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A)。收養人有權在簽署本協議前參酌律師意見。收養人必須簽署本協議,並應收到一份協議書副本。本協議交件完畢並於最終獲准後,收養流程才算最終完成,俾利遵守 聯邦規定第 IV-E 篇。
紐約州
兒童與家庭服務辦公室
收養津貼與非經常性收養費用協議
初次申請
備註: 收養人 – 簽名前請先詳閱本協議內容,本協議同時隨附一份紐約收養津貼與非經常性收養費用計畫摘要
(附錄 A)。收養人有權在簽署本協議前參酌律師意見。收養人必須簽署本協議,並應收到一份協議書副本。本協議交件完畢並於最終獲准後,收養流程才算最終完成,俾利遵守聯邦規定第 IV-E 篇。
第一節 | |||
兒童資訊 | |||
兒童名字: | |||
兒童出生日期: | |||
兒童開放收養日期: | |||
收養安置協議簽署日期: | |||
前次收養安置中斷日期(如有中斷安置情況): | |||
兒童進入收養家庭日期: | |||
收養人全名與地址收養人: | |||
收養人: | |||
地址: | |||
市: | 郡: | ||
州: | 郵遞區號: |
電話: ( ) 分機:
兒童監護權歸屬之社會服務區或志願指定代理機構的名稱與地址
名稱:地址:
市: 郡:
州: 郵遞區號:
個案管理師姓名:
個案管理師電話號碼: ( ) 分機:
個案規劃師所屬機構的名稱與地址(如適用)名稱:
地址
市: 郡:
州: 郵遞區號:
個案規劃師姓名:
個案規劃師電話號碼: ( ) 分機:
第二節 協議目的
聯邦法與州法均有規定,收養津貼與非經常性收養費用款項一律按書面協議規定付款。社會服務區工作人員和/或機構工作人員得以本協議為據,決定是否應給付收養津貼和非經常性收養費用款項。
紐約市收養津貼與非經常性收養費用計畫會發放津貼,收養符合資格兒童之收養人一律列為補助對象,不究其收入所得。但是,補助程度與類型取決於幾項不同的因素。本協議隨附紐約收養津貼與非經常性收養費用計畫摘要,其中詳細說明了各項因素,本協議亦摘列相關說明(請參見附錄 A)。本協議逐項詳列可發放之補助金,同時註明影響相關補助金之規定。協議內容亦註明未來補助金有可能出現異動的情況,以及出現該等異動之時是否有必要簽訂新協議並經州政府核准,抑或單純修訂本協議即可。
紐約州法規定,可以受理在兒童完全開放收養之前提出的收養津貼申請,但必須等到兒童完全開放收養後,申請才能獲得最終核准。
收養人及經辦社會服務區填妥並簽署本協議,且獲得兒童與家庭服務辦公室 (Office of Children and Family Services, OCFS) 的最終核准之後(如果 OCFS 授權由社會服務區負責協議的最終核准事宜,則在獲得該社會服務區的最終核准之後),本協議即為收養人和社會服務區或 OCFS 之間的合約,並以紐約州法與 OCFS 規章為準據。最終簽妥協議後,收養人會拿到一份副本。收養人應留存一份協議書副本與紐約收養津貼與非經常性收養費用計畫摘要。
兒童符合津貼申請資格(以所選類別為準)。
第三節
津貼條件類型
A
殘障兒童(請勾選所有符合的項目):
兒童患有特定身體、心理或情緒問題,抑或有同等嚴重程度或同類失能問題,且 OCFS 認定其問題會嚴重阻礙該名兒童被收養。
患有該等問題之兒童有資格申請收養津貼。這些問題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各項:
1.
必須反覆或頻繁住院、接受治療或後續照護之醫療或牙科問題;
或者
2.
先天或因意外、受傷或生病導致生理缺陷或畸形而造成之肢體殘障,已經或有可能會致使兒童完全或部分喪失《教育法》
(Education Law) 第 1002 和 4001 節認定之受教育或找到有報酬工作的能力,抑或已經或有可能會致使兒童符合《公共衛生法》(Public Health Law) 第 2581 節認定之殘障身分條件。
或者
3.
重度毀容,例如臉部五官、軀幹或四肢缺失或畸形。
或者
4.
確診患有人格或行為問題、精神障礙、重度智力不足或腦部損傷,會嚴重影響兒童與同儕和/或威權人物相處的能力,
包括智能遲緩或發育障礙。
兒童診斷:
備註:OCFS 規定必須提交前述診斷結果的證明文件。
第三節 - 續 津貼條件類型
B 難以安置:符合以下項目的非殘障兒童(請勾選所有符合的項目):
1. 兒童有一位手足(含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手足),已開放收養,且依 18NYCRR 421.2(e) 和 421.18(d) 之規定必須將手足二人安置於同一處;
以及
a. 至少其中一名兒童已經年滿五歲;
或者
b. 至少其中一名兒童屬於少數群體;相對於紐約州總人口,該群體的寄養佔比例過大;
或者
c. 至少其中一名兒童因其他條件符合津貼申請資格;
或者
2. 兒童的手足或同父異母/同母異父手足已有收養家庭,經認定有必要依 18NYCRR 421.2(e) 和 421.18(d) 之規定將兩人安置於同一處;
以及
a. 準養子女已經年滿五歲;
或者
b. 該名兒童屬於少數群體;相對於紐約州總人口,該群體的寄養佔比例過大;
或者
c. 該名兒童已被收養之手足或同父異母/同母異父手足有資格申請津貼,抑或倘若於收養之時或之前完成申請,將符合津貼申請資格;
或者
3. 兒童有兩位或更多手足(含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手足),已開放收養,且依 18NYCRR 421.2(e) 和 421.18(d) 之規定必須將手足全部安置於同一處;
或者
4.b. 兒童已經年滿八歲且屬於少數群體;相對於紐約州總人口,該群體的寄養佔比例過大;
或者
5. 兒童已經年滿 10 歲;
或者
6. 除現任寄養人外,兒童難以接受被安置到其他寄養人處,因為在其他寄養人簽署收養安置協議前,該名兒童已經由同一寄養人照顧至少 12 個月,並在照顧過程中已對其寄養人產生xx的依賴之情,如將其拆散,恐將不利於該名兒童的發育。
或者
7. 自前一次收養安置終止且兒童恢復由社會服務區主管或志願指定代理機構照顧當天起六個月內,該名兒童尚未被安排接受收養;[只限州津貼]
或者
8. 自社會服務區主管或志願指定代理機構取得兒童的監護權當天起六個月內,該名兒童尚未被安排接受收養。[只限州津貼]
第四節
聯邦收養援助資格
兒童申請聯邦收養援助經費(在紐約稱為收養津貼)的資格,會在該名兒童進入寄養體系,且在完成收養手續前被認定是有特殊需求兒童後確定。
依據《社會安全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 第 IV-E 篇的規定,兒童符合獲得聯邦收養援助的資格。依據《社會安全法案》第 IV-E 篇的規定,兒童不符合獲得聯邦收養援助的資格。
第五節
醫療援助/醫療津貼
符合第 IV-E 篇規定的兒童有資格獲得醫療援助。此外,兒童如符合《1985 年統一綜合預算調節法案》(Consolidated Omnibus Budget Reconciliation Act of 1985, COBRA)、失依兒童家庭補助 (Aid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 AFDC)、社會安全輔助收入 (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 SSI) 或未成年家長嬰兒寄養等準則,亦有資格領取醫療援助 (Medical Assistance, MA)。醫療援助的給付範圍是由參與醫療援助計畫的提供者所提供的合格醫療保健、服務或用品。凡屬於保險理賠或其他第三方付款項目之服務,一律不發放醫療援助款。
備註:符合第 IV-E 篇規定資格之兒童,如於被收養後搬遷至他州,其醫療援助責任隨即一併轉移至新居住地所在州。因 MA/COBRA 而符合醫療援助資格之兒童,如於被收養後搬遷至他州,MA/COBRA 延續與否取決於新居住地所在州之政策。然而,倘若該名兒童在他州無法申領 MA/COBRA,其醫療援助或紐約州醫療津貼(倘若該名兒童符合資格)將繼續由津貼協議之責任郡負責。
醫療津貼為非聯邦州資助計畫,適用對象包括不符合醫療援助資格(包括 MA/COBRA)的兒童、殘障兒童,或是難以安置的兒童,以及其收養人已經年滿 62 歲或依規定必須在收養安置後五年內退休之兒童。醫療津貼只限於醫療援助計畫承保醫療保健、服務以及用品之費用,且該等費用不在第三方保險、醫療援助或任何其他經費來源之報銷範圍內。提供者可以不登記加入醫療援助計畫。然而,款項金額只限於不超出醫療援助計畫所規定之金額。
備註:在完成收養手續之前,寄養兒童的醫療開銷仍由寄養體系支付。
就本次收養之目的而言,醫療援助(包括 MA/COBRA)和/或醫療津貼一概以下方所勾選之項目為準:
兒童是殘障的且符合第 IV-E 篇規定,年滿 18 歲之前均屬醫療援助承保對象;如因殘障而符合延續援助資格,則援助年齡上限則為 21 歲。如果因年滿 18 歲而不再符合第 IV-E 篇規定,則兒童在年滿 21 歲之前,一律由 MA/COBRA 補助,倘若不符合 MA/COBRA 補助資格,則兒童在 18 歲到 21 歲這段期間,得申領紐約州醫療津貼,惟其收養人必須繼續依法負責撫養該名兒童,抑或支應該名兒童的任何生活所需。
兒童是殘障的但不符合第 IV-E 篇規定,且自 OCFS 主管核准當日起至年滿 21 歲為止,該名兒童將被列為醫療援助
MA/COBRA 補助對象,惟其收養人必須繼續依法負責撫養該名兒童,並且支應該名兒童的任何生活所需。
兒童是殘障的但不符合第 IV-E 篇規定,亦不符合包括 MA/COBRA 在內之醫療援助資格,則該名兒童在年滿 21 歲之前,將被列為紐約州醫療津貼補助對象,惟其收養人必須繼續依法負責撫養該名兒童,抑或支應該名兒童的任何生活所需。
兒童難以安置且符合第 IV-E 篇規定,則在年滿 18 歲之前將被列為醫療援助補助對象。此後在 18 歲至 21 歲之間,該名兒童將被列為 MA/COBRA 補助對象。如果兒童之收養人將在五年內達法定退休年齡或已年滿 62 歲,且兒童已經年滿 18 歲,即不符合包括 MA/COBRA 在內之醫療援助的資格,則在該名兒童 18 歲到 21 歲期間,將被列為紐約州醫療津貼補助對象,惟其收養人必須繼續依法負責撫養該名兒童,並且支應該名兒童的任何生活所需。
兒童難以安置但不符合第 IV-E 篇規定,且在年滿 21 歲前將被列為 MA/COBRA 補助對象,惟其收養人必須繼續依法負責撫養該名兒童,抑或支應該名兒童的任何生活所需。
兒童難以安置但不符合第 IV-E 篇規定,亦不符合包括 MA/COBRA 在內之醫療援助資格,而且其收養人將在五年內達法定退休年齡或已年滿 62 歲,則在該名兒童年滿 21 歲之前,將被列為紐約州醫療津貼補助對象,惟其收養人必須繼續依法負責撫養該名兒童,抑或支應該名兒童的任何生活所需。
兒童不符合資格,無法申請醫療援助或醫療津貼。
第六節
生活費津貼計算方式
現階段伙食費/申請的津貼現階段寄養伙食費: 基本 特殊 例外
申請的收養津貼伙食費: 基本未成年家長/嬰兒: 是 否
特殊 例外
津貼生效日期:
合法收養日期
區或州主管核准津貼的日期其他(填寫日期和說明)
(日期)
(日期)
(日期)
說明
A 部分 – 計算津貼時未採用收養人收入
如果收養人之準養子女符合資格,收養人即可按月收到照顧該名兒童的款項(生活費津貼),而不論其家庭收入是多少。
每日津貼費用總計:
備註:每日津貼費用總計含每日津貼伙食費、每日津貼服裝費、尿布津貼(如適用),以及未成年家長子女的每日津貼費用
(如適用)。
B 部分 – 計算津貼時採用收養人收入
每月款項的計算方式部分因每日津貼費用而異,因而會出現每月款項因月份天數不同而略有不同的情況。
A. 收養人年收入 $
B. 家庭人數(含該名準養子女):
C. 需要 100% 津貼的收入 $
D. 家庭收入與需要 100% 津貼的收入之比例:
E. 待付住宿伙食費百分比:
F. 每日津貼費用總計 $
G. 收養人年收入 $
備註:每日津貼費用總計含:每日津貼住宿伙食費、每日津貼服裝費、尿布津貼(如適用),以及未成年家長子女的每日津貼費用(如適用)。
備註:收養人必須向社會服務區或 OCFS 出示收入證明,包括薪資單、最新的 W-2 表,或是雇主發出的薪資明細,或者如有薪資或月薪以外的收入,則須提供一份最近期的聯邦所得稅申報表。收養人所提供的資訊應註明其社會安全號碼,惟提供社會安全號碼與否屬自願性質,倘若不提供社會安全號碼,申請收養津貼時不會遭到拒絕。
第七節
生活費款項調整
只要
郡政府調高食宿費和/或
治裝費補貼金額,生活費款項也會隨之調高。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兒童不再符合領取尿布津貼的資格,生活費款項可能會減少。
備註:本協議與生活費款項金額均不需接受年度審查。依據 OCFS 規章,收養人得以本協議為據要求更改付款金額。申請調高付款金額時,必須隨附本協議的修正書與兒童殘障證明文件。
第八節
非經常性收養費用
欲申領非經常性收養費用,一律須由收養人在撥款前及最終收養令簽發後兩年內提交所有證明文件。兒童符合第 IV-E 篇規定的聯邦收養援助資格(請參見本協議第四節);
或者
兒童不符合第 IV-E 篇規定的聯邦收養援助資格,但有符合 18 NYCRR 421.24(a)(2)(i-iv) 或 421.24(a)(3)(iii)(a-f) 定義的特殊需求;並且州政府已裁定該名兒童不能回到其父母的家中;並且已經在合理範圍內量力在無收養援助的情況下安排合適收養人安置該名兒童,但安置失敗,惟不符合該名兒童最佳利益之量力安排不在此限。
以及
收養人希望申請非經常性收養費用;
或者
收養人不希望申請非經常性收養費用。
或者
兒童不符合申請非經常性收養費用的資格 [只限州津貼]。
非經常性收養費用包括與收養兒童直接相關的費用,該等費用有其必要性且情有可原,但無法透過其他經費來源報銷。非經常性收養費用包括收養手續費、訴訟費用、律師費,以及其他與合法收養特殊需求兒童相關且不違反聯邦法或州法之費用。收養流程結束後不可再申請非經常性收養費用。
第九節 收養人簽名
收養人如不再承擔撫養養子女的法律責任,或者不再支應該名兒童的生活所需,即有責任通知社會服務區或 OCFS。
本人/我方(收養人)已收到並詳閱「紐約收養津貼與非經常性收養費用計畫摘要」。 | |
本人/我方(收養人)有充分的機會得以詳細審閱並與本人/我方之律師討論完整協議內容,也已徹底閱畢本協議並理解協議書 | |
之內容。 | |
/ / | |
收養人簽名 | 日期(月/日/年) / / |
收養人簽名 | 日期(月/日/年) |
第十節
社會服務區簽名
核准 社會服務區核准的費用額度: | 基本 特殊 | 例外 | 拒絕 |
社會服務區主管簽名 | 日期(月/日/年) (日期必須與收養人簽名日期相同或之後) |
第十一節
志願指定代理機構簽名
核准 志願指定代理機構核准的費用額度: 基本 | 特殊 | 拒絕例外 |
志願指定代理機構主管簽名 | 日期(月/日/年) |
第十二節
紐約州收養服務區簽名
核准 NYSAS | 核准的費用額度: | 基本 特殊 | 例外 | 拒絕 |
NYSAS 主管簽名 | 日期(月/日/年) |
附錄 A
紐約收養津貼與非經常性收養費用計畫摘要
以下是紐約收養津貼與非經常性收養費用計畫摘要。如有關於收養津貼或非經常性收養費用的疑問,請洽個案工作人員或撥紐約州收養服務區 (NYSAS) 免付費電話 0-000-000-0000。如有關於醫療援助的疑問,請聯絡當地社會服務區。 1. 紐約州就符合資格的兒童所訂之收養津貼與非經常性收養費用計畫,其法定權限詳載於《社會服務法》(Social Services Law, SSL) 第 450-458 節以及 OCFS 規章 18 NYCRR 第 421.24 部分。適用聯邦法定權限是《社會安全法案》第 IV-E 篇 (第 470-479 節)。 依據本協議,生活費津貼的支付將持續到兒童的第 21 次生日當天,惟其收養人必須繼續依法負責撫養該名兒童,並且支應該名兒童的任何生活所需。收養人每年會收到一次養子女撫養義務通知,且如果收養人不再支應養子女的任何生活所需,或不再承擔撫養養子女的法律責任,應通知社會服務區。年度通知會註明收養人必須提供學齡養子女教育現況證明的規定。收養人應按照表上的說明填表、簽名並交回。如果收養人不再承擔撫養養子女的法律責任,或者其養子女不再接受收養人之任何撫養,則必須停發收養津貼款項。 2.在 OCFS 已核准聯邦生活費津貼與醫療援助協議的情況下,於養子女年滿 18 歲之時,收養人可能必須提供其養子女的心理或肢體殘障證明文件,以利遵守聯邦規定和/或繼續符合申請醫療援助的資格。 3.如果兒童監護權歸屬於社會服務主管,通常須等到該名兒童收養流程結束後才能開始發放生活費津貼。如果兒童監護權歸屬於志願指定代理機構,倘若已經完成核准的在家自學課程、已經簽署收養安置協議,且已經將該名兒童安置於收養人的家中,則會在本協議最終獲准後開始發放生活費津貼。收養符合資格條件兒童的家庭一律會按月收到款項,而不論其家庭收入是多少。津貼金額按照本協議第六節所載內容計算,並以兒童的伙食費為準。家庭收入與家庭人數均有可能影響金額。如家庭收入與家庭人數係影響因素,第六節會註明計算方式。適用伙食費如下: (i) 如果兒童監護權歸屬於社會服務主管,並經安置成為養子女,即以負責安排該名兒童成為養子女之社會服務區或收養人居住地點轄下之社會服務區所訂的住宿伙食費為準,由負責安置的社會服務區酌情決定;或者 (ii.) 如果兒童監護權歸屬於社會服務主管,且由居住在非本州地區之收養人收養,即以兒童監護權原屬社會服務區的住宿伙食費為準;或者 (iii.) 如果兒童監護權歸屬於志願指定代理機構,且由居住在同一社會服務區內之收養人收養,即以該區之住宿伙食費為準;或者 (iv.) 如果兒童監護權歸屬於志願指定代理機構,且由居住在另一社會服務區內之收養人收養,即以該另一區之住宿伙食費為準;或者 (v.) 如果兒童監護權歸屬於志願指定代理機構,且由居住在非本州地區之收養人收養,即以該志願指定代理機構設立總部或經營據點之社會服務區的住宿伙食費為準。 (vi.) 如果兒童符合第 IV-E 篇所規定之收養援助資格標準,且由不在本州境內之私立收養機構安排居住在紐約之收養人收養,即以收養人居住所在地之社會服務區的住宿伙食費為準。 社會服務區如經判定係負責履行協議之轄區,不論收養家庭之後搬遷至何處,仍由該社會服務區負責。本協議一律維持效力,不分收養人於任何時間點所居住之州別。 4.本協議提供醫療福利的時間點: (i.) 醫療援助保險只限於承保州醫療援助計畫授權購買保健、服務及用品等項目之費用。 (ii.) 惟兒童或收養人無法申領保險、醫療援助或其他經費來源之款項或報銷時,才會發放照顧、服務或用品費用等醫療津貼。 (iii.) 醫療津貼款項不得侷限於據以認定兒童為殘障之特定病症,而須以符合紐約州醫療援助計畫規定之所有照護、服務以及用品應付款項為發放基準。此類款項之金額不得高於紐約州醫療援助計畫就此類照顧、服務及用品所訂之款項表定金額。 (iv.) 醫療津貼協議款項不需接受審查亦不會更改,惟社會服務區主管得依據社會服務區主管單方面酌情認定,每年和/或於收養人提出任何理賠申請之時,要求收養人提供關於醫療保險或其他保險之資訊,以利判斷是否符合本節第 (ii) 段內容之規定。 |
附錄 A - 續
5. 養子女的居住情況或受撫養身分如有任何異動,收養人必須通知社會服務區,該等異動包括會導致養子女失去援助資格之情況,以及會導致養子女符合不同金額之援助款項申領資格的情況。
如果您的養子女必須接受安置進入寄養體系,您可能必須提供財務支援,至少補償部分照護成本。
6. 倘若收養人在兒童年滿 18 歲當天之前死亡,如果在該收養人死亡之時仍然必須繼續依法負責撫養該名兒童,抑或支應該名兒童的任何生活所需,則應將依據本協議發放之款項轉發放予該名兒童的法庭指定監護人或委託監護人,直到該名兒童年滿 21 歲的生日當天。法庭簽發監護權文件或授予監護權之法庭命令時,如未滿 18 歲兒童的法定監護人或委託監護人為該名兒童之照顧者,則款項之發放應回溯至收養人死亡之時。倘若收養人在兒童年滿 18 歲後死亡,如果在該收養人死亡之時仍然必須繼續依法負責撫養該名兒童,並且支應該名兒童的任何生活所需,則在兒童年滿 21 歲之前,應將依據本協議發放之款項撥付予法庭為該名兒童指定之法定監護人、該名兒童或受款人代表,其準據為《社會服務法》第 453 節為準。該等款項應自收養人死亡當日開始發放。
7. 不論任何人,如因社會服務區主管或紐約州兒童與家庭服務辦公室決定不依據本協議付款,或依據決定撥予不足額或不恰當之金額,或因前述主管未於接獲申請後三十 (30) 天內決定申請結果而蒙受損失,得向紐約州兒童與家庭服務辦公室上訴並要求召開公平聽證會。如欲申請召開公平聽證會,須於接獲該機構的決定通知後六十 (60) 天內提出。僅可在公平聽證會上提出以下問題:
(i.) 社會服務區或紐約州兒童與家庭服務辦公室主管拒絕津貼申請之決定是否有不當之處,包括未在接獲申請後三十 (30) 天內決定申請結果;或者
(ii.) 社會服務區或紐約州兒童與家庭服務辦公室主管停止依據本協議發放款項之舉動是否有不當之處;或者
(iii.) 社會服務區或紐約州兒童與家庭服務辦公室主管是否認定款項金額之決定違反法律或規章條款。
8. 收養人得致函向紐約州兒童與家庭服務辦公室的聽證會科 (Fair Hearings Unit) 申請召開公平聽證會,來函請寄到 00 Xxxxxxxxxx Xxxxxx, Xxxxxxxxxx, XX 00000-2796。收養人就公平聽證會程序所應享有之其他權利,一律詳載於 SSL 第 455 節與 18 NYCRR 421.24(g) 和 18 NYCRR 第 358 部分。
9. 生活費津貼會隨著寄養伙食費與治裝費補貼金額之任何年度調高金額而調整。
10. 非經常性收養費用款項。如果兒童符合加入非經常性收養費用計畫之資格,則必須是有特殊需求之兒童。有特殊需求之兒童定義如下:
(a) 州政府裁定該名兒童不能或不該回到其父母的家中;以及
(b) 符合 18 NYCRR 421.24(a)(2) 定義之殘障身分,或者是符合 18 NYCRR 421.24(a) (3)(iii) 定義之難以安置兒童;以及
(c) 已經在合理範圍內量力在無收養援助的情況下安排合適收養人安置該名兒童,但安置失敗,惟若因該名兒童具寄養兒童身分期間已經與其準收養人培養出緊密之情感關係,或者該名兒童的安置對象是其親戚等因素,而不符合該名兒童最佳利益之量力安排不在此限。
非經常性收養費用是單筆付清款項,金額不得超過紐約州兒童與家庭服務辦公室所訂之最高額度。非經常性收養費用款項之發放,必須以收養程序完成之前所簽署之書面協議(已獲准)為憑。
欲申領非經常性收養費用,一律須由收養人在撥款前及最終收養令簽發後兩 (2) 年內向社會服務區提交所有證明文件。相關款項之受款人可以是收養人或收養人之代表律師。
倘若收養人搬遷至他州,本協議仍繼續具有效力。收養人如居住在紐約州以外地區,且在依據本協議申領補貼和/或非經常性收養費用款項時遇到問題,得向本協議第 1 頁所載之社會服務區協助。
收養人申請依本協議規範提供之醫療服務時如發生問題,得向本協議第 1 頁所載之紐約州衛生署 (Department of Health) 或社會服務區申請協助。
11. 手續完成後的收養津貼。倘若兒童收養人於收養後始得知該名兒童之生理或心理疾病或殘障問題,且醫師證明其疾病或殘障問題在其收養該名兒童之前即已存在,收養人收養兒童後得申請並領取收養津貼。
請注意:可能可以享有聯邦及州稅收抵免福利。建議您向稅務專家或 IRS 洽詢判斷您是否有資格,並且確認非經常性收養費用款項對於這些抵免福利是否有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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