收款信息发送至供应商预留的手机;供应商可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查询,也可登陆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 2.0 系统自行查询。 (二)供应商必须从基本账户以电汇方式提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供应商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递交。 (三)供应商在办理投标保证金电汇手续时,应按标段(包)逐笔递交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其他问题,可查看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投标保证金办理指南”。 4.网上下载标书须知: 投标保证金的退付 a、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交纳了招标代理服务费及本项目在省交易局的场地费、专家评审费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退款申请,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到退款申请 5 日内,向成交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招标代理服务费参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规定的标准,由成交人向甘肃中睿博项目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 |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b、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由招标代理机构或代理机构提出退款申请,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接到 退款申请 5 日内,向未成交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 ||
20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文件份数:两份 (开标之后邮寄至招标代理公司) 投标文件: 一份正本、一份副本,U 盘电子版(word 格式)及光盘各一份。要求竞争性投标文件中规定供应商除提供纸质响应文件与 U盘电子版外,再提供一份光盘式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规格为 DVD-R (一次性写入式光盘),光盘中投标文件必须为加盖了供应商电子签章的 PDF 格式并且在 PDF 阅读软件下可正常查看,光盘上请添加标记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交易编号和所投包段号,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光盘式响应文件用信封单独密封并加盖单位印章, 与其他形式的标书一并递交(文件递交后不予退还)。 |
21 | 递交采购响应文件时间、地点及操作事项 | 网上递交采购响应文件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第二电子开标厅(线上开标) (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开标时间:2021年10月12日09时00分; 操作事项: (一)编制投标文件并固化 开标前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选择自己要参与开标的项目,并进入项目对应的网上开标厅。 下载“投标文件固化工具”、“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帮助”和固化后的招标文件,先导入固化后的招标文件,然后导入已经编制完成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表、法人授权书、保证金缴款凭证或保函,完成投标文件固化(相当于封标过程),并在开标截止时间之前,在网 上开评标系统中上传递交,即上传固化后的投标文件的HASH编码(电 |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子投标文件的指纹)。 (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递交 在开标时间截止前,投标人在线上传递交已经固化的投标文件的 HASH编码(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32位编码,以下简称“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也可以撤回电子投标文件指纹,重新编制投标文件,对修改后的投标文件进行固化,产生新的投标文件指纹,上传递交新的电子投标文件指纹,完成投标文件修改。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为准,指纹保存到系统。注意:上传递交的只是电子投标文件指纹,并没有上传正式的投标文件,不会泄露任何投标信息。若在线撤回投标,不提交新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视为放弃本次投标。 (三)上传正式投标文件 在开标时间截止后,在系统中打开保存在自己电脑上的固化投标文件上传,系统会自动核验投标文件的电子指纹与开标时间截止前上传的电子文件的指纹是否一致,防止篡改投标文件(如果核验没有通过,很可能是投标人选错了固化投标文件,可以通过投标文件固化工具寻找正确的文件,然后重新核验;实在无法解决,可通过钉钉寻求 技术人员的远程解决)。 | ||
22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2021 年 10 月 12 日 09 时 00 分 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第二电子开标厅 (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 |
23 | 付款方式 | 1. 合同生效后,待项目升级服务完成后凭验收合格项目资料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费用。 3. 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验收合 格之日起一年后退还(无利息)。 |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24 | 交货期 |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30 日内。 |
25 | 招标人补充的内容 | 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及相关证件。 |
1、定义
供应商须知
一、说 明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甘肃中睿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电话、联系人见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1.3 “投标人”是指响应本次采购,向甘肃中睿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1.4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1.6“招标文件”是指由代理机构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
1.7“投标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招标文件向代理机构提交的全部文件。
1.8“采购文件”是指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审/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1.9“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1.10“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1.11“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1.12 “样品”是指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进行主观
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货物。
1.13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1.14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1.15“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1.16 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中加注“★”项 的资格证明及符合性审查文件。技术规格书中参数加注★项的仅为重要技术指标,不做为无效标项。
1.17 核心设备(货物):是指技术规格书中加注“★”的设备(货物);
1.18 招标文件收到之日:供应商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获取招标文件之日。
1.19 现场踏勘:是指采购人组织供应商对项目现场场地和周围环境等客观条件进行的现场勘察,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
1.20 联合体:2 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 1 个投标联合体,以 1 个投标人的 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 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 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 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采购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联合 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 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合格的供应商
2.1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2.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1.2 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1.3 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1.4 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当年新成立的公司或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还未完审计完成的需提资信证明);
2.1.5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承诺函);
2.1.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2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
2.4.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2.4.2 经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经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5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应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
确定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参照本章节 2.5 条款执行。
3、投标费用
3.1 供应商应承担与投标活动有关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4、招标文件构成
4.1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 招标公告
(2)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3) 拟签订的合同条款及格式
(4) 资格证明文件
(5) 商务文件
(6) 采购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书
(7) 评标规定及办法
(8)投标文件组成
(9)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4.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如果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那么供应商将承担其风险。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按要求递交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寄送每个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不涉及商业机密。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期前 15 日,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3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可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并立即回复。
6.4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 10 日前提出。
7、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
7.1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均应使用汉语(中文)。
7.2 除在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度量衡单位应使用公制单位。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 见招标文件第八章 9、投标文件格式
9.1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第 8 条款(但不限于)的内容与要求编写其投标文件,供应商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9.2 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按第 8 条款(但不限于)规定的顺序编排、并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允许活页装订,封皮采用软质纸。
10、投标报价
10.1 投标人所报价格为含税全包价,包括设计、开发、产品(包括该产品所必须依赖的第三方组件)、安装、调试、测试(含第三方测试)、集成、调优、
验收、试运行、培训及终验后三年服务等一切费用。因投标人设计缺陷导致不能满足招标需求,投标人应免费提供或免费更换相应产品。
11、投标货币
11.1 投标报价应以人民币报价。 12、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证明文件
12.1 供应商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2.2 供应商提交的“第四章资格证明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证明货物、工程及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或数据,供应商应提供:
(1) 货物、工程及服务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详细说明;
(2) 为使货物正常、连续地使用,应提供货物从供应商开始生产二年期间所需的完整的备件(不含报价中)和专用工具等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工程及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xx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填写, 如未逐条如实填写的,将按负偏离处理)。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3.3 供应商在阐述上述第 13.2(3)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书”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14、投标保证金
14.1 供应商必须按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4.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
14.3 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电汇/保函。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以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4.4 在开标时,凡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4.5 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14.6 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4.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供应商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2)供应商在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3)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5、投标有效期
15.1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天内有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可征得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等。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要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5.3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16、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6.1 供应商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及电子版,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 “电子版”。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制文件不符,以纸制文件为准。
16.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盖章。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6.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才有效。
16.4 电话、传真、快递、电子邮件投标概不接受。
16.5 供应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和其正式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其正式的授权代表如在评标现场进行必要的澄清或答疑时还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以确认其有效身份,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17、采购响应
(1)网络及软硬件设施
准备可以稳定上网的电脑(带摄像头和耳麦),操作系统建议使用windows10,安装好 360 安全浏览器、WPS 或 Office 办公软件、钉钉(没有账号的请提前申请)。
(2)编制投标文件并固化
开标前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选择自己要参与开标的项目,并进入项目对应的网上开标厅。
下载“投标文件固化工具”、“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帮助”和固化后的招标文件,先导入固化后的招标文件,然后导入已经编制完成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表、法人授权书、保证金缴款凭证或保函,完成投标文件固化(相当于封标过程),并在开标截止时间之前,在网上开评标系统中上传递交,即上传固化后的投标文件的 HASH 编码(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
(3)电子投标文件上传递交
在开标时间截止前,投标人在线上传递交已经固化的投标文件的 HASH 编码
(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32 位编码,以下简称“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也可以撤回电子投标文件指纹,重新编制投标文件,对修改后的投标文件进行固化,产生新的投标文件指纹,上传递交新的电子投标文件指纹,完成投标文件修改。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为准,指纹保存到系统。注意:上传递交的只是电子投标文件指纹,并没有上传正式的投标文件,不会泄露任何投标信息。若在线撤回投标,不提交新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视为放弃本次投标。
(4)上传正式投标文件
在开标时间截止后,在系统中打开保存在自己电脑上的固化投标文件上传,系统会自动核验投标文件的电子指纹与开标时间截止前上传的电子文件的指纹是否一致,防止篡改投标文件(如果核验没有通过,很可能是投标人选错了固化投标文件,可以通过投标文件固化工具寻找正确的文件,然后重新核验;实在无法解决,可通过钉钉寻求技术人员的远程解决)。
3.3.2 采购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代表,按照采购文件格式规定签字盖章并在线上传。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采购响应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3.3.3 供应商应按照要求提交资格文件,并对这些资格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3.3.4 中标公告发布后,将最终上传的投标文件打印装订成册,邮寄至招标代理机构用于存档,投标文件一式二份。
3.3.5 投标供应商应对投标内容提供完整的详细的技术说明,如果投标供应 商对指定的技术要求建议做任何改动,应在投标文件中清楚的说明。投标供应商 投标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要求有偏离时,无论这种偏离是否有利于采 购人,投标供应商都应该按照附件的格式如实填写技术偏离表和商务条款偏离表。
18、投标截止日期、投标地点
18.1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地点。
18.2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9、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0.2 投标截止期之后的修改和撤回均无效。
20.3 供应商不得在投标截止日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1、拒绝接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21.1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2、无效投标的情形
22.1 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供应商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4)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8)第 16.5 条规定及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9)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的其他情形。
22.2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3、开标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24、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24.1 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4.2 宣布评标纪律;
24.3 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24.4 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24.5 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24.6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24.7 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24.8 核对评标结果,发现 24.9 条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24.9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财政部第 87 号令第六十四条)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24.10 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24.11 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24.12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5.1 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25.2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及从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的有关专家或全部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的有关专家组成。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25.3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招标 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5.4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5.5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5.6 评标委员会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xx地履行职责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6)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25.7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见第七章)。 26、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6.1 公开开标后,直到向中标的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其他人透露。
26.2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26.3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27、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27.1 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方可进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视为无效投标。(按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28、符合性审查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补正
28.1 在详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审查、评价已经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商务(结合投标人商务条款偏离表)、技术(结合投标人技术规格偏离表)等的要求;
28.2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评分;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8.3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8.4 如有本章第 24.9 条情形之一的,从其规定。 29、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9.1 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 企业实力;
(2) 企业财务状况;
(3) 银行资信证明状况;
(4) 所能提供售后服务的情况;
(5) 企业资质
(6) 其他。
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书”的响应程
度;
(2) 技术的先进性、合理性、系统性和可靠性;
(3) 主要技术指标满足程度;
(4) 一般技术指标满足程度;
(5) 使用周期内累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6) 零部件、备品备件供应情况;
(7) 安装调试服务;
(8) 技术培训措施及承诺;
(9) 其他;
29.3 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商务、技术、价格等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得分最高者为第一推荐中标人,依此类推。但不保证最低投标价中标。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29.4 如采购产品涉及到节能环保产品(目录内),适用财库[2004]185号、财库[2006]90 号施意见。
29.5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财库[2011] 181 号、财库[2014]68 号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30、中标
30.1 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得分并列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技术部分)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0.2 本次评分采用“综合评分法”,不保证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30.3 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30.4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1、合同授予
31.1 采购合同授予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1.2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有权对“采购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 10%。
32.1 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32.2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32.3 中标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33、中标通知书
33.1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3.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34.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5、合同文件
35.1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36、招标服务费
36.1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支付给甘肃中睿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服务费(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和发改办价格【2003】 857 号文中招标类型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费用。
37、询问
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38、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8.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8.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8.3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8.4 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38.5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8.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本次采购规定:质疑时效时间的起算:
(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个采购程序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9、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39.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39.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9.3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9.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八、投标保证金收取与退还说明
40、投标保证金的收取
40.1 投标供应商应提交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40.2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和电子保函的方式提交,须在投标截止日之前提交(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0.3 投标保证金须汇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户 名: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 号:以投标单位联系人收到的短信内容为准开户银行:甘肃银行兰州市xx支行
行 号:3138 2105 4001
甘肃银行查询电话:0000-0000000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以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为保证开标现场对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核对,提醒投标人要充分考虑汇款及到账所需时间以及发现问题后采取补救措施所需时间,以确保投标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前到账。因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的,导致投标无效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信息注册、投标须知
为了规范交易平台的业务流程以及给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凡是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使用“用户名+密码+验证码”或 CA 数字认证方式登录办理业务。
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浏览公告,并点击“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根据系统提示,保存电子标书文件至本地电脑;投标人浏览电子标书后,确定投标的需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2.0,在系统首页最新招标项目中查询需要投标的项目或在“招标方案”-“标段(包)”中查询需要投标的标段,选中后点击“我要投标”,根据要求填写信息。并依据系统生成的投标“保证金打款账号”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可登陆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2.0,在首页点击“保证金查询”按钮查询保证金信息或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保证金查询”栏目查询。
41、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41.1 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须由中标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足额中标服务费后,领取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携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代理机构统一在行政监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退款申请后 5 日内,向中标供应商原账户电汇退回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41.2 对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代理机构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退款申请后 5 日内,向未中标供应商原账户电汇退回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41.3 因采购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若投标供应商书面表达拒绝延长并放弃投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退款申请后,向该投标供应商原账户电汇退回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41.4 招标项目有投诉质疑的,在调查处理期间,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
行业监管部门或行业监察部门作出明确处理意见后,按规定处理。 42、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况
42.1 如果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后撤回其投标;或被通知签约后拒绝签约;或未能提交履约及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的履约及质量保证金金额不足;或未能执行交纳中标服务费的规定,则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42.2 根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由省交易局依据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通知或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处理意见,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43、网络注册须知
43.1 信息注册须知
为了规范交易平台的业务流程以及给用户提供应商便快捷的服务,凡是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注册,并获取数字证书,方可办理业务。
注册成功后,投标供应商重新登录系统报名参与项目投标,并依据系统生成的投标“登记号”, 投标供应商需在取得“登记号”后,购买拟与项目的招标文件和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登记号”系统会实时发送到投标供应商手机。注:填写信息必须真实有效。若有问题,请电话咨询:0000-0000000
44、注意事项
(1)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电汇和电子保函,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投标保证金。
(2)投标供应商必须从基本账户以电汇方式提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供应商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交纳。
(3)投标供应商在办理投标保证金电汇手续时,必须在银行电汇单附言栏上必须且只填写投标保证金对应的投标项目标段或包号的“登记号”。
注:投标供应商投两个及以上标段或包号的,应该按每个标段或包号分别交
纳投标保证金。
九、投标人网上开评标操作事项
45、网络及软硬件设施
准备可以稳定上网的电脑(带摄像头和耳麦),操作系统建议使用windows10,安装好 360 安全浏览器、WPS 或 Office 办公软件、钉钉(没有账号的请提前申请)。
46、编制投标文件并固化
开标前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选择自己要参与开标的项目,并进入项目对应的网上开标厅。
下载“投标文件固化工具”、“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帮助”和固化后的招标文件,先导入固化后的招标文件,然后导入已经编制完成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表、法人授权书、保证金缴款凭证或保函,完成投标文件固化(相当于封标过程),并在开标截止时间之前,在网上开评标系统中上传递交,即上传固化后的投标文件的 HASH 编码(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
47、电子投标文件上传递交
在开标时间截止前,投标人在线上传递交已经固化的投标文件的 HASH 编码
(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32 位编码,以下简称“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也可以撤回电子投标文件指纹,重新编制投标文件,对修改后的投标文件进行固化,产生新的投标文件指纹,上传递交新的电子投标文件指纹,完成投标文件修改。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为准,指纹保存到系统。注意:上传递交的只是电子投标文件指纹,并没有上传正式的投标文件,不会泄露任何投标信息。若在线撤回投标,不提交新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视为放弃本次投标。
48、上传正式投标文件
在开标时间截止后,在系统中打开保存在自己电脑上的固化投标文件上传,系统会自动核验投标文件的电子指纹与开标时间截止前上传的电子文件的指纹 是否一致,防止篡改投标文件(如果核验没有通过,很可能是投标人选错了固化
投标文件,可以通过投标文件固化工具寻找正确的文件,然后重新核验;实在无法解决,可通过钉钉寻求技术人员的远程解决)。
49、确认开标记录
系统会自动提取通过核验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生成开标记录表(等待开标组织人员核验保证金到账情况,投标保函由代理机构确认有效性),如果对保证金核验情况有异议,请加入“保证金到账异常信息查询”专用群解决。 50、开标完成
开标完成后,投标人要在线确认开标结果,开标记录表将自动保存到系统,交易各方、监管单位均可浏览核验开标结果。
51、在线质疑
如果对开标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线下联系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解答;如果还不满意,可线下联系监管部门处理。
52、询标
如果项目需要询标、演示讲解,评标组织人员可以邀请投标人代表加入评标视频会议(关闭专家摄像头图像)进行远程演示讲解或答疑。
网上开评标工作指南链接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8822
第三章 拟签订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条款前附表
条款号 | 内容 |
1.1 (5) | 甲方名称: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
1.1 (6) | 乙方(中标人)名称、地址: |
10.4 | 1. 合同生效后,待项目升级服务完成后凭验收合格项目资料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费用。 2. 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后退还(无利息)。 |
12.1 | 质量保证期:一年 注:如在采购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书内有其质量保证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
15.1(3) | 如主要货物的关键技术性能指标达不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指标要求,采购人除部分或全部扣除乙方合同款外,还将保留继续向中标人进一步索赔有关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权力。 |
21.1 | 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金额的 5% |
21.3 | 履约保证金形式:电汇 |
21.4 | 履约保证金期限:一年 |
21.5 | 收款单位名称: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开 户 行: 帐 号: |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和服务的具体要求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
目
政 府 采 购 项
采 购 合 同
招标编号:合同编号:交易编号:
甲方: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乙方: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中睿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一、合 同
甲方:乙方:
合 同 号: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兰州市城关区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合同总金额万元。
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投标承诺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1 合同条款前附表
1.2 合同条款
1.3 附件:
附件 1-投标报价表(包括:开标一览表等)附件 2-技术规格偏离表
附件 3-商务条款偏离表附件 4-售后服务承诺书附件 5-中标通知书;
1.4 其他合同文件。 2.合同标的
2.1 甲方同意购买,乙方同意出售下表中所有货物 ;
序号 | 品名 | 生产厂商 | 国别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总价合计 | 大写: 小写: |
3.合同金额
1.合同总额:大写: 人民币(小写):
2.合同总额包括货物清单所有产品运输保险、安装、技术指导费、技术培训、质保期、服务、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
3.价格为固定不变价,天数为日历日。
4.付款条件
1. 合同生效后,待项目升级服务完成后凭验收合格项目资料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费用。
2. 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退还(无利息)。
5. 合同交货地点及时间:
5.1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30 日内。
5.2 交货地点: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甲方(公章):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 乙方(公章): | ||
地址: | 地址: | ||
电话: | 电话: | ||
邮编: | 邮编: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
签字日期: 年 月 | 日 | 签字日期: 年 月 | 日 |
经 办 人: | 经 办 人: | ||
签字日期: 年 月 | 日 | 签字日期: 年 月 | 日 |
开户名称: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开户行: 账号: | 开户名称:开户行: 账号: |
代理机构:甘肃中睿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名城广场 3 号楼 0913 室电 话:13919207763 邮 编:730000 经办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合同条款
1.1 本合同下列词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参考文件。
(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乙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乙方按合同要求,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合同规定乙方需承担的运输、保险、安装、试验、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5)“甲方”系指买货物的单位。即采购人。
(6)“乙方”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7)“项目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的地点。 (8)“天”指日历天数。
2 、原产地
原产地系指货物的开采、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3、技术规格和标准
3.1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技术总则及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总则及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其原产地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4、专利权
4.1 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5、包装要求
5.1 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责任。
5.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6、包装标记
6.1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样标明以下各项:
(1) 项目名称:
(2) 合同号:
(3) 收货人:
(4) 到站:
(5) 货物的名称、包号、箱号:
(6) 毛重/净重(公斤):
(7)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8) 发货单位:
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标志,以便装卸和搬运。
6.2 标识设备配置信息卡片。 7、装运条件
7.1 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 个日历日以传真或邮件通知甲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同时,乙方应以挂号信寄给甲方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二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
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一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和总价、备妥待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7.2 乙方负责安排到站前内陆运输。
7.3 货物到达现场后,由乙方负责清点、检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日期应视为是货物的交货期。
7.4 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准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8、装运通知
8.1 乙方应在货物装货后发运前 24 小时内以传真或邮件通知甲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如果包装件重量超过 20 吨或尺寸达到或超过 12 米长、2.7 米宽和 3 米高,乙方应将其重量或尺寸通知甲方。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乙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甲方。
9、保险
9.1 按合同提供的设备、工器具等,从乙方至合同目的地的运输保险,由乙方负责投保并承担全额保险费。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 110%办理“一切险”。
10、付款
10.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10.2 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甲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0.3 乙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运完毕后 48 小时内将上述 10.2 条要求除第 4 项外的单据航寄给甲方。
10.4 甲方将按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条件安排付款,并提供国家税务发票。
11、伴随服务
11.1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1) 负责设备现场集成安装、调试、交接试验和试运行;
(2) 承担在质量保证期内的所有义务;
(3) 负责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11.3 乙方应提交与设备相符的中文(或双方同意的其它语言)技术资料,并于合同生效后 15 天内寄送到甲方,包括但不限于: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30 天内免费另寄。
11.4 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每批货物发运。 12、质量保证期
12.1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和用一流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12.2 根据有关部门的检验结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至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设备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2.3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十四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2.4 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十四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3、检验与验收
13.1 甲方根据需要将派人参加中间监制和出厂验收或派代表参加交货地点
验收。
13.2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13.3 甲方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13.4 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13.5 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至质量保证期内,经过商检局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甲方应根据第 15 条规定立即向乙方提出索赔。 14、服务
14.1 在乙方的设备到达现场后,由乙方负责清点、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提供存放地点。
14.2 根据工程的进度情况,乙方应及时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负责安装、试车及调试等工作。
15、索赔
15.1 如果乙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甲方已于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和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 乙方同意甲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甲方,乙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货物的低劣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
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5.2 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10 个日历日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的 10 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时间,按甲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
16、延期交货
16.1 乙方应按照合同中甲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6.2 除乙方因不可抗力外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按 18.1 条加收误期赔偿。
甲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前附表中的付款条件,按时付款。 18、误期赔偿
除合同第19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方法,赔偿费按合同总价款每天 0.1%计收。但违约损失赔偿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设备或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 30%。如果达到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9.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19.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0、税费
乙方应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向乙方课征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 21、履约保证金
21.1 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7 天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21.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1.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人民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 电汇(汇票)或支票或现金。
21.4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22、争端的解决
22.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2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23、违约终止合同
2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完成并交付工程;
(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3)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不正当行为。
23.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 22.1 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设备类似的设备,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设备所超出的部分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4、转让与分包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5、通知
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的形式发送,该通知发送到本合同所确认的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
26、合同生效及其它
26.1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6.2 如需修改合同内容,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修改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6.3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6.4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招标代理机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本章格式一)
*3、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本章格式二)
*4、提供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5、投标单位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开标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税凭证和缴纳社保的票据,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承诺函);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均为必备项,必须按要求装入投标文件正本中,不通过的视为无效投标。
格式一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姓名、性别、年龄 在我单位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全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格式二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我单位的(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单位授权(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的投标、合同的执行等一切事宜,以本单位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供应商(公章):
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如法定代表人投标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1)产品说明书
(2)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 业绩表
(列出近三年的所有同类货物用户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内容 | 签订日期 | 合同总价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注: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等)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移动办公、办案支撑服务升级项目,以完善功能、满足需求、方便工作为目标,依托移动检务系统,实现检务人员移动执法办案、现场业务办理、远程异地办公、便民惠警等智慧检务业务需求。从而提高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提升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推进全省 “智慧检务”信息化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行动指南(2018-2020 年)》要求,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自 2018 年始,积极探索智慧检务的建设,于 2020 年底,完成智慧检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移动 4G/5G、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结合全国检务业务应用系统 2.0,积极打造智慧检务新生态,着力提升司法办案质效,推动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移动办公、办案支撑服务升级项目,以完善功能、满足需求、方便工作为目标,依托移动检务系统,实现检务人员移动执法办案、现场业务办理、远程异地办公、便民惠警等智慧检务业务需求。从而提高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提升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推进全省 “智慧检务”信息化建设。
①独立、可靠的安全保障体系
要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确保移动应用具有稳定性、可靠性、高效性。系统 的安全体系要独立于公网运营商,系统的安全保障不依赖公网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但将公网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作为系统安全措施的辅助或补充。
②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相结合原则
通过管理手段来弥补技术手段的不足之处,通过技术手段来加强安全管理。
③逐步完善,分步实施
以实现信息移动应用为目标,以应用带发展,以效益促应用,逐步实现政府信息移动应用的各种功能。
④实用性,先进性,经济性
选择先进成熟的技术、系统与产品,节约资金,满足当前和未来的实用性要求。
⑤全方位覆盖的原则
为保障移动接入及应用系统发挥更大的作用,应采用多种通信手段并举、高中低终端结合。
⑥高效、可靠、开放、先进的原则
系统设计遵循国际国内相关标准进行设计,以得到具有良好的通用性,采用成熟、稳定的系统架构和开发技术,确保系统大用户并发的情况下的稳定运行要求和系统处理效率,采用主流、先进的技术,确保系统建设的技术先进性。
为提高检察机关办公、办案效率,满足检务人员在外移动办公需求,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本着“安全、实用、高效”的原则,规划建设了移动检务系统,包括工作网与移动互联网之间的安全接入平台、移动检务应用系统、移动检务终端、移动终端管理系统。
目前,现有移动办公、办案平台支撑服务能力不足,需对移动办公、办案接入平台进行升级,并优化移动办公、办案支撑服务,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策略,同时更换楼宇 5G 网络布线及基站设备,加强网络基础建设,提高办公效率。
对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进行 5G 无线网络覆盖升级,更换楼宇 5G 网络布线及基站设备,提高下载速率,为移动办公、办案系统提供支撑服务。
为增强小区间深度协作、适合 5G 多样化业务需求、增加组网灵活性,5G 标准中 BBU 功能被重构为 CU 和 DU 两个功能实体,并通过 C-RAN 架构实现 BBU 的集中统一部署。
通过“x、微、皮”站相结合,多维驱动,高效部署。优势资源集中,技术精准投放,打造层次鲜明、结构立体的综合体信息化网络覆盖模型。
网络是实现数字化的骨架,满足信号覆盖与数据安全。检察院的数据安全非常重要,一旦泄露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通过 5G 网络实现的各类设备接入,对网络性能、稳定性有很高要求。
①基础防护
接入 5G 的应终端支持 5G-AKA 或 EAP-AKA 认证,网络应支持对终端的双向鉴权认证,保证接入网络终端的合法性。
CPE 应开启配置 MAC/IP 接入白名单,防止非法终端接入 CPE。
②增强防护
可以提供灵活的二次认证和密钥管理,用于终端与业务系统之间的业务认证以及相关密钥管理功能。
可以为终端开启针对控制面、用户面数据的加密传输方式,保证数据机密性。
对安全系统提供升级服务,全面支撑移动办公、办案系统,采用内核可信增强、访向控制、网络控制、外设控制、应用控制、位置控制、可信安全保密等措施,实现数据防泄漏、强制访问控制、安全漏洞远程修复、存储数据加密等安全功能,提升对移动应用的安全管理,设备合规检测,设备失控管理及网络安全管理。
移动办公、办案支撑服务升级中密码算法需满足以下内容:
(1)RSA1024 密钥对生成不少于 2s/对;
(2)RSA1024 签名/解密不少于 8 次/s;
(3)RSA1024 验证/加密不少于 25 次/s;
(4)SM2 密钥对生成不少于 0.1s/对;
(5)SM2 签名/解密不少干 12 次/s;
(6)SM2 验证/加密不少于 12 次/s;
(7)SM3 加解密不少于 19Kbps;
(8)SM1 加解密不少于 13Kbps ;
(9)SM4 加解密不少于 13Kps。
(10)支持 RSA、SM1、SM2、SM3、SM4 密码算法。
(11)存储器擦写次数∶至少 10 万次;
移动检务在办公、办案使用过程中提供安全的数字证书在线申请和颁发等安全服务功能,在实现过程中使用到了大量不同类型的密钥。密钥的类型包括非对称密钥和对称密钥,其中非对称密钥主要有移动检务 CA 签名密钥对、服务器签名密钥对、移动检务终端签名密钥对和加密密钥对;对称密钥主要是临时通信密钥。系统中涉及到的各类密钥除临时通信密钥外,其使用范围不限于本系统内使用,将用于保护后续开展的各类移动检务业务
中标人需完成本项目的系统升级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
(1) 完成 5G 无线网络覆盖升级,更换楼宇 5G 网络布线及基站设备,提高下载速率,满足移动办公、办案需求。
(2) 对安全系统提供升级服务,采用最新安全防控措施,实现安全功能升级,提升对移动应用的安全管理。
(3) 对移动办公、办案支撑系统提供保密升级服务。
投标人在投标方案中需要对系统升级工作的工作内容、工作计划、组织安排、项目管理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中标人需提供移动办公、办案支撑服务升级项目的应用业务和技术支持,快速处理系统内部的服务请求,保障系统安全、稳定、高效、持续运行,提高系统使用人员使用满意度。
序号 | 故障级别 | 故障定义 | 响应时间 | 解决问题时间 |
1 | 一级故障 | 系统停止运行,或关键功能无法 使用 | 2 小时 | 6 小时 |
2 | 二级故障 | 系统可以运行,但性能受到很大 的影响,或非关键功能无法使用 | 4 小时 | 12 小时 |
3 | 三级故障 | 系统可以运行,但有潜在隐患 | 6 小时 | 24 小时 |
服务期限内,中标人需提供 5*8 小时服务响应,随时接受招标方及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的各种技术问题,针对不同问题的响应时间和解决时间要求如下:
序号 | 故障级别 | 故障定义 | 响应时间 | 解决问题时间 |
4 | 四级故障 | 问题或者故障轻微,不会影响系 统运行 | 8 小时 | 48 小时 |
中标单位须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完成培训工作。时间、内容、人员、期次等具体内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需根据招标方意见进行调整。
项目要求合同签订一个月后上线运行,达到使用效果和交付标准。质量验收标准需符合国家强制性合格标准。
投标人单位必须对项目技术文件以及由招标方提供的所有内部资料、技术文档、数据和信息予以保密。中标单位必须遵守与招标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未经建设单位书面许可,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本项目标书以及本项目所涉的任何内容。
第七章 评标规定及办法
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按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要求,结合投标人商务条款响应表、投标人技术规格响应表进行,未通过的记入评标记录)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第 24.9 条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
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上述第 24.9 条情形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3)有以下第一至八项情形的(同时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除外);
(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7)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8)收受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评审办法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三、同一品牌处理办法
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推荐;得分报价均相同的按照评审因素(技术部分)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推荐,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均相同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供应商不足 3 家或者通过资
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1、评标委员会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根据报价、技术、商务情况由各评委独立记名打分。中标候选资格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 2 位小数。采购方不向投标商承诺最低价中标,对未成交投标商不作任何解
释说明。
评审 内容 | 分值 | 评 分 细 则 |
报价 (30 分) | 30 | 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为满分 30 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
商务部分 (20 分) | 2 | 投标人具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O27001,具有得 2 分,没有不得分。 注: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 |
2 | 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O20000,具有得 2 分,没有不得分。 注: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 | |
3 | 投标人须提供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备得 3 分,没有不得分。注: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 | |
3 | 投标人须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备得 3 分,没有不得分。 注: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 | |
2 | 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O9001,具有得 2 分,没有不得分。 注: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 | |
8 | 投标人 2017 年 10 月之后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以投标人提供完整的销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鲜章为依据,每提供一个符合要求的业绩及证明材料得 2 分,未提供或提供的不符合要求 不得分。满分 8 分。 | |
技术部分 (30 分) | 9 | 根据投标人的总体技术服务方案的先进性、可操作性、兼容性、可扩展性进行横向对比评审。 投标人的总体技术方案具有较优先进性,较好安全可靠性、可操作性、兼容性,扩展性较强能够很好的满足招标人的使用要求的;得 9 分; 投标人的总体技术方案较为普通,但在安全可靠性、可操作性、兼容性、可扩展性上能够基本满足要求的,得 6 分; 投标人的总体技术方案较差,得 3 分; 投标人未提供总体技术方案的不得分。 |
7 | 对比各投标人提供的网络服务方案评价。 满足招标要求的,方案完整、服务可行,得 7 分; 满足招标要求的,方案较完整、服务基本可行,得 3 分; 满足招标要求的,方案不够完整、服务有差距,得 1 分;没有不得分。 | |
7 | 对比各投标人提供的系统升级服务方案评价。 性能设计满足用户需求,功能完善,整体方案合理可行得 7 分; 性能设计较能满足用户需求,功能较完善,整体方案较合理可行得 3分; 性能设计一般,功能一般,整体方案一般得 1 分;没有不得分。 | |
7 | 对比各投标人提供的保密升级服务方案评价。整体方案完善,合理可行得 7 分; 整体方案较完善,较合理可行得 3 分; 整体方案一般得 1 分;没有不得分。 | |
售后部分 (20 分) | 6 | 投标人运维团队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至少2 名PMP 项目管理专业人员、 2 名 CISP 安全专业人员、2 名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全部具备的得 6 分,缺一个不得分。(以提供证书扫描件及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鲜章为评审依据) |
7 | 投标人需提供详细培训方案:提供的培训方案完整,培训方案科学合理,可实施性强的得 7 分;可实施性较强的得 3 分;方案一般的得 1分;差或没有不得分。 | |
7 | 投标人需提供详细售后服务方案。 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承诺方案综合评价:方案详细、承诺可行性合理、服务便捷的得 7 分;方案欠详、承诺可行性较合理的得 3 分;方案 内容较差、承诺可性性较差的得 1 分。 |
1、开标一览表(本章格式二)
2、投标报价表(本章格式三)
3、备品备件清单(随机备品备件)(本章格式四)
4、……
三、资格证明文件响应部分(响应招标文件第四章要求)四、商务部分
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本章格式五)
2、参与本项目的负责人简历表(本章格式六)
3、参与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表(本章格式七)
4、供应商项目业绩一览表(本章格式八)
5、商务条款偏离表(本章格式九)
6、中小企业声明函(本章格式十一)
7、售后服务承诺书(本章格式十二)
8、其他证明材料
9、财务状况说明(以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为准)
10、供应商售后服务及方案(格式自拟)五、技术部分
1、技术规格偏离表(本章格式十)
2、其他见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3 条
3、…
格式一
投标函
致: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根据贵方招标编号为项目;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电子版二份(U 盘一份,光盘一份)。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条款:
⑴ 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万元(小写)
⑵ 我们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⑶ 我们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意见(如有则附)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而要求招标方解释和承担责任的权利。
⑷ 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遵循本投标文件,并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具有约束力。
⑸ 如果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们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⑹ 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⑺ 我们同意提供按照招标单位可能出示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⑻ 我们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⑼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至: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电话: 传真:
日期:年 月 日
格式二
开标一览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制造厂家 | 数量 | 交货期 | 投标单价 (万元) | 投标总价 (万元) |
报价合计(万元): 大写: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盖公章):
日期:年月日
注:1、“开标一览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否则为无效投标。
2、“开标一览表”以包为单位填写。
3、同一包内产品可不填写“规格型号”“制造厂家”的内容,但数量必须统计报准。
格式三
投标报价表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原产地 | 制造商名称 | 数量 (台/套) | 价格 | |
单价 | 合计 | ||||||
1 | |||||||
2 | |||||||
3 | |||||||
安装调试费 | |||||||
备品备件费 | |||||||
运输和保险 x | |||||||
技术服务费 | |||||||
税金 | |||||||
其他 | |||||||
投标总价(小写): | |||||||
投标总价(大写): |
备注:1、为方便唱标,请将所投货物的商标、生产厂家为非中文名称的译为中文名称。
2、单价应包括必不可少的部件、标准备件等费用。
3、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盖公章):
日期:年月日
格式四
备品备件清单(随机备品备件)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图号 | 材质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制造厂 | 备注 |
供应商:(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格式五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组织机构代码 | 邮政编码 | ||||
委托代理人 | 电子邮箱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注册地址 |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
营业范围(主营) | |||||
营业范围(兼营)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帐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备注 |
供应商:(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
格式六
参与本项目的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
职 务 | 职 称 | 学 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 |||||
身份证号 | ||||||
已完项目情况 | ||||||
项目名称 | 规模 | 开/终验日期 | 担负的技术职务 | 获奖情况 | ||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
格式七
参与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表
名 称 | 姓 名 | 职 务 | 职 称 | 身份证号 |
参与本项目其他人员信息 | ||||
供应商:(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
格式八
供应商项目业绩一览表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合同 内容 | 签订 日期 | 合同 总价 | 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注: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等)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格式九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条款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名称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情况 (如实填写:负偏离或无偏离或正偏离)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格式十
技术规格偏离表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序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规格 | 投标规格 | 投标技术指标响应情况负偏离或无偏离或正偏离 | 说明及彩页对应页码 |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格式十一
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 期:年月日
说明: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相关规定。
2、中小企业部分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应另附说明,并与后面的报价一栏表保持一致。
3、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格式十二
售后服务承诺书
代理商(电话、地址、联系人) |
现行售后服务的主要内容:(可附宣传材料) |
售后服务技术人员简历: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学历,毕业院校,专业,联系电话,从事与本次采购相关项目的售后服务技术工作经历。 |
投标人应详细说明售后服务保证内容,出现故障响应时间及售后服务人员情况(特别是售后服务技术人员简历介绍),并填写下表: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
注: 本章条款与技术总则和技术规格书中的相关条款同时执行。
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 | 如属所列情形的,请在括号内打“√”: ()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产品。 ()小微企业投标且提供其它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请填写下表内容: | ||||
产品名称 | 品牌型号 | 制造商 | 制造商企 业类型 | 金额 | |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产品金额 合计 | |||||
监狱企业 | 如属于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证明材料见投标文件第至页。 |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如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该声明函见投标文件第至页。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2、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如有)
以下声明函为加盖供应商(制造商)单位鲜章的原件,否则不予认可。
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如有)
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第四条第 项 行业,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 本公司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必须同时提供该中小微企业的声明函。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盖公章):
日期:年月日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制造商)(如有)
本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的规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第四条第 项 行业,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制造商(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供应商)(如有)
本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注: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必须同时提供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声明函。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盖公章):
日期:年月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制造商)(如有)
本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制造商(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如有)
1.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现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见投标文件第 至 页。
2.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见投标文件第 至 页。
3.请提供《清单》中相关内容页(并对相关内容作圈记)。
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附件:
单位:元
节能产品明细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制造商 | 品牌 | 规格型号 | 节能标志 认证证书编号 | 认证证书 有效截止日期 | |||
单价 | 数量 | 小计 | |||||||
单位:元
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制造商 | 品牌 | 规格型号 | 环境标志 产品认证证书编号 | 认证证书 有效截止日期 | |||
单价 | 数量 | 小计 |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财库〔2011〕181 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36 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
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见
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x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
释。
第十八条 x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
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 期: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
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