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订立的
《商务定价协议》
商务定价协议
x商务定价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在中国北京市订立。
(1)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或“中国联通”),其住所位于xxxxxxxxxx 00 x,xx代表人为xxx。
(2)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或“铁塔公司”),住所位于xxxxxxxxxx 0 xxxx 00 xx- 0 至 3 层 101,法定代表人为xxx。
在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鉴于:
1. 2016 年 7 月 8 日,双方签署了《商务定价协议》;
2. 2018 年 1 月 31 日,双方签署了《商务定价协议》补充协议;
3. 以上协议将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期届满。
有鉴于此,双方基于友好协商,经考虑市场环境、持续发展、网络共享、资产成本等因素,确定新的共享折扣等商务定价事宜,对塔类产品、室分产品、传输产品和服务产品的服务及结算作出如下约定:
第一条 塔类产品、室分产品、传输产品及服务产品的定价按照本协议附件 1
《产品目录及定价》执行(详细内容见本协议附件 1)。
第二条 x协议生效后,甲方与乙方均应要求并促使其附属省级公司,就乙方向甲方附属公司提供塔类产品、室分产品、传输产品和服务产品,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签署《省级公司服务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 2)。
第三条 双方对于塔类产品、室分产品、传输产品及服务产品目录及定价的约定,均以本协议为准,并取代双方之前就此进行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商、约定和安排。
第四条 附件 1 的《产品目录及定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对涉及
《产品目录及定价》调整的相关内容,双方附属省级或地市公司应签署《产品业务确认单》或《批量业务确认单》予以确认。
第五条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乙方已经在提供服务的各类产品订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附件 1《产品目录及定价》,服务期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其中塔类产品基准价格(不含维护费)优惠幅度为 2.4%,2022 年 12
月 31 日服务期到期不续签的各类订单除外;2023 年 1 月 1 日起乙方新增提供服务的订单,执行附件 1《产品目录及定价》,服务期为 5 年。
第六条 协议期限为 5 年,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限届满前,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后续定价事宜。
第七条 双方就客户服务标准相关事宜同步签署《服务协议》,本协议未约定事宜适用《服务协议》。
第八条 双方同意,基于双方届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各自的公司治理文件要求,以及市场环境、影响产品定价的因素、双方合作情况,互相配合进行本协议项下交易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x协议经双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后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第十条 x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x协议及本协议附件(包括其日后修订、更新、补充、重述或替代等,下同)的相应内容应当作为双方附属公司签署的协议(“附属公司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如附属公司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及本协议附件有冲突的,以本协议及本协议附件为准。
第十二条 x协议以中文书写而成,一式陆(六)份,双方各执叁(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附件为:
附件 1:产品目录及定价
附件 2:省级公司服务协议(范本)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商务定价协议》签字盖章页)
甲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商务定价协议》签字盖章页)
乙方: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附件 1:
产品目录及定价
说明:
1. 适用范围
x附件适用于由铁塔公司提供服务的所有塔类产品、室内分布系统产品(以下简称“室分产品”)、传输产品、服务产品定价。
2. 生效时间
x附件与《商务定价协议》正文的生效时间相同。双方对于塔类产品、室分产品、传输产品及服务产品目录和定价的约定,均以本附件为准,并取代双方之前就此进行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商、约定和安排。
3. 其它说明
铁塔公司发生的财务费用不在定价公式中体现,由铁塔公司自行承担。
一、 塔类产品
(一) 新建塔类产品
1. 产品目录及基本产品单元标准配置
(1) 产品目录
铁塔公司提供的塔类产品包括地面塔和楼面塔,其中地面塔包括普通地面塔、景观塔、简易塔;楼面塔包括普通楼面塔、楼面抱杆。各类产品根据挂高进 一步细分,每一挂高根据机房及配套的不同分为铁塔+自有机房+配套、铁塔
+租赁机房+配套、铁塔+一体化机柜+配套、铁塔+RRU 拉远+配套、铁塔(无机房及配套)五种组合。
表1: 塔类产品目录
产品 大类 | 产品种类 | 产品定义 | 挂高(m)注 |
地面塔 | 普通地面塔 | 有平台且同一水平高度可至少安装 6 副天线的各类单管塔、角钢塔、三管塔、四管塔等 | H<30 |
30≤H<35 | |||
35≤H<40 | |||
40≤H<45 |
45≤H≤50 | |||
景观塔 | 无平台且同一水平高度仅可安装 3 副天线的各类景观塔、通信灯杆塔、地面增高架及塔高大于 20 米(不含)的各类简易塔等 | H<20 | |
20≤H<25 | |||
25≤H<30 | |||
30≤H<35 | |||
35≤H≤40 | |||
简易塔 | 塔高低于 20 米(含)的市政路灯杆、水泥杆、H 杆、支撑杆、拉 线杆塔等 | H≤20 | |
楼面塔 | 普通楼面塔 | 楼面上建设的增高架、拉线桅 杆、楼面美化塔、美化罩等各类楼面塔 | - |
楼面抱杆 | 附墙或配重抱杆等 | - |
注 1:天线挂高指天线支架或平台与塔身接触的最高点到地面的垂直高度;对楼面(不含基站机房)上的角钢塔、单管塔、三管塔等,按成本相近原则定义为普通地面塔,其挂高指天线支架或平台与塔身接触的最高点到楼面的垂直高度;
注 2:对多家电信企业同时提出相同挂高需求的情形,由双方附属地市公司协商,在多站址之间对挂高进行轮流分配;
注 3:美化体(外罩)由铁塔公司提供的定义为普通楼面塔,电信企业提供美化体(外罩)的定义为楼面抱杆;
注 4:对无法按产品定义套入以上产品目录的非标准产品,按成本相近原则进行匹配。
(2) 基本产品单元标准配置
塔类产品以 3 副天线(1 套系统)的使用空间为一个基本产品单元,一个基本产品单元的准载设备标准配置如下表所示:
表2: 塔类产品单元标准配置
产 品 配 置 项 | 基本配置 | ||
普通地面塔 | 景观塔 | 其它产品 | |
射频天线 数量 | 3 副 | 3 副 | 3 副 |
系统数量 | 1 套 | 1 套 | 1 套 |
单天线长 度 | 2 x | 2 x | 2 米 |
抱杆数量 | 3 个 | 3 个 | 3 个 |
RRU 安装 空间 | 3 个 | 3 个 | 3 个(不上塔) |
产 品 配 置 项 | 基本配置 | ||
普通地面塔 | 景观塔 | 其它产品 | |
设备安装 空间 | 铁塔+机房+配套:设备架 1 架(可共享) 铁塔+一体化机柜+配套:一体化机柜 2 柜(可共享)铁塔+RRU 拉远+配套:一体化机柜 1 柜(可共享) | ||
后备电力 保障 | 单系统功率不高于 1.5kW 的,提供主设备 3 小时后备蓄电池保障;单系统功率超过 1.5kW 的,按 1.5kW 折算后提供相应时长的后备蓄电池保障服务(不足 1 小时的,提供 1 小 时后备蓄电池保障服务);提供传输设备 10 小时后备蓄电池保障,在主设备后备蓄电池保障时长满足标准要求的情况下,若因传输设备 10 小时后备时长发生额外投资,由双方附属公司协商,按塔类产品定价公式另行计收。 双方附属地市公司在上述站址蓄电池后备电力保障基础 上,可结合市电稳定性、站址重要性及站址蓄电池安装条件,在不同站址间对蓄电池后备时长进行调配,协商具体站址的蓄电池后备时长标准。 以上方式由双方附属地市公司在执行中灵活选择,对部分站址不具备约定后备蓄电池保障条件或因蓄电池续航能力不足等原因不能提供蓄电池后备保障服务的,经双方附属公司沟通一致后,可由铁塔公司通过更新改造、发电等方式提供替代后备电力保障服务,上述约定后备电力保障服务时间内的相关费用由铁塔公司自行承担,不因此影响产 品价格。 |
注 1:铁塔公司提供产品的塔型及配置,根据《客户服务标准》中的分工界面,由设计单位按照实际环境确定,其中铁塔+RRU 拉远+配套由铁塔公司提供 RRU 后备蓄电池及交直流模块,对采用直流远供方式建设的情形,铁塔公司可提供直流远供设备,相关费用参照电力引入定价方法,按双方事前确定的建造成本逐项额外计取;
注 2:原则上电信企业的一套基站设备,包括基带、射频、控制等功能模块,采用相应的通信技术制式部署在一个连续的频率 Band 上,视为一套“系统”;对采用同一套设备,增加系统但不增加设备占用空间的,可视为一套“系统”;
注 3:原则上每幅天线及 1 个 RRU 的迎风面积合计不超过 0.8 平方米,重量合计不超过 47 千克;
注 4:铁塔公司根据机房类型提供标准传输架 1 架的安装空间,电信企业传输架规格原则上不超过 600mm×600mm×2.2m;设备架及一体化机柜由铁塔公司提供;
注 5:受电信企业委托,铁塔公司提供塔类产品时,同步为电信企业协调或建设红线内公共局前井、进站路由(楼面塔仅协调进站路由)。相关建设及协
调费用参照传输产品定价、或由铁塔公司协调电信企业与资源所有方直接结算、或双方附属公司协商确定结算方式;
注 6:后备电力保障超出标准配置的,按蓄电池额外保障产品价格(400 元/小时/系统/年)计取,其他超出标准配置的情形,由双方附属公司参照塔类产品定价公式,按照成本加成法协商确定,其中折旧年限、成本加成率等参数与塔类定价公式中相应取值一致。
2. 产品定价
(1) 定价公式
基准价格 =(Σ 标准建造成本① ×(1+折损率③) + 维护费用④)×(1+ 成本加成
折旧年限②
率⑤)。
产品价格=基准价格×(1-共享折扣 1⑧)+(场地费⑥+电力引入费⑦)×(1-共享折扣 2⑧)
说明:
① 标准建造成本:包含铁塔(含增高架、桅杆、楼顶抱杆)、机房(含一体化机柜,条件允许时含必要的围墙或围挡)、配套(含交/直流配电箱、组合开关电源、3 小时后备蓄电池、空调、动环监控、防雷地网、标准机架、走线架、馈线窗、照明、消防等)的材料费、施工费、设计费、监理费、青苗补偿费等。铁塔公司委托设计单位按 0.45KN/m2 风压、采用重置成本法确定各产品标准建造成本如下表所示。
表3: 塔类产品标准建造成本
产品大类 | 产品种类 | 挂高(m) | 标准建造成本注 (万元) | ||||
铁塔+自有机房+配套 | 铁塔+租赁机房+配 套 | 铁塔+一体化机柜+配套 | 铁塔 +RRU 拉远+配 套 | 铁塔(无机房及配套) | |||
地面塔 | 普 通 地面 塔 | H<30 | 27.2064 | 23.3564 | 21.3095 | 19.1371 | 15.8902 |
30≤H<35 | 29.6595 | 25.8095 | 23.7626 | 21.5902 | 18.3433 | ||
35≤H<40 | 32.9920 | 29.1420 | 27.0951 | 24.9226 | 21.6758 | ||
40≤H<45 | 36.8090 | 32.9590 | 30.9121 | 28.7396 | 25.4928 | ||
45≤H≤50 | 41.2877 | 37.4377 | 35.3908 | 33.2183 | 29.9715 | ||
景观塔 | H<20 | 18.9308 | 15.0808 | 13.4414 | 12.0341 | 8.7872 | |
20≤H<25 | 21.4657 | 17.6157 | 15.9764 | 14.5691 | 11.3222 | ||
25≤H<30 | 23.5495 | 19.6995 | 18.0601 | 16.6528 | 13.4060 | ||
30≤H<35 | 28.3960 | 24.5460 | 22.9067 | 21.4994 | 18.2525 | ||
35≤H≤40 | 31.0728 | 27.2228 | 25.5834 | 24.1761 | 20.9292 | ||
简易塔 | H≤20 | 14.0700 | 10.2200 | 8.5806 | 7.1733 | 3.9264 | |
楼 面 | 普 通 楼面 塔 | - | 14.0688 | 10.3688 | 8.7294 | 7.3221 | 4.0753 |
产品大类 | 产品种类 | 挂高(m) | 标准建造成本注 (万元) | ||||
铁塔+自有机房+配套 | 铁塔+租赁机房+配 套 | 铁塔+一体化机柜+配套 | 铁塔 +RRU 拉远+配 套 | 铁塔(无机房及配套) | |||
塔 | 楼面抱杆 | - | 11.2042 | 7.5042 | 5.8648 | 4.4575 | 1.2107 |
注 1:铁塔+自有机房+配套中的机房包含砖混机房、彩钢板机房等各类机房(不含租赁机房),其建造成本统一按上表取定;
注 2:RRU 拉远指电信企业 BBU 等主设备不放在铁塔公司机房的情形;
注 3:对电信企业实际使用非以上标准配置塔类产品时,可根据实际铁塔类型、机房类型及其对应配套类型的标准建造成本(详见附表 1、附表 2),按照塔类产品定价公式定价;
注 4:以上标准建造成本均为不含税价(本附件涉及的所有造价及成本均为不含税价,下同)。
② 折旧年限:取三家电信企业相应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后向上取整,即:铁塔折旧年限为【10】年,地面塔自有机房折旧年限为【20】年,楼面塔自有机房折旧年限为【6】年,租赁机房及一体化机柜折旧年限为【6】年,配套折旧年限为【6】年。
③ 折损率:含搬迁、大修、损毁等,按【2%】取值。
④ 维护费用:可按站址计费,包含代维费、修理及耗材费。双方附属省级公司根据维护内容和质量标准,可采用市场化招标或包干方式协商确定价格。
因自然灾害、重大事件等发生的应急通信保障维护费,由双方附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⑤ 成本加成率:用于补偿铁塔公司管理费、人工成本等,按【10%】取值。
⑥ 场地费:按站址计费,包括铁塔公司为电信企业提供产品服务时所发生场地租金、一次性进场费及协调费、土地征用费等。由铁塔公司附属省级公司与电信企业附属省级公司协商,按包干方式,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区域、分场景确定包干费用。
暂无法确定包干费用的,由双方附属省级公司约定过渡期限,过渡期限内根据实际发生逐项定价,其中一次性进场费、协调费、土地征用费等,按照铁塔折旧年限【10】年进行摊销,摊销结束后不再计费。
铁塔公司与电信企业共同争取政策支持,推进政策落地,对政府免场租站址红利,相关各方充分共享。双方附属省级公司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政府免场租站址建立红利分享的相应激励机制,提高各方共同争取政策支持、推进政策落地的积极性。
⑦ 电力引入费:由双方附属省级公司协商,选择采用包干收费或逐项定价方式。具体费用按如下公式计算。
电力引入费=建造成本×(1+成本加成率)
折旧年限
其中:
建造成本:采用包干收费方式的,由双方附属省级公司参照 2014 年电信企
业及 2015 年铁塔公司各场景电力引入实际建造成本取值。采用逐项定价方式的,按项目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取值。
折旧年限:按三家电信企业电力引入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取定为【10】年。
成本加成率:按【5%】取值。
以上公式适用采用太阳能、风力或风光互补等方式实现电力引入的情形,其中折旧年限由双方附属公司根据三家电信企业同类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取定。
电力引入的维护费纳入到塔类产品维护费用中,由双方附属省级公司在塔类产品维护费用招标时一并考虑。
⑧ 共享折扣:多家电信企业使用同一站址、且相关设施发生共享使用时,可享受共享折扣,享受共享折扣的范围包括塔类产品的基准价格、场地费和电力引入费,享受共享折扣的起始日为新进入共享方的服务起始日。
多家电信企业共建共享网络,天线及无线主设备发生共享使用的,共建共享的多家电信企业(包括设备产权方和设备产权方之外的共建共享方)视为同一家电信企业,并根据需求提出方(无论该需求提出方为设备产权方或设备产权方之外的共建共享方)认定共享折扣。铁塔公司向需求提出方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如天线及无线主设备未发生共享使用,需求提出方与设备产权方应当一致。
表4: 共享折扣 1 取值(基准价格共享折扣):
一家独享 | 两家共享 | 三家共享 | |
锚定租户 | - | 优惠 37.4% | 优惠 47.4% |
其他租户 | - | 优惠 32.4% | 优惠 42.4% |
表5: 共享折扣 2 取值(场地费、电力引入费共享折扣):
一家独享 | 两家共享 | 三家共享 | |
锚定租户 | - | 优惠 45% | 优惠 55% |
其他租户 | 优惠 40% | 优惠 50% |
注 1:锚定租户包含存量资源原拥有方和新建铁塔首个独家进入的电信企业。其中新建铁塔首个独家进入电信企业指服务起始日早于后进入电信企业《需求订单确认表》签署日期的电信企业。
注 2:由于增加共享方时基准价格中的相关成本也相应增加,考虑增加的成本后,基准价格的实际折扣更低。
原则上对已有机房的站址,后进入电信企业不得采用一体化柜的建设模式。
多家电信企业使用同一站址,但相关设施未共享使用的,仅共享使用的部分享受共享折扣,共享折扣的价格基数按下表中标准建造成本及塔类产品定价公式确定。当同一站址多家电信企业使用的机房配套类型不一致,如一家使用自有机房+配套或租赁机房+配套或一体化柜+配套,一家使用 RRU 拉远+配套,但相关设施发生共享使用的,以电信企业实际使用的机房及配套类型对应的标准建造成本为基数,按机房及配套实际共享用户数确定共享折扣。
表6: 部分共享时各类资产对应的新建标准建造成本
产品大类 | 产品种类 | 挂高(m) | 部分共享时相关配置对应的标准建造成本 (万元) | ||||
铁塔(无机房及 配套) | 自有机房+配 套 | 租赁机房+配 套 | 一体化柜+配套 | RRU 拉 远+配套 | |||
地面塔 | 普通地面塔 | H<30 | 15.8902 | 11.3162 | 7.4662 | 5.4193 | 3.2469 |
30≤H<35 | 18.3433 | 11.3162 | 7.4662 | 5.4193 | 3.2469 | ||
35≤H<40 | 21.6758 | 11.3162 | 7.4662 | 5.4193 | 3.2469 | ||
40≤H<45 | 25.4928 | 11.3162 | 7.4662 | 5.4193 | 3.2469 | ||
45≤H≤50 | 29.9715 | 11.3162 | 7.4662 | 5.4193 | 3.2469 | ||
景观塔 | H<20 | 8.7872 | 10.1435 | 6.2935 | 4.6542 | 3.2469 | |
20≤H<25 | 11.3222 | 10.1435 | 6.2935 | 4.6542 | 3.2469 | ||
25≤H<30 | 13.4060 | 10.1435 | 6.2935 | 4.6542 | 3.2469 | ||
30≤H<35 | 18.2525 | 10.1435 | 6.2935 | 4.6542 | 3.2469 | ||
35≤H≤40 | 20.9292 | 10.1435 | 6.2935 | 4.6542 | 3.2469 | ||
简易塔 | H≤20 | 3.9264 | 10.1435 | 6.2935 | 4.6542 | 3.2469 | |
楼面塔 | 普通楼 面塔 | - | 4.0753 | 9.9935 | 6.2935 | 4.6542 | 3.2469 |
楼 面 抱杆 | - | 1.2107 | 9.9935 | 6.2935 | 4.6542 | 3.2469 |
注:对电信企业采用 RRU 拉远方式建设、BBU 集中放置在铁塔公司机房的,第一组 BBU+RRU 按 RRU 对应的铁塔及 BBU 对应的机房+配套定
价,之后的 RRU 端按其对应的铁塔+RRU 拉远+配套定价,BBU 端若增加设备占用空间的,按 RRU 端基准价格的 10%计费,相关设施发生共享的根据实际共享情况享受共享折扣。
(2) 标准建造成本的调整
考虑到全国各省的建造成本存在差异,各省标准建造成本在全国新建标准建造成本的基础上按附表 3 所示系数进行调整。
对电信企业提出的高山站、海岛站、特殊美化站(含美化树等)、微站建设需求,采用定制方式,由双方附属地市公司先协商预估建造成本,并按协商确定的建造成本及塔类产品定价公式,确定价格后再行建设(定价时除标准建造成本外,其它参数取值不变)。
双方附属地市公司须参照国家公布的 50 年一遇风压分布图,在以上调整系数基础上,根据双方确认的实际设计风压,对非 0.45KN/m2 风压区域的铁塔(含塔基、塔身)建造成本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值详见附表 1。
(3) 增加天线或系统的计价规则
塔类产品以 3 副天线(1 套系统)作为一个基本产品单元,不足一个产品单元时按一个产品单元核算。
多于一个基本产品单元时:
(a) 对于普通地面塔,天线数为 6 副(2 套系统)及以下时仍按 1 个产品单元核算;超过 6 幅(2 套系统)时,每超出 3 副天线(1 套系统),按增加一个产品单元的【30%】收费。
(b) 对于其他塔类产品,每超出 3 副天线(1 套系统),按增加一个产品单元的【30%】收费。
(c) 对标准配置之外增加系统不增加天线的情形,每超出 1 套系统,若增加设备占用空间的,则按增加一个产品单元的【10%】收费。
(4) 其它计费规则
(a) 对于景观塔,如果电信企业选择 RRU 不安装在塔上,则基准价格可优惠【2%】。
(b) 电信企业挂载微波及 WLAN AP 时,1 端微波按照相应塔类产品的 0.3个产品单元计费;3 副 WLAN 天线按照相应塔类产品的 0.1 个产品单元计费,并享受共享折扣。
(c) 新建铁塔的环评费,由于各地区差异较大,没有纳入标准建造成本的计价范围。铁塔公司可接受电信企业委托,组织客户进行移动通信基站等建
设项目的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相关工作,相关费用由电信企业附属公司分摊,并直接与第三方环评单位进行结算或 双方附属公司协商确定结算方式。
(d) 对超出标准配置等特殊情形,相关计费标准由双方附属公司参照塔类产品定价公式,根据实际增加的成本支出,按照成本加成法协商确定,其中折旧年限、成本加成率等参数与塔类产品定价公式中相应取值一致。
(e) 鼓励双方附属公司加大塔类、微站等业务合作,共商更经济适配的建设方案。合作中涉及非标准配置产品服务时,由双方附属省级公司参照相应产品的定价公式,协商定价。
(二) 存量塔类产品
存量塔类产品指由电信企业建设并转移至铁塔公司的各类型塔类产品(以双方资产交割确认清单为准),其它塔类产品均视为新建塔类产品(下同)。
存量塔类产品定价适用于存量资源原拥有方、2015 年 10 月 31 日前存量铁塔上由电信企业之间实现的已有共享方(简称“既有共享方”,下同)及铁塔公司利用存量铁塔改造实现共享新进入的电信企业(简称“新增共享方”,下同)。
1. 产品目录及基本产品单元标准配置
存量铁塔的产品目录及定义、产品单元定义、基本产品单元标准配置等与新建一致,即所有存量铁塔按新建塔类产品目录套入,后备电力保障时长以存量资产移交时的实际后备时长为准,具体服务标准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 产品定价
(1) 定价公式
基准价格 =(Σ 新建标准建造成本×折扣比例①×(1+折损率②)+维护费用③)×(1+
新建折旧年限
成本加成率④)。
产品价格=基准价格×(1-共享折扣 1⑥)+场地费⑤×(1-共享折扣 2⑥)
说明:
① 折扣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折扣比例 = Σ 评估值 /存量折旧年限
Σ(Σ 分产品新建标准建造成本/新建折旧年限×存量铁塔同类产品占比)×存量铁塔数量
其中,存量资产的折旧年限中,蓄电池及其它配套设备按剩余折旧年限确定,
铁塔、机房、空调、电力引入等其它资产按同类资产新建折旧年限取定。
各省的折扣比例取值详见附表 3。该折扣系数适用所有存量塔类产品,存量铁塔不再考虑风压调整系数、新建地区系数。
存量铁塔不再另行收取电力引入费,在用电服务采用包干收费方式前,电信企业提出存量铁塔由转供电改为直供电、或低压转为高压的,电力引入费应同步调整为对应新建电力引入价格,另行计收。
②折损率:与新建取值一致。
③ 维护费用:同新建塔类产品。
④成本加成率:用于补偿铁塔公司管理费、人工成本等,与新建取值一致。
⑤ 场地费:按站址收费,包括存量铁塔的场地租金、征地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剩余待摊成本。考虑到存量铁塔场地租赁合同由电信企业签订,且合同到期后合同续签价格存在不确定性,原场地费合同到期前,按照电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价格直接传导,逐项定价;对电信企业支付的一次性征地费,按资产评估时的剩余待摊值逐项定价。
合同到期后或暂无合同的,由双方附属省级公司协商,结合续签情况,采取按续签合同及剩余待摊成本据实逐项定价,或分场景包干定价。
暂时无法明确场地费的站址,由双方附属公司协商确定,如实际场地费与协商场地费不一致的,应进行追溯调整。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房地产价格变化、政策支持等情况,条件成熟的,对场地费采用包干定价模式。
铁塔公司与电信企业共同争取政策支持,推进政策落地,对政府免场租站址红利,相关各方充分共享。双方附属省级公司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政府免场租站址建立相应激励机制,提高各方共同争取政策支持、推进政策落地的积极性。
⑥ 共享折扣:共享折扣比例及折扣规则同新建塔类产品。
对新增共享方:按照同塔同价的原则,其基准价格、场地费以同站址存量铁 塔价格为基础,并享受共享折扣,不另行收取电力引入费。对由于新增产品 单元或新增共享方发生的电力引入改造费,根据新建电力引入定价公式定价,由新增方另行支付。
对既有共享方:本协议有效期内,既有共享方基准价格按 27.6%计费、场地
x按 30%计费;原产权方基准价格两家共享按 67.6%、三家共享按 57.6%计费,场地费两家共享按 70%、三家共享按 40%计费;新增第三个共享方时,既有共享方产品价格不变,原产权方基准价格按 57.6%、场地费按 45%计费。享受既有共享折扣优惠的既有共享方的订单、原产权方的订单不再享受其他折扣优惠。
多家电信企业使用同一存量站址,但相关存量设施未发生共享使用的,仅共 享使用的部分享受共享折扣,共享折扣的价格基数按存量铁塔定价公式确定。
(2) 增加天线或系统的计价规则
资产交割日前(2015 年 10 月 31 日),存量铁塔上由电信企业自行建设的所有产品单元视为一个整体,按存量铁塔最高天线挂高的一个产品单元基准价格定价。
存量铁塔新增产品单元时(含资产交割日前由铁塔公司建设并新增的产品单元),以对应存量铁塔产品的基准价格为基础,每增加 3 副天线(1 套系统),按增加一个产品单元的【30%】收费,每增加一套系统(不增加天线),若增加设备占用空间的,按增加一个产品单元的【10%】收费。
二、 室分产品
(一) 产品目录及基本产品单元标准配置
1. 产品目录
铁塔公司提供的室分产品包括楼宇类室分、隧道类室分,其中楼宇类室包括商务楼宇、大型场馆(含机场、火车站、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隧道类室分包括地铁隧道(含地铁站台)、铁路隧道。
表7: 室分产品目录
产品种类 | 产品场景 | 定价单元 | 系统数量 |
楼宇类 | 商务楼宇 | 平方米 | 2 套 |
大型场馆(含机场、火车站、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 | 平方米 | 2 套 | |
隧道类 | 地铁隧道(含地铁站台) | 公里 | 2 套 |
铁路隧道 | 公里 | 2 套 |
2. 室分产品单元标准配置
室分产品以 2 套系统为 1 个基本产品单元,1 个基本产品单元的准载设备标
准配置见下表:
表8: 室分产品单元标准配置
产品配置项 | 基本配置内容 | |
楼宇类分布系统 | 隧道类分布系统 | |
分布系统 | POI 或合路器+无源天馈分布系统(馈线+无源器件+室内 天线) | POI 或合路器+泄漏电缆分布系统 |
信源安装空间 | 1 个RRU/每系统/每组POI 或 合路器 | 1 个 RRU/每系统/每 组 POI 或合路器 |
设备安装空间 | 1 个 BBU 设备/每系统+1 端传输设备 | 1 个 BBU 设备/每系统+1 端传输设备 |
后备电力保障 | 根据实际安装条件,为 BBU 提供 1 小时、传输设备 10 小时后备蓄电池保障,若因传输设备 10 小时后备时长发生额外投资,由双方附属公司协商,按室分类 产品定价公式另行计收。 |
注 1:一家建设时采用合路器,两家以上共同建设时采用 POI、高品质元器件,按双缆方式建设;
注 2:铁塔公司将根据实际环境及需要提供机房(或机柜)、开关电源、交直流配电单元、动环监控、空调、消防设备、防雷接地系统等;
注 3:受电信企业委托,铁塔公司提供室分产品时,同步为电信企业协调红线内公共局前井、进站路由,相关费用由电信企业与资源所有方直接结算;
注 4:对 RRU 采用级联方式的,可提供多个 RRU 安装空间,其它超出标准配置的情形,由双方附属公司参照室分产品定价方案,按照成本加成法协商确定,其中折旧年限、成本加成率等参数与室分类定价方案中相应取值一致。
(二) 产品定价
1. 商务楼宇类室分产品定价公式
基准价格 =(Σ标准建造成本① × (1 + 折损率③) + 维护费用④)×(1+ 成本加
折旧年限②
成率⑤)。
产品价格=(基准价格×覆盖区域建筑面积+场地费⑥)×(1-共享折扣)说明:
① 标准建造成本:
商务楼宇类室分标准建造成本包含分布系统、配套设备、市电引入等。铁塔公司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按照采用 POI、高品质元器件、双缆方式建设确定标准建造成本如下表所示。
表9: 商务楼宇类室分标准建造成本
产品种类 | 产品场景 | 定价单元 | 系统数量 | 标准建造成本 |
楼宇类 | 商务楼宇 | 平方米 | 2 套 | 16.24 元/平方米 |
以下两种情形需对商务楼宇类室分标准建造成本进行调整:
(a) 对于业主要求采用镀锌钢管和走线桥架建设的室分产品:建造成本= 标准建造成本×特殊调整系数
其中,特殊调整系数为 1.3。
(b) 实际与标准建设成本差异较大
对基于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商务楼宇类室分实际建造成本偏离标准建造成本
【±15%】的情况,由双方附属地市公司协商,以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为基础,按照室分产品定价公式进行定价。定价时除标准建造成本外,其它参数取值不变。前述客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采用光纤分布系统、业主对设备和材料有特殊要求等情况。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双方附属公司先协商预估建造成本,并按协商确定的建造成本及室分定价公式,确定价格后再行建设。(定价时除标准建造成本外,其它参数取值不变)
② 折旧年限:【7】年。
③ 折损率:含大修、损毁等,按【2%】取值。
④ 维护费用:包含代维费、修理及耗材费。铁塔公司根据维护内容及标准,取定为【0.2】元/年/平方米,其中代维费为【0.12】元/年/平方米,修理及耗材费为【0.08】元/年/平方米。双方附属省级公司可根据维护内容和质量标准,按照市场化招标或包干方式协商确定价格。
⑤ 成本加成率:用于补偿铁塔公司管理费、人工成本等,按【15%】取值。
⑥ 场地费:场地费包括铁塔公司为电信企业提供产品服务时所发生场地租金、一次性进场费及协调费等。由双方附属省级公司进行协商,选择包干收费或逐项定价方式。
采用包干收费方式的,由双方附属省级公司协商,根据各场景租赁合同中的价格,确定标准场地费。
采用逐项定价方式的,由双方附属地市公司根据实际发生逐项定价。对于一次性进场费及协调费,按照室分折旧年限【7】年进行摊销,摊销结束后不再计费。
为促进降本增效及成本管控,双方附属省级公司可自行商定,以省或地市为单位,对楼宇类室分产品进行包干定价。
2. 其它室分产品定价公式
其它室分产品包括大型场馆、地铁(含地铁站台)及铁路隧道类室分,按项目进行定价
基准价格 =(Σ建造成本① × �1 + 折损率③� + 维护费用
折旧年限②
④)×(1+ 成本加成率⑤)。
产品价格=(基准价格+场地费⑥)×(1-共享折扣)说明:
① 建造成本:
其它室分的建造成本按项目的实际建造成本确定,包含分布系统、配套设备、市电引入等。
② 折旧年限:按三家电信企业同类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取值,其中分布系统折旧年限为【7】年。
③ 折损率:含大修、损毁等,按【2%】取值。
④ 维护费用:包含代维费、修理及耗材费。根据三家电信企业与铁塔公司附属省级公司共同确认的维护内容和质量指标,按照市场化招标结果据实取值。
⑤ 成本加成率:用于补偿铁塔公司管理费、人工成本等,按【15%】取值。
⑥ 场地费:由于大型场馆、地铁、铁路等室分项目场地费差异较大,由双方附属公司根据实际发生逐项定价。场地费包括铁塔公司为电信企业提供产品服务时所发生场地租金、一次性进场费及协调费等。对于一次性进场费及协调费,按照室分折旧年限【7】年进行摊销,摊销结束后不再计费。
3. 产品单元数的计算方法
室分产品以每 2 套系统作为一个基本产品单元,不足 1 个基本产品单元时
按照 1 个产品单元核算。
多于 1 个基本产品单元时,每新增 1 套系统按 1 个基本产品单元价格的
【10%】或协商收费。
原则上电信企业应在项目建设前一次性提出系统数量需求,预留系统视同接入系统进行计费。
4. 室分产品的共享折扣
多家电信企业使用同一室分系统时可享受共享优惠,享受共享优惠的范围包括室分产品的基准价格、场地费,享受共享折扣的起始日为新进入共享方的服务起始日,无锚定折扣。
多家电信企业共建共享网络,无线主设备发生共享使用的,共建共享的多 家电信企业(包括设备产权方和设备产权方之外的共建共享方)视为同一家 电信企业,并根据需求提出方(无论该需求提出方为设备产权方或设备产权 方之外的共建共享方)认定共享折扣比例。铁塔公司向需求提出方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如无线主设备未发生共享使用,需求提出方与设备产权方应当 一致。
表10: 室分产品共享折扣
一家独享 | 两家共享 | 三家共享 | |
优惠比例 | - | 优惠 40% | 优惠 50% |
(三) 室分产品基准价格
商务楼宇类室分根据相关参数取值全国统一基准价格,由于地铁、高铁、机场、会展中心等大型室分项目建设方案复杂,按照实际成本进行逐项目定价,待条件成熟后再标准化。
表11: 室分产品基准价格
产品 种类 | 产品场景 | 定价单元 | 系统 数量 | 基准价格 |
楼宇类 | 商务楼宇 | 平方米 | 2 套 | 2.95 元/平方米/年 |
大型场馆(含机 场、火车站、会展中心、体育场馆 等) | 平方米 | 2 套 | 逐项定价 | |
隧道类 | 地铁隧道 | 公里 | 2 套 | 逐项定价 |
铁路隧道 | 公里 | 2 套 | 逐项定价 |
鼓励双方附属公司加大室分业务合作,共商更经济适配的建设方案。合作中涉及非标准配置产品服务时,由双方附属省级公司参照相应产品的定价公式,协商定价。
三、 传输产品
(一) 产品目录
传输产品包括管道、杆路、光缆及公共局前井、进站路由等,原则上受两家及以上电信企业共同委托时,铁塔公司可采用代建或服务两种方式提供传输类产品。
(二) 产品定价
1. 代建方式产品定价
采用代建方式时,传输产品的定价方法按照一次性分摊的原则,由双方附属地市公司逐项目定价。定价公式如下:
实际建造成本①
产品价格 = 电信企业的接入数量× (1 + 成本加成率②)
其中:
①建造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施工费、设计费、监理费以及工程中发生的赔补费等。
赔补费包括但不限于协调费、路面赔补、过桥过河赔补、过路赔补、穿越耕田森林等赔补。
②成本加成率:按【5%】取值。
采用代建方式时,传输产品资产的权属、维护工作及费用参照铁塔公司成立前电信企业之间共建共享的处理方式由电信企业附属地市公司商定。
2. 服务方式产品定价
采用服务方式时,由双方附属地市公司逐项目定价,电信企业附属公司按月支付产品服务费。定价公式如下:
产品价格 =[(Σ建造成本① × (1 + 折损率③) + 维护费用④)×(1+ 成本加成
折旧年限②
率⑤)]×(1-共享折扣⑥)其中:
①建造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施工费、设计费、监理费以及工程中发生的赔补费等。
赔补费包括但不限于协调费、路面赔补、过桥过河赔补、过路赔补、穿越耕田森林等赔补。
②折旧年限:【10】年。
③折损率:含大修、损毁等,按【2%】取值。
④维护费用:包含代维费、修理及耗材费。根据实际发生的维护费用据实确定。
⑤成本加成率:用于补偿铁塔公司管理费、人工成本等,按【15%】取值。
⑥共享折扣:两家共享时优惠【20%】,三家共享时优惠【30%】。
采用服务方式时,传输产品资产归属铁塔公司,维护工作及费用由铁塔公司承担。
四、 服务产品
(一) 服务产品目录
铁塔公司可根据电信企业需求,为电信企业提供用电服务、油机发电服务和蓄电池额外保障服务。
表12: 服务产品目录
产品种类 | 产品定义 |
用电服务 | 为 1 个站点提供电力保障包干服务 |
油机发电服务 | 为 1 个站点提供一定时长的油机发电服务 |
蓄电池额外保障服务 | 为 1 套系统(原则上设备功率不超过 1.5kW)提 供标准配置额外的蓄电池供电保障服务 |
注:同一个站点内各电信企业购买的油机发电服务次数、蓄电池额外保障小时数应保持一致。共享站址油机发电服务费由电信企业平均分摊。用电服务、油机发电服务的计费起始日为电信企业设备的启用日。原则上服务产品存量与新建的计费、结算模式一致。
(二) 定价方法
1. 用电服务
铁塔公司提供电力保障包干服务,电力保障包干服务的期限、结算标准由双方附属省级公司在《省级公司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且服务期限内结算标准应保持不变。
对于选择电力保障包干服务的,铁塔公司附属地市公司根据双方附属省级公
司约定的包干方案、结算标准,确定包干费用,电信企业附属地市公司按月进行支付;对于站址开通时间不足月的,按实际开通天数计算。电力保障包干费用按包干方案要求收取,且铁塔公司附属地市公司应向电信企业附属地市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及甲方资产用电量分割单。
为积极落实国家双碳目标,明确双方碳排放主体责任,在计量准确、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采用电信企业设备用电精准计量包干模式,为电信企业服务的配套环境部分用电成本通过站址环境系数等方式体现,电信企业设备用电包干单价等于环境系数*站址外市电单价,月度电力保障包干费用等于月度电信企业设备电量*电信企业设备用电包干单价。在精准计量包干模式下,铁塔公司附属地市公司按照电信企业设备电量向电信企业出具用电分割单,双方根据资产归属承担各自所属资产的碳排放责任。具体实施方案由双方附属省级公司进一步协商,具备条件且环境系数协商一致的省份可推进实施,其他省份可保持现有电费结算模式不变。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除无法安装独立电表计量电量的特殊站址外,原则上不采用固定金额的电力保障包干服务,双方附属省级公司所执行的固定金额的电力保障包干服务尚未到期的可继续执行,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
对于不选择电力保障包干服务的,铁塔公司附属地市公司将电费清单及甲方资产用电量分割单提供给电信企业附属地市公司,其中共享站址由电信企业附属地市公司分摊应由电信企业承担的电信企业设备电费和环境电费,计量和分摊方式由铁塔公司附属省级公司与三家电信企业附属省级公司协商确定。如采用电费由乙方代缴的,电信企业附属地市公司每月按乙方实际代缴的电费金额向乙方附属地市公司支付电费费用,并获取相关票据。如不采用电费由乙方代缴的,电信企业附属地市公司按照电量向供电单位或业主缴纳电费,并获取相关票据。对于不能获取发票的情形,由双方附属公司协商解决。
铁塔公司与电信企业共同争取政策支持,推进电费优惠政策落地,对政府电费优惠红利,相关各方充分共享。双方附属省级公司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政府电费优惠建立相应激励机制,提高各方共同争取政策支持、推进政策落地的积极性。
2. 油机发电服务
双方附属省级公司进行协商,选择包干收费或按次收费的方式提供油机发电服务。电信企业附属地市公司应在《产品业务确认单》中选择是否向铁塔公司附属地市公司购买油机发电服务。
(a) 包干收费:
双方附属省级公司协商确定具体包干价格及收费方式,并由双方附属地市公司在《产品业务确认单》中予以明确。
(b) 按次收费:
双方附属省级公司协商确定单次发电服务价格,具体公式如下:单次服务价格 = 单次发电成本① × (1 + 成本加成率②)
①单次发电成本:
双方附属省级公司可参考如下公式计算确定单次发电成本:
单次发电成本 = 单次发电基准价+每小时发电油费×发电时长+每公里车辆使用费×公里数
相关参数取值由双方附属省级公司参照第三方发电价格确定。
②成本加成率:按单次发电成本的【5%】取值。
3. 蓄电池额外保障服务
1 个标准的蓄电池额外保障产品指为 1 套系统(原则上设备总功率不超过
1.5kW)提供 1 个小时蓄电池额外保障服务,定价公式如下:
产品价格= 建造成本×(1+折损系数)×(1+成本加成率)折旧年限
相关参数参照塔类产品定价公式中的取值,经测算取定为【400】元/年。
当设备功率超过 1.5kW 时,由双方附属公司参照以上公式,协商确定需增加的费用。
电信企业附属公司可根据需求购买 N 个蓄电池额外保障产品(N 为整数),但同一个站点内各电信企业附属地市公司购买的蓄电池额外保障小时数应保持一致。
五、 调整机制
考虑到通货膨胀等因素,双方可结合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 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情况,研究对下一年的维护费用和场地费进行相应调整。如调整,从每年的 1 月 1 日起执行。
如遇房地产市场、钢材价格等出现大幅波动,双方应视波动情况对场地费、产品价格等进行协商调整。
附表 1:标准建造成本相关的调整系数 附表 2:不同机房及配套的标准建造成本
附表 3:新建铁塔标准建造成本调整系数、存量塔类产品折扣比例
附表 1:标准建造成本相关的调整系数
附表 1.1 铁塔标准建造成本的风压调整系数
风压范围 | 0.3≤n<0.4 | 0.4≤n<0.5 | 0.5≤n<0.6 | 0.6≤n<0.7 | 0.7≤n<0.8 | 0.8≤n<0.9 | 0.9≤n<1.0 | 1.0≤n<1.1 | 1.1≤n<1.2 | 1.2≤n<1.3 |
调整系数 | 0.92 | 1.00 | 1.08 | 1.17 | 1.33 | 1.46 | 1.61 | 1.77 | 1.95 | 2.14 |
注:1、以上调整系数仅适用新建普通地面塔、景观塔塔基及塔身建造成本的调整;
2、对风压超出以上范围的情形,按定制方式,双方附属公司先协商预估建造成本,明确产品价格后再行建设;
3、机房、配套、简易塔、普通楼面塔、楼面抱杆不适用风压调整系数。
附表 1.2 不同风压条件下铁塔建造成本(单位:万元)
产品类型 | 风压范围 | 0.3≤n<0.4 | 0.4≤n<0.5 | 0.5≤n<0.6 | 0.6≤n<0.7 | 0.7≤n<0.8 | 0.8≤n<0.9 | 0.9≤n<1.0 | 1.0≤n<1.1 | 1.1≤n<1.2 | 1.2≤n<1.3 | |
地面塔 | 普通地面塔 | H<30 | 14.6190 | 15.8902 | 17.1614 | 18.5915 | 21.1340 | 23.1997 | 25.5832 | 28.1256 | 30.9859 | 34.0050 |
30≤H<35 | 16.8758 | 18.3433 | 19.8108 | 21.4616 | 24.3966 | 26.7812 | 29.5327 | 32.4676 | 35.7694 | 39.2546 | ||
35≤H<40 | 19.9417 | 21.6758 | 23.4098 | 25.3607 | 28.8288 | 31.6466 | 34.8980 | 38.3661 | 42.2678 | 46.3862 | ||
40≤H<45 | 23.4533 | 25.4928 | 27.5322 | 29.8265 | 33.9054 | 37.2194 | 41.0433 | 45.1222 | 49.7109 | 54.5545 | ||
45≤H≤50 | 27.5737 | 29.9715 | 32.3692 | 35.0666 | 39.8620 | 43.7583 | 48.2541 | 53.0495 | 58.4444 | 64.1389 | ||
景观塔 | H<20 | 8.0843 | 8.7872 | 9.4902 | 10.2811 | 11.6870 | 12.8294 | 14.1475 | 15.5534 | 17.1351 | 18.8047 | |
20≤H<25 | 10.4164 | 11.3222 | 12.2280 | 13.2470 | 15.0585 | 16.5304 | 18.2288 | 20.0403 | 22.0783 | 24.2295 | ||
25≤H<30 | 12.3335 | 13.4060 | 14.4784 | 15.6850 | 17.8299 | 19.5727 | 21.5836 | 23.7285 | 26.1416 | 28.6887 | ||
30≤H<35 | 16.7923 | 18.2525 | 19.7127 | 21.3554 | 24.2758 | 26.6487 | 29.3865 | 32.3069 | 35.5924 | 39.0604 | ||
35≤H≤40 | 19.2549 | 20.9292 | 22.6036 | 24.4872 | 27.8359 | 30.5567 | 33.6961 | 37.0448 | 40.8120 | 44.7886 | ||
简易塔 | H≤20 | 3.9264 | 3.9264 | 3.9264 | 3.9264 | 3.9264 | 3.9264 | 3.9264 | 3.9264 | 3.9264 | 3.9264 | |
楼面塔 | 普通楼面塔 | - | 4.0753 | 4.0753 | 4.0753 | 4.0753 | 4.0753 | 4.0753 | 4.0753 | 4.0753 | 4.0753 | 4.0753 |
楼面抱杆 | - | 1.2107 | 1.2107 | 1.2107 | 1.2107 | 1.2107 | 1.2107 | 1.2107 | 1.2107 | 1.2107 | 1.2107 |
注:以上铁塔建造建成成本仅包含塔基、塔身的建造成本。
附表 2:不同机房及配套的标准建造成本
附表 2.1:不同机房类型标准建造成本(单位:万元)
产品类型 | 机房(不含租赁机房) | 租赁机房 | 一体化机柜(仅基础) | RRU 拉远(仅基础) |
普通地面塔、景观塔、简易塔 | 5.4915 | 1.6415 | 0.5915 | 0.4415 |
普通楼面塔、楼面抱杆 | 5.3415 | 1.6415 | 0.5915 | 0.4415 |
附表 2.2:不同配套类型标准建造成本(单位:万元)
产品类型 | 机房配套 | 一体化机柜配套 | RRU 拉远配套 |
普通地面塔 | 5.8247 | 4.8278 | 2.8054 |
景观塔、简易塔、普通楼面谈、楼面抱杆 | 4.6520 | 4.0627 | 2.8054 |
注:1、机房配套包含交流配电箱、开关电源、整流模块、监控模块、蓄电池(3 小时后备)、动环监控系统、空调、消防器材、设备架等;
2、一体化柜配套包含室外一体化机柜(两柜)、嵌入式开关电源、整流模块、监控模块、蓄电池(3 小时后备)、动环监控系统等;
3、RRU 拉远配套包含室外一体化机柜(一柜)、嵌入式开关电源、整流模块、监控模块、蓄电池(3 小时后备)、动环监控系统等。
附表 3:新建铁塔标准建造成本调整系数、存量塔类产品折扣比例
序号 | 省份 | 新建铁塔标准建造成本调 整系数 | 存量塔类产品折扣比 例 |
1 | 北京 | 1.1 | 0.94 |
2 | 天津 | 1.1 | 0.98 |
3 | 河北 | 0.9 | 0.67 |
4 | 山西 | 1.0 | 0.73 |
5 | 内蒙古 | 1.0 | 0.88 |
6 | 辽宁 | 1.0 | 0.84 |
7 | 吉林 | 1.0 | 0.74 |
8 | 黑龙江 | 1.0 | 0.74 |
9 | 上海 | 1.4 | 1.40 |
10 | 江苏 | 1.0 | 0.79 |
11 | 浙江 | 1.0 | 0.83 |
12 | 安徽 | 1.0 | 0.80 |
13 | 福建 | 1.0 | 0.79 |
14 | 江西 | 0.9 | 0.75 |
15 | 山东 | 0.9 | 0.71 |
16 | 河南 | 1.0 | 0.82 |
17 | 湖北 | 1.0 | 0.79 |
18 | 湖南 | 1.0 | 0.70 |
19 | 广东 | 1.0 | 0.99 |
20 | 广西 | 1.0 | 0.78 |
21 | 海南 | 1.0 | 1.27 |
22 | 重庆 | 0.9 | 0.74 |
23 | 四川 | 1.0 | 0.85 |
24 | 贵州 | 0.9 | 0.73 |
25 | 云南 | 0.9 | 0.70 |
26 | 西藏 | 1.4 | 1.40 |
27 | 陕西 | 0.9 | 0.67 |
28 | 甘肃 | 1.0 | 0.79 |
29 | 青海 | 1.0 | 1.00 |
30 | 宁夏 | 1.0 | 1.00 |
31 | 新疆 | 1.0 | 1.00 |
注:用于测算以上折扣比例的数据与实际发生变化时,由双方另行对系数进行追溯调整。
附件 2:省级公司服务协议(范本)
【XXX 省/直辖市/自治区】省级公司服务协议
(范本)
本省级公司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年【】月【】日由以下双方在中国【】省【】市签署。
甲方:【电信企业省级公司名称】
乙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公司名称】
在本协议中,甲方、乙方以下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鉴于:
1. 【】年【】月【】日,【电信企业公司名称】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商务定价协议》及《服务协议》(前述协议统称“总部协议”)。
根据总部协议,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双方经友好协商,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塔类产品、室分产品、传输产品及服务产品的业务确认、结算及服务作出如下约定:
第一条 甲方按照总部协议的约定获得乙方提供的产品服务,乙方按照总部协议的约定提供产品服务。双方权利义务按照总部协议及省级公司服务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双方及其下属公司应当就乙方已经提供服务的各类产品签署《批量业务确认单》(具体格式以双方线上确认的模板为准)。自《批量业务确认单》签署之日起,如《批量业务确认单》与原双方及其下属公司相互之间就《批量业务确认单》项下产品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约定、意向、安排不一致,均以《批量业务确认单》的约定为准。
第三条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及其下属公司就新增各类产品的服务均应签署《批量业务确认单》或《产品业务确认单》(具体格式以双方线上确认的模板为准)。
第四条 双方应当促使其下属公司按照《批量业务确认单》《产品业务确认单》《业务变更通知单》载明的产品服务费按期进行结算和付款。
第五条 乙方每月 5 日前提供产品服务费结算清单,甲方每月 10 日完成核对,双方应建立相关核对确认机制,并按核对确认后的结算清单进行结算。乙方每月 12 日前应就收取的产品服务费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法律及税务法规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每月 25 日前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上月产品服务费。原则
上甲方应采用银行转账或现金支票方式支付铁塔服务费。双方应当在每月 20 日之前确认上一月甲方对乙方服务质量指标的罚款金额,罚款金额应从甲方支付的产品服务费中扣除(双方附属公司可结合业务情况对扣罚结算流程及时间进行约定)。
对于不选择电力保障包干服务的,如采用由乙方代缴的,双方附属省公司公平协商回款周期,甲方无合理理由超过回款周期支付的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合理超额支付电费的,双方应及时进行清算,双方公平协商参考资金成本等因素确定资金逾期占用费用或超额付费的资金成本费用,与产品服务费统一结算。
第六条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乙方附属公司在实际提供产品服务时应与甲方附属公司另行签署各类确认表。双方建立签约人制度,明确有权签署《产品业务确认单》的签约人清单,双方应书面指定有权签署《产品业务确认单》的签约人,并将签约人清单书面告知对方。
第七条 塔类产品、室分产品、传输产品、服务产品的服务期均为【5】年,【5】年服务期届满前由双方或下属公司另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将另行签署《产品业务确认单》明确各类产品的后续提供服务事宜。
第八条 在服务期届满前 3 个月,乙方附属公司向甲方附属公司提供服务到期通知。双方在服务期届满前 1 个月内完成《产品业务确认单》重新签订(如
需)。如甲方附属公司无续期意愿,需提前 1 个月通知乙方附属公司。如服务期届满前,乙方附属公司没有收到甲方附属公司的书面通知,则《产品业务确认单》继续履行,直至双方另有约定。
第九条 双方就场地费、电力引入费、用电服务、油机发电服务、服务质量、新建站址直供电最低比例、存量站址转供电改直供电工作,按照双方的总部协议协商约定。双方已签署的与前述内容相关的协议仍在有效期内的,与总部协议没有冲突的条款继续适用。(双方附属省级公司可视协商情况在本条款下增加相关约定或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第十条 双方按市场化原则加大在室分、微站领域合作,共商更经济适配的建设方案。对合作中涉及的塔类、室分、微站等非标准配置产品,相关价格双
方协商确定(双方附属省级公司可视协商情况在本条款下增加相关约定或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 因甲方原因导致服务期提前终止的,乙方配合甲方拆除其准载设备,拆迁费用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补偿规则如下:
1. 若甲方从该站址拆除、搬离部分产品,但甲方在该站址还有同类产品继续使用的,则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补偿费用,产品服务费按剩余订单及设备重新核算产品单元数,其中剩余订单服务起始时间最早的产品单元数调整为 1,并保持既有共享优惠(如有);若甲方在该站址无相同塔
型、相同机房配套类型等同类产品继续使用的,甲方视乙方投入及甲方历史已付服务费情况,协商服务终止事宜。
2. 当甲方单独使用产品设施时,累计服务年限满 10 年的,若甲方提前终止该站址全部同类产品服务,无需向乙方支付补偿费用;累计服务年限不满 10 年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站址该类产品剩余服务期的产品服务费(不含场地租金、维护费用)、乙方解除场地租约的违约金(如有)、剩余的长期待摊费用(如有)。如因其他电信企业服务终止导致甲方单独使用产品设施,在甲方继续享受共享折扣期间视为与其他电信企业共享使用产品设施,按照本条第(三)款执行;在甲方不再享受共享折扣后视为甲方单独使用产品设施,按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3. 当甲方与其他电信企业共享使用产品设施时,对塔类产品,若甲方提前终止该站址全部产品或变更机房配套类型,且当年累计终止全部产品及变更机房配套类型的站址数量(甲方所属母公司的附属公司全国合计,下同)不超过甲方实际使用共享站址总数(全国合计)2%的,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补偿费用。塔类产品若甲方当年累计终止全部产品及变更机房配套类型的站址数量(全国合计)超过实际使用共享站址总数(全国合
计)2%的,或提前终止室分、传输、服务等其他产品的,按如下方式
相关规则执行:方式一:
(1) 若甲方提前终止该站址全部同类产品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该站址该类产品剩余服务期的产品服务费及乙方解除场地租约的违约金(如有)。
(2) 当其他电信企业提前终止全部同类产品服务时,则在其他电信企业的原剩余服务期内,甲方在本服务期及后续服务期(如有)内该类产品
服务费享受的共享折扣维持不变。提前终止产品服务的电信企业的原剩余服务期到期后,甲方按到期时的实际共享情况享受共享折扣。
方式二:
(1) 当甲方提前终止该站址全部同类产品服务,且甲方为锚定租户、或既有共享租户、或为与其他电信企业同时进入的铁塔公司新建站址租户时,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站址该类产品剩余服务期的产品服务费(不含场地租金、维护费用)及乙方解除场地租约的违约金(如有)。
(2) 当甲方提前终止该站址全部同类产品服务,且甲方为后进入的新增共享租户时,若已履行服务期超过 3 年(含),则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补偿费用。若已履行服务期不足 3 年,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站址该类产品未满 3 年部分的产品服务费(不含场地租金、维护费用)及乙方解除场地租约的违约金(如有)。
(3) 当其他电信企业提前终止该站址全部同类产品服务,且其为锚定租 户、或既有共享租户、或与甲方同时进入的铁塔公司新建站址租户时,则在提前终止服务的电信企业原剩余服务期内,甲方在本服务期及 后续服务期(如有)内该类产品服务费(不含场地费、维护费)享受的共 享折扣维持不变;其他电信企业的原剩余服务期到期后,按到期时的 实际共享情况享受共享折扣。
(4) 当其他电信企业提前终止该站址全部同类产品服务,且其为后进入的新增共享租户时,若提前终止服务的电信企业已履行服务期超过 3年(含),则甲方按终止服务后的实际共享情况享受共享折扣;若提前终止服务的电信企业已履行服务期不足 3 年,则自提前终止服务的电信企业原服务起始日起 3 年内,甲方在本服务期及后续服务期(如有)内该类产品服务费(不含场地费、维护费)享受的共享折扣维持不变,自提前终止服务的电信企业原服务起始日起满 3 年后,甲方按期满时的实际共享情况享受共享折扣。
(5) 乙方应当就上述费用的计价依据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甲方单独使用产品设施时,累计服务年限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若甲方提前终止该站址全部同类产品服务,双方可协商将该类站址计算到本条第(三)款共享使用产品设施 2%退租免补偿站址范畴(该等站址不得计算到实际使用共享站址总数)。
对于甲方及/或其他电信企业提前终止服务时的处理安排,如本条约定与双方此前以任何形式达成的口头或书面的安排不一致,均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
1. 一般责任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的任何xx和/或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存在虚假xx、遗漏或误导性xx,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下作出的任何承诺,或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就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违约方应向守约方作出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2. 甲方责任
(1) 如甲方在服务期内无正当理由未能支付产品服务费的,视为逾期未付。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及时进行整改。自乙方书面通知载明的支付日后第一日起每逾期一日,甲方就逾期未付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收回全部产品服务费及违约金为止。如自乙方书面通知载明的支付日后第一日起超过【15】日仍未支付的,乙方可以暂停产品服务,如超过【30】日的,乙方可以提前终止产品服务。
(2) 由于甲方对其准载设备管理不善、产品设施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甲方原因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甲方应进行整改并赔偿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3) 双方签署《需求订单确认表》后,甲方要求撤销、变更需求的,如乙方已经开展实质性工作,双方应友好协商需求变更的具体方案,甲方补偿乙方因需求变更所发生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a. 标准建造成本、电力引入费(不含可利旧使用的设备及设施折旧后的价值);和/或
b. 一次性进场费(如有);和/或
c. 乙方解除场地租约的违约金(如有)
乙方应当就其直接损失向甲方提供证明资料,并经甲方认可。
(4) 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验收单》后【25】个工作日内未签署《交付验收单》及《产品业务确认单》的,且未就乙方责任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履行:
a. 视为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完成业务开通,自《交付验收单》发送给甲方之日起第【25】个工作日定为服务起始日。
b. 视为甲方变更需求,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第(二)款第(3)项履行。
3. 乙方责任
(1) 如乙方未按期将产品设施交付甲方使用的,双方以《服务协议》附件
1《客户服务标准》第 12.2 条“建设阶段罚则”约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2) 由于乙方对其产品设施管理不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产品设施存 在质量问题或其他乙方原因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乙方应进行整改并赔偿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3)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产品设施不能继续使用的,乙方应配合甲方拆除准载设备、积极为甲方协调新的站址,并免除新的站址服务期内一定天数的产品服务费或补偿甲方的合理直接损失,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4)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网络中断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 第三方责任
(1) 服务期内,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业务确认单》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服务期自动终止,乙方应配合甲方拆除准载设备,甲方拆迁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积极为甲方协调新的站址。
(2) 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甲方准载设备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协调并配合甲方向保险公司或第三方进行索赔,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保险公司或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索赔所需的资料等。甲方因没有购买保险或保险赔付金额不足所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经双方省级公司协商,乙方可以根据甲方的要求为其准载设备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发生的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3) 因第三方原因场地不能继续使用导致服务期提前终止的,乙方应配合甲方拆除准载设备,双方各自承担自有资产的搬迁费用。乙方积极为甲方协调新的站址。
第十三条 基于乙方铁塔基础设施以及甲方业务资源拓展业务过程中,双方须本着协同共赢原则,维护行业价值。双方同意,在开展相关合作时,考虑甲方投入资源情况、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情况,以及该相关资源、产品和服务对双方业务支持重要性等因素,公平友好协商。
第十四条 甲方同意总部协议项下归属甲方所属母公司/总公司的义务、声明保证、责任均适用于甲方,且对甲方具有强制约束力;乙方同意总部协议项下归属乙方所属母公司/总公司的义务、声明保证、责任均适用于乙方,且对乙方具有强制约束力。
第十五条 x协议的有效期与总部协议的有效期保持一致。若双方总部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或续期的,双方应当遵照总部协议的约定,并就本协议签署补充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总部协议有冲突的,以总部协议为准。本协议替代双方之前签署的《省级公司服务协议》和《省级公司服务协议(一)》。本协议如与双方之前就本协议项下事宜形成的任何形式的口头或书面约定存在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双方应继续按照总部协议及双方签署其他协议安排执行。
第十六条 协议履行期间,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纠纷的,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纠纷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应上报双方总公司进一步协商解决。经双方总公司协商仍未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选择第 种方式:
(1)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 可以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七条 x协议一式肆(四)份,双方各执贰(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XXX 省/直辖市/自治区】省级公司服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甲方:【电信企业省级公司名称】(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
(以下无正文,为《【XXX 省/直辖市/自治区】省级公司服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乙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名称】(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